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假错案概念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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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假错案的来历和典故

冤假错案的来历和典故

冤假错案的来历和典故(原创实用版)目录1.冤假错案的概念和定义2.冤假错案的来历和发展3.冤假错案的典故和案例4.冤假错案的影响和启示正文一、冤假错案的概念和定义冤假错案,顾名思义,指的是因为司法机关的错误判断或者不公正处理而导致的无辜者受到冤屈、受到错误的刑事指控或者惩罚的案件。

这类案件通常会给当事人及其家庭带来极大的精神痛苦和物质损失,同时也会对社会公正和公信力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二、冤假错案的来历和发展冤假错案并非现代社会的特产,而是自古以来就存在的现象。

在我国历史上,有许多著名的冤假错案,如南宋的岳飞冤案,清朝的杨乃武与小白菜案等。

这些案件在当时的社会引起了极大的震动,甚至在后世仍然有深远的影响。

随着社会的进步,法治的完善,人们逐渐认识到冤假错案的严重性,开始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

例如,我国在近年来就开始实行“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原则,以尽可能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三、冤假错案的典故和案例1.岳飞冤案:南宋著名将领岳飞被秦桧以谋反的罪名陷害致死,其家属也被牵连受苦。

岳飞冤案直至秦桧死后才得以平反昭雪。

2.杨乃武与小白菜案:清朝末年,杨乃武被冤枉杀害妻子,小白菜被冤枉为同谋,两人历经磨难,终在十几年后得以平反。

这些冤假错案的发生,既揭示了司法制度的不完善,也反映了当时社会的黑暗面。

四、冤假错案的影响和启示冤假错案对社会和个人的影响是深远的。

首先,它会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和公信力,使得公众对司法机关产生怀疑和不信任。

其次,它会给当事人及其家庭带来深重的伤害,破坏社会的和谐稳定。

从冤假错案中,我们可以得到的启示是:完善司法制度,保障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冤假错案有什么差别

冤假错案有什么差别

冤假错案有什么差别冤假错案有什么差别一般说来,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我们把"错案"这个概念理解为包括"冤案"和"假案"的一个宽泛的概念,所有的"冤案"和"假案"某种意义上都是"错案",并习惯地被称为"冤假错案"。

因此,这使得很多人把冤案、假案和错案混为一谈,认为冤案、假案即是错案,将三者完全等同起来,或是完全忽视了它们之间的区别。

诚然,它们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也存在着不可忽视的区别。

对于那些无罪判有罪的无辜获罪者而言,无论是错案还是假案,皆因其没有实施任何犯罪行为而获罪,所以都是冤案。

而对于责任主体而言,即司法人员,冤案和假案都是错案。

有学者将冤案、假案、错案之间的关系用司法人员在办理案件中的主观状态加以说明:如果错案是司法工作人员主观工作失误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被告人纯属冤枉,则这起错案当属冤案;反之,若错案是有关人员故意制造,被告人被错误追究的,则这起错案当属假案。

由此可见,有关被告人被错误地追究是属于冤案还是假案,关键在于是司法工作人员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造成的,还是有关人员故意制造、策划的。

这样解释冤案、假案和错案的关系,仔细斟酌并不合理。

如果被告人确实有犯罪行为,但对他适用法律错误以致轻罪重判,将这种情形称为错案比称为冤案更为合适,毕竟错案与冤案不能简单地等同起来。

而假案是人为地捏造犯罪事实,明知被告人是无罪的仍对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假案的制造者清楚自己行为的性质,即在制造冤案。

因此假案是冤案,而错案不是冤案。

这样解释冤假错案之间的关系是没有全面的理解分析错案的概念而导致的。

冤假错案解读

冤假错案解读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习近平第一讲导言概念界定●——冤案(没有犯罪但被当作有罪进行处理的案件)●——假案(本身并未发生而人为虚构的案件)●——错案(与事实真相不符的案件)●之合称。

