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社会救助体系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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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构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当前构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当前构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当前构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覆盖面不广:目前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覆盖面仍然不够广泛,一些弱势群体仍然无法享受到应有的救助政策和福利待遇。

2. 受益标准不一: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中的受益标准存在较大差异,城市与农村之间、不同地区之间的差距较大,导致一些人无法享受到公平的救助待遇。

3. 缺乏科学评估机制:当前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缺乏科学、客观的评估机制,往往照搬照抄,无法真正切合实际情况和需要,导致救助资源的浪费和分配不公。

基于上述问题,对于当前构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可以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 扩大救助范围:加大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和支持力度,扩大救助范围,确保每一个有需求的人都能获得必要的救助。

2. 统一受益标准:建立统一的受益标准,消除城乡和地区之间的差异,确保公平、公正的救助待遇,避免资源的浪费和分配不公。

3. 建立科学评估机制: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根据实际需求和资源情况,制定合理的救助政策和措施,确保救助资源的有效
利用和公平分配。

4. 加强宣传和培训:加强对城乡社会救助政策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公众对救助体系的认知和参与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弱势群体的良好氛围。

5. 加强监督和反馈机制:建立健全监督和反馈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救助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确保救助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效果的实现。

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做好民生保障工作的建议

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做好民生保障工作的建议

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做好民生保障工作的建议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做好民生保障工作的建议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变得越来越重要。

在实施民生保障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应该深入思考如何建立一个更加全面、有效的社会救助体系,以满足人民群众在不同阶段和不同需求下的社会保障需求。

本文将提出几点建议,希望能够为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做好民生保障工作提供参考。

一、加强政策制定和宣传政府应该制定相关政策,明确社会救助的目标、范围和标准,以确保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执行社会救助工作时能够有明确的指导和依据。

同时,政府还应加强对社会救助政策的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社会救助政策的了解度,增强相关政策的知晓率,确保其能够惠及到需要帮助的人群。

二、加大资金投入和保障要做好民生保障工作,首先要解决资金投入和保障的问题。

政府应加大对社会救助的资金投入,提供更多的经费用于民生保障,特别是针对困难群体和特殊困境个体。

同时,政府还应建立健全资金保障机制,确保社会救助资金的来源稳定、使用合理,提高社会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完善社会救助标准和扶助方式社会救助标准的制定应该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确保其能够真正反映受助人的实际需求。

政府可以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的特点,制定不同的社会救助标准,实现分类施策。

同时,扶助方式也要灵活多样,可以通过直接发放救助金、提供医疗救助、提供就业援助等多种方式,满足受助人的实际需求。

四、建立社会救助机构和网络互助平台为了更好地实施社会救助工作,政府应该建立健全社会救助机构,任命专人负责社会救助事务,完善社会救助的管理和运行机制。

同时,政府还应鼓励社会力量的参与,引导社会组织和企业参与到社会救助工作中,建立社会救助的网络互助平台,为需要帮助的人群提供更多的渠道和机会。

五、加强监督和评估政府应该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社会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透明、公开,防止滥用、浪费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调研报告:当前社会救助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

调研报告:当前社会救助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

当前社会救助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当前,在党委、政府的关心重视下,我县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医疗等救助工作稳步推进,各类社会困难群体的生活有了基本保障,但基层反映还存在一些问题,需引起高度重视。

一、基本情况目前,我县城乡低保月人均补助分别为540元、300元,低保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明显。

2016年,全县累计发放城乡低保资金11277.4万元。

全县农村五保供养对象8576人,其中集中供养1946人,分散供养6630人,年供养标准分别提高到7944元和4000元,集中供养率23%。

同时基本实现了对孤儿、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应救尽救。

医疗救助灾害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及就业救助等其他救助工作有序开展,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存在问题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

个别基层民政工作者原则性不强,把关不严。

部分救助对象等、靠、要思想严重,对社会救助的公正性、有效性、及时性产生负面影响。

二是规范化管理还存在差距。

动态管理难,在实际工作中,“能进不能出”的矛盾比较突出,大部分享受低保的城乡居民存在只想进不想出的思想,收入核定难,有些收入和财产特别是隐形收入难以掌握,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救助对象的准确界定,存在人情保、轮流保、平均保等非正常现象。

