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企收取巨额“诚意金”,税务如何处理?
房地产企业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房地产企业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如何财税处理1.地产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收取预收款时应当在机构地还是项目地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应当开具何种票据?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8号公告第十条和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按照总局有关会议精神,“主管国税机关”为房地产项目地主管国税机关。
房地产企业收取预收款时应当开具何种票据,总局未明确规定。
考虑到我省房地产企业在营改增前均通过地税部门“两业系统"进行项目管理和开具预收款收据,且根据试点政策房地产企业收取预收款时纳税义务并未发生,开具增值税发票容易造成申报纳税票表比对不符的异常情况,省国税局决定营改增后我省房地产企业继续通过改造后的“两业系统”开具国税部门统一印制的预收款收据,办理产权证时统一开具增值税发票。
2。
销售房地产项目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认?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年36号文件)第45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根据房地产项目销售特点,以房地产公司将不动产交付给买受人的当天作为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
具体交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的,按实际交房时间为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纳税义务发生之前收取的款项应作为预收款,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
3。
房地产企业原来使用原地税部门“两业系统”开具预收款收据,针对已经缴销的收据,现有客户需要更改购房者姓名,原地税部门“两业系统”可以做收据红冲,然后重新开具,现在国税部门“两业系统"不允许红冲营改增前的收款收据,现在客户要更改收据怎么处理?答:根据2016年36号文件有关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房地产没收客户售房定金,什么时候确定收入,需要交纳哪些税金,怎么样做账 (中税网)

房地产没收客户售房定金,什么时候确定收入,需要交纳哪些税金,
怎么样做账
1、房地产没收客户售房定金,什么时候确定收入,需要交纳哪些税金,怎么样做账;
回复如下:
专家回复:在合同约定的不退还时间确认收入。
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没收客户的定金,视同预收房款这个事项没有发生,而是发生了一个取得营业外收入的事项。
则已经交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土增税应退回,因营业外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仅作为企业所得税收入处理。
专家分析:
收到定金:借:现金贷;预收帐款这个环节是预交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金如果确定这个定金没收了,借;预收帐款贷;营业外收入而这个环节是在当期预收帐款中冲减了,自然以前交纳的税金可以得到冲减但要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缴纳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企业售房赠送汽车、家电及家具的财税账务处理

房地产企业售房赠送汽车、家电及家具的财税账务处理在房地产企业销售过程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促销手段,违约和代收有线电视开户费、管道煤气开户费等费用的现象。
针对以上促销、收付违约金和代收各类费用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是涉及到房地产企业的税收安全问题。
本文主要针对以上涉税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一、房地产企业代收“基础设施建设费”的“业财税法融合”控税之策(一)代收“基础设施建设费”的业务模式1、“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的财税界定根据《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财会〔2013〕17号)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的规定,所谓的“基础设施建设费”是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排污、排洪、消防、通讯、照明、有线电视、宽带网络、智能化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景观环境工程费用等。
2、代收“基础设施建设费”的业务模式房地产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往往发生代收“基础设施建设费”的业务模式有如下两种:代收业务模式一:房地产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售房合同时,房价里含有为有线电视台、煤气公司、热力公司等第三方代收的有线电视开户费、管道煤气开户费等费用,即房地产企业向购房者直接收取的以上代收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一起计入房价开具发票给购买者。
代收业务模式二:房地产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售房合同时,房价里不含有为有线电视台、煤气公司、热力公司等第三方代收的有线电视开户费、管道煤气开户费等费用,即房地产企业向购房者直接收取的以上代收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单独与房价分开收取不计入房价,由第三方开具发票给购买者。
(二)代收“基础设施建设费”的法务处理:选择代收业务模式一而不能选择业务模式二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业务模式必须与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相匹配,否则是违法行为,有法律风险。
