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制度法规

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制度法规
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是一项与公务员选拔相关的制度法规,旨在规范公务员
的遴选程序和政策,确保选拔过程公正、公平、透明。
该办法对公务员公开遴选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遴选的对象范围、资格条件、遴选程序等。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括在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中的规定内容:
1. 遴选对象范围:规定公务员公开遴选适用于某一级别或某一岗位的公务员。
2. 资格条件:规定遴选的基本资格条件,包括学历背景、工作经验、专业技能等要求。
3. 遴选程序:规定遴选的整个流程,包括报名、资格初审、笔试、面试、体检等环节,以及每个环节的权重和评分标准。
4. 公平原则:强调公务员公开遴选的公正、公平、透明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人情、
权钱交易。
5. 信息公开:要求遴选机关公开遴选信息,包括岗位空缺、资格条件、考试内容等,
确保公务员遴选的透明度。
6. 申诉机制:规定遴选申诉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参与遴选的人员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
合法权益。
这些规定和要求将提高公务员遴选的公开性、公正性和竞争性,确保选拔最合适的人
才进入公务员队伍,为政府部门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
这样的制度法规在不同的国家
和地区可能会有所差异,具体的内容需要根据法律和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制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4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0〕4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5月22日山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政务公开考核制度,建立科学健全的奖惩机制,深入推进全省政务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0〕38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各级人民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在确定考核对象时,应列出具体被考核单位名单。
第三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第五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
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对各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各市、县(市、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章考核标准及内容第六条考核标准: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内部流程完善,运转高效顺畅;公开内容全面,范围不断扩大;公开形式多样,政策知晓度高;回应关切及时,政府公信力强;平台建设监督保障有力,责任落细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度公开遴选公务员面试公告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度公开遴选公务员面试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30•【字号】•【施行日期】2020.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度公开遴选公务员面试公告根据《2020年度省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开遴选公务员面试工作定于2020年10月11日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面试人员通过资格复审的考生(面试人员名单见附件)。
二、面试报到时间及报到地点报到时间:10月11日中午12:30前报到。
报到地点:山西省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太原市万柏林区千峰南路25号)。
三、面试方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
四、面试注意事项1.面试考生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按照规定的时间到山西省财政税务专科学校报到入闱,迟到15分钟及以上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禁止入场。
2.凡携带证件与本人不符、证件不全者不得参加面试。
3.面试考生不准携带各种通讯、电子设备参加面试(报到时使用手机进行健康码查验除外,查验后按要求统一存放),已带入考点的按要求统一存放,否则,一经发现取消面试资格。
4.面试考生不得穿行业制服,不得佩戴有明显标志的饰物。
5.面试考生必须严格遵守面试纪律和候考规定,服从管理,违反者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6.做好疫情防控措施。
按照国家和山西省疫情防控要求,考生参加面试前需接受手机健康码查验及体温测量,健康码绿码及体温测量正常者,方可参加面试。
如不能提供健康码绿码的考生,需提供面试前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特别提示:参加面试的考生,请提前熟悉面试地点及行车路线,准时参加面试。
咨询电话:0351—3119358附件: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度公开遴选公务员面试人员名单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9月30日。
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

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正文:---------------------------------------------------------------------------------------------------------------------------------------------------- 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2013年1月中组部、人社部制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领导机关公务员队伍结构,建立来自基层的公务员培养选拔机制,推进和规范公务员公开遴选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开遴选,是指市(地)级以上机关从下级机关公开择优选拔任用内设机构公务员。
公开遴选是公务员转任方式之一。
第三条公开遴选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坚持能力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
第四条公开遴选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公开遴选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发布公告;(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考试;(四)组织考察;(五)决定与任职。
第六条市(地)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开遴选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公开遴选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公开遴选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申报计划与发布公告第七条公开遴选机关在进行公务员队伍结构和职位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公开遴选职位及其资格条件,拟定公开遴选计划,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公开遴选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公开遴选方案,制定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发布。
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开遴选机关、职位、职位简介和资格条件;(二)公开遴选范围、程序、方式和相关比例要求;(三)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五)其他相关事项。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报送省人民政府公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报送省人民政府公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公文处理【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09]71号【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05.21【实施日期】2009.05.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报送省人民政府公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7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中央驻晋单位,省属大型企业:现将《报送省人民政府公文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报送省人民政府公文考核办法(试行)为规范行政机关公文报送工作,提高公文质量和效率,提高政府行政效能,更好地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自2009年6月起对报送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公文进行考核。