三是基层社会救助专职人员配置不足。

虽然建立或明确了县、乡镇救助机构,但大都属于兼职,基层社会事务的不断延伸和扩展,使基层民政日益繁重的业务量与现行机构、人员、办公条件不对称的矛盾比较突出,不能适应现阶段民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数据化、信息化的要求。

缺乏县、乡镇、村三级联动,规范高效的社会救助运行管理机制,使各类救助信息难以准确收集和反馈,同时社会救助资源的分散难以确保困难群众得到及时的、不同需求的救助,无法真正实现“应帮尽帮、应救则救”的工作目标。

三、几点建议一要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社会救助工作舆论氛围。

社会救助工作是民生的最后保障线,要以社会救助工作有关要求以及认定条件、审核审批、补助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为重点,多渠道、多形式地深入开展相关政策宣传,扩大社会各界对民政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社会救助工作透明度。

农村社会救助现状实证分析及政策建议

农村社会救助现状实证分析及政策建议

农村社会救助现状实证分析及政策建议近年来,我国农村贫困家庭的社会救助体系也逐渐建立,下面是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农村社会救助现状的,供大家阅读借鉴。

1研究问题的提出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不断改善,但仍然存在部分农村贫困家庭难以依靠个人力量摆脱贫困的情况,国家和社会应采取社会救助等措施帮助农村贫困家庭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胡锦涛同志指出“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护社会安定的依据,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就强调社会救助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安定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农村贫困家庭社会救助制度在保障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是对传统社会救济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是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措施。

完善农村贫困家庭社会救助有利于缩小城乡贫富差距,保障贫困家庭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和谐,该政策是一项花钱少、社会效益极佳的民心工程。

近年来,我国农村贫困家庭的社会救助体系也逐渐建立,但该体系在实施过程中由于体制本身的问题以及我国目前的国情,仍有不少阻力和问题,这些都值得深思。

本文旨在通过调查山东省Z市农村贫困家庭社会救助实施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以化解社会矛盾,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Z市位于鲁西南,辖16个镇街,总人口116万,农村人口约76万,约占总人口的66%,可见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农村贫困家庭基本生活至关重要。

选取了北宿镇部分村(大岗、落陵、吴官、马楼、毛唐)中的典型个案进行访谈,采用无结构访谈的方式与不同特征群体的村民和个别领导进行了深层次的沟通交流,在交谈过程中掌握农村社会救助的现状、村民对社会救助的认识,并将相关资料进行整合,为研究和解决问题提供了依据。

2农村社会救助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2.1农村社会救助的现状2.1.1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项基本的农村社会救助制度,主要是指农村一些家庭因生病、残疾、灾害、年老无依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使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情况下,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和实物救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农村社会救助制度。

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改善民生的建议范文

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改善民生的建议范文

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改善民生的建议范文随着中国国内经济的不断发展,改善民生已经成为国家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并切实保障改善民生,我有以下几点建议:首先,加强社会救助体系的制度建设。

要建立健全社会救助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标准体系,形成权责明确、运行规范的救助机制。

在法律层面,应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

政府部门要加大对社会救助体系的支持力度,确保救助资金的充足和有效使用。

同时,要加强对救助对象的分类管理,确保救助资源的有序分配。

其次,实施分类施策,做到因地制宜。

中国社会的发展水平在不同地区和不同群体之间存在着较大差异,只有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才能更好地实现社会救助的精准化。

政府部门要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救助政策和措施,确保救助对象得到应有的帮助和扶持。

同时,还要积极推动社会力量的参与,发挥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作用,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公益活动,为社会救助事业提供更多的帮助与支持。

第三,加大对特殊群体的救助力度。

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中,要更加注重对特殊群体的关注和救助。

这些特殊群体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无劳动能力的人等。

政府应加大对这些群体的救助力度,建立专门的救助机构和服务机构,提供他们所需的生活保障、医疗服务和教育扶持等。

同时,要加强对这些群体的法律保护,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四,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和监管。

社会救助是一个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的系统工程,要实现救助资源的充分利用和合理配置,必须加强信息共享和监管。

