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权宪法
第十七章 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

3.刑法类 • (1)刑法典的制定 • 1928.3.10,由国民政府公布,称《中华民国刑法》, 即《二八刑罚》 • (2)刑事特别法: 1927至1937的 《惩治盗匪暂行 条例》(1927.11.)、《暂行反革命治罪法》 (1928年3月9日)、《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 (1931年1月31日)等。 4.民事诉讼法类 1931.2公布《民事诉讼法》 • 5.刑事诉讼法类 • 1928年7月28日公布。国民政府的第一部《刑事诉 讼法》, • (2)刑事诉讼法的特别法 • 1928年10月的《共产党人自首法》1929年8月的 《反革命案件陪审法》、1930年3月的《陆海空军审 判法》等。
二、立法活动
• (二)第二阶段:民国六法体系的 修订、完善阶段(1933年——1945年)
• 1.诉讼法方面 • 《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分别于1935年1月1日和2月1 日公布,并于1935年7月1日同时生效。此为南京国民政府制定 的第二部《民事诉讼法》和第二部《刑事诉讼法》。 • 2.行政法方面 • 主要有:《合作社法》、《行政执行法》、《都市计划法》等。 • 3.刑法 • 1935年1月1日,国民政府正式公布新的《中华民国刑法》,并 于同年7月1日施行。此外,国民政府还制定了一些刑法类的单 行法规: • 4.宪法:1936年5月5日《五五宪草》。
五权分立与三权分立

内容提要:孙中山提出的“五权分立”思想是为了弥补“三权分立”的弊端和实现“万能政府”的主张,以“权能区分”为基础所提出的政治构想。
“五权分立”与“三权分立”只具有表面上的相似性,但在实质上二者具有“质”的区别,具体表现在:分权的目的不同、所分之“权”的性质不同、制度安排不同、权力关系不同、权力作用不同。
二者的上述不同表明,“五权分立”并非“三权分立”的扩充版本,而是在融贯中西的基础上的独创构想。
关键词:孙中山;“五权分立”;“五权宪法”;“三权分立”。
“五权分立”思想是孙中山“五权宪法”学说的重要内容之一。
从形式上看,“五权分立”与“三权分立”仅仅在于“五”和“三”的差别,所以,多年来,学界流行着一种观点:“五权分立”无非是“三权分立”的扩充版本,它与“三权分立”没有本质的区别,无非是“三权”后面又加了“两权”而已。
但如果把“五权分立”放到孙中山“五权宪法”的整个构成体系中去考察,就会发现:“五权分立”与“三权分立”是貌似神异。
一、孙中山关于“五权分立”的制度设计何谓孙中山的“五权分立”思想?简单地说,“五权分立”思想就是将政府的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五权,然后分别归五个独立的部门来行使的思想。
孙中山在1922年的《中华民国建设之基础》中说:“三权分立,为立宪政体之精义。
盖机关分立,相峙而行,不致流于专制,一也;分立之中,仍相联属,不致孤立,无伤于统一,二也。
凡立宪政体莫不由之。
吾于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之外,更令监察、考试二权亦得独立,合为五权。
”[1]这五权的行使者是五院:立法院、行政院、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其中立法权由立法院行使,行政权由行政院行使,司法、考试、监察三权分别由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行使。
此制度称为五院制。
孙中山的“五权分立”思想除了体现在他对“五权分立”本身(即五权或五院之间的关系)的制度设计以外,还体现在他对“五权分立”的配套设计———“万能政府”、“权能分开”等思想之中。
中山理论考试题库及答案

中山理论考试题库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中山先生提出的“三民主义”中,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 民族主义B. 民权主义C. 民生主义D. 民主主义答案:D2. 中山先生认为,中国革命的首要任务是?A. 发展经济B. 推翻满清C. 建立民主D. 教育普及答案:B3. 中山先生提出的“五权宪法”中,不包含以下哪一项?A. 立法权B. 行政权C. 司法权D. 监察权答案:D4. 中山先生认为,中国革命的最终目标是?A. 建立君主立宪制B. 实现民族独立C. 建立民主共和国D. 实现共产主义答案:C5. 中山先生提出的“新三民主义”中,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 民族独立B. 民主政治C. 社会革命D. 经济平等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6. 中山先生提出的“三民主义”包括以下哪些内容?A. 民族主义B. 民权主义C. 民生主义D. 民主主义答案:ABC7. 中山先生认为,中国革命应该采取哪些手段?A. 武装斗争B. 政治协商C. 文化宣传D. 经济建设答案:ABC8. 中山先生提出的“五权宪法”包括以下哪些内容?A. 立法权B. 行政权C. 司法权D. 考试权答案:ABCD9. 中山先生认为,中国革命应该联合哪些力量?A. 工人阶级B. 农民阶级C. 小资产阶级D. 大资产阶级答案:ABC10. 中山先生提出的“新三民主义”包括以下哪些内容?A. 民族独立B. 民主政治C. 社会革命D. 经济平等答案:ABC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11. 中山先生认为中国革命应该采取和平手段。
