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险条款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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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全球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2024年全球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全球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保险条款概述1.1 保险范围1.2 保险责任1.3 保险期间1.4 保险金额1.5 保险费用第二条:被保险货物2.1 货物的描述2.2 货物的价值2.3 货物的装载和卸载2.4 货物的保管和保护第三条:保险责任3.1 运输途中的损失和损坏3.2 运输途中的延迟和延误3.3 运输途中的偷窃和抢劫3.4 运输途中的火灾和爆炸3.5 运输途中的其他意外事件第四条:排除事项4.1 货物的自然损耗和磨损4.2 货物的质量问题4.3 货物的包装不当4.4 战争和罢工等不可抗力因素第五条:索赔和理赔5.1 索赔通知5.2 理赔程序5.3 理赔资料和要求5.4 理赔金额和支付方式第六条:保险公司的权利和义务6.1 保险公司的权利6.2 保险公司的义务第七条:合同的生效和终止7.1 合同的生效时间7.2 合同的终止条件第八条: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的方式8.2 争议解决的地点和法院第九条:合同的修改和补充9.1 合同的修改9.2 合同的补充第十条:合同的适用法律10.1 合同的适用法律10.2 法律解释第十一条:合同的解释和说明11.1 合同的解释原则11.2 合同的说明方式第十二条: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12.1 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信息12.2 分支机构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合同的附则13.1 合同的附件13.2 合同的续保条款第十四条:其他事项14.1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4.2 双方约定的保密条款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保险条款概述1.1 保险范围本保险合同适用于全球范围内的海上货物运输,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后,在运输途中因遭受意外事件导致货物损失、损坏或延迟的情况。

1.2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1)运输途中的损失和损坏;(2)运输途中的延迟和延误;(3)运输途中的偷窃和抢劫;(4)运输途中的火灾和爆炸;(5)运输途中的其他意外事件。

保险行业协会货运险条款

保险行业协会货运险条款

保险行业协会货运险条款
保险行业协会的货运险条款是指保险公司与货运业协会合作制定的适用于货运保险的保险条款。

这些条款通常是基于国际商会(ICC)发布的国际商业术语(Incoterms)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CIF/CIP)的规定,旨在明确双方责任和权益,规范货运保险的签订和理赔处理。

保险行业协会货运险条款通常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保险范围:明确险种类型和保险金额,通常包括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损失、损坏和灭失等风险。

2. 保险责任:明确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和赔付条件,以及货主或承运人的责任,划定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3. 赔偿方式:明确理赔程序和要求,包括通知期限、理赔证明文件等,以确保及时有效的理赔处理。

4. 除外责任:列明不承保的风险和损失,例如货物自然耗损、战争、政治风险等。

5. 争议解决:规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途径,通常为仲裁或法院诉讼。

这些条款的目的是保护货运保险的双方利益,确保保险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提供清晰的指导和标准,以便在发生损失时能够及时、公正地进行理赔处理。

不同的保险公司或地区可
能会有略微不同的货运险条款,因此在购买货运保险前应仔细阅读并了解具体的条款内容。

运输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运输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运输合同中的保险条款在商业活动中,运输合同是确保货物安全、及时到达目的地的重要法律文件。

它不仅规定了货物的交付方式和时间,还涉及到货物损失或损坏时的责任归属问题。

因此,运输合同中的保险条款尤为重要,它为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提供了保障措施。

本文将详细介绍运输合同中常见的保险条款内容,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条款以保护自身权益。

定义与范围首先,保险条款应明确定义哪些情况下的损失或损害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这通常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盗窃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货物损失或损毁。

同时,条款还应规定保险的覆盖范围,例如是否包括从发货地到目的地的全程保险,或者只限于特定区域或特定运输方式。

保险金额与赔付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和可能遭受的风险程度来确定的最高赔偿限额。

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货物的保险金额,以及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件时,保险公司应赔付的具体金额或比例。

此外,还应说明赔付程序,包括索赔通知的时间限制、所需提供的文件和证明材料等。

免赔额与责任限制免赔额是指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货主需自行承担的一部分损失金额。

