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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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案例分析题(一)惠州市辖下龙门县化工厂未经批准擅自向本县一河流内设置排污口,排放大量工业废水,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县环保局责令化工厂迅速纠正违法行为,并报经市环保局批准,对该化工厂处以9万元的罚款;县化工厂认为,省政府颁布的《防治水污染条例》规定:“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的罚款以不超过1万元为限;超过1万元的,应当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而县环保局却对化工厂处以9万元的处罚,明显违法,欲申请行政复议。

问题:龙门县化工厂可以向哪些机关申请复议?1。

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是龙门县人民政府或县环保局的上一级部门机关即惠州市环保局;2.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选择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别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二)A县发生旱灾,从外地运到一批救灾物资,该县B乡民政所委托各村发放救灾物资,C村在发放救灾物资时把李某遗漏,李某不服想提起行政诉讼.问题:李某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1。

李某应以乡政府为被告,因乡政府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实际实施者,C村只是被委托的组织;2。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三)青年朱某在街上行走时,被警察王某截住带至公安派出所,原因系王某随行的卖淫女田某指认朱某为嫖客;其间该警察多次殴打朱某,致使其被迫承认自己有嫖娼行为;警察王某及该派出所未作任何调查取证;遂将朱某行政拘留;后在有关督促、调查下,证明朱某确系无辜。

1。

警察王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行政程序?答:是;因其对朱某进行非法殴打,且在未作任何取证的情况下,将朱某行政拘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哪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以设定行政拘留处罚?其直接法律依据是什么?答:法律;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以设定行政拘留处罚;3。

朱某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答:朱某可以提出行政赔偿要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四)在2003年10月15日,A县政府根据《发展A县经济的实施规划》,以红头文件形式作出了一项《关于对A县几家工业企业进行调整的措施》的决定,其中决定将属于集体所有制的A县机床附件厂与属于国有企业的A县机械厂合并为A县机械总厂;A 县机床附件厂不服县政府的这一决定,认为合并决定实现未征得他们的同意,侵犯了企业的自营自主权,遂向A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 县政府有关领导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告诉县法院,这一合并决定是为了改革和发展A县经济、解决县机械厂的经济困难作出的,县机床附件厂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县政府的决定,同时,县政府要求县法院应与县政府态度一致,维持县政府的改革措施,对县机床附件厂的起诉不予以受理。

法律行政诉讼案例分析(3篇)

法律行政诉讼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等业务。

该公司在2005年购置了一块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

经过多年的开发建设,该公司在该土地上已建成多个住宅小区,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2018年,某区政府根据城市规划需要进行土地征收,拟对该公司的土地进行征收。

该公司不服某区政府关于土地征收决定,认为该征收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于是,该公司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某区政府关于土地征收决定。

二、案件事实1. 征收决定作出前,某区政府未依法对征收土地进行公告,也未依法组织听证。

2. 某区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前,未依法对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公告。

3. 某区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后,未依法对征收土地的补偿方案进行公告。

4. 某区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后,未依法对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

5. 某区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后,未依法对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示。

6. 某区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后,未依法对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示。

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征收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先补偿后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对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给予补偿。

”四、法院判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区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前,未依法对征收土地进行公告,也未依法组织听证;在作出征收决定后,未依法对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补偿方案、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和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某区政府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

因此,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某区政府关于土地征收决定。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某区政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未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导致征收决定被法院撤销。

法律行政诉讼案例分析(3篇)

法律行政诉讼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B市C区投资开发一大型住宅项目,项目名为“碧水花园”。

A公司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因与C区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规划局”)在土地规划、审批等方面存在争议,遂向B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A公司认为,规划局在审批其土地使用证时,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且审批内容与实际不符,导致A公司无法按计划进行项目开发。

具体争议如下:1. 规划局在审批A公司土地使用证时,未按照法定程序征求A公司意见,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2. 规划局审批的土地使用证内容与实际不符,导致A公司在项目开发过程中遇到诸多困难。

A公司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规划局的审批决定,并要求规划局重新审批。

二、案件审理过程B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以下事实进行了认定:1. A公司于2018年5月向规划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规划局于2018年6月作出审批决定。

