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保险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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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法律法规

汽车保险法律法规

汽车保险法律法规在现代社会,汽车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之一。

然而,汽车的使用也伴随着各种风险和安全问题。

为了保障汽车使用者的权益,并维护社会交通秩序,各国都颁布了相关的汽车保险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一些重要的汽车保险法律法规进行介绍。

第一章保险责任的确定1. 强制性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强制性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对因使用机动车发生的对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负责,保险公司根据法律规定承担保险责任的一种强制性保险。

该保险的责任范围、保险金额及赔偿条件等应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要求。

2. 商业汽车保险商业汽车保险是车主按照自愿原则选择购买的车辆保险,可以根据车主的实际需求选择不同类型的商业保险,如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等,以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第二章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1. 投保人的义务投保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车辆和个人信息,并按照保险公司要求填写投保单。

在保险合同订立后,投保人应按时缴纳保险费,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有关车辆的变动情况,如车辆的更换、出售或报废等。

2. 保险公司的义务保险公司应及时核发保险单,并明确约定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重要条款。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及时进行核赔,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

第三章保险理赔与争议解决1. 事故责任的认定与赔偿对于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将根据相关的交通法规和事故现场勘查结果来认定事故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赔偿。

对于双方争议较大的事故责任认定,可以通过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2. 保险纠纷的解决途径在保险理赔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或分歧,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先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和沟通。

如果不同意保险公司的赔偿决定,可以向保险监管机构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调解。

如果仲裁或调解结果仍无法解决问题,可以考虑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保险欺诈与违法行为处罚1. 保险欺诈行为保险欺诈是指为了获得不正当的经济利益,故意提供虚假或误导性的保险信息、虚假证明材料等,以骗取保险公司的理赔款项。

保险法基本原则的教案

保险法基本原则的教案

保险法基本原则的教案第一章:保险概述1.1 保险的定义与功能1.2 保险合同的分类1.3 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第二章: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2.1 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2.2 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2.3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时间第三章:保险合同的履行与解除3.1 保险人的义务3.2 投保人的义务3.3 保险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第四章:保险法的基本原则4.1 保险合同自愿原则4.2 保险利益原则4.3 保险公平原则4.4 保险诚信原则第五章:保险法的基本制度5.1 保险责任制度5.2 保险赔偿制度5.3 保险纠纷解决制度第六章: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6.1 保险合同争议的类型6.2 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6.3 保险合同争议解决的司法解释第七章:保险法律责任7.1 保险合同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7.2 保险合同违约行为的法律责任7.3 保险合同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八章: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8.1 保险公司的法律地位与职责8.2 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与职责8.3 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的法律责任第九章:保险监管制度9.1 保险监管机构与监管职能9.2 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9.3 保险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第十章:保险法的适用与司法解释10.1 保险法的适用范围10.2 保险法的司法解释与案例分析10.3 保险法的未来发展趋势重点和难点解析一、保险概述补充说明:保险的定义:保险是一种风险管理工具,通过集中风险并将其转移给保险公司,以减轻个人或企业在风险发生时的财务负担。

保险的功能:包括风险分散、风险转移、经济补偿、事故预防和社会管理等功能。

保险合同的分类:根据保险对象、保险范围、保险期限等不同特征,可以将保险合同分为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短期保险合同、长期保险合同等。

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客体是保险合同所涉及的风险和保险利益。

二、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补充说明: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包括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保险公司审核投保条件、双方协商确定保险条款、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等步骤。

保险法全文

保险法全文

保险法全文保险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市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专业化、市场化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的财产或者人身安全所承担的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条本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经营保险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社会团体。

第四条本法所称被保险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合同当事人。

第五条本法所称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财产或者人身安全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合同。

第六条国家鼓励发展保险业,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机结合。

第七条保监会是国务院负责保险监督管理的机构。

第八条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开展保险业务,不得进行欺诈、虚假宣传、强制购买等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九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活动。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十条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保险标的、保险费、保险责任、保险期间等要素,并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商定。

第十二条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人的财产或者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发生的风险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四条保险费是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代价,保险费的支付方式由双方当事人约定。

第十五条保险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六条保险合同效力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保险合同解除、解除权的行使、撤销和修改等事项应当按照本法和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保险合同的解除应当根据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约定的事由。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向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解除后十五日内支付保险金。

第二十条保险合同有效期满后,被保险人可以继续投保。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制定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保护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安全。

第三章保险公司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的设立和经营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保险合同

