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地质规程
旗山煤矿14101规程

目录第一章地质与矿压观测资料 (11)1.1地质说明书 (11)1.2矿压观测资料及支护设计 (33)1.2.1矿压观测资料 (33)1.2.2巷道布置 (77)第二章采煤方法和回采工艺 (88)2.1采煤方法 (88)2.1.1采煤方法的选择 (88)2.1.2采高的确定 (88)2.2回采工艺 (88)2.2.1落煤 (88)2.2.2放煤 (99)2.2.3装煤 (99)2.2.4运煤 (99)2.2.5工作面支护 (1111)2.2.6顶板管理 (1313)第三章循环作业、劳动组织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414)3.1循环作业 (1414)3.1.1循环方式 (1414)3.1.2作业形式 (1414)3.2.1劳动组织形式 (1414)3.2.2劳动组织和出勤 (1414)3.3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515)第四章主要生产系统 (1616)4.1材料运输系统 (1616)4.1.1工作面材料运输路线 (1616)4.1.2老料回收路线 (1616)4.2运煤系统 (1616)4.3排水系统 (1616)4.4供电系统 (1616)4.4.1概述 (1616)4.4.2动力变压器的选择 (1717)4.4.3电缆的选择 (1818)4.4.4电压损失校验 (1919)4.4.5系统短路电流计算和保护装置的整定 (2121)4.4.6 机电安全管理 (2424)4.5通风防尘 (2525)4.5.1工作面配风量计算 (2525)4.5.2通风路线 (2727)4.5.3粉尘防治 (2727)4.5.4瓦斯防治 (2828)4.6.1总则 (3333)4.6.2监测方法 (3333)4.6.3重点监测区域 (3535)4.6.4冲击地压防范措施 (3535)4.6.5解危措施 (3535)4.7压风自救...................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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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概述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矿井水文地质规程 (补充)附录

附录一本规定主要名词解释老空:采空区、老窑和已经报废井巷的总称。
采空区:回采以后不再维护的空间。
水淹区域:被水淹没的井巷和被水淹没的老空的总称。
矿井正常涌水量:矿井开采期间,单位时间内流入矿井的水量。
矿井最大涌水量:矿井开采期间,正常情况下矿井涌水量的顶峰值。
安全水头值:隔水层能承受含水层的最大水头压力值。
防隔水煤〔岩〕柱:为确保近水体下安全采煤而留设的煤层开采上〔下〕限至水体底〔顶〕界之间的煤岩层区段。
水害防治十六字原那么:是指“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
“预测预报〞是指查清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对水害做出分析判断;“有疑必探〞是指对可能构成水害威胁的区域,采用钻探、物探、化探等综合技术手段查明或排除水害;“先探后掘〞是指先综合探放,确定巷道掘进没有水害威胁后再掘进;“先治后采〞是指根据查明的水害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排除水害隐患后,再安排回采。
“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防〞主要指合理留设各类防水煤柱;“堵〞主要指注浆封堵具有突水威胁的含水层;“疏〞主要指探放老空水和对承压含水层进展疏水降压;“排〞主要指完善矿井排水系统;“截〞主要指加强地表水的截流治理。
探放水:包括探水和防水两个方面。
探水是指采矿过程中用超前勘探方法,查明采掘工作面顶底板、侧帮和前方等水体的具体空间位置和状况等,其目的是为有效地防治矿井水做好必要的准备。
放水是指为了预防水害事故,在探明情况后采取钻孔等安全方法将水体放出。
冒落带:由采煤引起的上覆岩层破裂并向采空区垮落的岩层X围。
导水裂缝带:冒落带上方一定X围内的岩层发生断裂,产生裂缝,且具有导水性的岩层X围。
抽冒:在浅部厚煤层、急倾斜煤层与断层破碎带和基岩风化带附近采煤或掘巷时,顶板岩层或煤层本身在较小X围内垮落超过正常高度的现象。
带压开采:在具有承压水压力的含水层上进展的采煤。
隔水层厚度:是指开采煤层底板至含水层顶面之间隔水的完整岩层的厚度。
《煤矿安全规程》关于地质保障和矿井建设的规定

坑内溃沙涌泥
坑内涌砂是矿坑突水的伴生灾害,当矿 坑采掘过程中遭遇富含泥沙的蓄水层或 溶洞,突破隔水层后,泥沙和岩屑随水 一起涌入矿坑,造成涌浆灾害
灾
地质环境的改变,造成地下水位超常下
害 地下水漏失
降,从引发地下水源枯竭灾害,进而引 发河水漏失、泉水干涸,造成局域性干
旱区。
《煤矿安全规程》培训教材
【学习要点】
《煤矿安全规程》培训教材
【学习要点】