设置免赔额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小额频繁的理赔,减少保险成本。

此外,保险条款还应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责任限制,如对单件货物的赔偿上限、对总损失的赔偿上限等。

特殊条款针对某些特殊货物或特殊情况,可能需要制定特殊的保险条款。

例如,对于易腐、易燃、易爆等特殊货物,可能需要额外的保险费用和更严格的运输条件。

另外,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需要经过特殊地区(如战区、疫区等),也可能需要额外的保险安排。

争议解决最后,保险条款还应包含争议解决机制,明确在发生保险理赔争议时的处理方式。

通常包括协商解决、仲裁或诉诸法院等方式。

确保在发生纠纷时,双方有明确的解决途径,避免长时间的法律纠纷影响双方的正常运营。

通过上述介绍,可以看出运输合同中的保险条款是保护货物安全、明确责任归属的关键部分。

合理设计并严格执行这些条款,可以有效降低运输过程中的风险,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2024版国际海运货物合同安全责任与保险条款3篇

2024版国际海运货物合同安全责任与保险条款3篇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国际海运货物合同安全责任与保险条款本合同目录一览1. 合同概述1.1 合同定义1.2 合同适用范围1.3 合同有效期1.4 合同双方2. 货物描述2.1 货物名称2.2 货物数量2.3 货物规格2.4 货物价值3. 运输方式3.1 运输路线3.2 运输工具3.3 运输时间4. 货物交接4.1 交接地点4.2 交接方式4.3 交接责任5. 安全责任5.1 货物安全责任5.2 运输工具安全责任 5.3 货物装卸安全责任5.4 事故处理6. 保险条款6.1 保险责任范围6.2 保险金额6.3 保险费率6.4 保险期限6.5 保险赔偿7. 付款方式7.1 付款时间7.2 付款方式7.3 付款责任8. 违约责任8.1 违约行为8.2 违约责任承担8.3 违约赔偿9. 争议解决9.1 争议解决方式 9.2 争议解决机构9.3 争议解决程序10. 合同变更与解除10.1 合同变更10.2 合同解除11. 合同终止11.1 合同终止条件11.2 合同终止程序12. 法律适用12.1 合同法律适用 12.2 适用法律解释13. 其他约定13.1 通知方式13.2 不可抗力13.3 合同附件14. 合同生效与解除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合同概述1.1 合同定义1.2 合同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乙方从甲方购买的国际海运货物,包括但不限于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转口贸易等。

1.3 合同有效期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货物全部交付完毕且乙方支付完毕货款之日止。

1.4 合同双方甲方:[甲方名称]地址:[甲方地址]电话:[甲方电话]乙方:[乙方名称]地址:[乙方地址]电话:[乙方电话] 2. 货物描述2.1 货物名称[具体货物名称] 2.2 货物数量[货物数量]2.3 货物规格[货物规格]2.4 货物价值[货物价值]3. 运输方式3.1 运输路线[运输路线]3.2 运输工具[运输工具]3.3 运输时间[运输时间]4. 货物交接4.1 交接地点[交接地点]4.2 交接方式[交接方式]4.3 交接责任甲方负责将货物安全、完好地运至约定的交接地点,乙方负责接收货物并承担从交接地点起的所有风险和费用。

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是一种保险合同,它主要适用于海运、河运等水路货物运输。

这种保险条款可以为货物所有者提供保障,以应对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可能遭受的各种损失和风险。

一、保险责任1.1 保险公司承诺在保险期间内,对保险货物在水路运输过程中因意外原因造成的实际损失负责赔偿。

1.2 意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雷击、海盗、船只碰撞、沉没、爆炸、火灾、海啸等不可抗拒的因素。

二、保险费用2.1 保险费用的具体金额由保险公司和货物所有者双方协商确定,由货物所有者支付。

2.2 保险费用的计算依据是保险货物的价值和货物运输方式(如海运、河运等)。

三、保险期间3.1 保险期间是指从货物装船起航日(或装车日)后开始,到货物到达目的港口(或交付收货人)之日为止的时间段。

3.2 保险期间的最长限制固定为120天,超过120天的需要与保险公司特别协商后确定。

四、责任免除4.1 以下风险将不被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1)因自然灾害、政治事件、战争等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的损失或损坏;(2)因货物品质本身导致的损失或损坏;(3)因承运人疏忽或违规操作导致的损失或损坏;(4)因保险货物的包装不符合要求导致的损失或损坏。

