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层气资源/储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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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层气地质

煤层气地质

参考文献Adam Nodzenski.Sorption and desorption of gases (CH4, CO2)on hard coal and active carbon at elevated pressures.Fuel,77(11),1998:127~141Bustin R M.Importance of Fabric and Composition on the Stress Sensitivity of Permeability in Some Coal,Northern Sydney Basin,Australia:Relevance to Coalbed Methane Exploitation.AAPG Bulletin,81(11),1997:314~327Clarkson C R,M.Bustin R.加拿大科迪勒拉白垩系煤的渗透率随煤岩类型和煤岩显微组分组成的变化.李贵中译,傅雪海校,煤层气,14(3),1997:12 ~22Close J C.Natural fracture in coal.In:Hydrocarbons from coal,Law B E and Rice D D,eds.AAPG,Studies in Geology #38,1993:119~132.Enever J R,Henning A.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ermeability and effective stress for Australian coal and its implications with respect to coalbed methane exploration and reservoir modeling.Proceedings of the 1997 International Coalbed Methane Symposium,Alabama,1997:241~253Ettinger I,Zimakov B,Yanovskaya M.Natural factors influencing coal sorption properties -petrography and the sorption properties of coals.Fuel,45,1966:243~259Fu Xuehai,Qin Yong and Jiang Bo,et al.Experiment and study on multiphase medium permeability of middle to high-rank coals in China.Journal of China University of Mining & Technology,2003,13(1):11~15Gas Research Instit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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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al Report under GRI Contract Number 5081-321-0457, April, 1984Puri R,Evanoff J C,Brulger M L.煤割理孔隙率与相渗透率特性的测试.李正越,曾勇译.见秦勇,曾勇主编译.煤层甲烷储层评价及生产技术.徐州: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1996:58~66Puri R,Evanoff J C,Brulger M L.Measurement of coal cleat porosity and relative permeability characteristics In:SPE 21491,1993:257~269Qin yong, Fu Xuehai, Ye Jianping et al.Geological Controls and Their Mechanisms of Coal-Reservoir Petrography and Physics of Coalbed Methane Occurence in China.In:Proceedings of the 99 International Coalbed Methane Symposium.Tuscaloosa, USA,1999 Qin Yong, Zhang Demin,Fu Xuehai, et al. Discussion on Correlation of Modern Tectonic Stress Field to Physical Properties of Coal Reservoirs in Central and Southern Qinshui Basin In:Proc.31th Int: Geol. Congr.,Brazil,2000:457~462Rice D D. Composition and origins of coalbed g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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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安监总煤调2013-135号)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安监总煤调2013-135号)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地质工作,查明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及时处理煤矿地质灾害,有效预防煤矿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有关单位的煤矿地质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地质工作是指在原勘探报告的基础上,从煤矿基本建设开始,直到闭坑为止的全部地质工作。

第四条煤矿地质工作应当坚持“综合勘查、科学分析、预测预报、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煤矿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一)研究煤矿地层、地质构造、煤层、煤质、瓦斯、水文地质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等地质特征及其变化规律,开展地质类型划分。

(二)查明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各种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做好相应的预测预报工作。

(三)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地质观测、资料编录和综合分析,提供煤矿建设和生产各个阶段所需要的地质资料,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各种地质问题。

(四)估算和核实煤矿煤炭资源/储量以及煤矿瓦斯(煤层气)资源/储量,掌握资源/储量动态,为合理安排生产提供可靠依据。

(五)调查、研究煤矿含煤地层中共(伴)生矿产的赋存情况和开采利用价值。

第六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煤矿地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管理。

第七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设立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地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建立健全煤矿地质工作规章制度。

煤矿地质类型为复杂或极复杂的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配备地质副总工程师。

地质副总工程师、地测部门负责人应由地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八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组织或安排地质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每3年至少进行1次。

第九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积极采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和新装备,认真开展煤矿地质研究,不断提高煤矿地质工作的技术水平。

第二章煤矿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第一节煤矿地质类型划分第十条井工煤矿应根据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瓦斯类型、水文地质类型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进行类型划分。

煤层气勘探开发管理暂行规定

煤层气勘探开发管理暂行规定

煤层气勘探开发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煤炭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4.04•【文号】煤规字[1994]115号•【施行日期】1994.04.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煤层气勘探开发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4月4日煤炭工业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煤层气资源,加强煤层气资源勘探、开发的管理,保障煤炭勘探、规划、设计和开采不受煤层气勘探、开发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层气是与煤伴生、共生的气体资源,是优质洁净的能源和化工原料。

