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股权收购方式获取房地产项目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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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模式下转让方案的利弊分析

两种模式下转让方案的利弊分析

股权收购与资产转让两种模式出售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方案分析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寅岭一、两种模式的操作流程与步骤:(一)方案一:股权收购模式1、现场考察;2、签署《项目收购意向书》;3、对目标公司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律师的《法律尽职调查》、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尽职调查》);4、谈判、签署正式的目标公司《股权转让合同》;5、办理目标公司实际交接及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交接包括现场实物交接、公司证照文件交接、财务交接;工商变更等包括股东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章程变更。

6、原目标公司股东退出,取得股权转让价款,缴纳相应的股权转让税费后操作完成。

(二)方案二:资产转让模式1、现场考察;2、签署《项目资产收购意向书》;3、对目标公司与拟购项目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律师的《法律尽职调查》、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尽职调查》);4、谈判、磋商,与目标公司签署正式的《资产转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5、办理项目资产实际交接及产权登记变更手续:主要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变更登记。

6、受让方将收购价款打入目标公司名下,并由目标公司与受让方依法各自缴纳税费。

7、目标公司将转让资产所得款项转移到股东名下或股东指定的公司或个人名下。

二、两种模式的利弊分析1.两者的主体和客体不同。

股权收购的主体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的股东,客体是目标公司的股权。

而资产收购的主体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客体是目标公司的资产。

2.两者的负债风险不同。

股权收购方式下,收购公司成为目标公司股东,目标公司的原有债务仍然由目标公司承担。

收购公司面临着该目标公司或有负债的风险。

由于目标公司的原有债务对今后股东的收益有着巨大的影响,因此在股权收购之前,收购公司必须调查清楚目标公司的债务状况,一般并购公司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如会计师和律师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并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对目标公司潜在债务风险予以规避。

而在资产收购中,资产收购后,目标公司的原有债务仍由该目标公司承担,与收购公司无关,基本不存在或有负债的问题。

公司并购_法律问题案例(3篇)

公司并购_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并购已成为企业扩张和转型升级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并购过程中,法律问题频发,给并购双方带来了诸多困扰。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公司并购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并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二、案例简介某市A公司成立于1998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经过多年的发展,A公司已成为当地知名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了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A公司决定并购B公司,B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物业管理业务。

在并购谈判过程中,双方就并购方式、价格、股权结构等问题达成初步一致。

然而,在签署正式并购协议前,双方在法律问题上产生了分歧。

A公司聘请了专业律师团队,对并购协议进行审核,发现以下法律问题:1. 并购协议中关于B公司资产和负债的界定不够清晰。

2. 并购协议中关于员工安置和福利待遇的条款存在漏洞。

3. 并购协议中关于知识产权归属的条款不明确。

4. 并购协议中关于竞业禁止条款的设定过于严格。

三、案例分析1. 资产和负债界定问题并购协议中关于B公司资产和负债的界定不够清晰,可能导致A公司在并购后面临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针对这一问题,律师团队建议:(1)明确界定B公司的资产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产、设备、存货等。

(2)详细列举B公司的负债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供应商债务、员工工资等。

(3)对B公司的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确保A公司在并购过程中获得公平的交易价格。

2. 员工安置和福利待遇问题并购协议中关于员工安置和福利待遇的条款存在漏洞,可能导致A公司在并购后面临劳动纠纷。

针对这一问题,律师团队建议:(1)明确B公司员工的安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岗位调整、薪酬待遇、福利保障等。

(2)确保B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避免因并购导致的失业问题。

(3)制定详细的员工安置实施计划,确保平稳过渡。

3. 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并购协议中关于知识产权归属的条款不明确,可能导致A公司在并购后面临知识产权纠纷。

房地产股权收购方案

房地产股权收购方案

房地产股权收购方案一、背景介绍房地产行业一直是我国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近年来随着市场发展和政策的调整,股权收购成为了房地产企业扩张和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探讨一种房地产股权收购方案,以期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取得优势地位。

