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行政法之国家赔偿制度
2016吉林白山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民法之代为清偿的概念、行政法之行政处罚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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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为大家附上白山市事业单位招聘考通用知识考前复习资料:民法之代为清偿的概念代为清偿,即第三人基于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而向债权人为清偿的行为。
代为清偿的适用条件为:1.依债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
如作为债的关系内容的债务具有专属性,则性质上不许代为清偿。
一般认为,基于债务性质不得代为清偿的情况有:不作为债务;以债务人自身的特别技能、技术为内容的债务;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特别信任关系所生的债务等。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
但该约定必须在代为清偿前为之,否则无效。
3.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正当理由,债务人也无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
如果代为清偿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或诚实信用原则,对债权人、债务人或社会有不利的影响;或代为清偿违背其他强行性规范时,债权人就有权拒绝受领代为清偿,债务人也有权提出异议,使其不发生清偿的效力。
点击查看:吉林事业单位招聘公告4.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
在这点上,代为清偿与债务承担不同:,若为清偿人之错误,误信为自己债务而为清偿时,不成立代为清偿;第二,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之清偿,不构成代为清偿。
行政法之行政处罚的基本特征行政处罚的基本特征是:1.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行使惩罚权的活动。
不具有行政职能的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维护内部工作生活秩序,按照组织章程或群众公约所采取的处罚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是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行为的管理活动,不同于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调整行政职务关系的行政纪律措施。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负有专门的职权和职责,应当受行政纪律的约束。
2016吉林白山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法律常识练习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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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A.国防部B.主席C.国务院D.中央军事委员会答案:D2.1982年宪法是新中国的第( )部宪法。
A.二B.三C.四D.五答案:C点击查看:吉林事业单位招聘公告3.根据《刑法》规定,减刑必须有一定限度,即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 )。
A.三分之一/五年B.三分之二/十年C.二分之一/十年D.二分之一/五年答案:C4.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 )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A. B.自己C.被代理人D.代理人所在机构答案:C点击查看:吉林省教师招聘公告5.在一定期限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从事劳动生产,并进行教育和矫正的一种刑罚,被称为( )。
A.管制B.拘役C.有期徒刑D.拘留答案:C吉林事业单位招聘请登录网址:/ji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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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林白山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法律常识练习题(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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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并及时向对方通报的,在取得有关证明后,可根据情况( )承担违约责任。
A.部分免予B.暂缓C.全部免予D.全部答案: AC2.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
A.5%B.10%C.15%D.20%答案: D点击查看:吉林事业单位招聘公告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除纯获利益及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的合同外的合同,应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 )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 )。
A.十五日/追认B.三十日/拒绝追认C.三十日/追认D.十五日/拒绝追认答案:B4.下列哪些案件不能适用特别程序( )。
A.选民资格案件B.宣告公民失踪或宣告公民死亡案件C.认定财产无主案件D.两人以上对财产所有权的归属有争议的案件答案:D点击查看:吉林省教师招聘公告5.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 )。
A.主体B.法律事实C.内容D.客体答案: ACD吉林事业单位招聘请登录网址:/ji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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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林白山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法律常识练习题(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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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故意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应判处( )。
A.徇私舞弊罪B.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C.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D.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罪答案:C2.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规定,将应当上交的罚没财物或者其他国有资产,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判为( )。
A.贪污罪B.挪用公款罪C.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D.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答案:D点击查看:吉林事业单位招聘公告3.我国宪法规定:“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 )以法律规定。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国务院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D.特别行政区立法委员会答案:A4.行为人没有约定或法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所实施的行为是( )。
A.侵权行为B.不当得利C.无因管理D.违法行为答案:C点击查看:吉林省教师招聘公告5.个人或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应判为( )。
A.行贿罪B.向单位行贿罪C.介绍贿赂罪D.以上答案都不对答案:B吉林事业单位招聘请登录网址:/ji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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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行政法笔记:国家赔偿

司考行政法笔记:国家赔偿司考行政法笔记: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是司法考试行政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小编将这一考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1.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区别:2.国家赔偿的条件:A.主体要件:a.国家机关: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军事机关等,但不包括国家权力机关。
b.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c.派出机构不具有国家赔偿的主体资格。
B.其他要件:a.必须是职务行为。
b.必须违法。
c.侵犯的是合法权益。
3.国家赔偿费用由国库开支:a.中央财政:国务院及各部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
b.地方财政:地方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地方法院及检察院。
4.国家赔偿的范围:A.赔偿原则:a.只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给予赔偿。
b.只赔偿财产损失,不赔偿精神损失。
c.只赔偿全部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
(注意对直接损失的理解)d.对人身权损害赔偿,以维持公民生活必须为原则,采取限制最高赔偿金予以赔偿。
B.国家赔偿的种类:a.行政损害赔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时,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b.刑事损害赔偿(包括刑事诉讼):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时,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c.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损害赔偿(非重点):法院在办理民事、行政案件的过程中,违法采取强制措施造成损害所给予的赔偿。
C.相关规定:a.错判赔偿,改判不赔偿。
b.依照刑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对起诉后经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上列人员,有权依法取得赔偿(P73T13)。
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
c.法院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人被依法改判无罪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赔偿请求人在判决生效前被羁押的,依法有权取得赔偿。
2016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法理学之执法

2016年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
法理学之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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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各位考生提供2015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复习资料,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有效备考,顺利通过笔试,一举成功!
