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关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2019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5小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单项选择题(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规定的继续教育中,既是会计人员的权利,也是会计人员的(A)。
A.义务B.责任C.成绩D.工作答案解析: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2.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D )的原则,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理论水平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立继续教育师资库。
A.专人执教B.一对一C.不得兼职D.专兼职结合答案解析: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师资要求(见第十七条)规定: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理论水平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立继续教育师资库。
3.新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自(A )起施行。
A.2018年7月1日B.2018年12月31日C.2019年1月1日D.2019年4月1日答案解析:新的继续教育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4.《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B)管理制度。
A.学时制B.学分制C.脱产制D.全日制答案解析:《继续教育规定》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
5.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机构对所在地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教学质量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承担下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重要参考,该机构为(B )。
A.会计师事务所B.第三方评估机构C.当地教育局D.当地人事考试中心答案解析:参见制度监督与质量(第二十二至第二十四条):(1)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2)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所在地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教学质量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承担下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重要参考。
二、多项选择题(本类题共4小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2019年河北张家口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时间:2020年6月底截止

【导语】河北张家⼝2019年开展会计⼈员继续教育的通知,会计专业技术⼈员应于当年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
对本通知下发前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员应当在2020年6⽉底前完成。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技术⼈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和《河北省专业技术⼈员继续教育规定》(河北省政府令〔2017〕第3号),现就我省会计专业技术⼈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继续教育时间 河北张家⼝会计专业技术⼈员应于当年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
未在当年取得规定学分的,应在次年6⽉底前通过络继续教育⽅式完成继续教育并取得相应学分。
对本通知下发前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员应当在2020年6⽉底前完成。
⼆、继续教育对象 全省范围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作的⼈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员”)。
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专业技术⼈员需要在我省进⾏会计⼈员信息采集(信息采集公告已在河北省财政厅官⽅站会计服务栏⽬公布)。
三、继续教育内容 会计专业技术⼈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和专业科⽬。
公需科⽬内容按照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规定执⾏;专业科⽬内容按照《会计专业技术⼈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规定执⾏,包括会计专业技术⼈员从事会计⼯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四、继续教育形式 会计专业技术⼈员可⾃愿选择参加符合《会计专业技术⼈员继续教育规定》第⼗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授教育、络教育和其他形式相结合,不同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累计。
五、继续教育学分 会计专业技术⼈员继续教育实⾏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
其中,专业科⽬⼀般不少于60学分。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我省201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我省201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7.15•【字号】青财会字〔2019〕1159号•【施行日期】2019.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我省201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青财会字〔2019〕1159号各市(州)财政局,省级各部门,中央驻青各单位,各社会团体组织,省级相关企业,中介机构: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青财会字(2019]1001号)已印发,为切实加强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就进一步做好2019年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区财政部门、省直各部门要按照《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青财会字(2019]1001号)相关要求,积极组织和督促本地区、本部门单位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教育。
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并完成当年度的继续教育。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8]9号)文件精神,我省将《会计人员基本职业道德》作为必修课纳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课程。
请各地区财政部门、省直各部门在组织开展本地区、本部门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时,亦须将《会计人员基本职业道德》纳入到继续教育培训课程内.三、我省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平台2019年度的培训课程已开通,课程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取得的学分应不少于30学分,专业科目取得的学分应不少于60学分,全年完成继续教育所取得的学分应不少于90学分。
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登录“网络培训平台”参加网上继续教育培训(:8080/qhcms/青海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栏目)。
四、今年,我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已全面开展,我厅已发布公告,要求省内所有会计人员进行重新采集信息,未进行信息采集的人员,将无法登录“网络培训平台”参加网上继续教育培训,也无法办理其他继续教育事项的登记,请各地区财政部门、省直各部门单位督促本地区、本部门单位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信息采集。
2019《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考试试题答案

2019《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考试试题答案一、判断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4.00分,共60分)1、有会计专业资格证书,但现在不从事会计工作,就不用参加继续教育。
()• A.正确• B.错误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错误2、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省范围内当年度有效。
()• A.正确• B.错误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错误3、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 A.正确• B.错误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正确4、应当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会计行业组织(团体)、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基地(中心)等在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 A.正确• B.错误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正确5、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信息管理。
()• A.正确• B.错误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错误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 A.正确• B.错误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正确7、参加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工程培训不能算作继续教育的相关内容。
()• A.正确• B.错误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错误8、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当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 A.正确• B.错误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错误9、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 A.正确• B.错误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正确10、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工作需求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 A.正确• B.错误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错误11、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发生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情况,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取消其承担下年度的继续教育任务的资格。
2019会计继续教育课后测验答案(一)

