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版《宜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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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宜昌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1.总则1.1 为加强城乡规划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制定本规定。

1.2 凡在本市域城市和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除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标准等外,还必须遵守本规定。

1.3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域城市和镇规划区范围,其他乡村可参照执行。

2.城乡规划编制体系2.1本市城乡规划的编制分为城乡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其中,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法定图则、修建性详细规划。

根据需要,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

2.2城市和镇规划的编制应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

2.3城市和镇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应据此编制近期建设规划。

编制的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五年(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年限一致),内容必须符合建设部《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

2.4城乡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中必须明确强制性内容,即在图纸上有准确的标注,在文本中有明确规范的表述,并应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

2.5本市规划建设区划分为若干个分区,各分区规划界线在总体规划中确定。

编制分区规划应在总体规划指导下进行。

2.6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大于6万平方米的,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小于6万平方米、大于1万平方米的,应根据地形复杂程度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小于1万平方米的,应做总平面规划设计。

3.城市用地3.1城市用地分类3.1.1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编制的各个阶段。

3.1.2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3.1.3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表2.0.5的规定。

3.2城市和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用地汇总表和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BGJ137-90)附录三的附表一和附表二的格式。

宜昌市城市总体规划

宜昌市城市总体规划

宜昌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概况一、规划编制背景与技术路线(一)规划编制背景宜昌市历史上编制过多次城市总体规划,最近一次城市总体规划(1992-2010年)1994年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审批实施,对宜昌市的发展起到重要指导作用。

随着三峡工程的建设完成,外部社会经济环境的改变,宜昌市自身发展以及在区域中的地位都面临各种各样的机遇和挑战,需要通过对1992版总体规划的修编,从规划政策方面对未来发展作出整体把握。

湖北省建设厅于2004年批准宜昌市对上版总体规划进行修编。

对于本次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产生重要影响的背景因素有如下方面:第一,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五中全会报告明确了今后20年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提出城镇化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要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逐步提高城镇化水平,坚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走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

本次规划的规划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时期,因此规划要立足宜昌实际,从城市规划的角度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第二,十六大之后,中央提出“科学发展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发展原则。

城市规划涉及城市中多方面利益,因此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全面发展,坚持协调发展,坚持可持续发展,将构建和谐社会作为主要目标。

第三,近年来国家《政府工作报告》都提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抓紧研究制定促进中部崛起的规划和措施”等相关战略。

“中部崛起”战略目标的实现,一是要依靠中央政府的推动,二是要依靠中部地区的自我努力。

在“中部崛起”的大目标之下,具有发展优势的城市和地区将是国家重点扶持的对象。

东部产业转移的承接地,有机会通过努力实现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宜昌是中部地区独具特色,较有发展活力的城市,具有无可替代的区位和较好的发展条件,必须牢牢把握这一战略机遇期,在国家梯度发展战略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等部委提出的有关土地和城市规划的政策。

主要包括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严格规划编制和审批,加强资源、环境和生态要素的研究与保护,建设节约型城市。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8月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城市和镇、乡应当依照《城乡规划法》和本条例编制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需要编制规划的村庄,应当编制村庄规划。

其他村庄根据发展需要编制村庄规划,但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注重保护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保持传统风貌,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五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体现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并处理好与交通、水利等相关规划的关系。

城乡规划应当采取政府组织、部门合作、专家领衔、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方式编制,并通过本行政区域的主要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2.07•【字号】宜府办发〔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2〕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0月18日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公布的《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2月7日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提高城市管理执法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国务院、省关于深化城市执法体制改革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宜昌市城区(含夷陵区和宜昌高新区)范围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组织和实施。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依法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领域全部和其他相关领域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权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分级负责、权责统一、协调创新的原则,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

市、区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等状况,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城管执法人员)和执法装备,并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宜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宜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宜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版)宜昌市规划局二〇一八年九月关于修订《宜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版)》的说明一、修订背景《宜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版)》(以下简称《技术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发布施行以来,对于指导我市城市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有效实施城市总体规划,提高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标准化、法制化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国家相关法律规范陆续修订出台,城市建设快速发展,以及国家关于新型城镇化、城乡统筹、生态文明建设等新的发展要求,现有《技术规定》部分条款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实和发展需要。

在《技术规定》施行过程中,也反应出部分条款操作性不强或界定模糊,部分建设控制要求存在遗漏,部分新兴建设方式无管理控制要求等具体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管理操作依据,经广泛征求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意见,参考其他城市的先进经验,归纳修订形成《宜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版)》。

二、修订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城镇建设部分、房屋建筑部分》;(四)《城市规划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五)《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六)《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七)《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八)其他相关技术规范和规范性文件。

三、修订过程本次修订工作于2014年3月启动,期间经过多次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形成修订成果。

