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76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76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要求,我厅对2015年1月1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出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49件。
现将文件目录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做好相关文件规定的清理衔接工作。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7月13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编号说明1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7号ZJSP13-2014-0009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20号)替代2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8号ZJSP13-2014-0010被《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21号)替代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2014年对部分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46号ZJSP13-2014-0036文件已过适用期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开展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85号ZJSP13-2013-0007该项工作已完成5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87号ZJSP13-2013-0008被《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8号)替代,浙人社发〔2014〕58号已被《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21号)替代6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92号ZJSP13-2013-0009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7号)替代,浙人社发〔2014〕57号已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20号)替代7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162号ZJSP13-2013-0016文件已过适用期8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3年对中小微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01号ZJSP13-2013-0025文件已过适用期9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79 号ZJSP13-2012-0037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0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96 号ZJSP13-2012-0038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1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2012 年对部分中小微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309 号ZJSP13-2012-0043文件已过适用期12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32 号ZJSP13-2011-0038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51 号ZJSP13-2011-0040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43 号ZJSP13-2010-0032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5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53 号ZJSP13-2010-0034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6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9〕16 号ZJSP13-2009-0026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7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9〕17 号ZJSP13-2009-0027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8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2010 年对部分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233 号ZJSP13-2009-0033文件已过适用期19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的通知浙人发〔2008〕84号ZJSP13-2008-0013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各类假期待遇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28号)替代20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退休干部职工管理服务活动经费的通知浙人发〔2008〕166号ZJSP13-2008-0014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退休干部职工管理服务工作活动经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60号)替代21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8〕16 号ZJSP13-2008-0028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2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8〕17 号ZJSP13-2008-0029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临时性下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浙劳社老〔2008〕125 号ZJSP13-2008-0036文件已过适用期2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7〕114 号ZJSP13-2007-0051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5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7〕115 号ZJSP13-2007-0052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6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123 号ZJSP13-2006-0031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7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124 号ZJSP13-2006-0032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8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5〕188 号ZJSP13-2005-0049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9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4〕224 号ZJSP13-2004-0030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0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4〕225 号ZJSP13-2004-0031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1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3〕224 号ZJSP13-2003-0030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2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3〕225 