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专题五:行政程序之比较

制定背景
战后人权思想影响;
行政法典化的需求;
实务界的努力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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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和美国的APA相比,德国的行政程序法典是实
体和程序的混合,共分8章103条,具体内容如下:
1、行政程序主体; 2、行政程序的一般规定; 3、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实体内容; 4、公法契约(行政合同); 5、特种程序; 6、法律救济程序;
两大法系的混合:日本行政程序介绍
二战前:受德国法的影响,忽视行政程序的研究; 二战后:受美国法的影响; 日本于1993年颁布现行行
政程序法,1994年正式实施。
主要内容 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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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日本1993年的《行政程序法》是美国高压政策
的结果,只有6章38条,具体内容如下:
法律、法规之中,不制定统一适用于各行政领域、各
部门、各类别行政行为基本程序的专门行政程序法典。
在分散模式下,立法机关分别就特定领域或特定
事项制定单行行政程序法律、法规。如行政法规、规 章制定程序法、行政许可程序法、行政处罚程序法、
行政强制程序法、行政征收程序法、行政裁决程序法
等。这种模式更不排除在个别行政实体法律、法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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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特点
1、最大的特点是将行政行为与行政合同等实体内
容规定在行政程序法中,形成实体与程序并列的鲜
明特点,从而使行政程序法实现了行政程序与行政
法总则法典化的双重功能。
2、将行政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特种程序,其中特 种程序规定了正式行政程序和确定计划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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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英国
行政程序法复习资料

行政程序法复习资料1、行政程序的功能一、程序的有序性,指程序应保持一定的顺序和连续性。
二、程序的不可逆性,指程序中某一环节一旦结束,就不能再回复或重新启动。
三、程序的时限性,指程序中每一环节都有时间上的要求,程序进程具有及时性。
四、程序的终结性,指程序一旦启动,必须做出决定。
2、1889年,西班牙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行政程序法。
1925年奥地利制定了《一般行政程序法》,开创了行政程序立法先河。
3、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一次比较完整地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程序。
4、行政程序法的功能一、限制行政权利的恣意行使;二、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三、使政府活动获得正当性基础。
5、行政程序的价值定位于公正、效率。
6、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指行政机关应当提高行政效率,及早作出决定,这样对相对人来说,可以早日确定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对国家来说,能够创建一个高效政府,收到最好的社会效果。
8、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学术界比较盛行的观点有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政府法治论、控权——平衡论等。
9、目前行政执法实践中存在的弊端一、重人治、轻法治。
二、重实体、轻程序。
三、行政执法受利益驱动,腐败现象较为严重。
10、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指由一国的宪法或行政程序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贯穿于整个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为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主体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具有如下内涵:法定性、根本性、普遍性。
11、英国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及其要求:一、自然公正原则是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二、自然公正原则的两个要求(1)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2)个人权利受到影响时,应当给他一个公平听证的机会。
12、美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美国也是第一个将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写进宪法的国家,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是整个联邦行政程序法的灵魂和核心,是联邦行政程序法必不可少的一个组成部分,是联邦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13、正当的法律程序的内容:一、事前通知;二、审判形式的听证;三、获得律师帮助权;四、公正无私的裁决人;五、证据、调查结果和结论。
行政法课件05行政程序

第三节 行政程序基本制度
一、资讯公开制度
(一)行政相对人可以获取信息范围 (二)行政相对人对资讯公开权利的救济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5月1日生效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 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 息。 NO33-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 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行政程序
英国法律格言:“正义不但要伸张, 而且必须眼见着被伸张。”
(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第一节 行政程序概述
一、行政程序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循的 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
2、法律特征: (1)法定性 (2)多样性 (3)分散性
二、行政程序分类
(一)主要程序与次要程序 1.主要程序指行政主体若不遵守将可能对行政相对 人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的行政程序。 2.次要程序指行政主体不遵守并不会对行政相对人 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的行政程序。 (二)强制性程序与任意性程序 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行政主体必须告知当事 人听证权之后才能作出,否则,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盐业行政执法办法》第23条规定:“盐业执法 人员在调查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证人提出询问, 作出《询问笔录》,索取有关证据,必要时可对进行 现场勘查。”
(2)行政机关要公正地了解必要的事实真相, 查明事实并收集有关的证据。
(3)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决定 时要排除偏见,如实行回避、审裁分离、禁 止单方面接触制度等。
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

