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推动社会救助改革创新862

合集下载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设和谐社会,保障公民基本生活,加强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享受社会救助的对象、社会救助程序、社会救助工作的机构等相关方面。

第三条:社会救助的目标是为经济困难、身体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和失业的公民提供必要的救助。

第四条:社会救助的原则包括公平、公开、便利、灵活和务实等。

第五条:社会救助工作属于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职责,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加强监管,推动社会救助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社会救助对象第六条:社会救助对象包括经济困难、身体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和失业的公民。

第七条:经济困难家庭的认定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要综合考虑家庭的收入、财产、生活情况等因素。

第八条:身体残疾人的认定标准按照《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失去劳动能力的公民是指因意外事故、疾病或其他原因,致使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第十条:失业的公民是指符合国家就业政策规定的就业年龄段内,被农村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和创业工作的公民。

第三章:社会救助程序第十一条:社会救助的申请人可以向所在地的社会救助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社会救助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

第十三条:社会救助的评估程序应当确保真实、客观和公正,评估结果作为社会救助的依据。

第十四条:社会救助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救助对象发放救助资金或提供帮助,并建立相应的跟踪服务机制。

第四章:社会救助工作的机构和职责第十五条:社会救助工作由各级政府设立相应的社会救助机构负责,具体职责由各级政府确定。

第十六条:社会救助机构应当确保救助对象的信息安全,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第十七条:社会救助机构应当形成科学的管理制度,加强内部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五章:社会救助的资金来源和管理第十八条:社会救助资金的来源包括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的资金渠道。

最新广东省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工作方案

最新广东省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工作方案

广东省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工作方案范文一、总体目标全面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进一步完善省社会救助政策,提高社会救助水平,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协调机制,实现部门间社会救助信息互通互联、资源共享,形成合力,确保救助对象认定准确和管理科学,维护社会救助政策的公平、公开、公正,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最大使用效益。

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平台,提升社会救助公共服务能力,确保社会救助政策落地见效,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

畅通社会参与和监督渠道、实现“阳光救助”,共同开创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社会救助工作新局面。

二、具体任务(一)全面提升底线民生保障水平。

到20xx年按时完成省政府《关于提高广东省底线民生保障水平的实施方案》所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按时完成20xx年省政府“十件民生实事”。

(二)完善社会救助政策。

20xx年6月底前,以省政府规范文件形式出台《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认定暂行办法》,2015年以省人大立法形式完成《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的修订。

(三)建立救助申请家庭信息化核对管理信息系统。

2015年底,完成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核对及认定管理信息系统,健全信息核对平台,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

20xx年8月底前完成系统第一期开发。

(四)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

20xx年9月底前,珠三角地区100%、粤东西北地区50%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要在现有政府办事大厅、综合性服务窗口,设立社会救助服务窗口,通过购买服务方式配备1—2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社会救助宣传、受理、转办、协助、协调等,提升社会救助服务能力。

(五)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机制。

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

逐步建立社会慈善资源信息库和困难群众信息库,通过社会慈善网,为社会力量和困难群众提供社会救助项目、需求信息,搭建信息沟通桥梁。

民政部、教育部、财政部等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教育部、财政部等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教育部、财政部等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6.20•【文号】民发[2014]135号•【施行日期】2014.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民政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1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教育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卫生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4年2月21日以国务院649号令颁布,自5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对依靠自身能力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公民提供的物质帮助和服务,是保民生、托底线、救急难、促公平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关系到困难群众切身利益的维护和保障,关系到党和政府执政理念的实现和执政根基的稳固,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

《办法》的颁布施行,从法律上确立了社会救助的地位作用、基本原则、主体责任、制度安排、基本程序等,既为保障公民基本生活、维护公民基本生存权益提供了法制保障,也为政府各部门依法救助和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社会救助提供了法规依据,明确了行为规范,是社会救助事业发展新的里程碑,标志着新形势下社会救助事业迈上了法制化、体系化、规范化统筹发展的新阶段。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办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办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积极性和主动性。

学习《社会救助法》心得体会(大全5篇)

学习《社会救助法》心得体会(大全5篇)

学习《社会救助法》心得体会(大全5篇)第一篇:学习《社会救助法》心得体会学习《社会救助法》心得体会2020 年9 月7 日,《社会救助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此前,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明确将“社会救助法制健全完备,体制机制高效顺畅,服务管理便民惠民,兜底保障功能有效发挥,城乡困难群众都能得到及时救助”作为健全中国特色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内容。

作为一项基础性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对依靠自身努力难以满足其生存基本需求的公民给予的物质帮助和服务,旨在保证每一位公民都能获得基本的生存权利和发展权利,在促进社会安全和实现社会公平方面发挥兜底作用。

近年来,社会各界对社会救助法治化的要求越来越高,亟待通过立法提升社会救助的法律地位,构建完善的社会救助法律体系。

我国社会救助立法起步较晚,2014 年 2 月,国务院出台《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这是我国首次以行政规范的形式规定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八项社会救助制度,初步构建了一个民政统筹、分工负责、相互衔接,政府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救助体系。

