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宾枪使用管理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公通字〔1999〕74号)第四章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的条件与职责第十七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政治可靠,工作负责,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心理素质好,无酗酒习惯;(二)经过专门培训,掌握枪支的性能和使用、保养规定,年度射击、保养技能考核合格;(三)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律法规;(四)无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受处分记录;(五)参加公安工作一年以上。
第十八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非警务活动严禁携带、使用枪支;(二)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所携带枪支的枪型、枪号必须与持枪证上登记的内容相一致;(三)不得在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的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
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枪支途经上述区域、场所时,应将枪支寄存到当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或派出所并办理寄存手续。
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或派出所要及时受理枪支寄存,不得推诿,确保寄存枪支的安全;(四)不得携带枪支饮酒;(五)非工作需要不得携带枪支进入饭店、商场和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六)非执行任务需要不得用非制式装具携带枪支;(七)不得使用所配枪支狩猎;(八)不得出租、出借、转让、赠送、交换所配枪支;(九)不准将枪支交给非人民警察携带或保管;(十)不得私自修理枪支或更换枪支零部件;(十一)枪支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其他事故,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和所在单位报告;(十二)接受枪支主管部门的查验和年度审验;(十三)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经特别许可不得携带枪支:(一)乘坐民航飞机;(二)进入北京市区;(三)执行警卫任务;(四)其他特别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工人事部门通知治安管理部门收回其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个人保管的枪支由所在单位收回:(一)因退休或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配备公务用枪岗位的;(二)丧失合法使用枪支资格或安全使用枪支行为能力的;(三)理论和实弹射击考核不合格的;(四)其他不符合配备公务用枪条件的情形。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公务用枪的合法、安全、有效使用,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用枪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鉴定、登记在案并用于履行职责的,具有公权属性的枪支。
第三条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合法、安全、严格的原则,依法授权和监督,并由专门机构负责统一管理。
第四条公务用枪使用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执行特定任务。
禁止任何非法、滥用、私用枪支。
第二章枪支管理第五条公务用枪必须经过严格审批、登记、鉴定、配发手续,确保枪支的合法来源和真实用途。
第六条公务用枪必须按照规定的类型、规格进行配置,严禁配置超过规定的数量和型号。
第七条公务用枪必须保存在专用的枪支库房或保管枪柜中,保证安全可靠,严禁私自携带、外借或转借他人。
第八条公务用枪必须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保持枪支的良好状态,并记录相关信息。
第九条公务用枪必须由专门机构负责统一领用、配发和回收,不得私自买卖、赠送或者以任何形式转让。
第十条公务用枪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禁超越授权范围和用途使用。
第三章枪支使用第十一条公务用枪的使用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和考核,确保使用人员熟悉枪支的使用方法和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公务用枪的使用必须遵守枪支使用的基本原则,确保射击安全和精确命中目标。
第十三条公务用枪的使用必须遵循警示射击和必要用力的原则,严禁乱射、故意伤人或威胁他人安全。
第十四条公务用枪的使用必须严格控制射击距离和环境条件,确保射击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公务用枪的使用必须遵守射击礼仪和纪律,维护良好的形象和工作环境。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建立健全的制度和规章,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权力。
第十七条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建立健全的档案和信息系统,便于信息查询和统计分析。
第十八条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建立健全的考核制度,对使用人员进行日常考核和定期复核。
公务用枪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管理条例》制定,旨在加强对公务用枪的管理,确保公务用枪的安全使用。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单位和个人的公务用枪管理。