二、目标确定本次股权收购的目标是一家位于一线城市的大型房地产开发公司,该公司具备良好的市场口碑和强大的开发实力,与我方现有的业务互补性较强。

通过收购该公司的股权,旨在优化我方的资源配置,提升市场知名度和竞争力。

三、收购方案1. 股权比例划分根据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我方将以全额现金购买目标公司的35%股权,以确保在公司决策中拥有充足的发言权和控制力。

2. 融资筹措我方将通过多种融资方式筹措购买股权所需的资金,可以考虑银行贷款、发行公司债券等方式。

在融资过程中,要确保风险可控,并合理规划偿还计划,避免财务压力过大。

3. 并购整合收购完成后,我们将进行并购整合,充分发挥双方的优势,并重组资源,实现协同效应。

同时,加强管理层的沟通和协调,确保业务发展的顺利进行。

4. 保留人才在并购整合过程中,要重视目标公司的核心管理团队和优秀员工。

我们将制定激励计划,确保关键人才的留任和激发其工作激情,使其能够为公司的发展贡献更多的价值。

5. 市场营销在股权收购后,我们将进行全面的市场推广和品牌宣传,借助目标公司的品牌影响力和先进营销模式,提升市场认知度和用户黏性,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

四、风险控制1. 市场风险我们要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预估市场的发展趋势和变化,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

同时,通过多元化的业务发展,降低对单一市场的依赖,从而降低市场风险。

2. 目标公司风险在收购前,要对目标公司进行充分尽职调查,评估其经营状况、企业文化和未来发展潜力,尽量避免存在潜在的风险因素。

3. 融资风险在进行融资时,要关注资金成本、偿还期限和还款来源等问题,确保融资计划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五、预期成效通过本次股权收购方案,我们预期达到以下效果:1. 提升市场竞争力通过整合双方的资源和优势,提升市场知名度、提高业务规模,从而在激烈竞争的市场中占据更有利的地位。

关于我国房地产公司并购的分析

关于我国房地产公司并购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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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 纵横
单 一 且 土 地 供 应 数 量 少 的 客 观 情
况 下 , 过 公 开 招 拍 挂 方 式 拿 地 的 通
势 的 竞 争 ,缺 乏 管 理 能 力 及 品 牌 认 知 度 的企 业 将成 为逐 年 下 降 趋 势 , 相 对 比例 也逐 年 缩小 。 ( )市 场 竞 争 加 剧 , 地 产 企 业 开 二 房
发 能 力 的 提 高 客 观 上 有 赖于 兼 并 重 组 。
业 重 新 确 定 主 业 和 主 辅 分 离 . 导 房 地 引
产 业 积极 并 购重 组 。国 家宏 观 战略 层面
月 , 资 委 发 出 了 《 于 中 央 企 业 房 地 国 关 产 业 重 组 有 关 事 项 的通 报 》 ,建 议 那 些 不 以 房 地 产 为 主 业 的 企 业 尽 快 剥 离 房 地 产业 务 , 极 与 中建 ( 海 ) 中房 、 积 中 、 招
产 的 宏 观调 控 政 策 . 要 从 资 金 和 土 地 主
瓶 颈 和 产 业 约 束 的 制 约 。 了 给 自 身 发 为
展 寻 求合 适 的 出路 , 地 产 企 业 加 快 了 房
兼 并 和 收 购 的 步 伐 。 也 就 决 定 了 我 国 这 房 地 产 企 业 的 并 购 热 潮 具 有 政 策 主 导 特征。
( )国 资 委 主 导 的 房 地 产 中 央 企 一
用 , 并 开 始 制 定 相 应 的 政 策 来 引 导
以 并 购 为 主 的 房 地 产 企 业 资 产 重 组 活 动 ,进 而 调 整 房 地 产 产 业 结
通 过 强 强 合 作 式 的 并 购 和 吞 并 弱 小 企业 收购 式 的扩 张 是一 条 捷径 。