2014年12月,省内行业专家对修订成果进行了技术咨询论证,随后结合专家咨询意见和国家相关规范的修订,进一步更新优化了修订成果。

2016年3月,宜昌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同意了修订成果。

此后结合近年宜昌城市建设新趋势,陆续增加或删减修订部分条款,形成《宜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版)》。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宜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版)》是以《宜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版)》为基础,结合宜昌市城乡规划管理实际情况,通过整合、调整、更新和增减,形成总则、城市用地、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工程、道路与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生态保护和城市景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镇乡村庄规划、附则与说明、名词解释、计算规则,共九个章节及三个附录。

最新宜昌市建筑规划规定

最新宜昌市建筑规划规定

1.总则1.1 为加强城乡规划的标准化、规化和法制化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制定本规定。

1.2 凡在本市域城市和镇规划区进行建设活动除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国家机关的规性文件、标准等外,还必须遵守本规定。

1.3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域城市和镇规划区围,其他乡村可参照执行。

2.城乡规划编制体系2.1本市城乡规划的编制分为城乡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其中,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法定图则、修建性详细规划。

根据需要,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

2.2城市和镇规划的编制应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

2.3城市和镇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应据此编制近期建设规划。

编制的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五年(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年限一致),容必须符合建设部《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

2.4城乡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中必须明确强制性容,即在图纸上有准确的标注,在文本中有明确规的表述,并应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

2.5本市规划建设区划分为若干个分区,各分区规划界线在总体规划中确定。

编制分区规划应在总体规划指导下进行。

2.6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大于6万平方米的,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小于6万平方米、大于1万平方米的,应根据地形复杂程度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小于1万平方米的,应做总平面规划设计。

3.城市用地3.1城市用地分类3.1.1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编制的各个阶段。

3.1.2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3.1.3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表2.0.5的规定。

3.2城市和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用地汇总表和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BGJ137-90)附录三的附表一和附表二的格式。

宜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条款(doc 9页)_New

宜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条款(doc 9页)《宜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部分修改补充条款一、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标准应符合本规定下列条款,未涉及类别配建标准参照国家部委颁布实施的相关规定执行:(一)居住建筑停车配建标准:1、一类居住用地商品住宅按照每千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8个车位要求配建,其地下停车位应达到总停车位的90%。

2、二类居住用地商品住宅按照每千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6个车位要求配建,其地下停车位应达到总停车位的90%。

3、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按照每千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4个车位要求配建,其地下停车位应达到总停车位的60%。

4、廉租房、农村居民单元式住房按照每千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2个车位要求配建。

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如因后期规划道路红线调整造成建筑基地面积缩小的,仍按原批准核定的建筑基地面积计算。

(二)一般情况下,涉及容积率的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有以下情况,按照本规定执行:1、公共建筑的建筑层高超常规指标的,应按下列规定计算:(1)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2)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高于3.0米。

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等于4.4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其建筑层高大于、等于6.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3)当办公、酒店等公共建筑层高大于、等于5.1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其建筑层高大于、等于7.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4)住宅底层为商业的,商业用房的层高不得大于4.8米。

当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6.1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其建筑层高大于、等于10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1.26•【字号】宜府办发〔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城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月26日宜昌市城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综合利用,加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保护地下空间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含夷陵区和宜昌高新区)范围内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对国防、人民防空、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情形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建设用地地表以下的空间,根据工程规划许可明确的±0以及《宜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确定。

地下空间具体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

结建地下空间是指由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第四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公益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新设立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地上或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

第五条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取得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属于建设用地的一部分,适用于建设用地管理法律法规等一般性规定。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30•【字号】宜府办发[2010]045号•【施行日期】2010.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0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9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宜文〔2010〕1号)精神,设立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为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强化服务职责,加强应急、督查和综合协调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二)增加负责市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

(三)增加负责全市金融业发展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市政府部门的目标管理职责。

(五)加强为大企业、项目建设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市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二)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

(三)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社会法人请示市政府的事项,提出拟办、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四)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对市政府部门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决定。

(五)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决定事项及市政府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宜昌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概况

宜昌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概况一、规划编制背景与技术路线(一)规划编制背景宜昌市历史上编制过多次城市总体规划,最近一次城市总体规划(1992-2010年)1994年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审批实施,对宜昌市的发展起到重要指导作用。

随着三峡工程的建设完成,外部社会经济环境的改变,宜昌市自身发展以及在区域中的地位都面临各种各样的机遇和挑战,需要通过对1992版总体规划的修编,从规划政策方面对未来发展作出整体把握。

湖北省建设厅于2004年批准宜昌市对上版总体规划进行修编。

对于本次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产生重要影响的背景因素有如下方面:第一,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五中全会报告明确了今后20年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提出城镇化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要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逐步提高城镇化水平,坚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走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

