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货虚开”管理
预防和拒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培训课程(PPT 35张)

发票管理办法 税收相关文件
刑法205条 刑事案件立案追 诉标准(二)
虚开金额1万元,骗税0.5万 元立案追诉;
法发[1996]30号
法释[2002]30号 骗取出口退税
虚开金额≦1万元,可以并处5万 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1万
较大:10万以上;严重:因虚开 较大:5万元以上; 致使国家税款被骗5万以上 巨大:50万元以上;
政策在手,开票无忧 1. 农副产品收购政策
向农民收购农产品 向“农业合作社”收购农产品(财税[2008]81号第二条 )
“虚开“案件的常见手段或形式
政策在手,开票无忧
某市国税局发现6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票开具存在异常。6家合作社注册时
间相近,且全部由一人出面办理相关涉税事宜;合作社发票开具时间、验 旧时间集中,短时间内开票金额较大;发票开具流向集中;开具货物名称
有货物购销或应税劳务 为他人、为自己、让他
无论是否进行实际经营活动 为他人代开
为自己、介绍他人
人为自己、介绍他人
(数量金额不实)
02.处理“虚开”的
税收法律依据
处理“虚开”的税收法律依据
国税发[1997]134号 国税发[2000]182号 国税发[2000]187号 国税函[2007]1240号
任何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6%手续费的方式,向另外的
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最终,东窗事发,聪明反被聪明误。
“虚开“案件的常见手段或形式
我有富余票,你们谁要?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给个人、小规模纳税人及其他不需要发票 的企业和单位,是不能或者不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例如:加油站、商贸零售等
“虚开“案件的常见手段或形式
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发票数据应用防范税收风险的指导意见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发票数据应用防范税收风险的指导意见【标 签】增值税发票数据应用,防范税收风险增值税发票数据应用,防范税收风险增值税发票数据应用,防范税收风险,加强发票管理【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税总发(2015)122号【发文日期】2015-10-14【实施时间】2015-10-1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发票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以下简称升级版)数据应用,及时有效防范税收风险,持续提升税收管理质效,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 (一)充分认识推行升级版的重要作用。
升级版自2015年1月起在全国范围分步推行,目前已基本覆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实现了对增值税发票(以下简称发票)全票面信息的实时采集,是发票管理领域的重要创新成果。
升级版的全面推行应用,进一步夯实了增值税管理基础,成为税务部门继续强化优化“以票控税”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二)充分认识加强发票数据应用的重要意义。
随着税务系统行政审批改革的不断深入,在简化办税程序,激发市场活力的同时,部分环节的税收管理风险也随之有所增加,特别是不法分子虚开发票现象在个别地区有所抬头,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税收和经济秩序。
面对新形势,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有关精神,切实在后续管理上做加法,深入挖掘升级版数据资源潜力,把“以票控税”的思路贯穿于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纳税评估、出口退税、税务检查等各个税收管理环节,形成“始于票,终于税”的完整管理链条和工作机制,实现科学防范税收风险,提升税收管理质效的目标。
二、把握工作重点 (三)加强对风险纳税人的发票发放管理。
对以下几类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严格控制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发放数量及最高开票限额。
1.“一址多照”、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趋势、成因及防治

93财经论坛2017年第11期摘 要:针对国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新形势、新特点及产生的原因,从加强税法宣传教育、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完善税收征管相关制度、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等四个方面提出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防治对策,以期预防和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维护国家正常税收秩序。
关键词: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 经济利益 防治DOI:10.16722/j.issn.1674-537X.2017.11.038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建立起了以增值税为主体的税收制度,增值税成为了我国流转税的主体税种,同时也是我国最主要的税收来源。
增值税是以商品和劳务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计征增值税的重要凭证和抵扣税款的直接依据,具备折扣税款功能,因此实践当中容易被不法分子恶意利用。
现阶段我国涉税案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所占比重相对较高,严重影响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这就需要我们分析我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状及特点,总结其违法犯罪手段及高发行业,采取针对性地防治对策,遏制和扭转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的蔓延趋势。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方式及趋势特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四种: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唆使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自己谋利、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近年来,随着公安机关的连续打击、税收管理的日渐完善以及涉税违法犯罪综合治理的不断深入,我国涉税违法犯罪总体上呈现下降趋势,但大要案件依然多发,违法犯罪手法不断翻新,违法犯罪形势不容乐观。
当前我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主要呈现以下趋势特征:(1)地域性强,涉案行业相对集中。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往往发生在两省或多省交界,不法分子利用地区管理力度不一的空子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从管理较松的地方以较低的开票费(2%—4%)购进专用发票,然后以较高的开票费开到管理较严(6%—8%)的地方,从中挣取差价。
