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中国环境管理的机构和职责

中国环境管理的机构和职责中国的环境管理机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海洋局等。
这些机构在保护和管理环境方面承担着重要的职责。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是中国政府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
它的职责包括制定环境保护政策、法律和法规,制定和实施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组织环境监测和评估,督促各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落实环境保护责任。
环境保护部还负责处理环境污染事件,开展环境资源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推动环境科学技术进步等。
其次,国家能源局负责能源发展战略和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往往与环境污染密切相关,国家能源局承担着监管能源行业的职责,既要确保能源供应的稳定,又要推动能源的清洁生产和节约利用,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则负责宏观经济调控和规划管理。
在环境管理方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能源价格、排放限额、环保投资等政策,推动环境友好型产业的发展,调节各地区和各行业之间的经济和环境利益关系。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林业和草原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森林和草原是重要的生态系统,对于水土保持、气候调节、生物多样性维护等具有重要作用。
该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森林和草原资源保护的政策和措施,推动林业和草原业的可持续发展,保护和修复生态系统。
国家海洋局负责海洋资源的管理和保护。
海洋覆盖了中国广阔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具有丰富的生物资源和矿产资源。
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必须与环境保护相结合,国家海洋局负责制定和实施海洋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措施,保护海洋生态系统和海洋生物多样性。
除了以上这些机构外,中国还设立了许多其他环境管理机构,如水利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
所有这些机构在各自的领域内负责环境管理和保护工作,形成了一个系统完整、相互配合的环境管理体系。
总之,中国环境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制定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法规,组织环境监测和评估,推动环境科学技术的进步,管理和保护各类自然资源,推动产业的清洁生产和资源节约利用,处理环境事件,加强环境宣传教育等。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规范运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规范运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3.08.21•【文号】国能发监管〔2023〕57号•【施行日期】2023.08.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规范运作的指导意见国能发监管〔2023〕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天津、内蒙古、辽宁、上海、重庆、四川、甘肃、广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电力企业、交易中心: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协同共治作用,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运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保障电力市场平稳运行,推动电力市场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组建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是电力交易机构实现独立规范运行的重要保障措施。
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是独立于电力交易机构的自治性议事协调机制,履行建立健全市场成员行为自律职责,与运营机构市场监测、监管机构专业监管共同构建电力市场运行“三道防线”。
随着电力市场建设步伐日益加快,主体类别、市场规则、交易品种呈现多样化态势,进一步加强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规范运作,有利于促进电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市场成员合法权益。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依法依规、客观中立、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构建主体多元、竞争有序的电力交易格局为目标,充分发挥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在电力市场建设过程中的议事协调作用,建立科学合理的议事机制,充分体现市场各方意愿,为市场各方积极参与电力市场建设提供平等的议事平台和机制保障,促进电力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定方案全文)

遴选公告: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定方案全文)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为副部级。
第三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起草全国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部门规章。
研究提出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提出国家战略物资储备规划、国家储备品种目录的建议。
根据国家储备总体发展规划和品种目录,组织实施国家战略和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
(三)管理国家粮食、棉花和食糖储备,负责中央储备粮棉行政管理。
监测国际国内粮食和战略物资供求变化并预测预警,承担全国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承担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日常工作。
(四)拟订粮食和物资储备仓储管理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
负责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承担国家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
(五)根据国家储备总体发展规划,统一负责储备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
拟订国家储备基础设施、粮食流通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有关储备基础设施和粮食流通设施国家投资项目。
(六)负责对管理的政府储备、企业储备以及储备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七)负责粮食流通行业管理,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拟订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有关标准、粮食质量标准,制定有关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
负责粮食和物资储备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国务院组织结构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温家宝活动报道集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回良玉(回族)张德江王岐山国务委员:刘延东(女)梁光烈马凯孟建柱戴秉国(土家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设立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外交部国防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务院秘书长: 马 凯(兼)国务院组成部门(27个)直属特设机构 直属机构 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重要会议国务院全体会议 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根据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 权利;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 建置和区域划分;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保障光伏电站和电力系统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运行,促进光伏发电行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光伏电站的行业管理、年度开发建设方案、项目建设管理、电网接入管理、运行监测等。
分布式光伏发电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光伏电站开发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家能源局指导下,负责本省(区、市)光伏电站开发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光伏电站的国家规划与政策执行、资质许可、公平接网、电力消纳等方面的监管工作。
电网企业承担光伏电站并网条件的落实或认定、电网接入、调度能力优化、电量收购等工作,配合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分析测算电网消纳能力与接入送出条件。
有关方面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等规定做好光伏电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行业管理第四条国家能源局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确定全国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的总体目标和重大布局,并结合发展实际与需要适时调整。
第五条国家能源局依托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组织开展并网在运光伏电站项目的建档立卡工作。
建档立卡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业主、装机容量、并网时间、项目运行状态等信息。
每个建档立卡的光伏电站项目由系统自动生成项目编码,作为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唯一身份识别代码。
第六条国家能源局加强对光伏电站项目开发建设及运行的全过程监测,规范市场开发秩序,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光伏电站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完善行业政策、规范和标准等,并会同有关部门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相关支持政策。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4•【字号】长政办发[2011]88号•【施行日期】2011.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8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能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10〕13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组〔2010〕8号),设立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修订调减全市投资核准目录,缩小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
(三)将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将原市经委管理的能源管理办公室(市能源执法队)更名为市能源局(市能源执法支队),划入市发改委管理。
(五)集中精力抓好宏观调控。
重点是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涉及全市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的重要问题,分析国内外与省、市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进行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加强投资宏观管理,调控全市社会投资总规模;促进区域合作和协调发展,推动缩小地区发展差距;推进可持续发展和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负责行业协调和指导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工作。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1〕60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1〕60号各派出机构,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推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规范电力系统并网运行管理,国家能源局对《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进行了修订,并将名称修改为《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要根据《规定》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制修订各地现行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国家能源局备案。
国家能源局2021年12月21日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持续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及电力市场有序运营,促进源网荷储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电力安全隐患监督规定(3篇)