一、考核范围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中央驻晋单位,省属大型企业。
二、考核内容贯彻落实《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晋政发〔2008〕1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门协调规范公文处理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24号)等有关公文处理规定的情况,主要包括报送省人民政府的公文(包括电子公文)内容、行文规则、文字规范、体例格式、批办件办理和代拟稿质量等方面的内容(考核评分细则见附件)。
三、考核方式(一)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标准、规范工作、提高质量的原则,采取日常考核和年度综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对各单位日常报送的每件公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将依据考核内容和评分细则,逐条对照,相应扣减该项所对应的基本分数;对公文质量较高、处理环节没有出现问题的单位,给予相应加分,年内累计加分。
(三)考核采取百分制。
年终按照各单位年度得分和其他综合情况,经省考核领导组评审排列名次、确定等次。
山西省省直行政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公告-公务员考试.doc

2014年山西省省直行政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公告-公务员考试2014年山西省省直行政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报名时间为2014年5月23日9:00至5月25日17:00,笔试时间:2014年6月14日。
为建立完善我省来自基层一线的公务员选拔培养链,进一步优化公务员队伍的来源结构和经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中组发[2013]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决定在省直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开展2014年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为省政府办公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审计厅、省统计局(以下简称遴选单位)遴选公务员(参照管理工作人员)13人。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报考范围和条件:(一)遴选范围:全省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机关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公务员;县处级及以下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已进行参照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聘用制工作人员除外);省级机关设在市、县(市、区)的单位(包括垂直管理单位、派出单位等)符合条件的公务员也可报考。
职位设置情况及要求详见各单位遴选简章。
(二)报考条件:1、政治素质良好,品行端正;2、勤奋敬业,工作能力强;3、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4、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8年5月20日后出生);5、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14年5月20日);这里的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处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工作过,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以及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经历的,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7、符合拟遴选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1、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内的;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3、近三年公务员年度考核有不称职等次的;4、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5、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2010年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2010年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公务员局•【公布日期】2010.01.08•【文号】国公局发[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2010年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公局发[20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副省级市公务员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现将《2010年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0年1月8日2010年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工作要点2010年公务员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全国组织部长会议和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的部署,围绕全面实施公务员法和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和求真务实的态度,加快完善公务员制度,健全公务员管理机制,提高公务员管理工作科学化水平,全面推进公务员队伍思想政治建设、能力建设、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
一、加快公务员制度建设(一)努力健全公务员配套法规。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公务员转任规定、公务员回避规定、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管理办法、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及公务员专项处分规章。
抓紧研究制定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研究起草违反公务员法责任追究办法。
推进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建设。
(二)加力推进公务员分类管理和聘任制试点。
深入开展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试点,启动税务、海关等系统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试点。
山西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山西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公务员局•【公布日期】2023.01.03•【字号】•【施行日期】2023.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山西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规定,省公务员局将组织实施2023年度全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一级主任科员及以下和其他相当职级层次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报考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五)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1987年1月至2005年1月期间出生),2023年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
按照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对年龄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以规定和招考职位表中要求的年龄为准。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招考职位所要求的文化程度是指符合职位要求学习经历,包括普通高等院校教育和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
报考者为2023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其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须在2023年7月底前取得;参加自学考试、成人考试等教育形式的报考者,其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须在2023年1月底前取得。