预防发票风险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发票管理,预防发票风险,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开具、取得和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预防发票风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依法管理、规范操作;(三)责任明确、奖惩分明。
第二章发票风险类型第四条发票风险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一)虚假发票风险;(二)非法发票风险;(三)发票开具不规范风险;(四)发票保管不善风险;(五)发票使用不当风险。
第五条虚假发票风险是指开具、取得、使用虚假发票的行为,包括伪造、变造、非法印制、非法购买、非法出售、非法转让、非法代开、非法使用虚假发票等。
第六条非法发票风险是指开具、取得、使用非法发票的行为,包括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等。
第七条发票开具不规范风险是指发票开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如发票内容填写不完整、发票金额填写错误、发票开具日期填写错误等。
第八条发票保管不善风险是指发票保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如发票丢失、发票损坏、发票被盗等。
第九条发票使用不当风险是指发票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如发票用于非法活动、发票用于虚开发票等。
第三章预防措施第十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明确发票管理的责任人和责任分工。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预防措施:(一)严格执行发票管理制度,规范发票开具、取得、使用、保管等环节;(二)加强对发票的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三)加强对发票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四)加强发票的审核,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五)加强发票的保管,防止发票丢失、损坏、被盗等。
第十二条发票开具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发票内容应当真实、完整;(二)发票金额应当准确;(三)发票开具日期应当正确;(四)发票开具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基本信息应当准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专用发票管理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标 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专用发票管理【颁布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鲁国税流﹝1999﹞97号【发文日期】1999-11-24【实施时间】1999-11-24【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增值税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近年来,各地严格执行总局、省局加强增值税管理的有关规定,保证了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专用发票管理,根据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一般纳税人管理问题对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在严格执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应尽量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努力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一)关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是增值税管理的基础,关系到专用发票使用、纳税申报等一系列管理工作,政策性强,责任重大。
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总局、省局的规定要求,严格掌握政策标准,切实保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质量。
同时,为简化办税手续,提高办税效率,努力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基层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税收宣传工作,明示纳税人应提供的申请资料。
在纳税人按规定提供申请资料并齐全完备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应于接到申请资料二至三周内及时落实纳税人经营场所等有关情况并审批完毕。
按规定需由市地局审批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有关审批文书应及时送达或通知纳税人领取,尽量减少纳税人的办税次数和时间。
(二)关于纳税申报资料问题 按照总局国税发﹝1999﹞29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1999年下半年开始填报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和《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
文件同时明确,国税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纳税人需要报送的其它申报资料及备查资料。
增值税虚开适用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增值税作为一种重要的税收制度,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一些企业为了逃避税收、骗取出口退税等目的,采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税收秩序。
为了打击增值税虚开行为,维护国家税收安全,我国法律对增值税虚开适用规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从增值税虚开的概念、法律依据、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增值税虚开的概念增值税虚开,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无真实交易或者虚假交易的情况下,采取伪造、变造、虚开、非法购买、出售、出租、出借、非法转让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骗取国家税款或者非法利益的行为。
