集团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89326

集团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89326
集团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89326

XXXX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篇总则

第一章目的、原则及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管理,严肃劳动纪律,构建和谐健康的企业文化,提高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保证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规范对违规违纪员工的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结合神华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神华集团公司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员工,除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公司还可以依照企业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违规违纪员工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据本办法应当受到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与神华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分)公司、其他组织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神华集团公司和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委派到参股公司的人员。

第五条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原则:

(一)教育为主,惩戒为辅;

(二)实事求是,依规处理;

(三)区别情节,分类对待。

第二章处理种类、程序和权限

第六条员工违规违纪处理种类:

(一)组织处理措施:训诫、通报批评、调整岗位、免职。

(二)纪律处分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

对违规违纪的员工,根据情节轻重,应当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者给予纪律处分,两种处理方式可同时进行。

在给予上述处理的同时,对员工违规违纪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追究员工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条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一年内不得提职(级);

受降职(级)、撤职处分的,两年内不得提职(级);

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神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不准聘用;

员工在纪律处分期内取消评先授奖资格。

第八条处理权限和程序:

(一)对各级经营管理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由监察部门商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报批后,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二)各子(分)公司成立监察委员会,其职责是对一般员工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监察委员会由监察、人力资源、审计、工会、法律、安全等部门人员组成。

一般员工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对应给予降职(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员工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监察委员会研究,并经本单位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后,按法定程序办理。对应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由员工所在单位研究作出处理决

定后实施。

第九条员工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在宣布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实施处理单位的监察部门提出申诉,但在未作出改变处理决定之前,仍然按照原处理决定执行。涉及劳动争议的,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向劳动仲裁机关提起仲裁;也可直接向劳动仲裁机关提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违规违纪处理运用规则

第十条有本办法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处理的违规违纪行为,合并处理。同一错误行为,违犯本办法两个以上条款的,按较重的条款处理。

第十一条从轻、从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理的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理。减轻、加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外,给予减轻或者加重一档处理。

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共同违规违纪,对组织、领导或者在共同违规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从重或加重处理;对其他成员,根据其在共同违规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承担的责任,分别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在受纪律处分期内,又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

(二)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三)阻挠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拒绝交出违规违纪所得的;

(五)拒绝中止正在实施的违规违纪行为的;

(六)其他需要从重或加重处理的情节。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违规违纪的员工能够配合调查工作,主动交待自己的问题,或者在调查期间交待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二)主动检举他人应当受到处理的违规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规违纪所得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的情节。

第十五条本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造成不良后果、需要追究责任的,比照类似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员工被劳动教养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期间,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违规违纪处理决定做出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员工所在单位及本人宣布,并将处理决定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对于受到降职(级)以上纪律处分的员工,有关单位、部门应当在处分决定做出后的一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对违规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责令退赔。对违规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按规定予以纠正。

不按规定落实处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主要领导者的责任。

第十八条违规违纪行为责任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

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

第十九条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规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企业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二十条违规违纪情节主要是指违规违纪的动机、手段、时间、地点、环境和侵害对象;违规违纪造成的损失、影响和危害程度;违规违纪人员责任大小、认识态度、挽回损失和退回违规违纪所得等行为和事实。本办法把违规违纪情节分为轻微、较轻、较重、严重四个层次。

第二十一条“企业领导人员”是指神华集团和各级子(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当职级的管理人员。“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管理岗位任职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以上”,包括本级、本数;“以下”不包括本级、本数。

第二篇分则

第四章违反经营管理秩序行为

第二十三条违反企业议事规则或决策程序,个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擅自改变上级决定和工作部署,或者无视

生产经营管理制度,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借机谋私的,从重处理;损失重大、影响恶劣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在选人用人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违反选拔任用规定和程序的;

(二)向应知情者以外人员透露领导班子或人力资源部门酝酿、讨论人事任免情况的;

(三)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四)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

(五)在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利用职权对他人打击报复的;

(六)工作失职,造成选人用人失察或失误的;

(七)其他违反人事纪律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五条在资产管理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一)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

(二)不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不如实填报报表,隐瞒真实情况,导致企业资产流失的;

(三)违反企业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保护的有关规定,擅自泄露和转让专利、科研成果、技术工艺、工艺图纸等,或擅自许可、转让企业注册商标等,造成企业知识产权、无形资产流失的;

(四)其他违反企业股权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包括但不

限于设立和撤销公司、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产权转让等)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一)违反审批程序或未经审核擅自批准工程设计,违反规定擅自变动设计方案或技术规格、图纸的;

(二)不按技术规范和要求施工,造成工程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的;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不能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质量管理、监督检查和认证的;

(四)其他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在物资采购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将不满足企业要求的单位选择为合格供应商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要求供应商或单位,虚开发票,提高金额,少付多报的;

(三)违反采购审批程序,擅自变更采购计划和采购物资规格型号的;

(四)违反集团集中采购目录要求,未提报集中采购计划,未经批准擅自组织自行采购的;

(五)其他违反物资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一)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或以各种借口规避招标、直接

发包的;

(二)违反审批程序进行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的,或擅自改变已经审批的事项的;

(三)采取公开或暗示方式以各种手段拒绝潜在合格投标人投标的;

(四)与投标商串通,损害企业利益的;

(五)招标文件中列入歧视性、倾向性条款,使用未公开的评标办法,有明显不公正行为的;

(六)利用职权影响或干预招标过程和结果,或擅自改变中标人、中标方案的;

(七)泄露国家法规或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应该保密的招投标资料和信息的;

(八)不按规定收集、整理、保存招投标过程资料的;

(九)捏造事实,扰乱招标工作秩序的;

(十)其他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招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在合同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企业合同管理规定或合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合同,或未签订合同即预付款项的;

(三)未经授权或批准,擅自超越权限签订合同的;

(四)发现对方违约给企业造成危害,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制止的;

(五)违反合同用章管理规定的;

(六)其他违反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三十条在产品销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一)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产品交易、营销活动,被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

(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

(三)违反国家物价政策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采取人为低价或其他不合理销售方式销售产品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四)因个人主观原因不尽职不作为导致应收账款催收不力的;