煤层气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鼓励对煤层气资源的勘探与开发。

第三条在生产和在建矿区内进行煤层气资源的勘探和开发,必须应事先征得煤矿企业法人同意和煤炭工业部批准。

在国家规划矿区内进行煤层气资源的勘探和开发,应事先征求煤炭工业部意见。

第四条国家对煤层气的勘探、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

煤炭工业部根据综合勘探开发、合理布局的原则,对煤层气的勘探开发与煤炭资源统一规划、综合勘探、综合评价、合理开发、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和实施本地区煤层气的勘探开发规划,依照本规定对本地区煤层气的勘探开发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煤炭工业部对煤层气勘探开发工作履行以下职责:1、制定全国煤层气勘探开发规则;2、审批煤层气勘探计划;3、审批煤层气开发项目和颁发煤层气开发生产许可证;4、对煤层气的勘探、开发、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5、协调煤层气勘探、开发与煤炭勘探、开采的关系。

第六条对煤层气勘探、开发与煤炭勘探、开发有争议的,由煤炭工业部与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报国务院综合计划主管部门裁决。

第七条煤层气勘探、开发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煤炭工业部审批。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6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6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为了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有效解决煤炭、煤层气矿业权重叠问题,促进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和鼓励煤炭矿业权人综合勘查开采煤层气资源(一)投资人申请煤炭探矿权,应提交煤炭和煤层气综合勘查实施方案。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设置煤炭探矿权,应对煤炭和煤层气综合勘查实施方案进行严格审查。

煤炭探矿权人在依法取得煤炭勘查许可证后,应对勘查区块范围内的煤炭和煤层气进行综合勘查。

(二)煤炭探矿权人完成勘查工作,应提交综合勘查报告,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储量评审(估)、备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可直接申请煤炭采矿权:1.采用露天开采方式采煤的;2.采用井工开采,煤层中吨煤瓦斯含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3.采用井工开采,煤层中吨煤瓦斯含量高于国家规定标准但不具备规模化地面抽采和开发利用条件的。

对于上述情形,凡煤层气资源可综合回收利用的,应在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予以综合考虑,实现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的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

(三)经勘查,煤层中吨煤瓦斯含量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大、中型煤炭矿产地,在进行小井网抽采煤层气试验的基础上,提交煤炭和煤层气综合勘查报告,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储量评审(估)、备案。

山西省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办法(2021年)

山西省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办法(2021年)

山西省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8.20•【字号】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21年7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蓝佛安2021年8月20日山西省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矿区生态保护,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促进煤层气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在山西开展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煤层气资源的勘查、开采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煤层气资源的勘查、开采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生态,市场配置、公开公正,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创新管理、优化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利用工作的领导,研究决定全省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利用重大事项,推动采气、输气、用气全产业链协调稳定发展。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维护矿区的生产秩序。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完善信息共享、业务协同、信息反馈等机制,优化服务流程,通过山西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部门网站公布办理煤层气行政许可以及其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结果等信息。

第二章资源配置第七条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规划应当符合国家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煤层气勘查开采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山西省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办法(2020)

山西省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办法(2020)

山西省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办法(2020)《山西省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办法》业经2020年3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林武2020年3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矿区生态保护,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促进煤层气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在山西开展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煤层气资源的勘查、开采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煤层气资源的勘查、开采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生态,市场配置、公开公正,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创新管理、优化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利用工作的领导,研究决定全省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利用重大事项,推动采气、输气、用气全产业链协调稳定发展。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维护矿区的生产秩序。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完善信息共享、业务协同、信息反馈等机制,优化服务流程,通过山西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部门网站公布办理煤层气行政许可以及其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结果等信息。

第二章资源配置第七条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规划应当符合国家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煤层气勘查开采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八条煤层气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采、保护利用应当符合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规划。

设立煤层气矿业权还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国家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

企业退出的矿区,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可以重新设立煤层气矿业权。

第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公司,均有资格按照规定取得煤层气矿业权。

煤矿地质详细规定

煤矿地质详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地质工作,查明隐蔽致灾地质原因,立即处理煤矿地质灾难,有效预防煤矿事故,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相关单位煤矿地质工作,适用本要求。