执法,又称法的执行。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通常在广义与狭义两种含义上使用这个概念。
广义的执法,或法的执行,是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
如人们在讲到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时,就是讲的广义的执法。
狭义的执法,或法的执行,则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人们把行政机关称为执法机关,就是在狭义上使用执法的。
此处所讲的法的执行,是狭义的法的执行。
执法的基本原则
1.依法行政的原则。
这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进行管理,越权无效。
这是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活动的一条最基本的原则。
2.讲求效能的原则。
这是指行政机关应当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讲究效率,主动有效地行使其权能,以取得最大的行政执法效益。
3.公平合理的原则。
这是指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应当权衡多方面的利益因素和情境因素,在严格执行规则的前提下做到公平、公正、合理、适度,避免由于滥用自由裁量权而形成执法轻重不一、标准失范的结果。
2016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资料:法律部分(六)
2016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资料:法律部分(六)长春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告,每年长春市将发布多个招聘公告,长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长春市事业单位考试全年可发布10个左右的招聘,其中长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1号)是每年招聘人数最多,参与人数最多、岗位可选最多的一次招聘,因此把握住长春事业单位的招聘考试第一号公告至关重要。
考核形式是笔试+面试,笔试内容以公共基础知识为主,题型为客观题(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和主观题(公文改错、作文等)。
现为大家附上长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法律】复习资料:刑法之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2016年吉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包括2016公共基础知识练习、2016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公共基础知识征文等,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刑法之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长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本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应征税款,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种、税率,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征收的税款。
不征,是指违反税法规定,不向纳税人征收应征税款,包括擅自免征税款的行为。
少征,是指违反税法规定,降低税收额或征税率进行征收,包括擅自减征税款。
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的行为,必然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但根据刑法规定,只有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成立本罪。
主体是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应征税款,但故意不征或者少征,并出于徇私的动机。
过失行为不成立本罪,构成犯罪的,可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宪法之行政区域变更的法律程序2016年吉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包括2016公共基础知识练习、2016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公共基础知识征文等,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宪法之行政区域变更的法律程序》,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长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2016吉林白山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法律常识练习题(十一)
2016吉林白山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法律
常识练习题(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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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检察院是( )。
A.行政机关
B.权力机关
C.纪律检查机关
D.法律监督机关
答案:D
2.公民被宣告死亡后,其权利能力应该( )。
A.终止
B.中止
C.继续存在
D.继续存在十年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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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发生的根据即产生债的法律事实主要有( )。
A.合同
B.不当得利
C.无因管理
D.侵权行为
答案: ABCD
4.下列民事行为无效的有( )。
A.恶意串通
B.胁迫
C.乘人之危
D.违反公共利益
答案: 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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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 )。
A.各级行政机关
B.各级审判机关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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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国家赔偿
包括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违法对财 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造成财产 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等行为。
行政赔偿的条件
包括行政行为违法、损害事实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属于法定的赔 偿范围等。
司法赔偿的流程
申请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 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司法赔偿的计算标准与方式
司法赔偿的计算标准
根据造成损害的程度、范围和影响等 因素,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计算 。
司法赔偿的方式
包括金钱赔偿、恢复原状、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等方式。具体方式根据案 件具体情况而定。
议。
国家赔偿的法律责任与追究
01
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
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02
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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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的性质
国家赔偿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责任,是国家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国家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或过失行为所遭受的损害给予的救济和补偿。
国家赔偿的法律依据
宪法依据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 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国家赔偿制度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保障 。
03 司法赔偿
司法赔偿的范围与条件
2016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资料:法律部分(一)
2016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资料:法律部分(一)长春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告,每年长春市将发布多个招聘公告,长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长春市事业单位考试全年可发布10个左右的招聘,其中长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1号)是每年招聘人数最多,参与人数最多、岗位可选最多的一次招聘,因此把握住长春事业单位的招聘考试第一号公告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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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为大家附上长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法律】复习资料:商法之支票的概念和特征2016年吉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包括2016公共基础知识练习、2016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公共基础知识征文等,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商法之支票的概念和特征》,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长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1.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特征。
(1)支票是票据的一种,和汇票、本票一样具有票据所具有的共同特征。
(2)票据法对支票付款人的资格有严格限制,仅限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不能是其他法人或自然人。
(3)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不像汇票、本票有即期和远期之分(虽然我国票据法只规定了即期本票,但本票可以为远期),但支票只能是即期的,因为支票是支付证券,其主要功能在于代替现金进行支付。
(4)支票的无因性受到一定限制。
我国票据法第87条规定,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超过其实有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宪法之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2016年吉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包括2016公共基础知识练习、2016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公共基础知识征文等,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宪法之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长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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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之国家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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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给予受害人赔偿
的活动。
对于这一概念,可以作如下理解:
1.国家赔偿是由国家承担的法律责任。
虽然侵权行为是由不同的国家机关或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但是,承担责任的主体不是这些机关或工作人员,而是国家。
国家对受害人给予的赔偿来自国库。
2.国家赔偿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承担的责任。
在这里,国家机关包括依照宪法和组织法设置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上述机关的履行职务的公务人员。
此外,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人员。
凡上述机关、组织及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国家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3.国家赔偿是对前述机关及其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承担的责任。
行使职权的行为不同于国家机关的民事行为,也不同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民事和个人行为,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4.国家赔偿是对违法行为承担的赔偿责任。
所谓"违法",不仅指违反法律、法规,而且包括违反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和法的基本原则、法的精神。
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