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一、问题的提出当前,随着经济发展,人均汽车保有量不断提高,交通事故发生的频率也日益增加,每年都会产生大量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为保证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在肇事者基于各种原因无法有效赔偿的情况下,也能得到充分的救济,我国分别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交通救助基金”)受害人提供第二、第三重保障。
作为一种在交通事故领域中的社会救助制度,虽然各地都陆续就交通救助基金设立了管理机构,并出台相应法规予以规范化运行,但是在制度设计上仍存在各地规定不同、管理机构不统一、救助范围过窄等问题。
在上述背景下,我们有必要对该基金存在的各种问题从法学角度予以审视,重构相关制度,以促进该基金更好地发挥社会救助功能,完善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保障机制。
二、我国交通救助基金制度介绍交通救助基金在我国属于“舶来品”,是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相关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就立法而言,其最早出现在2004年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之中。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的法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其效力位阶仅低于《宪法》,因此在该法中明确交通救助基金制度的建立,为该制度的后续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立法依据。
根据该条款的授权,国务院于2006年制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时,对该基金的资金源、救助范围等基础性问题做了明确。
首先,第24条是关于救助范围的规定,主要内容有两点:一是交通救助基金是交强险的补充,只在肇事车辆未投保、事故抢救费用超过了肇事车辆所投保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机动车肇事逃逸三种情况下对因交通事故直接产生的抢救费用及丧葬费用做先行垫付;二是该基金支付给医疗机构或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家属的上述费用,只是先行垫付,基金管理机构在垫付后有权向肇事者追偿。
其次,第25条对基金的资金来源作出了明确列举,一共五项:一是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是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三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四是救助基金的孳息;五是其他资金。
社会救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共五篇)

社会救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共五篇)第一篇:社会救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社会救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面临的主要问题 1.救助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多头管理,部门“各自为战”,缺乏统一的协调机制,导致重复救助和救助缺失的现象同时存在。
2.救助资金有待进一步增加各项社会专项救助标准虽有所增长,但伴随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加上物价上涨等原因,也都迫切需要加大投入、提高标准。
3.救助层次有待进一步提升目前实行的社会救助,主要是解决困难群体的基本生存问题,困难群众自身造血功能不足,很难依靠个人力量脱困,社会救助层次较低。
4.救助对象有待进一步规范为了维护稳定的需要而放宽低保准入政策,如:破产企业军转干部、社区治安联防队员、城乡拆迁户、破产企业职工整体保障、改制职工、改制民师、下乡知青、禁麻对象、失地农民、老上访户缠访户、突发事件受害者、省市领导要求批转办理的等等,其中一部分人员严格讲是不符合政策规定范围的也都纳入了低保,导致社会上议论“该吃低保的吃了,不该吃低保的也吃了”,造成负面影响。
二、建议 1.完善协调体系一方面完善民政系统内部救助信息沟通机制,加强相关业务股室之间的信息沟通与联系,进一步密切民政局与基层民政办的联系;另一方面主动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进一步加强信息沟通,形成更大的工作合力。
再一方面建议政府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信息协调机构建立社会救助网络,以避免重复救助和救助缺失现象。
2.拓宽救助资金筹措渠道争取上级资金扶持,争取地方财政投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的社会救助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大力发展社会慈善事业,本地发展与外向联系相结合,国内发展与国际联系相结合,拓宽社会救助资金渠道。
3.提升社会救助水平转变工作思路与观念,在变输血型救助为造血型救助方式上积极探索,在救助管理方法上不断创新,在救助服务上不断改进,在救助实效上加强跟踪。
4.规范救助行为加大社会救助政策的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共识。
最新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施弊病及完善建议-精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施弊病及完善建议截至2014年底,我国的机动车总量已达2.64亿辆,机动车驾驶员数量突破3亿人[1].从另一个方面看,每个人都是潜在的交通事故受害人,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是社会的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一种救助,但因为肇事人逃逸或其他原因会导致大量受害人无法得到救助。
当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无法通过交强险制度和侵权人获得赔偿时,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这样的社会保障制,可以使受害人得到及时抢救或补偿。
而受害人在得到基金帮助时经常会遇到一些困难,导致救助缓慢或无法救助,这正是我们需要研究的问题[2].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立法现状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最早在2004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提到,只是简单提到社会救助基金的来源和垫付责任,对于救助基金的具体性质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如何申请救助基金也没有规定。
