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市级机关公务员公开选调办法
2019年江苏南通市启东市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公开选调工作人员30名简章(二)

2019年启东市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公开选调工作人员简章(二)为进一步优化机关干部队伍结构,结合我市实际,决定面向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开选调30名工作人员。
具体岗位详见《2019年启东市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公开选调工作人员岗位简介表(二)》。
一、选调原则公开报名、统一测试、平等竞争、择优选调。
二、选调范围和条件(一)选调范围本市实施公务员法管理机关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
(二)选调条件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爱岗敬业。
2.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政策理论水平、工作能力。
3.具有报考岗位要求的相关工作经历(指录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经历,工作年限及年龄计算截止到本简章发布之日)。
4.具有选调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截止报名之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公开选调:(1)尚在试用期的;(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3)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4)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有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或不称职、不合格的;(5)其他有关规定不宜报考的。
三、选调程序和方法(一)报名与资格审查1.公开报名。
本人如实填写《启东市公开选调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每人限报一个岗位。
本次所有岗位开考比例为1:2,达不到开考比例的相应核减该岗位的选调人数,直至取消该岗位。
报名时携带身份证、学历证书、相关资格证书,工作经历证明(加盖任职单位印章)、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由所在单位查询档案后出具证明)。
2.资格审查。
由启东市委组织部综合干部科、启东市人社局事业单位管理科依据本简章进行资格审查。
3.报名时间:2019年4月16日至19日,上午9:00-11:30,下午2:30-5:00,逾期不得报名。
4.报名地点:启东市委组织部综合干部科(世纪大道1288号,市行政中心主楼11层1121室)。
(二)综合测试测试由适岗评价、笔试、面试三部分组成,由启东市委组织部和启东市人社局统一组织。
南通市市级机关公务员公开选调办法

南通市市级机关公务员公开选调办法第一篇:南通市市级机关公务员公开选调办法南通市市级机关公务员公开选调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建立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市级机关公务员选拔培养机制,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开选调,是指市级机关补充正科职及以下公务员时,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从本市同级及以下机关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中择优调配的行为。
市级机关在公务员岗位出现空缺时,一般采取公开选调的办法进行补充。
第三条公开选调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四条省市联动公开选调,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
市独立组织公开选调,按照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开选调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五条参加公开选调的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实绩突出;(二)参加工作满3年以上,且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三)具备公开选调职位要求的任职经历;(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五)公开选调科级职务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公开选调科员及以下职务的,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六)符合公开选调职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七)符合公开选调职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选调:(一)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二)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作地区、工作单位或单位机构层次等有限制性规定的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方案、计划和公告第七条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订公开选调方案。
第八条公开选调机关负责提出选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选调计划,于每年6月份报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通政发[2006]65号【发布部门】南通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11.02【实施日期】2006.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06〕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通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10月25日第5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于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南通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守《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制作、形成、获得或掌握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载体反映的内容。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府机关),应当依照《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和本办法履行公开和提供政府信息的义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要求公开政府信息、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四条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和推动本办法的实施。
第六条政府机关应指定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具体职责包括:(一)负责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三)保管、维护和更新或者督促本机关有关机构保管、维护、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计划和报告;(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022年江苏南通如东县面向优秀青年人才招考选调生公告25人

2022年江苏南通如东县面向优秀青年人才招考选调生公告25人一、选调对象和名额选调对象一:面向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面向部分“双一流”大学应届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
选调对象二:面向2022年至2022年县组织人社部门统一招录的、享受专项事业编制待遇、目前仍在职在岗的高学历人才(以下简称“县统招的高学历人才”)。
选调名额:25名左右。
其中,5名面向县统招的高学历人才公开选调。