(错误)12. 中山先生提出的“三民主义”是其政治思想的核心。
(正确)13. 中山先生认为中国革命的首要任务是发展经济。
(错误)14. 中山先生提出的“五权宪法”中包括监察权。
(错误)15. 中山先生认为中国革命的最终目标是建立君主立宪制。
(错误)四、简答题(每题5分,共20分)16. 简述中山先生提出的“三民主义”的具体内容。
民国时期宪政

民国时期宪政一、民国时期宪政思想及中国化路径1.孙中山宪政思想。
1903年,孙中山提出了“驱逐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的三民主义思想。
1905年10月《民报》第一次发刊词将孙中山的主张归纳为“三民主义”,“曰民族,曰民权,曰民生。
”在孙中山看来“今者中国以千年专制之毒而不解”,民族主义要从与生俱来的“种姓”出发,“异种残之,外邦逼之”要求民族独立,“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殆不可以须臾缓”,但是,仅仅依靠民族主义也是不能解决君主专制政体的。
“而民生主义,欧美所虑积重难返者,”民族主义是不允许别族来抢夺本民族的政权。
由此可见,孙中山的民族主义也达到了“破坏”旧政权的目的,推动了历史的发展。
辛亥革命之后,我国结束了两千年的封建专制,出现了政治和政党等政坛新气象,建立了中华民国。
从1906年到1924年,孙中山的“五权宪法论”侧重于“人民有权”。
他主张不走三权分立的老路,不重蹈西方代议政治的覆辙,发明了“权能分治,以权制能”。
认为只有利用“五权宪法”组织政府,才能形成完全的政府及政府机关,即:五权宪法。
孙中山强调政府五种治权之间的分工合作,人民和政府之间不存在相互制衡的关系,政府权力要受到民意的制约,人民可以控制政府,但是人民对政府具有支配的地位。
1906年秋冬,孙中山指出要想建成和完善民国,就要分三个时期进行。
即:军阀之治、约法之治和宪法之治。
其中军阀之治为军政府督率国民扫除旧污时代;约法之治则是军政府总揽国事的时代;宪法之治是国家机关分掌国事的时代。
民国初期,孙中山信奉自由主义宪政制度,主张效仿西方的政党政治,把国民党建成西方式普通政党。
直到反袁失败后,孙中山面对北洋军阀的武力政治,开始清除自己思想中的自由主义成分[4],改变了自己的政治策略,从而形成了自己晚年的开明专制论。
受到孙中山宪政思想的影响,民国时期揭开了实质意义上的宪政运动。
2.自由主义宪政思想及其影响。
1929年,国民党发布了一道《人权与约法》,但是这个《约法》并没有禁止官方对人权的侵犯。
孙 中山的民权思想

孙中山的民权思想孙中山先生是中国民主革命的伟大先驱,他的民权思想是其革命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近代政治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孙中山认为,民权是人民享有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在封建专制统治下,人民处于被压迫、被奴役的地位,毫无权利可言。
他深刻地认识到,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推翻封建帝制,建立民主共和制度,让人民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
孙中山主张“主权在民”,即国家的权力属于全体人民。
他强调人民是国家的主体,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予。
这一观点彻底否定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下“君权神授”的荒谬理论,为建立民主政治奠定了基础。
为了实现民权,孙中山提出了“五权宪法”的构想。
他认为,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虽然有其优点,但仍存在不足。
在此基础上,他结合中国的国情,提出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考试权和监察权相互独立、相互制衡的“五权宪法”。
考试权的独立,旨在选拔优秀人才,为政府服务;监察权的独立,则是为了监督政府官员,防止腐败和权力滥用。
这种独特的权力制衡体系,体现了孙中山对民主政治的深入思考和创新。
孙中山还强调民权的实现需要普及教育。
他认为,只有人民具备了一定的知识和文化素养,才能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参与国家政治。