2006年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了救助基金的筹集来源和适用条件。
2009年底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确定了救助基金的垫付范围。
2010年正式实施颁布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为《试行办法》)。
相比德国、加拿大、美国已经落后很多。
《试行办法》在江苏省、福建省等一些省份先行实施,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很多问题,但有一些省份实施缓慢,运行难,一些较小的市和县还没有确立[3].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一)救助基金法律制度不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没有完备的法律制度。
《道路交通安全法》只有一个条款涉及救助基金,国家并没有专门再颁布法律,而是以行政规章的方式颁布了《试行办法》。
但对于救助基金的实施并没有详细的规定,对于救助基金的具体实施办法的制定又下放到各个省市,各省市比葫芦画瓢制定了具有各省市特色的实施办法,至于怎么实施,并没有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个别经济较发达的省份,例如江苏省制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施细则》。
浅谈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目录摘要 (1)Abstract...........................................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关键词............................................. 错误!未定义书签。
引言. (8)引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国内外道路事故救助社会救助基金法律制度的概述....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国外道路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现状错误!未定义书签。
2.1 德国交通事故补偿金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现状..... 错误!未定义书签。
2.2 英国汽车保险人协会的产生和发展现状.........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 日本国家汽车损害赔偿保障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现状错误!未定义书签。
3 国内道路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现状错误!未定义书签。
3.1 全国性法律法规产生及发展现状..............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 我国地方性法规的产生和发展现状............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 法律制度层面存在的缺陷.................... 错误!未定义书签。
4.2 基金的运行机制存在问题.................... 错误!未定义书签。
4.3 缺乏相应的监管制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
5 解决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的构想错误!未定义书签。
6 总结............................................ 错误!未定义书签。
7 参考文献........................................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构中的问题和完善对策

弥补 交强 险保 险人 赔偿 不足 ,以保 障受 害人权 益 的制度 一直 未能得 到 真正 实施 。
【关键词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构建;对策
【中图分类号 】D63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2391(2010)06—0066—04
Problem s of Constructing Social Saving Fund System for Viatical Accident and Its Counterm easures
Guan M anquan,Guan Yuzhen
(Zhejiang Police College,Hangzhou 3 10053,China) Abstract:The social saving fund system for viatical accident set up by country is prepaid to save the injured men.Its
provisions and supporting m easures provided in Law on Road Traf i c Safety and Regulation on Com pulsory Automobile Liability Insurance f or Traf i c Accident are hard to put into practice,which presents as relevant legislation def iciency.Its source,m anagement and use are lack systematic and perfect regulations and m easures.Therefore,this system aim ing at making up for inadequate compensation of insurers in compulsory traf i c insurance and guaranteeing victim rights is not really ca ̄ied out
基层反映:当前社会救助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

基层反映:当前社会救助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当前社会救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年来,我国的社会救助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在基层,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面临着一些挑战和困难,需要我们加以关注与解决。
本文将结合实际,对当前社会救助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首先,当前社会救助工作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
由于人口规模庞大,贫困人口众多,社会救助所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各项救助政策的实施受到限制。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建议加大政府投入,提高社会救助的资金规模。
其次,社会救助工作缺乏科学精准的帮扶手段。