(五)违反规定赊销或擅自确定价格、折扣、折价的;

(六)其他违反企业产品销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在审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反审计法规,致使审计质量出现重大问题的;

(二)发现被审对象存在重大问题不如实报告的;

(三)被审对象不按审计要求提供审计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被审单位(人员)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

(五)其他违反审计法规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企业劳动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三十天的;

(二)经常迟到、早退经教育屡教不改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分配和管理,影响生产或工作的;

(四)在生产或工作岗位打架斗殴,寻衅闹事,影响生产或工作正常进行的;

(五)恶意、蓄意破坏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六)因个人原因致使企业财物损坏、丢失的;

(七)其他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违反外事纪律及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一)未经授权擅自与外方达成口头或书面协议的;

(二)临时出国(境)团组或员工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变更路线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出国手续或擅自组织出国(境)考察、学习、培训团组的;

(四)未经批准,以因私护照办理因公性质出国任务的;

(五)驻外机构员工擅自脱离单位,或临时出国(境)团组成员擅自脱离团组,或从事外事、机要等工作的员工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

(六)违反规定在国(境)外参与赌博、色情等活动的;

(七)其他违反外事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违反保密制度,发生丢失机密文件、资料,出现泄密、窃密事件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故意泄密或者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从重处理。

第三十五条单位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偷税漏税的,对直

接责任者和主要领导责任者,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降职(级)处分;单位因偷税受到刑事处罚的,或因偷税被税务机关两次行政处罚后又偷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职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违反印章管理规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企业领导人员、相关业务人员,违反回避规定,对应当回避的事项不主动提出回避,或不执行组织的回避决定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第三十八条违反会计核算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或私设会计账簿,或不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记账的;

(二)采取隐匿的手段有意回避提供有关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或其他会计资料,或者采取烧毁、撕毁、丢弃、隐匿等手段有意毁坏、销毁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

(三)其他违反会计核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在财务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一)隐瞒、截留单位收入,私设小金库或账外账,企业资金体外循环的;

(二)违反规定,坐收坐支或银行账户管理不严格的;

(三)隐瞒资产不入账,造成账外资产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冲减资本金的;

(五)不按规定进行成本核算,随意核销费用,乱挤乱摊成本的;

(六)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不健全,账目管理严重混乱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或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的;

(八)采用侮辱、诽谤、暴力、威胁或处分手段对依法履行职责或抵制违法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报复陷害的;

(九)其他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四十条在资金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一)擅自对外投资、融资、参股、借贷、提供担保的;

(二)违反规定在国(境)外金融机构存款或变相存款,或者未经批准在国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或变相存款的;

(三)违反规定进行委托理财、股票、债券、外汇和期货(权)及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业务的;

(四)违反规定进行委托贷款,或者违反规定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理财的;

(五)违反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有关规定的;

(六)其他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个人借用公款不按规定归还,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个人借用公款进

行营利或者非法活动的,加重处理。

第四十二条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三条违反规定擅自以企业的名义开设银行账户,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违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行为第四十四条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一)不执行国家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决定、命令、指示的;

(二)未取得安全环保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或不具备安全环保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环保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未按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

(四)同意或批准不符合法定安全环保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不具备安全环保上岗条件的人员向主管部门申报有关证照或资格、资质证书的;

(五)安全技能培训单位不按规定标准组织安全技能培训,或提供虚假培训证明,或给不具备条件的人员颁发资格证书的;

(六)对存在的重大安全环保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八)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培训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

(十)对发生的安全环保事故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

(十一)组织或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

(十二)安全环保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擅离职守的;

(十三)其他违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企业领导人员,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对事故责任者作出的处理决定,或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章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

第四十六条员工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企业财物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违反规定,以单位名义将企业资产私分给个人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第四十八条索取他人财物,或收受、变相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九条利用职务便利或通过其他人员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八条处理:

(一)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

(二)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三)以其他形式收受、变相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第五十条挪用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挪用企业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加重处理。

第八章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行为

第五十一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未经批准或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相关法律手续,以个人或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二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以弄虚作假、谎报业绩等方式获取个人利益,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三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决定本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收入分配、薪酬或单独购买商业保险,或者决定重大捐款、赞助等事项,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四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企业财物和个人财物,或在购买物品时以象征性支付钱款等方式占有企业和个人财物,或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

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将本人或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本企业、下属企业或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支付、报销的,按本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未经批准,在集团公司内、外部兼职并领取报酬的,或经过批准兼职,但擅自收受兼职报酬归个人所有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其他人员,未经批准从事违背国家政策法规或者与企业利益相冲突兼职活动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六条企业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私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领导人员占用公物不退还的,按照本条规定从重处理。

第五十七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馈赠礼品,不登记交公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八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九条企业经营人员,挥霍浪费企业资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一)超出规定标准进行职务消费的;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的;

(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变相旅游的;

(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情况说明的;

(八)其他挥霍浪费企业资财的行为。

第六十条企业领导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借机敛财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中,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员工利益行为的,按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利用职权,为亲友或关系密切的个人谋利,损害企业利益,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将工程、采购项目、盈利业务或下属经济实体,以分包、转包、承包、委托、租赁、转卖等方式给其经营或与其合作联营的;

(二)将企业资产私自委托、租赁、承包给其经营,或将企业场地、设备、备品以及其他生产资料无偿提供给其经商办企业使用的;

(三)为其经商办企业挪用、拆借资金,提供贷款抵押、质押、担保的;

(四)向其批售或授意批售本企业物资、产成品,或提供加工产品、备品,或批购其推销的原材料及产品的;

(五)为其承揽本企业工程或参加本人主管、参与的工程施工的;

(六)在处理物资设备、发行股票和企业内部债券等业务中,向其提供便利与优惠条件的;

(七)为其提供商标、品牌、专利、非公开信息、客户市场等方面便利的;

