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的基本原则

司法鉴定的基本原则
司法鉴定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基本原则概述

一、司法鉴定基本原则的意义

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法律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时所依据的最基本准则,它体现了一国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取向。司法鉴定基本原则是指在司法鉴定活动中,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鉴定委托方以及其他相关主体都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司法鉴定基本原则贯穿于司法鉴定的全过程及其各方面,对司法鉴定活动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1、司法鉴定基本原则指导鉴定活动的开展。司法鉴定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法理依据、实践依据,为司法鉴定活动规范提供了基本价值取向,是指导司法鉴定活动的理念。从事各项司法鉴定活动,都必须以基本原则为行为准则,与基本原则的要求保持一致。鉴定活动违背基本原则,将使其与司法鉴定的价值追求背道而驰,无法发挥司法鉴定保障案件事实真实、服务诉讼活动的功能。

2、司法鉴定基本原则对于确定鉴定制度改革与完善方向具有重要意义。司法鉴定制度是国家为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制定的规则体系。司法鉴定基本原则对于司法鉴定制度的建立健全具有纲领意义,为确定鉴定活动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提供方向、基础和依据。我国现行司法鉴定制度在鉴定启动权、鉴定主体准入、鉴定活动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不少与司法鉴定基本原则不相符合、不相适应和不相配套的问题。只有认真贯彻和遵循司法鉴定基本原则的精神,才能正确把握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发展方向。

3、司法鉴定基本原则指导鉴定管理工作的开展。根据推进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要求和《决定》的精神,我国确立了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目标在,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指导和管理司法管理工作,必须以司法鉴定基本原则作为基本理念,按照基本原则的精神和要求制定政策、提出措施、实施监管中,从而推动司法鉴定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司法鉴定基本原则的内容

司法鉴定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依法鉴定、独立鉴定、客观鉴定、公正鉴定四方面内容。

依法鉴定原则即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鉴定原则”与有的学者所概括的“合法原则”内涵是基本相同的,但“合法原则”侧重于从结果上判断鉴定活动是否与法律规定相符,而“依法鉴定原则”侧重于从动态的角度强调鉴定活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其含义更为积极。依法鉴定原则在司法鉴定基本原则中处于基础地位。

独立鉴定原则即司法鉴定人独立自主地进行鉴别和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较之有的教材表述的“中立鉴定原则”,两者都江堰市要求司法鉴定人立场必须不偏不倚,不受利害关系影响,但“中立鉴定”强调司法鉴定人居于对立双方之间,不倾向于任何一方;而“独立鉴定”强调司法鉴定人不依赖于外部力量,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其含义更为透彻。独立鉴定原则在司法鉴定基本原则中处于保障地位。

客观鉴定原则即司法鉴定活动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遵循客观规律。有的教材中也有“科学原则”的表述,其内涵与“客观鉴定原则”一样,都强调鉴定活动的科学属性,但“客观鉴定原则”的含义更具有根本性。客观鉴定原则在司法鉴定原则中处于首要地位。

公正鉴定原则即鉴定活动应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目标。公正鉴定原则既是司法鉴定基本原则之一,又是依法鉴定、独立鉴定、客观鉴定原则的进一步浓缩与提升,它在司法鉴定基本原则中处于核心地位。

第二节依法鉴定原则

一、依法鉴定原则

一、依法鉴定原则的含义

依法鉴定原则,是指参与司法鉴定活动的各方主体,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各项规定,规范地进行鉴定活动。

依法鉴定原则在司法鉴定基本原则中处于前提和基础地位,对于规范和指导司法鉴定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理解和把握这一原则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依法鉴定原则所称之“法”是广义上的法。其中,既包括实体法,也包

括程序法;既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也有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既要严格遵守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又要认真执行行业组织制定的技术性规范。。随着司法鉴定事业的不断发展,各项司法鉴定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终将形成完整编号统一的司法鉴定法律规范体系。

2、依法鉴定原则贯穿于全部司法鉴定活动。司法鉴定主体在司法鉴定活动的各个环节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执业主体资格的获得,鉴定事项的委托受理,实施鉴定的方法、程序和标准,出具才审查鉴定意见以及司法鉴定的管理活动等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3、依法鉴定原则的实质是实现司法鉴定活动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司法鉴定的各项法律规范,分别从不同层面、不同范围、不同角度对司法鉴定活动作出了规制,为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和其他有关主体提供了行为准则。进行鉴定活动都要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二、依法鉴定原则的根据

1、依法鉴定是由司法鉴定的法律属性所决定的。

司法鉴定是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而由具备专门知识和经验的司法鉴定人作出判断的活动。鉴定意见是法律规定的诉讼证据种类的形式之一,司法鉴定活动是为司法证明服务的,司法鉴定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从一定意义上来说,鉴定天然不是为司法证明活动服务的,而司法鉴定天然是一种司法证明活动,司法鉴定区别于一般鉴定活动的根本点就在于其法律属性一。因此,司法鉴定活动必须符合健全完善司法制度的基本要求,必须体现诉讼程序正义的理念,必须遵守证明的各项规则。从司法鉴定的申请、决定、委托,到司法鉴定的实施,以及鉴定意见的审查认定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一旦司法鉴定活动违法,其鉴定意见的可靠性必将受到质疑,司法鉴定制度服务和保障诉讼活动的作用就不能实现。

2、依法鉴定是客观鉴定的前提和基础。

我国三大诉讼法将司法鉴定纳入法宝证据种类,确立了科学证据在诉讼中的合法定位;《决定》的颁布明确了我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为实现司法鉴定客观公正提供管理制度保障;《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颁布为实现司法鉴定客观公正提供程序保障。