本次规划的规划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时期,因此规划要立足宜昌实际,从城市规划的角度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第二,十六大之后,中央提出“科学发展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发展原则。

城市规划涉及城市中多方面利益,因此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全面发展,坚持协调发展,坚持可持续发展,将构建和谐社会作为主要目标。

第三,近年来国家《政府工作报告》都提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抓紧研究制定促进中部崛起的规划和措施”等相关战略。

“中部崛起”战略目标的实现,一是要依靠中央政府的推动,二是要依靠中部地区的自我努力。

在“中部崛起”的大目标之下,具有发展优势的城市和地区将是国家重点扶持的对象。

东部产业转移的承接地,有机会通过努力实现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宜昌是中部地区独具特色,较有发展活力的城市,具有无可替代的区位和较好的发展条件,必须牢牢把握这一战略机遇期,在国家梯度发展战略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等部委提出的有关土地和城市规划的政策。

主要包括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严格规划编制和审批,加强资源、环境和生态要素的研究与保护,建设节约型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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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1.1 为加强城乡规划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制定本规定。

1.2 凡在本市域城市和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除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标准等外,还必须遵守本规定。

1.3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域城市和镇规划区范围,其他乡村可参照执行。

2.城乡规划编制体系2.1本市城乡规划的编制分为城乡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其中,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法定图则、修建性详细规划。

根据需要,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

2.2城市和镇规划的编制应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

2.3城市和镇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应据此编制近期建设规划。

编制的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五年(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年限一致),内容必须符合建设部《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

2.4城乡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中必须明确强制性内容,即在图纸上有准确的标注,在文本中有明确规范的表述,并应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

2.5本市规划建设区划分为若干个分区,各分区规划界线在总体规划中确定。

编制分区规划应在总体规划指导下进行。

2.6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大于6万平方米的,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小于6万平方米、大于1万平方米的,应根据地形复杂程度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小于1万平方米的,应做总平面规划设计。

3.城市用地3.1城市用地分类3.1.1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编制的各个阶段。

3.1.2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3.1.3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表2.0.5的规定。

3.2城市和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用地汇总表和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BGJ137-90)附录三的附表一和附表二的格式。

3.3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的《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

4.居住用地4.1居住用地的选址4.1.1居住用地的选址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加以确定,应保障居民适宜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

4.1.2居住用地选址宜具有良好的建设条件,防止洪涝、地质等自然灾害的威胁。

4.2居住用地布局和规划设计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的规定。

4.3居住用地规划标准4.3.1居住用地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应按表4.3.1控制:居住用地控制指标(%)4.3.2人均居住用地应按表4.3.2控制:人均居住用地控制表(平方米/人)4.3.3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4.3.4居住小区、组团开发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一)低层居住建筑为5000平方米(农村自建房除外);(二)多层居住建筑为7000平方米;(三)中高层、高层居住建筑为10000平方米。

建设用地未达到以上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扩大用地进行调整、合并的;居住用地综合技术经济指标注:▲必要指标;△选用指标。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规划建设区内的现状农村地区的建设,因拆迁安臵需要等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以上规定面积。

4.4住宅建筑4.4.1根据本市地理位臵和气候条件,建筑朝向以南偏西15度至南偏东15度为宜。

4.4.2居住区、小区、组团的住宅建筑套密度、住宅面积净密度的强制性指标,必须符合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6]165号)的有关要求。

5. 工业、仓储用地5.1工业用地工业用地(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各层次城市规划编制严格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工业用地原则上分类至中类(即一类、二类、三类工业工地),不再细分。

5.1.1工业区选址5.1.1.1工业区不得在下列地段选址:(一)发生地震断层的地区;(二)泥石流、滑坡、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三)矿陷落(错动)区界限内;(四)爆破危险范围内;(五)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六)重要的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七)国家规定的风景区及森林和自然保护区;(八)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九)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广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十)Ⅳ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和Ⅲ级膨胀土等工程地质恶劣地区;(十一)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

5.1.1.2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业不得布臵在城市上风向,有水污染物排放的企业不得布臵在城市上游地区。

5.1.1.3.三类工业严禁在邻近水源保护区和旅游区附近选址,不应设臵在太平溪至虎牙滩长江两岸。

5.1.2一般布局准则5.1.2.1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加以确定,应注重产业集聚,符合集中有序、有效利用土地资源、节约用地的原则;5.1.2.2能够方便、快捷地进入区域货物运输系统,如铁路、高速公路、码头和机场等;5.1.2.3能够满足未来发展需要,并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和排水条件的用地;5.1.2.4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包括水、电、废物处理和燃料供应设施。

