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管理规定(修改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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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站各项管理制度规定(1)

收费站各项管理制度规定(1)

一、收费人员要严格按照工作程序正确操作微机收费系统,爱护亭内外设施。

二、收费人员要严格执行卫生制度,保持亭内外环境及设施清洁完好。

三、非当班人员(稽查人员除外)严禁进入当班收费亭。

四、收费亭内严禁吸烟、工作台上严禁摆放水杯、水壶或者使用湿布擦拭显示器等带电设备;厅内要设置消防器材,并妥善保管。

五、严禁随意挪动、开关各种设施,不得插拔各种接茬健、拉扯各种电缆或者信号线,以免发生设备故障,人为损坏由个人负责赔偿。

六、设备发生故障时,收费人员要及时通知系统维修维护人员或者监控人员,并做好设备报修登记。

一、交接班人员必须在上下班前 10 分钟做好交接班准备工作,列队上下岗,敬礼交接班。

二、交班人员在下岗前轮流整理票、卡、款,清理亭内卫生,检查亭内设施是否清洁完好,在交接班时必须交清接明,经接班人员签字后方可离岗。

三、交接班期间,交接双方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离岗,交接班时若通行车辆较多,各车道应挨次交接,防止压车现象发生。

四、岗亭设施谁损坏谁赔偿,责任不清由全中队人员赔偿,交接不清由接班人员赔偿。

五、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对需要移交的事项必须在交接班记录中注明。

1、收费员当班时必须着工作装、带帽(岗亭内作业允许脱帽)、佩戴胸卡。

按规定佩戴徽章、肩徽、领章。

2、收费员不得便服与征服混穿,不得自行改变征服式样。

3、严禁将征服送人或者借与他人。

4、收费员上岗作业时不许批衣敞怀、挽衣袖、卷裤腿、穿拖鞋。

5、着征服人员必须衣帽整洁,行为端庄规范,坐姿、站姿端正。

6、着征服人员不得化浓妆,不得佩戴影响形象的首饰。

7、收费人员离开单位时可以着便装。

1、站务会:收费站每月召开一次全体职工大会,对本月的工作情况作全面总结,总结内容包括收费形势分析、星级考核、出勤、纪律、每月活动、好人好事、卫生、值班、军训、稽查工作等方面的内容,同时部署下月的工作任务。

2、中队会:每周召开一次,由中队长主持,主要小结一周的工作。

3、中队长会:每周召开一次,由站长召集各中队长参加,主要内容是及时传达贯彻上级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上级部署的工作;总结上周的工作,安排下周的工作,提出具体要求,研究、讨论本站的收费状况和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活动。

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 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银发[2016]126(1)

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 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银发[2016]126(1)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银发[2016]12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近年来,基于商业汇票的各类票据市场业务快速增长,为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优化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也存在部分票据业务发展不规范,部分银行有章不循、内控失效等问题,已引发系列票据案件,造成重大资金损失,业务风险不容忽视。

为落实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要求,有效防范和控制票据业务风险,促进票据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加强票据业务监管、规范业务开展等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的票据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为客户办理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和银行之间办理的买断式转贴现业务,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中以票据类金融资产为基础资产的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

二、强化票据业务内控管理(一)按业务实质建立审慎性考核机制。

银行应建立科学的考核激励机制,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银监发[2012]34号文印发)的要求,合规经营类指标和风险管理类指标权重应当明显高于其他类指标,将承兑费率与垫款率等票据业务经营效益指标与风险管理类指标纳入考核,确保票据业务规模合理增长。

(二)加强实物票据保管。

银行应建立监督有力、制约有效的票据保管制度,严格执行票据实物清点交接登记、出入库制度,加强定期查账、查库,做到账实相符,防范票据传递和保管风险。

(三)严格规范同业账户管理。

银行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178号)要求。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监督,防治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二○一○年一月五日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四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

第二章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第六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付款单位、开票日期、收款项目、数量、金额、收款单位、收款人以及联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般应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

记录及票据管理操作规程(3篇)

记录及票据管理操作规程(3篇)