2. 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未征求A公司意见,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3. 规划局审批的土地使用证内容与实际不符,导致A公司在项目开发过程中遇到诸多困难。

针对以上事实,合议庭对以下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一)规划局在审批土地使用证时,是否应征求A公司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城乡规划时,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综上所述,规划局在审批土地使用证时,应当依法征求A公司意见。

(二)规划局审批的土地使用证内容与实际不符,是否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城乡规划时,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作出批准决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互殴行政诉讼案例

互殴行政诉讼案例

互殴行政诉讼案例8月28日上午,xx省xxx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医生将两级公安机关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

因提醒年近八旬病人蒲某“血糖高注意饮食”致其情绪低落,主治医生王某被病人儿子俞某找到理论,双方在病房内发生冲突,且都有受伤。

事后,警方认定两人互殴,均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此事因发生在疫情期间且发生地又在医院而广受关注。

紫牛新闻记者现场聆听了庭审过程,并采访了相关当事人。

医生回忆,劝病人注意饮食引发矛盾今年46岁的王某,是安徽省含山县人民医院的一名心血管内科医生,从医已24年。

庭前在记者采访时,皮肤黝黑的王某显得很是木讷老实,不善言辞。

王某回忆,2020年3月30日上午,他在例行查房过程中发现,自己的病人蒲大妈正在吃一种上面铺了很多麻油的当地干丝小吃,便善意提醒,让老人控制饮食。

“蒲某年近8旬,在我们医院多次住院,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而且心脏不太好,还做过心脏支架手术。

”查完房回到办公室时,有护士告诉王某,11楼12床的病人家属找他。

王某又回到了蒲某所在病房。

“当时蒲某的儿子俞某就质问我,还说一些伤人的话。

”王某说,虽然进行了解释,但俞某根本就听不进去,甚至拿出手机拍摄,还对他进行了辱骂和推搡。

就这样,事情升级到肢体冲突。

而在此过程中,王某称碰到俞某的眼部下方一两下,自己也被对方一脚踢中膝盖,跌倒在病房的一把椅子上。

当地含山县公安局环峰派出所民警接警赶到现场,对该事件进行调查走访,并用执法记录仪进行了全程拍摄。

当天下午2点,王某感觉到腿部不适,到医院做了核磁检查。

诊断证明书显示:1.左膝关节复合伤;2.左膝胫骨平台骨折;3.左膝关节腔积液;4.左膝胫骨髁间嵴-前交叉韧带撕脱性骨折合并前交叉韧带损伤;5.创伤性关节炎。

警方调查后认定双方行为是互殴,xx县公安局对王某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对俞某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王某不服,向xxx 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处罚决定,但复议的结果是维持原处罚。

2023最高法典型行政诉讼案例

2023最高法典型行政诉讼案例

2023最高法典型行政诉讼案例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行政领域的诉讼案件不断增多,行政诉讼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2023年,最高法法典型行政诉讼案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案例背景在2023年,某市政府在城市规划中对某位市民的住房进行了征收,并提供了相应的赔偿。

然而,该市民认为政府对其住房的征收不合理,并且对赔偿数额也存在异议,因此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此案例成为了当年最高法法典型行政诉讼案例,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2. 相关法律依据在本案中,最高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对案件进行审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撤销或者更改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要求补偿损害的一种诉讼形式。

而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要依法查明事实,适用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行为进行撤销或者更改。

3. 法院裁决最高法院在本案中最终裁定,政府在对该市民住房进行征收时存在程序违法和权利侵害,要求政府重新核定赔偿数额并给予合理补偿。

此裁定充分体现了法院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责任,也提醒政府在行政决策和实施中需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充分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4. 对社会的影响本案裁定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热议。

它证明了法院在行政诉讼案件中的公正和权威;另它也提醒了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需要严格依法行事,充分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5. 参考价值最高法法典型行政诉讼案例不仅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具体体现,也是法律适用和司法公正的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对于法官和律师在日常工作中的指导意义重大,也对社会各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此类案例的裁定结果和法律适用原则,为未来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2023年最高法法典型行政诉讼案例具有典型性和指导性,成为了当年司法实践的重要标志之一。