第三条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安全、合法、规范的原则,确保枪支安全,防止滥用。
第二章公务用枪的配备与使用第四条公务用枪的配备,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审批。
第五条公务用枪的使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严禁非法携带、使用、储存和转让。
第六条配备公务用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枪支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落实枪支安全措施。
第三章公务用枪的检查与验收第七条公务用枪的检查,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内容包括枪支的完好、弹药的数量和质量等。
第八条新购置的公务用枪,应当由专人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第四章公务用枪的储存与运输第九条公务用枪的储存,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枪支安全。
第十条公务用枪的运输,应当采取安全措施,确保枪支安全,防止丢失、被盗和损坏。
第五章公务用枪的报废与销毁第十一条公务用枪达到报废条件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报废。
第十二条公务用枪报废后,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销毁。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构成违法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是对《公务用枪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概述,具体实施细则可能包含更多细节和规定,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详细查阅。
枪支使用管理教学教案(中职教育).docx

第一节枪支使用管理制度第一条枪支使用管理制度一、信用社配发的枪支,是执行守库、押运任务的专用枪支,非执行任务时, 一律入库保管。
保卫部门负责掌握本单位枪支管理、使用、保养情况。
二、枪支弹药由保卫部门、信用社主任、副主任或指定专人分别保管,枪弹分存,严禁单人管枪管弹。
三、枪支弹约保管要使用专用枪柜,要有转字密码,枪柜要放在守库室内,摆放位置要隐蔽,方便取用,有人看护,无人落锁,并有报警装置。
四、枪支岀入库要严格履行登记手续。
五、枪支管理使用,要严格执行“九严禁”规定:1、严禁玩弄枪支;2、严禁枪口对人;3、严禁非执行任务时带枪外出;4、严禁将枪支弹药带冋家;5、严禁将枪弹交他人保管或给亲友玩耍;6、严禁携枪饮酒或酒后携带枪支弹药;7、严禁随意鸣枪示威恐吓;8、严禁使用枪支狩猎;9、严禁枪支外借、赠送。
六、在执行守库、押运任务时,遇到紧急情况必须使用枪支时,按武器使用规定执行。
七、严格对持枪人员的审杳,确保枪支掌握在可靠的保卫人员手中。
八、定期擦拭保养枪支,做到无损坏、无丢失、无锈蚀。
第二节枪支配置第二条配置标准:一、枪支配备。
设业务金库的联社(信用社),每个库点配备守库专用枪1 —2支;每辆运钞车二名专职押运人员,配置专用枪2支。
二、弹约配备。
守库用枪配了弹10发,押运用枪配了弹20发。
训练弹每年按需要逐级申报,统一到省公安厅申请购买。
第三条枪支购置。
曲配枪单位提岀申请,逐级报批,由省联社监察保卫部统一到省公安厅核准购买,严禁通过其它途径购置枪弹。
第三节枪支佩带使用第四条持枪人员在执行守卫、押运任务时,准许佩带枪支。
非持枪人员严禁佩带、使用枪支。
第五条执行任务时携枪要求一、佩枪牢靠,取用方便;二、随身携带枪证和有关证件;三、执行任务时,必须双人同出同归,严禁持枪单独行动。
四、使用枪支必须严格登记,事前检查枪支、子弹、履行登记手续。
执行任务完毕,要向管枪员交验枪、弹,并及时入库。
第六条使用武器规定在执行守库、押运任务时,遇有下列紧急情形之一,不使用枪支难以制止暴力犯罪行为的。
2023年新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2023年新公务用枪管理规定引言:在当今社会,公务用枪作为一种特殊的管理工具,对社会治安以及公共秩序的维护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务用枪的管理,促进公务用枪的安全使用和合理使用,我国政府于2023年出台了新的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本文将对该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一、公务用枪管理的基本原则1. 法律依据:公务用枪管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 安全第一:公务用枪管理必须将安全放在首位,确保使用过程中无事故发生。
3. 严格审查:对于申请公务用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核,确保其具备使用枪支的必要性和资格。
4. 防范滥用:对公务用枪的使用和管理,要建立健全的监督制度,防范滥用职权的情况发生。
二、公务用枪的申请和审批1. 单位申请:单位需要公务用枪时,必须提供详细的申请材料,包括使用枪支的具体理由、必要性说明等,申请材料要经过主管单位签字盖章后方能上报。
2. 个人申请:个人需要公务用枪时,必须提供身份证明、个人简历、专业技能证书等相关材料,并经过公安部门的审查和批准。
3. 审批程序:公务用枪的申请,将由公安部门进行审批,审批结果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
三、公务用枪的配备和管理1. 配备标准:公务用枪的配备数量和型号必须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同时考虑到警卫、巡逻、押运等不同任务的特点,确保数量充足、类型适当。
2. 储存管理:公务用枪必须进行专门的储存管理,配备枪械应当保持干燥、防锈、防潮、防火,确保枪支的完好性和使用安全。
3. 使用管理:公务用枪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严禁私自出警、私自执勤或私自擅离职守。
枪支使用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了解使用规程和基本安全知识。