因此,他大力倡导教育改革,主张普及义务教育,提高国民素质,为实现民权创造条件。
在实现民权的道路上,孙中山认识到必须进行革命斗争。
他领导了多次反清起义,最终推翻了清王朝的统治,建立了中华民国。
然而,辛亥革命的胜利果实被袁世凯窃取,中国陷入了军阀混战的局面。
尽管遭遇挫折,但孙中山始终没有放弃对民权的追求,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对民权思想进行完善和发展。
孙中山的民权思想不仅具有深刻的理论价值,也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它为中国的民主革命指明了方向,激发了无数仁人志士为实现民主、自由、平等而奋斗。
然而,孙中山的民权思想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也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挑战。
中国长期的封建专制传统根深蒂固,民众的民主意识淡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落后,这些都制约了民权思想的实现。
五权政府理论与三权分立理论比较研究

五权政府理论与三权分立理论比较研究当三权分立理论在西方还十分盛行的时候,孙中山独辟蹊径的提出了五权政府理论,其深层次原因在于他始终希望中国能在政治上“驾乎欧美之上”。
从理论设计、政治制度设计等方面对两者进行了比较,五权政府理论对当今中国来说仍然值得借鉴和思考。
标签:三民主义;五权政府理论;三权分立1 理论设计上五权分立与三权分立的比较1.1 权能区分与否权能区分乃五权宪法之基本精神所在。
这种权能分立设计是好的,即人民有权,政府有能,人民享有政权,包括对官吏的选举权、罢免权,对法律的创设权、复决权,政府享有治权,包括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监察权、考试权。
这实际上是自由的力量与维持秩序的力量的分立,人民权太大导致无政府,政府权太大而走向专制,用四权来管理五权,以保持两者的平衡,三权分立权能并不能区分,故孙中山先生认为西方议会政体立法、司法、行政的三权分立到现在并不是三权政治,实在是一权政治。
1.2 五权之分立与三权之分立三权分立制度以美国为典型代表,其他西方国家基本沿袭,五权政府理论中的五权分立是为分工而分权,不同于三权分立为防止专制保障自由为制衡而分权。
五权之间与三权之间一样并非相互孤立,而是紧密联系的。
五权理论设计下有着特色的五院制,如Gettle所言:“一般分权理论虽则在政治原理上有价值,但是在应用时只是有限的,因为没有一个政府能在立法、行政和司法等职权绝对分立之下而能组建成功的,在现代所有的国家中,这些部门都多少具有联系和彼此依赖性的,每一种职权在实际上都可说也属于其他部门。
”在五权中,存在着分工联系,配合联系,平等关系,五权之间存在着交织错综的关系,为分工而分权,而三权分制在很大程度上是防止专制而分权的。
2 政治制度设计上五权政府理论又与三权分立设计不同2.1 国民大会不同于西方国家国会/议会国民大会为孙中山首创。
五权宪法的整个政治制度是将政权与治权分为两个纵的系统,国民大会处于纵的顶端,行使政权,管理中央治权,国民大会代表受人民指挥监督,对人民负责,人民可以随时罢免。
名词解释

1、以德配天这是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
意思是说周公的权力是“天”授予的,这是“天命”。
但它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可承受天命,失德就会失去天命。
2、宗法即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
3、周公制礼即在周公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补充、整理,制定出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4、明德慎罚这是西周统治者汲取殷商灭亡的教训而提出的思想。
“明德”就是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政。
“慎罚”主张谨慎用刑,反对滥杀无辜。
5、律学即法律注释学。
它原是经学的一个学支,用儒家经书中的经义研究、解释法律,属于正统儒学。
律学始于汉,晋代达到鼎盛。
6、理学产生于宋,完成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哲理化的官方学术。
它以程朱理学和陆王心学为主流。
认为“理”是世界万物的本源,是先天地而生,忠孝仁义、三纲五常千古不变。
理学弥补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理论形式上粗浅直观的缺欠。
7、铸刑书这是春秋时期子产的一项法律改革。
即将刑法铸造在金属器物上,予以公布。
它开创了世界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
8、《春秋》决狱就是以《春秋》的精神和实例作为审判的法律根据,从而把儒家经典法律化。