●——疑案(对证据进行审查后,在定罪与否的问题上存在疑问且疑问未得到合理排除的案件)认识态度● 1.冤假错案是法律和司法制度中的阴暗面● 2.没有完美的制度,任何一个国家都存在冤假错案● 3.允许有错,但应积极纠错,主动防错,力争不犯错● 4.不能一错再错,将错就错,错上加错● 5.从比例上讲,冤假错案是少数,乃至极少数,是个例● 6.从个案来说,一个冤假错案就是全部,就是100%●7.冤假错案破坏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正义的信念●8.以史为鉴题目解析冤假错案解读——从法律程序的视角看名案中的公平与正义“冤假错案的过程(动态)公正”课程概况●●开课导言●●第一单元●◇死者复活●●第二单元◇真凶归案●●第三单元●◇证据不足●●第四单元●◇真相难明●●期末检测教学方式●视频观摩,了解冤假错案的典型实践案例●心得讨论,总结我们看到的冤假错案成因●理论归纳,分析造成冤假错案的制度机理●开卷考试,象征性检测一下学习后的收获第一单元“死者”复活第二讲●2005年●湖北·佘祥林冤案●※知识点●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2005年●湖南·滕兴善冤案2005年湖北·佘祥林案●佘祥林,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人。

1994年1月2日,佘妻张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失踪,张的家人怀疑张在玉被丈夫杀害。

同年4月28日,佘祥林因涉嫌杀人被批捕,后被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佘祥林上诉至湖北省高级法院,后来被撤销一审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

1998年9月22日,佘祥林重审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

●2005年3月28日,佘妻张在玉突然从山东回到京山。

冤假错案适用的法律(2篇)

冤假错案适用的法律(2篇)

第1篇引言冤假错案是指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的错误,导致无辜者被错误定罪、处罚的现象。

冤假错案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为了纠正冤假错案,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冤假错案的适用法律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冤假错案的定义及特点1. 定义冤假错案是指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的错误,导致无辜者被错误定罪、处罚的现象。

冤假错案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无辜者被错误定罪,即被认定有罪但实际无罪的案件;(2)无辜者被错误处罚,即被判处刑罚但实际无罪的案件;(3)无辜者被错误羁押,即被羁押但实际无罪的案件。

2. 特点(1)严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2)损害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3)影响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

二、冤假错案适用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被告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人民法院应当对申请重新审判的案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决定重新审判。

”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认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案件,应当依法改判、发回重审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依法对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

冤假错案_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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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假错案1. 引言冤假错案是指在司法过程中发生的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错误判决或冤案。

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给被害人及其家属带来了无尽的痛苦。

本文将重点讨论冤假错案的成因、影响以及预防和纠正的措施。

2. 成因分析冤假错案产生的成因复杂多样,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2.1 司法体制问题司法体制是冤假错案产生的一个重要因素。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系列环节,如侦查、审判、执行等,都需要各部门的合作和协调。

对于一些地方来说,司法体制的不完善、官僚主义和腐败问题可能导致刑事案件的处理不公正。

此外,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也会影响判决的结果。

2.2 证据问题冤假错案往往与证据问题密切相关。

证据的收集、保管和鉴定不符合规定,或者存在造假、篡改等问题,都可能导致案件判决错误。

此外,科技手段的进步也给证据的真实性带来了新的挑战,例如图片、声音等可以被篡改。

因此,完善证据收集和鉴定体制,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对于预防冤假错案具有重要意义。

2.3 律师问题律师在刑事案件中起到了重要的辩护和代理作用,但是若律师不负责、不尽职,或利用职务之便违规行事,可能导致案件处理不公正。

因此,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提高律师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意识,对于减少冤假错案具有积极的作用。

3. 影响冤假错案的发生对相关各方都会造成一定的影响:3.1 被害人及家属首当其冲受到影响的是冤案的受害人及其家属。

他们将经历长期的心理痛苦和经济损失。

对于冤案的受害人来说,失去自由和名誉的打击是不可估量的。

3.2 社会公信力冤假错案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了极大的破坏,让人们对司法公正产生了怀疑。

