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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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12简称新锅规.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12简称新锅规.

缝熔敷金属及热影响区夏比V 型缺口室温冲击试验;(3)焊接试件的材料为合金钢时,A 级锅炉锅筒的对接焊缝,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9.8MPa 或者壁温大于450℃的集箱类部件、管道的对接焊缝,A 级锅炉锅筒、集箱类部件上的管接头的角焊缝,在焊接工艺评定时应当进行金相检验4.3.2.3 试验结果评定附加要求(1)全焊缝金属拉力试样的试验结果应当满足母材规定的抗拉强度R m 或者屈服强度R p0.2;(2)金相检验发现有裂缝、疏松、过烧和超标的异常组织之一者,即为不合格;仅因有超标的异常组织而不合格者,允许检查试件再热处理一次,然后取双倍试样复验(合格后仍须复验力学性能),全部试样复验合格后才为合格4.3.2.3 焊接工艺评定文件(1)施焊单位应当按照产品焊接要求和焊接工艺评定标准编制用于评定的焊接工艺指导书(PWPS),经过焊接工艺评定试验合格,形成焊接工艺评定报告(PQR),制订焊接工艺规程(WPS)后才能进行焊接;(2)焊接工艺评定完成后,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和焊接工艺规程应当经过制造单位焊接责任工程师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存入技术档案,保存至该工艺评定失效为止,焊接工艺评定试样至少应当保存5年4.3.3 焊接作业 4.3.3.1 基本要求(1)受压元件焊接作业应当在不受风、雨、雪等影响的场所进行,采用气体保护焊施焊时应当避免外界气流干扰,当环境温度低于0℃时应当有预热措施;(2)焊件装配时不得强力对正,焊件装配和定位焊的质量符合工艺文件的要求后才能进行焊接。

4.3.3.2 氩弧焊打底 下列部位应当采用氩弧焊打底:(1)立式锅壳锅炉下脚圈与锅壳的连接焊缝; (2)有机热载体锅炉管子、管道的对接焊缝; (3)油田注汽(水、油)锅炉管子的对接焊缝。

(4)A 级高压以上锅炉,锅筒和集箱、管道上管接头的组合焊缝,受热面管子的对接焊缝、管子和管件的对接焊缝,结构允许时应当采用氩弧焊打底4.3.3.3 受压元件对接(1)锅筒(锅壳)纵、环缝两边的钢板中心线应当对齐,锅筒(锅壳)环缝两侧的钢板不等厚时,一般应当采用中心线对齐,也允许一侧的边缘对齐;(2)名义壁厚不同的两元件或者钢板对接时,两侧中任何一侧的名义边缘厚度差值若超过本规程4.3.4.4规定的边缘偏差值,则厚板的边缘应当削至与薄板边缘平齐,削出的斜面应当平滑,并且斜率不大于1:3,必要时,焊缝的宽度可以计算在斜面内,参见图4-1;图4-1 不同厚度钢板(元件的对接)4.3.3.4 焊缝边缘偏差锅筒(锅壳)纵、环向焊缝以及封头 (管板)拼接焊缝或者两元件的组装焊缝的装配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纵缝或者封头(管板)拼接焊缝两边钢板的实际边缘偏差值不大于名义板厚的10%,且不超过3mm ;当板厚大于100mm 时,不超过6mm ;(2)环缝两边钢板的实际边缘偏差值 (包括板厚差在内)不大于名义板厚的15%加1mm ,且不超过6mm ;当板厚大于100mm 时,不超过(a)纵缝(b)环缝δ—名义边缘偏差;t 1—薄板厚度;t 2—厚板厚度;L —削薄的长度。

