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制度是指我国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和分割所做出的规定。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家庭结构的变化,夫妻财产制度也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本文将从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主要内容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发展方向等方面进行浅析。
一、基本原则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协商一致原则。
在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和分割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保障双方权益,确保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或解体时的合法权益。
夫妻应当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共同财产的管理和分割达成协商一致,提高夫妻之间的沟通和协调能力,促进夫妻关系的和睦与稳定。
二、适用范围我国夫妻财产制度适用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和分割。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福利待遇、财产增值所得等。
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和分割,适用于所有结婚登记的夫妻,无论是一方出资购置的财产还是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都应该遵循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分割。
三、主要内容1. 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管理。
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尊重,充分沟通,共同商议财产的管理事宜,共同维护和增值夫妻共同财产的利益。
在财产管理过程中,应当遵循家庭收入、支出的公开透明原则,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参与家庭财产的管理决策,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离婚、死亡或者其他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需要进行分割。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夫妻双方应当在分割过程中充分协商,达成协议。
如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分割。
四、存在的问题与发展方向1. 存在的问题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夫妻双方在财产管理和分割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导致一方权益受损。
夫妻之间的财产纠纷案件频发,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夫妻双方不得不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分割纠纷,增加了司法机构的负担。
分析讨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分析讨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是家庭法的重要内容之一,直接关系到婚姻关系的稳定与家庭成员的权益保护。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变革的加速,夫妻财产制度亟待完善。
本文将从财产权利平等、婚前财产保护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三个方面分析和讨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首先,我国夫妻财产制度需要追求财产权利的平等。
在现行的婚姻法中,我国是实行默认共同财产制度的国家,即夫妻在婚后所得的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然而,随着女性地位的提升和就业机会的增加,越来越多的女性在婚姻中作出了巨大的经济贡献,但却未能在财产分配中得到应有的权益。
因此,应该改变现状,实行夫妻财产的公平划分,确保双方在婚姻中取得的经济收益得到公正公平的分配。
其次,婚前财产保护是夫妻财产制度完善的重要方面。
婚姻是两个人的事情,婚前财产应该由个人独立享有,避免因婚姻产生的财产纠纷对婚姻关系的破坏。
因此,应该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定,保护婚前财产的独立所有权,明确其归属,避免因婚姻关系的变动而给双方带来经济纠纷。
为了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加强法律宣传与教育,提高公众对夫妻财产制度的了解和认识。
其次,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婚姻财产制度与现代社会的需求相适应。
再次,加强司法实践,维护夫妻的合法权益,保障财产划分的公正公平。
此外,还应该加强对夫妻财产制度的监督和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制度的不足之处。
综上所述,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是一个涉及众多利益关系的复杂过程。
在制度的中,应该坚持平等与保护的原则,依法合理划分夫妻财产,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夫妻关系的稳定和谐。
同时,需要政府、法律界、社会组织等多方共同努力,形成合力,推动夫妻财产制度的不断完善。
我国夫妻的财产制度

我国夫妻的财产制度夫妻关系是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人际关系之一,财产问题一直是夫妻关系中争议最多的问题之一。
为了明确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权益,我国法律规定了夫妻的财产制度,即我国夫妻的财产制度是什么?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我国夫妻的财产制度采用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共同所得、共同劳动所得以及夫妻共同享有的财产组成。
夫妻共同财产表明了夫妻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的财产权益。
夫妻个人财产制度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下,夫妻依然保有各自的个人财产。
个人财产包括了婚前个人所得以及经婚前财产或婚后个人所得所购买的财产。
个人财产是夫妻双方各自的独立财产,不受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限制。
财产分割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下的财产分割原则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占有份额按照彼此共同贡献的程度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的具体实施是:在离婚或者死亡等情况下,根据夫妻双方的共同贡献情况进行财产的分割。
这种财产分割原则保障了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