(八)其他分割企业利益行为的。

第六十二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未经批准,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以他人名义登记注册企业,实为本人经营的,或在与本企业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亲属,违反规定,投资入股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所在企业有关联交易、有依托关系的企业,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予以训诫并责令纠正;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个人获取不正当利益,或拒不纠正的,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三条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其领导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在其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领导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第六十四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为亲属出国、晋

升职务、评定职称等方面谋取利益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五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利用企业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为本人或他人从事牟利活动,或者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者私自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承包商、供应商等发生经济往来的,给予警告处分并责令纠正;数额较大或者拒不纠正的,给予记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章失职、渎职行为

第六十六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或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在签订、履行合同或工程建设过程中造成失误,或者购进假冒伪劣商品,或者公司财物被贪污、挪用、盗窃、诈骗,或者物资丢失、损坏、变质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的,对直接责任者,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对主要领导责任者,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对重要领导责任者,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降职(级)处分。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对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直至降职(级)处分。

第六十七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或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存在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对发生的重大事件不能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对企业稳定和生产经营造成影响、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对主要领导责

任者,给予警告或撤职处分;对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六十八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在工作中超越权限违规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的事项,或违反企业制度处理有关事项,致使企业、员工利益受损的,采取组织处理或给予警告直至降职(级)处分;损失重大的,给予降职(级)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九条企业员工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工作失职、渎职,致使企业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章违反社会公德和治安管理行为

第七十条员工盗窃、诈骗公私财物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十一条组织、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对其他参加人员或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的人员,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十二条组织、领导或参加非法组织,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对其他参加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十三条诬告、陷害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十四条搞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生产、工作、社会生活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十五条包养情妇(夫),或嫖娼、卖淫,或组织、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嫖娼、卖淫,或故意为嫖娼、卖淫

员工违纪管理办法

员工违纪管理办法 1.目的 1.1.规范员工行为,加强纪律管理工作。 2.适用范围 2.1.适用于总部及一线公司员工违纪管理工作。 3.术语和定义 3.1.无 4.职责 4.1.总部人力资源部 4.1.1.制定管理规范,包括制度、流程、制式表单等。 4.1.2.组织实施总部及总部管理的一线公司员工的纪律管理工作。 4.1.3.指导、监督一线公司纪律管理工作。 4.2.一线公司人力资源线 4.2.1.组织实施本公司纪律管理工作。 4.2.2.配合总部人力资源部对总部管理的一线公司员工的纪律管理。 5.违纪行为 5.1.轻微违纪 5.1.1.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工作需要的个人信息。 5.1.2.妨碍正常工作秩序,如办公区内大声吵闹。 5.1.3.无视危险警告、安全提示等违章操作,未造成事故或不良影响的。 5.1.4.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单位交通工具。 5.1.5.未按工作要求及时汇报工作,或未及时与其他同事沟通,并带来轻微不良影响。 5.1. 6.其他类似行为。 5.2.一般违纪 5.2.1.从事任何足以导致自身或他人伤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活动。 5.2.2.利用单位资源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5.2.3.泄露企业秘密且未造成严重后果。 5.3.因工作失职或管理疏忽给企业造成隐患或损失(金额达到5000元及以上,或信息化系统流程、 数据被损坏)。 5.3.1.对已经造成的损失或事故等故意隐瞒不报且未造成严重后果。 5.3.2.其他类似行为。 5.4.严重违纪 5.4.1.连续旷工3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达5天。

5.4.2.偷窃、盗用单位财产。 5.4.3.辱骂员工或客户。 5.4.4.对员工或客户实施性骚扰。 5.4.5.打架斗殴、赌博、扰乱工作秩序或社会治安。 5.5.弄虚作假,如上报虚假数据,提供虚假学历、虚假个人信息、虚假票据,以及伪造签名等不 诚实行为。 5.5.1.未经单位许可,在外兼职或利用单位资源参加外部活动,或参与和单位利益冲突的其他活动。 5.6.未经单位许可,散播或向不相关人员透露与企业业务或经营有关的决策、数据、图纸、技术、 信息、政策、流程或其他保密材料等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 5.6.1.利用媒体、网络或其他手段诋毁、诽谤企业或员工,对企业或员工名誉造成不利影响。 5.6.2.蓄意失职或因严重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金额达到10000元及以上)。 5.6.3.损坏单位文档(含电子文档)或信息化系统数据,并造成严重后果。 5.6.4.因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金额达到8000元及以上)。 5.6.5.利用岗位便利牟取私利,包括收受贿赂、贪污、挪用公款或侵占单位财产等。 5.6.6.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5.6.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6.8.其他类似行为。 6.违纪处分 6.1.对违纪人员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辞退 等处分,并可追究相应经济责任。 6.2.对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人员,交由国家相关部门处理。 7.处理流程 7.1.认定 7.1.1.违纪人员所在单位人力资源线填写《员工违纪处理表》(附表9.1)。 7.1.2.人力资源线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措施。 7.2.审批 7.2.1.人力资源线按管理权限报批。 7.3.面谈 7.3.1.警告由上级主管与违纪员工面谈,严重警告以上的违纪处分由违纪员工上级主管与人力资源 线共同与违纪员工面谈。 7.3.2.违纪员工在《员工违纪处理表》上签收,并交人力资源线存入员工档案。 7.4.通报 7.4.1.违纪处理结果视警示作用,可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如部门内通报、公司内通报等。 8.其他事项

员工违纪处罚办法

员工违纪处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为规员工行为,培养员工良好的行为习惯,增强员工的自省意识和自我修正能力,根据公司管理制度与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二章过失行为 一、依据员工过失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程度以及所造成的后果,将员工过失分为轻微过失、一般过失、严重过失及非常严重过失等四类。 (一)轻微过失 1、仪容仪表、言语举止不符合职务规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要求; 2、未按规定使用办公用品或生产设配,未造成经济损失的; 3、浪费公司财物; 4、培训活动无故缺席; 5、未经许可,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 6、在公共场所、工作区域等非指定区域乱扔垃圾; 7、发现问题不及时向上级汇报,未造成损失的; 8、虽未影响工作结果,但工作拖拉; 9、一个月三次以上迟到或早退; 10、其他轻微过失行为。 (二)一般过失 1、对领导和同事态度傲慢、言语粗暴; 2、未经批准擅自使用非员工设施; 3、造谣生事,挑拨是非; 4、在工作区域喧哗、打闹,扰乱工作秩序而不服从纠正;

