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计划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18年)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18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7.26•【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13号•【施行日期】2018.07.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月21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取消或调整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审批等项目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2年3月2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15年4月1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护管理第三章路政管理第四章超限运输管理第五章应急管理第六章服务与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提高公路服务水平,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的养护、路政、应急等管理适用本条例。
重庆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重庆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12.15•【字号】•【施行日期】1993.12.15•【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重庆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1993年9月11日重庆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做好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工作,保障我市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方性法规是指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在本市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依据下列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一)为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全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市的贯彻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二)关系本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以及全市人民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国家和省尚未立法,而本市又迫切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第四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应遵循下列各项原则:(一)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二)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三)从本市实际出发,切实可行;(四)法规之间要协调、统一;(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
第五条地方性法规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生效时间等。
第六条制订地方性法规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按以下规定办理: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提出草拟地方性法规的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2017〕第40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第40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已于2017年11月30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1月30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2017年11月30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三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四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五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评价第六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交办、办理、评价和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代表有权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条本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依法认真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做好答复和落实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大会秘书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负责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受理、交办的具体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负责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受理、交办、督办和协调的具体工作。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探索新方法新举措 备案审查拒绝“走过场”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探索新方法新举措备案审查拒绝“走过场”■记者宋婷婷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明显加大了备案审查工作力度,对地方推进这项工作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
随着备案审查工作逐渐从幕后走向台前,重庆市各级人大常委会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备案审查工作,同时也在不断探索备案审查的新方法、新举措。
提前介入防患未然去年12月1日,《重庆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暂行办法》施行。
在办法出台前,经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委提前参与提出意见后,起草部门对该办法草案送审稿进行了三处修改:一是将无人驾驶航空器许可登记修改为信息登记;二是将无人驾驶航空器物流寄递企业的登记信息向公安机关备案修改为接受有关部门查验,减轻了物流寄递企业的负担;三是删除了“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生产、经营飞行活动的,应当投保地面第三者责任险”的规定。
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在加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力度的同时,还注重适度提前介入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
有关专工委派员以个人名义提前介入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降低了“带病”文件出台的可能性,减少了事后纠错。
今年以来,市人大相关专工委对应邀参与论证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认真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草案重大制度、关键条款的分析论证,以集体讨论的形式对创设规定进行研究,提高提前介入的针对性,努力使提出的建议有理有据、准确管用。
上半年,市人大各专工委以参加座谈讨论、书面反馈意见等形式参与了9件文件的起草论证活动,先后以个人名义提出修改建议50余条。
这一方式,在重庆市部分区县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工作中也得到了有效运用。
巴南区人大常委会坚持主动审查与被动审查相结合,在严格实行被动审查的同时,还重点通过提前介入的方式,对涉及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将问题文件处理在前,防患于未然。
人大追踪ZHUIZONG审查322018·10开门审查巧妙借智规范性文件涉及政治、经济、社会建设等方方面面,为提高审查的专业性和准确性,近年来,重庆市及区县人大常委会越发注重借助专家力量。
加强制度供给提高立法质量

加强制度供给提高立法质量作者:姜志东来源:《上海人大月刊》2019年第01期2018年,市人大常委会站在新起点,立法再出发,勇担新使命、实现新作为,在既有成绩的基础上,对标更高标准、更好水平,恪尽职守,攻坚克难,奋力谱写立法工作新篇章。
市人大法制委2018年共召开9次委员会会议,统一审议14件(次)法规草案和法律性问题决定草案,包括4次打包修改所涉法规共31件(次),提交常委会会议通过其中的12件,将提请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和表决1件,暂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1件;向常委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修改情况报告和草案修改稿、表决稿共40件。
同时,法制委还扎实开展有关监督工作、代表工作、“大调研”工作和自身建设,为服务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实现各项工作目标作出新贡献。
关键词:同频围绕中心大局同频编制立法规划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全力以赴服务好常委会立法规划编制工作。
按照中央对上海的发展定位,根据市委提出的主攻方向和重点任务,自觉将地方立法摆在全面深化改革大局中谋划、放在“五位一体”总布局中推进,在务实研究“十三五及更长时期立法需求”课题、系统评估现行180余件法规、全面梳理两届代表立法议案、委托五家机构平行论证、组织政府法制部门协同筛选、数轮征集市民和代表意见的基础上,着力通过优化和完善制度供给,努力提高立法与全市改革大局的耦合度,将有关高质量发展、完善民主政治、社会治理创新和民生改善、文化建设、生态保护、超大型城市建设管理等六方面123件项目纳入规划,经常委会党组同意,报市委常委会讨论并批复,形成新一届人大五年立法规划,召开全市立法工作会议向社会公布,积极展示与上海全面深化改革相适应的符合“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内在要求的法规建设新面貌。
关键词:共振加强制度供给与提高立法质量协同共振统筹立法资源与立法需求、立法效率与立法质量,努力在优化重点领域法规制度供给上下更大功夫,在核心制度和关键条款上深研究,在立法精细化上下功夫,努力使法规条文可执行、易操作、真管用。
关于《XX市节约用水条例(草案)》的说明【模板】