TSG G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释义

TSG G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释义
6、修订:水质管理与使用管理合并,附则改为附录共5条
7、改革开放开始
8、引进国际标准
五)八三年部分条文修改
1、参考ISO/R831和ASME标准
2、共修改13条重点修改材料
附录修改1条
3、1983年5月24日颁布
4、国务院4号的颁布
5、国务院在天津召开会议宣贯
六)热水锅炉规程的诞生
1、名称: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程
6、制定:
1)适应改革开放后经济发展的需要。
2)发挥有机热载体锅炉的优越性。
3)杜绝因为泄漏引起火灾事故的发生。
十)96蒸汽锅炉规程的修订
1、名称: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文函:劳动部劳部发(1996)第276号
3、颁布:1996年8月19日
4、实施: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5、内容:共11章212条2个附录
八、研讨和修改阶段
2010年5月至9月,工作组针对第二次征求意见汇总,开始了各专题小组研讨和修改工作,特别就比较突出的电站锅炉材料问题召开多次专题小组会议,协调锅炉厂和电力部门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九、规范标准格式化阶段
2010年10月至12月,根据上级指示,将征求意见稿中按“第X条”的形式改为“1.1…”的标准形式,同时为了满足将来规程的顺利实施,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起草形成了有机热载体液膜温度计算特别是燃煤锅炉推荐计算方法。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释义
河南省特种设备协会
2013年5月
第一部分编制说明
第一章修订过程
第二章修订原则
第三章主要变化
第二部分条文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材料
第三章设计
第四章制造
第五章安装、改造、修理
第六章安全附件和仪表

劳部发号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完整版)

劳部发号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完整版)

劳部发号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完整版)(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改使用,可编辑欢迎下载)蒸气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

汽水两用锅炉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本规程不适用于水容量小于30L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第3条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4条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

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不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

第5条进口固定式蒸汽锅炉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外技术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也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要求。

特殊情况如与本规程基本要求不符时,应事先征得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6条有关单位若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等新技术,如与本规程不符时,须将所做试验的条件和数据或者有关的技术资料和依据送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第二章一般要求第7条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

锅炉的结构应符合本规程第四章的要求。

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

第8条锅炉产品出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其内容应包括:1.锅炉图样(包括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2.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3.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4.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压试验证明);5.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6.受压元件重大设计更改资料。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接焊缝无咬边,其余焊缝咬边深度不超过0.5mm,管子焊 缝两侧咬边总长度不超过管子周长的20%,且不超过40mm 注:裂纹、夹渣、弧坑和气孔,咬边均属于疲劳裂纹源,直 接影响锅炉寿命。
4.5.4 无损检测
4.5.4.1 无损检测人员资格
无损检测人员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①进行考核,取 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方法和技术等级的无损检测 工作 P110。
进行局部无损检测的锅炉受压元件,制造单位也应当对未检 测部分的端的缺 陷有可能向未抽检部位延伸(如:连续性 链孔和连续性夹渣),那么在抽检部位的端 部,以上类型的缺陷可能没有超标,但因 为此缺陷有向两侧延伸的可能,那么与端 部相连的没有进行检测的部位就有可能超 标,因此规定要在两端的延伸部位做补充 检测。因为局部检测时,制造单位也要对 未检测部位的质量负责。
4.5.4.2 无损检测基本方法
无损检测方法主要包括射线(RT)、超声(UT)、磁粉(MT)、 渗透(PT)、涡流(ET)等检测方法。制造单位应当根据设计 、工艺及其相关技术条件选择检测方法并且制订相应的检 测工艺② P111 。
当选用超声衍射时差法(TOFD)时,应当与脉冲回波法(PE) 组合进行检测③ ,检测结论以TOFD与PE方法的结果进行综 合判定。
100%超声检测 50%超声检测
20%射线检测 接头数的20%射线检测 接头数的10%射线检测
4.5.4.7 局部无损检测时
锅炉受压部件局部无损检测部位由制造单位确定,但是应当 包括纵缝与环缝的相交对接接头部位。
经局部无损检测的焊接接头,若在检测部位任意一端发现缺 陷有延伸可能时,P121应当在缺陷的延长方向进行补充检测① 。当发现超标缺陷时,应在该缺陷两端的延伸部位各进行不 少于200㎜(容规:250mm)的补充检测,如仍然不合格,则应 对该条焊接接头进行全部检测。对不合格的管子对接接头, 应当对该焊工当日焊接的管子对接接头进行抽查数量双倍数 目的补充检测,如仍不合格,应对该焊工当日全部接管焊接 接头进行检测。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

汽水两用锅炉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本规程不适用于水容量小于30L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第三条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四条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

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不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

第五条进口固定式蒸汽锅炉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也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要求。

特殊情况如与本规程基本要求不符合时,应事先征得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六条有关单位若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等新技术,如与本规程不符时,须将所做试验的条件和数据或者有关的技术资料和依据送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第二章一般要求第七条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

钢制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GB9222《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JB3622《锅壳式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