5、未经允许,擅自贴布告、通知或擅自涂改、撕掉布告栏任何公文告示; 6、未能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且无合理解释; 7、工作失误,造成轻微不良后果; 8、应当请示的工作未经请示擅自做主,未造成严重后果; 9、不及时传达企业行政例会、会议、文件精神(适用于经理级及以上管理人员); 10、上班时间开小差、擅离工作岗位或有其他玩忽职守的行为; 11、违反安全、卫生管理规定,未造成损失及其他后果的; 12、其他一般过失行为。 (三)严重过失 1、不服从管理,顶撞、威胁、侮辱上司; 2、对同事粗暴侮辱,恶语中伤; 3、划地自封、各自为政,拉帮结派; 4、隐瞒事实真相,包庇他人的严重过失; 5、非因工作需要或未经批准,将工作资料带出工作区,导致泄漏公司; 6、因工作疏忽遗失公司或商户重要资料和物品; 7、品行不端,有损公司声誉; 8、对危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及时阻止,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9、矿工1天或季度累计矿工3次; 10、因疏忽或督导不力导致重大工作失误或造成重大损失; 11、擅自安排亲属在自己的职权围工作,擅自或瞒报实情介绍亲属在本公司工作; 12、其他严重过失行为。 (四)非常严重过失 1、服务态度较为恶劣,与商户或顾客争吵,影响公司声誉; 2、与公司部同事发生不道德的私情,影响公司声誉或个人工作;

员工违规违纪处罚条例

员工违规违纪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员工遵纪守法的主动性、自觉性,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素质,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员工的处罚遵循如下原则 1、首办负责制的原则,强化直接责任人的职责履行,严格直接责任人不作为行为的惩处。 2、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直接领导干部或直属领导负一定的联带责任。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重罚而少罚,通过警告、通报等措施,旨在引导员工自觉遵守厂规厂纪。 第三条公司任何职级的员工、试用期的员工、及在公司从事劳务活动的其他人员,发生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行为,均依据本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 第四条人员

1、直接责任人:指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人员,没有履行工作职责的人员,因个人行为给公司或他人造成损失的人员,也可以是一个班组或部门。 2、直接责任领导:直接责任人向上追溯责任时的第一级领导干部,如员工的班组长、组长的工长、工长的主任等。 3、直属领导:直接责任人向上追溯责任时的第二级领导干部,如员工的工长、组长的主任等。 4、首席负责人:车间或部门的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其他管理干部,对车间或部门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行为 1、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不按公司作业时间上下班,违反请销假管理规定和劳动管理规定的行为。具体有: 1 迟到:不按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到岗或到会的行为。 2 脱岗:值班或工作期间,没有按规定的审批程续,擅自无故离开工作岗位或会场的行为。 3 早退:没有按规定的时间、或当班工作没有完成、或不按规定的审批程续,擅自无故提前离开本工作岗位或会场的行为。 4 串岗:非业务原因,且不经书面允许或批准,到其它岗位或代

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题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一阶段)知识竞赛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60分,不答、错答均不得分) 1.下列不属于办法规定纪律处分的有(C)。 A.降级 B.撤职 C.开除留用 D.开除 2.受到记过处分的,从处分决定下达次月起按当年绩效考核 工资标准扣发(A)绩效工资。 A.1个月 B.2个月 C.3个月 D.6个月 3.应给予撤职处分但无职可撤的,给予(C)处理。 A.记大过 B.降一个职级 C.降两个职级 D.开除留用 4.处分期间发生新的违规行为,处分期为(D)。 A.原处分期限 B.新处分期限 C.原处分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D.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5.处分期间发生新的违规行为应(C)处理。 A.从轻 B.同等 C.加重 D.免于 6.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管理人员,(A)年内不得担任与原职务相当或高于原职务的管理职务,()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A.1、2、1 B.2、1、2 C.1、1、1 D.2、1、1 7.违规行为给农信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拒不赔偿的(C )。 A.给予扣减绩效收人 B.给予组织处理 C予以辞退D给予纪律处分

8.受到暴力胁迫时行为失当,事后积极补救的(D)。 A.可从轻处理 B.可减轻处理 C.可从重处理D可免予处理 9.下列属情节严重的情形有(B)。 A.多次违规,屡查屡犯 B.经他人劝阻仍继续实施违规行为 C.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 D.内外勾结实施违规行为 10.下列属从轻或减轻处理的行为有(B)。 A.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毁损的 B.违规后认识错误态度较好,能主动检查纠正错误或交待问题,配合调查的 C.受到暴力胁迫时行为失当,事后积极补救的 D.业务创新发生不当行为且损害后果轻微的 11.对下级反映的情况无正当理由未及时解决或答复,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D)处分。 A.开除 B.撤职 C.降级 D.警告至记大过 12.对抵制、报告和正确履职、执行制度的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给予(C)处分。 A.记过至开除 B.降级至开除 C.撤职至开除 D.开除 13.基层乡镇级农信社机构辖内发生1起涉案金额(B )万元以上(含)案件的,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应引咎辞职。 A.10 B.20 C.50 D.100 14.基层乡镇级农信社机构辖内12个月内发生2起涉案金额(A)万元以上(含)案件的,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

