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票据管理规定及税前扣除
税法知识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和特殊规定

税法知识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和特殊规定允许税前扣除及扣除凭证的原则:1.真实性原则,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首要原则。
扣除凭证反映的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当确属已经实际发生。
要求支出是真实发生的,证明支出发生的凭据是真实有效的。
在真实性原则中又蕴含着合法性原则,扣除项目和可扣除金额以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要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具体扣除项目,在不违反税前扣除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暂循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各类扣除凭证应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各类凭证特别是发票,其来源、形式等都要符合税收法规规定。
2.相关性原则。
扣除凭证反映的有关支出,应与取得的收入直接相关,即企业所实际发生的能直接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者可预期经济利益的流入的支出。
3.合理性原则。
扣除凭证反映的支出,必须是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其计算和分配的方法应符合一般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4.确定性原则。
扣除凭证反映的支出的金额必须是确定的,或有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也就是各项支出的支付时间可由企业决定,但必须是已经实际发生能够可靠地计量而不是估计、可能的支出。
5.受益期原则,即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原则。
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除税法有特殊规定外,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6.权责发生制原则,这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一般性原则。
也是会计准则规定的企业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础,除税收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外,税前扣除以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均应遵循此项原则。
同时还应辅之配比性原则,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滞后,从而正确确认损益。
税前扣除的有效扣除凭证之具体种类税前扣除凭证可分为外部凭证和内部凭证;根据应否缴纳增值税,外部凭证可分为应税项目凭证和非应税项目凭证。
军队严肃处理财经违法行为的基本法规

本报记者范炬炜军队严肃处理财经违法行为的基本法规——解放军审计署阮志柏审计长答记者问《军队单位和人员财经违法行为处理规定》已经中央军委批准,以四总部名义发布施行。
最近,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署审计长阮志柏少将。
记者(以下简称记):四总部日前发布的《军队单位和人员财经违法行为处理规定》,今年10月1日起执行。
您对此有什么考虑?阮志柏(以下简称阮):首先,我理解,这是我军新时期处理财经违法行为的一部基本法规。
它的修订发布,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落实从严治军方针的具体措施,为加强军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遏制和纠正各种财经违法行为、严肃军队财经纪律提供了重要抓手。
其次,《规定》的发布是各方面通力合作的结果,凝聚了集体的智慧,同样,它的执行也需要方方面面密切合作,特别是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以保证《规定》落到实处。
第三,执行中必须严肃认真,各级应当以《规定》为依据,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加大对财经违法行为的监督查处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记:请您谈一谈这个《规定》修订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动因是什么?阮:《规定》的修订工作于2006年秋启动,历时两年,大致经历了调查论证、专题讨论、梳理情况、拟制初稿、征询意见、上报审批等过程。
《中国人民解放军关于违反财经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自1989年施行以来,对纠正违反财经法规行为、规范军事经济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迫切需要进行修订。
第一,是贯彻军委、总部指示要求的需要。
“十一五”军事立法计划把修订《暂行规定》列入了工作目标,在贯彻军委《建立健全军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分工方案中,明确要求由解放军审计署会同有关部门修订《暂行规定》。
第二,是适应形势任务发展变化的需要。
这些年,国家和军队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相继出台了许多新的政策法规,军队对财经违法行为的处理,需要适应这些变化进行制度创新。
哪些收据可以入账和税前扣除