五、索赔程序5.1 货物所有者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生损失或损坏事故,应当在保险期间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5.2 货物所有人需要提交一份完整和详细的索赔申请,包括发生事故的时间和地点、货物名称、保险金额、出发地点、目的地点、承运人名称、货物单证等相关信息。

5.3 索赔申请必须在保险期间内提交,逾期将不能受理。

六、保险金的给付6.1 索赔申请获得保险公司认可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合理时间内支付相应给付,具体金额根据损失程度和保险金额等因素决定。

6.2 如果在索赔过程中,保险公司认为某些证据不足或者申请不符合条款要求,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申请。

七、合同更新7.1 货物所有者可以在保险期限到期前向保险公司要求进行合同更新。

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介绍

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介绍

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介绍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是一种针对道路运输过程中潜在风险的保险产品,主要保障货物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和收益损失。

这种保险条款对于货物承运人非常重要,因为在物流运输中,难免会遇到各种意外事故,如交通事故、货损、失窃等。

一、责任范围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主要责任范围包括:运输途中发生的力大于物大的损失、由于运输途中意外事故导致的第三者人身和财产损失、由于保险车辆引发的污染等。

以上责任处于货物承运人或其承包车辆司机的管辖范围内,因此,承运人和司机应尽最大努力避免损害。

二、保险承保限制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的承保限制分为两种,分别为免责和赔偿上限。

(1)免责条款通常情况下,以下情况将被视为免责情况:1. 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或承包车辆司机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事故;2. 货物承运人承担运输之外的工作或服务而造成的损害;3. 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货物自身缺陷或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4. 由于第三方的行为导致的损失;5. 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2)赔偿上限条款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的赔偿上限通常为一定金额或赔偿比例,该限额根据货物的价值和承运人经济能力来确定。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承运人要承担超出限额的赔偿部分。

赔偿上限是货运企业是否购买保险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保障内容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主要保障以下内容:1. 直接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为货物承运人支付运输途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货物损失或损坏的直接财产损失。

2. 非货物直接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赔偿货物承运人因承包货车在运输过程中,因火灾、爆炸、碰撞等意外事件而造成的他人财产损失,例如路人的财产损失或建筑物的损坏等。

3. 财务损失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将支付由于货物运输途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的收益损失,例如逾期交货和损失营业额等。

四、购买建议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可以有效地为货物承运企业减轻潜在的运输风险,增强企业的经济实力。

货物运输合同责任保险条款

货物运输合同责任保险条款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鉴于甲方作为货物运输方,需要对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货物损失或损坏承担赔偿责任,为确保甲方的利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货物运输合同责任保险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共同遵守。

第一条保险范围1.1 本保险条款适用于甲方在运输过程中因火灾、爆炸、雷电、地震、洪水、泥石流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货物损失或损坏。

1.2 保险金额为货物总价值的____%,具体金额以保单为准。

第二条保险费用2.1 乙方负责为甲方办理货物运输责任保险,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

2.2 保险费率按照保险公司的标准执行,具体费用以保单为准。

第三条保险理赔3.1 发生保险事故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和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2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的____小时内,协助甲方办理理赔手续。

3.3 保险公司应在收到完整理赔材料后的____日内,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第四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4.1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4.2 合同期满后,如双方无异议,本合同自动续约。

第五条争议解决5.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5.2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其他约定6.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6.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附件:货物运输责任保险保单一、附件列表:1. 货物运输合同责任保险保单2. 货物运输合同3. 理赔申请书4. 损失或损坏货物清单5. 保险条款6. 保险公司理赔通知书二、违约行为及认定:1. 甲方未按时履行货物运输义务,视为违约。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一、责任范围本保险分为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二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一陆运险本保险负责赔偿: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风、雷电、洪水、地震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碰撞、倾覆、出轨,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或由于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失火、爆炸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2、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二陆运一切险除包括上列陆运险的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二、除外责任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五本公司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三、责任起迄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陆上和与其有关的水上驳运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运抵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运抵最后卸载的车站满六十天为止.四、被保险人的义务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需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如未履行上述规定义务,保险人对有关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三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五、赔偿处理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并提供理赔所需资料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公路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定额保险条款

