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科技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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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大学关于获奖科技成果配套的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表彰我校教学科研人员在科学研究中作出的贡献,充分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校多出高质量的优秀成果,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对我校获得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和有推荐国家科技奖资格的学会或协会一等奖及以上的科研成果以及在国际科技领域获得荣誉者进行配套奖励。其中,国家奖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省部级奖包括省、直辖市的科学技术奖,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及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科学技术奖,教育部科学技术奖;学会、协会奖是指有推荐国家科技奖资格的学会或协会奖。

第二章奖励细则

第三条配套奖励标准

一、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获奖成果配套奖励标准

二、我校为非第一完成单位的获奖成果配套奖励标准

(1)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个人第一的国家奖获奖成果,配套奖励标准为相应国家奖奖金额度的20%;其他国家奖获奖成果,配套奖励标准为相应国家奖奖金额度的10%。

(2)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个人第一的省部级及以上获奖成果,配套奖励标准为相应上海市奖金额度的10%;其他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获奖成果,配套奖励标准为相应上海市奖金额度的5%。

(3)我校非第一完成单位的获奖成果在实施配套奖励时,必须提供单位获奖证书和个人获奖证书(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只需提供个人获奖证书)。其他省部级奖(指上海市奖、教育部奖以外)获奖成果,必须在获奖当年度到学校科技处登记,配套奖励隔年不补发。

三、在国际科技领域获得荣誉者,参照有关标准给予奖励。

第三章附则

第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XXXX大学科技奖励配套管理办法》同科[2009]7号。

第六条本办法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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