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大接访工作的思考与对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乡镇人大工作的思考(1)汇编
【精品文档】对当前乡镇人大工作的调查与思考-推荐word版 (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对当前乡镇人大工作的调查与思考课件 1 对当前乡镇人大工作的调查与思考近年来的乡人大工作,从总体上看,有了较大的发展和变化,基层人大的职能作用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挥,为监督促进政府工作,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作出了应有贡献,对此,应予以正确估价和充分肯定。
但是,由于诸多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还存在不少差距和不足,在工作中还有一些困惑,难以充分发挥其作用,有时甚至陷入比较尴尬的境地,影响了人大工作质量,亟待引起有关领导和部门的重视。
一、乡人大工作情况乡人大换届后,乡人大主席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认真履行职责,推动了各项工作的正常和有序开展,并在一些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一)法定会议有序召开乡人大是我国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也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基础环节。
乡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一是依法召开了乡人民代表大会。
乡人民代表大会是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最高权威的会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之规定,乡人大在党委的领导下,精心组织、认真筹备,依法召开了乡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审查批准财政收支预算报告,收集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选举或表决通过有关人事任免事项,将党的主张转化为了人民意志。
二是依法按期召开了主席团会议。
在乡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乡按季度召开了主席团会议。
根据年初的工作计划,认真选题,组织主席团成员和部分代表开展会前调研,找准存在的问题,在召开会议时认真审议,提出审议意见,提高了议政决策质量,同时,在会后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通过有序召开人代会和主席团会议,地方权力机关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代表工作取得新实效代表工作是人大工作的重要基础。
乡人大主席团认真贯彻落实代表法和上级文件精神,不断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丰富代表活动形式,拓展代表活动载体,建立完善代表工作制度,充分发挥了代表的主体作用。
乡镇人大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其思考

乡镇人大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其思考作者:宋欣国来源:《人大研究》2007年第10期2007年,全国县乡同步换届,从此,乡镇人大结束了“一年学,二年干,三年换”的历史,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这对进一步加强乡镇人大工作无疑将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
那么,在现阶段,乡镇人大工作运行现状究竟如何?还存在一些什么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什么?换届后,乡镇人大又将如何进一步规范完善?带着这些问题,我们与安徽省六安市各县区人大一起对本市160个乡镇人大工作开展了调研。
一、乡镇人大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一)83%的乡镇只有一个专职人大主席。
在160个乡镇中, 27个乡镇的人大主席是由同级党委书记兼任的,占17%;23个乡镇设专职主席和副主席,占14%; 137个乡镇设专职人大主席,占83%。
也就是说,全市有83%的乡镇,只有一个专职主席,虽然有43%的乡镇配了专职秘书,但专职不专,真正把主要精力放在人大工作上的却寥寥无几。
总体上看,六安市乡镇人大机构现状正如人们常说的“一块大牌子,一个老头带个小孩子”。
存在这种现象,一是法律上规定“乡镇人大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
由此认为,主席一定要设,副主席“可以设”也可以不设。
因此,全市有83%的乡镇只设一个专职主席。
二是乡镇行使权力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人大主席、副主席不是乡镇人大的常委会,不能行使属于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因此,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的工作不是十分急迫的“硬任务”,不像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实施硬性监督。
所以,绝大部分乡镇只设一名主席,主席由党委书记兼任的,设一名专职副主席。
(二)60%的乡镇人大主席分管政府部门工作。
在160个乡镇中,人大主席分管政府部门工作的96人,占60%。
有的甚至还分管财政,直接掌管“一支笔”审批报销大权。
导致乡镇人大主席分管政府部门工作的原因有三:一是所在乡镇的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认为,经济工作是全党的中心工作,人大主席理所当然要分管经济工作。
[人大政协]关于加强对乡镇人大工作指导的思考
![[人大政协]关于加强对乡镇人大工作指导的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a793f4090b4c2e3f572763ce.png)