因此,以上所谈到的代收“基础设施费用”的两种业务模式。
房地产企业必须选择业务模式一而不应该选择业务模式二。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探析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探析
万鹤明
【期刊名称】《审计与理财》
【年(卷),期】2023()1
【摘要】房地产项目预收款是指商品房符合预售条件进行售卖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收到的款项。
在房地产项目开发与建设过程中,预收款是重要的资金保障。
预收款的税务处理、会计处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重要工作内容。
当经济业务符合条件时,预收款才能转换为收入。
生产、销售等各方面税款的主要目的是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活动,企业需及时申报与纳税,税务局也会考察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务缴纳情况,查看企业是否存在违规经营行为。
基于此,本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进行分析,以期为行业从业者提供参考。
【总页数】2页(P25-26)
【作者】万鹤明
【作者单位】大连万科置业有限公司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
【相关文献】
1.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探析
2.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探析——以对停车场所的相关业务处理为例
3.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的
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探析4.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探析5.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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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意金,意向金有何区别

诚意⾦,意向⾦有何区别
第⼀次买房,很多⼈搞不清条款,房屋中介或开发商让交的“⾦”很多,⽽它们有些可退,有些不能退,有些甚⾄不合法。
那么诚意⾦、意向⾦有何区别?如果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店铺⼩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诚意⾦,意向⾦有何区别
购房者表现出买房的诚意,需耍通过缴纳诚意⾦来体现。
缴纳诚意⾦后,购房者便获得了房履的优先购买权,并在房价上享受⼀定程度的优惠。
等到楼盘正式开盘时,购房者能以“优先选择”的顺序选房。
然⽽,根据规定,任何形式的预售许可都是开发商在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的⾮法活动,是国家明令禁⽌的。
预售许可⾦⽆法律效应。
房地产商的提前认荐优惠⼤多都是“镜中花”、“⽔中⽉”,看上去很美,实际上存在着很多意想不到的巨⼤风险,如延期开盘_、抬⾼房价、⽆法监管等等,⼤家⼀定要擦亮眼睛,避免损失。
和诚意⾦⼏乎⼀致。
在中介与买房和卖房双⽅签订的合同中多有体现,购房者缴纳⼩额⾦额,属于当事⼈⾃发⾏为,此“⾦”缴纳后可直接当作房款使⽤。
诚意⾦应该交付的⾦额,由当事⼈⾃由约定。
提醒:法律上并⽆意向⾦⼀说。
购房者在缴纳意向⾦时,应该特别注意书⾯协议的表述及收据公章是否完好,并对于⽆预售证楼盘提前收取意向⾦给予警惕。
如果楼盘存在⼀直⽆法取得预售证或者烂尾的风险,房企资⾦链断裂,可能会遇到钱⽆法退回的尴尬境地。
如果以上⽂章⽆法全⾯的解决你的问题,⾯对这个情况怎么解决,可以找店铺在线律师咨询解决,专业的律师团队会为你解答这个问题。
三税计算方法

一、增值税(一)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缴纳增值税。
应预缴的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交税款(二)预收款包括分期取得的预收款(首付款+按揭+尾款)、全款取得的预收款。
定金属于预收款。
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不属于预收款,但是合同成立且用于抵房款时,应当依法预缴或者申报增值税。
部分税务机关对诚意金等有更加细致的规定。
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订金、意向金、诚意金、认筹金等各种名目向购房人收入的款项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属于预收款性质,应按规定预缴增值税;1、收取的款项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2、收取的款项从收取之日起3个月内退还给购房人。
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调整,纳税人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下设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土地增值税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纳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纳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了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例如,一般纳税人采取一般计税方法,预收款1000万,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按照税法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为(1000-1000/(1+9)*2%)*2%=19.46,而非1000/(1+9%)*2%=18.02三、企业所得税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者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浅谈房地产企业买一赠一的账务及税务处理
浅谈房地产企业买一赠一的账务及税务处理