3、依法鉴定是维护司法鉴定工作秩序的需要。

良好的司法鉴定秩序是司法鉴定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和稳定发展的必要条件。必须贯彻执行《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进一步建立健全司法鉴定活动的各项制度,将司法鉴定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发展的轨道,保证司法鉴定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依法鉴定原则上的基本要求

1、鉴定主体依法设立。

鉴定主体合法是鉴定活动依法开展的前提条件。各国对司法鉴定人资格的审查方式不一,但相同之处在于必须符合本国法律要求。英美法系国家将司法鉴定人视为专家证人,对其应具备的条件没有统一的法律限定,但对其是否具备专家身份是通过法庭上审查完成的;大陆法系国家对鉴定主体资格进行规定并通过授权方式赋予资格。我国对鉴定主体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必须具备法定条件,经法定程序,取得鉴定主体资格,方可开展司法鉴定活动。没有合法资格的机构和人员,出具鉴定文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2、鉴定事项依法委托和受理。

鉴定事项必须由诉讼法规定的主体,包括公安、司法机关、当事人等,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提出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受理鉴定事项,必须符合依法登记的业务范围。受理鉴定事项,应当由委托人与司法鉴定机构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3、鉴定活动依法实施。

首先,检材的来源必须合法。检材的来源是否合法直接影响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常见的检材包括尸体、血液、毛发、骨骼、牙齿、指纹、痕迹、工具、文书等生物和非生物材料。根据我国诉讼法规定,检材由公安、司法机关或当事人依法负责收集和提供。其次,鉴定的程序必须合法。如鉴定人的人数必须符合法定的要求,鉴定人须遵循回避、保密、时限等规定,必须履行规定的检测、检查等步骤。再次,鉴定的方法必须合法,不得违背规定采用的司法鉴定有关技术作技术规范。

4、鉴定意见依法出具和审查。

鉴定意见的出具必须符合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规范。司法鉴定人出具意见后,

委托人对鉴定意见提出询问的,鉴定人必须予以解释和说明。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也是鉴定意见接受审查的一种法定方式。

第三节独立鉴定原则

一、独立鉴定原则的含义

独立鉴定原则是指司法鉴定人在司法鉴定过程中不受外界的干扰,独立自主地对鉴定事项作出科学判断,提出鉴定意见并对鉴定意见负责。

独立鉴定原则在司法鉴定基本原则中处于重要地位,是依法、客观、公正鉴定得以实现的条件和保障。独立鉴定原则包含以下三层含义:

1、司法鉴定人独立进行科学判断。

鉴定意见是否客观准确,取决于司法鉴定人专业水平、判断能力、职业技能和执业经验等因素。为保证鉴定意见真实体现司法鉴定人能力和水平,也便于审查确定鉴定意见的可靠性,司法鉴定人必须独立进行科学判断,不得为他人意见和意志所左右。

2、司法鉴定人以科学技术标准为基础提出鉴定意见。

虽然司法鉴定意见是由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的,但是司法鉴定人是鉴定活动的具体实施者。为体现出具鉴定意见的独立性,司法鉴定人必须根据鉴定材料的条件,以科学技术标准为基础出具鉴定意见。为此司法鉴定人必须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依法出庭作证。同一鉴定活动虽有多人参与,但司法鉴定人必须以个人名义出具意见,而持不同意见的司法鉴定人必须在鉴定书上注明。

3、司法鉴定人对鉴定意见负责。

司法鉴定意见的法律后果由司法鉴定人承担。《决定》第10条规定了我国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司法鉴定人对鉴定意见负责是司法鉴定人独立原则完整内涵的必要构成部分,是司法鉴定人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重要体现。

二、独立鉴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1、司法鉴定人独立于委托人。

由于鉴定意见关系到案件事实与认定,与当事人或者诉讼职能部门存在利害关系,委托人对鉴定事项的意见多少具有倾向性。根据诉讼公正理念的基本要求,鉴定实施主体必须独立于申请、决定的主体,独立于包括当事人和司法机关在内

的委托主体,鉴定意见才能客观、准确地作出。司法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不受鉴定委托人利益的影响,不被委托人鉴定意图所左右国,独立、自主地作出鉴定判断和提出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人在受理与实施鉴定活动中一旦发现与委托人、委托事项或者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立即依法回避。

2、司法鉴定人出具鉴定意见独立于司法鉴定机构的行政领导。

司法鉴定人是司法鉴定机构中具有特定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自然人。司法鉴定机构依照内部规定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管理监督,对鉴定活动进行组织、管理、服务,但不是代替司法鉴定人进行分析判断。司法鉴定机构不能要求或强制司法鉴定人出具某种鉴定意见,即使行政领导是该事项司法鉴定人也只能代表他个人的意见。强调司法鉴定人独立鉴定,有助于强化司法鉴定人对鉴定意见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意识,有助于提高司法鉴定人对鉴定事项的责任感,有助于司法鉴定人摆脱司法鉴定机构对司法鉴定人鉴定活动的不当干预,有助于厘清司法鉴定机构的行政领导和司法鉴定人业务活动的界限。

3、司法鉴定人独立于其他司法鉴定人。

指司法鉴定人在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过程中,过鉴定事项的判断必须建立在自己对科学技术和鉴定知识的运用,对鉴定客体的独立检验和鉴定技术标准的独立运用的基础上,不轻易听信其他司法鉴定人的意见,更不盲目听从其他司法鉴定人的指挥。坚持司法鉴定人独立于其他司法鉴定人,是鉴定意见的(个人观点)属性所决定的。强调司法鉴定人之间相互独立,有利于司法鉴定人主观能动性得以发挥,有利于司法鉴定人负责制得以贯彻,有利于司法鉴定意见的客观公正得以体现。当然,也必须明确司法鉴定人之间不同意见应当注明是有条件的。