号ZJSP13-2003-0031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3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工作人员特殊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2〕57号ZJSP13-2002-0017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工作人员特殊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86号)替代34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未确定等级的退休技术工人补贴标准调整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1〕167ZJSP13-2001-0007该制度已取消35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1〕87 号ZJSP13-2001-0021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6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1〕89 号ZJSP13-2001-0023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7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1999〕256 号ZJSP13-1999-0018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8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1999〕258 号ZJSP13-1999-0019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9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再就业和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的通知浙劳政〔1999〕89号ZJSP13-1999-0034该项工作已完成40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1996〕131 号ZJSP13-1996-0012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41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1996〕132 号ZJSP13-1996-0013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42浙江省劳动厅关于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有关程序规定的通知浙劳政〔1996〕149号ZJSP13-1996-0021执行《劳动合同法》43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有关程序问题的通知浙劳政〔1995〕120号ZJSP13-1995-0025执行《劳动合同法》44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加强对省政府工作部门授予省级系统荣誉称号工作管理的通知浙人奖〔1994〕113号ZJSP13-1994-0006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0〕33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委办〔2012〕104号)45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1994〕146 号ZJSP13-1994-0015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46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计划经济委员会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总工会转发《劳动部国务院生产办国家体改委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关于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浙劳政〔1992〕49号ZJSP13-1992-0016执行《社会保险法》47浙江省劳动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调整部分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生活费标准的通知浙劳人险〔1989〕159 号ZJSP13-1989-0003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48浙江省劳动人事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由工会移交给民政部门管理的国营企业退休工人病故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浙劳人险〔87〕286 号ZJSP13-1987-0012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49浙江省劳动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人险〔86〕113 号ZJSP13-1986-0003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结束——。
陈嘉豪、新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嘉豪、新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0【案件字号】(2020)浙06行终34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建蒋瑛范卓娅【审理法官】王建蒋瑛范卓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嘉豪;新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昌县卫生健康局【当事人】陈嘉豪新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昌县卫生健康局【当事人-个人】陈嘉豪【当事人-公司】新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昌县卫生健康局【代理律师/律所】翁坚超、裘佳益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裘彰林浙江新希望律师事务所;王某某先、吕凯利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翁坚超、裘佳益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裘彰林浙江新希望律师事务所王某某先、吕凯利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翁坚超、裘佳益裘彰林王某某先、吕凯利【代理律所】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浙江新希望律师事务所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陈嘉豪【被告】新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昌县卫生健康局【本院观点】本案上诉人陈嘉豪要求被上诉人新昌人社局履行的法定职责具体体现于2020年4月14日《对卫健局的实名举报信》中,其中第一项为责令被举报人新昌卫健局改正违法扣押人事档案的行为,第二项为对被举报人进行行政处罚,并责令被举报人按2300元/月标准赔偿举报人损失。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扣押拒绝履行(不履行)管辖第三人证明维持原判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同时查明,上诉人另以新昌卫健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2014年7月22日签订的《2014年新昌县乡镇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训就业协议书》已经解除;责令被告将原告的人事档案转移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开展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开展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01.30•【字号】•【施行日期】2019.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正文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开展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全面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为外商投资企业创造优良的营商环境,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实行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改革试点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9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外商投资企业中开展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改革试点工作。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是指用人单位经人力社保部门行政许可实施特殊工时工作制后,申请实施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经批准后,其清单内的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不再需按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浙劳社劳薪〔2006〕181号)要求报批的一项制度。