第三条煤矿地质工作是指在原勘探汇报基础上,从煤矿基础建设开始,直到闭坑为止全部地质工作。

第四条煤矿地质工作应该坚持“综合勘查、科学分析、估计预报、保障安全”标准。

第五条煤矿地质工作关键任务包含:(一)研究煤矿地层、地质结构、煤层、煤质、瓦斯、水文地质和其它开采地质条件等地质特征及其改变规律,开展地质类型划分。

(二)查明影响煤矿安全生产多种隐蔽致灾地质原因,做好对应估计预报工作。

(四)估算和核实煤矿煤炭资源/储量和煤矿瓦斯(煤层气)资源/储量,掌握资源/储量动态,为合理安排生产提供可靠依据。

(五)调查、研究煤矿含煤地层中共(伴)生矿产赋存情况和开采利用价值。

第六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责任人,下同)具体负责煤矿地质工作组织实施和技术管理。

第七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设置地测部门,配置所需地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建立健全煤矿地质工作规章制度。

煤矿地质类型为复杂或极复杂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外,还应配置地质副总工程师。

地质副总工程师、地测部门责任人应由地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八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组织或安排地质技术人员接收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每3年最少进行1次。

第九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主动采取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和新装备,认真开展煤矿地质研究,不停提升煤矿地质工作技术水平。

第一节煤矿地质类型划分第十条井工煤矿应依据地质结构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瓦斯类型、水文地质类型和其它开采地质条件进行类型划分。

井工煤矿地质类型分为简单、中等、复杂和极复杂4种类型(表2-1)。

表2-1井工煤矿地质类型划分依据类型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地质结构复杂程度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煤层稳定程度稳定和较稳定煤层资源/储量占全矿井资源/储量80%及以上,其中稳定煤层资源/储量所占百分比大于40%稳定和较稳定煤层资源/储量占全矿井资源/储量60%~80%(含60%)稳定和较稳定煤层资源/储量占全矿井资源/储量40%~60%(含40%)不稳定和极不稳定煤层资源/储量占全矿井资源/储量60%及以上瓦斯类型煤层瓦斯含量小于4m3/t煤层瓦斯含量大于或等于4m3/t,且小于8m3/t煤层瓦斯含量大于或等于8m3/t煤和瓦斯突出矿井或根据煤和瓦斯突出矿井管理水文地质类型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其它开采地质条件顶底板顶底板平整,顶板完整性好,裂隙不发育顶底板较平整,局部凹凸不平,顶板较完整、裂隙不很发育顶底板凹凸不平,顶板裂隙比较发育,岩性比较松软破碎顶底板凹凸不平,顶板岩性松软、破碎,裂隙发育倾角8°以下8°~25°(含8°)25°~45°(含25°)45°及以上其它特殊地质原因通常不出现陷落柱、冲击地压、地热和天窗等地质危害偶有陷落柱、冲击地压、地热和天窗等地质危害常有较多陷落柱、冲击地压、地热和天窗等地质危害煤层大面积遭受陷落柱、冲击地压、地热和天窗等地质危害注:1.地质结构复杂程度划分按本要求第十一条实施。

煤层气勘探方法(2勘探)方案


2.3 煤层气勘探开发的阶段划分
中联
CHINA CBM
2.3.3 煤层气勘查方法及步骤
煤层气田勘查要遵循:区域勘探—预查—详查三个阶段
勘查阶段的作业任务和目的
阶段 1
作业任务 参数井评价
2 单井排采试验 3 井组排采试验
目的 确定目标区资源和潜力 确定钻井确定储层参数
确定煤层气井生产潜力 确定煤层气目标区
经济可采储量:原始可采储量中经济的部分。是指在现行的经济条件和政府法规允许的条件 下,采用现有的技术,预期从某一具有明确计算边界的已知煤层气藏中可以采出, 并经过经济评价认为开采和销售活动具有经济效益的那部分煤层气储量。经济可采 储量是累计产量和剩余经济可采储量之和。
剩余经济可采储量:是指在现行的经济条件和政府法规允许的条件下,采用现有的技术,从 指定的时间算起,预期从某一具有明确计算边界的已知煤层气藏中可以采出,并经 过经济评价认为开采和销售活动具有经济效益的那部分煤层气数量。
2.3 煤层气勘探开发的阶段划分
中联
CHINA CBM
2.3.2 煤层气勘查各阶段的划分及其定义
1、煤层气区域勘探阶段 煤层气区域勘探阶段是指从优选出的勘查目标区准备钻煤层 气参数井开始,到获取煤层气储层参数的全过程。 2、 煤层气预探阶段 煤层气预探阶段是指从煤层气区域勘探获得煤层气储层参数 开始,进一步优选煤层气参数井,进行压裂、单井排水采气试 验等工作,直到获得单井煤层气工业气流的全过程。 3、煤层气详探阶段 煤层气详探阶段是指从煤层气预探阶段获得单井煤层气工业 气流开始,进行井组生产试验,获得井组气产量、水产量、气 井压力等可靠生产数据,全部或大部探明勘探目标区的全过程。
2.2 煤层气勘探开发原则
中联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最新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最新(总56页) -本页仅作为预览文档封面,使用时请删除本页-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3〕135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地质工作,查明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及时处理煤矿地质灾害,有效预防煤矿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了《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2013年12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煤矿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煤矿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煤矿地质观测与综合分析.........................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地质观测...............................................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资料编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综合分析...............................................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地质预报..............................................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煤矿建设阶段的地质工作......................... 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四五煤层气产业政策