哪些收据可以入账和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收据是重要的原始凭证。
至于能否入账和税前扣除,则要看收据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凡属往来性收据性质的,均不得记入成本费用;凡属发票性收据性质,除单位内部费用收付外,均必须套印主管财政机关的监制章,否则不得作为发票性收据使用或收受,违者税务机关将不予在税前扣除。
发票性收据主要是指财政部门印制的盖有财政票据监制章的收付款凭证?发票性收据只限用于规费性收款和非营利性行政事业单位代办费收款?即非应税业务。
财政票据中出现涉税问题,作为税前扣除凭据,问题集中反映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上。
为了减少由此带来的税前扣除风险,纳税人有必要了解财政票据的种类,使用范围和不得开具行为。
一、按内外关系收据可以分为内部收据和外部收据。
外部收据又分为税务部门监制、财务部门监制、部队收据三种。
1、内部收据是单位内部的自制凭据,用于单位内部发生的业务,是合法的凭据,可以作为成本费用入账。
收款收据加收费票据使用没有监制章的内部往来结算收据,没有提供发票,不能给予税前抵扣。
企业内部使用的收款收据不能作为扣税凭据。
2、单位之间发生业务往来,收款方在收款以后不需要纳税的,收款方就可以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收据。
税务收据,是税务局监制的收据,证明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不能作为合法凭据税前列支的。
I-為专期收据 i 地";X HMBiiiinHiiniiiaii)I : rj.- z :<&13190082.Tr 知” - '£OE19660103: 5^叫1500.001&00.由—000000C3、 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据。
4、 单位与部队之间发生业务往来,按照规定不需要纳税的,可以使用部队监制的收据,这种收据也是合法的 凭据,可以入账。
部队资金安全_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部队财务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国人民解放军财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部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各级部队、各部门的资金管理活动。
第三条部队资金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 预算管理原则:严格执行预算,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2. 安全管理原则:加强资金安全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无风险。
3. 效率管理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
4. 责任管理原则:明确资金管理责任,强化责任追究。
第二章资金预算管理第四条部队资金预算编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 各级部队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提出资金需求,编制年度预算草案。
2. 财务部门对预算草案进行审核,提出修改意见。
3. 部队领导审批预算草案,形成正式预算。
4. 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五条部队资金预算执行应当遵守以下要求:1. 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2. 加强预算执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3. 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三章资金收缴管理第六条部队资金收缴应当遵循以下规定:1. 收缴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收缴账户,不得混用账户。
2. 收缴资金应当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拖延、截留。
3. 收缴资金应当建立台账,详细记录收缴情况。
第七条部队资金收缴的票据管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收缴票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使用无效票据。
2. 收缴票据应当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3. 收缴票据的报销、报销凭证的审核应当严格执行。
第四章资金支出管理第八条部队资金支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原则:资金支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队规章制度。
2. 合规原则:资金支出必须符合预算安排和资金使用计划。
3. 经济原则:资金支出必须符合经济效益,不得浪费。
第九条部队资金支出应当遵守以下程序:1. 提出资金支出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免增值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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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11号颁布时间:1994—4—22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生产、销售、供应的货物以及一般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的军品征、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军队系统(包括人民武装警察部队)1。
军队系统的下列企事业单位,可以按本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照顾:(1)军需工厂(指纳入总后勤部统一管理,由总后勤部授予代号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查核实的企业化工厂);(2)军马场;(3)军办农场(林厂、茶厂);(4)军办厂矿;(5)军队院校、医院、科研文化单位、物资供销、仓库、修理等事业单位。
2.军队系统各单位生产、销售、供应的应税货物应当按规定收增值税。
但为部队生产的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被装、军械装备、马装具,下同),免增值税。
军需工厂、物资供销单位生产、销售、调拨给公安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民警服装,免征增值税;对外销售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供军内使用的应与对外销售的分开核算,否则,按对外销售征税。
3.军需工厂之间为生产军品而互相协作的产品免征增值税。
4。
军队系统各单位从事加工、修理修配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的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
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7]165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7.10.15
【实施日期】1997.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企业所得税征
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海军装备修理部,空军、二炮装备技术部,总部有关部局,国防大学校务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武警总部后勤部:
为促进军队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支持部队建设,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军队开展生产经营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开展生产经营的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640号)、《关于军队生产经营继续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37号)的规定,鉴于近
年来因军队生产经营管理体制调。
票据合法性及完整性的税收政策要求