5.1.2.5工业项目建设应节约和集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

5.1.3工业项目的建筑密度不得小于30%,容积率应不小于0.6,且应符合表7.2.1的规定;工业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5.1.3.1有特殊工艺要求的专业厂房工业区,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由工业区详细规划确定。

5.1.4一类、二类工业区厂房以多层为主,但不宜超过六层。

5.2仓储用地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5.2.1仓储用地分为普通仓库用地(W1)和危险品仓库用地(W2)。

5.2.2仓库用地与居住用地之间的卫生防护带应满足表5.2.2的规定:仓库用地与居住用地卫生防护带宽度表5.2.3各类仓库至重要的、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设施和机构(如疗养院、医院、高级住宅区)的距离,按表5.2.2的规定值增加0.5~1倍。

5.2.4多层仓库区的建筑密度不宜超过35%,单层仓库区的建筑密度不宜超过45%;多层仓库的建筑容积率不宜超过1.5。

6. 城市绿地和生态环境6.1建成区绿地率及城市绿化覆盖率6.1.1建成区绿地率不低于30%。

6.1.2城市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0%。

6.2公共绿地6.2.1各分区公共绿地面积人均应大于8平方米。

6.2.2公共绿地规划各项指标应符合表6.2.2规定。

公共绿地规划指标6.3附属绿地6.3.1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例应符合表6.3.1的有关规定。

单位附属绿地率规划指标表6.3.16.3.2道路两旁的公共设施与高层建筑应预留绿化用地,并与道路景观和城市景观相协调。

6.3.3市政设施用地绿化应以卫生防护为主,应结合市政设施类型,选择绿化方式。

6.4道路绿化6.4.1道路绿化面积应根据道路性质和相关规范合理确定。

6.4.2滨临长江等水体的路侧绿带,应结合地形与岸线设计,形成有景观特色的滨水绿带。

滨水绿带的绿化应在道路和水面之间留出景观视线通廊。

6.4.3高度大于2米的挡土墙、道路护坡以及开挖加固后的山体必须进行生态绿化处理,栽植地被植物或攀缘植物。

提倡场地斜坡绿化和建筑屋顶绿化。

6.4.4互通式立交绿岛宜种植草坪等地被植物,形成开敞的绿化空间。

6.5居住区绿化6.5.1老城区绿地率不小于25%,新区不小于30%。

6.5.2居住区集中绿地宜临城市道路布臵。

居住区集中绿地比例不小于其绿地率的三分之一,且应大于400平方米。

6.5.3居住区集中绿地中硬质铺地面积应不大于其总面积的30%。

6.6生产、防护绿地和其他绿地。

6.6.1全市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比率应不低于2%。

6.6.2城市垃圾处理场和污水处理厂的周围应设绿化防护带,使其与周围环境相隔离。

6.6.3 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

一级宽度为200米,二级为2000米(含一级200米宽度),准保护区包括流域内其他地区,其具体范围在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中确定。

6.6.4 严禁在公共绿地、风景林地范围内开发建设,严禁在风景林地和面向城市周边的山坡地开采土石资源,以保护自然地貌景观的完整。

7.建筑管理7.1一般规定7.1.1城市和镇规划建设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可划分为老城区和新区。

7.1.2关于公寓式办公、公寓式酒店和酒店式公寓的建筑管理规定:(一)公寓式办公(SOHO式办公)应属办公建筑类别,若按单元式小空间划分,其平面形式不得按成套住宅设计且整栋建筑应集中设臵公共垂直交通系统。

(二)公寓式酒店应属商业建筑类的旅馆建筑类别,其平面形式不得按成套住宅设计且整栋建筑应集中设臵公共垂直交通系统。

(三)酒店式公寓应属居住建筑类别,其各项规划指标要求按居住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若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出让土地规划条件》未明确界定为公寓式办公(SOHO式办公)、公寓式酒店或者酒店式公寓,则应按普通办公、酒店或住宅设计。

7.1.3普通住宅层高不宜高于3.0米。

7.1.4多层住宅宜采用坡屋顶,屋顶附属物(老虎窗、屋面阳台、露台等)宽度之和不得大于建筑面宽(或山墙宽度)的1/2;且应结合坡屋面安装太阳能采用设施。

7.1.5临永久公共绿地和广场,长江、清江和黄柏河等大型水体,高速公路和国道,铁路干线和支线,城市快速路和主干路的居住建筑阳台,应统一采用封闭阳台。

7.1.6提倡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同时满足防灾及人民防空的需要。

7.1.7除生产需要等特殊要求以外的围墙必须按照通透式围墙修建。

7.2建筑密度和容积率7.2.1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时还应按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指标按表7.2.1控制(表中指标为上限值)。

建筑密度与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注:①单栋建筑不能有三种功能混合;②用地范围内两种功能以上混合的,容积率控制按功能性质占60%以上的指标计算。

7.2.2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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