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制度(暂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已经2010年8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7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一○年九月七日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分别简称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施国家监察,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是指煤矿生产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矿井。
本规定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第五条煤矿、施工单位(以下统称煤矿,下同)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
煤矿集团公司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和报告。
第二章带班下井第七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
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个数、在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总局令40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12.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辨识与评估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安全办公室会议制度(4篇)

安全办公室会议制度第一章概述第一条目的为了确保办公室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办公室成员之间的沟通与协调,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本会议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办公室成员,包括主管、员工等。
第二章会议召开第三条会议形式办公室会议一般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形式。
第四条会议议题1. 办公室安全工作总结与部署;2. 办公室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3. 安全培训与教育;4. 安全制度与规范修订;5. 事故案例分析与经验总结;6. 其他与安全管理相关的议题。
第五条会议召集与通知1. 会议由办公室负责人召集,并由办公室负责人确定会议时间和地点;2. 会议通知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发布,通知内容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参会人员等信息;3. 通知可以采用电子邮件、办公通知等方式发送。
第六条会议组织1. 会议组织由办公室负责人负责;2. 会议主持人由办公室负责人或其委托的人员担任;3. 会议记录由办公室秘书或指定的人员负责。
第七条会议程序1. 会议按照议程顺序进行;2. 会议开始前,主持人宣布会议的目的和议程,确认与会人员的身份;3. 会议期间,参会人员按照主持人的指示发表发言,提出建议和意见;4. 会议进行中,应保持秩序,不得擅自离席或干扰会议进行;5. 会议结束时,主持人宣布会议纪要的确认与下一次会议的时间安排。
第八条会议记录1. 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地反映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与会人员、议题、发言摘要、决策结果等;2. 会议记录由办公室秘书或指定的人员书写,并由主持人核对后保存备查。
第九条会议纪要1. 每次会议应编写会议纪要,记录会议的主要内容和决策结果;2. 会议纪要应由主持人核对后发布给与会人员;3. 会议纪要应明确具体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间。
第十条会议决策1. 会议决策应经过充分讨论和审议,达成共识后方可执行;2. 会议决策应明确责任人,并在决策纪要中记录下来;3. 会议决策的执行情况应定期进行跟进与验收。
精选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局务会议议事规则模板(最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开发区党工委的集体领导,坚持和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科学决策重大事项,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依据市委发〔2016〕13号文件精神,结合区内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党工委会议是开发区最高议事决策机构,讨论和决定开发区重大项目、重要人事、重大决策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
第三条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提高运用民主方法形成共识、开展工作的本领。
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决定重大事项,切实增强决策执行力。
第二章议事规则第四条党工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五条党工委会议由党工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工委书记不能出席时,由党工委书记按规定委托副书记主持召开。
第六条党工委会议成员为党工委书记、副书记、委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党工委会议一般应邀请非委员的副主任列席,其他列席人员由党工委书记确定。
第七条党工委会议决定问题时应经过充分讨论,按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党工委会议坚持议决分开原则,在讨论重大干部人事问题时,原则上采用票决制,在会前充分酝酿、会上充分讨论,集体讨论决定。
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赞成与反对的人数接近时,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第八条党工委会议由党政办主任做好会议记录,并做好同步录音。
第三章议事范围第九条党工委会议议事范围:1.贯彻上级指示。
学习传达中共中央、省委、衢州市委、xx市委、各级纪委、组织部门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2.研究工作思路。
研究决定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重大问题,包括总体工作思路、工作目标、中长期规划。
“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恢复)

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形成完善的责任体系,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局领导班子分工,决定进一步明确“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一岗双责”的范围及责任“一岗双责”的范围是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局各科室负责人。
(一)局主要领导的职责局主要领导是全局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全局安全生产负总责。
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制定全局安全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和工作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安排部署全局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安排部署安全预警机制建设;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亲自或委托分管负责人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局班子成员职责对所分管科室的所有安全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协助主要领导制定安全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和工作措施并抓好落实;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所分管方面的安全生产管理重大问题;督促所分管科室抓好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开展有关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实施有关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组织开展有关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工作;落实有关安全预警机制建设工作;监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督导分管部门抓好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组织领导对有关安全事故的查处工作。