1.防止矿井水灾事故的发生。 掘进或回采过程中当揭穿导水断裂、富水溶洞、积水老窑 等,大量地下水就会突然涌入矿井巷道。矿井突水一般来势凶 猛常会在短时间内淹没巷道,给矿井生产带来危害,甚至造成 人员伤亡。在富水的岩溶充水的矿区、顶底板有较厚高压含水 层分布的矿区和构造发育岩层破碎的地段,常易发生矿井突水。 但只要查明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有效措施,矿井突水是可以预 防和治理的。当巷道底板下有间接充水层时,便会在地下水压 力上覆地层压力作用下,破坏底板隔水层,形成人工裂缝通道, 导致下部高压地下水涌入井巷造成突水。
《煤矿安全规程》培训教材
【学习要点】
一般来说,封闭的背斜有利于瓦斯的储存,是良好的“储 气构造”或称“圈闭构造”。高沼矿区基本分布在向斜轴部、 背斜鞍部、鼻状构造的倾斜端及“S”型背斜转折端等。地质 构造中的断层破坏了煤层的连续完整性,使煤层瓦斯排放条件 发生了变化。开放性断层有利于瓦斯的排放,封闭式断层对瓦 斯的排放起阻挡作用,成为逸散的屏障。而含煤岩系的冲刷侵 蚀不仅影响瓦斯的生成,对瓦斯也起到泄放作用,在这些区域, 瓦斯普遍较小。地下水与瓦斯表现为明显的相逆关系。因此, 加强对地质构造的研究,能充分了解瓦斯积聚规律,对预防煤 与瓦斯突出起到积极的作用。
《煤矿安全规程》培训教材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
“矿井”→“煤矿”
• 在《煤炭工业设计规范》(GB50215-2005)中明确了矿井仅指地下开采的煤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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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增加3条):
• 第六条 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煤矿 地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管理。
• 第七条 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设立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地质及相关专业技 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建立健全煤矿地质工作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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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讲解提纲:
• 一、《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出台背景、适用范围、主要任务和目标要求; • 二、煤矿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 三、煤矿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 • 四、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 • 五、煤矿地质观测与综合分析; • 六、煤矿建设阶段的地质工作; • 七、煤矿生产阶段的地质工作; • 八、煤矿闭坑阶段的地质工作; • 九、煤矿地质信息化工作; • 十、附则 • 共计10章100条(原《矿井地质规程. 》总计8章77条)
(3)本《规定》新增的关于瓦斯地质问题采用2009年颁布的《防治煤与瓦 斯突出规定替代1995年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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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资源条件变化
深部未曾开采区域,煤层赋存条件发生变化,如地温高、压力大、瓦斯问题 突出等等;
据统计,我国已探明煤炭资源中,埋深超过千米的约占50%,目前我国煤矿 开采深度每年以8m至12m的速度增加。我国煤矿目前平均采深已达500多米, 采深超过千米的矿井47处,年产能9456万t,最深超过1500m。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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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新规定2014.3.1实施,替代1984《矿井地质规程》