公民对司法的信任度降低,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3.3 法治建设冤假错案的存在严重损害了社会的法治环境。

法治建设是国家发展的重要基础,冤假错案的发生将对法治体系和法治意识产生负面影响。

4. 预防和纠正针对冤假错案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进行预防和纠正:4.1 加强司法体制建设完善司法体制,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减少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确保司法公正。

冤假错案

冤假错案

冤假错案的成因与对策摘要:冤假错案的产生对当事人来说都是一场人间噩梦错案在给当事人及其亲属造成无比痛苦和巨大损失的同时也给司法公正带来冲击冤假错案的形成是由多方面原因导致的这些原因包括初动侦查粗糙、原始证据不足、从重从快的严打政策和命案必破的现实要求有罪推定的传统司法理念侦查监督不到位、审查把关不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虚假供述和证人的虚假证言、侦查司法人员人权观念淡漠、律师的不作为和外界不当干预对此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防范。

关键词:刑事错案侦查活动原因探析目录引言 (2)一、冤假错案的界定 (2)(一)冤假错案的概念 (2)(二)冤假错案的法律界定标准 (2)二、冤假错案的主要原因 (3)(一)初动侦查粗糙,原始证据不足,为刑事错案的形成埋下了祸根。

............................................................................... .3(二)“从重从快”的“严打”政策和“命案必破”的现实要求导致错案。

(4)(三)侦查监督不到位,审查把关不严是导致错案的重要原因。

............................................................................... ..5 (四)侦查、司法人员人权观念淡漠、律师的不作为和外界不当干预导致错案。

(6)三、冤假错案的预防对策 (7)(一)严格依法办案 (7)(二)严禁非法收集证据 (8)(三)全面提升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素质 (9)(四)上级公安机关须加强审核和监督力度 (9)结语 (10)参考文献 (11)引言:什么是冤假错案?从某种意义上讲,冤假错案伴随着审判制度的始终。

因为,没有人能还原案件的全部真相。

从古至今,冤假错案像幽灵一样动摇着司法的权威,增加人们对司法之不信任,也许冤假错案不可避免,但是刑事司法应该尽最大的努力减少冤假错案。

纠正冤假错案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冤假错案是指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由于主观和客观原因,导致对无辜者定罪量刑,或者对有罪者轻纵,给当事人及其家属造成严重伤害的案件。

冤假错案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和谐稳定。

为了纠正冤假错案,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对纠正冤假错案的相关规定进行探讨。

二、冤假错案的概念与成因1. 概念冤假错案是指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由于主观和客观原因,导致对无辜者定罪量刑,或者对有罪者轻纵的案件。

冤假错案具有以下特征:(1)事实错误:案件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导致无辜者受到刑事追究。

(2)法律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对无辜者定罪量刑。

(3)程序错误:诉讼程序违法,导致案件审理结果不公正。

2. 成因(1)主观原因:部分司法人员执法不严、违法办案,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2)客观原因:侦查手段落后,证据收集不充分,导致案件事实不清,冤假错案发生。

(3)制度原因:司法体制不健全,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冤假错案难以纠正。

三、纠正冤假错案的法律规定1. 证据规定(1)证据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证据的要求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充分性。

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2)证据排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2. 审判程序规定(1)审判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但是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2)上诉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3)再审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时政案例冤假错案

时政案例冤假错案冤假错案,是指司法机关在审查、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和审判程序中出现错误,导致当事人受到冤枉或者错判的情况。

这些案件不仅对被告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伤害,也触动了社会公正和法治的底线。

以下将以中国近年来出现的一些冤假错案为例,探讨其原因和对策。

一、衡阳疑似强奸案2024年,湖南衡阳发生了一起疑似强奸案,原告杨秀珍指控多名男子轮奸自己并拍下了性爱视频。

然而,后来经过调查发现,杨秀珍所提供的证据存在伪造嫌疑,法院最终判定该案为冤假错案,杨秀珍被判处拘役一年。

该案的冤假错案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司法机关在审查证据过程中存在疏忽,没有充分核实证据的真实性;二是对法律程序的应用不当,没有严格依法审理案件;三是社会舆论的影响,可能导致了司法判断偏颇。