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严肃纪律,防范和惩治以职、以权、以水谋私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职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损害国家或公司利益,以职、以权、以水谋私,非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开除五种。 第四条损害公司利益包括侵占、私分、侵害公司财产、盗用水量折价、故意少抄少估水量、截留或挪用水费、私自承接供水业务或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造成公司利益受损、严重影响公司声誉等。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公司职工包括公司全体干部职工以及所属集体所有制职工。第二章行政违纪的调查和行政处分的权限 第六条公司一般工作人员违反政纪由监察部门组织调查并会同其所在单位或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对拟作出开除处分的,须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七条公司中层干部违反政纪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部门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报公司党委批准,纪委、组织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对拟作出开除处分的,须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八条公司级领导违反政纪,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部门处理。 第三章行政处分程序 第九条公司职工违反政纪需追究行政责任的,由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写出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条公司职工违反政纪,一经初步查实,根据办案调查需要,可对违纪职工采取停职检查措施,相关单位或部门应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十一条对违纪职工的调查和处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十二条调查人员应根据违纪职工的错误事实、责任以及认错态度、退赔情况,会同所在单位或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并听取受处分人的申述,然后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处分决定形成后,由监督执行部门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受处分对象是中共党员的,还应将处分决定抄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和集团公司纪委,需给予党纪处分的,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及所在党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按相关程序给予党纪处分。 第十四条处分决定一般由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部门在职工大会上宣布,并书面通知受处分人。处分决定由劳动人事部门装入受处分人人事档案,同时由劳动人事部门依据公司《职工奖惩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受处分人如对处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分决定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向公司监察部门或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请求复议,也可向上级监察部门提出申诉,复议或申诉期间不停止行政处分的执行。 第十六条对受处分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或申诉,一般应从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裁定。经审查认为处分决定正确的,应予维持;认为处分决定不当或错误应予变更或撤销的,需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维持、变更或撤销处分决定

集团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XXXX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篇总则 第一章目的、原则及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管理,严肃劳动纪律,构建和谐健康的企业文化,提高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保证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规范对违规违纪员工的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结合神华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神华集团公司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员工,除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公司还可以依照企业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违规违纪员工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据本办法应当受到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与神华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分)公司、其他组织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神华集团公司和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委派到参股公司的人员。 第五条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原则: (一)教育为主,惩戒为辅; (二)实事求是,依规处理; (三)区别情节,分类对待。

第二章处理种类、程序和权限 第六条员工违规违纪处理种类: (一)组织处理措施:训诫、通报批评、调整岗位、免职。 (二)纪律处分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 对违规违纪的员工,根据情节轻重,应当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者给予纪律处分,两种处理方式可同时进行。 在给予上述处理的同时,对员工违规违纪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追究员工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条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一年内不得提职(级); 受降职(级)、撤职处分的,两年内不得提职(级); 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神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不准聘用; 员工在纪律处分期内取消评先授奖资格。 第八条处理权限和程序: (一)对各级经营管理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由监察部门商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报批后,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二)各子(分)公司成立监察委员会,其职责是对一般员工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监察委员会由监察、人力资源、审计、工会、法律、安全等部门人员组成。 一般员工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对应给予降职(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员工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监察委员会研究,并经本单位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后,按法定程序办理。对应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由员工所在单位研究作出处理决

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v1.0

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我公司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完善内部控制,保障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法 律、法规和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公司员工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凡违反规章制度,依照规定应予处理的行为,都应当受 到追究。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我公司员工,包括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实习期员工及其他 员工等。 第四条员工违反规范规章制度的,按照我公司员各项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第五条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违规必究、人人平等的原则;

(二)坚持实事求是,处理的轻重与违规行为情 节和承担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三)坚持惩前毖后,重在预防,实行惩罚与教 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依法合规,维护我公司利益,保障当 事人合法正当权益的原则。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单位或各单位,是指我公司各级机构及其内设职能部门。 第七条本规定所称负责人,是指我公司各级经理级成员,公司各级负责人。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责任人,是指违规行为人和相关负责责任的人员,包括相关负责人、主管人员和经办、复核人 员等。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是权限范围内处理严重违规事项的决策机构,负责批准对严重违规事项的处理决定。

第十条公司成立执纪工作小组,成员由总经理办公室及人力资源部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和审理处理严重违规事 项。 第十一条执纪工作小组主要组织协调和审理以下严重违规行为: (一)违规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应给予责 任人行政处分、行政处理的; (二)同期涉及多人违反规章制度的; (三)公司领导批示或交办的。 第十二条各职能部门在处理违规工作中的职责: (一)调查核实违规行为; (二)根据相关规定处理一般违规行为; (三)报告或移送严重违规问题; (四)协助执行处理决定; (五)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或反映违规线索和证 据; (六)参与及协助严重违规问题的调查和审理; (七)参与案件、重大事故和严重违规等处理评审。第十三条人力资源部在处理违规工作中的职责: (一)提供法审与合规咨询; (二)根据相关规定处理工作中发现的一般违规 行为;

(完整版)医务人员违纪、违规处理办法

湟中县第一人民医院 关于医务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 为切实加强我院行风建设和廉洁行医工作,强化医院内部管理,依法依纪规范职工从业行为,维护医院、患者和广大职工的利益,维护医院的声誉和良好的社会形象,依据卫生部“八条行业纪律”、《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对医疗卫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职业纪律的处理规定(试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职工及科室要认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医院的规章制度,执行国家、省卫生工作相关政策,恪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认真履行职责。如有违反,给予科内、院内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或索要利益相关方的钱、物。违反规定者,经调查属实,除全额上缴违法、违纪所得外,要在科内检讨,接受批评,全院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屡教屡犯者,按规定严肃处理。由此造成较大影响者,给予相应党纪处分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处分期间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三、违反劳动纪律,不按规定时间上下班或工作中擅离职守,随意脱岗,耽误工作或延误患者就诊的,进行全院通报批评并扣发当月奖金;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实行待岗教育1-3个月的处理。