(试行)和1983《露天煤矿地质规程》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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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印发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的通知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和工作要求》

4、 规范规定的更新替代
(1)原1984年实施的《矿井地质规程》中依据的《矿井水文规程》(1986) 已经被2009年颁布的《煤矿防治水规定》所替代。
(2)原《矿井地质规程》中的储量分类方案早已作废,被1999年发布的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1999)所替代,煤炭资源储量分类 也已经变更,具体体现在2002年的《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 DZ/T02152002)中,这就使得《矿井地质规程》相关内容无法可依。
培训重点讲解: 新老规程(规 定)的差异方 面,对重点、 难点加以阐述。
• 九、煤矿地质信息化工作;
• 十、附则
• 共计10章100条(原《矿井地质规程》总计8章77条)
一、《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出台背景、适用 范围、主要任务和目标要求;
➢ 出台背景:
1、时间因素:
上次的规程出台距今已经30年了;
2、煤矿经济类型多样化:
企业经济类型的变化给煤矿 单一的投资模式、经济效益 需求发生变化,使得规程不 适合形势发展的需要;
3、技术发展的需要
煤矿采掘新技术的应用使得 原规程不能适应技术的要求,如 高产高效大采高综放工作面。 神 东集团采用郑煤机生产的7m 高大 支架,使得工作面单产超过万吨。
绿色开采,自动化开采,无 人开采都对煤矿地质条件提出了 更高的要求。
水文地质类型
简单
中等
复杂
• 所以在本次修订中讲《矿井地质规程》名称修改为《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
“矿井”→“煤矿”
• 在《煤炭工业设计规范》(GB50215-2005)中明确了矿井仅指地下开采的煤矿 。
➢ 第一章 总则(增加3条):
• 第六条 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煤 矿地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管理。
最新煤矿地质工作规定详解_培训课件.pptx

• 煤矿地质类型为复杂或极复杂的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 定外,还应配备地质副总工程师。
• 地质副总工程师、地测部门负责人应由地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 第八条 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组织或安排地质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或业 务培训,每3年至少进行1次。
➢ 适用范围: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条 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有关单位的煤矿地质工作,适用本规定。
• 第十章 附则
• 第一百条 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原煤炭工业部1983年11月颁发的《 露天煤矿地质规程》(试行)和1984年5月颁发的《矿井地质规程》(试行)同 时废止。
• 由此说明包括所有煤矿山,也就是说包括了井工开采与露天开采。
理煤矿地质灾害,有效预防煤矿事故,制定本规定。
◆原《规程》强调:研究与解决煤矿 生产中的各种地质问题,以适应煤矿 生产建设的需要。 ◆本次《规定》强调:查明隐蔽致灾 因素,处理灾害,预防事故。
➢ 主要任务:
•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煤矿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
1、研究煤矿地层、地质构造、煤层、煤质、瓦斯、水文地质和其他开采地质条 件等地质特征及其变化规律,开展地质类型划分。 2、查明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各种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做好相应的预测预报工作 (新增)。 3、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地质观测、资料编录和综合分析,提供煤矿建设 和生产各个阶段所需要的地质资料,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各种地质问题。 4、估算和核实煤矿煤炭资源/储量以及煤矿瓦斯(煤层气)资源/储量,掌握资 源/储量动态,为合理安排生产提供可靠依据。 5、调查、研究煤矿含煤地层中共(伴)生矿产的赋存情况和开采利用价值。