它也提醒了全社会对于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的不断追求和实践。

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案例[整理]

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案例[整理]

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案例1、某县卫生局为了加强对本县餐饮行业的管理案例1、某县卫生局为了加强对本县餐饮行业的管理,保护本县人民的身体健康,公告要求管辖区域的所有饭馆保持卫生,饭馆内不准出现苍蝇、老鼠等有害动物,否则将根据•食品卫生法‣第41条的规定给予罚款。

公告发出后,县卫生局的工作人员对各饭馆进行检查,检查人员一进门就查看饭馆内有无苍蝇或老鼠,如果有,即按照数量多少计算罚款数额,每只苍蝇罚款50元、每只老鼠罚款100元。

(注:•食品卫生法‣第4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由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试用行政合理性原则分析本案中县卫生局的行为。

2、李某1994年承包某国有农场案例李某1994年承包某国有农场6亩土地种蔬菜。

在承包的土地中有5棵芒果树为承包给个人,收益仍属农场。

由于树木遮荫,对蔬菜损害较大,李某向农场反映,要求砍去芒果树。

农场未经调查,误以为只有一棵芒果树,遂即同意。

事后,农场发现有5棵芒果树,就改口说李某的行为是乱砍乱伐,并依据•森林法‣对李某进行处罚。

请根据行政主体理论评析农场的处罚行为。

3、某交警案某交警大队警察徐某下班回家途中,看到一辆轿车驶入自行车道,便将车拦住,司机看到警察拦车就停了车,徐某告知这是自行车道禁止机动车行驶,司机说对不起、走错了。

对话中,徐某闻到司机有酒味,便问他是否喝酒了,司机承认是喝了点酒,但又说你已经下班了就别管闲事了。

徐某说不行,酒后驾车属于违章,罚款50元,并暂扣驾照。

试分析,本案中交警徐某的行为属公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4、某肉食水产公司案4、某肉食水产公司从外地市场购买猪肉4万余斤,其中部分未经检疫,这4万余斤的猪肉全部销售到本市各家著名酒店、宾馆,当晚,有的饭店出售未经检疫的猪肉,并造成了15人食物中毒的重大事故。

接到报案后,某市卫生检验所对猪肉来源、某肉食水产公司未对猪肉检疫的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并经该卫生检验所有关领导批准,对本案的有关证据进行了证据保全,在对保全的证据进行鉴定的情况下,该卫生检疫所认定某肉食水产公司购买的4万余斤的猪肉大部分未经检疫,造成了15人中毒的严重后果,据此,该卫生检疫所立即根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对某肉食水产公司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

行政诉讼败诉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市政府(以下简称“被告”)第三人: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第三人”)2015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计划在某村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

经过前期调研和与第三人的协商,原告与第三人达成初步合作意向。

随后,原告向被告提出土地征收申请,希望将涉案土地纳入征收范围,以便进行后续的开发建设。

被告经审查,认为涉案土地符合土地征收条件,遂作出《关于征收某村某地块的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

征收决定发布后,原告不服,认为被告未充分考虑原告的开发计划和村民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人作为与征收决定直接相关的利益方,也参加了本案的诉讼。

二、诉讼请求原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征收某村某地块的决定》,并要求被告重新作出征收决定。

三、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一)原告的诉讼主张1. 被告未充分考虑原告的开发计划和村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决定不符合公平、公正原则;2. 被告在作出征收决定前,未充分听取原告和第三人的意见,程序违法;3. 征收决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二)被告的答辩意见1. 被告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已经充分考虑了原告的开发计划和村民的合法权益;2. 被告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已经依法进行了公示和听证,程序合法;3. 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三)第三人的意见第三人认为被告的征收决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村民的合法权益。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被告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已经依法进行了公示和听证,程序合法;2. 被告在作出征收决定时,已经充分考虑了原告的开发计划和村民的合法权益,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3. 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行政诉讼案件,涉及土地征收决定的法律效力问题。