为避免类似案件发生,应加强司法机关对案件证据的审查,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和准确性。

同时,应加强对社会舆论的引导和监督,减少对案件判断的干扰。

二、四川强奸案2024年,四川广安发生了一起嫌疑人百万富翁“张爱玲”强奸案。

该案的被告人“张爱玲”自称是一名成功的企业家,在公众眼中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

然而,经过警方调查和DNA比对,最终发现“张爱玲”实为一名普通女性,其自称的成功企业家身份纯属虚构。

该案最终被判定为冤假错案。

该案的冤假错案原因主要是认定被告人身份的不准确和证据认定的不全面。

未能及时掌握被告人的真实身份和调查其背后的动机,导致了错误的判决。

针对这类案件,应加强对被告人身份的核实,提高调查取证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同时,培养司法人员探究真相的勇气和能力,避免被舆论干扰,真正做到公正审判。

三、河南诈骗案四、宁夏贩卖婴儿案2024年,宁夏发生了一起贩卖婴儿案,涉及多名被告人。

然而,在后续调查中发现,原告人的指控存在不实之处,无法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该案最终被判定为冤假错案。

该案的冤假错案原因是在收集、审查证据过程中的疏忽和不专业。

这是一起复杂的案件,侦查机关未能细致入微地分辨证据真实性,导致对被告人的无端指控。

构建刑事冤假错案防范机制的探析

构建刑事冤假错案防范机制的探析本文阐述了刑事冤假错案的概念和特征,分析了刑事冤假错案的产生原因,提出了构建防范机制的对策建议。

要坚持分工负责、相互制约,加强侦查监督;转变司法观念,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独立行使检察权;加强证据审查;发挥讯问全程录音录像资料的防范作用。

标签:刑事;冤假错案;防范机制;构建一、刑事冤假错案的概念和特征1、刑事冤假错案的概念古往今来,“天下无冤”是司法的一种理想状态。

想要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首先我们要明了何谓刑事冤假错案。

冤假错案并不等同于刑事冤假错案,前者是对冤案、假案、错案的笼统说法,通常被认为是刑事错案的代名词;后者是指刑事司法领域中的错案,既可以表现为冤案,又可以表现为假案,或者既是冤案又是假案。

在理论界,专家学者对于刑事错案的定义见解并不一致。

2、刑事冤假错案的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

刑事冤假错案的主体特定性是由刑事诉讼权力主体的特定性决定的,是指刑事冤假错案的主体是特定的刑事诉讼的权力主体,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和监管机关)。

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行为的违法性。

刑事冤假错案的违法性是指刑事错案的行为皆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违反实体法和程序法。

我国刑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然而刑事冤案使清白之人蒙受不白之冤,使有罪之人逍遥法外,没有达到应有目的,同时也是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违背。

(3)行为的危害性。

法律在人们心中是神圣的,代表着公正、自由和正义,是公民权益的保护伞。

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无疑会动摇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仰和怀疑,是对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极大蔑视,正如圣•托马斯所言:“人们会认为这种法律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不服从。

”此外,冤案的存在,还间接纵容了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

行政冤假错案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冤假错案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由于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错误适用法律,导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形成的冤假错案。

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冤假错案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行政冤假错案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行政冤假错案的定义及特征(一)行政冤假错案的定义行政冤假错案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由于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错误适用法律,导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形成的冤假错案。

(二)行政冤假错案的特征1. 违法行使职权: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2. 错误适用法律: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事务时,错误地适用了法律法规,导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3. 害益受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受到侵害,造成了实际损失。

4. 程序违法: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事务时,违反了法定程序,导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三、行政冤假错案的法律规定(一)行政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是我国关于行政冤假错案赔偿的主要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国家赔偿的范围、标准和程序。

1. 赔偿范围:国家赔偿包括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侵害。

2. 赔偿标准:赔偿标准根据被侵害人的实际损失确定,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 赔偿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二)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我国关于行政冤假错案救济的主要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范围、程序和判决。

