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占用林地申请及审核相关规定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同名2272)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2月15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赵树丛2015年3月31日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
包括:(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临时占用林地审查细则

临时占用林地审查细则一、审查目的和原则审查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合法、便民、透明、可追溯等原则。
审查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遵守公示、听证等公众参与程序,确保相关利益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二、审查的主体三、审查程序1.提出申请:临时占用林地的申请人应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临时占用林地的理由、时限、范围和影响评估等内容。
2.受理申请: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受理,并告知申请人接下来的审批程序和要求。
3.现场调查和评估:根据申请的具体情况,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邀请专业机构和科研单位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风险评估、影响分析等。
4.公示和听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事项进行公示,并邀请相关利益方参与听证,听取意见和建议。
5.审批和决策:根据相关程序和评估结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出审批决策,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6.监督检查: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临时占用林地的行为符合审批决定,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四、审查条件和限制1.国家和公共利益:临时占用林地行为必须符合国家和公共利益的需要,例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自然灾害防治、生态修复等。
2.合理用地:临时占用的林地必须在合理范围内,并采取节约用地的措施,尽量减少对林地资源的占用。
3.生态环境保护:临时占用林地的行为必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包括影响评估、生态补偿等相关措施。
4.按期退还:临时占用的林地必须按照约定的期限退还,且应当做好后续的林地恢复和保护工作。
五、违规处理和责任追究对于未经审批或审批未通过的临时占用林地行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和处罚。
对于失职或滥用职权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相应的追责和处理。
六、监督机制。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日国家林业局令第修改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
包括:(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林地许可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林地许可证是指国家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申请者提出的林地使用、采伐、变更等事项进行审查,确认其符合国家林地保护利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颁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
林地许可证是林地使用权、采伐权、变更权等合法权益的体现,对于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阐述林地许可证的法律规定。
二、林地许可证的种类1. 林地使用权许可证2. 林地采伐许可证3. 林地变更许可证4. 林地征用许可证5. 林地流转许可证三、林地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1. 申请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申请人必须依法取得林地使用权。
(3)申请事项符合国家林地保护利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2. 申请材料(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林地使用权证明。
(4)相关技术资料。
(5)其他证明材料。
3. 颁发程序(2)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审查合格后,林业主管部门颁发林地许可证。
四、林地许可证的使用与管理1. 使用范围(1)林地使用权许可证:申请人可以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林地。
(2)林地采伐许可证:申请人可以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采伐林木。
(3)林地变更许可证:申请人可以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林地用途。
(4)林地征用许可证:申请人可以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征用林地。
(5)林地流转许可证:申请人可以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流转林地。
2. 管理规定(1)林地使用权许可证:申请人应当依法使用林地,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2)林地采伐许可证:申请人应当依法采伐林木,不得超限额采伐。
(3)林地变更许可证:申请人应当依法变更林地用途,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4)林地征用许可证:申请人应当依法征用林地,不得擅自改变征用范围。
(5)林地流转许可证:申请人应当依法流转林地,不得擅自改变流转范围。
五、林地许可证的变更与注销1. 变更条件(1)林地使用权许可证:因林地用途变更、林地使用权转移等原因需要变更许可证的。
申请占用征用林地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占用征用林地需提交的材料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是指通过合法渠道申请使用森林等自然资源,并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合法利用。
下面就申请占用征用林地需提交的材料进行详细介绍。
一、申请书申请书是申请占用征用林地的基本材料,主要包括使用的目的、使用面积、使用期限、使用标准、施工方案、资金来源等相关信息。
申请书必须详细、真实、全面且准确,提交时应该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是证明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申请人在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时,必须提交土地使用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同时,应注意在使用期限内,否则需要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证申请人需要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许可证,证明其有权使用林地。
申请人在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时,必须提交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土地规划许可证土地规划许可证是土地使用规划、土地使用的规划许可证明,主要用于监督土地利用。
当申请人在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时,必须提交土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环保部门的审批证明占用征用林地往往伴随着建筑和开发,因此需要得到环保部门的批准证明。
环保部门审批证明通常包括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排放限制要求、环保设施建设方案、环境规划、排污方式等。
六、有关批准文件由于占用征用林地不是在所有情况下都能进行的,因此需要提交相关批准文件以证明申请人的合法性。
批准文件的类型通常根据申请使用林地的用途而定,主要包括土地利用规划、采伐许可证、治理措施许可证等。
七、施工图纸在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时,施工图纸是必须提交的一种材料,它包含重要的设计信息、施工过程和材料需求。
通过施工图纸,占用征用林地可以有效规划使用规模和施工方式,同时能够在施工过程中避免影响到周围环境。
以上就是申请占用征用林地需提交的材料,希望文中内容对读者朋友有所帮助。
在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时,申请人一定要严格按照要求准备好所有材料,并确保它们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政策解读及常见问题讲解

三、审核审批权限
林业生产设施: ➢ 林业生产设施占用国有林地的,委托设区市林
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占用集体林地的,由县级林业行政部门审批。
四、申报材料
➢ 1、申请表
四、申报材料
➢ 2、登记表
四、申报材料
➢ 3、法人证明材料 • 占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
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位审批,而核准制只是政府从社会和经济公共管理的 角度审核,不负责考虑企业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资 金来源、经济效益等因素。
四、申报材料
➢ 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的区别 • 第三,程序环节不同。审批制一般要经过项目建议书、
