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和实施办法(暂行)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矿井储量管理是矿业企业运营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确保矿井生产持续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制定一套科学、完备的矿井储量管理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就矿井储量管理规定的制定过程、内容和实施要求进行详细介绍。
一、矿井储量管理规定的制定过程1.确定制定目的和意义。
矿井储量管理规定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矿井储量的管理,确保矿井储量的准确度和可行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矿产产值。
其意义在于为矿井企业提供储量管理的依据,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
2.召开矿井储量管理规定的制定会议。
会议应邀请企业的技术、经营管理、安全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共同商讨矿井储量管理规定的制定事宜。
3.明确制定任务和时间节点。
根据矿井储量管理的特点和要求,明确制定任务和时间节点,确保规定的制定过程和进展有条不紊。
4.搜集资料和调研。
为了确保矿井储量管理规定的科学性和实用性,需搜集大量的矿井储量管理相关资料,并进行实地调研,掌握实际情况。
5.制定初稿和修改稿。
根据资料搜集和调研结果,初步制定矿井储量管理规定的初稿,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然后进行修订完善。
6.内部审批和外部评审。
完成初稿和修改稿后,需进行内部审批,由企业主管部门、技术部门、经营管理部门等多个部门的领导层和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听取相关专家和业务人员的意见。
7.正式发布和宣传。
完成内部审批和外部评审后,将矿井储量管理规定正式发布,并通过内部渠道和外部宣传,向矿井企业的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广泛宣传,确保规定的贯彻执行。
二、矿井储量管理规定的内容1.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
包括准确性原则、可行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动态性原则等,明确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2.储量管理的组织管理。
包括矿井储量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划分和人员配置等,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在储量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
3.储量管理的制度和规程。
包括矿井储量计算制度、储量报告制度、储量调整制度等,明确储量管理的制度和规程。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随着现代工业的不断发展,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也越来越重要。
在矿业生产中,矿井储量的管理是十分关键的环节。
本文将介绍生产矿井储量管理的规定和实施细则。
一、生产矿井储量的概念和意义矿井储量指矿床中可开采的矿石数量。
矿井储量的管理是指通过对矿井储量进行勘探、评估、计算及储量评价,科学合理利用资源,保证矿产的持续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资源战略安全等等。
二、生产矿井储量管理的规定生产矿井储量管理的规定主要包括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的相关法律法规,下面将对其进行详细介绍。
1. 国家法律法规•《矿产资源法》:该法规定,矿山企业应当合理开采矿床,保证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资源开发的可持续性。
•《矿山安全法》:该法规定,应当严格管理矿山储量,保护矿山资源。
•《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矿产资源的勘查应当科学、合理,确保矿区矿产资源的持续供应和保护。
2. 地方法规•《矿山安全规定》:该规定要求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储量管理制度,确保储量管理合理有效。
•《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矿山企业倡导科学保护储量,遵循资源可持续发展原则。
三、生产矿井储量管理实施细则生产矿井储量管理的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1. 勘探工作勘探工作是矿井储量管理的基础和前提。
矿业企业应当科学合理地进行勘探工作,对矿井储量进行准确评估。
2. 储量计算勘探工作完成后,矿业企业应当对矿井储量进行计算,确保计算数据准确可靠。
3. 储量管理矿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储量管理制度,实施科学的储量管理和动态监测,及时掌握储量变化情况。
4. 矿井开采矿业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安全开采矿井资源,充分利用资源,控制合理开采范围,保证储量的合理保护。
5. 储量审计矿业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储量审计,建立储量动态评价体系,及时掌握矿产资源的变化情况,为制定科学合理的开采策略提供数据支持。