1. 行政诉讼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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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假错案概念辨析摘要习惯上,人们将冤案、假案和错案笼统地称为冤假错案,没有理清三者的概念,更没有注意区分三者之间的关系,这是导致冤假错案一再发生,得不到彻底解决的重要原因。

因此明晰冤案、假案和错案的概念内涵以及三者的关系,不仅有利于将个案划分归类,得到公正的程序制度的审判,而且有利于从本质上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

关键词冤案;假案;错案;概念辨析;关系近几年来,我国司法中频频出现冤假错案,影响较大并且受到媒体关注的有湖北佘祥林”杀妻”案、云南杜培武”杀人”案、河北聂树斌”强奸杀人”案,河南赵作海杀人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这些冤假错案的处理大部分难尽人意,特别是在纠错和问责的过程中,相关人员相互推诿,或者施展”拖”字诀,企图推脱责任。

这都严重地损害了国家和法律的权威,辜负了人民的信任,继而伤害了无辜获罪者及其亲属的感情。

法国著名律师勒内·弗洛里奥在《错案》中将错案的成因分为两类,一类是”人为因素”,另一类是”自然生成”。

然而,导致这些冤假错案发生,又没有得到彻底解决的原因,不仅有冤假错案的制造者等人为的主观因素以及事实证据等客观因素,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很好地理清冤案、假案和错案这三者的概念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

什么是冤案?什么是假案?什么是错案?三者之间又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如果没有弄清楚、区分开这些概念,如何做到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中说道的”防患于未然”,”事前诸葛亮”?又凭什么说冤案已昭雪,假案已平反,错案已纠正?如果我们仅将冤案、假案和错案笼统地称为冤假错案,或是将这些概念混为一谈,实则是为制造冤假错案的人推脱责任提供了理想的庇护说词。

因此本文试从冤假错案的概念辨析入手,辅以具体案例分析,试图厘清冤案、假案以及错案的概念,辨析冤、假、错案之间的关系,以期有助于假案平反、错案纠正和冤案昭雪及其问责。

一、冤案、假案、错案之概念辨析合理区分冤假错案的概念,不仅有利于科学的、实事求是的司法绩效评价机制,有利于将个案划分归类,得到公正的程序制度的审判,而且有利于从本质上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

(一)冤假错案概念的提出一般说来冤假错案这个概念,泛指那些”脱离事实根据,偏离法律准绳,对公民进行错误的刑事追究,致使公民合法权益受到司法侵害的案件”。

这种将所有”致使公民合法权益受到司法侵害的案件”都归结为冤假错案一类的定义方式,实际上定义的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冤案”。

而”冤假错案”这一概念,从字面上不难理解,它本属于”冤案、”假案”和”错案”的合称,久而久之,便成为我们通常所说的”冤案”的代名词。

而这种定义方式,在中国”文革”之后大规模”平反”冤假错案的时代背景下,是比较符合传统的大众话语体系特征的。

“冤假错案”这个概念的提出是在文革期间。

十年文革结束后全国上上下下进行了”拨乱反正”,而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时,”审查和纠正了过去对彭德怀、陶铸、薄一波、杨尚昆等同志所作的错误结论”,提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必须遵循毛泽东同志一贯倡导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要坚决地平反假案、纠正错案、昭雪冤案”。

此后,全国政法系统集中开展了大规模的”平反”工作。

然而当年是如何区分冤案、假案以及错案已很难查证,只能从当时对一些重大案件的定性中,微略领会一二。

例如”刘少奇”、”三家村反党集团”定为冤案,而”胡风反革命集团”、”潘汉年”则定为错案。

因此,所谓的”冤假错案”,是一种较为笼统并且高度概括的概念,实际上包含了”冤案”、”假案”和”错案”这三类不尽相同的案件,泛指那些对案件的事实认定错误,或者对案件的性质判断发生错误,或者政策运用和法律适用错误,最终对当事人做出错误处理的各种各样的冤案、假案和错案。