房地产企业买一赠一的账务及税务处理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到多个方面。
本文将
从会计处理、税务处理和合规性等角度进行浅谈。
从会计处理的角度来看,房地产企业购买商品进行赠送行为应当被纳入成本,计入企
业的销售费用。
这样做的目的是保证企业的成本核算准确完整,符合财务会计准则的规
定。
从税务处理的角度来看,房地产企业的买一赠一行为涉及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对于增值税来说,房地产企业在购买商品时需要缴纳增值税,而赠送的商品不需要再
缴纳增值税。
赠送商品的发票依然需要开出,并在下一期税款抵减。
对于企业所得税来说,赠送行为不能被认定为成本支出,因此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从合规性的角度来看,房地产企业买一赠一的行为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尤
其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法》的规定。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在进行买
一赠一行为时需要明确标明商品的定价和价值,以及与之对应的赠品的价值。
房地产企业买一赠一的账务及税务处理需要遵循财务会计准则、税务法规和相关的合
规性要求。
企业应当做好相关的会计核算工作,确保成本正确记录,同时合理处理增值税
和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企业还需要注重合规性的要求,明确标价和赠品价值,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以避免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工程合同诚意金受法律保护吗
工程合同诚意金受法律保护吗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诚意金。
在工程合同中,诚意金通常是指甲方为了确保乙方能够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时间开始工作而支付的一笔款项。
这笔款项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为甲方对乙方的信任和承诺的体现。
诚意金并非简单的预付款或定金,它在民法典中有着特定的法律地位。
在我国的《民法典》中,并没有直接使用“诚意金”这一概念,但它的性质与定金相似,因此可以参考定金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定金是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而设立的,它具有双重性质:既是合同履行的保证,也是违约时的赔偿。
如果合同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没收或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诚意金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呢?答案是肯定的。
一旦工程合同中约定了诚意金的条款,它就具有了法律效力。
如果甲方支付了诚意金,而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时间开始工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诚意金,并可能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反之,如果甲方在支付诚意金后违约,乙方也有权保留诚意金作为违约赔偿。
实践中诚意金的法律保护并非没有争议。
一些不诚信的承包商可能会利用诚意金的名义进行欺诈,收取诚意金后拖延工程甚至卷款潜逃。
在这种情况下,甲方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障?这就要求甲方在签订合同时必须谨慎,选择信誉良好的合作伙伴,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诚意金的使用条件、退还机制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甲方还可以通过第三方监管的方式来加强诚意金的保护。
例如,可以约定将诚意金存入第三方监管账户,只有在乙方完成特定阶段的工作后,才能从账户中释放相应的款项。
这样既保证了资金的安全,也促使乙方按时完成工作。
诚意金作为工程合同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法律保护是明确的。
甲方在支付诚意金时应当充分了解合同条款,合理评估风险,并通过有效的合同设计和风险管理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也应当加强对工程合同的监管,打击不诚信行为,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浅谈房地产企业买一赠一的账务及税务处理
浅谈房地产企业买一赠一的账务及税务处理房地产企业买一赠一活动是指企业在销售房产时,给予购房者一定额度或者一定面积的赠品,如车位、储藏室、家电等。
这样的活动可以吸引购房者,提高销售量,但在账务及税务处理上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注意。
房地产企业在进行买一赠一活动时,应该在商业合同中明确赠品的性质、数量、市场价值等信息,以确保双方之间的权益和责任。
赠品的价值通常需要计入分摊成本中,以反映赠品对销售收入的贡献。
房地产企业应将买一赠一活动纳入到成本核算系统中,以准确反映活动对企业的成本及利润的影响。
在购房者购买赠品的应当据此进行相应的会计凭证的录入,确保相关的成本和收入能够正确地核算和计量。
对于赠品的价值计量,可以参考市场价格、成本价值或者其他估计方法。
在计量赠品的价值时,需要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房地产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准确的评估。
在税务处理上,买一赠一活动涉及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各种税种。
增值税方面,房地产企业在执行买一赠一活动时,赠品应当作为销售额的一部分计入到应纳税额中。
根据《财税〔2009〕44号》文件的规定,对于企业赠品的增值税计征政策有所调整,赠品的增值税纳税基数可按照销售额的15%计算。
企业所得税方面,赠品的成本可以计入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项目中。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可以在计算所得税税负时,扣除符合规定的成本和费用。