[人大政协]关于加强对乡镇人大工作指导的思考根据、、、、以及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市(县)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要加强对乡(镇)人大工作的指导。
本文拟就这一专题作一些初浅的探导。
一、理顺市(县)人大常委会与乡(镇)人大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市(县)人大常委会能否加强对乡(镇)人大工作的指导,首先在于能否理顺这两级人大之间的关系。
无论是,还是、、、乃至,都对我国包括市县、乡镇人大在内的五级人大之间的关系作了明确而清晰的界定,这就是上级人大与下级人大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由此可见,市(县)人大常委会加强对乡(镇)人大工作的指导,是和人大工作四法一条例的规定。
目前,在市(县)人大常委会与乡(镇)人大的关系上,必须着力纠正两种偏向。
一是要纠正少数人存在着的“市(县)人大常委会要领导乡(镇)人大”的片面认识。
在我国,各级人大之间不同于各级党委、政府之间的关系。
各级党委、各级政府之间的确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由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加之相关法律的规定,各级人大之间并不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只能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因此市(县)人大常委会对乡(镇)人大工作有指导的职责。
二是要纠正少数人存在的市(县)人大常委会对乡(镇)人大工作放任不管的倾向。
我们不能片面强调市(县)人大常委会与乡(镇)人大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对乡(镇)人大工作放任不管。
必须明确:市(县)人大常委会对所辖区域的乡(镇)人大工作进行指导,是法律赋予的职责。
不加强对乡(镇)人大工作的指导,对市(县)人大常委会来说是一种失职行为。
二、明确市(县)人大常委会指导乡(镇)人大工作的重点市(县)人大常委会加强对乡镇(人大)工作的指导,范围很广,内容很多,必须明确指导的重点,这样才能真正将指导工作落到实处。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实施市(县)人大常委会对乡镇人大工作的指导。
一是法律指导。
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建议

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建议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把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落到实处,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更好的发挥人大代表、人大及常委会职能作用,使我市人大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结合市、区人大工作实际,特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一)切实加强乡镇人大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1、加强领导,配强人大工作者。
为了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充分发挥乡镇人大的作用,必须加强乡镇人大工作。
根据近期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结合乡镇人大工作实际,换届时乡镇人大主席,将由乡镇党委书记兼任,应另配备一名专职人大副主席专抓人大工作;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由街道党工委书记兼任后,也应另配备一名专职人大工委副主任专抓街道人大工作。
乡镇、街道人大专职副主席、副主任,均要明确正科级待遇,由工作经验丰富,能力强,热爱人大工作的同志担任。
2、完善机构,统一乡镇街道人大名称。
目前,乡镇人大称谓不统一,在乡镇、街道应建立人大工作常设机构。
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对乡镇人大统一称为人民代表大会,在乡镇行政机关挂人民代表大会牌子,乡镇、街道机构中增设人大办公室。
在街道机构中设立人大工作委员会,为上一级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实行双重领导。
要切实解决乡镇人大、街道人大工委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问题,确保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稳步发展。
(二)健全和完善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行使法定职权规范人大工作1、上下统一,设立人大工作机构。
根据人大工作需要,在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中,新增设规范性文件备案办公室、财政预算审查工作委员会、民族宗教港澳台侨联谊工作委员会等三个常设工作机构。
2、切实解决人大常委会机构编制问题。
要及时解决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新增设的人大工作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问题,保障人大工作正常开展,依法行使法定的职权,规范人大工作。
(三)扎实开展培训工作,努力提高人大代表及工作者的素质抓好人大代表、人大工作者培训,切实加强宪法、法律法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理论和人大工作基本知识宣传学习,不断提高人大代表和人大工作者的素质,是做好人大工作的基础,因此,要从以下二个方面加以落实。
最新-对当前乡镇人大工作调查思考 精品