6. 储量披露矿业企业有必要及时披露有关矿井储量及其变化情况,保证信息公开透明,促进社会监督,防止违规行为。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一、规程目的本管理规程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生产矿井储量的管理和计算方式,确保矿井储量的真实、准确、合理计算,保证生产矿井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以及保障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
二、规程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国家批准的生产矿井,涵盖采矿权人及相关单位所有履职过程中的矿井储量管理。
三、规程内容3.1 矿井储量的概念矿井储量是指矿床在矿业开采前已知和可预见的数量的矿产资源总量。
矿井储量是根据地质勘探、钻探及调查等工作估算得出的,是矿业生产的基本指标之一。
3.2 矿井储量分类矿井储量分为地质储量、采选储量和可采储量:1.地质储量是指矿床中全部矿物质的含量,是不受采矿条件限制的总储量,包括地壳内已经发现的、还没有发现或者尚未探明的矿床矿物质含量;2.采选储量是指经测量确认且经济上可采的地质储量,是最多能被开采的矿物质的含量;3.可采储量是指估算在采矿条件下能开采的矿床矿物质的含量。
3.3 矿井储量计算方式矿井储量的计算需要基于准确的矿床地质勘探和成矿地质学知识,对矿质资源进行综合估算。
矿井储量的计算方法包括以下三种:1.以地质储量为基础的计算方法;2.以采选储量为基础的计算方法;3.以可采储量为基础的计算方法。
计算结果应该符合国家矿产资源计量规程和规定。
3.4 矿井储量管理矿井储量管理是指对矿井储量实施计量、监测、评价、动态管理的过程,包括矿井储量的监测管理和储量动态变化控制等方面。
矿井储量管理的重点是储量动态管理,也就是对矿床的储量进行动态监测和管理。
对于矿床不同的采矿阶段,需要根据矿床储量变化和采矿进程情况,进行矿井储量计量和科学规划。
同时,要加强矿井储量信息的记录、更新和管理。
3.5 矿井储量报告编制矿井储量报告是对矿井储量进行全面、系统、准确、科学的评估和报告,并据以制定合理的矿业开发和利用计划的重要文件,必须符合国家矿产资源储量和计量规程。
矿井储量报告中应包括以下内容:1.矿井储量分类、历史发展情况以及生产状况;2.矿井储量的定义、计算和分析;3.矿井储量的主要成因及地质特征;4.矿床三维矿床模型及矿床参数估计;5.矿井储量的动态变化规律,分析和预测;6.矿井储量动态变化控制的措施和方法;7.矿井储量开采和利用的技术措施。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
1. 矿井开发前应进行储量评估,确保储量符合开发的经济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2. 矿井的储量管理应遵循科学、严谨的原则,确保数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3. 矿井储量管理应建立完善的数据采集、统计和分析体系,及时更新和维护储量数据。
4. 矿井储量管理应根据开采进展情况,定期进行储量盘点和调整,确保储量数据的及时更新和准确性。
5. 矿井储量管理应与生产计划和资源开发计划相衔接,确保生产和开发的有序进行和优化利用储量。
6. 矿井储量管理应加强与监管机构的沟通和协作,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合规和安全生产。
7. 矿井储量管理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储量数据的审核和监督,防止虚报和篡改储量数据。
8. 矿井储量管理应加强对储量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探索和推广节约型和高效的采矿技术和管理模式。
9. 矿井储量管理应加强对储量动态变化和资源消耗的监测和评估,提前预警并采取相应措施。
10. 矿井储量管理应加强对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的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储量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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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1. 引言为规范生产矿井储量管理,保证矿井安全运营和合理开采,制定本管理规程。
2. 矿井储量确定2.1 全面测量储量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矿井全面测量,确定矿井储量。
2.2 纠正计算偏差发现矿井储量计算有误,应当立即纠正并调整开采计划。
2.3 矿井储量保密矿井储量属于企业竞争机密,不得外泄。
3. 矿井储量管理3.1 储量动态跟踪矿井储量管理需定期跟踪动态,及时了解矿井开采和储量消耗情况。
3.2 储量纪录每一次开采后,应记录实际采出的煤炭或其他矿物品种和数量,以及储量变化情况。
3.3 储量核算计量部门要对储量进行定期核算,将核算结果与实际情况对比,及时发现问题并调整方案。
4. 矿井储量保护4.1 合理开采开采过程中要根据储量变化及时调整开采方式,合理利用储量资源。
4.2 矿井支柱支撑矿井支撑工作应当得到重视,避免矿井坍塌损失储量。
4.3 废煤利用废煤可以进行再利用,废煤的利用可以延长矿井的使用寿命,保护矿井储量。
5. 矿井储量评估5.1 定期评估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储量评估,确定矿井储量。
5.2 储量评估报告评估完成后,应制作出评估报告并公示。
6. 矿井储量消耗预测6.1 定期预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储量消耗预测。
6.2 预测结果分析和调整预测结果要与实际情况对比,及时发现问题并调整方案。
7. 矿井储量保障7.1 资金保障矿井储量保障需要足够的资金保障。
7.2 设施保障矿井开采需使用各种设施,设施的保障需要足够的资金支持。
7.3 人员保障矿井开采需要足够的人员进行支撑。
8. 矿井储量更新8.1 储量更新要求矿井每次更新后,应当更新储量数据,重新确定储量。
8.2 数据更新要求更新的数据要真实、准确、完整。
9. 矿井储量审定9.1 定期审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储量审定,确定矿井储量。