对于贫困人口来说,帮扶政策不仅要帮助他们解决眼前的困难,更要帮助他们脱贫致富,实现可持续发展。
因此,我们应该通过建立精准扶贫的机制,确保救助政策的精确对接,确保救助对象真正受益。
第三,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管机制不健全。
由于监管不到位,一些人滥用社会救助资源,甚至出现了双重救助的现象。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应该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救助资金的使用和分配的监督,确保救助资源能够真正落到困难群众手中。
第四,社会救助工作的信息共享方式不畅通。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困难群众对于救助政策的了解不足,导致一些合适的人无法享受到救助资源。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应该建立起政府、社会组织和群众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提供准确的信息,方便群众及时了解救助政策。
第五,社会救助工作的公众参与不够。
作为一项涉及全体公民的公益事业,社会救助的工作应该得到广大市民的广泛参与和支持。
我们应该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参与到社会救助工作中来,共同承担社会责任。
综上所述,当前社会救助工作面临着资金不足、帮扶手段不够精准、监管机制不健全、信息共享不畅通以及公众参与不够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应该加大资金投入,建立精准扶贫机制,加强监管和信息共享,同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社会救助工作。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更好地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推动社会进步和稳定。
社会救助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

社会救助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问题的存在在社会救助领域,一些问题仍然存在着,影响着弱势群体的福利和人权保障。
这些问题包括:1. 信息不对称:社会救助政策和资源的信息不够透明,难以达到有需要人员的手中,导致社会救助效果不佳。
2. 长期依赖救助:一些受助人员形成了长期依赖救助的心态,未能发展自己的能力和技能,也未能积极融入社会。
3. 不均衡的资源分配:在某些地区,社会救助资源分配不均衡,导致部分地区的弱势群体得不到应有的帮助。
4. 救助标准不合理:当前社会救助标准不能很好地反映生活成本的变化,导致一些需要救助的人群无法获得足够的帮助。
二、建议的提出为了解决社会救助方面存在的问题,改善弱势群体的福利和人权保障,以下是一些建议:1. 提升信息透明度:政府需要建立全面的社会救助信息平台,将相关政策、资源和资助项目的具体信息向公众公开,同时提供便捷的查询途径,让有需求的人可以方便地了解和申请救助。
2. 鼓励自助能力发展:社会救助不应仅仅停留在提供经济上的帮助,更应该注重培养受助人员的自力更生能力。
政府可以建立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帮助受助人员掌握一定的就业技能,提高其就业能力和生活质量。
3. 平均分配社会救助资源:政府应当根据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密度等因素,合理分配社会救助资源,确保每个地区的弱势群体都能够获得相应的帮助。
4. 动态调整救助标准: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生活成本的变化,定期调整救助标准。
对目前低于救助标准却仍然有困难的人群,需要适当放宽条件,确保他们能获得救助的机会。
5. 进一步加强监管:政府应建立健全的社会救助监管机制,确保救助资金的合理、透明和有效使用。
同时,对于滥用救助资源的行为,要依法进行监督和制裁。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救助资源真正发挥作用。
6. 多元化的救助方式:政府应开展多元化的社会救助方式,根据不同群体的需求,不仅提供经济援助,还提供心理辅导、法律帮助、医疗保障等综合性的支持。
7. 加强社会参与:政府可以鼓励社会组织、非政府组织和企业积极参与社会救助工作,形成政府、市场和社会协作的良好局面,提供更多的资源和服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
我 国 道路 交通 事 故社 会救 助 基金 制 度 的立
法现 状
我 国在 2 0 0 4年 5月 1 E实 施 的《 路 交 通安 全 l 道
法 》 中首 次提 出设 立救 助 基金 。该 法 第 1 规定 : 0条
通 事故 受 害人 提供 全方 位 、 无漏 洞 的救 济 , 使其 可 以 获 得更 加及 时 、 效 、 宜 的救助 。[ 有 适 1 1
一
条例 )06年 7月 1日实施后 很长 一段 时间 , 20 关 救
助 基 金 的具 体 管 理 办 法 一 直 处 于 缺 位 状 态 .直 至 20 0 9年 9月 1 0日, 财政 部 、 监会 、 保 公安 部 、 卫生 部 、
曾芳芳 余 学明 2 ,
(. 1江西警察 学 院 , 西 南昌 3 0 0 ;. 州市公安局 , 江 3 10 2赣 江西 赣 州 3 10 ) 4 0 0
摘 要 : 着《 路 交通 事 故 社 会 救 助基 金 管 理试 行 办 法 》 实施 以及 各 省 实施 办 法 ( 随 道 的 实施 细 则 ) 出 台 , 路 交通 的 道 事 故 社 会 救 助 基金 制 度 在 保 障 道路 交通 事 故 受 害 人 权 益等 方 面发 挥 了重 要作 用 。但该 制 度 在 实践 中也 暴 露 出运 行 模
农业 部 等五 部委 才联 合发 布 了 《 道路 交通 事故 社 会 救 助基 金 管理 试 行 办 法》 以下 简 称 《 行 办 法 》 。 ( 试 )
《 行办 法 》 试 虽然 对救 助基 金 的筹集 、 用 、 理 以及 使 管 相 关法 律 责 任 等进 行 了规 定 , 《 行 办 法 》 但 试 的有 关 规定 过 于宽泛 , 于原则 , 乏可操 作性 。同时《 过 缺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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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兼议五部委《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作者:陆新峰来源:作者赐稿来源日期:2011-2-15本站发布时间:2011-2-15 22:57:07阅读量:146次【摘要】二零零四年实施的《中华人民XX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首次提出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二零零六年,国务院颁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该条例第二十四至二十六条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适用情形及来源作了明确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制度的必要辅助制度。
然而,交强险制度运行以来近四年的时间里,救助基金一直处于缺失状态。