十四五煤层气产业政策近年来,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推动清洁能源的发展和利用,煤层气作为一种新型的清洁能源被广泛关注和重视。

为了促进煤层气产业的发展,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以下是十四五煤层气产业政策的相关参考内容。

首先,政府鼓励扩大煤层气资源储量的勘探和开发力度。

国家将加大对煤层气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支持力度,推动勘探开发工作的深入进行。

同时,鼓励企业在煤层气产业链的各环节进行创新和工艺改进,提高煤层气的开发利用效率。

其次,政府支持煤层气产业的技术研发和示范应用。

国家将加大对煤层气技术研发的投入,提升煤层气勘探开发和利用的关键技术水平。

同时,鼓励企业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进行技术创新和示范应用,积极探索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

第三,政府加强煤层气产业的规范和管理。

国家将完善煤层气产业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环境保护措施,确保煤层气开发利用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同时,建立健全煤层气市场运行机制,促进煤层气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政府推动煤层气产业与其他能源产业的融合发展。

国家将加强煤层气与煤炭、油气、新能源等能源产业的协同合作,互利共赢。

鼓励企业之间的技术交流和合作,共同推动能源供应结构的优化和调整。

此外,政府还鼓励煤层气产业与其他产业的融合,促进煤层气资源的多元化利用。

第五,政府加强煤层气产业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国家将积极参与国际煤层气产业合作,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技术交流与合作。

通过引进和吸收国外先进的煤层气开发技术、管理经验和资本等,推动中国煤层气产业的快速发展,并为我国的煤层气技术走向世界奠定基础。

总体而言,十四五煤层气产业政策旨在加快推进煤层气产业的发展和利用,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能源供应安全性,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政府将继续加大对煤层气产业的支持力度,为企业提供政策、资金、技术等多方面的支持,同时通过加强规范和国际合作,推动煤层气产业向高质量发展的方向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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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Z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DZ/T 0216—2002煤层气资源/储量规范Specifications for coalbed methane resources/reserves2002-12-17发布 2003-03-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目次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总则4 定义4.1 煤层气4.2 煤层气资源4.3 煤层气勘查4.4 煤层气开发5 煤层气资源/储量的分类与分级5.1 分类分级原则5.2 分类5.3 分级5.4 煤层气资源/储量分类、分级体系6 煤层气资源/储量计算6.1 储量起算条件和计算单元6.2 储量计算方法7 煤层气资源/储量计算参数的选用和取值7.1 体积法参数确定7.2 数值模拟法和产量递减法参数的确定7.3 储量计算参数取值8 煤层气储量评价8.1 地质综合评价8.2 经济评价8.3 储量报告附录A(规范性附录)煤层气储量计算参数名称、符号、单位及取值有效位数的规定附录B(规范性附录)煤层气探明地质储量计算关于储层的基本井(孔)控要求附录C(资料性附录)煤层气探明储量报告的编写要求C.1 报告正文C.2 报告附图表C.3 报告附件前言煤层气是重要的洁净新能源,制定一个适合我国国情并与国际(油气)准则相衔接的煤层气储量计算、评价和管理规范,可以促进煤层气资源的合理利用。