婚前财产保护在夫妻总共财产制度下,对于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有一定的保护机制。
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签订婚前协议的方式来明确双方的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保护婚前财产的独立性。
这种婚前财产保护措施旨在保护夫妻各自的独立财产权益。
财产公证的重要性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下,进行财产公证对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保护非常重要。
夫妻可以通过财产公证来明确双方的财产情况,确保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明晰界定,避免财产争议。
继承权的保障夫妻关系中,当一方离世时,另一方享有继承权。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属于遗产,另一半归属于继承人(即夫妻的子女、父母等)。
这种继承权的保障确保了夫妻双方间和家庭成员间的财产权益。
结语我国夫妻的财产制度是夫妻关系中重要的法律规定,它旨在保障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以及财产分割原则等内容。
同时,婚前财产保护、财产公证和继承权的保障也是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中的重要环节。
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共同享有的财产权益和财产处理原则。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主要有旧的《婚姻法》和新的《婚姻法》两种规定,下面就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进行浅析。
旧的《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主要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夫妻一方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二是夫妻各自财产制,即夫妻的财产各自所有;三是夫妻协议财产制,即夫妻根据自己的意愿对财产进行分割。
这种制度强调了夫妻财产的共同性和个体性,并且为夫妻在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新的《婚姻法》于2021年1月1日施行,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
其中最重要的改革是确立了“婚后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
这意味着,在婚后夫妻所获得的财产将由夫妻共同所有,而不再以个体财产的形式存在。
《婚姻法》也规定了夫妻财产分割的具体原则和程序,包括债务处理、产权归属、分割方式等内容,进一步细化了夫妻财产的处理方式。
新的《婚姻法》的改革对于保护婚姻关系中的弱势一方具有积极意义。
在婚姻中,通常存在一个经济相对较弱的一方,他(她)对财产的获取能力和掌控程度较低,容易受到财产争夺的不公正待遇。
而新的《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原则,对于保护这一方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新的《婚姻法》还规定了夫妻财产分割的具体原则和程序,提供了一个合理公正的分割方式,以避免因财产问题而引发婚姻关系的不稳定和矛盾。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
由于婚姻关系中财产的复杂性和纠纷的多样性,夫妻财产分割往往需要借助法律程序,导致程序复杂、负担沉重,并且易受到利益方的操控。
夫妻财产制度的具体执行和法律适用也存在一定的困难,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司法实践,以保障夫妻财产权益的有效维护。
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婚姻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在新的《婚姻法》中得到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和完善。
论述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论述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更好地规范夫妻财产关系,减少纠纷,修改后的婚姻法确立了夫妻财产制度。
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夫妻财产制度较为抽象,不能清晰地界定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由此损害了一方或双方的利益,因此,笔者针对上述问题,从法律的角度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提出一些粗浅的实务性见解。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制度。
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形式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是指配偶在婚前或婚后未订立夫妻财产契约或财产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律规定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夫妻法定财产制度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和个人财产制度,本文试对夫妻法定财产制度作以下思考。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依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7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均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
具体包括:”(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和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3款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对于这条规定,笔者谈一下自己的见解。
1.现行的婚姻法明确列举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增强了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但有些方面还是比较模糊。
本法17条第1、2款规定一方或双方婚后通过劳动、工作所得的收入和从事生产、经营中所得的收益。
实践中往往有这样的情况,一方在婚前购买该房屋时以较低价格购进,而在婚后经过修缮,或者由于种种原因,使得房屋价值高于购房价格。
但在本法第18条中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应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有学者认为,这部分增值是一种婚姻存续期间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依法享有平等的处理权,理论上一人一半,而不全归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
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的规定和安排。