公司金融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公司金融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公司经过多年的发展,已具备一定的市场竞争力,但在扩张过程中遇到了资金瓶颈。

为了进一步扩大业务规模,XX公司于2018年决定进行股权融资,引入新的战略投资者。

经过多轮谈判,XX公司与一家知名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达成股权融资协议。

协议约定,投资公司以1亿元的价格收购XX公司10%的股权,成为公司第二大股东。

同时,双方约定了一系列权利义务,包括投资公司有权参与公司重大决策、XX公司应定期披露财务状况等。

然而,在股权交割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导致股权融资未能顺利进行。

现将该案进行分析。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投资公司是否有权要求XX公司履行交割义务?2. XX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解除股权融资协议?3. 双方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三、案例分析1. 投资公司是否有权要求XX公司履行交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XX公司与投资公司签订的股权融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协议合法有效。

虽然XX公司在股权交割过程中存在拖延行为,但并未构成根本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投资公司有权要求XX公司履行交割义务,XX公司应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投资公司1亿元股权收购款。

2. XX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解除股权融资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XX公司与投资公司签订的股权融资协议并未约定任何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虽然XX公司在股权交割过程中存在拖延行为,但并未构成根本违约,投资公司也未提出解除协议的要求。

因此,XX公司无权要求解除股权融资协议。

3. 双方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XX公司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尽职调查经典案例(3篇)

法律尽职调查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涉足房地产领域。

然而,房地产市场的高风险性也使得企业在进行房地产投资时,必须进行严格的法律尽职调查。

本文将以某房地产公司收购案为例,探讨法律尽职调查的重要性及其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

二、案件简介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收购方”)拟收购一家知名房地产开发商(以下简称“目标公司”)100%的股权。

目标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管理等业务,拥有多个房地产项目。

在收购过程中,收购方委托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尽职调查。

三、法律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1. 目标公司基本情况调查律师事务所对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包括:(1)目标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情况;(2)目标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情况;(3)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资产负债情况;(4)目标公司的重大合同、诉讼、仲裁情况。

2. 目标公司产权调查律师事务所对目标公司的产权进行了全面调查,包括:(1)目标公司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权属证明;(2)目标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产权的合法来源;(3)目标公司产权是否存在抵押、查封、冻结等限制性情形。

3. 目标公司合同调查律师事务所对目标公司的合同进行了全面调查,包括:(1)目标公司与供应商、客户、合作伙伴等签订的合同;(2)目标公司合同的主要内容、履行情况、争议解决方式等;(3)目标公司合同是否存在重大违约、潜在风险等情况。

4. 目标公司诉讼、仲裁调查律师事务所对目标公司的诉讼、仲裁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包括:(1)目标公司作为原告、被告或第三人参与的诉讼、仲裁案件;(2)目标公司诉讼、仲裁案件的标的、诉讼请求、争议焦点、判决结果等;(3)目标公司诉讼、仲裁案件对目标公司的影响。

5. 目标公司合规性调查律师事务所对目标公司的合规性进行了全面调查,包括:(1)目标公司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2)目标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操作、违法行为等情况。