个人所得税方面,针对购房者来说,赠品的价值超过5000元的部分可能需要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申报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
在实际操作中,房地产企业应该与财税部门保持沟通,及时了解相关政策法规的变化,并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的纳税义务。
房地产企业还应该注重内部管理,加强对赠品活动的规范化管理,确保账务和税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违约金的税务和会计处理
违约金的税务与会计处理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违约的一方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的货币。
在经济活动中,违约金的收付,对当事人来说是双向的,此收彼付或彼收此付,在财务与税收上处理不一。
本文就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违约金收付业务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财税处理的区别,简要分析如下。
违约金并非都作增值税、营业税价外费用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将违约金作为一种价外收费,一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收取的违约金一般视为含税收入,应将其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后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同样规定,单位与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与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例如,甲乙双方签订购销协议,甲方将价值100万元(不含税价)的货物销售给乙方(双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适用税率17%),协议约定,甲方在协议签订后10日内交付货物,乙方于货到之日起30日内付款。
如一方违约,须向对方支付5万元违约金。
后来,乙方违约,甲方在收取货款的同时收取乙方违约金5万元。
则甲方应纳增值税:1000000×17%+50000÷1.17×17%=177264.96(元)。
当然,并非所有的违约金都要缴纳增值税、营业税。
如果上例中甲方违约,没能按期付货,向乙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对乙方来说,从甲方取得违约金收入5万元,但不符合作为价外费用计征增值税的条件,不作为价外收费征收增值税;同样也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对上述业务,甲方可以将违约金与货款一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乙方,乙方可以按照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但对因甲方违约、乙方收取的违约金,乙方不能开具国税机关监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同样因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也不得开具地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
违约金收付,税收及会计处理要区别对待企业所得税法将违约金收入作为税法定义的其他收入,构成企业的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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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企收取巨额“诚意金”,税务如何处理?
作者:刘天永
来源:《财会信报》2018年第20期
编者按:现实生活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房时经常会出现预售许可证尚未到手却已经开始兜售房屋的情况,与客户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或以各种形式收取客户的诚意金、认筹金等。
此时,开发商尚不具备预售资格,不能与客户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这种诚意金、认筹金在税法上应当如何定性、是否确认应税收入、何时确认应税收入等,这些问题都将成为房地产企业潜在的税务风险,目前,笔者已经接到多家企业关于此类问题的咨询。
一旦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房地产企业存在取得收入后,应申报未申报、应缴税未缴税的税务违法行为,则企业将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加处罚款的行政责任,更有甚者可能面临偷逃税的刑事责任。
本文结合笔者多年来在税收立法、房地产涉税问题咨询、税务争议解决方面的理论和实务经验,就上述问题进行剖析,以期为读者解决问题提供建议。
随着住宅调控政策收紧,摇号买房与限购、限贷、限价、限售一起成为楼市调控新标配,与之相匹配的是,购房者需要提交相应的诚意金或认筹金,方可参与摇号买房。
目前,上海、深圳、成都、南京、长沙、武汉、杭州、西安等城市,均已将摇号作为调控手段。
近日,深圳某楼盘公开摇号,一共167套住宅产品,前期共缴纳诚意金666个筹,按照一个筹500万诚意金计算,诚意金总额高达33.3亿元。
如此高额的款项在税法上应当如何定性?房地产企业应当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这些问题需要通过分析诚意金、认筹金的法律性质做出判断。
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应当充分重视诚意金、认筹金的税务处理问题,若税务处理不当,不但无法达到企业融资的目的,反而可能需要补缴大量的税金。
诚意金的法律性质
诚意金,即意向金,是20世纪90年代从中国港台地区传过来的叫法。
这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多有体现,法律上并没有“诚意金”的概念。
作为自创的商业用语,“诚意金”在商品房销售中,由于供求关系紧张,处于卖方市场的开发商普遍强势,由此采取了预售许可证获得之前便收取费用的方式,用来甄别、圈定客户。
这种做法,往往不能保证所有缴纳诚意金的客户都买到房,只是提供一种与买房相关的潜在机会。
“诚意金”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定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前收取诚意金、认筹金,并与摇号、认购等行为挂钩,这种资金并不具有“定金”性质。