特殊工时工作制包括: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
二、适用对象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均在我市范围内,且已取得特殊工时行政许可决定并在许可有效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办理程序(一)平等协商用人单位在向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实施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前,必须与工会或涉岗职工代表进行平等协商。
平等协商代表的产生、程序等参照《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协商后的文本草案要提交涉岗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涉岗职工30人以下的用人单位应当召开全体涉岗职工大会;涉岗职工超过30人不满100人的用人单位召开涉岗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不得少于30人;涉岗职工超过100人不满1000人的用人单位,代表名额以40人为基数,职工每增加100人,代表名额增加7人;涉岗职工超过1000人不满5000人的用人单位,代表名额以100人为基数,职工每增加1000人,代表名额增加20人;涉岗职工5000人以上的企业,代表名额不得少于200人。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海西州等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部分岗位(工种)工资指导价位的批复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海西州等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部分岗位(工种)工资指导价位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07.17•【字号】青劳社厅函[2008]101号•【施行日期】2008.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海西州等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部分岗位(工种)工资指导价位的批复(青劳社厅函〔2008〕101号)海西州、海东地区、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果洛州、玉树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们关于公布2008年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经审核,同意公布海西州70个岗位(工种)、海东地区52个岗位(工种)、海南州 68个岗位(工种)、海北州69个岗位(工种)、黄南州30个岗位(工种)、果洛州62个岗位(工种)、玉树州24个岗位(工种)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请你们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尽快向社会公布。
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和劳动力市场调查的结果,反映了一定时期企业工资分配的实际水平。
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内部分配的指导,坚持“按劳分配”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积极指导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参照工资指导价位合理确定各岗位(工种)工资水平。
三、工资指导价位发布后,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跟踪调查,广泛收集企业根据工资指导价位确定岗位(工种)工资水平的情况和有关反映,为不断改进和完善工资指导价位制度提供依据。
此复附件:1、2008年海西州部分岗位(工种)工资指导价位2、2008年海东地区部分岗位(工种)工资指导价位3、2008年海南州部分岗位(工种)工资指导价位4、2008年海北州部分岗位(工种)工资指导价位5、2008年黄南州部分岗位(工种)工资指导价位6、2008年果洛州部分岗位(工种)工资指导价位7、2008年玉树州部分岗位(工种)工资指导价位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七日附件1:2008年海西州部分岗位(工种)工资指导价位附件2:2008年海东地区部分岗位(工种)工资指导价位附件3:2008年海南州部分岗位(工种)工资指导价位附件4:2008年海北州部分岗位(工种)工资指导价位附件5:2008年黄南州部分岗位(工种)工资指导价位附件6:2008年果洛州部分岗位(工种)工资指导价位附件7:2008年玉树州部分岗位(工种)工资指导价位。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11.15•【字号】•【施行日期】2016.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深入推进信访法治建设,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作用,运用法治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浙人社发〔2016〕19号)文件精神,结合绍兴实际,现就我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目的和意义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是人力社保系统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对《信访条例》规定的细化和落实;是增强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意识、提高解决问题效率的具体措施;是转变一些群众“信访不信法”观念,引导信访群众按照法定途径和程序,依法理性反映问题诉求的需要。
要牢固树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信访投诉请求的理念,我局通过法定途径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目标是:进一步理清我局信访与行政、司法等其他法定途径的边界,明确信访投诉请求分类处理清单,使群众信访投诉请求能够按照清单规定合理分流、依法处理。
二、法定途径、受理范围和分类引导(一)法定途径。
处理人力社保领域群众反映问题的法定途径主要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复核申诉、政府信息公开、再次鉴定、举报投诉、司法、信访等9项。
根据我局各法定途径之间的职能边界,梳理列出了包括途径分类、法律依据、工作程序等内容的法定途径分类处理清单(附后),明确了各法定途径的责任主体。
(二)受理范围。
1.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因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受理范围的劳动人事争议,引导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途径处理。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不见面服务事项》等5个清单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不见面服务
事项》等5个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0.07.20
•【字号】青人社厅发﹝2020﹞78号
•【施行日期】2020.08.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不见面服务事项》
