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各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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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加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加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加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2.12•【字号】沪财预[2014]15号•【施行日期】2014.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加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沪财预[2014]15号各区县财政局:现将财政部《关于加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14〕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2014年2月12日关于加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农田水利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印发了《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48号)、《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62号),大部分地区都能够认真贯彻执行,但也有个别地区不按规定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以下简称两项资金),甚至拖欠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为做好两项资金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规定口径核算和计提两项资金市、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将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不得将应缴入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长期滞留在财政专户,隐瞒土地出让收入规模;要严格按照财综〔2011〕48号、财综〔2011〕62号文件规定的口径,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两项资金,对按照土地出让收入一定比例计提两项资金的,要限期纠正。

市、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等规定使用土地出让收支科目,根据各季度实际发生的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如实记账,不得将应当计入103014801土地出让价款收入科目的收入,记入103014802补缴的土地价款、103014803划拨土地收入、103014899其他土地出让收入等科目,人为减少两项资金计提基数;也不得将应当记入2120803城市建设支出等科目的支出,记入2120801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2121001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2120802土地开发支出、2121002土地开发支出等科目,虚增成本费用开支。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0•【字号】浙政办发[2011]115号•【施行日期】2011.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11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切实加大农田水利建设投入力度,加快改善农田水利设施条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4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计提口径和比例。

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按《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2011〕30号)规定的计提口径和比例执行,即:各市、县(市、区)按土地出让收益的10%或土地出让总额的2%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从2011年7月1日起,按《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计提口径和比例严格执行,即:各市、县(市、区)统一按当年实际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当年从地方国库中实际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支付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支出项目后,作为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土地出让收益口径,按照10%的比例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财政部关于加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

财政部关于加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

财政部关于加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
教育资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财务物资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
【发文字号】财综[2014]2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4.01.16
【实施日期】2014.0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加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综[20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田水利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印发了《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48号)、《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62号),大部分地区都能够认真贯彻执行,但也有个别地区不按规定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以下简称“两项资金”),甚至拖欠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为做好两项资金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规定口径核算和计提两项资金
市、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将土地出让收入及时。

【7A版】全面解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2018】4号文》

【7A版】全面解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2018】4号文》

全面解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行为,20GG年4月8日,国土资源部制订并公布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旧版《规范》”),文件有效期5年。

在过去5年里,该文件有效规范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以及补缴地价款的评估活动。

鉴于旧版《规范》将于今年4月8日失效,加之旧版《规范》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诸多问题,2018年3月9日,国土资源部制定并印发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新版《规范》”)。

新版《规范》自2018年4月9日起施行,但并未明确文件的有效期。

本文就新旧两版《规范》的内容进行对比,以期为大家在该文件的理解和应用上提供帮助。

一、出台背景在地价管理层面。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国土资源部相继发布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等一系列文件。

这些文件明确了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的范围,规范了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的程序,确立了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通过实行地价评估、出让底价集体决策和出让结果公开等制度,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保证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但是,国有土地出让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中主要是少数地方政府国有土地出让信息公开程度较低,操作行为和操作程序不够规范,存在诸如行政部门按已有文件确定底价或直接自定底价的情况。

这不但有悖于制度的公平、公正性原则,而且也不利于国有土地出让制度的真正落实,不利于更大程度地发挥由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在地价评估层面。

在实际地价评估过程中,土地估价机构也面临由于相关评估规定不够具体,地价评估缺乏相关技术指引的难题;同时,存在评估地价时受到行政干预,以及市场不断出现新情况等问题。

财政部加强土地出让收益计提两金的征管

财政部加强土地出让收益计提两金的征管

财政部加强土地出让收益计提两金的征管
近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征收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加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以下简称“两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通知》要求,市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将土地出让收入足额缴入国库,不得隐瞒土地出让收入规模;要严格按规定口径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两项资金,对于简单按照土地出让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两项资金的要限期纠正。

《通知》强调,市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分季计提两项资金和划转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不得按半年一次或拖延到年底一次性计提和划转。