第八条锅炉受压元件的制造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并符合锅炉专业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锅炉安全附件的质量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安全阀、温度计、压力表、排污阀(或放水阀)、排气阀不全的锅炉不准出厂。

第九条锅炉出厂时,必须附有下列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1)锅炉图样(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2)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3)安全阀数量和流道直径(喉径)的计算书(对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等于100℃的锅炉);(4)水流程图及水动力计算书(自然循环的锅壳式锅炉除外);(5)锅炉质量证明书;(6)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7)受压元件设计更改通知书。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摘要:一、背景介绍二、规程适用范围三、规程主要内容1.锅炉设计、制造、安装和改造的要求2.锅炉使用和运行管理的规定3.锅炉安全监察和检验的要求4.锅炉事故应急处理和调查的规定四、规程的实施与应用五、结论正文:一、背景介绍《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是我国针对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制定的安全技术规范。

该规程是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TSG G1001-2004)、《燃油(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TSG)等9项锅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整合修订后发布的,旨在加强锅炉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规程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规程涵盖了锅炉从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到使用、运行管理、安全监察、检验、事故应急处理和调查的全过程,为锅炉的安全运行提供了详细的规定和指导。

三、规程主要内容1.锅炉设计、制造、安装和改造的要求:规程对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改造提出了严格的要求,确保锅炉的质量和安全性能。

2.锅炉使用和运行管理的规定:规程明确了锅炉使用单位和操作人员的安全职责,要求建立健全锅炉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锅炉安全、可靠、高效运行。

3.锅炉安全监察和检验的要求:规程对锅炉的安全监察和检验提出了具体要求,确保锅炉定期检验和监察工作的有效开展。

4.锅炉事故应急处理和调查的规定:规程详细阐述了锅炉事故的应急处理程序和调查方法,为锅炉事故的快速处理和事故原因分析提供了依据。

四、规程的实施与应用《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原《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等9项规范同时废止。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锅炉使用单位、设计、制造、安装、改造、检验等相关单位应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本规程,共同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水锅炉是一种常见的供热设备,具有高效、方便等特性,但其也存在安全问题。

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水锅炉的安全运行,我国制定了《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下面就对其进行详细介绍。

一、规程的作用《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是我国针对水锅炉的安全问题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

它的主要作用包括:1、规范水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维修,确保其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

2、加强水锅炉的管理监督,规范使用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的行为,提高管理水平,降低安全事故风险。

3、规范水锅炉安全检测标准,加强对水锅炉安全性能的测试,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确保水锅炉正常运行。

二、监察机构据规程,水锅炉的监察机构应依法设立,具有安全技术监督职责的机构,如安全监察部门、卫生、劳动和安全机构等。

这些机构应指派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检测、监督和管理水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维修等工作,确保水锅炉的安全性能符合规程的要求。

三、水锅炉的监管措施1、制定应急预案为避免突发事故,使用单位应事先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处理流程和责任分工,及时控制事态发展并减轻损失。

2、设立防止爆炸装置水锅炉使用时,应设立防止爆炸的装置,以减轻爆炸带来的损失。

同时,防止设备过载和其他异常情况的发生也是十分重要的。

3、加强管理监督水锅炉的使用单位在维护管理方面要严格把关,进行日常检查及记录,确保每位从业人员都遵守安全规程。

并要加强对锅炉安全技术监督的责任,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处理,并记录在相关档案中。

4、定期保养维护使用单位应在锅炉的安全性能有问题时及时报修,并在规定时间内定期进行保养维修,确保锅炉的性能稳定可靠。

5、建立完善的蒸汽阀门体系蒸汽阀门的设施及其体系的合理性和完整性对于锅炉的安全性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使用单位要切实自觉地进行管理,加强检查,并对不合格的卫生、安全以及使用单位的交流进行改善和加强。

四、协同配合水锅炉的使用属于公益事业,是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的重要事业。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

汽水两用锅炉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本规程部适用于水容量小于30L 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第3 条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执行本过程的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附则锅炉安全监察工作。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4条本规程的规定式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

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不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

第5 条进口固定式蒸汽锅炉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内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也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要求。

特殊情况如与本规程基本要求不符时,应事先征得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6 条有关单位若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等新技术,如与本规程不符时,须将所做试验得条件和数据或者有关的技术资料和依据送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后,饱、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第二章一般要求第7条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