对当前乡镇人大工作调查思考对当前乡镇人大工作调查思考近年来的乡镇和街道人大工作,从总体上看,有了较大的发展和变化,基层人大的职能作用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挥,为监督促进政府工作,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作出了应有贡献,对此,应予以正确估价和充分肯定。
但是,由于诸多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还存在不少差距和不足,在工作中还有一些困惑,难以充分发挥其作用,有时甚至陷入比较尴尬的境地,影响了人大工作质量,亟待引起有关领导和部门的重视。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1、没有常设机构。
根据法律规定,乡镇人大不设常设机构,乡镇人大主席团主要负责主持召集、召开乡镇人代会。
而闭会期间大量的、经常性的工作,如监督乡镇政府工作、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要求等,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由乡镇人大主席团负责,实际上主要由人大主席、副主席组织实施。
因没有常设机构,法律赋予乡镇人大的不少职权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无法真正行使。
同时,专职人员少,并且还要用大部分的时间和精力去做党委、政府的某些具体工作,以至于“专职不专干,兼职不沾边”,有的工作只能处于应付状态。
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的人大意识不强,对人大工作重视、支持不够,习惯于用个人意志代替集体意志,人大难以完全坚持依法办事。
2、乡镇党委重视不够。
乡镇人大因其特殊的地位,其作用的发挥离不开乡镇党委的有力支持。
但在实际工作中,不少乡镇党委由于对人大的性质、地位和作用认识不够,没有将其摆上应有的位置。
有的对人大工作不闻不问,有的将其等同于一个政府部门来看待和使用。
在职务的排序上,书记、乡长、党务副书记、人大主席。
这样的排位,在目前的传统思维下,不利于树立乡镇人大的权威,不利于依法开展工作,不利于充分发挥基层人大在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化解矛盾等方面的职能作用。
这无疑削弱了乡镇人大的法定职能,影响了其工作的开展。
3、活动经费难以落实。
代表法虽然明确规定了人大代表的活动经费要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但不少地方对人大代表的活动经费实际上采用实报实销的办法,乡镇人大开展工作所需的每一项支出,都要经过层层请示,最后经镇长审批把关。
如何加强和改进乡镇人大工作

如何加强和改进乡镇人大工作玉阶乡镇人大是我国最基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整个和地方各级人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正视乡镇人大工作中存在的履职走形式、监督缺底气的现状,探索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乡镇人大工作的方式方法,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加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十分必要。
一、乡镇人大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权力不够。
乡镇人大行使权力,特别是其监督权的状况,与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要求尚有差距,主要是表现在乡镇人大主席设置规格不高,对乡镇党委、政府的监督权力不够。
二是职权不细。
乡镇人大的职权没有很好的予以界定、细化,不利于工作的开展,特别是具体工作的处置。
三是精力不足。
乡镇人大主席均负有该乡镇不小的中心工作担子,个人的精力毕竟有限,难以开展全面的乡镇人大工作。
四是经费不专。
乡镇财政本来就存在困难,人大的经费保障更加困难,即便有一定的预算拨付,也没有明确专项,不利于经费管理和工作推进。
五是力量不强。
乡镇班子职数少的只明确人大主席一名专职,职数多的也只有人大主席、人大副主席两人,乡镇人大工作的开展力量匮乏。
六是xx不高。
乡镇人大代表素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要求尚有差距,执行代表职务的保障条件不足。
七是感受不到。
有的代表只看“上头”,不看“下头”,只看领导的脸色行事,不反应群众的疾苦和呼声;有的代表履职能力不强,发挥作用若微,有的甚至处在不开会、不视察、不学习的“休眠状态”。
造成乡镇群众感受不到人大的作用和温暖。
八是效果不大。
“人大人大,其实没啥,说起来重要,做起来不重要。
”会议时间前后也只有几个小时,草草了事,没有多少实质性内容,开会只是搞形式、走过场。
形式主义倾向越演越烈,人大职权发挥得不充分。
工作开展取得的效果不大。
二、加强乡镇人大工作的几点建议正确处理好乡镇人大与党委、政府的关系。
乡镇人大、乡镇党委、乡镇政府是乡镇权力系统中的三个中心,只有三者协调一致,才能促进各自工作的顺利开展。
人大工作存在问题的几点思考
人大工作存在问题的几点思考人大工作存在问题的几点思考县、镇人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困难调研中我们感到,虽然县、镇人大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作出了很大贡献,但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不足,需要切实加以解决。
在县级人大工作方面:一是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
首先是党政领导岗位上退下来的老同志陆续被安排到人大,导致人大机关干部年龄居高不下。
有的同志刚调到人大机关工作不久,刚熟悉业务或业务还未完全熟悉就面临退休或离岗,影响了人大工作的连续性。
其次是常委会组成人员中,长期从事基层党政工作的人员较多,懂法律、精专业的人员较少,与人大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影响了权力机关作用的发挥。
二是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难以适应人大工作的需要。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任务越来越繁重,党和人民的要求越来越高,其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与所担负的职责、任务不相适应,制约了人大工作的开展。