9.2 审定结果公示审定完成后,应制作出审定报告并公示。
10. 矿井储量保障责任10.1 生产部门责任矿井储量保障工作由生产部门负责。
矿井储量管理细则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第一章资源储量技术管理规定第一条严格执行《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煤炭工业技术政策》、《煤炭法》、《矿产资源法》、《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及实施细则,按规定的要求进行矿产资源储量的估算、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严格按生产矿井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进行日常技术管理,及时填绘各种资源储量图,填写各种台帐,统计各种回采率(包括年度、季度、月度)。
第三条严格资源储量增减制度,资源储量变动要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提出申报,未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不得随意自行变动。
符合资源储量转入、转出、注销、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和报损条件的,地测部门或生产技术部门提出请示,上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复,没接到批复前不得随意进行破坏性开采,凡未经批准就弃而不采者,按不合理丢煤处理,参加损失率计算,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奖罚。
第四条回采工作面收尺和地质调查一般要求每旬一次,当工作面推进较快时或构造复杂时应增加观测次数。
收尺和地质调查必须深入现场,准确测量,测量的内容包括煤层倾角、厚度、结构、采高、浮煤、丢顶煤厚度、地质构造变化、水文等情况。
观测点间距一般10~15米。
第五条中厚和厚煤层的工作面要求进行探煤厚工作,探清工作面内丢顶底煤厚度情况,做好原始记录,并做地质素描、建立台帐,将探煤厚资料上图,根据探煤情况提出一次采全高或合理分层、控制采高等建议。
第六条加强矿井资源储量业务监督工作,各矿资源管理人员要参加水平延深、采区和工作面设计,对设计中违反国家政策和规定的提出建议和意见。
对不符合规定、不按设计要求施工或生产,有丢煤可能时,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领导汇报,并发放“丢煤通知书”。
已经造成不合理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准出现挂帐煤。
第七条按时填绘工作面和采区交换图,矿地质负责人进行认真审核,保证图纸内容准确齐全,无错漏现象。
每月5日前将交换图和储量报表上报公司。
第八条矿总工程师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资源储量动态、损失量及回采率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分析,找出问题,不断改进。
矿井储量管理细则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第一章资源储量技术管理规定第一条严格执行《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煤炭工业技术政策》、《煤炭法》、《矿产资源法》、《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及实施细则,按规定的要求进行矿产资源储量的估算、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严格按生产矿井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进行日常技术管理,及时填绘各种资源储量图,填写各种台帐,统计各种回采率(包括年度、季度、月度)。
第三条严格资源储量增减制度,资源储量变动要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提出申报,未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不得随意自行变动。
符合资源储量转入、转出、注销、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和报损条件的,地测部门或生产技术部门提出请示,上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复,没接到批复前不得随意进行破坏性开采,凡未经批准就弃而不采者,按不合理丢煤处理,参加损失率计算,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奖罚。
第四条回采工作面收尺和地质调查一般要求每旬一次,当工作面推进较快时或构造复杂时应增加观测次数。
收尺和地质调查必须深入现场,准确测量,测量的内容包括煤层倾角、厚度、结构、采高、浮煤、丢顶煤厚度、地质构造变化、水文等情况。
观测点间距一般10〜15米。
第五条中厚和厚煤层的工作面要求进行探煤厚工作,探清工作面内丢顶底煤厚度情况,做好原始记录,并做地质素描、建立台帐,将探煤厚资料上图,根据探煤情况提出一次采全高或合理分层、控制米咼等建议。
第六条加强矿井资源储量业务监督工作,各矿资源管理人员要参加水平延深、采区和工作面设计,对设计中违反国家政策和规定的提出建议和意见。
对不符合规定、不按设计要求施工或生产,有丢煤可能时,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领导汇报,并发放“丢煤通知书”。
已经造成不合理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准出现挂帐煤。
第七条按时填绘工作面和采区交换图,矿地质负责人进行认真审核,保证图纸内容准确齐全,无错漏现象。
每月5日前将交换图和储量报表上报公司。
第八条矿总工程师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资源储量动态、损失量及回采率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分析,找出问题,不断改进。
2023年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

