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补偿款的会计处理
【会计实操经验】估值调整机制补偿款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

只分享有价值的知识点,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大家可以下载下来好好看看!【会计实操经验】估值调整机制补偿款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值调整机制(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俗称对赌协议,以下简称VAM)作为股权投资中平衡风险和收益的有效工具得到广泛应用,常见于创投资本和成长资本等不以取得被投资公司控股权为目的投资案例中。
投融资双方未来根据目标企业运营业绩,按照约定对资产或者股权进行对价调整,但是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对价调整的依据、对价调整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是否应缴税、如何税前扣除等问题还缺乏确定性规范。
本文通过一则案例,对VAM的补偿款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提出一些观点和看法。
案例某上市A公司以172834.792万元价格受让B公司持有C公司65%股权和D公司持有C公司30%的股权,股权交易价格以评估机构评估的公允价值确定。
B公司、D公司均与A公司构成关联关系,但并非控股股东。
为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权益,对C公司做了盈利预测,转让方B公司、D公司的控股股东E公司与A公司签订“对赌协议”。
双方约定,未来三年(2013年~2015年),C公司净利润如果无法达到预测的8169万元、9452万元和11630万元,E公司将按权益比例,以现金补偿方式补足净利润差额部分。
C公司2013年实际净利润为-3503万元,与E公司承诺的缺口为11672万元。
A公司于2014年收回了补偿款,对此款项如何处理?是计收入纳税还是直接冲减投资成本?目前主要有以下几个观点。
观点一:计收入纳税。
理由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说明该事项不属于企业。
会计实务:上市公司收到股东“业绩补偿款”要缴税吗?看看湖北地税局这一最新处理

上市公司收到股东“业绩补偿款”要缴税吗?看看湖北地税局这一最新处理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年6月22日,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斯太尔,证券代码:000760)(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湖北公安县税务局税源管理一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公地一税通[2017]12号)。
2015年度公司取得控股股东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155,934,308.25元业绩补偿款,公安县税务局税源管理一分局要求公司补缴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款18,278,476.61元及相应滞纳金。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基于程序优于实体原则,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全额缴纳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款18,278,476.61元及相应滞纳金3,582,581.42元,共计21,861,058.03元。
公司曾于2015年度将上述业绩补偿款全额计入“营业外收入”,监管部门认为支付补偿款属于控股股东捐赠行为,不应确认收入。
根据监管部门指示,公司最终将业绩补偿款调整计入“资本公积”,事项性质和会计处理延续至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29号)相关条款,公司认为控股股东业绩补偿款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收入,因此未按应纳税收入进行所得税申报纳税。
此次,公安县税务局税源管理一分局要求公司就收取控股股东补偿款事项补缴企业所得税,公司表示存在较大异议,正积极与政府机关、监管部门、中介机构等开展沟通,并拟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经与年审会计师确认,上述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款不影响以前年度或当期损益,缴纳的滞纳金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由于该事项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7年6月28日(上文来源:2017年06月28日,证券日报,公告编号:2017-079)华税短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二条“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的规定:(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上市公司并购中超额业绩奖励的会计处理

1引言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的方式整合优质资源,从而实现多元化发展及跨越式增长。
目前,上市公司并购中业绩对赌条款非常普遍,随着并购双方的需求逐渐多元化,并购条款的设计也更加灵活多样。
为维护并购双方在权利和义务上的平等性,同时,为保障标的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以及对标的公司的原股东及核心人员进行激励,业绩补偿及业绩奖励并存的双向业绩承诺愈加常见。
虽然在上市公司并购中超额业绩奖励频繁出现,但目前我国的会计准则对超额业绩奖励如何确认和计量没有明确规定。
实务中,针对超额业绩奖励主要有或有对价和奖金两种认定处理方式,由于没有明确的区分标准和准则依据,上市公司在选择会计处理方式时往往依赖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使得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可比性大大降低。
而且超额业绩奖励大多以现金方式支付,金额一般较大,很多上市公司选择一次性计提和支付的方式,极易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
因此,明确超额业绩奖励的认定标准及会计处理方式有助于上市公司更好地设计并购方案,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质量。
2超额业绩奖励的概念、动因和认定2.1超额业绩奖励的概念超额业绩奖励是指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期内,如果标的公司的实际业绩超过承诺业绩,对标的公司的股东、管理层或核心技术人员进行额外的现金或股份奖励。
从奖励对象来看,超额业绩奖励的对象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交易对手方(标的公司的原股东);第二类是标的公司员工(管理层或核心技术人员)。
二者可能存在一定的重合现象,即标的公司的原股东同时也是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
2.2超额业绩奖励的动因上市公司在并购中设置超额业绩奖励条款,主要包括以下两个动因:第一,实施估值调整机制。
在上市公司的并购交易中,被并购方一般为非上市公司,交易双方具有天然的信息不对称性,使得双方对标的资产的未来盈利能力和估值存在一定的分歧,业绩补偿和业绩奖励的设定使得交易双方将估值的不确定性暂时搁置,未来根据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的实际经营业绩重新调整合并对价,从而降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估值风险,使得交易价格更加公正合理,有效保障交易双方的利益。
离职补偿金的账务处理