第二章保险合同
法律保护。 保险合同有效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保险合同有效,只要所
附条件成立,保险合同就生效;保险合同无效,即使所附条件成立,保 险合同也不生效。
(2)保险合同的无效 无效保险合同是指当事人虽然订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国家不予
保护的保险合同。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一般法律规定
三、保险合同的履行
1.投保人义务的履行 (1)如实告知 如实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将保险标的重要事实,以口头或 书面形式向保险人作真实陈述。保险标的重要事实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 否承保及影响保险费率的事实。我国保险法实行“询问告知”的原则。 (2)交付保险费 (3)维护保险标的安全 (4)危险增加通知 (5)保险事故发生通知 (6)财产保险的出险施救 (7)提供索赔单证 (8)协助追偿 《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保 险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还规定:“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 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 相应的保险金。”
• (二)扩展责任条款
• 例如,投保家庭财产保险的可附加盗窃险条款,投保海洋 运输货物保险的水渍险时,可加保战争险,投保企财险可 附加露堆财产特约条款。
• (三)限制责任条款
• (四)保证条款
• 例如,投保仓储险时,附加“不准堆存特别危险品条款”
• (五)特别说明条款
• 例如,在承保银行的抵押品时,如果被保险人要求指定某 银行优先受益,须附加特别说明条款“兹经通知,本保险 单所承保之财产过户给某银行,如遇损失时,赔偿权利应 优先由过户人享有。”这就保护了受押人的权益。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4、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保险人用拟好的保险合同与投保人签定合 同. 原因: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一些专业术语和 国际惯例并不了解,所以需要这种附和性合 同. 并不是所有的保险合同都是附和性合同,有 些也可采取双方协商的方式.

保险承包过程管理制度范本

保险承包过程管理制度范本

保险承包过程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承包过程的管理,确保保险业务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保险承包,是指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就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事项达成一致,并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保险业务的承包过程,包括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环节。

第二章保险合同订立第四条保险合同的订立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特别是保险条款、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用等关键信息。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并对投保人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实。

投保人提供的信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六条保险合同的订立应采取书面形式。

保险公司应提供标准化的保险合同文本,确保合同内容的明确、具体、完整。

第三章保险合同履行第七条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保险责任,及时、准确、完整地支付保险金。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保险理赔制度,确保理赔工作的公正、公开、高效。

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和理赔程序进行,不得擅自扩大理赔范围或减少理赔金额。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定期对保险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提出变更、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

第四章保险合同变更与解除第十条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应遵循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保险公司应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应依法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手续费。

第五章信息安全与保密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保险合同信息安全与保密制度,确保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个人信息和保险合同内容的安全与保密。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个人信息和保险合同内容,不得利用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个人信息和保险合同内容谋取不正当利益。

担保保险的法律适用条款(2篇)

担保保险的法律适用条款(2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担保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本条款适用于担保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及争议处理等环节。

第三条担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诺在保险期间内,因被保险人违约导致担保人遭受损失时,按照合同约定向担保人支付赔偿金的保险合同。

第四条担保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合同订立第五条担保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合同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三)合同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四)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六条担保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书、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第七条担保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保险人名称或者姓名及住所;(二)被保险人名称或者姓名及住所;(三)担保人名称或者姓名及住所;(四)保险金额;(五)保险期间;(六)保险费;(七)保险责任;(八)保险事故的认定标准;(九)赔偿处理方式;(十)争议解决方式;(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八条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保险期间内承担保险责任。

第九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按照保险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担保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担保义务,确保被保险人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十二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第十三条保险人作出赔偿决定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

第十四条保险人支付赔偿金后,其代位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行使。

第四章合同变更与解除第十五条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担保保险合同。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可以解除担保保险合同:(一)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二)被保险人提供虚假信息;(三)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通知义务;(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合同的条款

保险合同的条款

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合同条款第一章保险合同的订立及生效第一条甲方与乙方根据双方自愿的原则,订立这份保险合同。

第二条乙方应当根据甲方提供的真实、准确的信息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用等相关事项。

第三条乙方应当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以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甲方应当根据约定收取保险费用,并开具相应的保险费收据。

第四条保险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遵守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内。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五条甲方在保险期限内,对保险标的发生的意外事故负责赔偿,并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

保险标的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人身等。

第六条甲方对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乙方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以便甲方进行理赔。

第八条甲方在接到乙方的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理赔审核,并在合理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和赔偿。

第三章保险费用的支付第九条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期限支付保险费用。

支付方式可以包括但不限于现金、转账、支票等。

第十条乙方如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用,甲方有权停止保险服务,并保留追究乙方相关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条乙方如提前解除保险合同,仍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用至保险合同解除的日期。

第四章保险合同的解除第十二条甲方与乙方均有权在特定情况下解除保险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乙方提供虚假信息;乙方未支付保险费用;乙方故意损坏保险标的等。

第十三条甲方在解除保险合同时,应当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向乙方告知,并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乙方已支付的保险费用。

第十四条乙方在解除保险合同时,应当向甲方归还已获得的合法保险金。

第五章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第十五条甲方与乙方在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则应当提交相关的争议解决机构进行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

第十六条争议解决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仲裁、诉讼或其他方式进行解决。

第六章保险合同的附加条款第十七条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保险合同中添加附加条款,以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益与义务。