三、正确理解和贯彻独立鉴定原则

1、维护司法鉴定人独立地位。

《决定》实施以后,我国司法鉴定人逐渐淡化隶属于司法机关的官员色彩而还原科学技术专业人员的本色,这一制度转变使司法鉴定人独立地位得以保障。但在具体实践中,影响司法鉴定人独立地位的因素和现象仍大量存在,如鉴定主体依附现象,诉讼当事人对司法鉴定人的干扰因素,重复鉴定中司法机关影响鉴定活动,等等。司法鉴定人独立地位的维护仍然需要在观念上及时转变、在制度上强化巩固、在工作中切实落实。

2、加强司法鉴定人监管。

司法鉴定人独立进行司法鉴定,并不是意味对鉴定人放任不管。事实上,只有加强对司法鉴定人的监管,才能保证鉴定活动有序进行,为司法鉴定人独立鉴定提供一个良好的执业环境,才能规范司法鉴定人与委托人和当事人的关系,防止司法鉴定人受到干预和影响,才能指导和督促司法鉴定人不断提高专业知识和鉴定技术水平。当然,无论是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还是司法鉴定机构的组织指导和其他方面的监督指导,都不应非法干预司法鉴定人正常的鉴定活动,侵犯司法鉴定人独立地位。

3、强化司法鉴定人责任。

独立鉴定原则并不意味着司法鉴定人可以随意和轻率地进行鉴定活动。《决定》规定了我国实行司法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要对鉴定意见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司法鉴定人负责制度和司法鉴定人独立进行鉴定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司法鉴定人独立进行鉴定,才能对鉴定意见负责;相反,实现司法鉴定人负责制度,必然要求司法鉴定人独立鉴定,两者的共同要求是要保证司法鉴定人充分依据科学知识和科学规律进行鉴定,保障鉴定意见的客观公正。因此,司法鉴定人要强化职业风险意识,增强责任心,端正工作态度,努力提高鉴定质量。

第四节客观鉴定原则

一、客观鉴定原则的含义

客观鉴定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遵循客观规律,反映案件事实,摒弃主观臆断。

客观鉴定原则是司法鉴定活动的首要原则,是鉴定的根本目的,也是鉴定活动的生命,对于司法鉴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的基本含义是:

1、一是真实,即依据真实的而不是虚假的检材、情况、资料等进行鉴定活动;

2、二是准确,即采取科学、先进的而不是落后的科学技术,对鉴定事项予以定性、定量的检验、测定;

3、三是可靠,即对鉴定事项按照科学思维而不是主观随意地进行分析、判断,作出有关案件事实的鉴定意见。

二、客观鉴定原则的依据

1、客观鉴定原则是唯物主义认识论的要求。

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认识的本质是在实践的基础上主体对客体能动的反映,实事求是是唯物主义认识论的根本要求。司法鉴定是鉴定人根据长期鉴定实践积累的科学知识和执业经验,对鉴定客体进行判断从而使事实真相得以还原的认识活动。鉴定活动必须按照唯物主义认识论的要求,真实、客观地进行。

2、客观鉴定原则是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属性的要求。

司法鉴定是鉴定人运用科学原理、规律、技术和方法对鉴定客体进行检验和判断的科学技术实证活动,科学性是司法鉴定的基本属性。同任何自然科学活动的客观性要求一样,司法鉴定活动也必须尊重客观规律,体现事物固有的、内在的和本质的联系。作为科学技术活动,司法鉴定活动有别于文学、艺术等创作活动,不能凭主观想像凭空捏造,而是必须真实准确地反映检材信息。

3、客观鉴定原则是履行司法鉴定职能的要求。

司法鉴定是为诉讼活动提供科学证据的活动,具有为司法证明活动服务的职能。司法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鉴定意见是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之一,在认定案件事实方面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具有“证据之王”的美誉。贯彻“以事实为依据”的司法基本准则,要求司法鉴定人必须根据检材的真实情况,对鉴定客体进行科学判断,从而为案件事实的正确认定提供可靠根据。

三、客观鉴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1、牢固树立科学精神。

我国〈〈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将尊重科学作为司法鉴定活动的一项重要的执业要求,并贯穿于〈〈通则〉〉的各项规定之中,旨在促使司法鉴定人自学维护科学的纯洁性,坚决摒弃人情、私利因素的驱使,确保司法鉴定活动客观性、准确性、可靠性。

2、重视科学方法和技术创新。

司法鉴定是一种运用科学技术的活动,坚持客观鉴定原则必然要求重视科学方法的运用和科学技术的创新。一要提高司法鉴定人员的科学技术水平。二要推动技术方法的创新并提高司法鉴定手段的科技含量。三要建立符合科学规范要

求、通过认证认可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采用先进的仪器设备,为技术进步提供物质保障。

3、优化司法鉴定流程。

一是检材的提取、收集、保存要符合鉴定要求。二是积极采用统一的鉴定技术标准。三是对鉴定质量实施全过程管理。

4、正确把握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关系。

客观鉴定原则要求鉴定意见要符合客观真实,还原案件本来的面目。然而由于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决定了司法鉴定认定的事实与客观真实存在一定的差异。客观真实是事物客观存在的面貌,它不可重现,人们只能根据案件遗留的线索无限接近地还原客观事实;法律真实是根据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它有可能与客观一致,也有可能相悖。鉴定意见在性质上是一种专家意见,最终能否被法庭采信,取决于鉴定意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等因素。坚持客观鉴定原则就是要使鉴定意见无限地接近于检材和案件客观事实,努力使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一致。