(一)合法票据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新《发票管理办法》,发票所要具备的四个特征:a.发票的合法性;b.发票的真实性;c.发票的统一性;d.发票的及时性。
2.国税发【2008】40号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3.国税发【2008】80号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 ,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4.国税发【2008】88号(1)加强费用扣除项目管理,防止个人和家庭费用混同生产经营费用扣除。
(2)利用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征管、劳动用工合同等信息,比对分析工资支出扣除数额。
(3)加大大额业务招待费和大额会议费支出核实力度。
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亏损弥补等跨年度扣除项目,实行台账管理。
(4)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5. 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6.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1)季度申报时,只要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即使没有取得发票,也可以申报扣除(70%限额);(2)如果在年度申报前实际取得发票,不需进行纳税调整,不考虑发票粘贴在哪个年度;(3)如果在年度申报后才取得发票,一般情况下在实际取得年度申报扣除,但以前年度享受优惠税率的除外;(4)三年后取得发票的,不得申报扣除。
军队票据管理制度

军队票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军队票据管理,确保军队财务安全,本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军各级单位、部队的票据管理工作。
第三条票据管理应当坚持依法、规范、严密、高效的原则,规范各类票据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各级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票据管理规定,完善票据管理制度,加强票据管理工作,确保票据使用安全。
第二章票据种类及使用第五条军队票据主要包括军队特有票据、国家统一票据和其他特定票据。
第六条军队特有票据主要包括军队收据、军需票据等。
第七条军队收据是军队财务部门开具的一种凭证,用于证明军队与他人之间的经济往来和资金往来,应当规范填写、盖章、编号、保存和使用。
第八条军需票据包括军需索取书、军需凭证等,用于军队军需物资的领取和使用,必须按照规定填写、盖章和保存。
第九条国家统一票据主要包括发票、收据、支票、汇票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确保票据使用真实合法。
第十条其他特定票据包括各种特定用途的票据,如军营食堂消费票、文化娱乐票等,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军队各级单位、部队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票据的开具和使用对象、用途、数量、时间,并建立台账,加强票据领用、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票据管理第十二条票据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票据台账,对票据使用、开具、核对、监督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和管理。
第十三条各级单位、部队应当加强票据的保管和存储,采取防水、防火、防盗等措施,确保票据的安全。
第十四条军队票据使用应当规范化和统一化,不得私自涂改、挪用、转借、伪造票据。
第十五条使用票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盖章、签字或签章,填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财务部门应当定期对单位、部队票据情况进行检查和核对,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和报告。
第十七条财务部门应当加强票据使用人员的培训,提高票据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责任意识。
第四章票据报销第十八条军队财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对单位、部队的票据进行审核和报销,核对票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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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票据管理规定》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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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7-20 来自:法律之星
军队收费单位从明年起一律实行机具开票
为进一步加强军队票据管理,规范军队票据使用,日前,财政部、总后勤部重新修订印发了《军队票据管理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军部队执行。
新修订的《规定》以国家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和《中国人民解放军财务条例》为依据,针对近年来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创新管理手段、解决存在突出问题入手,重新划分了军队收费票据种类及适用范围,按照中央军委有关加强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管理的部署要求,单独设立了有偿服务收费专用票据,规范对外有偿服务行为。
新《规定》明确,军队收费票据由总后勤部按照规定的票据式样、数量和防伪技术要求统一组织印制,财政部监制,套印“中央财政票据监制章”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
票据由各级后勤财务部门按照经费供应系统组织核发,使用单位依据收费许可证和批准收费的文件领购。
票据存根按规定时限保存,未使用的过期票据由师级以上单位统一组织销毁,并报上级备案。
新《规定》要求,军队收费单位从明年开始,必须使用全军统一的票据信息管理系统,一律实行机具开票,手写无效,将票据印制、领购、核发、使用、注销、销毁和收费情况纳入系统全程监管。
咨询标题: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偿服务收费专用票据
2012-04-11 | 浏览次数:671 | 来源:网站留言| 【字体:大中小】
咨询内容:
你好,我单位业务人员在蚌埠汽车士官学校住宿,对方开具了住宿费发票,发票上印有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偿服务收费专用票据,印有财政票据监制章财政部监制及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总后勤部财务部监制,请问这样的票据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能否税前扣除。
谢谢
回复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1号)等规定,军队“对外有偿服务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请您要求对方开具发票。
部门:征管科技处答复时间:2012-04-11 09:28
Jarin:国税发[2000]61号已经失效,依据应改为《军队票据管理规定》等,原理不变,仍需开具税务机关认可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