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之一,是为了规范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关系,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和谐而建立和完善的一种制度安排。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经历了长期的演变和完善,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共同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无论是谁的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我国的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共同经营的财产,以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所得,包括工资、津贴、奖金、生产、经营所得、财产性损益、继承和赠与取得的财产等,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是我国现行婚姻法确定的基本财产制度,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家庭观念,强调了夫妻双方平等共同取得财产的权利和义务。
这种制度安排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和谐,体现了夫妻双方平等合作、共同负责的原则。
夫妻个人财产制度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夫妻个人财产保护的原则,充分尊重和保障了夫妻双方的个人所有权和自主权。
这种制度安排有利于激励夫妻双方积极参与社会生产和经营活动,保护个人财产安全和权益,推动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三、协议财产制度协议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通过协议或约定,规定各自的财产归属和利益分配。
在我国的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双方可以依据自愿原则,通过书面协议或约定,规定婚姻中的财产归属和利益分配,对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进行约定或规定。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体现了平等、自愿、公正和合法的原则,充分尊重和保障了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和个人意愿。
这种制度安排有利于夫妻双方根据自己的情况和需求,保护个人财产安全和权益,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也提醒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应该相互尊重、平等协商,共同维护和营造一个和谐、幸福的家庭环境。
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共同拥有的财产所遵循的法律制度。
在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经历了多次变革和完善,目前主要有婚前财产制度和婚后财产制度两种形式。
婚前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在结婚之前所拥有的个人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法实施前的财产属于婚前财产。
这意味着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夫妻各自拥有的财产仍然归各自所有,除非双方经过协商并签订财产协议,才能将个人财产变为共同财产。
婚前财产制度在维护夫妻双方的个人利益和财产安全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婚后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共同取得的财产。
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婚后财产一般为夫妻共同所有,具有共同共有和共同管理的特点。
婚后财产包括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共同劳动所取得的收入、房产、股票、存款等共同财产。
在婚后,夫妻双方享有财产的平等权利,共同管理和支配婚后财产,并承担相应的债务和负责。
但在实际操作中,婚后财产的具体划分通常由双方通过协商确定,两人可以签订婚后财产协议,明确双方共同财产、个人财产以及财产的处理方式。
这样的做法能够有效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财产纠纷等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比较完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婚后财产的确权问题,对于没有签订婚后财产协议的夫妻来说,一旦出现分家或离婚等情况,财产的划分问题容易引发纷争。
其次是财产的保护问题,尤其是对于婚姻经济中弱势的一方来说,财产的保护存在难度。
夫妻财产制度是我国婚姻法的重要内容,旨在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和财产安全。
通过婚前财产制度和婚后财产制度的规定,能够明确夫妻双方在财产方面的权益和义务,同时也需要通过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制度,解决财产确权和保护问题,确保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婚姻关系中,财产权益的归属和管理方式的规定。
我国的夫妻
财产制度主要分为三种:个人财产制度、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夫妻协议财产制度。
个人财产制度
个人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权益独立归属,夫妻之间不共同享有财产,也不共同承担负债。
在我国的婚姻法中规定,婚前财产和在婚姻期间个人收到的资产应当
归属于该个人。
在夫妻离婚时,个人财产是不需要进行分割的。
夫妻协议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权益按照夫妻双方的协议进行归属和
管理。
夫妻可以根据各自的经济状况和未来的发展规划,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书面
约定相关事项。
在我国的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协议财产制度需要经过公证机构或者司法确认。
结语
夫妻财产制度在我国的法律中明确规定,旨在维护夫妻合法权益,确保婚姻关系稳定
和家庭幸福。
选择适合自己的夫妻财产制度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个人意愿进行权衡,因此
建议夫妻双方在婚前充分沟通,制定合理的财产规划。
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在我国婚姻法规定的范围内,夫妻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管理和处置所适用的法律制度。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作为我国家庭财产制度的基础,对于保护夫妻双方的权益,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主要分为三种形式,即继承制、分带制、完全分开制。
继承制是对于夫妻双方在婚后所收入的财产以及双方共同努力所增加的财产实行共同所有和共同管理的原则。
分带制是根据夫妻双方的收入增长情况,将财产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两部分。
完全分开制则是将夫妻双方的财产完全分开,各自享有自己的财产所有权。