2023年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井储量管理,提高矿井产量和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益,保护矿井资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矿井的矿井储量管理的有关活动和行为,包括矿井储量计算、矿井储量报告、矿井储量评估、矿井储量监测等。
第三条矿井储量指矿井中可采资源的总量,包括已开采的和尚未开采的。
第四条矿井储量管理应当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公正性、及时性、可操作性的原则。
第五条矿井储量管理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不得进行虚假申报、虚假宣传等行为。
第二章矿井储量计算第六条矿井储量计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
第七条矿井储量计算应当根据矿床地质特征、矿井开发状态、采矿方法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第八条矿井储量计算应当准确、真实、全面地反映矿井中可采资源的实际情况,不得夸大或低估矿井储量。
第九条矿井储量计算应当包括已开采和尚未开采的矿井储量,其中已开采的矿井储量应当根据实际开采的情况进行计算,尚未开采的矿井储量应当根据地质勘探情况进行估算。
第十条矿井储量计算应当以矿井的可持续开采为基本原则,注重保护矿井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一条矿井储量计算应当保护矿井企业和矿工的合法权益,不得对其进行不当的限制和约束。
第三章矿井储量报告第十二条矿井储量报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编制和签发。
第十三条矿井储量报告应当包括矿井的基本情况、矿井储量计算方法和结果、矿井资源的合理利用方式等内容。
第十四条矿井储量报告应当及时提交给有关政府部门备案,并公开对外发布。
第四章矿井储量评估第十五条矿井储量评估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并依法开展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矿井储量评估应当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进行储量的可靠评估。
第十七条矿井储量评估应当注重科学性和准确性,不得进行虚假和误导性的评估。
第十八条矿井储量评估应当对评估结果进行公正、客观、全面的说明,不得误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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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和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严格执行《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煤炭法》、《矿产资源法》、《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及实施细则,按规定的要求进行资源储量的计算、监督和管理。
结合公司实际生产条件,特制订本规定和实施办法
第二条严格按生产矿井地测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进行日常管理,及时填绘各种资源储量图,填写各种台账,统计各种回采率(包括年度、季度、月度)。
第三条严格资源储量增减制度,资源储量变动要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提出申报,未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不得随意自行变动。
符合资源储量转入、转出、注销、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和报损条件的矿井,地测部门或生产技术部门提出申请,上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复,没接到批复前不得随意进行破坏性开采,凡未经批准就弃而不采者,按不合理丢煤处理,参加损失率计算,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奖罚。
第四条回采工作面收尺和地质调查一般要求每旬一次,当工作面推进较快时或构造复杂时应增加观测次数。
收尺和地质调查必须深入现场,准确测量,测量的内容包括煤层倾角、厚度、结构、采高、浮煤、丢顶(底)煤厚度、地质构造变化、水文等情况。
观测点间距一般10-15米。
第五条中厚和厚煤层的掘进工作面要进行探煤厚工作,探清掘进工作面内顶(底)煤层厚度情况,做好原始记录,并及时做地质素描、建立台账,将探煤厚资料上图,根据探煤厚情况提出一次采全高或合理分层、控制采高等建议。
第六条加强矿井资源储量业务监督工作,各矿资源储量管理人员要参加水平延伸、采区和工作面设计,对设计中违反国家政策和规定的提出建议和意见。
对不符合规定、不按设计要求施工或生产,有
丢煤可能时,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领导汇报,并发放“丢煤通知书”。
已经造成不合理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准出现挂账煤。
第七条按时填绘工作面和采区交换图,矿地测负责人进行认真审核,保证图纸内容准确齐全,无错漏现象。
每月5日前将交换图和储量报表上报公司地测防治水部。
第八条矿总工程师要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资源储量动态、损失量及回采率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分析,找出问题,不断改进。
第九条公司将组织对各矿资源储量的管理工作、资源开采利用情况、采掘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半年通报一次,检查结果作为奖惩的依据。