四、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拖拉扯皮,延误临床一线工作及患者诊治,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次扣发1-3个月奖金,予以全院通报批评,待岗教育3个月直至行政处分。 五、由于服务不规范,如:接待患者语言不文明,生、冷、硬、顶;与病人或家属发生争吵,影响工作秩序;不执行首问、首诊负责制,推诿病人延误诊治,导致不良后果;与病人发生纠纷,责任在工作人员一方的等原因,致使病人或家属投诉,受到新闻媒体批评,给医院造成较坏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扣发奖金1-3个月并给予待岗教育处理。 六、对在工作中,因协作性差与同事、科室沟通不畅,而影响工作,甚至恶语相向,动手打架的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科内检讨,全院通报批评,扣发奖金,并予以相应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医务人员未经批准,到外单位从事会诊、手术、检验、科研、讲学、“兼职”以及利用医院设备、药品等谋取私利者,经查实,收缴全部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全院通报批评、扣发1-6个月奖金、进行相应行政处理、对违法行医情节严重,影响很坏者,建议卫生行政机关调销执业资格。 八、擅自将病人介绍给本院级别以下医疗单位,从中收取“好处费”的,收缴违法所得,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以上的行政处分,扣发1-3个月奖金,待岗教育等处理。 九、将医务人员之间、科室之间工作磨擦,披露给患者或其他人员,损害了医院、科室及工作人员形象,给医院、科室、同事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导致纠纷的,经查实,给予相关责任人扣发奖金1-3个月,科室检讨,院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公司员工违纪处理办法

XX公司 员工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肃公司纪律,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公司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员工;本办法所称员工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纪是指违反公司员工手册或其它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第四条对员工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应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规章制度为准绳”的原则。 第二章处分类型及适用 第五条公司处分类型有: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辞退。 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3个月; (二)记过,6个月; (三)记大过,9个月; (四)撤职,12个月。 第七条受到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间不参与评优,不晋升职务,不提高工资档次,年度绩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受到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间积极表现,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其评优、晋升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受到撤职处分的,处分期满不视为恢复原职务; 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处分期间与绩效考核挂钩的变动收入按80%发放;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处分期间与绩效考核挂钩的变动收入按50%发放;受到记大过处分的,在处分期间,与绩效考核挂钩的变动收入为零,并且不予发放公司奖金,部门奖金; 撤职处分针对公司主管级别(含)以上级别的员工,受到撤职处分的,各类

薪酬待遇均按撤职后的职级对应发放; 对受到辞退处分的员工,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员工发生本办法中两种(含)以上应当受到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违规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或加重一档处理;同一违纪违规行为触犯本条例中两个(含)以上条款的,按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处分期间又发生违规行为并构成其他处分的,按较高处分加重一档处理,直至给予辞退处分。 第九条违纪情节主要是指违纪造成的损失、影响和危害程度;也包括违纪人员动机、责任大小、认错态度、挽回损失和退回违纪所得等行为和事实。 违纪违规情节分为较轻、较重、严重三个层次: 较轻是指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认错态度较好,影响范围较小,造成的经济损失较少和形象损害较小; 较重是指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在员工中造成不良影响,或违反公司纪律和规章制度酿成事故、使公司经济利益蒙受一定损失或公司形象受到损害; 严重是指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酿成较大事故,或使公司经济利益蒙受较大损失,或公司形象受到严重损害,或在员工中造成恶劣影响。 第三章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一节违反公司经营管理秩序的行为及处分适用 第十条拒不执行、擅自改变公司决定和工作部署,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辞退处分。 第十一条在公司项目、技术开发改造的立项、设计、实施、验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辞退处分: (一)虚列、虚报项目,转移资金的; (二)在立项阶段,未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擅自批准立项,或违反规定擅自变动立项方案的;违反审批程序,擅自将技术开发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违反规定擅自变动技术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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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文章标题: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严肃纪律,防范和惩治以职、以权、以水谋私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职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损害国家或公司利益,以职、以权、以水谋私,非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开除五种。 第四条损害公司利益包括侵占、私分、侵害公司财产、盗用水量折价、故意少抄少估水量、截留或挪用水费、私自承接供水业务或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造成公司利益受损、严重影响公司声誉等。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公司职工包括公司全体干部职工以及所属集体所有制职工。 第二章行政违纪的调查和行政处分的权限第六条公司一般工作人员违反政纪由监察部门组织调查并会同其所在单位或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对拟作出开除处分的,须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七条公司中层干部违反政纪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部门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报公司党委批准,纪委、组织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对拟作出开除处分的,须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八条公司级领导违反政纪,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部门处理。 第三章行政处分程序第九条公司职工违反政纪需追究行政责任的,由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写出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条公司职工违反政纪,一经初步查实,根据办案调查需要,可对违纪职工采取停职检查措施,相关单位或部门应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十一条对违纪职工的调查和处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十二条调查人员应根据违纪职工的错误事实、责任以及认错态度、退赔情

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答案

判断题 1、签发虚假回单、伪造虚假存单(折)或为从事诈骗活动提供便利的,给予开除处分对 2、私自以客户名义或虚拟名称开立账户的,给予开除处分对 3、柜员临时离岗计算机未签退,现金、印、押、证、章、权限卡等未按规定保管,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对 4、私下与客户签订任何非正式理财协议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同时解除劳动合同。对 5、代客户领取、购买、保管开户许可证、电子银行客户证书、密码信封、空白重要凭证,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对 6、伪造、变造客户证明材料或恶意修改银行卡客户信息的,给予开除处分对 7、未定期查看自动柜员机监控录像,对发现问题未采取措施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错 8、单人打开自动柜员机保险柜门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对 9、违规办理信用证开证、进出口押汇、打包放款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对 10、违反评级授信、项目贷款评估和押品价值评估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错 11、截留、挪用不良资产处置收入,或以虚假拍卖、竞标、竞价和协议转让等方式处置不良资产,谋取非法利益的,给予开除处分对 12、串通抵债人或中介机构,在资产抵入过程中故意高估资产价格,在处置过程中故意低估资产价格,或串通承租人,故意压低价格出租抵债资产的,给予开除处分对 13、隐瞒事实真相,对不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债权或股权办理核销的,解除劳动合同错 14、违反资产托管业务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对 15、截留、挪用收回账销案存资产的,给予开除处分对 16、串通债务人、保证人或其他关联方骗取本行批准减免表外欠息的,给予开除处分对 17、授意、指使员工以客户名义或以虚拟名称开立账户的,给予开除处分对 18、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的处理方式不可合并使用错 19、受到开除处分的,日后表现出色可重新录用、聘用错 20、给予员工行政处分的,检查(含调查,下同)和审理应实行查审分离原则对 21、行政处分由一级分行及以上机构监察部门按员工管理权限分级审理错 22、给予员工开除处分的,工会有不同意见时,行长办公会应研究工会意见后作出决定对 23、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总行作出复核决定后,申诉人仍然不服继续申诉的,一般不再受理对 24、违反上门服务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错 25、解除撤职处分的限制指的是对原职务、工资等级或档次的恢复错 26、在行政处分期间,被处分人员工作表现突出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提前解除限制期限,提前解除的时间不得少于规定的行政处分限制期限的一半对 27、行政处分和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送达被处理人签收对 28、管理责任人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行为和后果负有领导责任的机构正副负责人错 29、监督检查责任人是指:在监督检查中,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违规行为和后果负有监督检查责任的人员。对 30、直接责任人是指:实施违规行为的当事人对 31、集中采购时与供应商串通弄虚作假的,给予开除处分对 32、编制、审核基建计划及工程预、决算,弄虚作假,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