对于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要严格按20%比例,将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划转中央国库,不得在财政专户或地方国库滞留和占压。

《通知》明确,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市县两项资金和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征收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并将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审计范围。

对于违反通知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各项基金

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各项基金

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各项基金(资金)2013-01-11 14:22阅读(5096)评论(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和评标费用等,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

目前各地主要有以下几项:一、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财综[2004]666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文件规定: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第一笔价款中一次性全额计提。

主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支出。

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算公式为: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各地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不低于15%)。

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情况,按各市、县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

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按缴入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4-8%计提。

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三、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财综〔2011〕41号),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当年实际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当年从地方国库中实际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出让前期开发支出、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支付土地出让业务费支出、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项目后,作为计提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土地出让收益口径,严格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资金。

土地出让金如何提取专项资金的

土地出让金如何提取专项资金的

Be kind to yourself, don't be swayed by others, don't sway others, confident and graceful.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土地出让金如何提取专项资金的土地是我国国有资源,相关的土地在进行出让时,应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提取这类专项资金。

相关的土地提取资金的比例和金额,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政府部门都有严格的规定。

在办理时应按照规定进行办理,合法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土地出让金如何提取专项资金的(一)按照中央关于在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提留专项资金的规定,从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10%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10%的教育资金和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根据省政府关于社会保障资金计提的规定,相应调整失土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和失土农民社会保障风险资金计提标准。

1.失土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以新增建设用地供地的,按耕地4万元/亩、非耕地2万元/亩计提或计征。

2.失土农民社会保障风险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出让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总额10%计提,原建设用地出让及补办出让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总额的5%计提。

失土农民社会保障风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

(三)其他专项提留项目标准。

1.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成交价款的5%计提。

2.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按土地出让平均收益的15%计提(7.05元/平方米)。

3.土地出让业务费:新增建设用地出让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总额的2%计提,存量土地出让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总额的1%计提。

4.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新增建设用地面积34元/平方米计提。

5.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费:按出让土地农用地征收面积90元/平方米计提。

利用增减挂钩(复垦)指标的出让土地不再计提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费。

二、统筹落实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中心城区范围内,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由市财政统筹专项安排用于中心城区廉租住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支出。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利部关于从⼟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利建设资⾦有关事项的通知⽂号:财综[2011]48号颁布⽇期:2011-07-04执⾏⽇期:2011-07-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利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利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利改⾰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的规定,为加⼤农⽥⽔利建设投⼊⼒度,加速改善农⽥⽔利的薄弱环节,现就从⼟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于农⽥⽔利建设(以下简称农⽥⽔利建设资⾦)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统⼀从⼟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利建设资⾦的⼝径从2011年7⽉1⽇起,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地区)所辖市、县(区),统⼀按照当年实际缴⼊地⽅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地使⽤权取得的⼟地出让收⼊,扣除当年从地⽅国库中实际⽀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出、⼟地开发⽀出、计提农业⼟地开发资⾦⽀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活⽔平补贴⽀出、⽀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安置费⽀出、⽀付⼟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地⼟地有偿使⽤费等相关⽀出项⽬后,作为计提农⽥⽔利建设资⾦的⼟地出让收益⼝径,严格按照10%的⽐例计提农⽥⽔利建设资⾦。

为确保各地区及时⾜额从⼟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利建设资⾦,在《2011年政府收⽀分类科⽬》中,增设“103014805 农⽥⽔利建设资⾦收⼊”科⽬,反映从⼟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利建设资⾦,并在地⽅国库中实⾏分账核算。

相关地区根据中发[2011]1号⽂件以及省级⼈民政府⽂件规定,从2011年1⽉1⽇起⾄2011年6⽉30⽇期间,已经从⼟地出让收⼊中计提的农⽥⽔利建设资⾦,统⼀划⼊“103014805 农⽥⽔利建设资⾦收⼊”科⽬核算管理。

从2011年7⽉1⽇起,各地区从⼟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利建设资⾦统⼀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径和⽐例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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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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