《保险原理与实务》第2章:保险合同资料

《保险原理与实务》第2章:保险合同资料

三、宽限期条款
宽限期:是交付保费的宽限期间或优惠期间。 在宽限期期间,保险合同效力正常。
宽限期:30~60天
《保险法》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 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 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 三十日为支付当期保费,或者超过规定期限六 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 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 额。”
被保险人
投保人为他人投保时应满足的条件:
①投保人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 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父母可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 身保险,但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综合不得超过规 定限额。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财产保险合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金 请求权依法继承。
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 人或投保人制定的受益人行使。未指定受益人或无法确 定受益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依法丧失收益权或放弃收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继承。
受益人
受益人:指人身保险合同中 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 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获 得的保险金不纳入遗产分配。
保险合同、总括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 •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 •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保险中介(保险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利益 • 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在法
律上可以主张的经济利益
的意思表示; (4)要约应当有要求另一方作出答复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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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 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第二章保险合同的订立
第二节 投保
一、投保的概念 二、投保的方式 三、对投保行为的限制 四、典型案例
第二章保险合同的订立
一、投保
又称:要保。 投保人以订立保险合同为目的,向保险人作出请求
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 投保时:投保人依法承担如实告知义务!
第二章保险合同的订立
二、投保的方式
投保单 口头 电子数据(传真、email等) 注: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亲笔签字!!
1996年11月25日保险人(被告)宣布保单作废,并 要求退回保单。
1997年3月21日,事故发生。
第二章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是否成立?? 保险合同是否生效? 保险合同条款中有无保费缴纳等事项?
机动车三者条款
第二章保险合同的订立
补充案例(一)
某保险公司于1999年6月3日承保了甲的机动车辆保 险,在甲尚未交付保费的前提下,业务员将保单正 本和保费发票一并交给了被保险人,此后多次催甲 支付保费,甲均以资金不足为由拖延,同年10月10 日,甲的车辆肇事,发生损毁,11日甲向保险公司 以现金方式补交了全年保费,为了核销挂账的该笔 应收保费,保险公司接受了此保费。随后向保险公 司报案,保险公司以其在发生事故前未及时交付费 为由予以拒赔,甲不服,以保险公司已接受了其保 费而未履行赔偿义务为由,欲向法院提起诉讼。
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
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
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二偿性主要体现在投保人要取得保险的 风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即保险费;保险 人要收取保险费,必须承诺承担保险保障责任。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 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章保险合同的订立
(四)非要式性
合同产生效力,不以一定形式的存在为生效前提。 为什么要对其进行区分,因为如果是要式合同,保
险合同的成立就必须经过保险人的核保,保单的制 作和生效,在此之前保险合同不成立。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 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权利:赔偿和给付保险金。
第二章保险合同的订立
二、保险合同的性质
(一)有名合同 规定有名称的合同。 由《保险法》规定的有名合同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
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二章保险合同的订立
(二)双务性
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与保险人互相负有义务。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
保险利益原则!!!
第二章保险合同的订立
四、典型案例
案情:矛盾焦点:航行区域 要约与反要约 1、保险公司是否明确提示航行区域的修改? 2、投保单作为船舶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第二章保险合同的订立
补充案例
2002年3月12日,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到顺安保险公司 投保财产保险,按照投保单格式填写了投保申请书:保险期限 为2002年3月13日零时至2003年3月12日24时。
第二章保险合同的订立
(五)诺成性
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为对方同意,即产生法 律效力的合同。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 保,保险合同成立。
第二章保险合同的订立
(六)附和性
附合合同是与商议合同相对的一种合同 即,不是 由缔约双方充分协商而订立的,而是由一方提出合 同的主要内容,而另一方只能做“取与舍”的决定.
第二章保险合同的订立
(七)射幸性
射幸合同是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 即合同当事人一方并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 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 才履行。
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射幸合同,保险合同的射幸 性是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的,而且也是仅就有形保 障而言的。即保险人的赔付义务只有在双方约定的 事故发生时才能履行。
第二章保险合同的订立
三、对投保行为的限制
一、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 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
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除外 二、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
人身保险,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监会 规定的限额。 三、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 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 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 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章保险合同的订立
三、典型案例
案情:投保人(原告):孟某,1996年11月13日购 买三者险,保费为欠条,保险人出具保单。
第二章保险合同的订立
补充案例(二)
1995年10月8日,某夜总会与财产保险公司签订财险 合同,期限为一年。一年后,该夜总会没有续保。 保险公司多次找到经理曾某洽谈续保事宜,仍无结 果。直至1996年11月15日晚,保险业务员杨某再次 拜访曾某,终于说服曾某填了投保单,但因夜总会 手头无现金暂不能交纳10万保费。在未实际收到保 费的情况下,杨某当场开了10万元的收据并盖章签 字,以表示信任。16号清晨,夜总会因电路走火引 发火灾,但保险公司没有人员前来勘查。曾某闻悉 后,迅速到银行将10万元划拨到保险公司账上,然 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保险合同的订立
2020/12/10
第二章保险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性质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二、保险合同的性质 三、案例分析
第二章保险合同的订立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 的协议。
第一:投保人义务:支付保费;
保险人义务:危险保障
第二:投保人权利: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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