第1篇一、总则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记录及票据的收集、整理、归档和销毁工作,确保记录及票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特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及员工在记录及票据管理过程中的相关工作。

三、职责分工1. 综合办公室负责制定、修订和发布本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记录及票据的管理工作,确保记录及票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 各部门员工负责按照本规程的要求,认真填写、保存和归档记录及票据。

四、记录及票据的分类1. 内部记录:包括会议记录、工作总结、报告、请示、批复、通知、纪要等。

2. 外部记录:包括合同、协议、函件、报告、通知、发票、收据等。

3. 票据:包括现金收据、转账支票、银行汇票、发票、收据等。

五、记录及票据的填写要求1. 记录及票据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随意涂改、撕毁。

2. 填写内容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字迹工整,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等。

3. 票据的填写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财务制度的要求进行。

六、记录及票据的收集、整理与归档1. 收集:各部门在办理业务过程中产生的记录及票据,应及时收集齐全。

2. 整理:对收集到的记录及票据进行分类、整理,确保每份记录及票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 归档: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将整理好的记录及票据归档保存。

七、记录及票据的保管1. 保管:记录及票据的保管由综合办公室负责,指定专人负责。

2. 保管条件:记录及票据的保管应满足以下条件:(1)通风、干燥、防潮、防虫、防火、防盗。

(2)有专门的档案柜(箱)存放。

(3)定期检查,确保记录及票据的安全。

八、记录及票据的查阅与借阅1. 查阅:公司内部员工因工作需要查阅记录及票据时,应填写查阅申请,经相关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2. 借阅:公司内部员工因工作需要借阅记录及票据时,应填写借阅申请,经相关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借阅。

3. 查阅与借阅期限:查阅与借阅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如需延长,应重新办理手续。

2020财政票据管理办法(附答记者问和政策原文)

2020财政票据管理办法(附答记者问和政策原文)

2020财政票据管理办法(附答记者问和政策原文) 12月9日,财政部发布决定,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改,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针对相关热点问题,记者采访了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和专家。

“运用互联网、移动智能等信息技术手段,推广运用财政电子票据,有助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收费行为,构建便民利民的财政票据社会服务体系。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表示。

统计显示,截至2020年6月底,全国累计开出财政电子票据4亿多份,涉及金额近万亿元,覆盖了所有行业和票据种类。

“随着改革不断推进,财政电子票据法律地位不明确的问题逐渐凸显,《办法》中的部分规定也逐渐难以适应改革和现实工作需要。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和财务监督,适应数字中国、数字政府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需要,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及全面实行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要求,需要对《办法》进行修改。

值得关注的是,为使财政电子票据的管理有法可依,新规增加了财政电子票据的有关内容,并对电子票据使用管理全流程进行了规范。

新规明确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规定“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

各有关单位(如医保部门、商业保险单位)可以将财政电子票据作为报销入账和电子归档的合法凭证。

同时,明确电子票据特征和数据标准等内容,要求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统一的财政电子票据数据标准,生成、传输、存储和查验财政电子票据,并通过有关票据公共服务平台提供财政电子票据真伪查验服务。

“通过对财政电子票据管理进行顶层设计、统一规划,有利于促进财政电子票据顺畅流转、安全传输、规范使用、便捷查询。

”李旭红说。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要引导有关单位,特别是医保部门、商业保险单位依法依规使用财政电子票据,作为报销入账和电子归档的依据。

“全国实行统一的票据管理制度,依照这一制度,财政电子票据可以实现异地查验、异地报销。

替票使用管理规定_6月1开始执行

替票使用管理规定_6月1开始执行

替票使用管理规定_6月1开始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替票的使用行为,维护票据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替票是一种合法的票据,用于在特定情况下替代原票据进行支付。

但是,替票的使用必须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并且必须由票据上的债务人和债权人共同同意。

第四条替票使用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和商业规范,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债务人和债权人在替票使用过程中应当诚实信用,保持交流沟通,解决问题。

如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六条相关机构和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替票的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替票市场的监管,防止替票的滥用和非法行为。