四、公务用枪的监督和检查1. 内部监督:公务用枪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枪支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对公务用枪的管理和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2. 外部监督:公安部门对公务用枪的使用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和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和处理。
枪支管理制度相关

集中保管制度1、公务用枪实行集中保管制度。
即上班和执行任务时佩带,下班和执行任务后交回单位集中保管。
2、公安机关刑警队、巡警队、派出所、收审所、拘留所等使用枪支较频繁的单位购置联锁式枪支保管柜的,可以由本单位自行集中保管。
其他配枪单位和未购置联锁式枪支保管柜的,由治安部门统一集中保管。
3、中、小城市城区公安分局,派出所相对比较集中的,也可建立集中保管库,由分局集中保管。
4、公安系统以外配枪单位所配枪支由县(区)以上单位集中保管。
5、枪支集中保管要双人专人管理,昼夜值班,存取登记。
值班员填写值班记录。
使用枪支要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用后及时送回。
6、远效区及农村派出所3人以下,确实不能集中保管的,经市公安局批准,枪支可以由民警自行保管,必须随身携带。
使枪支时刻处于有效的控制之中。
携带使用制度1、非警务活动,严禁携带、使用枪支。
2、携带枪支要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凭批准证明,取出枪支,用后及时送回。
3、携带枪支要随身携带,带枪套、系枪纲,不准放入手提包中、文件柜、办公桌内,不准带枪回家,不准带枪喝酒、探亲访友,非执行公务不准带枪进入饭店、浴池、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不得携枪执行不应携枪的任务,不准带枪进入不许带枪的地区和场所。
4、携带枪支到外地执行公务,要到当地公安机关备案,住宾馆、旅店和非执行公务时,要将枪支交当地公安机关集中保管。
5、携带枪支要同时携带本人持枪证和该枪的枪证,不携带持枪证件或证件不全的,由枪支管理部门没收枪支。
6、携带枪支不准出租、出借、转让、赠送他人;不得自行调换、修理枪支和零部件,工作调动,不得将枪支带走。
7、使用枪支要遵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对正在实施暴力犯罪不开枪不能制止的,可以开枪射击,开枪前要予以警告,警告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后果的,可以直接射击。
人员密集的闹市区和开枪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后果的,不得开枪。
8、枪支丢失、被盗、被抢或发生其他事故要立即报告。
监督检查制度1、各配枪单位(部门)设枪支专管人员,负责本单位枪支管理工作,并对本单位持枪人员执行枪支管理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一、背景公务用枪是指政府机关、军队和安全机构等部门为了履行职责和保障公共安全而配备的枪支。
为了确保公务用枪的安全管理和合法使用,建立相关规定是必要的。
二、管理职责1. 配枪单位负责公务用枪的统一管理和配发,必须建立健全公务用枪登记和档案管理制度。
2. 配枪单位要定期对公务用枪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3. 配枪单位要加强对公务用枪的保管,建立完善的枪支库房和保险柜,严禁私自携带或转借枪支。
三、使用规定1. 公务用枪仅限于公务活动中使用,不得私自用于私人活动或其他非法目的。
2. 公务用枪使用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具备合法的持枪证件和资质。
3. 公务用枪使用人员在执行任务前,必须确认枪支的状态和功能正常,确保安全。
4. 公务用枪使用人员在执行任务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使用枪支,不得超越法定权力范围或滥用枪支。
5. 公务用枪使用人员在使用枪支时,必须注意枪支的操作安全和子弹的射击方向,确保不会对人民群众和其他人员造成伤害。
6. 公务用枪使用人员在任务结束后,必须妥善保管好枪支,清理和归还使用过的弹药,不得私自带出或丢失。
7. 公务用枪使用人员如果在执行任务中发现枪支存在故障或异常情况,必须立即上报并停止使用,等待配枪单位进行检修或更换。
四、违规处理和监督1. 对于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配枪单位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行政或法律措施予以处理,包括警告、罚款、停职、开除等。
2. 公众和人民群众有权对公务用枪的使用行为进行监督,可以通过举报电话、互联网等渠道进行投诉和举报。
3. 配枪单位应建立投诉和监督机制,及时处理和反馈公众的举报和投诉,确保公务用枪的合法使用和安全管理。
五、宣传教育1. 配枪单位要广泛开展公务用枪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解释和培训,提高公务用枪使用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2. 配枪单位要加强与媒体和社会组织的沟通合作,共同推进公务用枪的合法使用和安全管理。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应坚持依法履职、科学管理、安全有序的原则。
第三条公务用枪是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务所必需的武器装备。
第四条公务用枪的管理使用,应遵循法定职责、规范操作、风险控制的原则。
第五条公务用枪管理使用的主要任务是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国家社会稳定。
第六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应当做到公正、透明,确保公安机关执法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和权威性。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七条公安机关依据工作需要,对公务用枪提出需求,应当符合法定职责和实际工作需要,并按照规定程序申请。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枪申请计划,按照工作任务和风险状况制定合理的数量和型号。
第九条公务用枪申请应当由单位负责人提出,经过内部审批后提交上级公安机关审批。