二零零九年,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和农业部联合颁布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下称《试行办法》),全面划定了道路交通事故中的社会救助基金轨制。
之后,各地方政府纷纷出台暂行办法或实施细则,部分省份如XX等已正式投入运行。
从各地暂行办法或实施细则的制定与基金运行来看,社会各界对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认识与理解尚存在偏差。
本文拟围绕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制度的管理机构主体地位、运作模式、救助X围、代位追偿等提出一己意见,希望能引起业界XX对该项制度的共同关注,汇聚群体智慧,促成该制度全面实施及完善,早日实现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公平与正义。
【关键词】机动车保险交通强制险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抢救费垫付【作者】陆新峰XX师X大学法学院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与死亡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我国更为突出。
为了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所带来的问题,增强肇事者的赔偿能力,为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提供更多的基本保障,《中华人民XX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明确建立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辆强制保险通过强制投保,增强了机动车辆保有人的责任财产,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保险人可以在保险金额内,直接赔付给受害人。
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有利于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维护社会稳定。
但不可否认的是,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仍然存在不足,单纯依靠交强险制度,尚不能更大X围内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必要的救助,如(一)、肇事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二)、肇事车辆肇事逃逸且肇事驾驶人及交强险承保公司无法查明的;(三)、机动车辆虽然投保交强险,但承保保险公司破产或暂时失去偿付能力等情形下。
上述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则有可能面临无法获得救济的困境,这说明交强险制度存在盲区,需要在交强险制度之外,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以弥补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的不足。
综观德、法、美、日等国家及我国XX 地区,均建立了补充性的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制度。
我国《中华人民XX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首次提出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该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伤者的: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该法已于二零零四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二零零六年,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至二十六条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合用情形及来源作了更为详细的划定。
然而,交强险建立以来近四年的时间里,救助基金一直处于缺失状态。
由于管理机构未及时成立,救助基金不到位,长期以来,大量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及家属无法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抢救费用的及时垫付,使之承受巨大的损失及痛苦,因之引起的上访、群体性事件也逐年增加,给各级政府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带来巨大压力,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零零九年,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和农业部联合颁布了《试行办法》,大体划定了道路交通事故中的社会救助基金轨制,该办法自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落实救助基金制度,已为各地方政府当务之急,而落实救助基金制度的前提是依法制定《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确定救助基金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建立充分、稳定的资金筹集渠道、明确救助基金的法律地位及运行模式、完善的救助基金补偿、追偿体制。
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
《中华人民XX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称《安全法》)虽然提出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但对基金是否具有法律地位,能否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并未作出规定。
《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虽然规定了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垫付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的权利,但并未明确基金管理机构能否以独立法人身份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追偿。
五部委出台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治理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亦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但同样对基金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并未予以明确。
随着基金垫付与追偿工作的开展,问题日益显现。