锅炉的结构应符合本规程第四章的要求。

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水管锅炉受压元件权度计算》或《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

第8条锅炉产亲出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其内容应包括:1. 锅炉图样(包括总图、安装图核主要受压部件图);2. 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3. 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4. 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核水压试验证明);5. 锅炉安装说明书核使用说明书;6. 受压元件重大设计更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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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汽水两用锅炉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本规程部适用于水容量小于30L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子能锅炉;第3条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执行本过程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附则锅炉安全监察工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第4条本规程的规定式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不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第5条进口固定式蒸汽锅炉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内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也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要求;特殊情况如与本规程基本要求不符时,应事先征得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第6条有关单位若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等新技术,如与本规程不符时,须将所做试验得条件和数据或者有关的技术资料和依据送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后,饱、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第二章一般要求第7条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锅炉的结构应符合本规程第四章的要求;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水管锅炉受压元件权度计算或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第8条锅炉产亲出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其内容应包括:1. 锅炉图样包括总图、安装图核主要受压部件图;2. 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3. 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4. 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核水压试验证明;5. 锅炉安装说明书核使用说明书;6. 受压元件重大设计更改资料;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的锅炉,至少应提供以下技术资料:1. 锅炉热力计算书或热力计算结果汇总表;2. 过热器壁温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3. 烟风阻力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4. 热膨胀系统图;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的锅炉,还应提供下列技术资料:1. 再热器壁温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2. 锅炉水循环包括汽水阻力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3. 汽水系统图;4. 各项保护装置整定值;第9条锅炉产品出厂时,应在明显的位置装设金属铭牌,铭牌上应载明下列项目:1. 锅炉型号;2. 制造厂锅炉产品编号;3. 额定蒸发量t/h或额定功率MW;4. 额定蒸汽压力Mpa;5. 额定蒸汽温度℃;6. 再热蒸汽进、出口温度℃0及进、出口压力Mpa7. 制造厂名称;8. 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核编号;9. 