资产转让与股权转让优劣势对比分析

资产转让与股权转让优劣势对比分析在实操中,可以说90%以上的房地产收并购都是股权收购!为啥?我们通过下述对比,就能很清楚的看到两种转让模式的优劣情况。

01涉税面PK资产收购——“转让环节”税负高股权收购——“转让环节”税赋低。

为防止房企表面是股权转让,实质是土地转让。

部分地区对一次性转让公司100%的股权,且公司主要资产是地产项目的征收土增税。

实操中,可以通过分批次转让股权予以规避。

02法律面PK资产收购——完成投资总额的25%(不含取得土地使用权成本费用)。

绝大部分需要转让的土地资产都没有完成投资总额25%。

要知道很多地区达到25%的投资总额,基本上都可以开始预售了。

股权收购——一般无完成投资额限制。

为了防止房企通过股权转让,规避25%投资开发强度的硬性规定。

例如:上海直接规定项目公司股权转让需要“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

广东明确规定开发投资进度达到25%前项目公司股权需承诺不变更。

03时效面PK资产收购——由于涉及到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繁杂、耗时长。

要从立项开始,对项目规划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环节逐一办理变更手续。

所有流程跑完少说4个月,多则半年都很正常。

股权收购——不涉及到土地使用权变更。

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工商、税务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即可,通常2-5个工作日即可跑完流程。

04风险面PK资产收购——风险小,无需承受目标公司在收购之前的其他债务及公司或有负债。

股权收购——风险大,需继承目标公司附带的负债……法律风险等。

依法律规定,在土地使用权上创设他项权利必须进行公示,否则法律不认可!因此在转让时受让方可以于土地登记部门查询到该土地上所存在的所有受法律保护的他项权利限制,如土地抵押等情况。

这也是资产收购没有隐藏风险的原因。

相比之下,公司长期的经营行为可能产生对外债务或存在对外担保、资产抵押等情形,而这些行为并非均需完成公示程序,若出让方未真实、全面地向受让方披露,鉴别较为困难。

房地产开发用地需注意的法律风险


3 、合作开发取得
合 作开 发 ,是 指合 作各 方 以提

() 经批 准 ,划 拨土地 使用 权 3未
因违 法 开 发被 拆 除 的 ,投 资 损 转让 的,合 同无效 ; 诉前补正 的 ,合
供 土地使 用权 、资 金等 ,共 同投资 、 失的承担先后顺位为 : 协商 一致一过 同有效 。 共享利润 、共担风险 ,合作开发房地 错大小一投资 比例 一利润 比例 。 产 的行 为 。未提 供 土地 使 用权 的 其
并作为 出让合 同的组成部分 ,否则不 续转让合 同或解除合同 。 合 同的效力。 得 出让 ,出让无效 。 () 权转让 。转让 方未经 登记 2无 () 括转让 。土地使 用权 转让 6概
86 投资北京 IV S E IG N E T8 MN
时 ,土地使用权 出让合 同和登记文件 房屋租赁合 同等。 中所 载 明的 权 利义 务 随之 转移 。此
是指各级市 ;“ 县”不包括 市辖 区。
土地 使用权出让取得 中 ,至少应 注意如下法律 问题 : () 1 出让 主体 。0 5 8 1 最 20 年 月 日 () 5 出让期 限。出让 土地不 得超 薄登记或未取得土地 使用权证书,转 用权 合同纠纷 案件 适用法律 问题 的解 过法 定的最 高年 限,超过 期限无 效。 让 合 同无 效。但 经 诉前 补 正 ,已在 释 施行后 ,土地使用权 出让合 同应 根据 《 城镇国有 土地 使用权 出让和转 登记薄 登记或取 得土地使 用权证 书, 以市 、县人 民政府土地管理部 门名义 让暂 行条例 》第 1 2条的规 定,居住 或经有权的人民政 府批准的,合 同有 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涉及 国有 土地使
用地 7 ,商业 、旅 游、娱乐 用地 效 。虽未付清 土地 出让金但取得土地 0年 () 2 出让批 准。 出让 的土地 使用 4 0年 ,其 余如 工业 、教育 文化 、综 证书的 ,转让 有效。 权需 经市 、县人 民政府批准 同意 ,未 合等用地 5 年 。 0 () 3 转让 顺位 。同一地 块 的数个