关于《XX市节约用水条例(草案)》的说明—2018年6月28日在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市政府法制办主任王瑷坡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作关于《XX市节约用水条例(草案)》的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水是保障城乡正常运行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命线,是事关民生的重大问题。
由于我市水资源总量严重不足,面临着区域性和季节性缺水问题。
随着城乡建设速度的加快,我市用水量逐年增加,水资源短缺已经成为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
因此,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出台我市的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已经成为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
二、起草过程和主要依据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计划安排,市法制办牵头起草了《XX市节约用水条例》。
自去年10月份开始,我们即着手开展调研工作,市城管局、水利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分别提供了职责范围内的草案初稿。
在对我市节水现状,拟采取的措施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形成了草案征求意见稿。
起草过程中,我们认真听取了市直有关部门和XX大学、烟台工商学院等地方立法基地有关法律专家的意见,并在“水母网”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
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多次修改和完善。
2018年4月上旬,经市城管局、水利局等十四个相关部门和单位会签,形成了草案会签稿,5月18日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形成了《XX市节约用水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内容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借鉴了威海、青岛、大连、江苏等地的有益经验。
三、主要内容— 3 —《条例(草案)》共分六章四十条。
从用水管理、节水措施、非常规水利用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
(一)用水管理。
主要从价格管理、用水定额、用水计划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设立了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二)节约用水措施。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2018年修正)
【法规标题】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2018年修正)【发布部门】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适用区域】重庆市【发布时间】2018-07-26【生效时间】2018-07-26【关键词】安全,消防安全,其它消防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2011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备注:国家尚未公布2018年修订后的正式版本,此版本是一点通团队依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8年7月26日发布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8年发布)》编辑而成,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巩固森林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第六条鼓励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办理森林火灾保险。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单位应当为所属的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鼓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单位为所属的半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第七条负有森林防火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为森林防火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其他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一)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避免重大损失的;(二)扑救森林火灾表现突出的;(三)推广和运用森林防火技术取得显著成效的;(四)为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作出其他重大贡献的。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2018)-渝府发〔2018〕4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2018)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渝府发〔2018〕4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对《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46件市政府文件予以废止,对《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任务分解表的通知》等24件市政府文件宣布失效。
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
附件:1.决定废止的市政府文件目录2.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目录重庆市人民政府2018年11月8日附件1决定废止的市政府文件目录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发〔2007〕121号)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标战略的意见(渝府发〔2010〕117号)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的意见(渝府发〔2012〕42号)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渝府发〔2012〕62号)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2〕105号)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3〕9号)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3〕70号)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全市产业布局加快五大功能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3〕83号)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19号)1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4〕24号)1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铁路大建设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4〕30号)1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统筹城乡重点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43号)1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2014年深化文本·图集)的通知(渝府发〔2014〕46号)1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52号)1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4〕66号)1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服务外包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5〕47号)1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渝府发〔2015〕57号)1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6〕29号)1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都市功能核心区和拓展区大气污染防治与湖库整治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2014〕49号)2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都市功能核心区景观照明提升工程的通知(渝府〔2015〕35号)2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试行)(渝办发〔2008〕269号)2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特色村促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渝办发〔2012〕332号)2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12〕318号)2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微型企业孵化园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72号)2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3〕158号)2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区县级公立医院药事服务费收取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22号)2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财政政策支持五大功能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3〕233号)2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43号)2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25号)3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差异化环境保护政策推动五大功能区建设的意见(渝府办发〔2014〕80号)3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能源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4〕121号)3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渝府办发〔2014〕161号)3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统筹要素资源完善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扶持政策重点任