锅炉制造监检单位名称核监检标记;10. 制造年月;对散件出厂的锅炉,还应再锅筒、过热器集箱、再热气集箱、水冷壁集箱、省煤器集箱以及减温器核启动分离器德国内主要受压不见的封头或端盖上打上钢印,注明该部件的产品编号;第10条锅炉的安装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的锅炉,可参照机械设计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第TJ231六破碎粉磨设备、卷扬机、固定式柴油机、工业锅炉安装的有关规定;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Mpa的锅炉,可参照SDJ245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的有关规定;第11条锅炉在安装前核安装过程中,安装单位如发现受压部件存在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问题时,应停止安装并报告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监察机构对所提出的质量问题应尽快提出处理意见;第12条锅炉安装质量的分段验收核水压试验,由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总体验收时,除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外,一般还应由安全监察机构派员参加;锅炉安装验收合格后,安装单位存入锅炉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证明资料等,移交使用单位存入锅炉技术档案;第13条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办法逐台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锅炉,不得投入使用;第14条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对司炉工人即行管理;无与锅炉相应类别的合格司炉工人,锅炉不得投入使用;第15条电力系统的发电用锅炉的使用管理和操作人员的管理考核应按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16条锅炉的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制订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锅炉设备的安全管理,按照本规程的要求作好锅炉的使用管理工作;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根据锅炉的结构型式、燃烧方式和使用要求制订保证锅炉安全运行的操作规程和防爆、防火、防毒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事故处理办法,并认真执行;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制订和实行锅炉及其安全附件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制度,对具有自动控制系统的锅炉,还应建立定期对自动仪表进行校验检修的制度;第17条锅炉受压元件的重大修理,如锅筒锅壳、炉胆、回燃室、封头、炉胆顶、管板、下脚圈、集箱的更换、控补、主焊缝的补焊、管子胀接改焊接以及大量更换受热面管子等,应用图样和施工技术方案;修理的技术要求可参照锅炉专业技术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修理完工后,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将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修理质量检验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档案内;第18条在用锅炉修理时,严禁在有压力或锅水温度较高的情况下修理受压元件;彩焊接方法修理受压元件进,禁止带水焊接;第19条锅炉及其受压元件的改造,施工技术要求可参照锅炉专业技术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提高锅炉运行参数的改造,在改造方案中必须包括必要的计算资料;由于结构和运行参数的改变,水处理措施和安全附件应与新参数相适应;第20条锅炉改造竣工后,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将锅炉改造的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档案内;第三章材料第21条锅炉受压元件所用的金属材料及焊接材料等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材料制造单位必须保证材料质量,并提供质量证明书;金属材料和焊缝金属在使用条件下应具有规定的强度、韧性和伸长性以及良好的抗疲劳性能和抗腐蚀性能;锅炉受压元件修理用的钢板、钢管和焊接材料应与所修部位原来的材料牌号相同或性能类似;第22条制造锅炉受压元件的金属材料必须是镇静钢;对于板材其20°C时的伸长率δ5 应不小于18%,对于碳互钢和碳锰钢室温时的夏比"V"形缺口试样冲击吸收功不低于27J;第23条用于锅炉受压元件的金属材料应按如下规定选用:1.钢板2.钢管3.锻件4.铸钢件5.铸铁件6.紧固零件7.拉撑件8.