实践表明,这一体系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方面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但还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和局限性,法治化和规范化水平亟待提高。

首先,社会救助规范不够统一。

《暂行办法》只是临时性的行政规范,在法律位阶、体系完整性和社会适应性方面均存在不完善之处。

统一立法的缺失,制约了社会救助体系的进一步定型和优化,导致制度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不够强,影响了社会救助的实施效果。

目前我国社会救助仍以行政立法、部门立法和地方立法为主,社会救助规范体系呈现出“碎片化”特征,这也增加了执法的难度。

其次,救助制度还不够全面。

长期以来,我国将法律规制的重心放在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专项救助上,而其他诸如教育救助、临时救助等项目只有行政机关的政策文件指导,有些救助活动缺乏全国性规范性文件。

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9.08•【字号】阳政发〔2015〕16号•【施行日期】2015.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阳政发〔2015〕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属以上企业: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对依靠自身能力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公民提供的物质帮助和服务,是保民生、托底线、救急难、促公平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对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实现党和政府的执政理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类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为社会救助事业长远发展提供了法律遵循,已于2014年5月1日正式施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办法》,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规范社会救助工作,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4〕3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办法》,整合完善全市社会救助政策,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实现救助标准与本地人均消费水平相挂钩,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实现市、县(区)两级政府各部门间社会救助信息互通互联、资源共享、形成合力,确保救助对象认定准确、管理科学,维护社会救助政策的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最大使用效益。

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平台,提升社会救助公共服务能力,确保社会救助政策落地见效,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畅通社会参与和监督渠道,实现“阳光救助”,共同开创保民生、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社会救助工作新局面。

二、具体任务(一)健全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充实和加强市、县(区)两级社会救助工作协调领导机构,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情况通报制度、信息共享制度。

社会救助 改革创新 意见

社会救助 改革创新 意见

社会救助改革创新意见
为了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科学化、精准化、可持续性,现提出以下改革创新意见:
一、优化社会救助制度
1. 建立分类、分层次的社会救助制度,根据困难程度和需求差异,分为临时救助、一般救助、特别救助三类。

2. 完善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机制,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障的有效对接。

3. 推进社会救助与就业、医疗、教育等相关政策的互动配合,提高困难群众脱贫致富的能力。

二、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科学化
1. 建立精准识别、分层分类、动态管理的社会救助信息系统,确保社会救助对象的识别和管理的准确性。

2. 制定科学的社会救助标准,实现救助标准的动态调整和适应性。

3. 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推进社会救助工作的精准化
1. 实施“以需求为导向、以结果为导向”的救助模式,确保救助对象的实际需求能够得到满足。

2. 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创新社会救助的形式和方法。

3. 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的协调机制,实现社会救助资源的共享和协同。

四、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可持续性
1. 完善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机制,确保救助基金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2. 探索发展社会救助产业,增加救助对象的就业机会和脱贫致富的能力。

3.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发挥多方力量的作用,共同推进社会救助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以上是社会救助改革创新的意见,希望能够为社会救助工作的改革和发展提供参考。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9.06•【字号】宿政发〔2015〕19号•【施行日期】2015.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宿政发〔2015〕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相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3)号),加快推进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和改善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现公开、公平、公正、及时。

整合救助资源,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加大资金投入,鼓励社会参与,实现应保尽保、应助尽助,努力构建体系完善、机制健全、标准科学、高效快捷、城乡统筹、衔接互补、区域均衡的社会救助新格局。

二、完善政策措施,推进体系建设(一)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各县、区要严格按照低保申请审批程序,准确核实申请救助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情况,把好受理、审核、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和监督等关口;落实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和低保对象末端长期公示制度,坚决杜绝“人情保”、“错保”,以及“拆(并)户保”等问题;按照“定期审核、动态管理”原则,进一步加强低保动态管理,健全低保准入和退出长效机制,全面运用低保信息系统,加强城乡低保信息化管理,按时完成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的信息采集、录入工作,加快推进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强化救助申请人家庭收入核算工作手段,准确认定低保家庭,实行分类差额救助,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信息数据更新及时,动态管理准确有效。