二、选调条件选调对象除应当具备《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爱党爱国,有理想抱负和家国情怀,甘于奉献;品学兼优,综合素质和发展潜力好,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志愿到基层工作;(二)如期毕业,并取得国家教育部认可的相应学历、学位证书;(三)着眼我县战略性产业、重点支柱产业建设发展需要,优先选调新能源及新能源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命健康、生态旅游和文化创意等重点产业,以及城建规划、建筑工程、工程管理、航道港口、安全环保、法律、审计、经济金融等领域专业人才;(四)博士研究生年龄一般不超过31周岁(1989年1月1日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年龄一般不超过28周岁(1992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本科毕业生年龄一般不超过25周岁(1995年1月1日以后出生),条件特别优秀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县统招的高学历人才年龄不超过45周岁(1975年1月1日以后出生);(五)优先选调中共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和具有学生干部经历、获得奖励比较多的人员;(六)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七)身心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选调对象一中,已在如东工作的不在此次选调范围之内。
三、选调程序对选调对象一采取以下程序。
报名截止时间:2022年3月20日。
报名结束后,按照有关选调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初审。
(二)初试与复审。
对通过初审的报名人员进行初试。
市局机关面向基层选调工作人员方案

市局机关面向基层选调工作人员方案市局机关面向基层选调工作人员方案市局机关面向基层选调工作人员方案为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渠道,吸纳优秀人才,充实和优化市局机关干部队伍结构,按照凡进必考,面向基层的机关进人原则,近期将通过考试方式,从基层选调部分人员到市局机关工作。
一、选调条件(一)基本条件。
政治素质好,事业心、责任心强;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工作积极,表现突出;身体健康。
(二)资格条件。
具有公务员身份。
(三)学历条件。
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不限。
(四)年龄条件。
30周岁以下,即1980年1月1日之后出生。
滤布厂(五)回避条件。
具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等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须按规定实行回避。
二、选调职位本次选调8名工作人员。
三、实施步骤市局机关面向基层选调工作人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统一命题、集中考试、择优录用的方法进行。
(一)报名。
5月19日前,凡符合选调条件人员携带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和近期一寸同底半身免冠彩色照片3张到县(区)局报名,填写《市局从基层选调工作人员报考登记表》(附件1,一式一份),报名时须填写是否服从组织分配。
县(区)局负责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初审,5月21日前将报名人员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照片和报考登记表及《市局机关从基层选调工作人员报考情况汇总表》(附件2,一式一份,纸质和电子件)报送市局。
市局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反馈取得考试资格人员名单。
(二)笔试。
笔试内容:由基本理论知识、税收业务知识和办文办事、文字表达3部分组成,考试不指定复习资料;笔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面试。
根据笔试成绩,按选调职位1∶2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考察、体检。
根据考生综合成绩(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按选调职位1∶1.5以内比例从高分到低分顺序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工作由市局统一组织实施。
市局将根据考察情况,研究确定8名拟选调人选,对拟选调人选由市局统一组织体检。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19•【字号】通政办发〔2020〕079号•【施行日期】2020.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基层政府直接联系服务人民群众,是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执行者。
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对于坚持和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加强基层行政权力监督制约,提升基层政府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4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切实提升基层治理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决策部署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和法治思维,准确把握新时代政务公开工作的职责定位和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着力加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充分运用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成果,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全覆盖,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不断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以深化公开促政府职能转变,以优化服务促政府效能提升,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增创营商环境新优势、加快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提供重要支撑,增强公众对改革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14〕8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14〕8号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南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12日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30日南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江苏省政府令第9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直行政单位和市直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主要包括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评估、清查、产权登记、产权纠纷调处、信息管理等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直行政单位,是指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
本办法所称市直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市委、市政府及市级机关举办的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统计调查、技术推广与实验、公用设施管理、监测、检验检测与鉴定、资源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人才交流、就业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江苏省选调生的报考条件

江苏省选调生的报考条件江苏省的选调生是江苏省人民政府在招聘人才方面实行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江苏省政府为培养与培育在职公务员、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而设立的,旨在吸收具有本科学历、适应一定的政府机构需求,在做好社会主义公共事业的同时对国家贡献自己的人才。
江苏省的选调生的报名条件一般有以下几点:一、年龄要求:1.普通类报考者,年龄要求:报考时一般低于35周岁;一般情况下,本科毕业生低于30周岁;2.其它类型报考者,年龄有所不同,如外国留学生报考者,其报考年龄一般低于30周岁;二、学历要求:报考者一般要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专科可根据本省不同岗位的要求而定。