房地产项目收购的模式、利弊及风险防范


为就 目前 的房地产市场而言 , 土地 出让金 占房地产
开发总成本 的比重不断增加 , 土地成本 己达 总成本 百分之 5% 右的观 点业 已成为业界共识 。 0左 也就 是 说, 仅仅土地 出让金一项就远远超过 了开发投 资总 额 的百分之 2 % 故 ‘ 5, 开发投 资总额 ’ , 土地 出 包含 让金 的话 , 则投资者只要交纳 了土地 出让金也 就满 足 了转让条件 , 显然不能有效制 ‘ 炒卖地皮 ’ 象 现 的发生 , 明显与立法 目的不符 。 这 房 地 产 项 目收购 的 另一 种 模 式— —项 目公 司股 权 收购 , 是指 受让 方通 过收 购项 目公 司股权 的 方 式达 到 控 制被 转 让 项 目的 目的 ,收购 完 成 后 , 目公司 原股 东 ( 项 即转 让方) 获取 股权 对 价后 撤 出项 目公 司 , 让方 依法 取得 项 目公 司股 东地 受

的, 还应 当持有 房屋所 有权 证书 ” 。
对于上述 两个项 目资产转让条 件 ,值 得一提 的是, 目资产转 让时必须“ 项 完成 开发投 资总额 的 百分之二十五 以上 ”其 中,开发投 资总额 ” , “ 是否包 括土地 出让金 , 曾经 引起 了不小 的争议 。 笔者认为 , 这里 的 “ 开发投 资总额 ” 应包含 土地 出让金 , 不 因
目资 产 收购 ( 即在 建工 程 收购 或 者 烂 尾楼 盘 收
购 ) 项 目公 司 的股 权 收购 两 种 方式 , 中按 照 和 其 收 购股 权 的 比例 和方 式 的不 同 , 目公 司股权 收 项 购 又可 分为 全部 的股 权收购 、 部分股 权 收购 以及 增 资扩 股等 三种 形式 。为 方便 讨论 , 本文 将重 点
房地产开发

房地产合作开发的方式及法律风险解析

房地产合作开发的方式及法律风险解析房地产在法律上也称为不动产,是由房产与地产有机结合后形成的一种新的财产形态。

对于房地产开发而言,需要具备开发用地、建设资金、开发资质等基本要素,缺少了任何一个基本要素,房地产开发都无从谈起。

在实际开发经营中,开发建设单位往往不能同时具备这些基本要素,于是,房地产合作开发应运而生。

这种开发方式推动了资金和土地的有机结合,盘活了诸多房地产开发项目,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与发展。

一、房地产合作开发的法律特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

据此我们可以看出合作建房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必须以合作双方名义办理合建审批手续;二是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三是其中一方应该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

据此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实质内容,可以清楚地看出:房地产合作开发的法律特征是属于《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联营。

二、房地产合作开发的主体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规定,联营主体应当是实行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此外,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联营的,也可以成为联营合同的主体。

但是在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中,当事人中必须有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

三、合作开发的模式及法律风险1、非法人型合作开发。

联营可以不组成新的法人,采用这种形式进行房地产合作开发,是非法人型合作开发。

对外承担债务的方式是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合作各方一般可采取的方式有:(1)联合成立一个项目经理部,合作各方共同作为项目主体进行合作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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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股权收购方式获取房地产项目的法律分析 2008-11-06 来源:天鸿地产

一、引言 项目拓展工作的核心是土地使用权的获取。自“8•31”大限取消经营性用地协议出让之后,目前房地产项目土地使用权的获取方式主要包括通过土地公开市场获取土地、通过一二级开发联动获取土地和通过项目收购方式获取已出让土地三种。

虽然通过“招拍挂”方式所获取的土地权利明晰、操作透明、手续简单,能够很快地投入项目开发建设阶段,但是随着各地“地王”价格的相继攀升,从公开出让方式获取土地的主要缺陷——优质地块的竞争者众多导致价格过高也渐渐显现。另外,由于信息公开,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获取的不确定性。而一、二级开发联动方式获取土地虽然可以很好地控制成本及提高获取几率,但是该方式开发周期长、前期投入较大,还存在二级市场出让中未能成功获取的风险。