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信息平台,实现救助对象的信息共享和跨部门协同。

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的监督和审计,严格追究救助资金的使用责任,确保救助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最后,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宣传和教育。

要加大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大众对社会救助的认识和了解。

同时,要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宣传和教育,有利于增强社会救助的公信力和影响力,提高救助工作的效果和效益。

基层社会救助工作的问题和建议【6篇】

基层社会救助工作的问题和建议【6篇】

基层社会救助工作的问题和建议【6篇】第一篇: 基层社会救助工作的问题和建议根据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安排,6月上旬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社会管理专业第一代表小组,围绕“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如何有效开展社会救助”主题,深入襄州区11个镇(街)及区民政局,通过座谈、随机走访、查阅工作台账资料等方式,对全区今年以来的社会救助工作进行全面了解。

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城市低保工作规范运行。

一是及时上调救助标准。

今年以来,襄州区根据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规定,及时上调了社会救助资金,并补发了4月、5月社会救助资金上调后差额部分。

二是严格备案管理。

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及时将张湾、肖湾新成立的7个社区46名两委班子成员名单和区财政局提供的三类人员信息全部录入到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系统,进行备案管理,并每月复核相关信息,实现了城乡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全覆盖、无死角。

截至202-年6月,全区城市低保对象共611户1030人,累计发放城市低保资金306.94万元,其中1-6月新增城市低保对象38户63人、新增发放资金3.45万元。

(二)农村低保工作扎实有效。

按照“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原则,加强对各镇(街)农村低保工作的监督力度,各镇(街)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每月上报镇(街)村(社区)两级公开公示相关资料,确保城乡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截至202-年6月,全区农村低保对象共6279户11626人,累计常规发放农村低保资金2740.22万元,其中1-6月新增农村低保对象246户500人、新增发放资金18.96万元。

(三)农村特困供养落实到位。

围绕做好农村特困供养工作,保障农村特困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襄州区民政局全面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进一步压实协议责任,落实协议内容,鼓励动员生活不能自理的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到农村福利院集中供养。

截至202-年6月,全区共有农村特困供养对象2899人,累计常规发放农村特困供养资金1710.90万元,其中1-6月新增特困供养对象52人、新增发放资金4.54万元。

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改善民生的建议范文

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改善民生的建议范文

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改善民生的建议范文题目: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改善民生的建议提案者:[委员] ;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切实改善民生的关键,其根本目的就是提高困难群众的生活水平、生命质量,让广大弱势群体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近年来,我省重视社会救助工作,在完善制度、落实政策、确保效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省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深入推进,我省的社会救助面依然很大,工作任务更加艰巨。

一、面临的主要问题1、救助范围的问题。

目前对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救助比较全面,但对部分低保边缘家庭的救助还显不足。

这些家庭按规定不能纳入经常性救助范围,有些家庭因疾病或其它突发性困难,其生活状况甚至比低保家庭还要困难。

对于这部分家庭如何掌握情况、界定标准、实施及时有效救助,有待进一步研究规范。

2、救助标准的问题。

近年来,社会救助总体水平逐步提高。

但是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价上涨等因素,大部分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生活仍较困难,特别是大病、重病无力就医及子女就学等问题突出,我省的社会救助标准有待进一步提高。

3、审核操作的问题。

社会救助的各项规定是明确的,程序是规范的,但实际情况往往极为复杂,给操作带来一定难度。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部分低保家庭的准确收入不易掌握;二是部分申报低保待遇的人员,其劳动能力认定没有政策依据;三是部分低保家庭住所不固定,加大了居委会的随访难度;四是对违反《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低保家庭不易实施责任追究等。

二、几点建议1、设立专门机构,加强基层救助工作力量。

建议组建区、街、居三级基层救助管理服务体系和组织网络,设立区社会救助中心或低保中心,负责全区的社会救助工作,街道设立相应的救助中心,增加编制,配备专职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制定工作制度,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及时、准确、动态地汇集区域内各类困难群众的基本信息,反馈各种帮扶救助情况,实现服务网络和工作程序的便民化和规范化,使全省的救助工作做到上统筹下整合,保证各有关部门资源共享,信息互通,使救助对象不被遗漏,得到的救助相对公平。