(七)具备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或者村(居)委会,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过(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
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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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山西省公务员局
晋组通字〔2011〕99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委组织部,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公务员局,省直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现将《山西省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公务员局
2011年12月29日
山西省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建立健全从基层一线选拔培养公务员机制,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开遴选是市级以上机关选拔任用公务员的方式之一。
本办法所指的公开遴选,是指市级以上机关采取自愿报名与组织同意、综合测试与考察试用相结合的办法,从下级机关公务员中公开选拔担任主任科员及其以下职务的公务员。
第三条公开遴选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 依法办事原则;
(二) 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四) 综合测试和考察试用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公开遴选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五条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开遴选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公开遴选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实施方案、发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综合测试;
(四)体检与组织考察;
(五)遴选单位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六)公示;
(七)办理试用手续;
(八)进行业务培训;
(九)试用期满,进行考核;
(十)考核合格,办理调动任职等手续。
第二章条件与资格
第七条参加公开遴选的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实绩突出;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四)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五)具有与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相当的任职经历;
(六)符合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一)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遴选计划、方案与公告
第九条遴选单位根据工作和本单位公务员队伍建设需要,提出遴选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遴选计划,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条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遴选单位申报的遴选计划和本地区公务员队伍整体建设需要,统一组织公开遴选,并制定遴选实施方案。
市级公务员遴选实施方案需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公开遴选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公开遴选的单位、职位及名额、报名的资格和条件、公开遴选的范围、实施程序步骤、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
第十二条发布公告。
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遴选方案在适当范围内发布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一)遴选单位、职位和职位说明;
(二)遴选范围、报名条件和资格;
(三)遴选方式和程序;
(四)其它事项。
第四章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公开遴选的报名采用自愿申请与组织同意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遴选单位负责资格审查工作。
审查合格者报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后参加遴选。
第五章综合测试、体检与组织考察
第十五条公开遴选应当进行综合测试并量化计分。
综合测试采取素质能力测试、专业知识能力测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办法。
经资格审查合格参加素质能力测试及专业知识能力测试的人数与遴选职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1。
素质能力测试、专业知识能力测试主要测试应试者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分析解决实际工作问题的能力;根据素质能力测试成绩、专业知识能力测试成绩按遴选职位人数3:1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可以根据职位要求采取多种方式进行,主要测试遴选人员履行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素质、能力和个性特征等。
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降低笔试、面试的开考比例。
综合测试由遴选单位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素质能力测试成绩、专业知识能力测试成绩和面试成绩按适当比例计算出综合测试成绩。
体检、考察人选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综合测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以考察人选和遴选职位1:1的比例确定。
第十七条综合测试成绩和确定的体检、考察人选应及时通知应试者和所在单位,并将考察对象的简要情况、体检、考察时间等有关事宜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考察工作由遴选单位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经公务员主管部门授权,可以由遴选单位组织实施。
主要考察被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情况,侧重考察其基本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
考察工作完成后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如被考察对象不符合遴选要求,由遴选单位书面通知被考察对象单位及本人。
第六章公示与审批
第十九条遴选单位根据综合测试成绩和组织考察结果提出拟任人选名单,报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遴选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办理试用手续,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内的人事工资关系仍在原单位保留。
试用期满后,由遴选单位对试用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办理正式调动任职等手续;考核不合格者,回原单位工作。
第七章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遴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节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进行遴选的;
(二)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遴选的;
(三)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遴选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承认遴选结果,不按规定办理任职手续的;
(五)遴选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六)其它违反遴选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参加公开遴选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公务
员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试题、评分情况、考察情况、党委(党组)讨论情况和其他遴选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遴选工作其它有关材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参加遴选者考试作弊的;
(四)违反遴选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遴选工作纪律,弄虚作假、作弊的报考人员,遴选单位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遴选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按照法律、法规不宜公开遴选的职位,涉及重要机密和国家安全及其它特殊职位,不列入公开遴选的范围。
第二十五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公开遴选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