(三)领导班子成员的具体责任范围商春红局长:全面监督管理全局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的教育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魏熙荣副局长:分管安全生产日常工作,对局办公室和教育科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佟春梅副局长:对分管的民政计生的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王守勇副主任科员:对卫生科、卫生监督办的安全生产负具体领导责任。
二、“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确保全区各学校、医疗单位安全稳定和谐,切实加强对行动的组织领导,我局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商春红局长为组长,魏熙荣副局长和佟春梅副局长为副组长,教育科、卫生科具体负责教育系统、卫生系统安全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新修订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已经2011年4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2月28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9号)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一一年五月四日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开采型材和金属矿产资源的小型露天矿山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所辖区域内有小型露天采石场的乡(镇)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及其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第四条小型露天采石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六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七条小型露天采石场新进矿山的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安全培训,已在岗的作业人员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再培训。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令解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7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 2012年 10月 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3年 5月 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 2012年 11月 16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以下简称企业。
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四条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市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 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第二章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条件第六条企业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和总体布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并确保安全:(一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 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二总体布局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GB5048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 的要求;(三新建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 (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41号令)2015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根据2015年7月1日施行的安监总局79号令已做修改。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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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制度(暂行)云安监办发〔2007〕6号第一条根据党的集体领导原则,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长办公会议,是局长、副局长研究日常工作、互通情况、议政决策的行政会议,其任务主要是研究部署和通报本局阶段性工作,包括:(一)根据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的指示精神,研究制订具体的贯彻措施。
(二)研究安排重大工作。
(三)研究决定有关奖惩问题。
(四)研究本局行政管理、生活福利、基本建设、经费开支等事项。
(五)研究机关建设、队伍建设等问题。
(六)研究有关人事问题。
第三条局长办公会议通常每两星期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星期一召开;会议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副局长主持。
第四条参加会议人员通常为局长、副局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需要可召集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由局长确定。
第五条会议议题由办公室主任向局长、副局长和各科(室)收集后提交局长确定。
第六条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提倡开短会、说短话的会风,研究讨论的问题应有结果。
第七条会议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记录,形成会议纪要。
对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科室要认真贯彻落实,办公室负责检查督促,及时向局长反馈落实情况。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日广州市白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制度(暂行)云安监办发〔2007〕6号第一条为有效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全局各项工作的开展,实现决策民主化,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局务会议研究本局行政上、业务上等方面的工作和有关问题,具体包括:(一)传达上级有关指示、文件和会议精神,研究具体的贯彻意见措施。
(二)部署阶段性工作,协调解决部门之间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三)分析队伍的思想状况和业务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
(四)学习、总结、交流管理经验。
(五)其它需要由局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三条局务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期和议题由局长办公会议确定;会议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副局长主持。
第四条参加会议人员为局长、副局长和各科室主任(科长);必要时,经局长批准可吸收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与会者应按时出席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事先向办公室请假。
第五条办公室负责会前通知、准备工作,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会后形成会议纪要下发各科室。
第六条局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除有传达任务外,应注意保密,不得外传。
第七条对局务会议的决定,有关部门必须在限期内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局长和分管副局长。
办公室负责工作的督办和反馈工作,由办公室指定专人督办。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日广州市白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请示报告制度(暂行)云安监办发〔2007〕6号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请示报告工作,密切上下级联系,及时取得上级机关和领导的支持,为上级机关和领导提供正确决策依据,提高机关的工作效率,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下列事项,必须请示和报告区政府:(一)有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