如我县人大常委会机关仅设置“五委一室”,目前没有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信访室和研究室等办事机构,且机关行政编制只有14名,其中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副调研员和委室负责人占去了12名。
尤其是机构数量和名称上的不一致,造成工作上难于步调一致,如上下联动的执法检查,省、市的运作机构与县的运作机构不一致,造成工作上的对口协调出现难度。
三是人大机关干部交流提拔使用较慢。
由于一些地方党委对人大工作,特别是对人大干部没有从根本上重视起来,造成相同资历的干部,尽管工作都勤恳,但与党政部门相比,交流、提拔的少,也影响到了人大机关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导致工作上缺少主动性和创造性。
如我县人大常委会机关七年来,内部没有提拔一名副科级干部,交流到镇和政府工作部门的仅2人,极大地影响了人大机关干部工作的积极性。
在镇人大工作方面:一是镇人大主席由同级党委书记兼任有待进一步实践。
自县镇人大换届后,各镇的人大主席由同级党委书记兼任。
实践证明,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加强了,但人大职能作用发挥反而削弱了。
关于在乡镇设立人大信访机构的几点思考(精)
关于在乡镇设立人大信访机构的几点思考目前,河北省人大正在我市进行乡镇设立人大信访机构的试点工作,这必将促进我市开创人大信访工作的新局面,从而更加有效地推进人大信访工作的开展。
然而,乡镇人大信访机构毕竟尚属新生事物,其运作机制尚无章可循,因此在它的成长过程中必然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新情况新问题。
如何尽快摸索出一套适合乡镇人大特点的信访运作机制,已成为当前市乡两级人大谈论的热门话题。
我通过对其它一些地方开展此项工作的了解,并结合自身几年来的信访工作实践,特提出如下几点看法,以供参考。
一、开展乡镇人大信访工作要从提高乡镇人大的地位抓起。
目前不少群众对乡镇人大的性质、地位和作用还知之甚少,有的甚至根本就不知道乡镇还有个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群众反映问题一般都找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或包村干部,很少向人大主席反映情况。
可见乡镇人大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还没有完全确立。
另外乡镇人大主席还没有得到乡镇党委和政府的足够重视,其作用的发挥还远远不够。
有的乡镇的人大主席由党委书记兼任,只设一到两名副主席,而且人大的人往往干得是包村、征税等政府部门的活。
由此可见,乡镇人大工作在不少乡镇还处于薄弱环节,人大主席的地位还不够高,其权威性还没能确立。
如果说有个别人大主席在乡镇中有一定的权威,那也是因为其个人威信或兼管某一实权性的工作而带来的,并不是因为人大工作开展得好而形成的。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人民群众对乡镇人大不了解就不会向他们反映问题。
群众不向乡镇人大反映问题,乡镇人大信访机构的设立也就失去了意义。
所以,向人民群众大力宣传乡镇人大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使他们充分了解人大,提高他们的人大意识是十分必要的,只有这样,新设立的人大信访机构才能获得广泛的群众基础。
再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要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乡镇人大主席团也要完全确立在乡镇范围内的权威性,否则即使人民群众向你反映了问题,你也不可能解决好,因为乡镇人大信访机构毕竟是在乡镇人大的基础上设立的。
乡镇人大工作的问题及加强思路
乡镇人大工作的问题及加强思路乡镇人大是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是基层群众参与国家事务管理、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基本形式和途径。
乡镇人大工作的状况,关系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基层的实施和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
目前,乡镇人大工作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乡镇党委对人大工作重视支持不够。
有的乡镇党委书记,工作习惯于大包大揽,不善于发挥乡镇人大的职能作用,将乡镇人大工作放到可有可无的地位;有些乡镇本该由人大决定的事项不通过人大,而有些违背群众意愿甚至违法的事情却让人大去办理;有些乡镇领导嘴上说人大工作很重要,可实际行动跟不上,有的乡镇人大主席没有办公场所和办公用品,办公经费和代表活动经费得不到落实,组织开展活动举步维艰。
乡镇人大主席的职能作用发挥不够充分。
有的乡镇人大主席筹备人代会工作不细致,程序不严密,议题不集中,致使人代会质量不高,有的乡镇人代会开成了党委、政府的工作动员会、任务布置会,难以集中民智、反映民声;有的乡镇人大主席职能错位,没有摆正人大与政府的关系,对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组织不力,分管了政府的一些工作,把主要精力用到了包村驻队和收粮收款上,即使上级人大安排的一些工作,也只是走走形式,应付了事。
乡镇人大代表的素质与担负的职责不相适应。
在乡镇人大换届选举中,往往只注重代表的广泛性,不注重代表的先进性,结果把一些政治觉悟和文化素质不高、为群众服务不热心的人选进了代表队伍,影响了乡镇人大工作的整体水平。
有的代表很少参加代表活动,会前不走访视察,会上也不提意见和建议;有的把当代表当做一种荣誉,只行使参加会议和投票选举的权利,不履行代表应尽的义务;还有少数代表只顾“上头”,对领导安排的事项言听计从,而对选民的意愿和要求了解不多,关注不够。
乡镇人大处于民主法制的最前沿,它对保证宪法和法律在基层的正确实施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关于乡镇人大工作中几个问题的思考
武春(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安徽滁州,233100)关于乡镇人大工作中几个问题的思考在乡镇人大工作中,关于出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法定人数、如何给乡镇人大代表发放履职补贴、不属于乡镇有关机关组织职权范围内的代表建议如何处理、乡镇人大应该悬挂什么牌子等问题,一直存在不同的认识和看法。