等5个清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事业单位:经厅行风建设和“放管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现将《不见面服务事项清单(75项)》《一次办服务事项清单(61项)》《取消证明材料清单(101项)》《需提供证明材料清单(16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36项)》印发你们,请厅系统各单位在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对已取消的证明事项和未列入需提供证明材料清单的证明事项,不得要求办事群众或企业单位提供,并指导市州人社经办服务机构切实抓好5个清单的落实。
本通知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省人社厅不见面服务事项清单(75项)
2.省人社厅一次办服务事项清单(61项)
3.省人社厅取消证明材料清单(101项)
4.省人社厅需提供证明材料清单(16项)
5.省人社厅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36项)
6.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7月20日附件
1.省人社厅不见面服务事项清单
(政务服务事项13项,公共服务事项62项,共75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人社部公告〔2016〕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人社部公告〔2016〕1号按照国务院要求,我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废止了15件规章。
现将现行有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现行有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6年4月22日附件现行有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序号制定机关规章名称文号施行日期1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号2008.9.18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社部令第2号2009.1.1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档案局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人社部令第3号2009.9.1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令第4号2009.11.9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人社部令第5号2010.1.20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人社部令第6号2010.3.16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人社部令第7号2010.11.12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2011.1.1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人社部令第9号2011.1.11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人社部令第10号2011.1.11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11号(人社部令第24号修改)2011.5.1(2015.4.30)1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2011.5.11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2011.7.11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14号2011.7.11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15号2011.7.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16号2011.10.151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人社部令第17号2012.1.11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18号2012.9.11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2013.7.12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2013.11.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21号2014.4.12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2014.3.12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社部令第23号2015.2.12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人社部令第24号2015.4.302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2015.10.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决定人社部令第26号2015.11.122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27号2016.2.162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人社部令第28号2016.4.1229人事部关于调整使用不当、不能充分发挥专长的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的办法人调发〔1990〕8号1990.4.1430人事部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人计发〔1990〕17号31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1990.11.1032人事部干部调配工作规定人调发〔1991〕4号1991.2.433人事部关于改进国务院各部门从北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审批办法的暂行规定人调发〔1994〕3号1994.3.2534人事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人职发〔1994〕14号1994.10.3135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人薪发〔1994〕50号36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人职发〔1995〕6号1995.1.1737人事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人薪发〔1995〕32号1995.5.138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1995.12.1439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人发〔1996〕55号1996.6.1740人事部、工商总局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令第1号(人事部令第4号修订)(人社部令第24号修改)(2005.4.22)(2015.4.30)41人事部、商务部、工商总局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2号(人事部令第5号修订)(人社部令第24号修改)2003.11.1(2005.6.24)(2015.4.30)42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2006.1.143人事部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人事部令第7号2007.11.644人事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关于《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人事部令第8号2008.1.145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2008.2.1546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技工学校工作规定劳人培〔1986〕22号(人社部令第7号修改)1987.1.1(2010.11.12)47劳动部、税务总局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劳薪字〔1991〕46号1991.10.548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1993.7.949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劳部发〔1993〕161号1993.7.950劳动部、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劳部发〔1994〕98号1994.2.2251劳动部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劳部发〔1994〕448