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管理办法-最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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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管理

办法

文件编号: OP-WIP-0254

版本版次: BO

制定部门: 战略营运部

制定日期: 2008-11-15

总 页 次: 6

分 发 号:

会签:

1.目的

为维护公司合法利益,树立欧普品牌良好形象和市场信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击

假冒、仿冒欧普产品的侵权行为,特制订本办法。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欧普集团的打假管理工作。

3.定义

3.1假冒产品是指使用不真实的厂名、厂址、产品名称、产品标识等从而使客户、消费者误以为该产品就是“欧普”的产品,或误认为与“欧普”有关的产品。

3.2仿冒产品是指使用真实的厂名、厂址,使用与“欧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等,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是“欧普”的产品或误认为与“欧普”有一定联系的产品。

3.3侵权行为是指生产、销售假冒仿冒“欧普”产品,或印刷假冒仿冒“欧普”产品包装、标识,或储存、运输假冒仿冒“欧普”产品的行为。

3.4重大案件是指假冒仿冒产品数量多、货值大、范围广,对我公司的市场和品牌有较大冲击的案件。

4.打假工作承办部门及其职责

4.1 公司打假工作由法务室统一负责,公司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法务室打假具体职责为:4.1.1制定公司打假整体规划,统筹安排、组织打假工作;

4.1.2掌握国家打假方面的政策、法律规定;

4.1.3收集、整理各地通报的假冒伪劣商品及仿冒者的信息资料,不定期到全国市场摸底调查,总结规律,会商有关部门后提出总体打假方案并指导各部门执行;

4.1.4协助、跟进、督促政府职能部门的打假工作;

4.1.5参与有关打假行业协会或团体的活动,加强与同行的联络和交流学习,力争创造良好的打假外部环境。

4.1.6每年对公司各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至少进行一次打假培训,传授打假知识和方法,提高办事处人员的识假、打假能力,建立公司长效、可持续发展的打假体系。

4.1.7指导、协调办事处在各地开展打假工作;

4.1.8负责处理假冒及仿冒投诉,会同相关部门出具假冒产品鉴定结论、提供打假资料等日常性的打假工作;

4.1.9负责重大假冒仿冒案件的调查处理。

4.2公司各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打假工作。其打假具体职责为:

4.2.1负责收集辖区内市场上发现的制售假冒仿冒商品的相关证据和信息,并向公司法务室和相关部门汇报情况。

4.2.2负责监控辖区市场假冒仿冒活动动向,结合实际拟订本地打假方案并切实执行。

4.2.3负责了解和掌握当地政府打假方面的政策规定和动态。

4.2.4发现假冒仿冒线索,及时通报法务室,根据公司安排向政府有关执法部门投诉,跟进督促执法部门及时处理。

4.2.5协助公司法务及当地政府开展打假工作,并和当地经销商共同努力,与当地工商、质检等打假职能部门保持良好沟通与联系。

4.2.6按公司安排开展各种形式的打假工作。

5.打假原则

5.1积极主动原则

公司相关各部门和办事处应积极主动投入到打假工作中,发现假冒仿冒行为,收集相关的证据和信息,根据公司安排向工商质检部门投诉,配合法务的诉讼调查取证工作;

当国家执法部门主动查处假冒仿冒我公司产品的违法行为时,公司相关部门和办事处应当积极主动配合,尽力提供协助。

5.2 通力合作原则

公司各相关部门、办事处、法务和公司的经销商应通力合作,整合资源共同完成打假工作。

5.3合法合理原则

相关部门和办事处进行打假时,应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维护公司的利益。

5.4 安全原则

在打假中,各部门和个人应注意工作的方式方法,讲究策略,注意安全,避免意外事件的发生。

6.打假工作流程

6.1发现收集汇总假冒仿冒信息

各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通过市场调查、拍照和购买样品等方式发现并收集汇总假冒仿冒信息,包括:

(I)收集假冒仿冒者(生产者、销售者)的名称或姓名、地址、销售网络和渠道、名片、电话以及其所属区域管辖工商部门(县区级)等资料;

(II)收集假冒仿冒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商标、包装、广告宣传资料等。

购买样品时应注意索取发票或者加盖销售者印章的收据。

6.2各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及时将收集到的信息发送给法务室并抄送销售管理和售后服务等相关部门。

6.3法务室接到信息后,迅速进行综合分析,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判断,选用行政打击方式或者司法起诉方式进行处理。

6.3.1行政打击方式。如法务经分析后决定采用行政打击方式维权,重大案件,由法务调查

处理并向工商、质检等执法部门进行投诉;非重大案件则由法务在接到相关信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投诉书和相关文件资料寄出,由办事处向当地工商、质检等执法部门进行投诉。

6.3.2司法起诉方式。如法务室经分析后决定采用司法起诉方式维权,应形成书面打假意见及方案,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经请示批准后,由法务室进行操作,向法院提起诉讼,相关部门予以协助配合。

6.4跟进

行政打击方式处理的案件,重大案件由法务跟进;非重大案件由法务进行指导,由办事处负责跟进。办事处应及时将案件进展情况及处理结果知会法务室和相关部门,并将案件处理结果的法律文书寄回法务室存档。

司法起诉方式处理的案件,由法务室负责跟进,及时将案件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知会相关部门和公司领导。

7.打假经费

7.1 打假经费包括案件办理费用、购买假冒仿冒产品样品费用以及打假维权奖励基金等;7.2 打假经费由法务室每年作出专项预算并合理使用,以保障公司打假工作的顺利进行。7.3 各办事处或者经销商为打假而购买假冒仿冒产品样品的合理支出,由法务室凭有效的购买发票或者加盖销售者印章的收据进行报销。

7.4在配合国家执法部门打假或公司主动要求执法部门出面打假的活动中,未经请示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做主,私下承诺给予执法者所谓的“办案费”、“劳务费”等费用。

8.打假举报

8.1公司各部门及员工发现侵犯公司利益的假冒仿冒行为时,应当立即向公司举报或者提供线索。

接受举报的部门是法务室。举报或者提供线索应当尽量提供全面、真实的材料。

9.奖惩

9.1 对主办案件的法务部门的奖励

案件胜诉并获得赔偿且赔偿款项打入公司账户后,按赔偿的数额进行奖励,奖励规则如下:

1)获得赔偿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按获赔金额的20%进行奖励;

2)获得赔偿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获赔金额的15%进行奖励;

3)每个案件获奖金额最多不得超过10万元;

4)法务内部奖金的分配,主办法务人员获得奖励金额的70%,协办法务人员获得奖励金额的30%。

9.2对协助办案件的其他部门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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