由于目前没有通用的储量分类标准和计算方法,为规范我国煤层气资源/储量分类和计算,并促进国际交流,根据GBn/T 270—88《天然气储量规范》、GB/T17766—1999《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并参考了美国石油工程师学会(SPE)和世界石油大会(WPC)、联合国经济和社会委员会以及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SEC)等颁布的有关储量分类标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凡报批的煤层气储量报告,均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C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地质矿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陆武、冯三利、胡爱梅、李明宅。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煤层气资源/储量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我国煤层气资源/储量分类分级标准及定义、储量计算方法、储量评价标准和储量报告的编写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地面钻井开发时的煤层气资源/储量计算,适用于煤层气的资源勘查、储量计算、开发设计及报告编写;可以作为煤层气矿业权转让、证券交易以及其他公益性和商业性矿业活动中储量评估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n/T 270—88 天然气储量规范GB/T 13610—92 气体组分分析方法储发[1986]147号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MT/T 77—94 煤层气测定方法(解吸法)3 总则3.1煤层气田(藏)储层具有不均质性,其含气性和产能等也是有差别的,宜实行滚动勘探开发,应进行动态储量评估,从发现直到废弃的各个勘探开发阶段,其经营者应根据地质、工程资料的变化以及技术和经济或相关政策条件的变化,分阶段进行储量计算、复算、核算和结算。

3.2 煤层是赋存煤层气的储层,煤田勘查程度和认识程度既是煤层气勘查部署的重要基础,也是煤层气资源/储量评估的重要依据。

4 定义4.1 煤层气是赋存在煤层中以甲烷为主要成分、以吸附在煤基质颗粒表面为主并部分游离于煤孔隙中或溶解于煤层水中的烃类气体。

4.2 煤层气资源4.2.1 定义是指以地下煤层为储集层且具有经济意义的煤层气富集体。

其数量表述分为资源量和储量。

4.2.2 煤层气资源量是指根据一定的地质和工程依据估算的赋存于煤层中,当前可开采或未来可能开采的,具有现实经济意义和潜在经济意义的煤层气数量。

4.2.3 煤层气地质储量4.2.3.1 定义是指在原始状态下,赋存于已发现的具有明确计算边界的煤层气藏中的煤层气总量。

4.2.3.2 原始可采储量(简称可采储量)是地质储量的可采部分。

是指在现行的经济条件和政府法规允许的条件下,采用现有的技术,预期从某一具有明确计算边界的已知煤层气藏中可最终采出的煤层气数量。

4.2.3.3 经济可采储量原始可采储量中经济的部分。

是指在现行的经济条件和政府法规允许的条件下,采用现有的技术,预期从某一具有明确计算边界的已知煤层气藏中可以采出,并经过经济评价认为开采和销售活动具有经济效益的那部分煤层气储量。

经济可采储量是累计产量和剩余经济可采储量之和。

4.2.3.4 剩余经济可采储量是指在现行的经济条件和政府法规允许的条件下,采用现有的技术,从指定的时间算起,预期从某一具有明确计算边界的已知煤层气藏中可以采出,并经过经济评价认为开采和销售活动具有经济效益的那部分煤层气数量。

4.3 煤层气勘查4.3.1 定义是指在充分分析地质资料的基础上,利用钻井、地震、遥感以及生产试验等手段,调查地下煤层气资源赋存条件和赋存数量的评价研究和工程实施过程。

可分为两个阶段,包括选区、勘探。

4.3.2 选区主要根据煤田(或其他矿产资源)勘查(或预测)和类比、野外地质调查、小煤矿揭露以及煤矿生产所获得的煤资源和气资源资料进行综合研究,以确定煤层气勘查目标为目的的资源评价阶段。

根据选区评价的结果可以估算煤层气推测资源量。

4.3.3 勘探在评价选区范围内实施了煤层气勘查工程,通过参数井或物探工程获得了区内关于含煤性和含气性的认识,通过单井和/或小型井网开发试验获得了开发技术条件下的煤层气井产能情况和井网优化参数的煤层气勘查实际实施阶段。

根据勘探结果可以计算煤层气储量。

4.4 煤层气开发指在勘探区按照一定的开发方案部署了一定井距的开发井网后进行的煤层气资源的正式开采活动。

煤层气通常适合进行滚动勘探开发。

5 煤层气资源/储量的分类与分级5.1 分类分级原则煤层气储量的分类以在特定的政策、法律、时间以及环境条件下生产和销售能否获得经济效益为原则,在不同的勘查阶段通过技术经济评价,根据经济可行性将其分为经济的、次经济的和内蕴经济的3大类。

分级以煤层气资源的地质认识程度的高低作为基本原则,根据勘查开发工程和地质认识程度的不同,将煤层气资源量分为待发现的和已发现的两级。

已发现的煤层气资源量,又称煤层气地质储量,根据地质可靠程度分为预测的、控制的和探明的3级。

可采储量可根据所在的地质储量确定相应的级别。

5.2 分类5.2.1 经济的在当时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和销售煤层气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地质上可靠并且整个经营活动能够满足投资回报的要求。