(二)冤案之概念何为”冤”?辞海中有三种解释:一是指一种不舒展、曲缩的状态;二是指无罪而受罚的冤屈、枉曲;三是指内心仇恨、压抑的怨气;由此,”冤”的含义,不仅是指被告人无罪而受罚的枉曲,也包括被冤者受到不公正待遇而积压于内心的不平之气。

由此,所谓”冤案”,是指被认定有罪的基本事实与基本证据存在且真实,但由于司法机关工作失误或者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被告人被错误追诉,或者实施犯罪行为的嫌疑人没有被追诉,而使得人身或财产受损的受害者无处伸冤雪恨的案件。

简单的说,”冤案”就是无罪判有罪或者有罪判无罪,受害者无处伸冤的刑事案件,而主动替人顶罪或者其他被告人承担主要责任的错案不在此列。

从正义的视角看,冤案是由于不正当或者不正义的行为而导致无辜者遭受不公正待遇的案件。

这里的无辜者不仅包括由于”司法者以无为有,判而成案”造成冤案被诬陷判罪的受害人,也包括以有为无,奸徒漏网,受害者无处雪恨的情形下人身或财物受损的受害人。

这种概念的界定与一般意义上错案追究制度中的”错案”的概念完全不同。

那么与此相应,所谓”平冤”,即指冤抑得以平反,正义得以伸张,利益配置恢复到正常社会人们普遍承认或接受的状态。

发生在1984年河南省的魏清安”强奸抢劫”案是较为典型的冤案。

由于当事人的误认和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年仅23岁的河南年轻人魏清安被误判为强奸抢劫犯,5月初执行了死刑。

而随后的6月,真凶田玉修落网,并主动供述了强奸刘某以及事后抢劫手表和手提包的犯罪事实。

之后,河南省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关于魏清安一案的复查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随即开始调卷审查。

1987年,”两高”联合发出关于魏清安”强奸抢劫”案的批复,认为原以强奸、抢劫罪判处魏清安死刑,实属冤杀,应予平反。

好端端的一个农民小伙儿,就这样被冤失去了年轻的生命,家里刚满月的女儿从此失去了父亲,一个和谐的家庭支离破碎,着实让人心痛,留给我们更多的是深刻的反省。

十年后,湖北省京山县又出现了冤案。

当时京山县马店镇派出所的治安巡逻员佘祥林被误认为是杀害其结发妻子张在玉的凶手,只因为突然精神失常的妻子失踪,三个月后发现了与张在玉体貌特征十分相似的女尸,于是警方便认为佘祥林有重大嫌疑,对其进行了长达10天的残酷的毒打、体罚等刑讯逼供手段,几经周折,最终佘祥林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入狱服刑十年后,当初认定被佘祥林”杀害”达11年之久的张在玉”死而复生”“亡者归来”,佘祥林”杀妻”案重新审理,在狱中渡过了11个春秋的佘祥林被宣告无罪,当庭释放。

佘祥林案在佘祥林被宣告无罪后告一段落,但这起冤案昭雪后仍有三大焦点,据佘祥林的哥哥佘锁林说:”这起冤案中共有5人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母亲因为上诉被关押10个月,交了3000元钱后不久离开人世,我本人也因为上诉被公安机关拘留41天,还有两名证人也受到伤害……”。

而佘祥林出狱后视力严重低下,腰椎和骶椎明显呈现病状,这显然是刑讯逼供所致。

同时,随着张在玉的出现,那具无名女尸又是谁?这一系列问题表明,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在实践中并未得到认真贯彻,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些错误理念如疑罪从有、有罪推定、轻保护无辜等等,不仅在一些地方成为习惯,而且成了导致冤假错案的根源。

一桩刑事案件发生了,办案单位和人员生怕放纵了”坏人”,担心原告一方上访闹事影响社会稳定,便在证据不充分甚至漏洞百出时设法结案,有的地方甚至生拉硬拽地办”铁案”,人为地排除翻案的可能性。