行政诉讼案例法律评价(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居民张某,因不服某区规划局对其房屋征收决定,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张某认为,被告某区规划局在征收其房屋过程中,未依法进行听证,也未依法给予其合理的补偿,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被告某区规划局辩称,其征收决定符合法律法规,程序合法,补偿合理,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案件审理过程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认真审查了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并依法进行了法庭调查、辩论和质证。

(一)法庭调查1. 原告张某提交了以下证据:房屋征收决定书、补偿方案、征收程序等相关材料,证明被告某区规划局在征收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补偿不合理等问题。

2. 被告某区规划局提交了以下证据:征收决定依据的法律法规、征收程序、补偿标准等相关材料,证明其征收决定合法、合理。

(二)辩论与质证1. 原告张某认为,被告某区规划局未依法进行听证,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2. 被告某区规划局辩称,其已依法进行了征收程序,包括公示、听证等环节,程序合法。

3. 原告张某认为,补偿方案不合理,补偿金额过低。

4. 被告某区规划局辩称,补偿方案符合相关规定,补偿金额合理。

(三)合议庭评议合议庭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的基础上,认为被告某区规划局在征收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 未依法进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被告应当依法进行听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被告某区规划局未依法进行听证,侵犯了原告张某的合法权益。

2. 补偿不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被告应当依法给予当事人合理的补偿。

本案中,被告某区规划局补偿金额过低,未充分考虑原告张某的合法权益。

综上,合议庭认为被告某区规划局的征收决定存在程序违法、补偿不合理等问题,判决撤销被告某区规划局的征收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征收决定。

三、法律评价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行政诉讼案件,涉及征收程序、补偿标准等法律问题。

行政诉讼法律冲突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A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公司成立以来,在当地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A公司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也逐渐显现。

2018年,当地居民向市环保局投诉,反映A公司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废水等污染物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包括空气污染、水质污染等。

市环保局接到投诉后,立即对A公司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确认,A公司确实存在环境污染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市环保局对A公司作出了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然而,A公司不服这一处罚决定,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市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具体来说,涉及以下两个方面的法律冲突: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冲突2. 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的冲突三、法律冲突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则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序和原则。

在本案中,市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A公司作出了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在本案中,A公司认为市环保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未充分听取其申辩意见,程序存在瑕疵,因此行政处罚决定违法。

2. 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的冲突本案中,某市还制定了《某市环境保护条例》,该条例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

例如,对于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行为,条例规定可以处以更高的罚款。

在本案中,市环保局依据《某市环境保护条例》对A公司作出了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然而,A公司认为《某市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与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存在冲突,因此市环保局的行为违法。