第五节公正鉴定原则

一、公正鉴定原则的含义

公正鉴定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应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秉持正当性,不得有专私、偏袒。是司法鉴定活动的最高准则和核心原则。

二、公正鉴定原则的意义

1、公正鉴定是人类价值追求的体现。

保证和实现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而法律作为对人们行为进行规范的基本准则,是实现人类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司法鉴定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鉴定活动坚持公正鉴定原则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是人类对公共价值追求的体现。

2、公正鉴定是司法公正的保障。

司法鉴定在诉讼活动中必须贯彻公平、公开、公正的程序理念,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准则,确保司法公正。司法鉴定作为科学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起至关重要的作用。实现公正鉴定,才能保证作出客观公正的鉴定意见,最终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以“看得见”的正义展示在人们面前。

3、公正鉴定是司法鉴定公信力的来源。

鉴定意见在诉讼证据中居重要位置,往往成为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这对司法鉴定公信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司法鉴定的公信力来源于司法鉴定活动的公正性,只有客观准确、忠于事实、不偏不倚,充分体现司法正义的产生过程,才能维护司法鉴定的权威性。现实中存在的诸如司法腐败、司法鉴定人违规出具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人受利益驱动等损害司法鉴定公信力的负面现象,根本原因在于其公正性不足。

三、公正鉴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1、司法鉴定主体应保持中立。

2、鉴定法律关系中权利应体现对等性。

3、司法鉴定过程要坚持公开。

4、鉴定意见必须客观真实。

司法鉴定执业目录及解释

法医类鉴定 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这是根据当时我国司法鉴定的专业设置情况、学科发展方向、技术手段、检验和鉴定内容,并参考国际惯例而制定的。 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俗称活体损伤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是指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被告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活体损伤的鉴定是以活体为主要研究对象,运用临床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涉及法律问题的人体伤、残及其他生理、病理等问题。法医临床鉴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是损伤程度的鉴定。这是活体检查中最常见的内容,确定损伤的性质与程度、推定致伤物体与作用方式、估价损伤的预后及可能发生的后遗症。其中的损伤程度鉴定直接关系到定罪与量刑,民事赔偿和治安行政处罚。根据损伤的严重程度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二是伤残程度与劳动能力鉴定。鉴定时须参考与残疾程度鉴定有关的法规,主要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十级分类法,职业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类表等。三是性问题鉴定,检验是否被强奸,有无性病传染,有无妊娠分娩,是否堕胎,确定性功能状态。四是疾病的诊察确定现有疾病与损伤的因果关系。疾病是否由损伤所引起,或原有疾病因损伤而加重、恶化。五是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诈病是身体健康的人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伪装有病,如伪装肢体瘫痪或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问试题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100问单位:姓名: 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自起施行。 2、新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共章,条。 3、《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是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保障,保障的顺利进行, 4、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5、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的总称。 6、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的活动。 7、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和,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8、司法鉴定实行负责制度。 9、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10、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及其委托的人。 11、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 12、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 13、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14、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15、司法鉴定人违反本通则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16、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17、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收到时间等。 18、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提出。 19、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0、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受理的时间。 2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等进行审查。 22、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23、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 一、管理大纲 二、机构司法鉴定案件程序规范 三、机构司法鉴定成果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四、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 五、司法鉴定工作人员保密制度 六、机构司法鉴工作回避管理制度 七、机构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 八、机构司法鉴定人执业专用章管理制度 九、机构司法鉴定文书规范 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 十一、司法鉴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十二、附则

一、管理大纲 第一条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大纲。 第二条本机构的宗旨是:发展司法鉴定业务,通过开展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服务,维护公民、法人和社会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仲裁、调解等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司法公正。 第三条本机构各项司法鉴定科学活动依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司法鉴定遵循“科学、高效、客观、中立、公平、公正、求实、严谨”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本机构是经青海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成立的鉴定机构。 本机构的名称是: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 本机构住所地为: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恰卜恰镇绿洲北路108号 第五条本机构的业务范围以青海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时确定的为准,超过核准范围以外的司法鉴定业务本机构不予受理。本机构各项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并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本机构参加鉴定工作的具体人员由本机构聘用、选任、调派。对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的司法鉴定,在总工程师的协调下进行,由机构统一接受,按物价局规定收费。司法鉴定人员或行政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本机构对经济困难的委托人(自然人)可以减收部分费用。 第七条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追究制度。 本机构根据业务活动、行政管理的实际,依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第八条本机构接受司法鉴机登记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监督与指导。

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司法协助业务 【发文字号】司发通[2007]56号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2007.09.10 【实施日期】2007.09.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通知 (2007年9月10日司发通[2007]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了深入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活动,推动司法鉴定事业的健康发展,司法部于2007年8月7日发布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下简称《通则》)。《通则》是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之后,司法部出台的又一个与《决定》相配套的重要规章,是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推动司法鉴定制度化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为进一步做好《通则》的贯彻执行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贯彻实施《通则》的重要意义

《通则》是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适应新形势司法工作对司法鉴定的需要,在科学认识司法鉴定活动的基本规律,总结多年来司法鉴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订的。贯彻执行《通则》,对于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切实提高司法鉴定质量,推动司法鉴定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制度促进司法公正、服务和谐社会的职能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执行《通则》的重大意义,结合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把贯彻执行《通则》作为今、明两年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认真组织部署,切实抓好落实,确保