笔者在此坦陈一孔之见,不妥之处敬请各位方家批评指正。
一、关于出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法定人数多年来,多少代表出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才合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直到2022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六次修正地方组织法新增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的规定(现行地方组织法第十四条),法律才明确规定了出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法定人数。
在2022年3月1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修正地方组织法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都制定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各地的具体名称不尽相同)。
其中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明确了出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法定人数,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得举行”;其余的十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没有对出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作出明确规定。
从理论上讲,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修正地方组织法之前,对出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法定人数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乡镇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只要有超过全体代表二分之一的代表出席会议,就可以使会议通过的事项有效了。
这是由于,1979年通过的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现行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五条),全国人大历次修正地方组织法都保留了此条规定。
有了超过全体代表的二分之一代表出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大会选举和通过决议人大工作探讨[40]SOLINGER D.The Fif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and the Process of Policy Making:Reform, Readjustment,and the n Survey, 1982,22(12):1238-1275;陈家刚,葛笑如.话语政治:一届人大代表的发言及其政治意蕴.人大研究,2012(7):12-16.[41]邹通祥.地方人大代表团制度论探.人大研究,1992(6):12-18;胡正扬,龙朝阳,谢高江.试论人大代表团的组成及其活动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湖南社会科学,2003(2):164-166;黄小钫.地方人大代表团研究.新视野,2013(3):35-40.[42]蒋元文.全国人大代表团全团建议的实践与思考.内蒙古人大,2017(3):40-41.[43]PITKIN H.The concept of representation.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67:234;MANINB.The principles of 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7:6.[44]PRZEWORSKI A,STOKES S,MANIN B.Democracy,accountability,and representatio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9:5.[45]MANSBRIDGE J.Rethinking representation.Americanpolitical science review,2003,97(4):515-528;REHFELD A.Towards a general theory of political representation.The Journal of Politics,2006,68(1):1-21;SAWARD M.The representative claim.OxfordUniversityPress,2010.067就能(或可能)达到过半数的要求。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 1 页 共 8 页 对人大接访工作的思考与对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乡镇人大工作的思考(1)汇编
对人大接访工作的思考 带着深厚的感情去接访,坚持以人为本。接访工作在许多情况下都是做人的工作,有了感情就容易沟通,信访人就容易听进你的话。信访工作干部的一言一行都会对信访群众产生很大的影响,有时候,一声问候、一个笑脸、一腔热情,就可能避免矛盾激化,就可以让信访群众看到希望。许多上访群众为了使问题得到公正解决,有的甚至不惜抛妻别子,倾家荡产,但他们始终没有丧失对党和国家的信任。信访干部只有带着深厚的感情,切实为群众着想,将心比心、以心换心,才能消除他们的积怨,才能弥合彼此之间的情感距离。人民群众在我们的心中有多重,我们在人民群众的心中就有多重;我们对人民群众的感情有多深,人民群众对我们的感情就有多深。 带着深厚的感情去接访,必须情系民心。群众上访问题,看似小事,但对于当事人来说,却是大事,如果解决不好,积少成多,就会影响社会稳定,影响党和国家的形象。在接访中,应放下“官架子”,与群众“零距离”接触,心与心交融,情与情相牵,用心领悟群众的感受,耐心倾听群众的心声,以百分之百的努力来帮助群众解决困难,一步一个脚印,一件实事一件实事地处理好、落实到位,让群众看到我们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彻底解决信访问题的决心和信心。信访问题解决了,人心思稳,社会自然就越来越和谐了。 第 2 页 共 8 页