XX省救助基金实施走在全国前列,但根据XX省财政厅最近公布的该省四十二个市、县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设立半年反映的情况来看,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并未确立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主体地位,全省还没有一起通过诉讼方式追偿的案件,基金的追偿成了最大的难题。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垫付及追偿,必须具有诉讼当事人的地位,故须由立法赋予其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其性质应为公法法人还是私法法人尚值得探究。
笔者认为,途径有三:其一、成立公法人,如事业单位。
就救助基金的社会救济性质而言,救助基金系基于社会政策的考量为社会公益目的而创设,受到国家相关法规的规X,由政府主导运行,并接受相关主管机构的监督,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与其他国家的政府保障事业属于同样性质的制度,应赋予救助基金公法法人性质。
其二、成立私法人,如非赢利性公司法人。
救助基金的资金主要来自于机动车所有人缴纳的机动车辆强制保险的保险费, 这又有别于用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的机关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
救助基金采用私法人的组织形式可能更便于操作,因为无论是救助基金与相关请求人之间的纠纷,还是救助基金与被追偿主体之间的争议,本质上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均应当按照民事纠纷程序解决处理。
私法人更能注重节约、效率、公平的原则把救助基金管好用好,而将救助基金纳入政府体制容易造成救助基金运行效率低下,由此发生的行为被视作行政行为,这易使基金陷于频繁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中。
我国以私法人(公司)的形式设立具有公益性质的基金已有先例并经实践检验,如;零五年国家设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用于对债权人的偿付,基金管理机构采用私法人形式,成立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XX公司,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该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据民事程序解决相关纠纷。
这种组织形式能较好的维护基金的社会政策目的。
其三、成立公法人,委托商业机构承办。
我国大陆亦可参照我国XX地区做法,XX地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中所规定的“汽车交通事故特别补偿基金”由“财政部”指导、监督、检查基金在资金的账务管理方面的工作的同时,另成立了独立于“政府机构”之外的财团法人,处理补偿、代位求偿等事务,因XX地区目前尚不承认有公法上的财团法人,故特别补偿基金属具有公益目的的私法人,因此有关与特别补偿基金间所产生的法律争议,均属因私法上权利所产生的纠纷,应依相关民事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根据《财团法人汽车交通事故特别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XX地区特别补偿基金有关受理赔偿等业务,都委托由承保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代为处理。
XX地区的做法得到XX岛内民众的普遍认同,这种做法值得大陆地区实施救助基金制度借鉴。
我国地方省级政府可在财政厅下成立事业法人单位作为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该机构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筹集、研究制定救助基金筹集管理及使用的各项政策、负责基金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相关专业商业保险企业作为救助基金部分职能的受托管理人,受托保险企业应当具备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根据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政策和制度,负责救助基金的垫付、追偿等具体运作,并接受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
从五部委《试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来看,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三)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四)救助基金孳息;(五)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六)社会捐款;(七)其他资金。
笔者认为,基金来源过于狭窄,应进一步拓宽。
一、正确认识交通强制保险保险费的提取。
关于从交强险的保费中按比例提取,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立法例都采取了这种方式。
从我国各地已实施的情况来看,交强险的保费比例提取成为救助基金主要的来源,社会救助的主体是政府,而实际是基金来源转嫁由广大机动车辆保有人主要承担,这是不妥当的。
基金的筹集应当积极开拓基金来源渠道,政府应当切实担负起社会救助责任,通过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拨款对救助基金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兜底,避免过多地从强制险保费中提取,以防止费率提高和收费过高抑制投保的数量。
二、扩大纳入罚款X围纳入基金。
《试行办法》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投保交强险的罚款为救助基金法定来源。
笔者认为,该规定过于狭窄,应予拓展。
对投保义务人的罚款最高不过应缴保费的两倍,数额十分有限,相比之下,保监会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至三十八条对保险公司的罚款,数额巨大,如果将这笔资金纳入救助基金,会大大增强救助受害人的力度,故建议将保监会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非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机构和未经保监会批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罚款也应该纳入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X畴。
不但如此,《交通安全法》第七章节下各类罚款均可纳入道路救助基金。
三、审慎灵活使用基金资金,使其增值保值。
关于救助基金的孳息为法定孳息,基金不能采用商业模式经营营利,但可以通过一定的经济行为以实现财产的增值,基金除支付业务需要外,应可以存入金融机构以获得利息,也可以用于购买国库券、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以使财产增值,但出于救助基金的安全性考虑,不能为了获得高额的收益,而将救助基金投资到风险较大的股票交易、不动产投资以及企业融资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