调研报告:当前社会救助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

调研报告:当前社会救助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

当前社会救助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当前,在党委、政府的关心重视下,我县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医疗等救助工作稳步推进,各类社会困难群体的生活有了基本保障,但基层反映还存在一些问题,需引起高度重视。

一、基本情况目前,我县城乡低保月人均补助分别为540元、300元,低保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明显。

2016年,全县累计发放城乡低保资金11277.4万元。

全县农村五保供养对象8576人,其中集中供养1946人,分散供养6630人,年供养标准分别提高到7944元和4000元,集中供养率23%。

同时基本实现了对孤儿、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应救尽救。

医疗救助灾害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及就业救助等其他救助工作有序开展,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存在问题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

个别基层民政工作者原则性不强,把关不严。

部分救助对象等、靠、要思想严重,对社会救助的公正性、有效性、及时性产生负面影响。

二是规范化管理还存在差距。

动态管理难,在实际工作中,“能进不能出”的矛盾比较突出,大部分享受低保的城乡居民存在只想进不想出的思想,收入核定难,有些收入和财产特别是隐形收入难以掌握,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救助对象的准确界定,存在人情保、轮流保、平均保等非正常现象。

三是基层社会救助专职人员配置不足。

虽然建立或明确了县、乡镇救助机构,但大都属于兼职,基层社会事务的不断延伸和扩展,使基层民政日益繁重的业务量与现行机构、人员、办公条件不对称的矛盾比较突出,不能适应现阶段民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数据化、信息化的要求。

缺乏县、乡镇、村三级联动,规范高效的社会救助运行管理机制,使各类救助信息难以准确收集和反馈,同时社会救助资源的分散难以确保困难群众得到及时的、不同需求的救助,无法真正实现“应帮尽帮、应救则救”的工作目标。

三、几点建议一要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社会救助工作舆论氛围。

社会救助工作是民生的最后保障线,要以社会救助工作有关要求以及认定条件、审核审批、补助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为重点,多渠道、多形式地深入开展相关政策宣传,扩大社会各界对民政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社会救助工作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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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社会救助体系的几点建议[摘要]社会救助制度在我国具有较长的发展历史,其在保障我国群众的基本生活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我国的社会救助制度主要包括生活社会救助、生产社会救助、医疗社会救助、灾害社会救助等,形成了一定体系。

由于经济体制改革及社会救助本身的弊端,我国社会救助体系存在严重不足,在分析国内外情况基础之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社会救助生活社会救助专项救助一、我国当前的社会救助体系建立有效的社会救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有助于将改革产生的社会代价降至最低水平,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我国社会经济长期以来一直处于较低的发展水平,依赖政府和社会救助的人数众多,再加上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不完善,社会保险缺位,这就十分突出了社会救助制度的地位和功能。

社会救助制度在保障我国群众的基本生活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有着不可替代的积极意义,因而,积极发展社会救助体系是当前摆在我国政府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我国的社会救助也有较长的发展历史,但改革开放前的社会救助制度是补缺型的,是在政府统一包办下的、济贫型的消极社会救助制度。

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始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为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政府对社会保障事业进行了根本性的变革,社会救助也越来越突显出其重要性,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已经成为社会共识。

按照国际经验,对付因社会经济结构调整而导致的较大规模的贫困问题,最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就是社会救助。

因此对于正处于转型时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建立较完善的社会救助体系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器。

当前,我国社会救助体系主要包括生活救助、生产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和灾害救助等,形成了以生活救助为主,其他救助为辅的基本框架。

二、我国社会救助体系的不足由于我国经济发展落后,社会保障制度正在不断探索和完善之中,社会救助体系更是在不断的实际救助工作中发展而来,难免会存在一些弊端。

只有正确认识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不足,吸收各国精华,才能真正发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稳定器作用,快速实现和谐社会,发展市场经济,从而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

(一)无专门的社会救助立法在现代社会,社会成员享受社会救助是一项基本的权力,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而我国至今仍没有专门的社会救助立法,目前的社会救助所依据的还是各种“条例”、“决定”、“通知”和“办法”等,没有一部明确、统一的法律,阻碍了我国社会救助工作的开展。

