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城乡规划编制办法
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修订)

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修订)【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7.28【实施日期】2018.09.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8年7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7月28日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11月27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城、镇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县城、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县城,包括县政府所在镇和已经与该镇建设发展关系密切的镇、乡和村庄。
本条例所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是指城市、县城、镇的道路、轨道交通、供水、排水、供热、防洪、消防、电力、电信、燃气、环卫等基础设施网络系统和交通枢纽、水源地及其保护区、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和无障碍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四条城市、县城、镇的总体规划应当服从城镇体系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服从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服从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河道砂石管理的实施意见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河道砂石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1.21•【字号】•【施行日期】2022.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河道砂石管理的实施意见甘府发〔2022〕31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州河道砂石资源管理工作,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和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和合理利用河砂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四川省进一步规范河道砂石管理的实施意见》《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补充规定》和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相关要求,结合我州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决策部署,积极践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正确处理河湖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将生态优先贯穿到采砂管理各个工作环节,全面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保持河道采砂有序可控,维护河湖健康生命。
二、主要内容(一)规范经营管理模式。
按照《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补充规定》第八条“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砂石资源实行统一经营管理,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之规定,全州河道砂石经营管理由县(市)人民政府授权县(市)国有公司统一经营管理。
各县(市)所属国有公司作为河道砂石经营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规范河道采砂行为。
砂石成品必须由县(市)国有公司统一销售,其砂石开采、加工环节可通过招拍挂等方式组织实施。
(二)落实采砂管理责任。
对辖区内有采砂管理任务的河道,逐级逐段落实河道采砂管理“四个责任人”(即河长、水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责任人),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将河道采砂管理纳入河湖长制考核体系。
四川城市规划建设用地中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四川城市规划建设⽤地中的法律法规有哪些现实⽣活中我们会遇到四川城市规划建设⽤地中的法律法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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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城市规划建设⽤地中的法律法规有哪些?第⼀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建设,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四川省⾏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域村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乡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场镇建设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和村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基本建设发展需要,必须实⾏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镇、乡和村规划区重叠的,重叠区域内的城乡建设活动按照下⼀层次规划服从上⼀层次规划的原则进⾏管理。
第三条城市和县⼈民政府所在地镇应当制定城市规划,其他镇应当制定镇规划。
乡应当制定乡规划。
民族⾃治地⽅编制乡规划的区域由县级⼈民政府确定。
县⼈民政府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中,根据需要确定村规划编制的区域。
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应当纳⼊城市、镇、乡规划区统⼀规划和管理。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保护耕地等⾃然资源和历史⽂化遗产,保持地⽅特⾊、民族特⾊和传统风貌,防⽌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公共安全的需要。
甘孜藏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甘孜藏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05•【字号】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施行日期】2024.03.05•【效力等级】自治州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甘孜藏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由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7日通过,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5日起施行。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5日甘孜藏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3年10月27日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倡导与规范第三章保障与促进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甘孜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倡导和治理相结合、自律和他律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协同推进、群众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全民参与、全域创建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自治州、县(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其办事机构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实施、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等具体工作。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城镇管理办法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城镇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2•【字号】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31号•【施行日期】2011.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31号)《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城镇管理办法》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州长吴泽刚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城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城镇管理工作,营造优良的城镇环境,促进城镇社会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管理,是指城镇规划建设、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城镇垃圾处理、污水排放、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及社区环境等方面的管理。
本办法适用于阿坝州行政区域内的建制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城镇、乡集镇(包括卧龙管理局管理的两乡镇)以及州人民政府确定实施城镇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州城乡建设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城镇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并将城镇管理工作纳入绩效管理,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县人民政府是城镇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实施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管理工作,可根据需要设立城镇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城镇管理有关的重大事项。
县人民政府按照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城镇公共事务的部门负责依法管理城镇公共事务,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镇管理的具体工作,对村(居)民委员会的城镇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
发展改革、教育、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务、林业、公安、卫生、工商、民政、交通运输、旅游和文化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城镇管理工作。
甘肃省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 程(试行)

建设项目类型居住非居住低层多层中高层高层低层多层高层建设用地面积50010001500200010003000甘肃省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程(试行) 1 总则1.1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和《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规范详细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1.2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编制详细规划涉及用地和建筑管理的,除满足国家有关规划编制标准和强制性条文外,还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因故暂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方,确需进行建设的,规划许可时,应以项目为单元,按照总体规划和本规程确定相应的控制要求和指标。
1.3 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和建设项目实际,制定技术标准和规划条件;但除本规划特别容许外,相关规定不应违反本规程。
1.4 本规程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2 建设用地2.1 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单宗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下表规定的最小面积的,不应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表2.1 建设项目基础面积下限表(m2)对未达到表2.1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先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后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一)邻近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建筑类别建筑密度容积率住宅建筑低层1-3层≦≤35%≦≤1.1多层4-6层≦≤30%≦≤1.7中高层7-9层≦≤28%≦≤2.0高层10层以上≦≤25%≦≤3.5办公建筑低、多层≦≤40%≦≤2.22.2零星开发的单个土地权属人用地或形状不规则、周边边角用地多的建设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土地等有关部门统筹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征得相邻权益人同意后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保证新建建筑及既有建筑等的人居环境和公共利益。
四川省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办法