三、职称要求:一般来说,报考者在报考江苏省选调生时,至少要拥有中级专业职称。
四、资格考试:除了要求报考者满足学历和职称的要求,还要求报考者需要参加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有:政治实务类、法律类、经济管理类、社会科学类等。
五、报考材料:报考材料包括:学历证明、职称证明、资格考试成绩报告、健康证明、户口簿以及个人简历等。
六、报考费用:报考费用一般为50元,考试材料要求需要准备2份纸张,考试中心将会收取报考费用。
以上是江苏省选调生报名的具体条件,要想成功报名,报考者需要具备相关的条件,同时还要准备好报考费用和报考材料,以保证自己的报考条件符合要求。
江苏省的选调生报名是为培养民族人才而设立的,它为江苏省社会主义公共事业提供了高水平的人才和专业素质,对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有重要作用。
江苏省政府也拥有一套完整的选调机制,充分体现了江苏省的劳动、技术、管理和科学技术人才素质的发展趋势。
江苏省的选调机制也将使江苏省的发展更加稳健和规范,它将为江苏省的人才培养、发展、提高专业水平和精英人才的培养奠定坚实的基础,从而为江苏省的公共事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江苏省选调生是一种把政府机构所需人才和社会主义公共事业融合起来的一种方式,它不仅可以提高政府机构的效率,而且还可以有效培养资源共享、社会责任感、开放式思维和全球视野的新型高素质人才,为江苏省的公共事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南通市市级机关公务员公开选调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建立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市级机关公务员选拔培养机制,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开选调,是指市级机关补充正科职及以下公务员时,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从本市同级及以下机关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中择优调配的行为。
市级机关在公务员岗位出现空缺时,一般采取公开选调的办法进行补充。
第三条公开选调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四条省市联动公开选调,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
市独立组织公开选调,按照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开选调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五条参加公开选调的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实绩突出;(二)参加工作满3年以上,且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三)具备公开选调职位要求的任职经历;(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五)公开选调科级职务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公开选调科员及以下职务的,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六)符合公开选调职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七)符合公开选调职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选调:(一)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二)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作地区、工作单位或单位机构层次等有限制性规定的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方案、计划和公告第七条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订公开选调方案。
第八条公开选调机关负责提出选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选调计划,于每年6月份报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第九条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公开选调方案在适当范围内发布公告。
公告主要内容包括:(一)公开选调机关、职位计划和职位说明;(二)公开选调范围、报名资格条件;(三)公开选调程序和方式;(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五)其他事项。
第四章报名和资格初审第十条报名采取组织推荐或个人自荐等方式进行。
报名人员填写报名登记表,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公开选调机关负责资格初审,初审合格者准予参加选调考试。
参加公开选调考试的人数与选调职位计划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1。
第五章考试和复审第十二条公开选调考试可分为笔试和面试,一般由选调机关根据岗位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进行笔试的,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面试人数与公开选调职位计划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1。
第十四条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对面试人选进行资格复审。
第十五条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在同职位的报考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第十六条面试小组一般由具有三级面试考官以上资格的人员组成,原则上不少于7人。
第十七条考试成绩及时通知应试者本人。
第六章考察和体检第十八条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一般采取差额考察。
第十九条公开选调机关对考察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重点考察政治素质、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等情况。
第二十条考察工作完成后形成书面考察材料,提出拟调人选建议。
第二十一条公开选调机关党组(党委)集体讨论确定拟调人选名单,并报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二条根据需要确定是否进行体检。
体检标准和有关要求按《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
其中,公安人民警察选调体检工作参照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
体检不合格的,由选调机关党组(党委)确定是否递补体检人选,并报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
第七章公示和审批第二十三条对拟调人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二十四条公示期满后,符合选调条件的,办理调动审批手续。
第八章纪律和监督第二十五条公开选调工作做到信息公开,公布投诉电话,受理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公开选调机关不按公布的程序和要求进行选调的,选调机关工作人员或报考人员在选调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责令其纠正。
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公开选调一般于每年第三季度统一组织进行,个别机关因工作需要,经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也可适时组织。
第二十八条市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选调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县(市)区级机关选调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通市科级公务员调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党组织:现将《南通市科级公务员调任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南通市委组织部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0年9月29日南通市科级公务员调任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拓宽选人用人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增强公务员队伍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江苏省公务员调任实施办法(试行)》和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调任是指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含工勤技能岗位的工作人员),调入市级机关担任科级领导职务,或调入县(市)区和乡镇(街道)机关担任科级领导职务。