在我国的实际应用中,由于继承制的适用范围较广,广泛应用于我国的婚姻家庭中。
这种制度的优点是能够保障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安全,避免因个人行为或家庭外部原因对财产产生的风险。
在离婚、丧偶等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会平等分割,使双方能够公平地分得财产。
继承制也能够鼓励夫妻双方共同努力,提高婚姻的稳定性和幸福感。
继承制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较为复杂,容易引发争议和纠纷。
继承制对于个人财产的保护不够充分,一些夫妻在婚姻关系中产生的财产可能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
继承制在财产管理和处置方面限制较多,夫妻双方在财产使用、处置等方面的自主权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做出了一些完善和调整。
加强对个人财产的保护,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拥有的个人财产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并对个人财产作出明确界定。
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使用方式,以及在离婚等情况下的财产分割方式,增加了夫妻双方的自主权和灵活性。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在保护夫妻双方权益、维护婚姻稳定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家庭结构的变化,夫妻财产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调整。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定更加明晰,保护个人财产的权益,增加夫妻双方在财产管理和处置方面的自主权,以适应多样化的家庭需求和变化。
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
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内容提要:男女因成婚不但创设夫妻身份关系,在经济生活中亦要发生财产关系。
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一起生活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和保障,其不同与物权法、债法上一样的财产关系,难以用一般债法或物权法上的法律关系来标准以配偶身份为基础的夫妻间的财产关系。
在市场经济社会,财产交易频繁,夫妻一方不免与第三人为财产法上的行为,那么该夫妻与第三人的财产关系也须还有专门规定,以保护交易平安。
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通过几回的修改与补充,已经较为完善,可是法定财产制中有关夫妻分居后及离婚时债务的承担、继承或赠与财产被抛弃、知识产权收益的分派及约定财产制的设立及效劳等方面尚不尽完善,我国尚未成立超级法定财产制等等。
本文试对我国《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及其在现实中存在的上述不足及完善等方面,谈谈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标准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各类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所有权的归属、治理、利用、收益、处分和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我国夫妻财产制表现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结合与并存,同时法定财产制又有一起财产制与特有财产制之分。
一、法定财产制及通常法定财产制所谓法定财产制即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依据法定财产制适用的缘故不同,法定财产制包括通常的法定财产制和超级的法定财产制。
通常的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未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或虽有约定但其无效或被撤销时,固然适用法律所规定的夫妻财产制。
它与约定财产制相对应,是法定财产制的常态和重要形式。
超级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中,因发生特定事由,适用通常法定财产制或约定财产制难以维持正常的夫妻财产关系时,依据法律之规定或经夫妻一方(或夫妻之债权人)的申请,由法院宣告,须终止原先的财产制而适用别离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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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随着人们的权利和自主意识日益提高;投资和理财观念也发生了极大地变化;夫妻双方或一方对外的经济交往也日益普遍;由此引发的夫妻财产纠纷以及与第三人的债权和债务纠纷在现实生活中日益增多..因此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关系到夫妻婚姻家庭生活的正常运转和夫妻财产权益的有效保障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一概述一夫妻财产制的的概念夫妻财产制度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和离婚时财产的清算等;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家庭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二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人格的平等为近代民主法制的基石;男女平等更是婚姻法上一个基本的原则..婚姻是男女两性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缔结婚姻实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每个人皆为权利义务的归属主体;而非他人支配的客体;得以平等地位从事法律生活..马克思主义认为;婚姻本质上是一种伦理关系..①那么婚姻中的夫妻财产关系也应具有一定的伦理性..因这一伦理性的存在;就决定了婚姻中的夫妻财产关系不完全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关系;即使双方对家庭提供的物质供给相差悬殊;双方对夫妻财产也应有平等的权利..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所有;夫妻有平等的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夫妻对家庭事务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财产法上的男女平等;是法律承认男女双方在、生理上的差异和家庭分工的不同;肯定夫妻各依其所长对家庭的贡献;赋予夫妻双方对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协力创造的财富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管理权..②2.契约自由原则契约自由原则是现代民法的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是指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的按照自己的意思决定缔结合同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为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③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夫妻契约的内容;只限于纯粹的夫妻财产关系..