焊接材料第24条锅炉受压元件代用的钢板和钢管,应采用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相近的锅炉用钢材;锅炉受压元件和重要的承载元件的材料代用应满足强度和结构上的要求,且须经材料代用单位的技术部门包括设计和工艺部门同意;第25条锅炉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除应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外,还应报原图样审批单位备案;1.用强度低的材料代替强度高的材料;2.用厚度小的材料代替厚度大的材料用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锅炉上的受热面管子除外;3.代用的钢管公称外径不同于原来的钢管公称外径;第26条条用研制的新钢号材料试制锅炉受压元件之前,钢材制造厂必须对此新材料的试验工作进行技术评定,参加评定的单位应有冶金、制造、使用、安全监察机构、标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评定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1.化学成分;应提供确定化学成分上、下限的试验研究数据;2.力学性能和组织稳定性;应提供在使用温度范围内至超过最高允许工作温度50℃温度间隔为20℃有实际困难时,可按50℃间隔的抗拉强度δtb 、屈服点δ ,并提供伸长率δ5 、断面收缩率ψ、时效冲击值、室温夏比"V"形缺口试样冲击吸收功、脆性转变温度;对于工作温度高于350℃的碳素钢、低碳锰钢、低碳锰钒钢以及工作温度高于400℃的其他合金钢,应提供持久强度、抗蠕变性能及长期时效稳定性数据;对于奥氏体钢,还应提供抗晶间腐蚀数据;3.抗氧化性;对于使用温度高于500℃的锅炉钢材,应提供在使用温度下包括超过最高允许工作温度20℃的抗氧化数据;4.抗热疲劳性;应提供在相应温度下的弹性模量E、平均线膨胀系数a和传热系数λ等;5.焊接性能;应提供钢材的焊接性能及焊接接头力学性能数据;6.钢材的制造工艺应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如冶炼、铸造或锻轧、成品热处理等资料;7.钢材的热加工性能;应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如热冲压、热卷、热弯、热处理等资料;第27条新钢号材料经技术评定得到认可后,锅炉制造厂才可按本规程第6条规定办理试制锅炉受压元件手续;参加试制的锅炉制造厂应将新钢号材料的性能报告、工艺试验报告和试制情况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第28条新钢号材料批量生产前,必须进行产品鉴定;该鉴定应有冶金、制造、使用、安全监察机构、标准等部门的代表参加;新钢号材料的制造厂应将鉴定意见、试用情况和成批生产的钢材质量稳定性情况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备案;第29条锅炉受压元件采用国外钢材,应符合以下要求:1.钢号应是国外锅炉用钢标准所列的钢号或者化学成分、力学性能、焊接性能与国内允许用于锅炉的钢材相类似,并列入钢材标准的钢号或成熟的锅炉用钢钢号;2.应按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件进行验收;对照国内锅炉钢标准如缺少检验项目,必要时还应补做所缺项目的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 3.首次使用前,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和成型工艺试验,满足技术要求后才能使用;4.锅炉强度计算应采用该钢材的技术标准或技术条件所规定的性能数据进行;5.未列入标准的钢材或已列入标准的电阻焊锅炉管,应经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第30条钢材生产单位生产国外钢号的钢材时,应完全按照该钢号国外标准的规定进行生产和验收,批量生产前应通过产品鉴定;第31条用于锅炉的主要材料如锅炉钢板、锅炉钢管和焊接材料等,锅炉制造厂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入厂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用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0.4Mpa锅炉的主要材料如原始质量证明书齐全,且材料标记清晰、齐全时,可免于复验;对于质量稳定并取得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产品安全质量认可的材料,可免于复验;否则,不能免于复验;第32条锅炉制造、安装和修理单位必须建立材料保管和使用的管理制度;锅炉受压元件用的钢材应有标记;用于受压元件的钢板切割下料前,应作标记移植,且便于识别;第33条锅炉受压元件用的焊接材料,使用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存放、烘干、发放、回收和回用管理制度;第四章结构第34条锅炉结构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各部分在运行时应能按设计预定方向自由膨胀;2.保证各循环回路的水循环正常,所有受热面都应得到可靠的冷却;3.各受压部件应有足够的强度;4.受压元、部件结构的形式、开孔和焊缝的布置应尽量避免或减少复合应力和应力集中;5.水冷壁炉膛的结构应有足够的承载能力;6.炉墙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7.