(二)需要由区政府统一协调解决的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问题和法律法规监督中发现的问题。
(三)召开重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
(四)队伍建设的重大事项。
(五)区政府交办的事项。
(六)需要由区政府统一协调解决监督、检查、管理问题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问题。
(七)本行政区发生的重特大事故及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八)其它应当请示和报告区政府的事项。
第三条下列事项,必须请示或报告上级安监机关:(一)重大工作部署和改革方案。
(二)贯彻执行上级指示的情况。
(三)设臵或撤销内部机构、派出机构。
(四)本行政区域发生一般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五)属于上级安监机关审批的有关事项。
(六)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遇到的重要问题。
(七)在执行政策、法律监督中遇到的不明确的问题。
(八)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九)上级安监机关交办的事项。
(十)安全生产的重大活动。
(十一)其它应请示或报告上级安监机关的事项。
第四条下列事项,必须请示或报告局长:(一)各项业务工作重要部署、改革以及突出的成绩或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公民集体上访和“告急”信访。
(二)本行政区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安监机关交办的事项及必须向局长请示报告的事项。
(五)检查、监督、管理及执法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阻力及说情。
(六)需要局长协调解决的事项。
(七)队伍各时期思想动态,出现的违纪违法问题以及突出的好人好事。
(八)安监技术和装备建设的大项投资以及年度、当月经费收支情况。
(九)依照审批权限必须请示报告局长的事项。
(十)其它应请示或报告局长的事项。
第五条请示、报告的方式:(一)请示、报告应视具体内容选择书面或口头方式。
一般情况下,涉及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其他重要事项的请示或报告,采用书面方式;向局长请示或报告的事项如已有规定的文书格式(如举报材料登记表、立案请示、处罚决定等),可不必制作书面请示或报告,将原有的书面材料报局长审批或备案即可。
(二)请示、报告一般由下至上逐级进行,特殊情况需越级请示、报告的,应同时抄报直接领导或领导机关。
(三)向区政府和上级安监机关请示、报告的事项由局长指定分管副局长办理,分管副局长视情况指定科(室)草拟书面材料,以局名义请示或报告;口头请示或报告上级职能部门的一般性问题由科(室)领导负责,重要问题由局长或分管副局长负责;请示的事项上级以口头答复的,经办人员应做好纪录,并报告局长或分管副局长。
(四)请示、报告工作应遵循及时、准确的原则,书面请示应一事一文,严禁多头请示。
第六条必须定期按时向区政府和上级安监机关做综合报告的事项:(一)年度或一个时期的工作计划安排。
(二)年度安监工作情况。
(三)年度和半年工作总结。
(四)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
(五)其它专项监督检查情况。
第七条办公室负责对本局各方面情况的收集和报告工作,并督促落实本制度;各科向局领导或上级机关请示的事项涉及业务工作的,应知会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日白云区安监局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暂行)云安监办发[2007]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局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效率和公文质量,结合本局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三条办公室是安监局机关公文处理的管理部门,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其基本任务和要求是:(一)负责建立有关文书管理的各项制度并指导和监督执行;(二)统一办理安监局公文收发、分办、传递、核稿、排印、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工作;(三)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保密;(四)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二章文种及类别第四条安监局机关常用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公告:适用于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三)通知:适用于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人员;印发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四)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五)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的询问。
(六)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七)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八)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可用于上行文(请示性公文)、下行文(指导性公文)、平行文(参考性公文)。
(九)函(复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平级主管部门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五条安监局机关公文发布的主要形式和适用范围:(一)中共白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支部文件适用于本局党支部向上级党组织请示问题、报告工作。
适用文种为请示、报告等。
发文字号为:云安监党…20××‟×号。
(二)白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适用于本局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工作,下发带全局性的决定、指示、通知、通报;转发上级安监机关的文件;请示任免干部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文代字有:云安监发、云安监报、云安监函、云安监复函。
上述公文代字的具体适用范围:1、云安监发:用于转发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区委、区政府文件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重要文件;向下级单位布臵工作;向不相隶属的部门通报情况。
适用文种为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意见等。
发文字号为:云安监发…20××‟×号2、云安监报:用于向市安监局、区委、区政府请示、报告工作,汇报、说明情况。
适用文种为请示、报告。
发文字号为:云安监报…20××‟×号3、云安监函:用于与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镇商洽或协调工作、传导工作情况等。
适用文种为通知、函。
发文字号为:云安监函…20××‟×号4、云安监复函:用于对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镇回复意见。
适用文种为函。
发文字号为:云安监复函…20××‟×号5、局便函:便函不编字号。
凡以上发文,拟稿人必须签名。
(三)白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文件适用于根据授权,转发有关文件;向全局下发通知、转发局机关规章制度;向上级机关办公室请示、报告工作;制发不宜以局党支部或以局名义行文的文件。
其中,办公室便函不编字号。
发文字号为:云安监办发…20××‟×号(四)会议纪要1、适用于局机关各类会议纪要,办公室负责指定专职人员记录、撰写、审批、归口管理。
视会议情况上报、下发。
发文字号为:云安监纪…20××‟×号(1)局长办公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本局局长办公会议议定的重要事项。
按年度编顺序号:×年×次局长办公会议。
(2)局务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本局局务会议议定的事项。
按年度编顺序号:×年×次局务会议。
(3)党支部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本局支部会议议定的重要事项。
按任届编总序号:×届×次党支部会议。
2、安委会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议定的重要事项。
发文字号为:云安纪…20××‟×号(五)行政格式文书办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工作事项应使用行政格式文书。
第三章收文办理第六条收文办理是指对所收到的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拆封、登记、分发批办、承办、督办等程序。
总收文岗设在办公室。
办公室负责来文签收,包括对密级文件、资料、挂号件和特快专递件均办理签收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