司法鉴定保密制度

司法鉴定保密制度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司法鉴定保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鉴定工作的保密管理,依据国家有关保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决定、指示,经常开展保密宣传教育,提高全员保密观念。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 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保密范围: (一)鉴定过程中知悉的技术资料等; (二)鉴定材料和执业活动中涉及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三)本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书及委托人、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四)司法鉴定人研究鉴定的意见记录; (五)本鉴定机构长期累积的案例、汇编及业务统计数据; (六)本鉴定机构重大决策不对外公布大事项; (七)其他应当保密的事项。 第五条司法鉴定报告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专人执行。

第六条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本鉴定机构的秘密,由电脑操做人员负责保密。 第七条保密措施: (一)非经批准,保密范围内的文件、资料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文件资料,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三)文件资料应在专门的资料柜中存放。 第八条禁止在公共场所携带本鉴定机构资料、谈论本鉴定机构秘密,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本鉴定机构秘密,禁止通过其他方式传递本鉴定机构秘密。 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摘抄、翻印、复制、摄影、转借或损坏司法鉴定资料。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第九条禁止将鉴定资料、信息通过网络途径传播,防止通过网络途径泄密。 第十条未经批准,不得与外籍人谈论涉及司法鉴定的内容。 第十一条定期检查、清理秘密文件、资料,严防将秘密文件、资料和文件底稿随同废纸遗弃。 第十二条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发现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立刻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泄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 【法规类别】基层法律事务 【发文字号】司发通[2001]092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发布日期:2007年8月7日实施日期:2007年10月1日)废止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2001.08.31 【实施日期】2002.06.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 (2001年8月31日司发通〔2001〕09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保证司法鉴定质量,实现司法鉴定的科学、客观、独立、公正,保障司法与仲裁活动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程序通则(以下简称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从事的各类司法鉴定活动。 第三条本通则所指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按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并通过年度检验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四条本通则所指的司法鉴定人是指按照《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并经年度注册的司法鉴定人。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严格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所核定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执业类别开展鉴定业务,不得从事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定的司法鉴定事项。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通则的规定。 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委托人的监督。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非法干涉。 第九条司法鉴定应当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有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采用国家或者行业标准。

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

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 时间:2010-04-21 23:45来源:未知作者:admin 点击: 783次 一、司法鉴定人享有的权利 1、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2、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 3、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4、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5、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6、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 7、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8、获得合法报酬;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1、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 2、对鉴定意见负责;

3、依法回避; 4、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5、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6、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7、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8、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守则 1、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遵从社会公共道德规范。 2、司法鉴定人应当讲求社会效益,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服务。 3、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执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鉴定活动。 4、司法鉴定人应当加强学习,始终保持过硬的专业技术和业务能力。 5、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循独立原则,坚持科学立场,忠于事实真相。 6、司法鉴定人应当保持职业谨慎,严格遵循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 7、司法鉴定人应当廉洁自律,诚实守信,尊重同行,公平竞争。 四、司法鉴定人执业纪律规范 1、司法鉴定人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鉴定委托,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或鉴定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收取任何费用、礼品或谋取任何利益。 2 、司法鉴定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接受其他组织或鉴定机构的聘请,参加特定事项鉴定应当事先得到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准许。

司法鉴定种类教学教材

司法鉴定种类

鉴定业务 法医类鉴定 法医病理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精神病鉴定 法医物证鉴定 法医毒物鉴定 物证类鉴定 文书鉴定 痕迹鉴定 微量鉴定 声像资料鉴定 计算机司法鉴定 环境监测司法鉴定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产品质量司法鉴定 司法会计鉴定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 税务司法鉴定 农业司法鉴定 资产评估司法鉴定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 枪弹痕迹司法鉴定

法医类鉴定 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这是根据当时我国司法鉴定的专业设置情况、学科发展方向、技术手段、检验和鉴定内容,并参考国际惯例而制定的。 法医病理鉴定 “法医病理鉴定”,俗称尸体鉴定。参考目前国内的有关规定,法医病理鉴定,是指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其主要内容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死后个体识别等。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规定:“勘验有尸体的现场,必须有法医参加,尸体检验要求做到:详细检查死者的衣着情况,尸体的外表现象以及伤痕的形状、大小和位置;根据需要,捺印十指指纹和掌纹,提取血、尿、胃内容等;对无名尸体的相貌特征,生理、病理特征,以及衣着、携带物品和尸体包装物的特征,进行细致检查,详细记载,并一律捺印十指指纹和掌纹。”法医病理鉴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是确定死亡原因,主要在于确定自然死亡(病死或老死)还是非自然死亡(暴力死亡),在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司法部令第107号)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2007年7月1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 二〇〇七年八月七日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

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四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行业组织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有违反本通则或者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规定行为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

司法鉴定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管理制度 篇一: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 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 时间:20XX-04-2123:45来源:未知作者:admin点击: 783次 一、司法鉴定人享有的权利 1、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2、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 3、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4、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5、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6、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 7、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8、获得合法报酬;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1、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

2、对鉴定意见负责; 3、依法回避; 4、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5、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6、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7、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8、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守则 1、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遵从社会公共道德规范。 2、司法鉴定人应当讲求社会效益,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服务。 3、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执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鉴定活动。 4、司法鉴定人应当加强学习,始终保持过硬的专业技术和业务能力。 5、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循独立原则,坚持科学立场,忠于事实真相。 6、司法鉴定人应当保持职业谨慎,严格遵循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 7、司法鉴定人应当廉洁自律,诚实守信,尊重同行,公平竞争。 四、司法鉴定人执业纪律规范 1、司法鉴定人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鉴定委托,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或鉴定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收取任何费用、礼品或谋取任何利益。 2、司法鉴定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接受其他组织或鉴定机构的聘请,参加特定事项鉴定应当事先得到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准许。