煤矿地勘工程施工规范
煤矿地勘工程施工规范是为了确保地质勘探工作的质量和安全,提高煤矿地勘工程水平,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程》(试行)、《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等制度法规,结合矿区实际制定的技术管理与操作规程。
一、总则1.1 煤矿地勘工程施工规范适用于公司各生产矿井的井下钻探、注浆防治水工作。
1.2 各生产矿井要成立防治水领导机构,总经理(矿长)是矿井水害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解决钻探注浆所需人才物等问题。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对矿井水害防治负技术责任。
地测防治水部门是矿井防治水主要职能部门,要明确一名技术人员具体负责钻探注浆技术管理工作;地测防治水部门对防治水业务技术工作负责。
调度、技术、计划、供应、财务、机电等部门也要在副总经理(生产矿长)领导下为钻探注浆提供物质材料、资金支持和现场施工条件。
1.3 钻探、注浆工程要纳入矿井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月度钻探、注浆工作也要纳入矿月度生产经营作业计划。
1.4 重点防治水钻探注浆工程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明确施工工艺、安全措施和质量标准。
二、地勘工程2.1 地勘工程应根据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和相关要求进行。
地勘中心要组织精干技术力量,严格按照项目工期和技术规范要求,高效推进项目实施,高质量完成项目勘探任务,及时提交勘探成果。
2.2 地勘工程主要包括钻探施工、测井等野外工作。
钻探施工要遵循合理布局、顺序施工、安全高效的原则,确保钻孔质量。
测井工作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确保测井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可靠。
2.3 地勘工程要注重环境保护,合理利用资源,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三、注浆工程3.1 注浆工程应根据煤矿防治水规程和相关要求进行。
注浆工程主要包括注浆孔施工、注浆材料选择、注浆压力控制等。
3.2 注浆孔施工要遵循合理布局、顺序施工、安全高效的原则,确保注浆孔的质量。
注浆材料应根据地质条件、注浆目的和施工要求选择,确保注浆效果。
3.3 注浆压力控制应根据地质条件、注浆材料和施工要求进行,确保注浆过程中煤矿安全。
Gb-gboz《矿井水文地质规程》
、.~①我们‖打〈败〉了敌人。
②我们‖〔把敌人〕打〈败〉了。
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1条矿井水文地质工作是保证煤矿煤矿安全生产建设的一项重要技术基础工作。
为做好矿井水文地质工作,掌握矿井水文地质规律,研究和解决太井生产建设中的水文地质问题,防治水害,保护和利用地下水资源,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矿井水文地质工作的基本任务:一、开展矿区(井田)水文地质补充调查、补充勘探和水文地质观测工作。
二、为矿井建设、采掘、开拓延深、改扩建提供所需的水文地质资料或专门报告。
三、在采掘过程中进行水害分析、预测和防探水。
四、开展矿区(井田)专门防治水水中的水文地质工作。
五、为补充和改善矿区(井)生产、生活供水,进行调查、勘探,提供水源资料。
六、根据需要开展老矿区环境水文地质调查和研究。
第3条加强矿井水文地质的科学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引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并不断加以发展、创新。
第二章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的及其工作要求第4条为了有针对性地做好矿井水文地质工作,从矿区水文地质条件、井巷充水及其相互关系出发,根据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含水层性质、富水性,补给条件,单井年平均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等项,把矿井水文地质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发杂四个类型(见表1)。
第5条极复杂型矿井,除必须按照水文地质特点和开采需要进行补充调查、勘探和专门试验,建立井上下水动态观测网,坚持长期观测,以及健全观测资料台帐和历时曲线等候外,还应做到:一、高原山地向斜正地形岩溶矿区,要注重岩溶调查、暗河探测和封闭汇水洼地的水均衡工作,研究分析探放、堵截暗河水的方案与措施。