5.2.2 次经济的在当时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和销售煤层气活动暂时没有经济效益,是不经济的,但在经济环境改变或政府给予扶持政策的条件下,可以转变为经济的。

5.2.3 内蕴经济的在当时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不确定因素多,尚无法判断生产和销售煤层气是经济的还是不经济的,也包括当前尚无法判定经济属性的部分。

5.3 分级5.3.1 预测的初步认识了煤层气资源的分布规律,获得了煤层气藏中典型构造环境下的储层参数。

因没有进行排采试验,仅有一些含煤性、含气性参数井工程,大部分储层参数条件是推测得到的,煤层气资源的可靠程度很低,储量的可信系数为0.1~0.2。

5.3.2 控制的基本查明了煤层气藏的地质特征和储层其含气性的展布规律,开采技术条件基本得到了控制,并通过单井试验和储层值模拟了解了典型地质背景下煤层气地面钻井的单井产能情况。

但由于参数井和生产试验井数量有限,不足以完全了解整个气藏计算范围内的气体赋存条件和产气措施,因此煤层气资源可靠程度不高,储量的可信系数为0.5左右。

5.3.3 探明的查明了煤层气藏的地质特征、储层及其含气性的展布规律和开采技术条件(包括储层物性、压力系统和气体流动能力等);通过实施小井网和或单井煤层气试验或开发井网证实了勘探范围内的煤层气资源及可采性。

煤层气资源的可靠程度很高,储量的可信系数为0.7~0.9。

关于剩余的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分类、分级参照天然气储量规范,本规范暂不对其进行命名。

剩余的探明经济可采储量可以根据开发状态分为已开发的和待开发的两类:a)已开发的,是指从探明面积内的现有井中预期采出的煤层气数量;b)待开发的,是指从探明面积内的未钻井区或现有井加深到另一储层中预期可以采出的煤层气数量。

5.4 煤层气资源/储量分类、分级体系根据煤层气资源/储量分类、分级标准及其与勘探控制工程的对应关系,建立煤层气资源/储量分类和分级体系(表1)。

分级煤层气总资源量分类开发勘探选区地质可靠性已发现的待发现的探明的控制的预测的推测的经济可行性经济的累计产量探明经济可采储量探明可采储量探明地质储量探明经济可采储量探明可采储量探明地质储量控制经济可采储量控制可采储量控制地质储量预测经济可采储量预测可采储量预测地质储量已开发探明储量剩余探明经济可采储量待开发探明储量次经济的内蕴经济的推测资源量6 煤层气资源/储量计算6.1 储量起算条件和计算单元6.1.1 储量起算条件煤层气储量计算以单井产量下限为起算标准,即只有在煤层气井产气量达到产量下限的地区才可以计算探明的储量。

根据国内平均条件,所确定的单井平均产量下限值见表2。

表3中所给出的各级储量勘查程度和认识程度是储量计算应达到基本要求。

表2 储量起算单井产量下限标准6.1.2 储量计算单元储量计算单元一般是煤层气藏,即是各种地质因素控制的含气的煤储集体,当没有明确的煤层气藏地质边界时按煤层气藏计算边界计算。

计算单元在平面上一般称称区块,面积很大的区块可细分井块(或井区),同一区块应基本具有相同或相似的构造条件、储气条件等;纵向上一般以单一煤层为计算单元,煤层相对集中的煤层组可合并计算单元,煤层风化带以浅的煤储层中不计算储量,关于风化带的各项指标参照《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

6.1.3 储量计算边界储量计算单元的边界,最好由查明的煤层气藏的各类地质边界,如断层、地层变化(变薄、尖灭、剥蚀、变质等)、含气量下限、煤层净厚下限(0.5m~0.8m)等边界确定(对煤层组的情况可根据实际条件做适当调整);若未查明地持边界,主要由达到产量下限值的煤层气井圈定,由于各种原因也可以由矿权区边界、自然地量边界人为储量计算线等圈定。

煤层含气量下限值如表4,表4也可根据具体条件进行调整,如煤层厚度不同时应适当调整。

表4 煤层含气量下限标准6.2 储量计算方法6.2.1 地质储量计算6.2.1.1 类比法类比法主要利用已开发煤层气田(或相似储层)的相关关系计算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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