2019会计继续教育课后测验试题答案选择:1、会计提供的信息必须(),强调了会计人员诚信的重要性。
A、及时B、真实C、可靠D、完整正确答案:BCD2、《指导意见》指出要把()作为提升会计人员诚信意识的重要环节,加大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力度,发挥行为规X的约束作用,使会计诚信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成为广大会计人员的自觉行动。
A、激励B、惩罚C、教育引导D、监督正确答案:C3、会计人员的下列行为中,将列入严重失信会计人员列入“黑”的有()。
A、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B、做假账C、挪用公款D、贪污正确答案:ABCD4、《指导意见》指出应该鼓励用人单位建立会计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将会计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作为()的重要依据,强化会计人员诚信责任。
A、升职加薪B、岗位聘用C、考核评价D、绩效考核正确答案:BC5、下列选项中,属于小企业快要素的是()。
A、净资产B、支出C、资产D、负债正确答案:CD6、小企业会计基本假设包括()。
A、持续经营B、会计主体C、会计分期D、货币计量正确答案:ABCD7、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视为自有资产,体现了()原则。
A、实质重于形式B、重要性C、谨慎性D、可理解性正确答案:A8、小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包括的内容有()。
A、实收资本B、资本公积C、盈余公积D、未分配利润正确答案:ABCD9、小企业提取盈余公积的作用不包括()。
A、弥补亏损B、转增资本C、扩大小企业生产经营D、对外投资正确答案:D10、影响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的因素的有()。
A、生产性生物资产原值B、预计净残值C、使用寿命D、累计折旧正确答案:ABC11、以下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有()。
A、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应计提折旧B、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C、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D、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无需计提折旧正确答案:BCD12、以下不属于影响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的因素的是()。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不断变化,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提高自身的技能和素质,不断完善自身的知识,从而确保本职工作的高效运行。
会计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可以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知识更新,推动会计事务所业务水平的提高。
一、继续教育的政策1、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目的是培养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提高会计事务所业务水平。
2、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应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学分要求由会计业务管理部门统一定义。
3、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应包括报告、讲座、研讨会、学习班和实地考察等形式。
参加会计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的参与者应按照规定的学分要求完成考核合格并获得相应的证书。
4、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活动应由所在单位按照参加计划的形式实施,依法宣传、开展、管理和评价,并做好活动总结。
5、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向会计管理部门提交学习报告,凭借学习报告获得相应的学分。
二、继续教育的实施1、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应由会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包括培训课程、研讨会和讲座等形式,以确保教育质量。
2、会计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应有效对接会计实务,根据各项工作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提升实际操作能力。
3、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应根据行业发展趋势,不断开发新的课程和实践项目,提升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应变能力和创新能力。
4、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应与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紧密结合,实施会计标准和会计准则的理论和实践,强化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
三、激励措施1、会计事务所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应由会计管理部门统一安排,且须在一定的时期内完成,对未及时完成的,视情况执行开除处理。
2、会计事务所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参与者,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应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获得相应的证书后,可享受职称评定和晋升待遇等激励措施。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9.02.14
•【字号】云财规〔2019〕1号
•【施行日期】2019.02.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会计
正文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财规〔2019〕1号
各州、市财政局、入社局,省级各部、委、办、厅、局,省属各企业集团公司,各金融保险公司,省属各高等院校,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319号)等精神和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1.16•【字号】财会〔2019〕26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19〕26号各市、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我们制定了《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1月16日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结合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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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
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树立诚信理念、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全面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
统筹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继续教育,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七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督指导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除本规定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八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统称中央主管单位)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三章内容与形式第九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框架,定期发布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专业科目指南,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进行指导。
第十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有:(一)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统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会计类专业会议等;(二)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四)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采用的课程、教学方法,应当适应会计工作要求和特点。
同时,积极推广网络教育等方式,提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学分管理第十二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
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第十三条参加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形式的继续教育,其学分计量标准如下:(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二)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七)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称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会同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央主管单位制定。
第十四条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管理。
用人单位应当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按照要求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或中央主管单位。
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央主管单位应当建立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进行登记,如实记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继续教育登记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和会计相关考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或中央主管单位应当直接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或中央主管单位应当根据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报送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上述(一)、(二)以外其他形式的,应当在年度内登陆所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或中央主管单位指定网站,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也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第五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管理第十五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教学设施,面授教育机构还应有相应的教学场所;(二)拥有与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三)制定完善的教学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继续教育任务,保证教学质量;(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当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会计行业组织(团体)、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基地(中心)等在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
第十七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理论水平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立继续教育师资库。
第十八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培训档案,根据考试或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按照要求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或中央主管单位。
第十九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二)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三)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
第六章考核与评价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一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与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所在地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教学质量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承担下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四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发生本规定第十九条行为,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可会同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中央主管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2013年8月27日印发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