河南魏清安、湖北佘祥林、河北聂树斌--一连串名字的背后,是一个个公民的生命,他们有的已经伏法,有的还侥幸活着,而无论是在世抑或逝者,都一次次地昭示着现行司法制度中的种种缺憾。

(三)假案之概念所谓假案,是指为达到某种目的人为地捏造客观上根本不存在的犯罪事实,并对被告人进行刑事追究的案件。

通俗地讲,”假案”就是为诬陷某人而虚构的案件,即明知被告人并无被指控的罪行,但出于某种目的,虚构一个犯罪事实,给被告人强加上莫须有的罪名,最后弄假成真,对被告人作出了错误判决的案件。

由于这类案件中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凭空捏造虚构的,没有任何犯罪证据和事实根据,故称为”假案”。

由此,假案形成的主要原因是,没有犯罪事实发生,但办案人员或其他人出于非法目的--或是为诬陷他人,或是为逃避自己的责任,而虚构犯罪事实。

根据对假案概念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实际上假案是冤案假案和错案中最容易区分开的,因为客观上并没有犯罪事实存在,办案人员故意捏造犯罪事实是其最大特征。

而冤案和错案之间有着重叠和包容的关系,有的案件既是冤案又是错案。

最典型也是最早的假案,当属”文革”期间刘少奇同志被诬陷的案例。

当时,刘少奇同志被诬指为”大叛徒、大工贼、全国最大的走资派和反革命修正主义分子”,并在党的八届十二中全会上被正式宣布”永远开除党籍”。

实际上,刘少奇同志多年跟随毛泽东,他的历史绝对是清白的,也从未背叛过党,更没有反党或阴谋篡党夺权的言行。

当时,无论是毛泽东同志或者其他人,都深知刘少奇同志在历史上清清白白、毫无问题,原来还被称为”白区正确路线的代表”,但在那个特殊时期,硬是给刘少奇同志虚构了反党反人民的犯罪事实和犯罪言论,捏造出这起天字第一号的假案。

在当代,假案也时有发生,例如2001年8月发生在甘肃临洮县的缉毒假案。

临洮西面是毒品贩运猖獗的临夏地区,贩毒分子将金三角的毒品运进临夏,临洮是必经之地,临洮公安局打击毒品犯罪的工作一直相当繁重,上级公安机关每年都会下达一定的任务要求必须完成。

而当时临洮公安局当年的缉毒任务还没有完成,缉毒队在全地区公安系统的各项评比中都是倒数第一,临洮公安局副局长张文卓和缉毒队队长边伟宏为了完成任务,邀功请赏,获得巨额奖金,于是便自己”做”一起案子自己侦破。

缴获1克海洛因可以获得奖金30元,那么”8.11”运毒案缴获了3669克海洛因,可以获得奖金10万余元。

为了获得这笔奖金张文卓、边伟宏让犯罪嫌疑人马进孝把石灰做成9大块,在表面抹上海洛因,做毒品检验时又故意仅以”检出海洛因”作为鉴定结论将缴获物品的总重量模糊成海洛因的净重量,这样他们就破了大案,立功受奖。

然而张文卓、边伟宏为什么能如此顺利地把假案做成,原因似乎很简单,张文卓和边伟宏利用手中未被有效控制的权力制造了假案,那些重大案件必须上党委会、局务会进行讨论的制度都流于形式。

实际上,假案中的被告人也是被冤枉的,因为根本不存在犯罪事实,更毋庸说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因此可以说,假案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冤案的一种表现形式。

当然假案也有的是出于其他目的,可能并无被害人。

像张文卓和边宏伟就是利用自己的职权为了完成上级的任务和一己私利制造假案,还有的假案是为坚守自盗、骗取保险、侵吞资产和洗钱等制造借口等等。

(四)错案之概念法国著名律师勒内·弗洛里奥在《错案》中认为造成错案的重要原因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司法机关从确凿的材料出发,得出了错误的结论;另一种是,司法机关根据一些错误的材料(被告编造的口供、不可靠的档案材料、假证、以及不符合规定的鉴定等)推断出合乎逻辑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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