从法律意义上讲,定金具有担保效力,担保未来双方将签订具体买卖合同,缴纳定金时,双方已明确买卖标的物以及价格等。
而收取诚意金、认筹金,此时客户与房地产企业之间不存在固定合同关系,客户支付诚意金购买的不是具体的实物或者服务,只是一种购房可能性,并没有具体的标的物,也未确定价格。
因此,诚意金不具有合同效力。
诚意金是否属于预收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据此,有观点认为房地产企业在不具备预售条件时所收取的诚意金、认筹金不属于预收款。
2016年全面营改增以后,部分地方税务机关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的范围基本明确为:定金、分期取得的预收款(首付款、按揭款和尾款)和全款等。
诚意金、认筹金、订金等不属于预收款。
结合对诚意金法律性质的分析,笔者认为,在摇号之前,诚意金只是一种购房可能性,没有具体的标的物、单价、金额等,不属于预收款。
而在客户摇号中签、选定房型之后,商品房买卖的标的物、销售单价、销售金额亦随之确定,此时,客户与开发商已经达成了预售合意,实质上发生了预售行为,只等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即可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所以,此时诚意金的性质已经发生转变,其实质上应属于预收款。
在实践中,已有税务机关对具体标准进行了明确。
例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八》对于项目銷售收取的认购金的限制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订金、意向金、诚意金、认筹金等各种名目向购房人收取的款项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属于预收款性质,应按规定预缴增值税:(1)收取的款项金额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2)收取的款项从收取之日起三个月内退还给购房人。
考虑到现实中房价的实际情况,各地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市场价确定诚意金的金额,而关于退还时间的问题,可以约定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之日。
在此之前,开发商收取的诚意金计入“往来款——其他应付款”,税务上不做处理。
在此之后,开发商应将未中签客户的诚意金退还,对于中签的客户,其交纳的诚意金应确认为预收款,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的处理。
预收款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的预收款,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并不符合确认收入的条件,但应按照税法相关的规定需要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费。
(一)预收款的会计处理
为了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压力,按照规定,企业在建商品房满足预售条件时,准予采取预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企业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购房者在支付预售款时,未能取得商品的控制权。
企业收到预售款时不能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规定的确认收入条件,所以会计上不能确认收入。
在实务核算过程中,可使用“预收账款”科目核算企业当期收到的预售款。
在房地产企业的预售业务中,收到预收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预收账款”;销售收入实现时,借记“预收账款”,并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二)预收款的税务处理
若房地产企业收到的诚意金属于预收款性质,则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方面适用各自的税法规定。
1.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按适用的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15%。
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在汇算清缴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其他企业的申报表不同的是要填列《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中的第三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事项是专门针对预收款调整的,包括两个部分的内容: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和房地产企业销售的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涉及调整的事项有毛利额、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的调整。
2.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以下简称财税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附件1 还规定,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附件一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大致有三种情况:一是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二是开具发票的当天;三是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比较特殊,一般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房产,可能签订预售合同时收取款项,也可能收取预收款时开具发票,且其会计上确认收入的时间通常都比较晚,若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就会出现项目开發前期缴纳税款较多、后期留抵税额较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