第三条调任必须坚持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采取组织安排和个人意愿相结合的方式,从严掌握,择优任用。
第四条调任必须在机关核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每年年初县(市)区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级机关部门(单位)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编制和职数等情况,编制年度公务员调任计划,报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六条调任人选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群众公认、实绩突出。
(二)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1.调入机关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应任市属国有企业中层正职以上、或任市级机关下属国有企业正职、或任县(市)区属国有企业正职领导职务3年以上,或任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正科级领导职务3年以上(副科级领导职务5年以上)。
2.调入机关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应任市属国有企业中层副职、或任市级机关下属国有企业副职、或任县(市)区属国有企业副职以上领导职务3年以上,或任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3年以上,或任其它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主要领导5年以上。
3.确因工作需要,调任人选为专业技术人员的,应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已经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四)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年龄一般不超过 40 周岁,具有研究生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可适当放宽,一般不超过45周岁。
(五)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六)身体健康,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七)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公务员调出机关后拟再调入机关担任高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的,应当具备公务员职务晋升任职资格年限。
第八条县(市)区级机关从企事业单位调任科级领导职务人员要严格执行相应的资格条件,应将公务员调任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有机衔接起来。
第三章调任方式和程序第九条调任人选原则上通过竞争上岗或公开选拔方式产生。
部分特殊职位确因工作需要的,经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通过组织推荐方式产生。
第十条调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调任机关将竞争上岗或公开选拔方案、编制、职数审批计划,报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二)公布实施方案、发布公告;(三)采取公开报名或组织推荐方式确定初步人选,符合职位条件的人数与职位选调人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1;(四)对照调任资格条件对初步人选进行资格审核;(五)组织考试,考试形式有笔试、面试等;(六)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考察内容包括调任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
考察时,应听取调任人选所在单位有关领导、群众和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
所在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并提供客观、真实反映调任人选现实表现和廉政情况的材料;(七)根据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调任人员,并按照任前公示制有关规定在调出、调入单位予以公示。
公示期满,对没有反映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调任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反映有严重问题未经查实的,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调任;(八)办理调任审核审批和公务员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和职能分工办理调任工作报批或备案。
市级机关调任,由调任机关报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县(市)区及以下机关调任,由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在调任审核和审批工作中,遇有突破年龄、学历、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等资格条件的,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再办理公务员调任手续。
第十二条实行调任集中审批制度,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12月对调任人选进行集中审批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调任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调任请示。
内容包括编制、职数、职位空缺情况及调任理由等;(二)关于调任的党组(委)会议记录复印件;(三)《公务员调任审批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调任审批表》;(四)调任人员考察材料;(五)调出单位意见和纪检监察机构提供的廉政情况;按规定需要进行离任审计或者经济责任审计的,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提供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六)调任人员体检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任职文件、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学历学位证书等;(七)调任人员近3年年度考核情况;(八)调任人员档案。
第十四条调任人员的级别和有关待遇,根据其调任职务,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比照调任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第十五条调任人员除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职务的以外,一般实行任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1年。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办理正式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考核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
调任人员试用期内不得转任到其他机关任职。
第四章纪律和监督第十六条调任工作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调任审批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把关,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放宽条件;(二)调入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有关程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弄虚作假;(三)调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法规、政策,提供真实情况,不得突击提拔干部;(四)参加考察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五)调任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接到调任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行政、组织、工资关系等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