这是董仲舒最先提出的。
其实质是一种“原心论罪”说。
9、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这是董仲舒向汉武帝提出的主张。
即以儒家思想统治其他各家,使儒家的仁义礼乐作为维护封建统治的工具。
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封建中央集权,维护国家统一。
10、神权法这是夏、商、西周三个历史时期的法律指导思想,它形成于夏代,极盛于殷商,动摇于西周。
夏、商时期神权法的主要内容是“天命”、“天罚”,到了西周就演变成“以德配天”的君权神受说。
11、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是西周时期礼治的基本特点之一,所谓“礼不下庶人”,是指礼主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各级贵族按礼规定所享受的各种特权,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
南京国民政府五院制的理论依据和实践过程

南京国民政府五院制的理论依据和实践过程内容摘要:通过对五院制的理论依据和实践过程的分析,探究南京国民政府五院制的实质。
关键词:南京国民政府五院制训政五权分立一党制一、五院制的概况和理论依据(一)简介五院制是指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1928年后的政治体制和组织形式。
国民政府由主席、委员和行政、立法、司法、监察、考试等五院组成。
五院同为治权机关,互不统属,互相独立。
(二)理论依据南京国民政府的五院制组织结构形式源于孙中山的五权宪法。
而五权宪法是以人民有权,政府有能的权能分治说为基础建立起来的。
国家大权分为政权和治权:政权就是民权,治权就是政府权。
首先是人民有权,人民享有四项政权即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
这些权利通过县自治和国民大会得到制度保障;政府有能就是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共同组成中央政府,行使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种治权,实行五权分立的五权宪法,五院各司其责并对国民大会负责;实行“权能分离”,也就是把政权和治权相分离,分别交给不同的主体去行使,政权要具有控制治权的力量。
五权宪法与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不同,是要在直接民权的基础上,建立“万能政府”,其中五权分立强调的不是政府权力之间的制衡,而是集权下的分工。
孙中山在领导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过程中,将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过程划分为军政、训政和宪政三个时期,创立了独具特色的三序方略。
1924年在国民党一大通过的《国民政府建国大纲》中,孙中山对三期作了详细的解释和阐述,明确了各个不同时期的任务和目标。
概括地说就是,在军政时期,由军政府总揽一切政权,集中武力扫除国内障碍,促进国家统一,奠定民国基础;在训政时期,由国民党督率国民建设,实现地方自治,而一切军国庶政,悉由国民党完全负责,并训练人民逐渐学会行使政权,以立宪政之基础;在宪政时期,由国民选举代表,组成国民大会制定宪法,“宪法颁布之日,即为宪政告成之时,而全国国民依宪法行全国大选举,国民政府则于选举完毕之后三个月解职,而授政于民选之政府,是为建国之大功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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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
邢子
引言:民国十年三月二十日(1921年),孙中山发表演讲阐述五权宪法,说“五权宪法是兄弟所创造,古今中外各国从来没有的”。
他认为传统西方宪法在政府机关采取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三权分立的制度仍有流弊,本文将从五权宪法思想的形成历史背景谈起,探讨其思想来源,并分析理论的特点。
关键词:五权宪法五权分立权能分开
一、五权宪法的形成历史背景
清朝道光二十年(1840年) 鸦片战争爆发,外国资本主义和后来的帝国主义者用洋枪大炮轰开了闭关锁国的中国大门,使得长期统治的封建制度逐渐解体而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面对山河破碎、庐舍为墟、民不聊生、疮痍满目,中国的仁人志士深受刺激。
他们为了挽救民族危机,寻求救国救民方案。
从地主阶级改革派到洋务派,从太平天国运动到义和团,从资产阶级改良派到革命派,不同的阶级及其派别,提出各种救国方案,进行各自的实践。