(1) 导致社会救助理念落后我国社会救助立法缺失,社会救助普法宣传教育更是欠缺,国民对社会救助认识不够,相关部门对社会救助也缺乏正确的理论指导,导致我国现行社会救助基本上还沿用传统的救助理念以个人或家庭的收入调查为基础,当个人或家庭收入低于政府确定的标准之后,可经申请获得相关救助。

实际救助的金额等于政府救助标准减去申请救助者的实际收入。

(2) 社会救助管理缺乏统筹由于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尚无统一的设计和专门的立法,各项救助制度是根据实际需要不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这就导致社会救助管理缺乏统筹和协调。

表现在:没有统一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如我国的灾害救助、最低生活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都属于民政部管理,但却分属于不同的部门管理,使得这些救助缺乏统一规划、管理,为救助的实施带来很大的不便。

管理部门缺乏统筹,难以适当地区分基本生活救助与专项救助,常常将他们捆绑在一起,从而导致那些迫切需要获得专项救助地人得不到相关救助,无法摆脱贫困。

(二)实际社会救助项目单一我国当前虽然建立了以生活救助为主,生产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和灾害救助等社会救助为辅的基本体系,但在具体实施中主要还是单一的生活救助,重在保障贫困居民的最低生活需求,其他专项救助仍“徒有其表”,实施困难,尚未取得明显成效。

如医疗社会救助制度,由于医疗体制改革,许多下岗职工或其他贫困居民难以支付高额的医疗费用,急需医疗社会救助,但我国医疗救助存在主管部门缺位或争当主管部门的现象,使求助者求助无门。

在住房社会救助实施过程中,由于存在划分对象、制定标准及经济适用房价格确定困难等问题,使得不少高收入家庭购买甚至高价炒卖经济适用房,而贫困居民依然无房可居,这就违背了建立经济适用房的初衷,使得住房社会救助形同虚设。

(三)城乡社会救助缺乏统筹二元制的城乡经济结构,使得城市市民一直比农民享受更多的社会福利,在困难时也比农民从政府和社会得到更多的社会救助,我国农民在生产、生活、住房、教育、医疗等几乎所有方面都靠自己来解决。

由于政策方面的倾斜,即使农村已初步建立了社会救助制度,仍难以贯彻落实。

据统计,截止2004年9月30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经覆盖了全国城市2199.4万贫困人口,相反,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至今还未能在全国推广,大部分贫困居民难以获得贫困救助,专项救助更是空谈。

由于农业比较收益的持续下降、农村社会经济的持续市场化和城乡差距的持续扩大,土地和家庭对于农民的保障作用已经明显衰减,社会救助的缺失将更一步加剧城乡经济差距,恶性循环不可避免。

三、完善我国社会救助体系的几点建议社会救助制度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处于重要的基础地位,在我国社会救助实践过程中发挥了明显的优势,因此,尽快改革我国当前社会救助制度的不足,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已经成为摆在政府和社会保障理论研究者的重大课题。

(一)确立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基本原则发展我国的社会救助制度应以尊重救助对象人格,提高救助对象自身能力为原则,达到消除绝对贫困现象,缩小相对贫困范围,维护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加快社会进步,实现社会和谐,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为目标。

以法律和制度为依据,以低收入和贫困群体为对象,以社区行政组织、社会福利机构等非政府机构为依托,依靠国家财政拨款,积极利用社会资源,建立起真正的以生活救助为主,医疗救助、住房救助等其他专项救助为辅的社会救助体系。

(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立法完善的社会救助立法是社会救助经常化、制度化、可持续的重要保障,而我国目前的社会救助所依据的仍是各种“条例”、“决定”、“通知”、和“办法”等,没有一部明确、统一的法律。

在实际的救助工作中,各种随意和变化的做法也广泛存在,大大影响了社会救助制度实施的效果。

社会救助体系是我国社会正常运行的必备体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十分突出,我们必须尽快完善社会救助立法。

针对我国当前社会救助立法不健全(法规政出多门,立法主体层次不同)和立法空白(住房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的情况,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社会救助立法:1.明确规定享受社会救助是贫困者的基本权力我国《宪法》的45条明确规定了社会救助是国家和政府应履行的义务,是贫困居民应享受的权力。