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篇一:我国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探讨【内容提要】在当代,法治是实现民主与自由的一个重要标准。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方针,是世界环境体系下的大趋势。
它要求我国行政职权行使法治化,公正化,高效化。
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关于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同时相关部门也在起草中。
所以现阶段,关于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探讨对我国行政程序法在立法指导以及对规则的补充等方面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本文对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内涵进行了确定把握,同时通过对世界各国行政程序立法的分析说明,并充分结合我国国情对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基本原则法律程序价值取向具体内容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守的方式、步骤、空间和时限。
[1]它针对的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具有产生行政行为效力的结果。
这使行政程序区别于行政诉讼这种事后救济程序,因为在行政诉讼判决之前,该行为是已具备法律效力的。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是该法的理论基石,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对它的研究有利于构建合理、完整的行政程序法体系。
因此,笔者认为亟需对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一、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内涵的界定(一)“基本原则”的内涵“原则”一词在现代汉语中的公共含义为说话或行事所依据的法规或标准。
[2]在法律英语中,原则具有以下含义:(1)法律的诸多规则或学说的根本真理或学说,是法律的其他规则或学说的基础或来源。
(2)确定的行为规则、程序或法律判决明晰的原理或前提,不能对之证明或反驳,它们构成一个整体或整体构成部分的实质,从属于一门科学的理论部分。
[3]所以,原则应当有别于规则,规则是原则的具体化,原则则是规则的抽象反映,具有概括性。
同时,具体原则也应当有别于基本原则:前者是一定领域内规则的反映,而不包括每个领域;后者则具有普遍适用性,包括所有领域。
可以说,具体原则是基本原则在特定方面的体现,较之具有范围的限定性和内容的灵活性。
行政程序法概述

• 4、效率原则 • 是指行政程序中的各种行为的方式、步骤、时限、顺序 的设置都必须有助于确保基本的行政效率。 • 制度表现形式:时效制度、代理制度、简易程序制度。 • (二)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 • 1、行政听证制度 • 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决定 前,由行政主体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 随之向行政主体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主体听 取其意见,接纳其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 基本内容: • 告知:行政主体向相对人明确告知其享有听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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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正当性理由 A、筛选事实 排除非法证据规则; 遵循因果联系规则; 疑惑事实从无规则。 B、选择法律 遵守惯例公理规则; 体现政策形势规则; 符合公共利益规则。 5、信息获取制度 是指相对人通过预设的程序从行政主体那里获得各种 有助于其参与行政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公共 利益所需要的各种信息资料,如无例外,行政主体应 当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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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一)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1、公开原则 是指用以规范行政权的行政程序,除涉及到国家机 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一律向行政相 对人和社会公开。 行政权行使的依据必须公开; 行政信息公开; 行政过程公开; 行政决定公开; 2、公正、公平原则 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应当公正、公平,尤其是 公正、公平地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
• 4、说明理由制度 • 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 响的行政行为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必须向相对 人说明其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以及 进行自由裁量时所考虑的政策、公益等因素。 •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理由 • A、事实根据 • 禁止主观臆断规则; • 符合证明逻辑规则; • 主要事实根据规则。 • B、法律依据 • 全面展示法律规则; • 法律冲突择上位阶规则; • 排除非法律性规范规则。
美国行政程序法

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王名扬译551节定义就本节的目的而言:(1)“机关”是指美国政府的各个机构,不问其是否隶属于另一机关,或受另一机关的审查,但是不包括:(A)国会。
(B)美国法院。
(C)美国领地或属地的政府。
(D)哥伦比亚特区的政府。
除适用本篇第552节的规定以外,不包括(E)由纠纷各方当事人的代表或其组织的代表所组成的以解决纠纷的机关。
(F)军事法院和军事委员会。
(G)战争时期在战区或占领地行使权力的军事当局。
(H)根据美国法典第12篇1738,1739,1743节和1744节;第41篇第2章;第50篇附录1662节,1884节,1891 —1902节,以及以前1641(b)(2)节行使职权的机关。
(2)“人”包括个人、合伙、公司、社团、机关以外的公私组织。
(3)“当事人”包括在机关裁决的程序中,被列名为或被承认为当事人的人或机关。
或者以正当方式提出请求并且有权被承认为当事人的人或机关,以及为了特定的目的被机关承认为当事人的人或机关。
(4)“法规”是指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适用性或特殊适用性,并对将来生效的文件的全部或一部分。
目的在于实施、解释、规定法律或政策,或规定机关的组织、程序、或活动规则。
包括批准或规定将来的收费标准、工资、法人的或财经的体制及其变革、价格、设备、器具及其服务或分配、还包括批准或规定和上述各项有关的估价、费用、会计或手续。
(5)“制定法规”是指机关制定、修改或废除法规的行为。
(6 )“裁定”是指机关除制定法规以外所作出的最后决定的全部或一部,可以采取肯定的、否定的、禁止的、确认的形式、包括批准许可证在内。
(7)“裁决”是指机关作出裁定的行为。
(8)“许可证”包括机关给予的执照、证书、批准、登记、特许状、成员资格、法定豁免或其它形式的许可的全部或一部。
(9)“审批许可证”包括机关对许可证的允许、延长、拒绝、撤销、暂停、废除、撤回、限制、修改、变更、附加条件等行为。
(10)“制裁”包括机关下列行为的全部或一部:(A)禁止、命令、限制、或其它影响个人自由的措施。
德国行政程序法