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等多个环节,而核准制、备案制 只有项目申请核准或备案一个环节。
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
• 林地报批三种情形:
1、征收占用林地:是指因工程建设(含农民建房)需要,改变林地 性质,将林地转用建设用地;
2、临时占用林地:不改变林地性质,指建设工程在短时间内使用少 量的林地,如材料堆放场、搭建工棚、修建临时便道、取土(弃 土)场等等。临时占用林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使用完毕后用地 单位负有复垦的责任(森林法实施条例: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并且归还林地。临时占用林地的项目,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必须在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并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四、申报材料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四、申报材料
➢ 4、项目批准文件 • 区分建设项目性质,明确不同建设项目需要提供的批
准文件:包括项目可研批复、初设批复、核准批复、 备案文件等是项目的正式批准文件。
四、申报材料
➢ 审批制的立项文件
四、申报材料
➢ 核准制的立项文件
国家林业局关于明确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批、审核手续的函
国家林业局关于明确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批、审核手续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5.10•【文号】林函资字[1999]145号•【施行日期】1999.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明确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批、审核手续的函(林函资字〔1999〕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新《森林法》颁布实施和《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8号)文件下发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大都能够按照要求上报国务院批准。
但近一段时间以来,国家林业局在进行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的审批、审核工作时,发现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国务院审批的一些建设工程项目的有关材料不规范、不齐全,直接影响了审批、审核工作和办事效率。
为进一步加强征占用林地管理,提高审批、审核工作的办事效率,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报国务院批准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的请示时,同时向国家林业局报送以下材料: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呈报的征占用林地请示;二、计划等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三、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的全国统一的《使用林地申请表》和《使用林地现场调查检验表》;四、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四项费用的补偿协议书,其中,森林植被恢复费要单列说明;五、确保恢复不少于因征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的措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已经向国务院申请征占用林地尚未批复的,也请按以上要求尽快补报有关材料,以便及时办理审批、审核手续。
国家林业局一九九九年五月十日。
福建省国有林场占用征用林地管理办法
福建省国有林场占用征用林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林地资源的保护,规范国有林场林地占用、征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国有林场经营区内发生的占用、征用林地,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占用征用林地第三条占用、征用林地由国有林场系统内部先行审核。
之后,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按有关规定向省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占用、征用审批手续。
第四条国有林场应支持国家及省重点工程建设占用、征用林地。
当地市县级政府社会公益发展项目占用、征用国有林场林地可酌情予以考虑,其它商业性项目占用、征用林地原则上不予考虑。
第五条勘查、开采矿产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办理占用、征用手续。
第六条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第七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超过两年的,原则上应当办理占用、征用林地手续。
对已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占用期满后,确因实际情况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依法办理占用、征用林地手续。
第八条架设高压线路通过林地时,距地面较低,线路保护区内的林木(竹子)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办理占用、征用林地手续。
第九条占用、征用生态公益林地的,应当先办理生态公益林“占一补一”调整手续。
第十条林地林木有争议的,在争议解决之前,不得占用、征用林地。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急需占用、征用的,可与相关权利人协商并征得同意后,办理占用、征用手续。
第十一条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先向国有林场提出用地申请。
申请包括用地单位或个人名称、项目批准文件、用地目的、用地性质(长期或临时)、用地范围及面积等内容。
第十二条国有林场接到占用、征用林地申请后,应派出技术员对拟用地进行现场调查,填写《占用征用林地现场调查表》,绘制示意图。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释义.doc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释义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释义国家林业局2号令,2000年11月2日国家林业局第3次局务会通过,2001年1月4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释义] 本条说明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
林地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森林资源管理的核心。
林地资源的保护管理直接关系到我国林业建设发展的水平,占用、征用林地管理是林地保护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规范占用、征用的审核审批程序,是严格控制各项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杜绝非法使用林地或者非法批准使用林地的重要保证。
早在新森林法和实施条例施行之前,国务院办公厅于1992年转发林业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和1994年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通知就明确规定,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要经过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按照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虽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作了大量工作,采取了很多措施,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征占用林地管理工作一直处于比较薄弱的状态,部门之间职责不清,程序不明确,各项建设工程乱征滥占林地现象屡禁不止。
据调查统计,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时经过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的不足50,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取率不足18,有大量的林地非法流失。
根本原因就是过去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不健全,没有严格的审核审批制度。
因此新森林法和其实施条例实施后,我局把制定本办法作为与法律配套的重要规章及时予以研究并以局长2号令颁布实施。
本办法中的大多数条款,在过去的实际工作中已经得以执行。
如,1998年国务院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下发了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8号),通知规定冻结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一年。
一年到期后,国务院根据需要再次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冻结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9号),通知明确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冻结到森林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为止。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体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2.《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式样国家林业局2015年9月2日附件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一、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