员工违规处理办法测试题一 (1)

《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测试题 公共部分(50分) 单位:岗位:姓名:成绩: 一、填空(20分、每空1分) 1、《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是指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事实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员工,包括各级行领导班子成员、主管人员和()。 2、主管人员,是指各级行内设机构负责人、()及运营主管。 3、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员工,包括外派境外机构的人员和()。 4、情节轻微是指:(),且未造成损失的。 5、情节严重是指:明知其行为有损于本行利益的;();严重失职的。 6、受到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从处分决定下达次月起按当年绩效工资标准停发()个月绩效工资; 7、受到降职、撤职处分的,从处分决定下达次月起按当年绩效工资标准停发()个月绩效工资。 8、对同一员工有两种(含)以上违规行为应受纪律处分的,按其违规行为应给予的最高处分档次,()处分。 9、受到降职、撤职处分的,解除处分()对原岗位职务的恢复。 10、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内,发生新的违规行为,(),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11、对支行辖内当年发生一起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或两起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案件的,在案发(10日)

内,应停止支行主管部门负责人、()、行长职务,或责令辞职,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停职的,须报总行审批。 12、对经确认属()的案件,可视情况不再追究或减轻追究发案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可视情况不再追究或减轻追究上级行有关人员的责任。 13、《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已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14、一般员工,是指除()、主管人员以外的其他员工。 15,连续旷工超过()天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16、贪污、收受或索取贿赂数额超过(含)()元的给予开除处分。 17、审计、内控合规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发现违规行为需要给予违规责任人员纪律处分的,按照内部移送办法向()移送。 18、对违规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含)以上纪律处分的,必须由()(含)以上行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决定,并由监察部门执行。 19、给予员工开除处分的,须经本级行()大会通过。 20、因违规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处分决定的监察部门申请复审。 二、判断对错(10分、每题1分,正确的打∨、错误打×) 1、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员工,包括外派境外机构的人员和退休人员。() 2、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 3、纪律处分和其他处理是分别单独使用,不可合并使用。() 4、本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警告、记过的处分期为6个月,记大过、降职

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员工依法合规履职,遏制违规违纪行为,有效防范风险,保障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产安全、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系统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系统相关制度,应受到处理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系统所有员工(含劳务派遣人员)。 处理原则: 第四条 (一)客观公正,人人平等; (二)实事求是,程序规范; (三)权责对等,惩教结合; (四)保障权益,量纪适当。 第二章处理方式及规则 第五条处理方式: (一)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二)其他处理:经济处罚、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离岗清收、责令辞职。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合并使用,也可单独使用。 第六条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同时给予扣发效益工资的经济处罚。 (一)受到警告处分的,处分期限为6个月,扣发3个月的效益工资;

(二)受到记过处分的,处分期限为12个月,扣发6个月的效益工资; (三)受到记大过处分的,处分期限为18个月,扣发9个月的效益工资; (四)受到降级(职)、撤职处分的,处分期限为24个月,扣发12个月的效益工资; (五)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工资。留用察看的处分期限为12个月,留用察看期间安排非业务岗位工作。在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不好,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留用察看处分期满,表现好的,经考核恢复为正式职工,参照有关规定重新评定工资档次。 第七条受到纪律处分的,从处分决定下达次月起按当年效益工资标准扣发效益工资。 第八条员工在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发生违规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处分自动解除。在处分期间工作表现不好或拒不悔改的,由原处理单位研究决定,延迟解除处分。 —1— 第九条受到降级(职)处分的管理人员,降级(职)幅度为一至二级,同时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受到撤职处分的管理人员,即为一般员工。解除处分不视为原岗位职务恢复。 第十条对无级可降、无职可撤的员工,按记大过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员工违规行为触犯国家法律或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处分期内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晋升提拔使用。 第十三条对违规行为轻微的,应给予责任人每人每次50-5000元的经济处罚。

员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讲课讲稿

员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 1 总则 1.1 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严肃公司纪律,规范员工行为,严惩违法乱纪,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1.2 对员工违纪违规的处理原则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区别情节,分类对待;纪律规定面前人人平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调查处理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1.3 员工对公司的处分决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1.4 本规定所称违纪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据本办法应当受到处理的行为。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干部员工。 3 处分种类 处分种类从轻到重依次分为七档,分别为: 3.1 通报批评 原则上可同时给予不高于1个月标准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如有专项处分管理规定的,可按相关规定的处分标准执行。 3.2 警告 3.2.1 根据具体情况,须同时给予扣发1—3个月标准绩效工资的经

济处罚。 3.2.2 自警告处分下达之日起,原则上3个月内不允许进行职务调升及管理级别晋升。 3.3 记过 3.3.1 根据具体情况,须同时给予扣发3—6个月标准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 3.3.2 自记过处分下达之日起,原则上6个月内不允许进行职务调升及管理级别晋升,1年内不得入选集团人才库及人才选拔类项目。 3.4 降职/降级 3.4.1 受到降职处分人员薪酬标准按照降职后的岗位薪酬区间下限确定,其他薪酬福利按照降职后对应的标准发放,情节特别严重者,可酌情按照降职后重新核定的绩效标准同时给予扣发3—6个月标准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 3.4.2 受到降级处分人员各类福利按照降级后的对应标准发放,须同时给予扣发3—6个月标准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 3.4.3 同时受到降职、降级处分人员,须按照降职后重新核定的绩效标准同时给予扣发3—6个月标准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 3.5 免职/撤职/停职 3.5.1 免职/撤职 3.5.1.1受处分期间,管理干部各类薪酬福利按照《管理干部不在职期间管理办法》执行;撤职员工实际工资发放数额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具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政策执行),可继续享受过节费等福利项目。