在夫妻财产制立法中;契约自由原则;主要体现在对约定财产制的有关规定;包括夫妻双方可以自由选择适用约定财产制的类型;自由确立、变更夫妻财产制契约的内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约定变更法定财产权利内容等..契约自由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亲属法立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我国的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立法中也贯彻了契约自由原则..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虽然在我国由于历史传统和家庭观念的影响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只占少数比例;但随着观念的转变、法律意识与经济实力的增强;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的比例必然加大;契约自由原则也必然成为指导司法实践的重要原则..契约自由原则的确立;并不意味着婚姻双方可以不顾他人的利益;只依自己的意志订立夫妻财产制契约..在某种意义和程序上;当事人之间的任何法律交易;只要涉及对法律上得到保障的控制权的处置;都会影响到其他人..当这种影响达到一定程度时;法律必须予以制止;以保障第三者的利益..3.保护弱者利益原则所谓保护弱者利益原则;即承认社会上、经济上弱者的存在;维护社会公平..在夫妻财产制中贯彻保护弱者利益原则;是符合目前世界有关立法趋势的;也是现实家庭生活的必然要求;如果法律不对弱者提供保护;则会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保护弱者利益也是实现实质平等的法律途径..保护弱者利益原则可以在法律上对社会地位的不平等进行调整;强化弱者;弱化强者..在夫妻关系中;由于性别、能力、社会分工的差异;夫妻一方可能会处在相对弱势的地位;保护弱者利益原则的贯彻可以对其弱势进行法律上的弥补;从而实现实质上的男女平等..各国对夫妻财产制立法中;对相对弱势的一方或多或少地提供了一定的保护..我国婚姻法也规定了离婚时对家庭贡献较多一方的补偿请求权;对共同财产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也保护了弱者..家庭财产问题是很多纠纷的起因;在现行法律还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夫妻财产制基本原则必须明确化;以便指导具体的司法实践活动..同时;夫妻财产制基本原则的确定也将为以后婚姻法的进一步完善奠定基础;提供立法原则..二、我国现行法律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一立法概况1950年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立法解释;家庭财产包括下列三种:1婚前财产;2夫妻共同生活时所得的财产;包括双方或一方劳动所得的财产;双方或一方在此期间所得的遗产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3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立法解释还指出;夫妻能真正平等地共同所有与共同处理第一和第二两种家庭财产以及共同管理第三种家庭财产..1980年婚姻法在调整夫妻财产方面仅用一个条文;该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夫妻财产关系作了许多扩张性、具体性解释;以适应新形势下对夫妻财产审判的实际需要..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对1980年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立法技术上的不足;内容上的缺失以及与社会发展脱节的滞后性;进行了较大规模的修订..新的婚姻法将夫妻财产制度修订的更加合理;新的夫妻财产制度主要有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新的婚姻法赋予夫妻双方更多的意思自治的权利..夫妻财产属于公民的私有财产;维护的是公民个人的私权利..因此我国法律更深层次上赋予公民更大的意思自治的权利..除了法律规定的为夫妻双方共用的财产以外;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前或者婚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财产归一方所有或者双方所有..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夫妻财产制度的具体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的阐述.. 二主要规定根据新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从其产生形式来看;有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法定财产制又分为共同财产制和个人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分为共同财产制、个人财产制和混合财产制..④1.法定夫妻财产制度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法定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双方在未以合同约定财产的归属及管理时;适用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区分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婚前财产是指在夫妻结婚登记之前各自取得的财产..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和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定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具有以下特征:①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必须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非法同居、无效婚姻或通奸的男女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②夫妻共同财产必须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的合法财产;违法财产不能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的共同财产所有权开始于婚姻关系成立之日;消灭于夫妻关系终止之时..因此;除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属于个人特有财产以外;任何一方的合法所得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2.夫妻财产约定制度1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种类2001年婚姻法确定的约定财产制有三种:一般共同制、部分共同制和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婚后的全部财产均归夫妻共同共有;但特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补助金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有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部分共同制是指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共有范围以外的财产均归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制度..