号(人社部令第7号修改)1995.1.1(2010.11.12)52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1995.1.153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1995.1.154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1995.1.155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1995.1.156劳动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1995.1.157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1995.1.158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1995.1.159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劳部发〔1995〕218号1995.4.2160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1995.5.1061劳动部、审计署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劳部发〔1995〕329号1995.10.162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人社部令第7号修改)1996.5.1(2010.11.12)63劳动部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劳动部令第2号1996.10.164劳动部、国有资产管理局、税务总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劳部发〔1997〕181号1997.5.2965劳动部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暂行规定劳动部令第9号1997.9.166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号1999.3.1967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3号1999.3.1968劳动保障部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7号2000.8.2969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8号2001.1.170劳动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9号2000.11.871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1号2001.5.1872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2号2001.5.1873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3号2001.5.2774劳动保障部、工商总局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4号(人社部令第24号修改)2001.12.1(2015.4.30)75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2003.4.176劳动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2004.1.177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2004.5.178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2004.3.179劳动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2号2004.5.180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4号(人社部令第24号修改)2005.3.1(2015.4.30)81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5号2005.2.182劳动保障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6号2005.10.183劳动保障部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7号(人社部令第24号修改)2006.10.1(2015.4.30)84劳动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人社部令第23号、第24号修改)2008.1.1(2015.2.1)(2015.4.30)85劳动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9号2007.11.9——结束——。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1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实现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
在总结东北试点经验和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国务院发布实施《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决定》)。
为做好《决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精神。
《决定》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明确了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决定》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进一步提高对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贯彻《决定》的坚定性和自觉性,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努力推动企业养老保险工作取得新的发展。
二、抓紧研究制定实施意见。
各地要按照《决定》提出的各项任务和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对组织领导、任务安排、量化指标、工作进度、配套措施、监督检查等作出具体安排。
要加强对基层的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解决贯彻实施中的具体问题。
各地贯彻落实《决定》的实施意见,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请于2006年1月底前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三、不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是维护广大职工社会保障权益的需要,也是养老保险制度健康运行的基础。
青海省劳动人事厅印发《关于实施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政〔1984〕32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劳动人事厅印发《关于实施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政〔1984〕32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劳动人事厅印发《关于实施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政〔1984〕32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我厅《关于实施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政〔1984〕32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原则同意,现随文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二日青海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实施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政〔1984〕32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青海省人民政府一九八四年三月发出的《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3〕68号、74号文件实行浮动工资和提高退休费标准的试行规定》(即青政〔1984〕32号文件),受到了各级党委和政的重视,得到了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拥护。
贯彻执行好这个《规定》,必将进一步促进我省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调动广大知识分子的积极性,加速四化建设的步伐。
为此,现就各地区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提出的有关具体问题,综合提出如下意见:1、关于享受浮动工资的大、中专毕业生的学制年限要求问题。