第二章替票的申请和使用第八条替票的申请人应当向债权人提供合理的解释和理由,说明为何需要使用替票,并且承诺在规定的时间内偿还债务。

第九条申请替票的债务人应当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如曾经有不按时支付债务的情况,债权人有权拒绝提供替票。

第十条债权人应当在收到替票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核和确认,确认申请人的身份及其能否使用替票。

债权人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更多相关材料以辅助审核。

第十一条替票的使用需要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签字确认,并且注明替票的使用期限。

替票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原票据的期限。

第十二条在替票期限内,债务人可以通过替票进行相应的支付,并且在规定的时间内偿还债务。

第十三条在替票期限内,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应的替票还款凭证,以确认债务人的还款履行情况。

第三章替票的登记和管理第十四条替票必须在相关机构进行登记备案,包括申请人的身份信息、替票的使用期限、申请人的债权债务情况等。

第十五条替票的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替票备案系统,确保替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六条替票的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和监管部门报送替票备案情况,并履行保密义务,依法保护申请人的个人信息。

第十七条替票的债务人和债权人应当妥善保管替票,防止遗失、被盗或被冒用。

票据法律关系中的时效规定(一)

票据法律关系中的时效规定(一)

票据法律关系中的时效规定(一)票据具有文义性、独立性、要式性等基本特点,行使票据权利有诸多时效要求。

持票人等票据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时效内主张票据权利,否则会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票据时效是很严肃的法律性规定。

票据法律关系当事人必须遵守。

一、票据权利时效票据权利时效是指票据上的权利的消灭时效,即票据权利人如果在一定的时间内不行使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就可以依票据权利人超过票据时效而拒绝履行票据义务。

票据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票据法》第17条第1款规定,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为了控制商业信用,《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同时,《票据法》第108条规定:本法规定的各项期限的计算,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计算期间的规定。

按月计算期限的,按照期月的对日计算,无对日的,月末日为到期日。

票据时效与民法一般时效的关系:票据时效实行短期时效制度,超过时效期间,票据权利即丧失。

但票据关系的产生都与一定的票据基础关系相牵连。

因此为了平衡票据权利人和票据债务人的实质利益关系,在票据债务人实质占有利益的情况下,允许票据权利人在丧失票据权利后,再依照民法一般的时效规定,请求票据债务人返还所得利益。

《票据法》第18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即票据法的利益返还请求权。

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由于票据法没有规定,应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为二年,自票据时效期间届满次日起算。

二、票据的付款请求权的时效票据权利即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法》第53条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新)2011_年2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新)2011_年2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

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七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九条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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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
票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各类发票和内部收据(下称票据)管理,加强财务监督,防范违规、违纪行为,维护公司正常的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经营管理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公司范围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票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印刷、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票据包括发票和收据,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公司财务部设专门岗位统一负责全公司的票据管理工作。

各相关单位和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单位的票据管理工作。

第二章票据的印制及购买
第五条公司的定额发票由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普通发票及增值税发票由公司财务人员到税务局领取;收据由公司财务部统一定点印制。

禁止下属公司及个人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和收据。

第六条公司印制的发票和收据要建立票据印制管理制度和保
管、领用、核销等措施。

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以及收据使用的财务专用章的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第七条公司印制的定额车票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进行印制。

第三章票据的领用
第八条原则上所有普通及增值税发票统一由财务指定人员开具,其他人员不得领用;定额车票由各基层单位派专人负责领取及保管,每月底及时到公司财务部发票专管员处进行核销换领;收据可下发基层单位开具,收据开出时加盖基层单位印鉴,并做好账务记录,每月25号前到公司财务部进行结账。

第九条领用票据时应填写“票据领用审批单”(定额车票应注明车票号码、数量、金额等内容),经分公司总经理签字,会计审核,财务经理批准后发放。

领用手续不全的一律不得发放。

第十条各级票据管理员在获取的票据必须根据票据的号码、张数、面值金额等内容按类别、顺序及时间分别登记在票据领用及注销簿,公司票据管理员在发票或收据上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

第十一条票据管理员在发放票据时应严格把关,原则上对已发放票据但尚未注销的分公司不再发放新票据,应定期催交未注销的票据。

第十二条各分公司站台员负责本公司备用车票的领入、对乘务员备用车票的发放、公司库存车票的保管、各乘务员月度售票总额的
计算。

站台票管员向财务部票管员领取车票时,应严格按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办理领用手续。