公路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定额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承运人因在公路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货物损坏、灭失或污染,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承运人根据货物价值和运输风险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三条责任免除保险公司对以下情况不承担赔偿责任:1. 承运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货物损失;2. 货物自然损耗、变质、减值;3. 货物包装不当导致的损失;4. 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5. 法律、法规或政府命令禁止运输的货物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赔偿限额保险公司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且在保险期限内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第五条索赔程序承运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应尽快进行现场勘查和损失核定,并在核定损失后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第六条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根据货物种类、运输路线、运输工具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七条保险期限保险期限由承运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的终止日止。

第八条合同变更和解除承运人如需变更或解除保险合同,应提前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争议解决本保险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合同签订地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十条其他约定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以上条款为公路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定额保险的基本条款,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双方协商结果进行调整和补充。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火车、汽车)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火车、汽车)1. 保险范围本保险条款适用于通过火车或汽车运输的货物。

保险覆盖范围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盗窃或抢劫等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2.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以下情况下的货物损失或损坏:a.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碰撞、翻车、倾覆、爆炸、火灾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b. 货物因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台风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

c.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盗窃或抢劫造成的损失。

d. 货物在装卸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造成的损失。

3.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应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确定,但不得超过货物的实际价值。

保险金额可以在货物价值的基础上增加一定比例,以覆盖可能的额外费用。

4. 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从货物离开发货地开始,直至货物到达目的地并交付收货人为止。

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需要中转,保险期限将继续有效,直至货物最终交付。

5. 索赔程序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运输单据、损坏货物的照片、事故报告等。

保险公司将根据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并在确认责任后进行赔偿。

6. 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不承担以下情况下的赔偿责任:a. 货物的自然损耗、变质或损坏。

b.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

c.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战争、恐怖活动或政治冲突造成的损失。

7. 保险费保险费根据货物的价值、运输路线、风险等级等因素确定。

被保险人应在签订运输合同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8. 附加条款根据货物的特性和运输的特殊要求,双方可以协商确定附加条款,如特殊包装要求、温度控制要求等。

9. 争议解决本保险条款的解释和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实际保险条款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保险行业标准制定,并由专业保险顾问或律师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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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页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五页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九页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十三页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十七页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二十一页费率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总则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运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保险。

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除外责任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战争或军事行动;2.核事件或核爆炸;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5.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6.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责任起迄第四条保险责任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保险金额第五条保险价值为货物的实际价值,按货物的实际价值或货物的实际价值加运杂费确定。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第六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投保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照保险费率,一次交清应付的保险费。

若投保人未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

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第九条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获悉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的当地保险机构并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赔偿处理第十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1.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并提供理赔所需资料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一条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

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二条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

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四条经双方协商同意,保险人可将其享有的保险财产残余部分的权益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可在保险赔偿金中直接扣除。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交仲裁机关或法院处理。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凡在国内经航空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动物。

保险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二)因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失踪(在三个月以上),在危难中发生卸载以及遭受恶劣气候或其它危难事故发生抛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三)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四)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五)凡属液体、半流体或者需要用液体保藏的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致使所装容器(包括封口)损坏发生渗漏而造成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致保藏货物腐烂的损失;(六)遭受盗窃或者提货不着的损失;(七)在装货、卸货时和港内地面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及雨淋所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在发生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因施救或保护保险货物而支付的直接合理费用。

责任免除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军事行动、扣押、罢工、哄抢和暴动;(二)核反应、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三)保险货物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变质、损坏,以及货物包装不善;(四)在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五)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六)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七)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七条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起迄第九条保险责任自保险货物经承运人收讫并签发保险单(凭证)时起,至该保险单(凭证)上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以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十条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行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保险货物运输到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交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

保险责任按下述规定终止:(一)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

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保险货物在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十五天为止。

(二)保险货物在上述十五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第十一条保险价值为货物的实际价值,按货物的实际价值或货物的实际价值加运杂费确定。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三条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交清应付的保险费。

若投保人未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投保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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