与此同时,目前在市场上存在许多优质的已出让土地,这些土地由于种种原因,原土地方希望通过项目转让的方式来解决遗留问题。而由于原获取方式的多样化,这些土地价格往往较公开出让方式获取更合理。项目转让获取土地的模式渐渐成为近几年常见的土地获取方式之一。

项目转让方式又分为直接进行项目转让和股权收购方式两种。本文主要通过对以股权收购方式获取房地产项目的法律特点和法律风险进行分析,总结适合我公司项目拓展过程中通过股权转让方式收购项目的法律风险规避方式。

二、股权转让方式收购房地产项目的特点 1、房地产项目转让的定义 收购房地产项目可以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进行项目转让(下简称“直接转让”),即将该项目作为一个整体由原项目所有人转让给受让方,从而实现转让;另一种就是通过收购项目公司股权的方式(下简称“股权收购”),间接实现该项目公司所有的房地产项目的转让。

作为房地产项目转让方式的一种,在定义何为“股权收购的方式获取房地产项目”之前,首先要明确房地产项目转让的定义。房地产项目转让的实质,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但又不仅仅如此。因为房地产项目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不表现为一种具体的可交易财产,而是房地产项目主体所拥有的以土地使用权为核心的一系列权利。在这些权利中,土地使用权是核心,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然带动其他一系列权利的转让。因此,与土地使用权出让不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表现为房地产项目的转让,两者不能分别转让。

2、股权收购方式获取房地产项目的特点 股权收购是指投资人通过购买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股东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购买后投资人取得项目公司股东的法律地位,从而全部或实际控制项目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和财务权。通过股权收购方式获取房地产项目与直接转让房地产项目相比较有如下区别:

①转让的主体不同 直接转让,转让的主体是项目公司,即项目公司将其所有的房地产项目转让给受让方;股权收购,转让的主体是项目公司的股东,通过收购股东所有的股权收购项目公司,从而间接拥有项目的控制权,最终达到获取项目的目的。

②转让的程序不同 直接转让,由于项目主体发生变更,在土地方面要进行土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由于项目转让有一定的投资额的限制,故该项目已进行的立项及相关规划审批也要到有关部门进行主体变更的审批;股权收购一般只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即可,若涉及国有股权的交易,还需转让方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

③所缴纳的税费不同 一般房地产项目转让出让方需缴纳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的企业所得税,受让方需缴纳契税,双方还需缴纳印花税。而股权收购由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人的变更,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文件)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因此,股权收购方式涉及的税种包括股权转让合同贴缴印花税、股权转让所得就取得所得主体的不同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三、股权收购的优势 与直接转让相比,股权收购有如下优势: ①程序便捷,易于操作 直接转让,由于项目主体发生了变化,因此要进行一系列的名称变更审批登记手续,如土地使用权人的变更、相关项目立项审批手续的更名等。而股权收购,由于项目的实际所有人仍为项目公司,仅需进行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因此可以在不改变项目权属变更批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实现转让。

②政府审批较为宽松 对于不涉及国有股权、上市公司股权收购的,无须审批。 对于涉及国有股权的,审批部门包括负责国有股权管理的部门及其地方授权部门,审批要点是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公平、国有资产是否流失。

对于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的,审批部门还包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要点是上市公司是否仍符合上市条件、是否损害其他股东利益、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

③不受投资额度的限制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1款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直接转让要受到该规定的约束,即受到一定的投资额度的限制。

而通过股权收购方式完成实际的土地使用权的变更,于法定形式上仅仅为股权层面的变更,进行转让时仅需要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股权转让的条件,不涉及权属公司的土地使用权的物权变动,因此无须受《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的限制,对于通过股权收购方式间接使未达到规定投资额的土地使用权改变实际控制人,不影响到股权转让的合法性。 ④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少需缴纳的税费 与直接转让相比,股权收购不会产生与房地产交易相关的税、费,仅需缴纳印花税和所得税。若原项目用地转让前获取的价格较低,则可相应减少土地增值税。