四川省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省城乡统筹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规范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务院1993年第116号令《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人大1993年《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据建设部制定的《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建规[2006]183号),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县、自治县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适用本办法。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可以与县城总体规划一同编制,也可以单独编制。
第三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是政府调控县域村镇空间资源、指导村镇规划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节约型社会,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为基本目标,以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统筹兼顾、协调发展为基本原则,合理确定村镇体系发展目标与战略。
第五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充分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
第六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采用政府组织、专家指导、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法。
第七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遵循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以经批准的省、市(州)域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并与经济社会发展、国土、交通、环保等相关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与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相协调,规划期限近期为3至5年,远期为20年。
第九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应当由具有乙级以上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的镇,包括县城人民政府驻地镇、建制镇、乡集镇、独立工矿区(点)。
本办法所称的村,指城市规划(建成)区外,按行政建制设立的村、各种规模的农村居民聚居点。
第二章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的组织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
具体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承担。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5•【字号】阿府发〔2009〕28号•【施行日期】2009.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阿府发〔2009〕28号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卧龙管理局:为充分发挥规划对城乡建设的指导和调控作用,切实提高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杜绝违法建设等行为,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重要意义当前,我州正处在加快灾后恢复重建、实施牧民定居工程、统筹推进城乡发展的关键时期。
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城乡依法建设、科学建设、和谐建设的根本前提,对于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城乡人居环境,统筹城乡建设发展,促进城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去年以来,我州在推进灾后恢复重建、实施牧民定居工程等过程中,科学规划、科学建设、科学管理,城乡建设管理快速发展,城乡面貌发生显著变化,但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中也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
主要是:城乡规划对城乡发展的调控和引领作用尚未充分发挥,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不高;一些地方和部门规划监督管理乏力,执法不严的情况时有发生,违法违章建设屡禁不止;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缺乏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平台;少数干部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等等,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我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统一规划、协调发展,正确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巩固和强化城乡规划的指导和调控地位,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和严肃性,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对城乡发展的统筹和综合调控作用,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和城乡建设可持续发展,又好又快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的新阿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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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城乡规划编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孜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甘孜州)城乡
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实用性,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城市
规划编制办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
条例》和《四川省镇总体规划编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
甘孜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孜州城乡规划体系包括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城
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城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甘孜州积极推进“多规合一”改革,编制县(市)域总体规
划、城镇综合规划、村庄规划。
第三条 甘孜州行政区域内编制实施县(市)域总体规划、
城镇综合规划、村庄规划,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城乡规划编制应当遵循政府组织、部门合作、专
家领衔、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尊重城乡发展规律,贯彻
落实“实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
心,保护自然环境,传承历史文脉,塑造城乡特色,优化城乡形
态,节约集约用地,创造宜居公共空间,促进城乡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州、县(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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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领导,将城乡规划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
预算。
州、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审查、修改等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
州、县(市)应当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乡(镇)应当设立
规划执行委员会,州、县(市)、乡(镇)应当设立城乡规划监
督委员会。
州、县(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州、县(市)域
范围内的城乡规划、旅游规划和重大项目规划。
第六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建立城乡规划信息资源库,推进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空间规划信
息的互联共享。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
询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有权举报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行
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受理、查处,并将处
理情况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二章 编制组织
第八条 各类规划组织编制单位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
(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镇综合规划。无条件的
可由当地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三)村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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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的可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单独编制或划片区编制,
或者遵照所在地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专项内容进行规划。
第九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采取座谈、访谈、征询、
问卷调查等方式,充分吸取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专家学者、社会
公众的意见建议。相关意见建议的处理情况应当在报送城乡规划
组织编制机构的材料中附具并说明。
第十条 城乡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
构应当对编制单位报送的草案进行审查。
审查草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
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社会公众的意见;对
重大、疑难、复杂、技术性强以及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城乡规划,
应当组织专家对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并根
据征求意见和论证结论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一条 县(市)域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报州
人民政府审核合格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前,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审议,常委会组成人
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城镇综合规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人
民政府审批。上报审批前,应当提请县(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
议;重要镇的综合规划,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审议。审议意见交县(市)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二条 报批城乡规划,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乡规划编制情况说明,包括编制过程、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