承重结构在承受设计载荷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及防腐蚀性;8.便于安装.运行操作、检修和清洗内外部;9.燃煤粉的锅炉,其炉膛和燃烧器的结构及布置应与所设计的煤种相适应,并防止炉膛结渣或结焦;第35条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3.8 Mpa的锅炉,锅筒和集箱上应装设膨胀指示器;悬吊式锅炉本体设计确定的膨胀中心应予固定;第36条对于水管锅炉,在任何情况下锅筒筒体的取用壁厚不得小于6mm;当受热面管与锅筒采用胀接连接时,锅筒筒体的取用壁厚不得小于12 mm;第37条对于锅壳锅炉,当锅壳内径大于1000 mm时,锅壳筒体的取用壁厚应不小于6 mm;当锅壳内径小超过1000 mm时,锅壳筒体的取用壁厚应不小于4 mm;第38条锅壳锅炉的炉胆内径不应超过1800 mm,其取用壁厚应不小于8 mm,且不大于22 mm;当炉胆内径小于或等于400 mm时,其取用壁厚应不小于6 mm;卧式内燃锅炉的回燃室,其壳板的取用壁厚不应小于10 mm,且不大于35 mm; 卧式锅壳锅炉平直炉胆的计算长度应不超过2000 mm,如炉胆两端与管板边对接连接时,平直炉胆的计算长度可放大至3000 mm;第39条喷水减温器的集箱与内衬套之间以及喷水管与集箱之间的固定方式,应能保证其相对膨胀,并能避免共振,且结构和布置应便于检修;第40条水管锅炉锅的最低安全水位,应能保证下降管可靠供水;锅壳锅炉的最低安全水位,应高于最高火界100 mm;对于直径小于或等于1500 mm的卧式锅壳锅炉的最低安全水位,应高于最高火界75 mm;锅炉的最低安全水位应在图样上标明;第41条凡属非受热面的元件,如由于冷却不够,壁温可能超过该元件所用材料的许用湿度时,应予绝热;第42条集箱和防焦箱上的手孔,当孔盖与孔圈采用非焊接连接时,应避免直接与火焰接触;第43条装设空气预热器的燃油锅炉,尾部应装设可靠的吹灰及灭火装置; 燃煤粉锅炉在炉膛和布置有过热器、再热器的对流烟道,应装设吹灰器;第44条装有可分式铸铁省煤器的锅炉,宜采用旁路烟道或其他有效措施,同时应装设旁通水路;装有不可分式省煤器的锅炉,应装设再循环管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锅炉启动点火时省煤器烧坏;第45条膜式水冷壁鳍片与管子材料的膨胀系数应相近,鳍片管屏的制造和检验应符合JB/T5255焊制鳍片管屏技术条件,鳍片宽度应保证鳍片各部分在锅炉运行中的温度不超过所用材料的许用温度;第46条为确保过热器、再热器在启动及甩负荷时的冷却,应采取向空排汽、装设蒸汽旁通管路或限制烟温等措施;第47条锅炉主要受压元件的主焊缝锅管锅壳、炉胆、回燃室以及集箱的纵向和环向焊缝,封头、管板、炉胆顶和下脚圈的拼接焊缝等应采用全焊透的对接焊接;第48条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1.6 Mpa的卧式内燃锅壳锅炉除炉胆与回燃室湿背式、炉胆与后管板干背式、炉胆与前管板回燃式如图4-1的连接处以外,在符合下列要求的情况下,其管板与炉胆、锅壳可采用T形接头的对接连接,但不得采用搭接连接;1.必须采用全焊透的接头型式,且坡口经机械加工;2.管板与锅壳、炉胆的连接焊缝应全部位于锅壳、炉胆的筒体上;3. T形接头连接部位的焊缝厚度应不小于管板的壁厚且其焊缝背部能封焊的部件均应封焊,不能封焊的部位应采用氩弧焊打底,并保证焊透;4. T形接头连接部位的焊缝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超声波探伤;凡采用T形接头连接的锅炉制造单位,对持有D级及其以上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应经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对待有E1 级或E2 级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应经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第49条锅炉的下降管与集箱连接时,应在管端或集箱上开全焊透型坡口;当下降管的外径小于或等于108 mm且采用插入式结构时可不开坡口;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3.8 Mpa的锅炉,集中下降管管接头与筒体和集箱的连接必须采用全焊透的接头型式,焊接时要保证焊透;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9.8 Mpa的锅炉,管子或管接头与锅筒、集箱、管道连接时,应在管端或锅筒、集箱、管道上开全焊透型坡口长管接头除外;第50条凡能引起锅筒锅壳壁或集箱壁局部热疲劳的连接管给水管、减温水管等,在穿过锅筒锅壳壁或集箱壁处应加装套管;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1.0 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1t/h的锅炉,可不加装给水套管;第51条受压元件上管孔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胀接管孔中心与焊缝边缘及管板扳边起点的距离不应小于0.8dd为管也直径,且不小于0.5 d+12 mm;胀接管也不得开在锅筒筒体的体的纵向焊缝上,同时亦应避免开在环焊缝上;如结构设计不能避免时,在管孔周围60 mm若管也直径大于60 mm,则取孔径值范围内的焊缝经射线探伤合格,且焊缝在管边缘上不存在夹渣,并对开孔部位的焊缝内外表面进行磨平和将受压部件整体热处理后,方可在环向焊缝上开胀接管孔;2.