司法鉴定心得体会

司法鉴定心得体会 司法鉴定心得体会 司法鉴定心得体会1.司法鉴定工作应遵循的几个基本原则我们在司法鉴定工作的实践中,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鉴定的特点和规律,初步总结出做好司法鉴定工作的几个基本原则,我们认为,这些基本原则是做好司法鉴定工作的基本保证。 ⑴、保持科学、独立。公正,高效的原则。 科学、独立、公正、高效是我们做好司法鉴定工作最根本的原则。“科学”的含义就是实事求是地用科学的知识叙述或者是描绘出事实的本质,也就是说专家要通过自己的学术知识水平,对有关材料进行分析,判定有关材料所能证实的事实,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提供结论性意见。这就要求我们专家不仅专业知识要对口,而且在分析调查材料中要极其仔细和认真。尤其对结论性意见要反复推敲,慎重定稿。“独立”就是要求我们专家的鉴定不受任何外界干扰,独立的表达自己的意见。我们知道,鉴定结论是鉴定专家经过勘验和技术分析,综合有关科学知识而做出的,也就是根据客体检验的结果,对照相关依据做出的科学的判定。因此首席专家组长的意见是十分重要的。“公正”是指我们要求对不同委托的当事人鉴定要一视同仁。不论是省内省外、国营、事业还是民营,还是本地外地的,他们在委托鉴定业务的地位上是平等的。我们接受的鉴定中,有不少来的熟人、亲戚、朋友的说情和传话。因此,公正公平的原则显得尤其重要。“高效”是指人民法院在下达鉴定委托是有时间要求的,而我们的工作又是根据专家的时间来安排的。如不能科学安排时间,就不能按时

做出鉴定报告。因此我们把法院的要求和专家的时间放在首位,许多鉴定的时间都安排在周末或节假日。我们的工作人员要牺牲自己许多休息时间,虽然没有一分钱加班费,但大家都毫无怨言。 ⑵、保持对司法鉴定保密的原则 保守司法鉴定的秘密,是保证司法公正的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一条重要原则,也是鉴定人的义务之一,任何鉴定都有一定的保密范围。有些情况是不能泄露的,非凡是透露鉴定过程和有关证据情况,鉴定的结果文件报告应首先送交委托法院。 ⑶保持实事求是,注重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 2.鉴定的步骤与程序“中央”在接交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项目后,首先是根据委托鉴定项目涉及的专业领域与本专业有关的学会联系,落实和聘请本专业对口的专家。成立项目专家组。由学术水平较高的专家任鉴定项目的组长,并制定出鉴定方案和鉴定时间安排表。专家组在进行案卷分析和去现场勘验询问调查后,由专家组长根据调查情况写出初步的鉴定报告,经专家组讨论修改后,将初步的鉴定报告寄给双方当事人,限期提出申诉意见。专家组在对双方当事人的申述意见进行分析修改后,最后定稿,按程序将鉴定报告送达法院。 上述司法鉴定的程序和步骤是做好司法鉴定工作的基本程序。但也有非凡情况可灵活运用。如我们在实践中碰到两起车辆造成人员死亡的鉴定时,采取了不同的方法,得到不同的效果。一个鉴定按程序在征询双方当事人对初稿的申诉意见时,一方当事人带死者家属十余人到单位来施压,要求做出更有利于自己的结论。这种做法直接干扰了鉴定工作的正常秩序,给我们的专家和工作人员造成了很大的压力。而另一个鉴定我们没有将初稿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因此没有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100问试题.docx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100问 单位:姓名: 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自起施行。 2、新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共章,条。 3、《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是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保障,保障的顺利进行, 4、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5、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的总称。 6、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的活动。 7、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和,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8、司法鉴定实行负责制度。 9、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10、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及其委托的人。 11、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 12、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 13、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14、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15、司法鉴定人违反本通则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16、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17、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收到时间等。

18、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提出。 19、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0、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受理的时间。 2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等进行审查。 22、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23、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24、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不合法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25、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26、鉴定要求不符合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27、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或者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28、委托人就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29、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 。 30、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31、司法鉴定机构决定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 32、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33、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34、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35、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36、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

司法鉴定规章制度

司法鉴定规章制度 篇一: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 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时间:2010-04-21 23:45 来源:未知作者:admin 点击: 783 次 一、司法鉴定人享有的权利 1、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2、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 3、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4、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5、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6、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 7、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8、获得合法报酬;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1、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 2、对鉴定意见负责; 3、依法回避; 4、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5、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6、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7、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8、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守则 1、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遵从社会公共道德规范。 2、司法鉴定人应当讲求社会效益,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服务 3、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执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鉴定活动。 4、司法鉴定人应当加强学习,始终保持过硬的专业技术和业务能力 5、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循独立原则,坚持科学立场,忠于事实真相。 6、司法鉴定人应当保持职业谨慎,严格遵循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