Legal Sys t em A nd So c i et y —■匿匿臣竺竺型!:!!f叁整!查塾金杨柳青摘要德国是世界上在行政法和行政法学方面有代表性的国家。
1976年颁布的《联邦行政程序法》是当代德国最重要的行政性法典,创建了一种德国模式,对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从立法背景、立法过程、主要内容及特点等方面对德国行政程序法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关键词德国行政程序法立法中图分类号:D95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172一01一、德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立法过程‘一是地方立法阶段。
1926年,图林根州发布了一个州行政法.对行政法总则和行政程序法的基本问题做了规定。
符腾堡州在1931年公布了一个行政法草案,对制定一个范围广泛的一般行政法法典进行了探索。
二是联邦立法阶段。
1960年联邦和州的部长达成一个决议,提出一个模范行政程序法,作为联邦和州制定行政程序法的蓝本。
由此开始了《联邦行政程序法》法律草案的拟定。
1976年5月25日联邦议会公布了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规定该法于1977年1月1日生效。
三是修正阶段。
在《联邦行政程序法》生效之后,除了根据收养放(已于1976年生效)和监护法(1990年)所作的两个没有实质意义的调整之外,1996年起出现了3个具有实质意义的修改和补充。
包括1996年5月2日关于修改行政程序法规定的法律,1996年9月12日有关加速许可程序的法律,1996年11月l EJ有关第六次修改行政法院法和其他法律的法律。
1998年8月6日的法律对联邦行政程序法作了其他的修改。
一个方面由联邦行政程序法第33条确定: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手段得到确认,经公证的附件具有同样的效力,另一个方面,原联邦行政程序法第61条第l款规定的行政合同中的即时执行时仅适用于行政机关,还是也适用于公民这个问题以第一种意义得以确定。
二、德国行政程序法的主要内容(一)适用范围第一,联邦行政程序法原则上适用于联邦行政机关及各州行政机关执行联邦法律的公法行为。
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构成及内容