三、增值税虚开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虚开、非法购买、出售、出租、出借、非法转让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骗取国家税款或者非法利益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虚构的交易、提供虚假的货物、服务或者其他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虚开、非法购买、出售、出租、出借、非法转让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骗取国家税款或者非法利益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增值税虚开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增值税虚开行为人将面临以下行政责任:(1)追缴骗取的税款;(2)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成因和对策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成因和对策作者:朱开来源:《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6年第20期在营改增全面铺开的今天,我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形势越来越严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本文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概念入手,分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点和成因,并提出了一些切实可行的对策。
众所周知,从税务管理的角度,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用于抵扣的。
这对纳税人来说显然是有利的,于是就给了一些不法分子“钻空”的机会,出现了大笔大笔的虚开额抵扣应纳税额的情况。
这股“暗流”,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研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犯罪形式的特点及套路,对当前有效打击和遏制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具有现实意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一些企业片面的以为虚开发票犯罪只是开票方犯罪行为,以为接受虚开发票没有风险或风险较小,殊不知有意接受虚开发票行为也是“虚开”的一种。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具有以下特点:主体复杂化。
由于国家采取电脑开票等管控措施,以往那些专为虚开增值税发票而成立公司实施犯罪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现实是:各行业几十年下来发展不平衡,人们的纳税意识到行为习惯还没有能够得到扭转。
伴随着国家全面实施“营改增”政策,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已经渗透到社会的各领域中,大量的正常经营企业和个体私营业主参与到虚开主体中,实施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行为,甚至不少社会闲散人员也加入到虚开增值税专业发票的行业中来。
手段隐蔽化。
相比较以往的直接开票给对方的方式,现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段更加隐蔽。
有些不法分子利用那些因故停业而没有注销的企业名称,以私刻的章印以他人之名虚开以及利用虚假身份资料、虚假的合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些类似情况在跨地区、各地工商,税务部门的相关信息难以互通,使得犯罪分子利用地区差和时间差得以逃脱监管而得逞。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及风险规避
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从思想上重视虚开发票问题,积极主动地采取一些必要措施,有意识地审查取得发票的真实性。
(二)对交易对方做必要的了解
通过对交易对方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企业资质等相关情况的了解,对其有一个总体的评价,并评估相应的风险。一旦发现交易对方有异常情况,应当引起警惕,做进一步的追查,并考虑是否继续进行交易。
(三)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划拨货款
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将货款划拨到交易对方的银行账户内,在这个过程中,纳税人可再次对购进业务进行监督审查,以降低相关风险。
(四)加强员工专业知识的培训
通过对相关业务人员进行专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知识的培训,使其系统全面的了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知识,将能够大大降低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
一、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从取得发票方的主观态度来看,存在恶意取得和善意取得两种情况,按照税法规定,应分别对其进行处理:
(一)恶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国目前采用的增值税计算方法为购进扣税法,即在计算进项税额时,按当期购进商品已纳税额计算。实际征收中,采用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扣税凭证注明税款进行抵扣的办法计算应纳税款。纳税人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出于少纳税款的目的,往往故意做大进项税额,而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常用的方式之一。
首先,国税发[2000]187号文对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进行了明确,即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2)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与处理措施
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与处理措施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纳税是每个公民和企业应尽的义务。
然而,不可避免地有一些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国家财政秩序和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为了维护税收秩序,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处理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
本文将探讨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与处理措施。
一、税收违法行为的定义与类型税收违法行为是指纳税人在税收征管过程中,违反税法规定,逃避纳税义务或者以违法手段减少纳税金额的行为。
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虚开发票:纳税人为逃避缴纳税款,通过编造虚假交易、虚构业务等手段开具和收取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虚假的税款抵扣和退税,以非法获取国家税收财政支持。
2. 走私、偷逃税款:纳税人以非法的方式将货物或资金进出境,以逃避关税或增值税,甚至存在伪报出口,虚开进口,冒用免税名义等手段来减少应纳税额。
3. 隐藏收入:纳税人通过隐瞒或提前转移收入,减少或逃避个人所得税等应缴纳的税款。
4. 报税虚假:纳税人在申报税务时,虚假填报相关数据或者掩盖相关事实,以欺骗税务机关,逃避应纳税额的行为。
二、税收违法行为的危害与后果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给国家财政秩序和社会经济稳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与后果。
首先,税收违法行为导致国家财政收入减少,影响国家财政的正常运转。
国家依靠财政收入来筹措各项开支,如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税收违法行为直接导致财政收入的减少,难以满足社会公共服务的需求。