行政诉讼案例

案例1 (1)文华厂可以起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体可诉讼。 案例2

案例3 游淑平不服龙岩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案 原告: 游淑平,男,20岁,闽清县人,待业青年,住福建省三建公司第三工程处宿舍。 被告: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马承佳,市长。 原告游淑平于1991年12月3日参加福建省三建公司招干考试,同年12月10日应征入伍服兵役。入伍前,体检视力左眼为4.9、右眼为5,并通过抽查合格。入伍后,经部队抽检视力左眼为4.1,右眼为4.2。1992年2月1日部队以视力不合格作退兵处理。龙岩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认为原告入伍前曾参加福建省三建公司招干考试,入伍后,获知考干被录取,便以视力不行要求回地方招干,以其入伍动机不纯,弄虚作假,逃避服兵役为由,根据《福建省征兵工作奖惩规定》 第十七条之规定,于1992年2月25日对原告作出龙征(1992)第001号处罚决定,处以罚款六百元,在三年内不准参加升学考试,不予招工、招干,不发营业执照。原告不服,向龙岩地区征兵办公室申请复议,龙岩地区征兵办公室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原告向龙岩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游淑平诉称: 被告仅根据原告视力在入伍前后的变化这一表面现象,认定原告弄虚作假,逃避服兵役,所作出的处罚决定,缺乏事实依据,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征兵办公室的处罚决定。 被告龙岩市人民政府辩称: 原告的行为是极为错误的,原告为了个人利益,而不顾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军队利益,并且给我市征兵工作和部队建设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对其错误行为依照法规予以处理,是正确的,请求法院维持其处理决定。 审判 龙岩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入伍前就有近视史,左眼为4.2,右眼为4.3,入伍后,在部队复检的视力与入伍前在华侨中学体检的视力基本相符,原告因视力不合格被退兵是正常的,龙岩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原告弄虚作假,逃避兵役所作的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福建省征兵工作奖惩规定》的有关规定,逃避兵役行政处罚权应由兵役机关龙岩市人民武装部行使,龙岩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是临时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案宣判之前,有关行政机关自行撤销对游淑平的处罚决定,原告游淑平同意并申请撤回起诉。根据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龙岩市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 评析 (一)本案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是龙岩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但它不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只是征兵的临时机构,没有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因此本案以龙岩市人民政府作为被告是正确的。龙岩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认定本案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龙岩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认定游淑平弄虚作假的依据仅是入伍前后两次体检的对比,对游淑平在部队复检时如何弄虚作假却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而原告在质证中提出其在中学时期体格检查中即有近视历史的证据,因此龙岩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作出的处罚主要证据不足。根据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目之规定,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 (二)行政主体合法是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要件之一。行政主体合法的要求: (1)必须是法定的行政主体;(2)必须是在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根据兵役法和《福建省征兵工作奖惩规定》的规定,县(市)人民武装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行使兵役行政管理职权。本案中,龙岩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是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征兵工作条例》的规定,由龙岩市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及其他有关部门成立的临时机构,在征兵期间,依照《征兵工作条例》行使职权。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龙岩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依照《福建省征兵工作奖惩规定》,对游淑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超越其法定职权范围。因此,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行政机关超越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予判决撤销。 (三)本案被告在诉讼中,认为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错误,自行撤销对游淑平的处罚决定,原告对此表示同意并向法院申请撤诉。因此,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并非规避法律,又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作出了准予原告撤诉的裁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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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
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行政诉讼案件是指行政机关与其他主体之间
因行政权益及法律关系发生争议而进行的司法解决程序。

本文将会从
行政诉讼案件的概念、程序以及案件分类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诉讼案件的概念和特点
行政诉讼案件是指民事法律主体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权益及法律
关系发生争议,一方请求法院裁决的纠纷。

行政诉讼案件具有以下几
个特点:第一,行政诉讼案件具有公共性,其结果对公众具有普遍约
束力;第二,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一方为行政机关,另一方为申请人,具有明显的对称性;第三,行政诉讼案件的裁判程序较为简化,
便于快速解决争议。

二、行政诉讼案件的程序
行政诉讼案件通常经历以下程序:立案、受理、调解、审理、判决、执行等阶段。

首先,立案是指申请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的行为,包括起诉状的递交和收案登记等手续。

受理是指法院对立案申请进行
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行政诉讼。

调解是指法院将双方当事人调解协商,达成和解的一种方式。

审理是指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审查,
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并作出裁决。

判决是指法院根据审理
结果对行政诉讼案件作出裁决的决定。

最后,执行是指将判决结果落
实到实际行政行为中。

三、行政诉讼案件的分类
行政诉讼案件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分为多个类别。

这里将介绍
几种常见的行政诉讼案件分类:行政行为确认案件、行政行为撤销案件、行政行为变更案件、行政行为无效确认案件。

行政行为确认案件
指申请人请求法院确认某一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诉讼案件。


政行为撤销案件指申请人请求法院裁定撤销某一行政行为的诉讼案件。

行政行为变更案件是指申请人请求法院裁定变更某一行政行为的诉讼
案件。

行政行为无效确认案件是指申请人请求法院确认某一行政行为
是否无效的诉讼案件。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案件是指行政机关与其他主体之间因行政权益
及法律关系发生争议而进行的司法解决程序。

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双
方当事人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与法院进行争议解决。

这些程序包括立案、受理、调解、审理、判决和执行等环节。

行政诉讼案件还可以按
照不同的划分标准进行分类,包括行政行为确认案件、行政行为撤销
案件、行政行为变更案件和行政行为无效确认案件等。

通过行政诉讼
案件的正确处理,可以维护行政机关和其他主体之间的合法权益,促
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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