群众是最能通情达理的,也是最富有感情的。在信访工作中,感情可以充当润滑剂,减少信访工作中的磨擦,可以提高信访工作的效率。切忌浮躁心理、厌恶心理、麻烦心理,务戒形式主义走过场。 第 3 页 共 8 页 对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乡镇人大工作的思考
一、充分发挥乡镇人大的主体作用,让乡镇人大有为 乡镇人大是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共同组成的人民代表大会的简称。乡镇人大工作的主体就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乡镇人大代表。据地方组织法第九条规定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十三项职权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概括起来,乡镇人大有决定权、监督权、选举权和罢免权,这些职权要通过人大代表共同行使。如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人大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人大主席、副主席和政府领导人员的侯选人;5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议案;乡镇人大举行会议的时侯,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的罢免案等等。这些法律规定,把人大代表在人数上的量、议事上的质、权力上的度统一起来,以保障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当家做主的地位。既然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乡镇人大代表是乡镇人大工作的主体,只有充分发挥其作用,乡镇人大的作用才能得以显现。 一是周密安排,激发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热情。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是乡镇人大代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行政区域的经济社会等重大事项要在会议期间审议决定;涉及群众利益和民生的议案、建议和对政府工作的批评意见要向大会提交;人大主席、正副乡镇长要通过大会选举产生;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罢免案要在会议期间依法提出。完成人民代表大会各项议程,法律法规都有明确规定。要使代表们充分感受到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性、程序性、时效性、规范性,代表人民的利益和第 4 页 共 8 页
意去行使职权,充分体现基层权力机关的地位和作用。会议时间不能短、程序不能减、议程不能乱、宣传不能少。这就要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要在确定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以前,通过充分准备的情况下依法召开,不能视同其他工作会议说开就开。 二是精心组织,注重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实效。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工作的延续和发展。要改变目前代表工作中既缺少内在动力,又缺乏外在监督,还缺乏经费保障的状况。首先,要建立激励机制。对认真履行代表职务,事迹突出的代表,该奖励的要奖励,各级人大常委会授予优秀人大代表的荣誉称号应享受同级党政授予荣誉称号的同等待遇。其次,要建立约束机制。代表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分工联系选民,依法组成代表小组,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本级政府推行工作。”组成代表小组,就应有相应制度,用制度规范代表活动。主要应建立健全《人大代表小组活动制度》、《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制度》、《人大代表视察制度》、《人大代表述职制度》、《人大代表履职公开制度》等。建立代表履职挡案,定期向选民或者选举单位公布代表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等情况。每年或届内组织代表向选民或者选举单位述职,让代表接受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其三,要落实保障机制。代表法第三十二、三十三规定:“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人大要依法行使监督权,监督本级政府依法将代表活动经费和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补贴按实际需要和地方经济发展状第 5 页 共 8 页
况逐年有所增加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建议各党委把本级政府或部门为代表工作提供保障服务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确保代表执行职务的各项保障落到实处,以利代表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第四,要探索履职机制。代表法第二十五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群众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协助本级政府推行工作”。闭会期间以代表小组为基本形式,组织代表开展专题视察、调查、检查等活动,使代表在活动中受到感悟、增强发挥代表作用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要改进代表视察活动方式。增强代表活动的针对性、实效性,要少一些明察,多一些暗访;少一些官员陪察,多一些代表自察;少一些规模性视察,多一些代表持证视察或代表相约视察。