大学毕业生不受学制年限的限制;中专毕业生原则上限于学制二年以上,并且学满学制规定时间的才能享受浮动工资,但学习时间虽不满二年,却基本学完了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因工作需要提前毕业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授权部门或中央有关部、委批准缩短学制并有正式文件规定毕业后按中专毕业生对待的,也可享受浮动工资。
2、国家正规高等院校(含大专)的结业生和肄业生,持有结业、疑业证书,经所在单位审查属实的,可享受浮动工资。
中专结业、疑业生,各类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各类干训班、文化补习班、短训班毕业或结业的人员不享受浮动工资,但大、中专学校举办的干部专修科和干部职工中专班的毕业生,有正式文件规定学习结束后可按大、中专毕业生对待,本人持有毕业证书的,也可享受浮动工资。
新昌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维保需求
2016年新昌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维保需求本次软件维护采购是为了满足新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层次、全方位的服务需求,保障新昌县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应用软件的稳定、高效运行提供的服务。
运行保障维护服务包括:日常服务、现场支持服务、软件紧急故障排查服务、软件功能改进、软件培训服务等。
需要采购的系统功能内容和业务工作内容:1.1.运行维护涉及的系统功能内容1.2.运行维护涉及的业务工作内容基本原则,参照周边县市的范围和内容。
超出范围,属于新增需求以及工作量大的,同样参照周边县市的收费标准收取相应的费用。
1、常规维保服务常规维保服务即保证投入运行的应用系统正常运行而进行的日常维护服务。
包括:1)一般性需求新增、业务需求变更、以及业务流程调整等引起的系统调整;2)处理并修复系统的潜在缺陷(如Bug、程序缺陷等);3)系统的巡检和调优;4)协助用户做好日常维护和月度、年度数据处理等,做好技术咨询服务;5)协助做好新增医疗机构、药店等的联网测试;6)协助分析系统服务器和网络系统方面的运行故障;7)根据业务需求,在重新安装、调试、配置等方面提供协助或技术支持。
2、较大的系统改造由于政策文件的出台或业务上提出的重大需求,而引起社保系统的较大调整,统一纳入维护内容,但影响到系统架构调整的或系统改造工作量确实较大的在双方确认后另行协商。
目前已明确较大的系统改造项目:一、全民参保登记。
绍兴市全民登记实施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阶段:完成各区县(含市本级)首批数据接入。
新昌首批数据采集,已与2014年11月底提交给绍兴市社保。
二阶段:完成各区县(含市本级)基础信息库与市基础信息库接口对接。
新昌社保已与2014年12月底完成跟市基础信息库的接口对接。
三阶段:完成各区县(含市本级)业务系统实时接入全民参保登记库。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2016年完成新昌社保业务系统实时接入全民参保登记库的系统改造工作。
二、新昌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数据核查采集项目:根据人社险中心函〔2015〕7 号文件要求,2016年要完成2015年度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核查指标数据的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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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新劳社字[2008]1号新昌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07年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总结的通知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现将《2007年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总结》印发给你们,希认真学习。
二〇〇八年一月五日2007年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总结2007年,我局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以“逐步实现城乡就业充分、社会保障健全、劳动关系和谐、管理服务高效”为工作目标,通过落实工作责任制,层层分解任务,圆满完成了劳动保障各项工作任务,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现将2007年的主要工作情况总结如下:一、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新成绩我局把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通过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开展“零就业家庭”援助活动等工作机制,使就业总量稳步增长,就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机制得到进一步健全。
一是重抓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坚持周三劳动力交流会制度、市场无休日制度、市场会员制度和劳动代理派遣制度。
通过“周三定时招聘、下乡专场招聘、外出移动招聘、网上通联招聘”四种形式,将人力资源市场延伸到基层、社区和农村,构筑了服务同质、信息共享、机会均等的人力资源交流平台,为企业招工和城乡劳动者就业提供了优质服务。
2007年,我局共组织开展周三劳动力交流会52次,举办各类专场招聘会9次,入场招聘企业累计6991家次,提供各类就业岗位98771个次,求职者报名登记16361人次,初次录用人数14265人次,新增就业人员8456人,完成目标任务的121%。
二是积极开展下岗再就业援助工作。
2007年,共办理《再就业优惠证》464本,认定免税企业7家,审核发放“4050”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1635人,发放补贴406万元,办理审核推荐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小额贷款7人,贷款额14万元;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2218人,其中困难人员再就业505人,分别完成目标任务的123%、168%;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2%,圆满完成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6%以内目标任务。
三是深入开展“零就业家庭”援助活动。
2007年,我们通过企业送岗位、部门腾岗位和结对助业等措施,实现5户“零就业家庭”6人次“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就业,基本消除了“零就业家庭”,并建立了援助就业的长效机制。
同时在全县12个社区开展了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等多种形式的为民、便民服务活动,提高了社会和群众对劳动保障工作的满意度。
二、城乡劳动力整体素质得到新提升2007年,我局进一步整合部门、培训基地和学校的培训资源,帮助企业开展对口培训,突出二、三产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现“抓好三类培训,营造一种氛围”的目标。
一是抓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
2007年,共培训农民12997人,完成目标任务的130%,其中农民转移就业技能培训4920人,务工农民岗位技能培训4103人,农村后备劳动力培训456人,颁发各类证书10280本,其中职业资格证书4143本,转移培训职业资格证书发证率81.2%;培训后转移人数3290人,转移培训就业率80.2%,均圆满完成目标任务;共转移农村劳动力9087人,完成目标任务的101%,转移净增8011人,完成目标任务的114%。
二是抓好在岗职工职业素质培训。
2007年,共组织开展化学分析工、维修电工、钳工、车工、轴承加工等各类职工技能提升培训班41期,参训学员2465人,并在宁波港创办了甬港联运职工培训学校,使首批农民工走进大专院校深造。
同时注重提升外来务工人员素质,共培训外来务工人员2200多名。
三是抓好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
我局积极组织中式面点师、布机档车工等多类职业技能培训班,共培训失业再就业人员1723人,完成目标任务的123%,其中技能培训1050人,完成目标任务的125%,创业培训175人,完成目标任务的125%。
同时,我局重视营造“人人重技能、人人学技能、人人比技能”的良好氛围,今年来,共组织县级赛事6场次,并积极选拔优秀选手参加市、省级技能比赛。
我县选拔三位选手代表绍兴市参加省首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大赛,取得了全省第一、二、六名;选拔选手参加全市第二届农民工技能比武,又获得车工项目比赛的团体第一。
三、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新突破2007年,我局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加大社会保险费征缴力度,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强化基金管理,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和按时足额发放率均保持在100%。