二、厂灰岩露头颁范围广,河溪发育,山塘水库多的矿区,要注重地表水体、岩溶泉同井下出水点关系的调查分析,做好探放溶洞泥砂水工作,防止大突水的威胁。
三、经常直接或间接受煤层顶底部石灰岩溶洞—溶隙高压富含水层突出威胁的矿区(井),要开展区域水文地质综合调查,研究岩溶发育规律,并采用大口径抽水、井下大型放水试验及连通试验,勘查岩溶水集中强径流带或岩溶管道带的颁。
煤矿规程关于地测部份[1]
地测、采矿技术部分目录矿山测量(测工)操作规程 (2)地质观测工作业操作规程 (9)水文地质观测工作业操作规程 (18)测量水准司尺员操作规程 (37)测量记录员操作规程 (38)计算操作规程 (39)前后视操作规程 (40)司仪操作规程 (41)测绘技术资料、图纸操作规程 (42)采掘技术人员操作规程 (43)矿山测量(测工)操作规程1.煤矿测量工作是矿山生产建设的重要环节,也是编制矿山长远发展规划等各项工作的基础,为认真贯彻执行煤矿测量规程,实现煤矿测量工作标准化,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2.煤矿测量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建立井上下测量控制系统,测绘各种矿图满足生产、建设和规划各阶段的需要,定期进行矿井三量,对煤炭资源的合理开采进行监督,开展地表与岩层移动规律的研究,进行矿区范围内地质测量,参与矿区生产计划和长远发展的编制工作。
3.测量工作开始前要编写技术设计书,施测过程和计算过程需有严格的校核,重要测量工作结束后要编写技术总结并拟好资料归档工作。
4.对测绘仪器和工具要定期校检,进行重要测量工作前亦必须对所使用的仪器工具进行检校。
5.从新生产水平开始必须采用全国统一坐标系统。
6.应积极引进先进仪器和设备,推广电子计算机和陆光测距技术,不断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
7. 矿区地面平面控制测量(1)在集团公司控制网的基础上测设5级加密控制网,可采用三角网,边角网,导线网布网方法建立,其边长,测角中误差,导线全长相对闭合差应符合规程要求。
(2)水平角观测所用经纬仪必须进行严格检验,进行三角测量和导线测量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规程要求。
(3)光电测距仪要求定期检验,必须按测距仪说明书的规定操作仪器,光电测距的技术要求按规定表格执行。
(4)钢尺应进行比长后再用,量距的技术要求按规定表格执行。
(5)内业计算前应检查外业观测薄有无错误,当采用计算机进行计算时,计算程序必须先经过手算检验方可,内业计算数字取位应符合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可编辑2016版本)
目录第一编总则 (8)第二编地质保障 (12)第三编井工煤矿 (14)第一章矿井建设 (14)第一节一般规定 (14)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 (15)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21)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22)第二章开采 (27)第一节一般规定 (27)第二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30)第三节采掘机械 (39)第四节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 (41)第五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42)第六节防止坠落 (43)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44)第一节通风 (44)第二节瓦斯防治 (53)第三节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60)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61)第一节一般规定 (61)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66)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 (70)第一节一般规定 (70)第二节冲击危险性预测 (72)第三节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72)第四节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73)第六章防灭火 (74)第一节一般规定 (74)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77)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80)第七章防治水 (83)第一节一般规定 (83)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84)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85)第四节井下排水 (88)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93)第一节爆炸物品贮存 (93)第二节爆炸物品运输 (97)第三节井下爆破 (98)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106)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106)第二节立井提升 (117)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122)第四节提升装置 (129)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135)第十章电气 (137)第一节一般规定 (137)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140)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142)第四节输电线路及电缆 (143)第五节井下照明和信号 (145)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147)第七节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148)第八节井下电池电源 (149)第十一章监控与通信 (151)第一节一般规定 (151)第二节安全监控 (152)第三节人员位置监测 (157)第四节通信与图像监视 (157)第四编露天煤矿 (159)第一章一般规定 (159)第二章钻孔爆破 (161)第一节一般规定 (161)第二节钻孔 (161)第三节爆破 (161)第三章采装 (166)第一节一般规定 (166)第二节单斗挖掘机采装 (166)第三节破碎 (169)第四节轮斗挖掘机采装 (169)第五节拉斗铲作业 (170)第四章运输 (171)第一节铁路运输 (171)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173)第五章排土 (175)第六章边坡 (177)第七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178)第一节防治水 (178)第二节防灭火 (179)第八章电气 (180)第一节一般规定 (180)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180)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181)第四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183)第五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184)第六节爆炸物品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185)第七节照明和通信 (186)第九章设备检修 (187)第五编职业病危害防治 (189)第一章职业病危害管理 (189)第二章粉尘防治 (190)第三章热害防治 (194)第四章噪声防治 (195)第五章有害气体防治 (196)第六章职业健康监护 (197)第六编应急救援 (199)第一章一般规定 (199)第三章救援队伍 (203)第四章救援装备与设施 (204)第五章救援指挥 (205)第六章灾变处理 (206)附则 (211)附录主要名词解释 (212)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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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地质规程矿井地质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矿井地质是煤矿生产建设的一项重要技术基础工作,矿井的一切采掘工程都必须以可靠的地质资料为依据。
为此,必须加强矿井地质工作,更好地研究与解决煤矿生产建设中的各种地质问题,以适应煤矿生产建设的需要。
第2条矿井地质是指从矿井基本建设开始,直到矿井开采结束为止这一期间的全部地质工作。
第3条矿井地质工作必须支持为生产服务的方向,根据矿井不同地质条件,按照生产建设各个阶段的特点和要求进行。
第4条矿井地质必须坚持现场观测和综合分析并重的原则。
实见资料必须准确、完整;预测资料必须有理有据,并在实践中不断检验、修正和完善。
第5条矿井地质工作的基本任务:一、研究矿区(矿井)煤系地层、地质构造、煤层和煤质的变化规律,查明影响矿井生产的各种地质因素。
二、进行矿井地质勘探、地质观测、编录和综合分析,提供矿井生产建设各个阶段所需要的地质资料,解决采掘工作中的地质问题。