学习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推动社会救助改革创新

学习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推动社会救助改革创新

8、拓展社会救助工作方式。《办法》明确要求,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 工作者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 、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这一规定,既是落实党中央建 设宏大社工人才队伍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也是推动社 会救助工作方式由传统的、单一的物质救助,向物质保 障、生活帮扶、精神慰藉、心理疏导、能力提升相结合 的专业化、个性化、发展型救助转变的创新之举。
2、统筹推进城乡社会救助发展。突破城乡二元思维,统筹 城乡发展,努力实现城乡居民在社会救助方面权利公平、机会 公平、规则公平,是《办法》的基本立足点。在最低生活保障 方面,《办法》规定了相同的制度安排和申请流程,实现了困 难群众申请低保的权利公平。在特困人员供养方面,《办法》 将农村五保供养制度与城市“三无”人员救助制度,统一为特 困人员供养制度。在医疗救助方面,《办法》不再区分城市医 疗救助和农村医疗救助,而是规定了相同的制度安排,实现了 救助内容、救助方式、救助资金和救助程序的城乡统筹。在临 时救助方面,《办法》同样规定了城乡统一的资格条件、申请 审批流程和救助方法。
10、健全违法违纪责任追究机制。为解决社会救助管理 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办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等七种行为,提出了明确的责任追究要求。同时规定, 对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 部门责令追回,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对于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 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健全社会救助 违法违纪责任追究机制,对解决长期存在的骗助、错助问题 ,是有力的管理手段,也能够促进经办人员和负责干部增强 责任感,进一步堵塞漏洞,防止出问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ilujl
11
6 、明晰规范申请办理的途径。为解决困难群众求助 有门、受助及时问题,《办法》在规范各项社会救助申 请、受理渠道的同时,从两个方面明晰了救助申请办理 途径。一是突出了民政部门的责任。申请人不清楚向谁 提出申请时,可以先向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县级民政部 门求助,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或转 办。二是要求在乡镇(街道)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 请的窗口,并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这些规定对于 畅通社会救助申请办理渠道,实现一门受理、协同办理 ,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具有重要意义 。
ilujl
9
4 、提供建立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法定依据。近年来,推进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越来越需要法定依据。《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根据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 助家庭的请求、委托,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 、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 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 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这一规定,赋予了民政部门查询、核 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的条件。《办法》同时规定,县级以 上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 这为各地核对机构和平台建设提供了依据。
3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解读
(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制定的意义及背景
1、意义:(1)维持市场经济高效运行的基础性制度安排;( 2)以法治形式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建设;(3)明确了社会救助 的内容;(4)为《社会救助法》的科学制定积累更多经验。 2、背景:《社会救助法》是民政部门的夙愿(1994年民政部 即开始筹划起草),但目前仍面临着需要更多部门认识上统一 、实践经验提炼、制度持续创新,尚无法完全定型等问题。同 法律相比,行政法规的灵活性更强一些,为下一步推进改革、 获取经验、创新发展提供了空间。
学习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推动社会救助改革创新
社会救助处 陆 敏 2014年4月11日
ilujl
1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2014年2月21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第649号 令,公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自2014年5月1日 施行。
2
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解读 二、我市社会救助工作基本情况 三、贯彻落实《办法》的措施及建议
ilujl 10
5、提出救急难的方针性要求。《办法》将托底线、救急 难、可持续作为社会救助工作方针,其中,救急难是一个 新提法,也是一项新要求。《办法》着眼于发挥医疗救助 、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救助制度功能和社会力量参与的 协同作用,突出临时救助的救急难功能,解决群众生活中 可能遭遇的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问题,为开展救 急难工作提供了指引和条件,有利于进一步织密编牢社会 救助安全网,守住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的底线。
ilujl 7
2 、统筹推进城乡社会救助发展。突破城乡二元思维,统筹 城乡发展,努力实现城乡居民在社会救助方面权利公平、机会 公平、规则公平,是《办法》的基本立足点。在最低生活保障 方面,《办法》规定了相同的制度安排和申请流程,实现了困 难群众申请低保的权利公平。在特困人员供养方面,《办法》 将农村五保供养制度与城市“三无”人员救助制度,统一为特 困人员供养制度。在医疗救助方面,《办法》不再区分城市医 疗救助和农村医疗救助,而是规定了相同的制度安排,实现了 救助内容、救助方式、救助资金和救助程序的城乡统筹。在临 时救助方面,《办法》同样规定了城乡统一的资格条件、申请 审批流程和救助方法。
ilujl 12
7、昭示社会力量参与的支持条件。社会力量是社会 救助事业发展的重要主体,社会救助是社会力量发挥积 极作用的重要领域。《办法》对社会力量参与作出四方 面支持性规定。一是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 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 式,参与社会救助;二是明确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 减免等政策;三是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以将社会救 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 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四是要求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相关 机构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
4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解读
(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共十三章、七十个条款。 第一章 总则 (主要规定社会救助的制度功能、原则、各级 各相关部门职责以及保障措施); 第二章至第十章 (分章节明确了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基本内容 :8项制度+社会力量参与); 第十一章至第十三章 (主要规定了监督措施、法制责任及执 行时间)。
5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解读
(三)《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提出的新要求
《办法》在梳理、归纳原来以其他法制形式分立的社 会救助制度的同时,对各项社会救助作出了一系列新 规定,提出了一些新要求,为在新形势下做好社会救 助工作提供了依据,为发展社会救助事业指明了方向 ,主要体现在十个方面:
6
1、综合构建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办法》首次明确将最 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 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8项制度和社会 力量参与作为社会救助基本内容,构建了一个分工负责、相 互衔接、协调实施,政府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的具有 中国特色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办法》同时赋予民政部门 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 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有利于统筹解决社会救助 工作面临的问题,实现各项制度之间的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 ,共同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ilujl 8
3 、明确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办法》设专章对临时 救助制度的功能定位、对象范围、实施程序等作出规定,明 确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 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 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 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给予临时救助。以行政法规形式规范临时救助制度,不仅填 补了国家层面救助制度的空白,而且为下一步全国全面实施 奠定了坚实基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