集中下降管的管孔不得开在焊缝上;其他焊接管孔周围600 mm若管孔直径大于60 mm,则取孔径值范围内的焊缝经射线或超声波探伤合格,并且焊缝在管边缘上不存在夹渣,管接头焊后经热处理消除应力的情况下,方可在焊缝上及热影响区开孔;第52条锅筒筒体壁厚不相等的除外、锅壳和炉胆上相邻两筒节的纵向焊缝,以及封头、管板、炉胆顶或下脚圈的拼接焊缝与相邻筒节的纵向焊缝,都不应彼此相连;其焊缝中心线间外圆弧长至少应为较厚钢板厚度的3倍,且不小于100 mm;第53条扳边的元件如封头、管板、炉胆顶等与圆筒形元件对接焊接时,扳边弯曲起点至焊缝中心线的距离L应符合表4-1中的数值;第54条锅炉热面管子直段上,对接焊缝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50 mm;除盘管和无直段弯头外,受热面管子的对接焊缝中心线至管子弯曲起点、锅筒锅壳及集箱外壁、管子支、吊架边缘的距离至少为50 mm;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3.8 Mpa的锅炉至少为70 mm;对于管道上述距离应不小于管道外径,且不小于100 mm;受热面管子以及锅炉汽水管道如采用无直段弯头,无直段弯头应满足GB12459钢制对焊无缝管件的有关要求,且无直段弯头与管道对接焊缝应经100%射线探伤合格;受热面管子上无直段弯头的弯曲部位不宜焊接任何元件;第55条受压元件主要焊缝及其邻近区域应避免焊接零件;如不能避免,则焊接零件的焊缝可穿过主要焊缝,而不应在焊缝及其邻近区域终止,以避免在这些部位发生应力集中;第56条锅壳锅炉的拉撑件不应采用拼接;第57条锅筒锅壳纵、环缝两边的钢板中心线应对齐;锅铜锅壳环缝两侧的钢板不等厚时,一般应采用中心线对齐,也允许一侧的边缘对齐;公称壁厚不同的两元件或钢板对接时,两侧中任何一侧的名义边缘厚度差值若超过第74条规定的边缘偏差值,则厚板的边缘须削至与薄板边缘平齐,削出的斜面应平滑,并且斜率不大于1:4,必要时,焊缝的宽度可在斜面内,见图4-2;第58条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75t/h的水管锅炉,当采用煤粉、油或气体作燃料时,在炉膛和烟道等容易爆燃的部位一般应设置防爆门;防爆门的设置应不致危及人身的安全;第59条微正压燃烧的锅炉,炉墙、烟道和各部位门孔必须有可靠的密封,看炎孔必须装设防止火焰喷出的联锁装置;第60条锅炉上开设的人孔、头孔、手孔、清洗孔、检查孔、观察孔的数量和位置应满足安装、检修、运行监视和清洗的需要;锅炉受压元件的人孔盖、头孔盖、手孔盖应采用内闭式结构;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1.6 Mpa的锅炉,其受压元件的手孔盖可采用焊接式结构;炉墙上人孔的门应装设坚固的门闩;炉墙上监视孔的孔盖应保证不会被烟气冲开;第61条锅筒内径大于或等于800 mm的水管锅炉和锅壳内径大于1000 mm 的锅壳锅炉,均应在筒体或封头管板上开设人孔;锅筒内径小于800 mm的水管锅炉和锅壳内径为800-1000 mm的锅壳锅炉,至少应在筒体或封头管板上开设一个头孔;第62条门孔的尺寸规定如下:1.锅炉受压元件上,椭圆人孔不应小于280×320 mm,圆形人孔直径不应小于380 mm;人孔圈最小的密封平面宽度为18 mm;人孔盖凸肩与人孔圈之间总间隙不应超过3 mm沿圆周各点上不超过1.5 mm,并且凹槽的深度应达到能完整地容纳密封垫片;2.锅炉受压元件上,椭圆头孔不得小于220×320 mm,颈部或孔圈高度不应超过100mm;3.锅炉受压元件上,手孔短轴不得小于80 mm,颈部或孔圈高度不应超过65 mm;4.锅炉受压元件上,清洗孔内径不得小于50 mm,颈部高度不应超过50 mm; 5.炉墙上椭圆形人孔一般应不小于400×450 mm,圆形人孔直径一般应不小于450 mm,矩形门孔一般应不小于300×400 mm;若颈部或孔圈高度超过上述规定,孔的尺寸应适当放大;第63条操作人员立足地点距离地面或运转层高度超过3000 mm的锅炉,应装设平台、扶梯和防护栏杆等设施;锅炉的平台、扶梯应符合下列规定:1.扶梯和平台的布置应保证操作人员能顺利通向需要经常操作和检查的地方;2.扶梯和平台应防滑,平台应有防火设施;3.扶梯、平台和需要操作及检查的炉顶周围,都应有铅直高度不小于1000 mm的栏杆、扶手和高度不小于80 mm的挡脚板;4.扶梯的倾斜角度以45°~50°为宜;如布置上有困难时,倾斜角度可以适当增大;5.水位表前的平台到水位表中间的铅直高度应为1000~1500 mm;第五章受压元件的焊接一一般要求第64条采用焊接方法制造、安装、修理和改造锅炉受压元件的,施焊单位应制定焊接工艺指导书并进行焊接工艺评定,符合要求后才能用于生产;第65条焊接锅炉受压元件的焊工,必须按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进行考试,取得焊工合格证后,可从事考试合格项目范围内的焊接工作;焊工应按焊接工艺指导书或焊接工艺卡施焊;第66条锅炉受压元件的焊缝附近应打上低应力的焊工代号钢印;第67条焊接设备的电流表、电压表、气体流量计等仪表、仪器以及规范参数调节装置应定期进行检定;上述表、计、装置失灵时,不得进行焊接;第68条锅炉受压元件的焊接接头质量应进行下列项目的检查和试验:1.外观检查;2.无损探伤检查;3.力学性能试验;4.金相检验和断口检验;5.水压试验;第69条每台锅炉的焊接质量证明除应载明第68条各项检验内容和结果外,还应记录产品焊后热处理的方式、规范和焊缝的修补情况等;第70条焊接质量检验报告及无损探伤记录包括底片,由施焊单位妥善保存至少5年或移交使用单位长期保存;二焊接工艺要求和焊后热处理第71条锅炉产品焊接前,焊接单位应按附录Ⅰ的规定对下列焊接接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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