要加大代表建议督办力度。代表在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所提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具有同等效力。办理得怎么样,落实得好不好,不仅会影响代表履行职务的积极性,还会影响人大代表在选民和群众中的威信。各级人大要高度重视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督办工作,不仅要追求其满意率,还要重视其落实率,力求使一些涉及民生的热点、难点问题得到解决或逐步解决。要加强代表履职典型的宣传。对依法行使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的好典型,不仅要在会议期间的集中宣传,还要搞好闭会期间的经常性宣传,激励代表的履行热情和自觉性。 二、把握乡镇人大工作的原则方法,让乡镇人大有威 《地方组织法》第九条赋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十三项职责,《湖北省实施〈代表法〉办法》规定了代表闭会期间,代表小组活动的五项内容。这就要求,乡镇人大工作,不仅要坚持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原则,又要采取适宜的方法,要敢于并善于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第 6 页 共 8 页
职权,凡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就要尽职尽责地去行使,凡是宪法和法律没有规定或赋予的职权,就要审慎从事,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主要应遵循和处理好以下原则和关系。 首先,根据乡镇人大工作法律性、程序性较强的特点,遵循“五项原则”。一是体现党委意图的原则。坚持和依靠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是人大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乡镇人大主席和人大工作者要牢固确立党的观念,凡是乡镇党委提出的决策,依据法律规定又需要由乡镇人大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要列入议事日程,认真审议、作出决定,使党的主张变为全乡镇人民的意志和行动。二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是需要人大作出决定性意见的事项,应提交与会代表进行审议讨论,最后采取表决的形式,以多数人同意通过作出决定,少数服从多数,不搞“一言堂”,少数人说了算。三是注重重大事项原则。凡是法律规定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在本地区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长远性的事,要依法提交本级人大讨论通过作出决定。四是充分反映民意的原则。凡属本乡镇人民群众普遍关心、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尤其是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都要提交代表审议、讨论,作出决定。五是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一个乡镇来说,可能会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但是又不能一次都解决。这就要从实际出发,先急后缓,先解决那些最需要解决且又能解决的问题。这样,既有利于政府工作,又有利于维护人大的权威,保证人大决定的严肃性。 其次,探索新时期乡镇人大工作的方式方法,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监督与支持的关系。人大监督,是对其他国家机关权力的一种制约。但权力机关监督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政府工作,而不是唱对第 7 页 共 8 页
台戏。因此,要增强人大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意识,对本级政府工作监督的重点,应放在看其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是否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人民的利益。在监督的同时,支持政府正确行使各自的职权,在监督的内容上,尽量与政府工作的一致性,找准结合点。二是大事与小事的关系。乡镇人大主要是对本乡镇内根本的、长远的、重大的事情作出决定并监督政府去贯彻执行,而不应着眼于政府的一些繁琐事务。应走出完全依托于同级党委的中心工作来开展工作,把工作重点完全放在为民办实事上,把工作的立足点放在为政府“排忧解难”上,不注重工作实效为开展活动而活动的误区。对重大原则问题,该管就管,少一事不如多一事,与人大工作联系不紧的日常工作不必多管,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三是事前与事后的关系。对本级政府的工作计划或为实施某项法律的准备工作进行监督,就宜在事前进行;对政府的工作计划或某项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则宜在事中进行督促检查。对监督的时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该事前的事前,宜事后的事后。 三、增强乡镇人大主席的职责意识,让乡镇人大有位 《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大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乡镇人大主席要认真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使乡镇人大有位,要做到“四个增强”。 一要增强法律意识。作为乡镇人大主席,必须要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能够适应工作需要的法律知识。需要认真学习和掌握与人大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做到学以致用,言及必法,行必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