经国务院或者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人民政府批抄送:国家林业局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2015年9月2日印发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列入省级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林地且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可以先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
因项目建设导致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范围、功能区调整的,根据其范围、功能区调整结果,可以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
(二)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按照国家林业局公布的范围执行。
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由各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确定。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包含其批复的有关规划中的,或列入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
(四)建设项目类型界定1.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国家电网、油气管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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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占用林地申请及审核相关规定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核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三)《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2001年1月4日发布);
(四)《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
号)。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占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占用或征用其他地区防护林林地或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
上,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
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2、使用林地申请表;
3、项目批准文件(①审批制的建设项目,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核准
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交核准、备案的确认文件。城市规划区内为实施城市规划的建设
项目征占用林地的,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②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交勘查许可证、
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③其他建设项目,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被占用或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6、建设单位与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安置补助费协议,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7、征占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三)有关林业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
1、现场查验报告;
2、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用正式文件上报的审查意见。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重点林区国有林业局申请;
(二)地方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按
规定逐级上报国家林业局;
(三)审核同意的,按照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核发《使用林地
审核同意书》;审核不同意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
权利。
2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收费标准: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
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二)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
综[2002]73号)。
第二部分:重点国有林区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
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2001年1月4日发布);
(三)《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
号)。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重点国有林区森林经营单位。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项目批准文件(县级以上林业或森工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占用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4、占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三)有关林业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
1、现场查验报告;
2、省级林业(森工)主管部门用正式文件上报的审查意见。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3
六、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重点林区国有林业局申请;
(二)重点国有林区各级林业(森工)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具体明确的
审查意见,按规定逐级上报国家林业局;
(三)审查同意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同意的,由国家林
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第三部分:重点国有林区、其他地区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5
公顷以上及其他林地20公顷以上的林地临时占用审批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2001年1月4日发布);
(三)《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
号)。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临时占用重点国有林区、其他地区防护林林地或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及其他林地
面积20公顷 以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2、使用林地申请表;
3、项目批准文件(①审批制的建设项目,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核准
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交核准、备案的确认文件。②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交勘查许
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③其他建设项目,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
件。);
4、被临时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6、建设单位与被临时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7、临时占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
见。
(三)有关林业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
1、现场查验报告;
2、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用正式文件上报的审查意见。
4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重点林区国有林业局申请;
(二)地方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按
规定逐级上报国家林业局;
(三)审查同意的,按照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
可的决定;审查不同意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收费标准: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
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二)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
综[2002]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