三、计算和储量,掌握储量动态,提高储量级别,设法扩大矿井储量,及时提出合理开采和利用煤炭资源的意见。
四、调查、研究煤系地层中伴生矿产的赋存情况和利用价值。
第6条开展矿井地质科学研究,积极引用先进技术,不断提高矿井地质工作的技术水平,解决矿井生产建设中的各种地质问题。
第二章矿井地质条件分类第7条矿井地质条件分类以地质构造复杂程度和煤层稳定程度为主要依据,以其它开采地质条件为辅助依据。
各项地质因素复杂程度的规定见表1。
各项地质因素复杂程度的标准表1注:大、中型断层系指采区无法跨越的断层一、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的评定:原则上应以断层、褶皱和岩浆侵入等三个因素中复杂程度最高的一项为准。
其综合评定的标准是:地质构造不影响采区的合理划分者为一类;地质构造对采区的合理划分有一定影响者为二类;地质构造影响采区的合理划分,只能划分出部分正规采区者为三类;由于地质构造复杂而很难划分出正规采区者为四类。
二、煤层稳定性的评定:薄煤层以可采性指数(Km)为主,煤厚变异系数(γ)为辅;中厚及中厚以上的煤层以煤厚变异系数为主,可采性指数为辅其参照指标见表2。
评价煤层稳定性的主、辅指标表2注:Km、γ的涵义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一。
三、参加矿井煤层稳定性评定的煤厚点,其分布应力求均匀,资料必须可靠,凡已作为构造因素评定的煤厚异常点应予剔除。
附《各项地质因素复杂程度的标准》表1附《评价煤层稳定性的主、辅指标》表2第8条矿井地质条件分为五大类。
各类矿井的评定标准如下:一类矿井:地质构造的复杂程度和煤层稳定程度均为Ⅰ类,其它开采地质条件不高于Ⅱ(含Ⅱ)类,。
二类矿井:地质构造复杂程度和煤层的稳定程度均为Ⅱ类或其中有一项为Ⅰ类,另一项为Ⅱ类,其它开采地质条件不高于Ⅲ类(含Ⅲ)。
三类矿井:地质构造复杂程度和煤层的稳定程度中有一项为Ⅲ类,另一项为Ⅰ类或Ⅱ类。
四类矿井:地质构造复杂程度和煤层稳定程度均为Ⅲ类或其中有一项为Ⅳ类。
五类矿井:地质构造复杂程度和煤层稳定程度均为Ⅳ类。
当其它开采地质条件的类别,高于地质构造复杂程度或煤层稳定程度二者中最高类别成为矿井正常生产的主要矛盾时,评定矿井的类型可适当升级。
分类名称的数码表示法见附录一。
第9条一个矿井原则上只评定一个地质条件类别,但如果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有明显的分区规律时,可先按分区划类,然后通过综合评定再确定矿井的类别。
第10条矿井地质条件的类别应在新井投产8~10年内提出,以后每隔8~10年或在修改矿井地质报告时评定一次。
矿井地质类别的评定和变更,需经省煤炭厅(局、公司)批准。
第三章矿井地质观测第一节一般要求第11条矿井地质观测应该做到及时、完整、准确、统一。
一般要求如下:一、观测记录必须在现场进行,并记录在专门的地质观测薄上;记录薄应统一编号,妥善保存。
二、描述地质现象,应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字迹清晰、表达确切、图文结合、重点突出,客观地反映地质现象的真实情况。
三、每次观测必须记录观测的时间、地点、位置和观测者的姓名。
四、矿井地质观测要把现场和室内,宏观和微观观测结合起来。
第二节煤系地层观测第12条一切穿过煤系地层的井巷均应逐层观测其岩性特征和厚度。
对于煤层、标志层和煤层顶底板需作重点观测。
必要时,还需采取化石、煤(岩)标本和样品,进行化验和测试。
为了对比和陈列,每一个矿井应保存一套完整的煤系标本。
第13条为统一岩石命名和观测描述内容,特作如下规定:一、碎屑岩的名称及粒度分级标准(见表3)。
碎屑岩的名称及粒度分级标准表3二、沉积岩描述的基本内容:1、碎屑岩类应描述颜色,碎屑可见成分、分选性和滚落圆度,胶结物成分及胶结类型,同生矿物和次生矿物及其分布特征,结核与包裹体成分,大小的形态,与稀盐酸的反应状况等。
2、粘土岩类应描述颜色,混入成分,固结程度,滑腻感,断口开头可塑性,吸水变软或膨胀特点,附舌性,岩石的构造,所含化石及其保存完整程度,结核与包裹体的情况等。
3、化学岩及生物化学岩类应描述颜色,主要成分及杂质成分,硬度,岩石的结构和构造,所含化石、结核或包裹体情况,岩溶裂隙的发育情况、方向性和充填物成分,与稀盐酸的反应等。
三、沉积岩层描述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层理类型和特征,层面构造和接触关系等。
对于煤层对比困难的矿区或矿井,应系统收集有关相—旋回结构分析的基础资料。
第三节煤层的观测第14条井巷所揭露的煤层,不论是否可采,都必须进行观测和描述。
凡井筒、石门和其它的穿层巷道揭露煤层的地点,均应作为观测点进行观测;在沿可采煤层掘进的巷道内,煤层观测点的间距,根据煤层的稳定程度,应不小于表4的规定。
遇地质构造时,可适当加密观测点,以反映煤层变化的实际情况。
煤层观测点间距表4第15条煤层观测点心观测描述内容:一、当巷道揭露煤层全厚时,每个观测点应观测煤层厚度、各煤分层厚度,夹石层厚度、岩性和坚硬程度;当巷道不能揭露煤层全厚时,应按表4 规定的间距探测煤层全厚。
二、在层位难以判断,煤层对比困难时,还应仔细观测各煤分层的宏观煤岩成分和类型;煤的光泽、颜色、断口、软硬程度、脆韧性、结构构造和内生裂隙的发育情况;煤层中所含结核与包裹体的成分、形状、大小、坚硬程度及其分布特征等。