第十条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公务用枪申请进行审查,核实申请单位的职责和需求,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枪申请审批的档案,保存有关申请材料和审批决定等相关资料。
第三章配备与保管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配备,应根据安全需要和实际工作任务进行,严格按照审批决定执行。
第十三条公务用枪的配备应当满足质量和技术标准,确保可靠性和稳定性。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枪的档案,对每一支公务用枪进行登记,包括型号、数量、使用单位、使用人员、出厂编号等信息。
第十五条公务用枪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枪的保管制度,如枪支专用仓库、警务装备室等,保证公务用枪的安全保管。
第四章使用与管理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不得违法乱纪或滥用职权。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的执法人员在公务使用枪支时,应当具备合法行使公务用枪的资格和技能,严守行业规范和道德规范。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在使用枪支时,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枪使用的考核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正确使用公务用枪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包括铁路、交通、民航、林业、海关)及其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按照规定配备的用于执行职务的各类枪支弹药。
列入公安机关序列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装备的枪支,按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配备以工作必需为原则,非因工作需要的不予配备公务用枪。
非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一律严禁佩带、使用公务用枪。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本着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各配备枪支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公务用枪管理职责,明确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人民警察的枪支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安部负责公务用枪的研制、定型、列装、订购和验收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政工人事部门负责协同治安部门对配备枪支单位中申请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资格审核,掌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中不宜佩带、使用枪支的情况,决定取消或暂时取消其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资格。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配备公务用枪单位和购置公务用枪计划,会同政工人事部门对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资格进行审查;会同政工人事、装备财务部门对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理论培训和实弹射击训练及考核工作;对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公务用枪和持枪人员进行年度审验。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的装备财务部门负责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购置计划的编制、供应和勤务保障工作。
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的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公务用枪的佩带、使用、保管进行督察,对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案件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民用枪支管理使用规定
民用枪支管理使用规定民用枪支管理使用规定为加强民用枪支的安全使用管理,根据《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民用枪支管理使用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用枪支管理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枪支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枪支管理,适用本法。
对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装备枪支的管理,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适用有关规定。
第三条国家严格管制枪支。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国家严厉惩处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有检举的义务。
国家对检举人给予保护,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枪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枪支管理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枪支管理工作。