四、股权收购的法律风险及风险防范 1、法律风险 虽然通过股权收购有着以上诸多优点,但也存在与直接转让不同的风险,主要包括:

①项目公司手续风险 由于股权收购取得项目一般需完全控股或绝大多数控股转让方的公司,因此转让方公司的成立及相关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关系到所收购股权的价值和后续项目进展。转让方公司方面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股东出资是否到位、公司成立相关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等。

②转让程序风险 在某些有多个股东的公司中,股权转让不仅要和转让方股权之间的协商一致,还要取得其他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在同意的情况下,若其他股东愿意以同等的条件收购该股权,其他股东还具有优先购买权。 ③债权债务风险 股权收购后,被收购公司的原有债权债务情况对今后股东的收益有着巨大影响,因此在股权收购之前,收购公司必须调查清楚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状况。

对于目标公司的或有债务在收购时往往难以预料,因此,股权收购存在一定的负债风险。

除此之外,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被收购公司原有债权实现的难易程度也影响被收购股权的价值。若被收购公司的债权难以实现,其股权价值势必降低,影响后续的股东收益。

④项目手续风险 对于被收购项目,其相关手续是否完善将直接影响收购价值。这些手续包括土地出让金的缴纳、土地证的办理、相关规划立项手续的办理等。

其中,项目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是项目手续风险的核心。因为无论是直接转让还是股权收购,其核心都是获取项目土地。土地使用权证的完备是成功获取项目土地的前提。

⑤国有公司股权收购的特殊问题 若所收购股权为国有股权,除履行一般的股权收购程序之外,还有转让程序的特别规定。首先,需要有国有股东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及书面批复;其次,要由国家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资产清查及现值估价;再次,国有股权转让要在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示,公示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竞买者的,还需采取拍卖或招标的形式进行。因此在收购国有公司股权中,不能仅通过与转让方达成收购协议而完成股权收购,还需履行相关程序。

2、风险防范 要防范股权收购风险,在前期调查、合同订立和合同履行阶段需进行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①前期尽职调查阶段 在此阶段,调查工作主要围绕目标公司和目标房地产项目,调查对象是一切可能影响股权受让方潜在利益的因素。

首先,应对目标房地产公司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情况进行审慎的调查与评估;其次,应着重针对目标房地产项目本身进行调查,这是是否进行股权转让的决定因素。在此阶段应审查与项目有关的各类合同和审批文件,并充分考虑可能存在的风险。

②合同签订阶段 合同是构建交易模式、设定转让方与受让方法律权利义务的基础,是交易能否顺利达致的关键。

公司股权转让的主要风险是转让无效,如主体无效、程序不当等。转让无效的直接后果就是受让方不能实现收购房地产项目的目的。转让无效的风险完全可以通过受让方及其聘请的专业人士的审慎行事得以避免。

为保障受让方资金支付的安全,在付款安排上宜拉长付款过程,转让方完成一定义务后,收购方才支付一定款项,要注意双方义务的对接。其中,付款进度的关键节点在于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若所收购公司取得完备的土地使用权,则可相应降低收购股权付款的风险。

另外,房地产公司的股权收购并非办完股权变更手续后即告全部完成,房地产项目开发周期相对较长,很多潜在的问题可能会在开发过程中逐渐暴露。一旦收购方过早地将股权转让价款付清,则很可能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在公司股权收购过程中,受让方面临的最大风险就是对公司原有的、不可知的债务的承担以及承担之后向转让方追偿不得的风险。为控制这一风险,股权受让方可要求转让方对目标公司情况进行披露并承担披露不实的违约责任。

总之,在签订合同时,需要特别注意的重要条款是:付款阶段和比例;公司信息的披露义务及披露不实的违约责任;股权转让方对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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