第四章票据的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所有的票据均需设立发票或收据分类登记簿,分类登记各种票据的领、用、存情况表。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或收据,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及收据。

第十五条票据开具必须在经济业务发生并确认收入时,根据会计规范要求开具,并在发票或收据存根上注明银行收款或现金收款的字样,开具的发票及收据,必须及时移交财务部门入账。

第十六条票据必须顺号依次填开,按照规定的事项、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写,严禁开“空心发票”或“空心收据”。

第十七条票据项目逐项填写清楚,小写封顶用“¥”,大写正确填写方法是:数字前一位填写人民币符号“¥”;遇“0”的,应以“零”字填列。

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经济内容清晰简要。

第十八条票据必须加盖公司财务发票专用章方为有效;对填错的票据应注明“作废”字样并全套保存,不得涂改,损毁。

第十九条票据要素必须齐全,不能遗漏,实事求是,按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填写。

开具过程中,如有涂改的,必须作废重新开具,不得涂改后出具。

第二十条票据原则上指定专人开具,特殊情况需由他人开具必须做好交接手续,指定专人对开具的票据负管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财务部票管员应根据有效的票据购买、领用和核销手续及时登记票据保管帐,按月结帐。

于每月5日前编制上月“库存票据收、发、存报表”,经会计盘点实物并核实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应随时组织对票据库存情况进行盘点抽查。

第五章票据的核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票据使用完毕后,应在每本存根联封面上注明发票或收据开具金额、作废号码,并将存根联及时交公司票据管理员,办理核销手续。

定额发票、普通发票及增值税发票由专管的财务人员到税务局进行核销。

第二十三条公司票据管理人员须检查发票或收据开具是否合理、收入是否入账、存根与作废联是否完整,审核无误后在登记本上做注销登记。

已经收回的票据存根应按规定的顺序号排列进行归档,以便日后查阅。

第二十四条已用完的票据存根联要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撕毁,票据存根联及相应登记簿规定保存五年。

发票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按规定销毁,收据保存期满,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查验后按规定销毁。

第六章票据的毁损、丢失处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票据管理人员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向领导报告并按规定程序进行作废处理。

发票如有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开声明作废。

第二十六条确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引起的损失,取得肇事地点的单位证明,确无失职情况者,其损失部分申报核销。

第二十七条因保管不当虫蛀、鼠咬、霉烂而损毁的发票或收据经查实后,可按审批权限报请核销,但对经办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票据被抢或存放室内被盗,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及时追查,同时向上级报告,查无下落者,登报作废。

要分清主客观原因,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并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第二十九条凡属个人不慎丢失的定额发票或收据,应当由当事人按票面数额赔偿,对非定额发票或收据的丢失,可根据近期已填用完的发票或收据作参考,按最高一本数额核定赔偿。

第三十条凡属弄虚作假、隐瞒不报、伪造发票或收据者,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和纪律处分,情节严上报集团监审部进一步处理。

第三十一条各级票据管理员调动工作时,要认真办理移交手续,填制发票及收据移交清单当面清点,移交不清者不得离职。

第三十二条各级票据管理人不按上述办法进行领用、保存、核
销票据的,公司财务部视情况的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理,情节严重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

第七章外来票据的获取及报账处理
第三十三条各部门在办理付款时必须取得符合国家规定的票据,开具的票据,其业务的内容与金额必须真实、合法。

第三十四条发票必须在经济业务发生并确认为收入时才开具,严禁弄虚作假、开具假票据或开具大于实际经济业务金额的发票。

第三十五条取得的票据内容需符合要求,不得涂改抬头、摘要、金额等。

同时,必须有客户名称、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第三十六条报销的票据必须手续齐全,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签章。

第三十七条外来的票据必须及时到财务部门办理报帐手续,从发生经济业务算起最迟不得超过三十天。

第三十八条财务部门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票据有权拒绝受理,对发现的虚假票据有权利和责任向税务机关和财务部负责人举报。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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