7、司法鉴定人应当廉洁自律,诚实守信,尊重同行,公平竞争。 四、司法鉴定人执业纪律规范 1、司法鉴定人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鉴定委托,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或鉴定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收取任何费用、礼品或谋取任何利益。 2、司法鉴定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接受其他组织或鉴定机构的聘请,参加特定事项鉴定应当事先得到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准许。 3、司法鉴定人不得承揽司法行政机关核定执业类别和业务范围以外的司法鉴定业务,对超出自身专业能力的待鉴事项不得发表鉴定意 见。 4、司法鉴定人不得无故拒绝承接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的鉴定业 务,对已承接的鉴定事项应当在规定或约定的时限内完成。 5、司法鉴定人不得明知自己有应当自行回避的情形而不及时告知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并主动提出回避。 6、司法鉴定人不得将应由自己亲自完成的鉴定事项转交他人代理,对鉴定辅助人员参与的工作应当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监督。 7、司法鉴定人不得故意发表或唆使他人发表错误、失实的鉴定意见,不得违背行业操守、草率处理任何与鉴定有关的事项。 8、司法鉴定人不得单独会见待鉴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必要的调查、询问等工作应当与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安排的其他人员共同进行并制作笔录。 9、司法鉴定人不得无故拒绝履行依法出庭并回答有关问题的义务。 10、司法鉴定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公开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也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11、司法鉴定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贬损同行的声誉,不得以虚假宣传、预先约定结论、承诺给付回扣、限制竞争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12、司法鉴定人不得以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消极抵制等手段妨碍司法行政机关的执业监管活动。 五、司法鉴定职业行为规范承诺 一、坚决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及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 二、自觉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执业规则、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维护司法鉴定公信力和可靠性,确保司法鉴定质量。 三、认真遵守社会公德和行业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实行公开平等竞争,树立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 四、不搞虚假宣传,不私自接受委托,不私自收案、收费,不随意提高收费标准,不接受当事人的宴请和礼品。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问试题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问试 题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100问单位:姓名: 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自起施行。 2、新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共章,条。 3、《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是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保障,保障的顺利进行, 4、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5、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的总称。 6、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的活动。 7、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和,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8、司法鉴定实行负责制度。 9、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10、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及其委托的人。 11、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 12、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 13、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14、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15、司法鉴定人违反本通则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16、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17、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收到时间等。 18、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提出。 19、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0、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受理的时间。 2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等进行审查。

浅谈对司法鉴定中同一认定原理的认识

浅谈对司法鉴定中同一认定原理的认识 摘要:同一认定是一种鉴别和判断,是鉴定的一种类型。这种鉴定的原理和方法构成了同一认定理论。同一认定原理是系统研究鉴定依据、步骤、方法、标准、 规则的原理,是司法鉴定理论体系的核心,对鉴定实践活动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本文仅从课后个人理解角度浅谈对同一认定原理的认识。 关键字:同一认定司法鉴定理论基础 一、同一认定的原理 (一)同一认定的概念 同一认定是一种专门的认识活动,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了解客体特征的人,通过比较先后出现客体的特征是否同一作出的判断。 同一认定是人类认识事物的一种基本方法,它普遍存在于人类的社会生活中。同一认定也是人天生就具有的一种认识能力。从自然界的角度来说,离开了同一认定这种认识方法,人们便无法把握具体认识对象的特定属性,便无法把某个客体从某类客体中识别出来。从社会的角度来看,离开了这种认识方法,人们的交往对象就都变成了没有个性的种类人,而没有个体的社会生活显然是不可思议的。 (二)同一认定的原理 同一认定原理,是指同一认定判断活动的科学基础和科学方法的理论体系。 同一认定是一种鉴别和判断,是鉴定的一种类型。这种鉴定的原理和方法构成了同一认定理论。同一认定原理是系统研究鉴定依据、步骤、方法、标准、规则的原理,是司法鉴定理论体系的核心,对鉴定实践活动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二、同一认定理论在司法鉴定结论中的价值 同一认定理论作为司法鉴定结论一个重要的理论基础,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一)鉴定客体本身具有同一性 世界上相似的事物很多,但是具有同一性特征的只能是事物本身。所以鉴定人在鉴定时可以根据事物的这一特点进行同一认定,从而得出有助于推动诉讼进行的鉴定结论。 因为客体本身具有同一性,而且这种同一性只能存在于客体的本身,并且成为其区别于其他事物的重要标志。所以在鉴定过程中对鉴定的对象和范围应该严格限定,即同一认定的范围要有所限定,不能无限扩大也不能过于狭小。并不是说所有的物品或者痕迹甚至是人身都可以成为鉴定的对象,只有与案件相关联的事物才能成为鉴定的对象。这样,实质上就使得在鉴定时,有一个衡量的标准了。 (二)鉴定客体的相对稳定性 鉴定之所以能够得以进行, 还在于鉴定客体的相对稳定性, 这种相对稳定性既包括自身特征的相对稳定性,又包括所呈现给人们认识状态的相对稳定性。 例如, 案发现场的一只杯子上面遗留指纹, 这枚指纹在被发现、采集之前必须是稳定的, 可以被提取的, 并且加以固定, 而后对其进行鉴定。这是鉴定客体所呈现给人们认识的状态的相对稳定性的一面。再者, 指纹本身相对人体而言具有稳定性, 是随着人的出生而形成并且在一定时间内不会发生过于明显的改变( 至少在诉讼期间内) , 所以在鉴定的时候可以进行同一认定, 来确认或者排除案发现场的指纹究竟是不是犯罪嫌疑人所留。 1、客体自身特征的相对稳定性 事物自身具有相对稳定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32号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2015年12月24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 2016年3月2日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第三条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五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 定实行回避。 第八条司法鉴定收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 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违反本通则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