其次,税收违法行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一些企业通过逃避税款或虚假报税等手段,扭曲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影响了正常经济的发展。
最后,税收违法行为破坏了纳税诚信体系。
税收是公民和企业的法定义务,纳税人不遵守相关税法规定,践踏了纳税的道德底线,对税收征管形成了严重冲击。
三、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为了维护税收秩序,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处理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
1. 惩罚性税收制度的建立:国家建立了以罚款、追加征税、税务登记撤销等为基础的惩罚性税收制度,对纳税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推动纳税人加强自觉遵守税法。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及风险规避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国最重要的发票型之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全国重点打击的危害税收征管的违法犯罪行为。
同时,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以及发票专业知识的匮乏,在日常经济业务往来中,纳税人可能会有意或者无意的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文将对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及相关风险的规避进行分析。
一、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从取得发票方的主观态度来看,存在恶意取得和善意取得两种情况,按照税法规定,应分别对其进行处理:(一)恶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国目前采用的增值税计算方法为购进扣税法,即在计算进项税额时,按当期购进商品已纳税额计算。
实际征收中,采用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扣税凭证注明税款进行抵扣的办法计算应纳税款。
纳税人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出于少纳税款的目的,往往故意做大进项税额,而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常用的方式之一。
恶意取得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的,根据《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的规定,除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外,还要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
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于恶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坚决制止恶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二)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由于非主观原因,有时会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中给予明确。
首先,国税发[2000]187号文对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进行了明确,即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2)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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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鲁国税函„2010‟24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防范和加强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有货虚开”管理的意见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防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
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质量,深
化“四个体系”建设,省局针对一般纳税人“有货虚开”行为
的特点,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专用发票开具使用、存货控制
和现金结算等方面,特制定以下管理意见。
一、加强税法宣传教育, 使纳税人真正从思想上认识到“有
货虚开”的危害性
所谓“有货虚开”,即纳税人在有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
劳务的情况下,为他人(第三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各级税务部门要对纳税人尤其是企业法人代表、财会人员、销
售人员进行税收业务知识和税收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有针对
- 2 -
性地举办知识讲座,使其了解“有货虚开”也是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也是犯罪,其危害性更大。要教育纳税人真正从思想
上认识到“有货虚开”所带来的危害和产生的严重后果,主动
加强财务管理,不断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抵制虚开增值税发票
的犯罪行为。
二、建立存货控制制度,加强纳税人存货核算管理
1、建立健全存货分类明细账。企业实物保管部门应逐笔记
录存货收发存明细账,明细帐应按存货的规格、型号进行具体
的明细核算。存货收发应按存货名称、品种、规格、数量等信
息填写出入库凭证,仓库保管人员据此按时登记每笔业务的发
生,每天结出存货的数量。企业财务核算部门应按货物具体品
种、规格设置存货分类明细账,不得简单以“原材料”、“低
值易耗品”“库存商品”、“产成品”等进行明细核算。存货
明细账要记账及时,按原始凭证逐笔登记收、发数量和金额,
并结出结存数,不得在月底或较长时段内一次性汇总记账。
2、纳税人在发货环节要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纳税人
的实物保管人员在发出商品填制出库凭证时,应在出库凭证(或
提货凭证)上要求领货人签字并注明身份证号码,对上门提货
的应在出库(提货)凭证上标明运输车辆的号码,同时按日向
财务部门传递。企业财务人员应根据业务部门或发货部门开出
的出库凭证及购销合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单笔货款在一
万元以上的,销货方应验证领票人的身份证,并留存复印件。
有条件的企业可配备身份证识别系统,留存上门提货及运输人
员身份证信息资料,防止不法分子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 3 -
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建立健全存货控制制度,对纳
税人不按规定设置帐簿的,不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录核算存
货的,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督促纳税人按规定建立健全帐簿,
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