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罚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XX公司 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分支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员工在工作中的行为,增强员工的责任感和组织纪律性,有效遏制各类违纪违规行为,建立完善处罚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制定了《XX公司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罚管理办法》,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同意先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XX公司 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员工在工作中的行为,增强员工的责任感和组织纪律性,有效遏制各类违纪违规行为,保障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自觉维护公司利益和公司形象,团结协作,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条公司实行处罚制度,对违纪违规的员工给予必要的惩处;对员工的惩处,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及各分支机构的员工,各分支机构可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

则。 第五条各部门、各级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和人事管理权限具有追究违纪违规行为的责任。必要时,上级机构可就具体违纪违规事件建议下级机构追究责任。 第二章违纪违规行为的种类和标准第六条员工必须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行业有关规定的; (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四)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公司经济利益损失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和公司利益谋取私利的; (六)从事有损于公司形象、声誉和利益的社会经济经营活动的; (七)违反保密规定,泄漏国家和公司商业机密的; (八)违反合同和印章管理规定,造成公司经济利益损

(完整版)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罚管理办法

XX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全行各级机构和全体人员遵纪守法、规范经营、防范风险,保障各项业务快速、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行规章制度应受到处罚的行为。对于给本行造成经济损失或信誉影响的违规行为,应依据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对于未给本行造成经济损失或信誉影响的轻微违规行为,应依据《XX银行违规处罚办法》给予扣分或处罚;对于案件发生的严重违规行为,应依据《XX银行案件责任追究办法》进行问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包括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 (一)经集体研究决定的违规行为,参加研究决定的主要负责人、持赞同意见的人为责任人,其中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二)领导和上级部门负责人指令下级人员违法、违规办理业务,发出指令的领导或上级部门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三)下级人员明知领导和上级部门的行为是违规的,不制止、不报告,并参与违规活动,该下级人员同为主要责任人; (四)领导和上级部门负责人明知下级人员违规不制止、瞒报的,领导和上级部门负责人同为主要责任人;

(五)未经领导和上级部门同意,经办人员擅自进行的违规行为,该经办人为主要责任人; (六)因个人决策失误发生的违规行为,决策人为主要责任人; (七)因经办人员隐瞒、变造或篡改事实,造成决策失误的行为,经办人员为主要责任人; (八)发生违规行为责任不清时,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同为主要责任人。 第四条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以及教育、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要与其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给本行带来的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员工。 第六条违规处罚信息来源包括机构自查、内部日常管理、条线检辅、审计检查、信访核查、主发起行检查、外部监管部门检查、客户投诉以及媒体报道等渠道。 第七条员工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等依法处理。 第二章处理方式及规则 第八条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方式: (一)纪律处分:由轻到重依次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或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二)经济处罚:包括扣减绩效收入、赔偿经济损失等。 (三)其他处理:扣分处理、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对于未转正员工也可根据情况采取延期转正、不予转正等处理方

职工违纪处理管理办法

1 目的 规范职工行为,明确管理标准,引导职工遵章守纪,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2 适用范围 2.1本办法适用于与中山华宝织袜厂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用于参照本办法制定或修订与职工违规违纪相关的奖惩制度或规定。 2.2本办法适用于职工在工作中或从事其它与公司利益相关事件中的违纪行为的处理。 3管理原则 3.1初次违纪、偶有违纪者从轻,经常违纪、屡教不改者从重。 3.2职工在行政处分期间或未履行完经济处罚前,在集团范围调动时,不因调动影响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的执行,调出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做好职工违纪处理执行的管理衔接。 3.3对劳动合同期限剩余时间少于应处分期限的职工,合同到期未与公司续订劳动合同的,实际处分期至劳动合同到期时为止;合同期满后与公司续订劳动合同的,未执行完的处分期在新合同期内继续执行。 4处罚方式 4.1职工违纪行为可分为轻微违纪、一般违纪和严重违纪,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4.2 职工违纪处罚方式分为:扣罚奖金(或绩效工资)、警告、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在上述处罚方式之外可对违纪职工并处:调整岗位或降级(包括干部降职、免职);全额或部分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收缴不当所得。

4.3扣罚奖金或绩效工资的,扣罚标准为每次20元以上直至当月全部奖金或绩效工资(包括季度、年度奖中与当月度有关的奖金部分)。 4.4受警告处分的职工,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1-6个月奖金或绩效工资的处罚,当年可扣罚时间不足的,顺延至下年度继续执行。 4.5受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视情节轻重给予3个月-1年的留用察看期,留用察看期间按中山市最低工资标准约定劳动报酬,留用察看期间无年度奖金。 4.6因违纪调整岗位或降级(包括干部降职、免职)的,应根据新岗位重新核定薪酬标准,且不得调整到薪酬标准高于职工原标准的岗位。 4.7违纪职工的经济赔偿可以由职工用现金缴付,也可以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一次或分次扣缴。但对非离职职工扣款,应保障职工月度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8不当所得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性以现金缴付或退还原物。 5 轻微违纪处理 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轻微违纪,给予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和内部通报),并可视情节轻重扣罚奖金(或绩效工资)20-100元/次: 5.1 违反劳动纪律的下列行为之一: (1)迟到、早退的。 (2)擅离岗位或中间溜号的。 (3)上班时间不按要求和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及其它工作性(证明性)标志的。 (4)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工作班次及私自请同事代班的。 (5)酒后上班但情节较轻的。 (6)打游戏、网络闲聊、看与工作无关书籍或做其它与工作无关之事,情节轻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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