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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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合同的法律地位,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事主体订立、变更、解除合同,应当遵循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诚实信用的义务。

第四条合同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条国家保护合同自由,禁止非法干涉和限制合同自由。

第六条合同应当遵循公序良俗。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的合同对象和合同内容;

(二)当事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当事人间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明确;

(四)依法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八条当事人可以依据交易习惯、当事人之间的经营方式和交易习惯、诚信原则等约定合同条款。

第九条当事人可以采用口头、书面、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形式订立合同;使用文字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采用中文书写。

第十条当事人利用因网络技术发展而产生的新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诚信原则,并按照网络交易的特点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确定合同的内容、格式等。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十一条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人不得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和诚信原则,通知对方并经过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合同效力受限制的情况,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合同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法律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合同双方主张合同作为证据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是合同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十六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方式、期限、数量等履行义务。

第十七条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应

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当事人可以采取与合同约定的方式不同的方式

履行合同,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权益。

第十九条风险原则适用于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风险,当事人根据风险原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

影响,可免除或者部分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承包工程、建设工程、贸易经营、技术开发

合同规定的质量等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约定的标准;没有约定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合同的权利义务转移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将合同

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但是法律规定或者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向第三人转移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向第三人转移债权的,应当获得债权人同意;但是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合同的违约和责任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

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法律规定或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违约责任包括履行、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赔偿损失等方式;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但是不能约定对对方让与违法所得的支配权或者违反法律、公共利益的约定。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因不履行合同义务而请求人民法

院判决强制履行;也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减轻因违

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七章合同的解除和变更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请求变更或

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约定的变更合同的方式、内容,应当

采用与订立合同相同的形式。

第三十条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解除合同的,应

当通知对方;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不得擅自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对方损失的原因属于不可抗力的除外。

第八章特殊规定

第三十二条海上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保证合同的有关规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租赁合同的有关规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合同的其他有关规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法自2000 年10 月 1 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本法解释权属于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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