离职补偿金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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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职补偿金的账务处理,可以采用以下四种处理方式:
一、财务记账
1. 收入记账:
应收账款- 离职补偿金 xx(金额)
2. 支出记账:
应付账款- 离职补偿金 xx(金额)
二、税务申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及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纠错暂行办法》,离职补偿金应计入本期实际产生的费用,并扣除相应税费后计入当期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离职补偿金作为有形资产,应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及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纠错暂行办法》的规定,现金交收的离职补偿金应列入企业当期生产经营费用,并计入当期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财务记账从收入记账末税前收入开始;离职补偿金作为无形资产,应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及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纠错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以货币形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当期应依照其取得金额的30%计入当期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其中,财务记账从收入记账非税前收入开始。
三、离职补偿金管理
离职补偿金管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应定期审计,确保离职补偿金的发放合理有序,保证社会公平正义。
四、离职补偿金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离职补偿金会影响企业的财务报表,尤其是企业的利润表。
如果企业支付了离职补偿金,则企业当期产生的利润减少,而离职补偿金则会出现在当期外部费用中。
做账实操-辞退员工时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账务处理

做账实操-辞退员工时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账务处理辞退员工时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属于辞退福利,应该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的科目里,然后在分配到管理费用里。
计提时是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的科目进行核算。
实际支付时是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科目,这个应交税费是指个人所得税。
裁员补偿金如何做账务处理辞退员工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先进入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科目,然后分配进入管理费用。
辞退员工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属于辞退福利。
所谓辞退福利,是指在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未到期之前,企业由于种种原因需要提前终止劳动合同而辞退员工,根据劳动合同,企业需要提供一笔资金作为对被辞退员工的补偿。
辞退福利通常采取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支付补偿的方式,也有通过提高退休后养老金或其他离职后福利标准的方式,或者将职工薪酬的工资部分支付到辞退后未来某一期间。
(1)进行计提时会计分录:借:管理费用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2)实际支付时会计分录:借: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贷:银行存款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3)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借: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贷:银行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应付职工薪酬核算内容应付职工薪酬核算的内容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等。
转移定价 利润补偿 会计处理

转移定价利润补偿会计处理
当涉及到转移定价和利润补偿的会计处理时,以下是一般的步骤:
1. 确定转移定价政策:公司需要确定适用于关联方之间交易的转移定价政策。
这包括确定交易的定价方法、基准价格或成本加成率等。
2. 记录关联方交易:按照转移定价政策,记录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包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或转移资产等。
这些交易的价格应该符合转移定价政策。
3. 计算利润补偿:如果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导致利润差异,需要进行利润补偿。
这可以通过调整交易价格、支付额外的补偿款或进行其他形式的补偿来实现。
4. 会计处理利润补偿:对于利润补偿,公司需要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这可能涉及到记录补偿款的支付、调整关联方交易的价格或在财务报表中披露利润补偿的信息。
5. 审计和合规性:转移定价和利润补偿的处理需要符合相关的会计准则和法规要求。
公司可能需要进行内部审计或接受外部审计师的审计,以确保合规性。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可能因国家或地区的会计准则以及公司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因此,建议在进行会计处理之前,咨询专业的会计师或税务专家,以确保符合当地的法规要求。
如果你有具体的转移定价和利润补偿的情况需要进一步讨论,我将非常愿意提供更详细的帮助。
上市公司并购中对交易对方业绩补偿的会计处理——基于13 家上市公司的多案例研究