随着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在其微弱的物资基础上登上政治舞台,他们要求在中国建立一个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
资产阶级改革派要求实行君主立宪制,资产阶级革命派要求实行民主共和制,因此,他们宣传西方资产阶级共和国思想,组织团体和政党,进行种种政治活动,文化思想运动,革命斗争。
五权宪法思想便是资产阶级革命派领袖孙中山在寻求救国救民真理的过程中提出的救国方案。
二、思想来源
1、近代西方三权分立思想是五权宪法论最主要的思想理论来源。
在中国历史上,历来都是以皇权专制为主流,与西方相比,中国古代社会缺乏民主的基础。
孙中山在国外五年的大学生活中,受到西方资产阶级文明和基督思想的熏陶,为其日后民主宪政思想的形成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走上革命道路后“经历千辛万苦,向西方国家寻找真理”[1],深入研究西方的民主政治。
“奔走余暇,兄弟便从事研究各国政治得失源流,为日后革命成功建设张本。
故兄弟亡命各国的时候,尤注重研究各国的宪法,研究所得,创出这个五权宪法”。
[2]
2、来源于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着弹劾权和考试权的事实。
孙中山说,中国君主时代,有主管弹劾的官员,例如唐代设谏议大夫,清代设御使等。
他说:“就是遇到君主有过,也可冒死直谏。
这种御使,都是耿直得很,风骨凛然。
”所以孙中山认为,从前设御使台谏的官,原来是一种很好的制度。
他又认为,考试权也是中国的一个很好的制度。
而且实行也得很严格。
“从前各省举行考试的时候,把试场的门都关上,监试看卷的人,都要很认真,不能够通关节,讲人情……到后来有些不好,便渐渐发生弊病了。
”
三、五权宪法的特点
(一)五权宪法是建立在中国的国情基础上的五权分立
所谓“五权分立”就是将政府的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五权,然后分别归五个独立的部门来行使。
“五权分立”是孙中山的一大创造,史料表明,孙中山先生至少在1904年就有了五权分立的思想。
[3]正如他所说:“各国的宪法只有国家的政权分作三部,叫做三权,从来没有分作五权的。
五权宪法是兄弟创造出来”。
(二)权能分开
“权能分开”是五权宪法第二个特征。
所谓“权能分开”就是指“人民有权,政府有能”权能区分理论,其基本思想是主张把国家大权分成两个,一个是“政权”,一个是“治权”“政权”简称“权”,是“管理政治”或“管理政府”力量,这个“权”,交由人民掌握;“治权”简称“能”,也即职能或管理权,是“政府自身力量”或者为人民服务力量,这个“能”归于“有能力人”组成政府来掌握。
孙中山之所以创造出“权能分开”构想,就是为了防止“五权分立”可能带来政府专权弊病,并使人民真正能够有权力来监督政府,而又不使政府缺乏效率。
按照孙中山构想,把国家大权中“政权”完全交到人民手中,使“人民有充分政权可以直接管理国事”。
治权完全交到政府机关之内,使政府得以掌握实际权力。
同时,政权对治权拥有“把国家大权托于他们,不限制他们行动,事事由他们自己去做”[4](三)分工不分权
“分工不分权”是五权宪法又一个特征。
体现了五权宪法学说与西方“三权分立”宪法学说原则区别。
近代西方民主政治“三权分立”政体,本意在于摆脱专制政治,将国家各项权力独立并互相制衡,在这三权之上再没有更高权力来对它们进行统领。
而按照孙中山五权宪法设计,五权之上却有更高权力来对它们进统领。
就治权而言,治权机关分立五院统属政府,在政府首脑领导下分工进行各司其职工作。
其实际运行结果,将使各种权力相互制约作用无法真正实现,五院设置成了政府属下几个不同办事机构或技术操作部门而已,并不可能有真正独立权力。
而且五权宪法中五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但并不互相制约。
结束语: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思想迫于当时的各种原因,一直没能实现。
建设中国式法制的重任,历史地落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我们这一代人的肩上,今天我们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
在此前提下,要建设具有高效能的政治体制-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的民主和法律制度,要实现海峡两岸的统一。
因此,认真地研究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宪法思想,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 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2] 孙中山.《孙中山全集》第五卷[M].北京:中华书局,1985.
[3] 孙中山.《孙中山全集》第五卷[M].北京:中华书局,1985.
[4] 孙中山.《孙中山全集》第九卷[M].北京:中华书局,1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