一是完善社会保险制度。
根据国务院、省、市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文件要求,我局与县财政局联合出台印发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对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基础养老金的计法基数及比例进行了调整,建立起了“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参保缴费激励机制。
二是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
认真做好数据调查和分析测算工作,由县政府出台《新昌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试行办法》,建立了城镇居民和未成年人医疗保障制度,实现了我县医疗保障体系制度上的全覆盖。
2007年,共有3520人参加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完成目标任务的117%。
三是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工作。
认真实施“三费合征”征缴制度,切实做好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及基金收缴工作。
截止12月底,企业养老保险总参保人数达71702人,净增7170人,完成目标任务的239%;医疗保险总参保人数达79582人,净增11274人,完成目标任务的225%;生育保险参保39564人,净增3688人;失业保险参保58464人,净增5462人,完成目标任务的109%;全面推进工伤保险扩面工作,参保人数已达100107人,净增53586人,完成目标任务的107%。
全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参保人数达16274人,其中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7946人。
四、职工维权工作取得新成效2007年,我局认真开展专项检查、主动监察,加强劳动法律法规培训,积极实施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切实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努力构建了和谐的劳动关系。
一是开展劳动监察检查。
我局开展了以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女职工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规范建筑行业劳动用工及打造零欠薪城市等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行动,共检查企业600多家次,及时发现和纠正了企业用工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消除了劳资隐患。
同时主动监察企业705家,完成目标任务的146%,涉及劳动者3.8万人,共发出询问通知书、限期改正指令书198份。
二是积极实施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
2007年,我局鉴证审查劳动合同20883人,其中初次签订劳动合同8876人,劳动合同签订总人数达81009人,完成目标任务的123%;书面审查用人单位1699家,超额完成了市下达的1500家的任务。
三是切实做好个案处理工作。
2007年,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案件372件,1288人次,为职工追讨工资、清退押金等累计415.9万元;1-12月份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50件,申诉标的1128.17万元,结案139件,结案标的897.6万元,法定时限内结案率为100%;工伤认定受理757起,其中认定为工伤745起,不予认定工伤3起,撤回认定申请12起,涉及非参保工伤认定案49起;受理工伤鉴定183人,其中鉴定一至四级1人,五至六级14人,七至十级165人,不上等级3人;处理信访、市长公开电话等119件次,结案率100%。
四是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培训。
我局通过向企业发放宣传资料、上门业务指导、上街业务咨询、举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培训班、开展“送法服务月”等活动,为企业和职工及时了解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提供了平台,使企业增强了守法经营、依法用工的意识和能力,使职工增强了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特别是《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颁布后,我局加强了“两法”的宣传培训力度,共印发《劳动合同法》5000多本,为各类用人单位共计2600多名企业负责人和劳资干部进行了培训。
向企业发放其它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宣传资料1500多份,去企业进行业务指导23次,上街开展咨询活动5次,现场接待劳动法律法规咨询2000多人次,累计举办各类培训班30多期。
五、劳动保障队伍自身建设得到新加强2007年,我局以开展“团结和谐干实事、科学发展创新业”为主要内容的“树新形象、创新业绩”主题实践活动和“作风建设年”活动为契机,深入开展创建“学习型机关”活动,通过开展“读书月”活动、演讲比赛、知识竞赛、专题报告会、学习讨论会等活动,不断提升我局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促进了机关职能的转变,提高了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形成了干净干事的良好氛围。
一是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
严格执行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和周一学习日制度,制定了2007年度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理论学习教育安排和局机关党员干部职工理论学习计划,坚持领导干部上党课制度。
并注重提高学习的实效性,要求中层以上干部完成一个调研课题。
还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对干部职工加强培训,提高干部职工的业务素质。
同时我局注重宣传信息工作,紧抓宣传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宣传信息的考核激励机制,取得了良好成效,在各级公开发布的媒体刊登播出我县劳动保障工作宣传报道共计93篇,其中国家级2篇,省级3篇,市级6篇。
二是加强服务窗口建设。
为深入开展行风效能建设工作,我局在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和就业服务窗口开展了“行风亮窗”创建工作,认真落实以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AB岗等为主要内容的办事制度,克服“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不良现象,为群众提供了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县劳动力市场被省劳动保障厅评为全省劳动保障系统2006年-2007年度优质服务窗口。
三是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2007年,我局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强调党组成员一岗双责,开展了局中层以上干部诺廉评廉活动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签订活动,并将廉政建设的内容、目标、责任细化到班子成员和各科室。
在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上实行了民主推荐、综合考评、局党组审定的办法,增加了干部任用工作的透明度。
加强领导班子自身作风建设,深入开展“走进基层、走进矛盾、走进困难”三走进活动,真正转变工作作风,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示范表率作用。
同时,完善了《新昌县劳动保障局领导班子重大事项集体议事制度》,规范了公务接待制度,增强了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形成了民主决策、团结共事的良好氛围。
2007年,我局虽然克服了许多困难,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但从总体情况看,社会新增劳动力就业难点凸现、劳动就业结构性矛盾突出;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完善,社会保险扩面任务难度较大;部分企业违法用工的现象依然存在,劳资纠纷比较突出,协调劳动关系的难度增加;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任务日益繁重,现有机构队伍建设与劳动保障事业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