上市公司并购中对交易对方业绩补偿的会计处理——基于13 家上市公司的多案例研究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并购业务部【摘要】实务中,上市公司对并购交易对方业绩补偿事项的会计处理较为随意,严重影响了会计信息质量。
文章梳理了目前相关事项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并以13 家上市公司的并购案例为研究对象进行了对比总结分析。
研究发现,虽然目前对该事项的会计处理原则规定已比较明确,但实务应用中还普遍存在资产与收益确认时点不准确、交易性质界定不明确、列报方式随意、计量金额的确认方法未能做充分披露等问题。
文章旨在帮助会计实务工作者理解并购交易对方业绩补偿的经济实质及会计处理规定、选择正确的会计处理方式,同时建议监管部门提高对相关问题的监管重视程度,并出台专门的文件对该事项的会计处理予以规范。
【关键词】公司并购;业绩补偿;会计处理;会计信息质量一、引言近年来,随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一系列政策利好释放,如“小额快速”机制推出、定向可转债支付试点、配套融资和再融资政策调整等,上市公司并购交易频繁发生。
在此过程中,交易对方常常有利用信息优势哄抬资产价格,进而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动机,因此上市公司为了保护自身利益,目前仍普遍会自发地要求交易对方签订业绩承诺补偿协议②。
并购交易对方业绩补偿(以下简称“业绩补偿”)为上市公司并购交易中的常见事项,且随着我国企业风险控制意识的加强,协议中约定该事项的情况将更加普遍,其影响也会越来越大,业绩补偿收益对于被补偿公司的财务报表也往往有着显著的重要性。
因此,该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选择对于进行并购交易的上市公司来说显得尤为关键。
然而经笔者观察发现,上市公司对于业绩补偿事项的会计处理却是五花八门,可比性非常有限,各上市公司对该事项经济实质的判断、会计要素的分类、补偿收益的确认时间等各持不同意见;另外,监管部门对于该事项的会计处理监管力度较轻,以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为例,此类问题出现在相关上市公司年报问询函中的频率较低,且时常存在并购交易类型相同、会计处理也相同的不同上市公司中,仅对部分上市公司进行问询的情况。
PE估值调整机制补偿款的会计处理 [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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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资双方未来根据目标企业运营业绩,按照约定对资产或者股权进行对价调整,但是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对价调整的依据、对价调整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是否应缴税、如何税前扣除等问题还缺乏确定性规范。
本文通过一则案例,对VAM的补偿款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提出一些观点和看法。
案例某上市A公司以172834.792万元价格受让B公司持有C公司65%股权和D 公司持有C公司30%的股权,股权交易价格以评估机构评估的公允价值确定。
B公司、D公司均与A公司构成关联关系,但并非控股股东。
为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权益,对C公司做了盈利预测,转让方B公司、D公司的控股股东E公司与A公司签订“对赌协议”。
双方约定,未来三年(2013年~2015年),C公司净利润如果无法达到预测的8169万元、9452万元和11630万元,E公司将按权益比例,以现金补偿方式补足净利润差额部分。
C公司2013年实际净利润为-3503万元,与E公司承诺的缺口为11672万元。
A公司于2014年收回了补偿款,对此款项如何处理?是计收入纳税还是直接冲减投资成本?目前主要有以下几个观点。
观点一:计收入纳税。
理由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说明该事项不属于企业正常接受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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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补偿款的会计处理
在当今充斥着竞争的市场中,企业频繁采取各种促销手段,以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和销售额,这样做有助于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而业绩补偿款,就是企业支付给其合作商的一种常见的补偿款项,其目的是鼓励合作商提高业绩,帮助企业提高销售额。
由此可见,业绩补偿款对企业发展至关重要,而会计处理也是开展业务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下面就业绩补偿款的会计处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业绩补偿款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CAC)的规定和有关
会计政策进行记账。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在业绩补偿款期间发
生时将补偿款记录在会计帐户中,但在实际支付补偿款前,不得将补偿款记入业务收入或费用帐户,因为补偿款是企业在未来未确定的交易中支付的费用。
其次,业绩补偿款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实施会计处理。
企业的补偿款属于未来的预算费用,因此在每期会计报表期末,可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现金流量表的预付账款项目中将补偿款费用登记为“预支付账款(其中包括补偿款)”。
到账时,理论上,企业应根据合同记录或支付给合作商的补偿款费用,将其记入预付账款项目中,并将其费用部分记入费用帐户。
第三,业绩补偿款在实施会计处理时,还应注意会计政策的变更。
企业的会计政策通常是每年更新一次,因此企业应按照最新的会计政策实施会计处理,以确保业绩补偿款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最后,业绩补偿款的会计处理还应注意监督管理。
企业应建立有
关补偿款的会计政策,对补偿款的会计处理进行有效的内部控制。
此外,企业还应定期对补偿款的会计处理状况进行督促和审计,以确保补偿款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以上是关于业绩补偿款的会计处理的介绍,补偿款的会计处理是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企业应加大对补偿款的会计处理的重视,并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以保证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和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