第十条矿井资源储量原则上是按年度储量核查报告核定结果计算,采面结束要采后回采率分析总结报告,每年年末检查核减一次,经公司总工程师审定后列表上报地煤集团公司,作为矿井生产安排的依据。
第十一条由于设计,施工,管理不合理,造成采厚丢薄、采肥丢瘦或分层不合理,任意扩大煤柱等造成的煤炭不合理丢失,储量管理部门有权进行监督,发出制止“丢煤通知书”,并报公司地测防治水部备案,矿总工程师和矿长在接通知后应及时处理,否则造成煤炭资源损失按储量管理责任制度追查处理。
第十二条在进行资源储量计算时,由于公司所属大部分矿井为复采煤层,必须实事求是的进行分别计算。
第十三条计算资源储量要求:
(一)在计算区域内复采煤层主要根据巷道见煤点煤层厚度平均进行计算,巷道见煤点一般20米左右布置一个探煤层厚度测点参与计算煤厚,但选点分布要均匀。
(二)在计算区域内个别极薄、极厚点应分析原因,确定取舍。
(三)煤层分岔合并,煤厚按巷道工程揭露的实见煤厚为准,其可采范围按剖面圈定,亦可用插入法圈定可采范围。
第十四条资源储量块段划分要求:
(一)资源储量块段以巷道探测线、煤层底板等高线、褶曲轴、不可采边界等自然边界线及人为界限划分,并须自上往下,自左往右编号。
(二)按不同级别、不同煤种、不同倾角划分块段。
(三)分水平、分采区、分阶段、分煤层计算资源储量。
(四)各类资源储量划分块段的大小,不宜超过相应的线距。
第十五条各种煤柱留设
(一)矿井永久煤柱,按矿井设计规定留设,列明细表作为矿井永久性煤柱。
(二)矿井永久性煤柱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广煤柱;
2.风井煤柱;
3.井界煤柱;
4.防水煤柱;
5.断层煤柱;
6.村庄煤柱;
7.国家铁路保护煤柱;
8.桥闸等;
9.国家一、二级文物保护煤柱。
(三)煤柱尺寸:1.人为井界留20米;2.采区人为边界留10米;
3.中小断层煤柱:断层落差大于10米时留5-10米煤柱作为地质构造损失,若是导水断层应按水压等计划煤柱尺寸。
断层落差小于10米,留设煤柱最多不大于10米。
(四)村庄留煤柱按三级保护带留设。
(五)边界外推:矿区一般松散层移动角45°,基岩走向、上山方向按75°,下山方向按75°-0.8×a(a为煤层倾角),加建筑物维护带留设:一级20米;二级15米;三级10米。
再按塌陷角计算。
国家铁路桥、闸应按保护铁路桥、闸有关规定执行。
(六)阶段煤柱上(下)山煤柱及采区阶段煤仓等按审批设计为准,采用分期摊销计入采区损失,超过尺寸部分算为不合理损失。
第十六条采区设计中,设计部门应按开采的可能性,重新计算设计可采量,采区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应说明原因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资源储量动态平衡。
资源储量计算前后两次一定要保持动态平衡,均衡图式,矿井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系数确定。
(一)各矿可结合修改地质报告或矿井储量全面核实确定,经批准后执行。
(二)新矿井可先参考地质条件相类似矿井,呈报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系数,待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执行。
第十八条因井田边界变动,全矿性永久煤柱量变化较大,应重新修改摊销系数。
按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和标准化要求建立各种储量台卡。
(一)矿井应建立储量计算明细表和汇总表台账。
(二)工作面和采区,采前和采后储量变更分析明细表。
第十九条储量报损、注销、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的报告需附下列图标:
(一)报告范围内的地质平面图,不可用采掘工程平面图代替。
(二)有关巷道素描图,停采线素描图,平剖面图互相对应。
(三)储量计算基础表,(煤厚点、块段面积、容重)。
(四)矿井已圈定的回采工作面应按实际揭露的煤层厚度计算可采储量,并进行考核。
(五)矿井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须办理审批文件,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地测防治水部备案。
第二十条奖罚
(一)矿井不按照编制上报批准的采掘接替计划布置掘进与回采对矿井罚款5万元。
矿长、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每人各罚款5000元。
(二)矿井不按设计规范留设保安煤柱和防隔水煤柱对矿井罚款
5万元,矿长、总工程师每人各罚款1万元,造成安全事故的要追究责任,对地面建(构)筑物、井筒、提升、通风设施、设备造成影响,按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三)矿井回采工作面丢浮煤每2㎡内平均超过50mm标准,罚跟班矿长和队长100元,每超过10mm加罚100元。
(四)矿井在圈定的回采工作面已计算的可采储量,扣除回采损失,与实际采出资源量每少一个百分点,对矿长、生产副矿长,技术(地测)科长每人各罚款1000元。
每增加一个百分点每人各奖厉2000元。
(五)不按照工作面设计的停采位置停采破坏采区护巷煤柱对矿井罚款1万元,对采煤队罚款1万元,对主管生产副矿长罚5000元、调度室主任罚3000元。
(六)公司每季度组织对矿井储量管理、资源回收利用、采掘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家煤炭资源回收率标准,每季度奖励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每人3000元。
技术(地测)科长及储量管理人员每人1000元。
(七)公司各部门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积极推广新装备、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
采掘布置合理,有效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每季度奖励公司总经理5000元,副总理、总工程师各4000元,参与储量管理的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3000元,副科级以上及储量管理人员各2000元,科员1000元。
第二十一条管理规定和实施办法若与储量管理规程不符以规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