三、煤层的含水性。
四、煤层的产状要素。
五、煤层的顶底板特征,其中包括:伪顶、直接顶、老顶和伪底、直接底等的岩层名称,分层厚度,岩性特征,裂隙发育情况及其与煤层的接触关系等。
必要时,应采取岩样进行物理力学试验。
第16条当煤层变薄、分岔、尖灭和遭受冲刷时,必须注意观测以下内容:一、出现古河床冲刷时,必须观测冲刷标志,系统收集供判明冲刷类型,推断冲刷变薄带方向和范围的基础资料。
二、出现煤层变薄和分岔和尖灭时,应着重观测煤层结构、煤质、煤和围岩的接触关系、围岩岩性特征,为分析煤厚变化原因,预测变薄带、可采边界、分合区界线积累资料。
第四节地质构造的观测第17条观测描述断层,应围绕确定其性质、断距和断裂结构面的力学属性来进行。
其观测描述的基本内容如下:一、断层面的形态、擦痕和阶步特征;断层面的产状要素和擦痕的侧伏角。
二、断层带中断裂构造岩的成分和分布特征,断层带的宽度和充填、胶结情况。
必要时,可采取定向标本,对断裂构造岩进行岩组分析。
三、断层两翼煤、岩层的产状要素,煤、岩层的层位和岩性特征、断层旁侧的伴生和派生小构造。
四、断层间的相互切割关系,断层、褶皱的组合特征。
五、断层与煤厚变化等的关系。
第18条观测和描述褶皱的基本内容如下:一、褶皱枢纽的位置、倾伏方向和倾伏角。
二、褶皱两翼煤、岩层和褶皱轴面的产状要素。
三、褶皱与煤厚变化、顶板破碎等的关系。
第19条对构造裂隙,应观测描述主要裂隙组的发育方向、发育程度,并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段,进行裂隙率的测定和统计;观测裂隙面的形态、宽度、充填成分和充填程度,为确定裂隙的力学性质,裂隙与断层、褶皱的关系积累资料。
第20条对陷落柱应观测描述其形状、大小和陷落角,充填物的岩性、层位密实程度和含水性以及陷落柱附近煤、岩层的产状要素等。
第21条对煤系中的岩浆岩体,应观测描述其岩石名称、结晶程度、矿物成分、结构构造、产状和形态、侵入层位、对煤层厚度和煤质的影响,为确定侵入中心、方向、范围、与构造的关系积累资料。
第四章矿井地质勘探第一节勘探性质的划分第22条由矿井建设开始,到开采结束期间所进行的一切勘探,统称矿井地质勘探。
按其目的之不同,分为矿井资源勘探、矿井补充勘探、生产勘探和矿井工程勘探等四类。
第23条矿井资源勘探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矿井资源勘探:1、延深水平或新开拓区,因无正式批准的精查地质报告而必须进行的勘探;2、因原勘探报告遗留有重大地质、水文地质问题,勘探程度不足和发现地质构造形态与原地质报告有重大出入,不能满足生产建设的要求而必须进行的勘探;3、为扩大井田范围而进行的勘探。
二、矿井资源勘探应根据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和矿井采掘工程设计的需要而进行。
应遵循的原则和必须达到的标准按《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试行)执行。
第24条矿井补充勘探一、在矿井范围内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矿井补充勘探:1、因延深水平高级储量的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不能满足设计需要而必须进行的勘探;2、根据矿井改扩建和开拓延深工程设计等要求而进行的勘探;3、对需要重新评定的可采煤层,为提高其储量级别或新增储量所进行的勘探。
二、矿井补充勘探应针对存在的地质问题和设计部门的要求进行。
其勘探设计,应按附录二的要求编制。
其勘探成果原则上要达到本规程第61条的要求。
并于勘探竣工后3~6个月提出相应的补充地质勘探报告(内容见附录三)报省煤炭厅(局、公司)批准。
第25条生产勘探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生产勘探:1、在已开拓区内为查明影响工作面划分的地质因素,或为确定采煤方法以及找煤方向等而进行的勘探;2、在采区内为解决影响正常采掘和安全生产的各种地质、水文地质问题而进行的勘探;3、为探明采区范围内煤层可采性而进行的勘探。
二、矿井生产勘探,应针对采区范围内存在的不同地质、水文地质问题而进行。
其勘探设计和成果必须满足生产和安全的要求。
勘探竣工后,应及时整理资料,根据需要编制专门的报告或说明书。
第26条矿井工程勘探是指矿井生产建设中根据专项工程的要求而进行的勘探。
勘探施工前应编制专门设计,其成果必须满足工程的要求。
勘探竣工后,应及时整理资料,根据需要编制专门的报告或说明书。
第二节勘探手段的选择和工程布置第27条矿井地质勘探,应根据勘探性质,地质、物性条件,技术经济合理性等综合考虑,因地制宜地选择勘探手段,同时,还应遵循物探先于钻探,井下钻探先于地面钻探,钻探先于巷探和物、钻、巷探相结合的原则。
第28条凡属下列情况者,可采用巷探:一、井上下均不具备钻探条件或虽可以牛探,但经济上不合理的地区;二、不稳定、极不稳定煤层,或因岩浆侵入对煤层破坏严重,用钻探手段无法探明煤层的可采性时;三、煤层受断层破碎带或受陷落柱、古河床冲刷等影响严重不能用钻探手查清时;四、为查清处于临界可采厚度的煤层或寻找老区残煤等特殊需要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