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继续教育里的课程内容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2)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原则。
(3)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原则。
政府采购当事人: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1)采购人是购买和使用所购买的货物、服务或工程的主体。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供应商是货物、服务或工程的提供者。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代理业务,以及政府采购咨询、培训等相关专业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资格和乙级资格。取得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只能代理单项政府采购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

除应当具备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中第(2)项至第(6)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0万元以上;(2)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和采购代理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其中:技术方面的专业 人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70%,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 职工总数的20%。 由财政部负责审批 甲级 (1)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2)与行政机关没有隶 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3)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4)拥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设备、设施等办公条件;(5)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以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6)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7)有参加过规 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采购代理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其中: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 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50%,具有高级职

称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10%。 由申请人住所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审批


1)采购人的权利。包括:
①采购人有权按照采购需要与集中采购机构签署委托协议。采购人可以就具体委托内容和事项与集中采购机构进行协商,可以全面委托,也可以部分委托。
②采购人有权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有权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合格采购代理机构中自主选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③采购人有权要求采购代理机构遵守委托协议约定,采购人发现代理机构有违约行为或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时,有权依法予以追究。 ④采购人有权审查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⑤采购人有权依法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人依据事先确定的采购标准和规定,确定符合采购要求的供应商中标。
⑥采购人有权签订采购合同,并参与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履约的验收工作。
⑦采购人有权对特殊项目实施部门集中采购。
 2)采购人的义务。包括:
①采购人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各项规定。不得以部门利益或意志为由拒绝执行有关政府采购规定。
②采购人必须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是各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是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监督者。同时采购人还要接受国家审计部门、监察部门的监督,有责任和义务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
③采购人在采购过程中必须尊重供应商的正当合法权益。采购人必须对所有供应商一视同仁,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有义务回答供应商的合法提问;并不得与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串通,损害部分供应商的利益。
④采购人必须遵守采购代理机构工作秩序,不得干预其开展工作,不得提出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或者与采购代理机构串通以不正当手段影响采购的公正性,同时有义务监督采购代理机构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⑤确定中标供应商后,采购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⑥采购人有义务向社会公布有关政府采购信息和招标结果,以增强政府采购透明度,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3)供应商的权利。包括:
①公平和平等地取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②公平和平等地获得政府采购信息;
③有权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对政府

采购活动和有关采购文件提出询问和质疑;
④有权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保守其商业秘密;
⑤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行使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⑥享有其他合法权益。
4)供应商的义务。包括:
①遵守政府采购的各项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②按规定接受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审查;
③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满足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正当要求,并提供合格的采购项目;
④其他必须遵守的工作要求。
4.政府采购方式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方式。指招标采购单位(即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方式。
①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招标的,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③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2)邀请招标方式。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①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3)竞争性谈判方式。指要求采购人就有关采购事项,与不少于3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最后按照预先规定的成交标准,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①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和具体要求;
③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
④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4)单一来源方式。指采购人向惟一供应商进行采购的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①只能从惟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②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③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5)询价方式。指只考虑价格因素,要求采购人向3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单,对一次性报出的价格进行比较,最后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6)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5.政府采购程序
(1)采购项目确立批准阶段
在部门预算编审期间,各部门应将属于规定的政府采购项目,包括专项支出项目和基本支出项目,在相关科目中详细列明,由财政部对各部门预算进行汇总审核后,形成预算草案上报国务院批准,并提交全国人大会议审议。全国人大批准了部门预算,也就批准了其中的政府采购预算。只有经人大批准的采购项目,才能进行采购活动。 (2)采购合同形成阶段:1)确定采购模式;2)确定采购方式;3)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①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②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③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④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采购合同的履行及其管理阶段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6.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属于一般民事合同,适用《合同法》,同时还要适用《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1)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
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政府采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采购人可以直接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是合同要约,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谈判报价、询价报价是合同的承诺,实际上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合同即生效。所以,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

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2)政府采购合同的形式及必备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政府采购合同中必须包括必备条款的内容,否则合同无效。
(3)政府采购合同的分包履行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时,经与采购人协商,取得其同意后,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一部分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其他供应商,由受让供应商负责履行。
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合同主体资格并不改变,中标、成交供应商必须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也要接受政府采购合同的约束,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4)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中止或终止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5)政府采购补充合同
采购人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补充合同也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人将补充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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