第1篇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安全隐患监督工作,保障电力安全生产,预防电力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力安全隐患,是指在电力生产、建设、运行、检修等过程中,可能导致电力事故发生的各种不安全因素,包括设备设施、人员、环境、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电力安全隐患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分级分类、重点监管;(三)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四)责任到人、奖惩分明。
第四条电力安全隐患监督工作应当覆盖电力行业的各个环节,包括电力企业、电力设施、电力作业、电力监管等。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力安全隐患监督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安全隐患监督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电力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电力安全隐患监督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对电力企业电力安全隐患监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九条电力安全隐患监督工作应当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机构应当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三、隐患排查与治理第十条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电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范围、方法和要求。
第十一条电力企业应当定期开展电力安全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隐患及时进行治理。
第十二条电力安全隐患排查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全面排查,不留死角;(二)深入分析,找出原因;(三)分类治理,确保实效。
第十三条电力企业应当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确保整改到位。
第十四条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电力安全隐患治理档案,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整改等情况。
四、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电力企业电力安全隐患监督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六条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定期对电力企业电力安全隐患监督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考核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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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2号),设立国家能源局(副部级),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
一、职责调整
(一)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能源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划入国家能源局。
具体包括:拟订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实施对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的管理;管理国家石油储备;提出发展新能源和能源行业节能的政策措施;开展能源国际合作。
(二)将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的核电管理职责划入国家能源局。
(三)将原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国家能源局。
(四)加强对能源问题的前瞻性、综合性、战略性研究,拟订能源发展规划、重大政策和标准并组织落实,提高国家能源安全的保障能力。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的建议,拟订能源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能源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拟订有关改革方案,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负责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含核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业管理,组织制定能源行业标准,监测能源发展情况,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
(三)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组织推进能源重大设备研发,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
(四)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负责能源预测预警,发布能源信息,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
(六)负责核电管理,拟订核电发展规划、准入条件、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提出核电布局和重大项目审核意见,组织协调和指导核电科研工作,组织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七)拟订国家石油储备规划、政策并实施管理,监测国内外石油市场供求变化,提出国家石油储备订货、轮换和动用建议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石油储备设施项目,监督管理商业石油储备。
(八)牵头开展能源国际合作,与外国能源主管部门和国际能源组织谈判并签订协议,协调境外能源开发利用工作,按规定权限核准或审核能源(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天然铀等)境外重大投资项目。
(九)参与制定与能源相关的资源、财税、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提出能源价格调整和进出口总量建议。
(十)承担国家能源委员会具体工作。
(十一)承办国务院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能源局设9个内设机构(副司局级):
(一)综合司。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和人事、党群、监察、财务、资产管理、离退休干部工作;承担能源行业统计、预测预警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新闻发布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
研究能源重大问题;组织起草有关能源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三)发展规划司。
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的建议;组织拟订能源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产业政策;承担能源综合业务;承担能源体制改革有关工作。
(四)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司。
指导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承担科技进步和装备相关工作;组织拟订能源行业标准。
(五)电力司。
拟订火电、核电和电网有关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电力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组织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六)煤炭司。
承担煤炭行业管理工作;拟订煤炭开发、煤层气、煤炭加工转化为清洁能源产品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煤炭体制改革有关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煤层气开发、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
(七)石油天然气司(国家石油储备办公室)。
承担石油、天然气行业管理工作;拟订油气开发、炼油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承担国家石油储备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商业石油储备。
(八)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
指导协调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农村能源发展;组织拟订新能源、水能、生物质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九)国际合作司。
承担能源国际合作工作;拟订能源对外开放战略、规划及政策;协调境外能源开发利用;承担机关外事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综合司。
四、人员编制
国家能源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12名。
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职数30名(含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国家能源局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关系。
(1)国家能源局拟订的能源发展战略、重大规划、产业政策和提出的能源体制改革建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或审核后报国务院。
(2)国家能源局按规定权限核准、审核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能源投资项目,其中重大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或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能源的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由国家能源局汇总提出安排建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后下达。
(3)国家能源局拟订的石油战略储备规划和石油战略储备设施项目,提出的国家石油战略储备收储、动用建议,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4)国家能源局提出调整能源产品价格的建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调整涉及能源产品的价格,应征求国家能源局意见。
(5)核电自主化工作,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导下,由国家能源局组织实施。
(二)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的行业管理由国家能源局负责,其他石油化工和煤化工的行业管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三)国家石油储备中心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划给国家能源局管理。
其他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