部分共同制与婚后所得的共同制的区别在于共有财产的范围不同..在部分共同制下;共有财产的范围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当事人可以把婚前的财产约定为双方共有;也可以将婚后部分财产约定为共有..部分共同财产制的终止包括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夫妻一方因故死亡..夫妻自愿终止部分共同财产制后;应对共同共有的财产;包括共同债权和共同债务进行分割和清算..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并各自行使管理、使用、处分和收益权的夫妻财产制度..分别财产制建立在夫妻别体主义基础之上;充分尊重了夫妻各自的独立个体地位;特别是该制度充分承认已婚妇女有独立的人格和财产权利;对反对夫权主义有积极意义..2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适用①约定成立的条件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财产的约定是一种特殊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除必须满足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有效条件外;还必须满足其本身性质所决定的特殊要求..具体限制为:首先;必须是夫妻双方就其财产订立的协议..其次;夫妻双方必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对婚前财产或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协议..第三;约定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原则和社会公共道德;并不得超越夫妻所享有的财产权利范围..第四;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要明确..②约定的形式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因为财产约定制度涉及到夫妻双方的经济利益和家庭的共同生活;因此它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必须经过双方的慎重考虑才能订立..协议采用书面形式;能够明确约定财产的内容;可以防止和减少争议和纠纷的发生;有利于减少家庭矛盾..对于口头形式的财产约定;即使有证明;一般也不应当承认;因为这种财产约定不同与临终的口头遗嘱;婚姻当事人一般都有时间去考虑并办理相应的手续..所以;要求约定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履行必要的手续..这样既可以体现约定行为的严肃性;便于当事人自我约束;也可以减少纠纷和歧义的产生..③约定的内容从维护夫妻财产契约自由的目的出发;我国对约定的内容也不应作过多的限制..只要符合前述确认的约定生效的条件;符合我国婚姻家庭基本制度的原则;且不违背我国社会公序良俗的标准;就应当让婚姻当事人充分行使权利;选择他们认为合适的处理办法..在具体立法上;可以采用列举与概括相结合的形式..④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效力夫妻财产约定一旦生效;即在夫妻之间及其继承人之间发生财产约定的效力;婚姻当事人双方均受此约定的约束..夫妻双方都必须依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夫妻财产利益的分配也必须按照有效约定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夫妻任何一方违反财产约定;都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夫妻双方必须严格执行财产约定不得随意变更、撤销..确实需要变更撤销的;须经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后;同样以书面的形式;且如原约定经过公证机构公证;亦要经过公证机构公证才能变更、撤销..三、我国现行立法之缺陷一关于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基于知识产权的一般特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该规定的不足之处是只强调了“知识产权的收益”所得时间;却忽略了“知识产权”的取得时间..智力创造的成果的完成时间对其收益的归属的确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于此;可能出现两种不公平的现象:其一;一方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婚后获得收益则归夫妻共同所有;其二;一方婚后创作或者创造并取得的知识产权;离婚后获得收益却仅归一方所有..显然;在前一种情况下;对取得知识产权的一方不利;在后一种情况下;则对取得知识产权的配偶不公..因此实践中应该更加注重对夫妻一方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知识产权的实际操作问题..可以对知识产权的取得及收益期间做一个时间上的规定..例如在婚前获得知识产权;在婚后的若干年取得收益;或者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知识产权;在离婚以后的若干年取得收益的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在这个时间以外则归夫妻一方取得知识产权及其收益..这不仅可以理清夫妻因婚姻关系破裂时对知识产权及其归属、收益问题的争议;还可以更好的在协议离婚中划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二约定财产制的缺陷1.没有明确约定的时间约定财产制适用于夫妻之间..但在理论探讨中;有主张“约定的时间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⑤;如果允许男女双方婚前约定;不符合主体资格的要求;因为双方的身份还不是“夫妻”..同时;还存在以下弊端:一是将婚姻关系财产化;容易导致有婚姻基础的双方因财产约定意见不一而分手;无婚姻基础的双方因财产约定有利可得而匆忙结婚..二将出现大量的婚前财产约定只是“一纸空文”;因为婚前作出财产约定并不等于双方此后一定结婚..三是婚前财产约定时有可能预测错误;出现夫妻财产悬殊;从而直接影响夫妻在家庭关系中的平等地位.. 2.没有建立约定财产登记制度建立夫妻财产约定登记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依法制止夫妻双方合意利用约定财产制逃避夫妻共同债务;保护市场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夫妻;双方有着共同的家庭利益..会为了家庭的共同利益达成共识而不惜损害他人的利益..而夫妻作为独立的个体;他们要参与各种民事行为;进行市场交易;形成与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当第三人作为债权人请求夫妻双方履行债务时;夫妻双方有可能将共同财产转移;或者将债务约定由无个人财产的一方承担;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损市场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夫妻双方对财产所有制的规定不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还应当进行登记公示;以登记的效力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三家事劳动的价值未被合理衡量随着经济生活的高速发展;人们改变的不仅仅是生活方式;更重要的是在改变以往的认识和以往的观念;“家事有价”这个曾经陌生的名词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引起了我国对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归属的新的认识..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家务劳动一直被认为是婚姻家庭当中的份内事;中国最具特色的家庭分工是男主外;女主内..