向其发售发票,并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
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
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引导企业使用非现金结算,强化“资金流控制”
根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条例之规定,纳税人发生商品交易、
劳务供应等金额在结算起点(一千元)以上的业务应通过银行
采取转帐方式进行结算,并将能够证明款项支付的银行结算凭
证作为附件附在相关业务的记账凭证内。
对销售方单笔金额一千元以上的业务通过现金方式(含个
人银行卡,下同)结算并开具专用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
据实际相应核减其专用发票领购量;现金结算比例明显偏高,
有虚开发票行为,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向其发售专用发票。对成
品油生产企业以及钢材生产企业单笔金额一千元以上通过现金
方式结算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行业(商业零售
企业除外)纳税人通过现金方式结算比例超过30%的,税务机关
应视情相应核减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数量,降低纳税人专用发
票开票限额。
对购货方尚未支付货款但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
纳税人应在应收帐款帐户进行分户明细核算,主管税务机关要
- 4 -
加强对企业的日常巡查,对超过6个月尚未结算的货款的,应要
求纳税人逐笔提供尚未结算业务的购销合同、出库凭证及购货
方领票人的身份证明。
四、加大处罚力度,强化对纳税人专用发票开具环节的管
理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大对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力度,认真落实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使用管理规定。专用发票
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主管税务机关要规范专用发票开具内容的填写,检查和辅
导纳税人按照规定开具专用发票,对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规
格型号、单位、数量等内容必须如实填开,纳税人购销品名必
须一致。“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应按货物具体品名和规格
填写,不得填写货物大类。以销售钢材为例,在“货物或应税
劳务名称”栏不能填写“钢材”,而应以钢材小类具体品名(工
型钢、角钢、螺纹钢、碳结钢、合结钢、轴承钢、板材、原钢、
普通线材等)填写,汇总开具的必须附有《销售货物或者提供
应税劳务清单》。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限的
监控和管理,要求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逐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提前和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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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成
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号令)有关
规定执行。
税务机关要加大对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行为
的处罚力度,不折不扣的落实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的相关规定,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
使用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之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
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逾期仍不改正的,停止其增值税专用
发票领购资格。购货方取得未按规定开具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
作为扣税凭证。
五、落实商业零售领域全面开票制度
凡从事商业零售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日销售商品
必须开具发票,对小额零售业务且消费者未索要发票部分的销
售额,可以不逐笔开具发票,但要按日汇总开具等额普通发票,
并附销售商品清单。
六、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素质
主管税务机关要主动加强与当地财政部门的沟通与交流,
研究会计人员依法诚信纳税从业管理的相关办法,提高会计人
员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规范企业会计核算水平。主管税务机
关在日常税收征管中发现企业会计人员违反税法的规定、违反
发票开具规定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辖区内企业纳税人中进行
通报,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依照信息交流反馈制度的
规定提交财政部门处理,由财政部门视其情节的轻重,分别给
予责令改正、罚款、以及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处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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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执法,进一步加强对企业会计人员的约束,增强会计人员
责任心,防范“有货虚开”现象的发生。
七、推行《商贸企业增值税管理系统》
在商业企业领域内推行《商贸企业增值税管理系统》,利
用电子扫描、汉字识别和数据处理技术,将进项数据、销项数
据所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和电脑版增值税普通发
票进行图像扫描,全面获取纳税人销售、购进商品的品名、规
格、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等信息,使购销双方的所
有票面信息构成一个完整的企业发票信息库,系统就会自动进
行商品排序、分类汇总、从而快速准确地实现商贸企业数据对
比分析。通过对购销商品信息的比对,核实企业是否存在通过
超范围开具发票的现象,是否存在多抵税款的问题,是否存在
虚开发票的问题,从而高质高效地开展调查核实和纳税评估工
作。
八、强化预警分析应用,加强对疑点企业的纳税评估
主管税务机关要充分应用预警评估系统的数据分析功能,
定期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变动异常、现金结算占比偏高异常
以及应收(应付)账款变动等指标进行分析,针对“有货虚开”
的特点,深入分析该类纳税人指标异常的规律,开发应用评估
分析模版,筛选重点行业,实施分类评估,全面深入分析核查
该类纳税人的异常疑点,及时发现并处理纳税人的“有货虚开”
等涉税违法行为。对评估过程中发现有重大虚开行为的,及时
移交稽查环节查处。
二O一O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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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0年6月7日印发
打字:刘伟娟 校对:流转税处 刘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