社会救助立法应以此为准,明确规定享受社会救助是贫困者的基本权力,是贫困者应得的社会援助,从而从源头上杜绝了救助工作者在进行社会救助时居高临下以施恩态度自居,伤害被救助者的尊严,践踏他们的权力;避免救助工作者把救助当作个人的恩惠,烂加施用,违背社会救助的目的和初衷。

2.规定政府是社会救助责任的主要承担者我国当前社会救助条例混乱,救济法规政出多门,立法主体层次高低不同,国务院,民政部和地方人民政府都制定了有关救助工作的规章条例,有的地方的救助立法走在了国家前面,例如,广东省1998年就通过了《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早于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缺乏统一的社会救助立法,使得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混乱,影响了社会救助制度实施的效果。

因此国家应尽早、确实的承担社会救助责任,制定专门的社会救助立法,并在社会救助实施中承担主要的财政责任。

3.对专项救助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我国的救助法规中,大都是对灾害救济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生活救助有较具体详细的规定,但对与贫困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医疗救助等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这就造成了我国专项救助在实施过程中的缺失。

因此,必须针对专项救助制定立法,对救助对象、经费来源、救助标准、发放程序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以法律形式保障贫困居民各方面的生活。

此外,我门还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来完善我国关于捐赠和慈善事业的法律制度,作为生活救助和专项救助的补充。

(三)发展非政府组织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可逾越,经济发展水平低,政府财力有限也不容忽视,政府不可能也无法包揽所有的社会救助资金;任何社会福利政策在对象覆盖范围上都有一个临界点,在福利项目设置上都有一个限度,不可能照顾到所有对象的个体需求,对于接近政府救助临界线的“边缘群体”,就需要挖掘社会资源,因此我们不能忽视社会力量在社会救助中的重要作用,国家应积极倡导发挥非政府组织的力量。

1.加强政府引导我国政府应积极制定相关的社会政策,通过政策杠杆的作用,来引导社会力量自觉的参与社会救助活动。

例如,根据英国经验,实行免税。

对社会捐赠实行全免税或允许税前列支;征收遗产税;对个人所得税实行累进税率制等,以促使高收入阶层尤其是先富阶层关心并热衷于慈善事业。

2.政府要积极扶持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政府要积极扶持非政府组织的发展,要为它门的发展壮大提供良好的法律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

各级政府应鼓励和支持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发展,积极倡导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个人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及社会服务活动,同时,应鼓励企事业单位建立帮困基金,开展职工互助互济活动,制定帮困措施,解决低收入困难职工的困难问题,从而缓解政府压力。

3.发挥非政府组织的灵活性非政府组织的灵活性显而易见,我国政府应积极重视NGO在解决特殊困难、重大困难针对性、灵活性强的特点和显著作用,大力发展慈善组织等福利性社团组织,并使慈善组织在社会监督、公开审计的制度规范下活动,以其自身准市场的机制获得更大的社会反响和良好的成长环境,快速发展,从而推动社会互助事业的发展。

(四)加快社会救助理论研究社会救助理论研究是社会救助体系发展和完善的先导,只有建立完善的社会救助理论研究体系,才能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救助理论,才能正确指导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实践的推进,才能真正实现社会救助的目标。

加强社会救助理论研究,就要积极组织和利用现有的研究机构、学校或社会专门研究人员对当前社会救助制度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或认识模糊的方面进行深入探讨研究,形成有一定深度和高度的社会救助理论体系,推动社会救助制度的开展;加强社会救助研究不能闭门造车,应不断的吸取国外尤其是英国的成功经验,进行比较研究,结合本国情况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同时还要深入研究社会救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关系,及形象社会救助的各类社会与经济发展指标,切实完善社会救助理论体系。

参考文献:[1]叶普万,贫困经济学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2]孙泾源,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年度报告[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3]刘冬梅,中国农村反贫困与政府干预[M],中国财经出版社,2003[4]唐均,中国社会救助制度的评估与[WZ],http://thjp.vip.sina.com/L.htm[5]洪大用,转型时期中国社会救助[M],辽宁教育出版社,2004[6]郭伟和,福利经济学[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7]Pat Thane,The Foundation of the Welfare State,Longman, 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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