第二章枪支装配第五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配备公务用枪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可以配置猎枪;(三)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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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宾枪使用管理规定
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国旗护卫队
2014年12月3日
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国旗护卫队
礼宾枪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礼宾枪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国旗护卫队的礼宾枪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武装部严格管制礼宾枪。禁止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违反本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
出借礼宾枪。
武装部严厉惩处违反礼宾枪管理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礼宾
枪管理的行为有检举的义务。武装部对检举人给予保护,对检举违反礼宾
枪管理有功的人员,给予表彰。
第四条
武装部监督国旗护卫队的礼宾枪管理工作。
第二章 礼宾枪装配
第五条
执行升旗任务的国旗护卫队现役队员,向武装部提出申请后可以
配备礼宾枪。
第六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造、买卖礼宾枪。
第七条
礼宾枪由武装部指定的企业制造。
第八条
不符合技术标准、不能安全使用的礼宾枪,应当报废。配备、持
有礼宾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报废的礼宾枪上缴武装部。
第三章 礼宾枪管理与使用
第九条
国旗护卫队负责人必须妥善保管礼宾枪,确保礼宾枪安全。明确
礼宾枪管理责任,由中队长负责,应当有牢固的专用保管设施。对交由个
人使用的礼宾枪进行编号,必须建立严格的登记、交接、检查、保养等管
理制度,使用完毕,及时收回,严防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发生其他事故。
第十条
使用礼宾枪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掌握礼宾枪的性能,遵
守使用礼宾枪的有关规定,保证礼宾枪的合法、安全使用。
第十一条
管理礼宾枪,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督促所属人员执行装备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和保持良
好的管理秩序;
(二) 教育使用人员管好用好武器装备;
(三) 做好装备的安全和防止事故工作;
(四) 掌握装备管理情况,及时报告并解决管理中的问题;
第十二条 装备的看管人员和使用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装备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熟悉装备性能,做到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一般故障;
(三)保守装备秘密;
(四)不得在禁止携带礼宾枪的区域、场所携带礼宾枪;
(五)礼宾枪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立即报告武装部;
(六)训练时以排为单位取枪,严禁将枪置于地上,坐立休息时枪托着地
枪身置于右肩。
(七)队员不准在训练升旗过程中私自拍照、录像,更不得私自上传到空
间、微博等载体上。
第十三条 保管与使用装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有意损坏;
(二)不准擅自携带;
(三)不准持装备打闹;
(四)不准随意拆卸和改变其性能;
(五)不准擅自出租、交换;
(六)不准擅自挪用。
第十四条
装备的配备、补充、调整、封存等组织计划工作,由武装部
负责。
第十五条
装备的维护修理等技术管理工作,由武装部负责。
第十六条
武装部对礼宾枪实行查验制度。持有礼宾枪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在武装部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查验。武装部在查验时,必须严格审
查持礼宾枪的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本规定的条件,检查礼宾枪状况及使用
情况。
第四章 礼宾枪运输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礼宾枪。需要运输礼宾
枪的,必须向武装部如实申报运输礼宾枪的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
取礼宾枪运输许可证件。
第十八条
严禁邮寄礼宾枪、或者在邮寄的物品中夹带礼宾枪。
第五章 惩处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武装部对个人或者单位负
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一)私藏、盗窃、抢劫、破坏装备,或者利用装备进行违法活动的;
(二)擅自制造、装配、接收、购置装备或者擅自挪用、出租、交换、馈
赠、出售、携带、留存、动用、借出装备的;
(三)挪用装备维修材料或者备件的;
(四)玩忽职守,致使装备丢失、被盗或者损坏、锈蚀、霉烂变质,影响
使用的;
(五)违反装备操作规程和使用规定,造成后果的;
(六)在装备受到抢劫、盗窃、破坏时,不采取制止和保护措施,致使装
备遭受损失的;
(七)对装备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法所称礼宾枪,是指用橡胶材质所制造的,用以国旗护卫队
训练、升旗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指挥刀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有违反本条例的人员,及时做好思想工作,视情况可取消其
持枪训练和升旗资格,情节严重的可直接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