妻子的义务就是操持家务;维持家庭日常生活的稳定;为丈夫在外务工或者从事其他工作提供一个稳定的后方环境..经济的发展打破了这一传统的生活方式;女性在社会的各行各业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如果仍然把家事劳动认为是妻子的份内之事的话;这无疑给妻子带来沉重的负担;这是违背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双方地位平等的有关规定的;因此必须正确衡量家事劳动的价值..法律可以对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予以法律上明确的保护..以法律的强制性维护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的平等性..四、和谐社会下夫妻财产制的新探究一当代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趋势1.“个人化”趋势与其他国家财产制度的发展演变相似;中国历史上的财产制度也经历了由团体所有逐渐向个人所有演进的发展过程..如果将家庭财产制度的类型分为夫妻财产共同制;夫妻财产分别制;则它们所体现的财产所有关系似乎就有了明显的区别..前者具有家庭集体或团体所有的特征;而后者体现为夫妻个人分别所有的特点..由家庭团体所有向夫妻分别所有的发展过程实际上是财产所有关系的“个人化”演进..⑥从1950年制定的婚姻法到2001年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看;当代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个人化趋势是非常明显的;它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用新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扩大夫妻双方的个人意思自治的范围1950年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离婚时;除女方婚前财产归女方所有外;其他家庭财产如何处理;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家庭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和有利发展生产的原则判决..”1980年的婚姻法关于男女双方婚前财产的规定取消了这一限制;从而扩大了双方个人意思自治的范围..其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2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逐步缩小1980年的婚姻法取消了1950年关于女方婚前财产不能进行约定的限制;从而扩大了夫妻双方个人的意思自治的范围;同时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局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198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作了较大的修改;在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方面;直接相关的内容由原先的一个条文增至3个条文..其中第十七条规定了夫妻的共同财产范围..与修改前的第13条的内容相比;新的规定更为具体;若排除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共同财产的范围基本上局限于夫妻双方的劳动所得..而原13条规定的共同财产范围囊括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的全部财产..从上述夫妻财产制度立法的实践及其发展情况似乎不难看出;法定的夫妻财产共同制和分别制的规定日趋细化;且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因新的规定而日益缩小.. 2.“法治化”趋势改革开放以来法制建设得到了长足的进步..1999年最高立法机关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国策写进宪法..应该说;自邓小平同志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的要求时;中国追求法治的努力就已经开始了..⑦其中婚姻法由于与人们的生活关系最密切最广泛而显得尤为重要..1通过新的立法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1950年的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规定较为笼统;虽然其相关规定也承认可以以约定的方式对夫妻财产进行处分;但由于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规定的不具体;当夫妻双方不能就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处分达成一致时;其23条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家庭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和有利发展生产的原则判决..”这一规定赋予法院以非常宽泛的自由裁量权..综观1950年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的规定;较为明确的法定的个人财产即女方婚前的财产..也就是说;该法为法院提供的可依法定财产判决的夫妻财产仅为女方的婚前财产..其他所有的财产一旦离婚的双方不能就其达成一致;则法院可以“根据家庭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和有利发展生产的原则”就其行使自由裁量权..1980年的婚姻法第13条仅就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作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2增加夫妻财产的法定内容由于新的婚姻立法较为明确的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以及夫妻对财产约定的效力;人们可以根据这些规定对自己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作出较为自信的预期..这也是法治对于人们日常生活的意义之一..只有当人们可以根据既定的法律规范为自己实施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作出较为可靠的判断时;人们才能较自信的规划自己的生活和理想;并能与他人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关系;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及和谐的社会也才能因此而实现..1950年的婚姻法第10条笼统地规定了夫妻对家庭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但除23条规定女方婚前财产为女方个人财产外;没有对个人财产作出具体的划分..与其比较;经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法定范围..这为人们处理与婚姻相联系的财产关系提供了较之以前更为明确的依据..二对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思考1.构建非常财产制度非常财产制;是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经过诉讼适用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增设非常财产制;当婚姻关系出现法定财产制度不能加以调整的情况而夫妻双方又未对其做出约定时;为了救济夫妻一方必要的合法财产权利和弥补一般法定财产制的不足;增设非常的法定财产制是必要的..当然;只有经法院判决并由其书面通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或变更原夫妻财产制的登记记载后才能生效.. 2.明确知识产权可期待利益的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