务分解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72号)3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的意见(渝府办发〔2015〕35号)3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发展思路和储备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42号)3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44号)3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5〕94号)3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引导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人口向城市发展新区与都市功能拓展区有序转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200号)3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30号)4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91号)4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内陆开放高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3〕26号)4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铁路口岸开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4〕8号)4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重庆南彭贸易物流基地的意见(渝府办〔2014〕15号)4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发展新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14—2020年)的通知(渝府办〔2014〕38号)4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乡镇消防执法监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办〔2015〕1号)4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省际区域性边贸中心的意见(渝办〔2012〕57号)附件2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目录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任务分解表的通知(渝办发〔2012〕216号)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13号)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通知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24号)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通知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84号)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2件民生实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17号)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4〕113号)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提升工业园区发展水平任务分解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31号)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9号)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75号)1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新一轮贫困村整村扶贫工作的意见(渝府办发〔2015〕81号)1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山区高海拔地区中小学校“暖冬计划”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00号)1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04号)1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和艺术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10号)1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近期建设规划(2016—2020年)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24号)1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89号)1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44号)1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狠抓落实全力做好防汛减灾救灾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02号)1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98号)1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主城区城市道路暴雨积水点和检查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渝府办〔2013〕13号)2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都市现代农业的指导意见(渝府办〔2013〕20号)2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主城区生活垃圾收运系统清洁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4〕2号)2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完善市级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用地手续的通知(渝府办〔2014〕18号)2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主城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4〕41号)2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2015〕27号)——结束——。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正文:----------------------------------------------------------------------------------------------------------------------------------------------------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1999年9月23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发布或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文件的总称。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范围:(一)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决定和命令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办法、规定等;(二)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有关审判、检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三)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法规授权就本市地方性法规适用中的具体问题所作的解释和制定的实施细则、办法等;(四)区、县(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应在制定、发布或作出后的十五日内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规范性文件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问题之一的,可以书面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反映。
第五条市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办法。
市人大常委会接收规范性文件的工作机构是市人民代表大会法规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法规委员会)。
备案文件报送机关应将规范性文件一式五份直接报送市人大法规委员会。
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五年工作回眸
五年春华秋实,五年五十件人大新闻事件,见证着市四届人大及其常委会,把习近平总书记的嘱托,把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对人大制度建设发展的要求,落实在重庆大地上,唱响巴山渝水民主法治建设铿锵的音符。
五年风雨兼程,砥砺前行;五年履职尽责,春华秋实。
立法监督提质重效,深入推进依法治市;紧扣改革发展大局,促进经济稳健增长;始终关注民生改善,提升群众幸福指数……这五年,市四届人大常委会肩负人民重托,承载神圣使命,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按照中央“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围绕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在新时代的人大履职征程上迈出了铿锵的步伐。
翻开历史篇章,拂去岁月尘土,回眸市四届人大常委会履职的五年,看到的是一个个闪亮的法治符号,感受到的是对民生发展的关切责任,聆听到的是一步步坚实响亮的民主足音。
27. All Rights Reserved.2018·12018·1立法,是人大工作的重头戏。
五年以来,党中央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提出新的精神,新的要求,推动着人大立法工作与时俱进,推动着依法治国不断深入发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这成为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着力点,也是破解立法权行政化、部门化现象,避免立法中夹带部门利益,提高立法公正性的重要一环。
五年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建立健全人大主导立法工作体制机制,把握好立项、起草、审议、解读等关键环节,自主起草并提请审议通过的法规案20件,占通过法规案数量的近40%。
2016年5月27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我国大陆地区首部关于家庭教育的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该条例确立了家庭尽责、学校指导、社会参与和政府推进原则,分层设置了组织协调机制,明确了家长、学校、社会和政府等各自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