《 行政法 与行政诉讼法学》重点指 出公正 、公开 原则和效 率原则这三 大 原则作为行政程序领域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姜明安则将行政程序法基 本 原则细化 , 认 为正 当法律程序原则 、 公开公正原则 、公平原则 、信赖保 护原则 、比例原则都应纳入基本原则范畴 ; 笔者认为造成这一现象 的原 因在于对原则标准 的确定不统一。通过对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概念 的分
序 执 法 中 的体 现 。
之予 以不平等 的对待。但 是必须强调平等不是绝对的 ,行政机关也不 可 能绝对地 、无条件地对所 有行政相对人一律平等。 5 .效 率原则 。在行政领域 中,公平公 正原则 之外 ,效率 原则也 是
行政机关所强调 的原则。政府不仅仅要建立廉洁政府 ,也要建立高效 的 政府 。在这一程度上 ,效率原则是必不可少的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 ( 1 )时效制度。规定行 政行为最 长时效 界限 ,有 助于保证 行政 机 关及 时作 出行 政行 为 ,避 免 因拖 延 而给 行 政 相对 人 的合 法 权益 造 成 损失。 ( 2 )代理制度。即行政法 律关 系主体 因某种原 因不能履 行其法 定 义务时 ,由他人代其为之 的制度。该制 度的价值在于提 高行政 效率 ,当 行政机关某 工作人员不能履行其职责时 ,可以由另一工作人员及 时代之 履行 ,有助于保 障行政决定 的执行。 ( 3 )简易程序制度 。即行政 主体处理 事实清 楚的个 案时 ,可 以适 用 比一般程序较为简洁的程序作出决定的制度 。简易程序具有 提高行政 效率的作用是无疑的。 ( 4 )救济期 间行 政行为 不停止执 行。除法律 有特别 规定外 ,对行 政行为不服而提起诉讼或 复议 的,在复议和诉讼期 间 ,不停 止行政行 为 的执行 ,这是对基本行政效率 的保障。 四 、结 语 关于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学者们 的观点各不 相同 ,究其原 因是 学者们对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的确立标准认识不一 ,在确立基本原则 时要注意其效力的贯穿始终性和 内容的根本性 ,笔者认 为行政程序法 的 基本原则应 当包括程序法 定、公 正 、公平原则 、公 开原则 和效 率原则 。 ( 作 者 单 位 :西 北 政 法 大 学行 政 法 学 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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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许 可 法 (培训教材P92-P165)
2003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以151票赞成、1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由胡锦涛主席签署公布,2004年7月1日开始施行。本法共1.1万字,八章八十三条。《行政许可法》的制定从96年起草到03年公布,历时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四次审议,其时间之长,讨论次数之多,改动幅度之大,参与面之广,在我国近年来的行政法立法中是非常少见的,也是世界上第一部专门性的行政许可法典。 一、行政许可法出台的背景 (一)行政许可事项过多过滥。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权不明确。 (三)行政许可程序不规范。主要是环节多、周期长、手续繁琐、群众办事很难。 (四)利用行政许可乱收费、将行政许可作为权力“寻租”的手段。 二、行政许可概念及特征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 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一种行政行为。 (二)行政许可的特征: 1、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管理性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根据是否具有管理性分为两种,一种是管理性的行为,是行政行为中最主要部分,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行为。另一种是不具有管理性的行为,行政机关确认民事财产权利(比如房地产登记)和确认民事关系(比如婚姻登记)的行为,不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不属于行政许可。 2、行政许可是对社会实施的外部管理行为。所谓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强制、征收、确认行为等。 注:行政机关对内部的管理行为,如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 3、行政许可是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产生的行政行为,无申请即无许可。行政行为以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无须相对方的请求而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有相对方的申请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行为是一种经依法审查的行为,行政许可并不是一经申请即可取得,而要经过行政机关的依法审查。 三、行政许可遵循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合法,就是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否则就是违法的,要责令撤销,要承担法律责任。合法是依法行政最基本的要求,法治政府首先要求是“合法政府”。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3、便民原则。便民,就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许可过程中能够廉价、便捷、迅速地申请并获得行政许可。 (1)行政许可依法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立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经国务院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有权依法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尽量提供方便,如提供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书格式文本,允许并鼓励申请人员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提出申请,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应当创造条件在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等。 (3)对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齐全的申请,应当尽量当场受理,不得拖延。 (4)应当严格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完有关事项。按照提高办事效率的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尽量往前赶,无论是受理、审查行政许可申请,还是到现场去检验、检测;无论是发现问题,还是处理问题,都要及时,都必须讲究效率。 (5)推行电子政务。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4、救济原则。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请求国家予以补偿的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许可法确立的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内涵是: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是正当的合理信赖,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除非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行政机关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已生效的行政许可。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撤销、变更已生效行政许可的情形,主要是指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申请人以违法手段获取行政许可的情形,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对不具备申请资格的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但是,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有重大损害的,不得撤销;确需撤销的,被许可人由此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2)行政机关和申请人、被许可人都没有过错,而是因客观原因,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这种客观原因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使行政许可事项不再被允许。二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3)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这种补偿是对损益的弥补,不是惩罚性的。 6、一般不得转让原则。是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哪些行政许可可以转让,依照什么条件和程序转让,由单行法律、法规规定。 7、监督原则。监督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的监督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二是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监督。 四、行政许可的基本制度 (一)行政许可设定制度(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设定主体、设定形式、设定规则) 1、行政许可的设定,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范围创设行政许可的行为。它属于立法行为。行政许可设定的实质,是哪一级国家机关有权通过什么形式设定行政许可,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哪些事项不能设定行政许可。 2、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 第一,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行政许可法规定以下六类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①普通许可。指行政机关准予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的许可。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控制危险。这是行政许可最主要、最基本的功能,70%行政许可扮演这个角色。这类许可事项的特征是:对从事这类活动法律并不禁止,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一般没有数量限制;设定许可的目的主要是防范危险和保障安全;这类许可与被许可人的自身条件有关,一般不能转让。 ②特许。是指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向相对人转让某种特定权利或者对有限资源进行有效配臵。这类许可事项的特征是:一般都有数量限制;申请人取得许可应当依法支付一定的费用;这类许可可以依法转让。 ③认可。是指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的认定。这类许可事项的特征是:从事这类职业往往需要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一般要通过考试、考核并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由行政机关决定是否给予认可;一般没有数量限制;这类许可与申请人的身份密切联系,不能转让。 ④核准。是指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判断。这类许可事项的特征是:需要事先公布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然后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审定有关设备、设施、产品、物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一般没有数量限制;这类许可与许可事项的自身条件有关,不能转让。 ⑤登记。是指行政机关确立相对人的特定主体资格的行为。这类许可事项的特征是:未经登记就没有从事某种活动的主体资格;一般没有数量限制;这类许可不能转让。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也就是说,法律、行政法规可以对上述五类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设定行政许可。 第二,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许可法第十三条、教材96页): 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②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③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④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3、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 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就是有权设定行政许可的国家机关。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只有三个层次的国家机关可以行使: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二、国务院;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4、行政许可的设定形式 行政许可的设定形式,就是什么样的规范性文件才能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程序、费用) 1、行政许可的实施,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体办理行政许可的行为。 2、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 (1)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