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质锅炉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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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生物质锅炉、炉具标准

一、能源数据

数据一:中国煤炭、石油、天然气可开采年限仅剩下80年、15年、30年。

数据二:2000年,全国总能耗15亿吨标准煤,2011年亿34.8亿吨标煤,按照这样的增长速度延续下去,2015年的总能耗量可能达50亿吨标准煤。石油对外依存度要大于60%,这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不能接受的。

数据三:我国每年生物质资源理论50多亿吨,目前可收集的农林生物质资源约10亿多吨。

二、我国锅炉现状

1.截至2011年,我国有各种容量的在用锅炉6

2.03万台:其中电站锅炉0.97万台,工业锅炉61.06万台,总功率约351.29万MW(501.84万蒸吨)。

2.燃煤工业锅炉约52.7万台,占总量的85%左右,年煤耗量达到了7.2亿吨。工业锅炉排放烟尘160.1万吨,排放二氧化硫718.5万吨,排放氮氧化物271万吨。

3.工业锅炉多为低参数、小容量、火床燃烧锅炉, 2002年、2006年和2011年单台工业锅炉平均容量分别是5.0t/h、5.58t/h和8.09t/h。但大中城市随着集中供热的发展和中小燃煤锅炉替代,小锅炉的比重显著下降,35t/h以上锅炉的比例增加显著。

4.2013年生物质锅炉占工业锅炉总台数的1.5%,约0.92万台。2013年民用生物质炉具保有量超过1000万台,年产量约200万台。

三、法律法规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环发[2013]104号

环保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住建部、国家能源局

(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

1.全面淘汰燃煤小锅炉。

到2015年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全部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北京市建成区取消所有燃煤锅炉。

到2017年底,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城乡结合部地区和其他远郊区县的城镇地区基本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到2017年底,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和山东省所有工业园区以及产业集聚的地区,逐步取消自备燃煤锅炉。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和山东省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得新建燃煤锅炉。

2.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到2017年底,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和山东省压减煤炭消费总量8300万吨。其中,北京市净削减原煤1300万吨,天津市净削减1000万吨,河北省净削减4000万吨,山东省净削减2000万吨。

3.GB13271-2014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最终颁布的标准为准

GB13271-2014规定:使用生物质(含成型燃料)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我国每年可作为能源利用的生物质达到3亿多吨标准煤,是替代中小燃煤锅炉实现清洁燃烧的必要途径。生物质成型燃料具有低灰分(产排污系数0.5kg/t燃料)、低硫分(低于0.2%)和低氮燃烧的特点,其燃烧产生的烟气经过高效除尘后,烟尘排放浓度可控制在20mg/m³以下,经过湿法脱硫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低于50mg/m³,氮氧化物浓度低于200mg/m³。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可以达到燃气锅炉水平”

4.国家各项规定通知

环保部《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1]37号)

“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杆、锯末、稻壳、蔗渣等)等为高污染燃料。”

国务院《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40号)

“促进煤炭清洁利用,重点区域淘汰低效燃煤锅炉。推广使用天然气、煤制气、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清洁能源。”

环保部《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发[2012]130号

“推动生物质成型燃料、液体燃料、发电、气化等多种形式的生物质能梯级综合利用”。“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使用专用燃烧设备;”

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m3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单位:mg/m3

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m3

四、国家标准

1.国内已颁布的炉具技术和检测标准

2.中国清洁生物质炉具热性能指标

3.生物质炉具排放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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