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 本文章讲述了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 当今世界,正经历着一场全球性的科技革命,基因技术、信息技术以及纳米技术的使用让我们更深刻地体会到科学是最高意义上的革命力量。科学技术的发展给司法鉴定带来了许多的机遇。然而,司法鉴定本身也存在很多的不完善之处,在实践当中也存在很多的问题,影响着司法鉴定功能的发挥。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已经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1 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重要性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指派或当事人委托,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作出判断的一种活动。”[1]随着诉讼制度的完善以及科技的进步,作为一种客观公正的科学手段,司法鉴定被广泛地应用于诉讼领域,愈来愈多的案件借助于司法鉴定作为定案和判决依据。司法鉴定已经成为当代各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司法鉴定是借助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解决与案件有关的某些专门性问题的主要手段,它在诉讼活动中起着其它手段不可替代的作用。它能借助科学仪器和化学药物的特殊性能,揭露人的视力不能见和不易见到的某些事实;能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客观、准确、及时地记录和固定犯罪现场上物证、痕迹;能利用科学的鉴别、分析方法,来确定物质的成分、性质,查明某些事实形成的原因;能利用同一认定的科学方法,对客体的异同作出科学的结论。 2 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 2.1 司法鉴定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国至今尚无统一的司法鉴定立法,造成实践中鉴定机构的设立条件无统一规定,鉴定人的资质条件无统一标准,鉴定的标准无统一规范,鉴定程序无统一规则,鉴定的法律责任无具体规定。例如我国现行法律对鉴定次数就没有作出限制,造成实践中当事人如果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无休止地鉴定下去。虽然近年国家各司法机关相继制订了一些调整司法鉴定的内部文件,但内容粗细不均,规范不一,难以适应诉讼领域逐步拓宽、新型案件不断出现、鉴定范围日益扩大的新情况。 2.2 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缺乏统一的管理体制,是目前我国司法鉴定管理的最大症结。从机构设置上看,我国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都有与之工作相适应的鉴定机构,造成鉴定机构设置相互重复,形成了各自为鉴的管理体制,这种“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自鉴”的管理体制,缺乏制约和监督,从而降低了司法鉴定的权威性,损害了司法公正。再者,由于司法鉴定主体和鉴定程序不明确,在具体实践中,何为鉴定的法定部门难以明确,同时,鉴定的方式、步骤、期限和鉴定回避等程序方面也不规范、不统一,从而影响了司法鉴定结论的真实性。 2.3 鉴定过程的封闭、不规范

司法鉴定司法鉴定基础理论研究报告三应用

司法鉴定基础理论研究三 四、司法鉴定之构成——总论 司法鉴定的产生是社会知识发展的无限性与个体知识积累和认知能力的有限性,社会分工的专业化与社会分工的协作化矛盾运动的结果。司法鉴定意见是最具科技含量的证据,其在帮助法官认定事实、理清证据关系、明确责任归属,从而正确适用法律等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但是因为受制于诸如鉴定技术的发展水平、鉴定方法、鉴定技术设备等客观因素以及鉴定人的业务水平、工作能力等主观因素的影响,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往往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甚至在极端状况下还会出现错误。例如,在美国就因为DNA技术的广泛应用而推翻了一些以往根据指纹识别技术而作出的有罪判决。正因为司法鉴定对于诉讼活动的重要性,以及司法证明活动的高标准要求,通过对司法鉴定制度所蕴含的基础理论进行探讨,准确认识完善的司法鉴定制度的构成要素,并据此改革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努力促进并维护司法公正就显得更为迫切和必要。“经验证明,司法鉴定活动缺乏规范性,司法审判也会失去规范性。司法鉴定很混乱,司法审判的结果就会出现混乱。”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传统的司法鉴定制度与诉讼制度和司法公正的要求不相适应,司法鉴定在保证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维护司法公正等方面的作用并未得到充分发挥。例如,一方面,因为鉴定启动权的配置不尽合理,导致了鉴定资源和鉴定权力的高度垄断和封闭,致使当事人依法通过司法鉴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渠道不够畅通,有些案件因此引发缠诉上访等。另一方面,司法鉴定资源总量不足,布局不够合理,鉴定人队伍结构不合理,重复鉴定、多头鉴定等现象依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这些问题不仅严重损害了司法鉴定制度本身的公信力,

最新司法鉴定法律法规试题

《司法鉴定法律法规试题》 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2015年12月24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 自年月日起施行。 2、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3、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4、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5、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6、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 7、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决定。 8、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司法鉴定人所属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 9、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人是否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 10、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制度,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保管、使用和退还。 11、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因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12、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1、;2、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3、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方法。 13、司法鉴定人有权了解材料,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询问诉讼当事人、证人。 14、经委托人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派员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现场提取鉴定材料应当由不少于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其中至少应为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 15、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应当有人员在场见证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 一、管理大纲 二、机构司法鉴定案件程序规范 三、机构司法鉴定成果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四、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 五、司法鉴定工作人员保密制度 六、机构司法鉴工作回避管理制度 七、机构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 八、机构司法鉴定人执业专用章管理制度 九、机构司法鉴定文书规范 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 十一、司法鉴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十二、附则

一、管理大纲 第一条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大纲。 第二条本机构的宗旨是:发展司法鉴定业务,通过开展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服务,维护公民、法人和社会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仲裁、调解等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司法公正。 第三条本机构各项司法鉴定科学活动依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司法鉴定遵循“科学、高效、客观、中立、公平、公正、求实、严谨”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本机构是经青海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成立的鉴定机构。 本机构的名称是: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 本机构住所地为: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恰卜恰镇绿洲北路108号 第五条本机构的业务范围以青海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时确定的为准,超过核准范围以外的司法鉴定业务本机构不予受理。本机构各项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并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本机构参加鉴定工作的具体人员由本机构聘用、选任、调派。对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的司法鉴定,在总工程师的协调下进行,由机构统一接受,按物价局规定收费。司法鉴定人员或行政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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