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旅游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实行旅游统计“百分制”评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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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阳江市数字政府改革建设第三方评估工作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阳江市数字政府改革建设第三方评估工作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阳江市数字政府改革建设第三方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25•【字号】阳府办函〔2021〕77号•【施行日期】2021.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阳江市数字政府改革建设第三方评估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数字政府改革建设的部署要求,我市将委托数字广东粤西区域创新中心(阳江)开展2021年全市数字政府改革建设第三方评估工作,以评促建、以评促改,形成工作推进的良性循环,推动全市数字政府改革建设持续高效发展。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时间2021年度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次评估。

其中上半年评估,从7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进行数据采样,8月1日至8月31日编制上半年评估报告。

下半年评估初定12月进行数据采样,2022年1月编制2021年度下半年评估报告。

二、评估方式委托数字广东粤西区域创新中心(阳江)以第三方角度进行评估,数据采集以现场走访、系统统计、网上抓取及日常工作监测信息为主要渠道,并结合各地各部门自报材料进行综合评估。

最终将会依据评估结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通报排名情况,并纳入行政审批及服务效能绩效年度考核应用,按评估报告得分计算,其中上半年占比40%,下半年占比60%。

三、相关要求(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为客观、如实反映全市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工作进展情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高标准完成数字政府改革建设第三方评估工作。

(二)及时整改、查漏补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要对照评估指标开展自查,结合评估采样情况及时整改,为下一步迎接国家评估、省评估做好准备。

(三)如对相关评估指标有疑问,可联系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具体科室负责人:1. 审批协调服务科:徐雨露33827092. 指导监督科:谭韶光33624013. 规划统筹科:张扬33537004. 数据资源科:刘全健39122205. 基础设施与安全科:关丽婵33108296. 市政府热线服务中心:陈俏绮88409687. 市信息中心:陈钲尧3912212附件:1. 2021年阳江市数字政府改革建设第三方评估工作方案2. 市级部门考核指标3. 县(市、区)考核指标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25日(数字广东粤西区域创新中心联系人:黄家可,电话188****9046)附件12021年阳江市数字政府改革建设第三方评估工作方案为深入推进我市数字政府改革建设,我市拟建标准统一、运行高效、上下联动、服务一体的全方位数字政府改革建设评估体系,从而不断提升阳江市政务服务集成化、管理规范化、服务便利化水平,在政务改革上走出一条高质量发展的特色之路,树立优化营商环境新航标。

福田区1+9+N产业资金政策系列文件

福田区1+9+N产业资金政策系列文件

福田区1+9+N产业资金政策系列文件福田区“1+9+N”产业资金政策系列文件(征求意见稿)1个管理办法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9个若干政策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政策 14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20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若干政策28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商业发展若干政策 30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36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企业上市若干政策 41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46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若干政策59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商协会发展若干政策69N个若干措施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专业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76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若干措施81 深圳市福田区旧工业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片区产业支持专项措施83 深圳市福田区科技企业高成长支持若干措施86深圳市福田区重点科技产业支持若干措施90深圳市福田区华强上步与八卦岭片区产业空间供给侧改革专项措施96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供应链(外贸)产业发展若干措施103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会展产业发展若干措施106深圳市福田区金融科技产业发展支持措施108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建筑装饰设计行业发展若干措施114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时尚产业发展若干措施117深圳市福田区支持车公庙片区产业空间供给侧发展若干措施121深圳市福田区法律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125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高质量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典范城区,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称产业资金),是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招商引资、支持辖区企业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资金。

第二条产业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包括区发展和改革局、科技创新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金融工作局、投资推广署、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等单位(以下称各主管部门)。

旅游统计报表制度

旅游统计报表制度

旅游统计报表制度(2003年统计年报和2004年定期报表)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旅游局2003年11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本制度由北京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目录一、总说明 (4)二、报表目录 (5)三、调查表式 (6)(一)综合年报表 (6)北京市旅游业情况(外旅统综1表) (6)(二)综合定期报表 (7)北京市旅游业情况(外旅统综2表) (7)(三)基层年报表 (8)1.旅游单位基本情况(旅统基1表) (8)2.旅游饭店资产情况(旅统基6-1表) (10)3.旅游院校基本情况(旅统专4表) (11)4.旅游行业职工教育培训情况(旅统专5表) (12)5.旅游行业职工文化程度及年龄结构情况(旅统专6表) (14)(四)基层定期报表 (15)1.旅行社外联和接待情况(旅统基2表) (15)2.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情况(旅统基3表) (18)3.旅行社经营情况(外旅统基1表) (19)4.旅游饭店接待情况(旅统基5表) (20)5.旅游饭店经营情况(外旅统基2表) (21)6.旅游区(点)经营情况(外旅统基3表) (22)四、附录 (23)(一)旅游统计基本概念 (23)(二)旅游统计指标解释 (24)(三)北京市行政区划代码 (29)(四)企业编码规则 (29)(五)企业编码目录 (30)一、总说明一、根据国家旅游统计制度要求,为全面、准确、系统地掌握北京地区旅游业的各种情况,加强旅游宏观经济管理,促进我市旅游业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旅游统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北京市《旅游统计报表制度》。

旅行社自查报告

旅行社自查报告

旅行社自查报告•相关推荐旅行社自查报告在当下这个社会中,大家逐渐认识到报告的重要性,多数报告都是在事情做完或发生后撰写的。

那么什么样的报告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旅行社自查报告,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旅行社自查报告1为贯彻落实好——市旅游局《关于开展全市旅游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我公司深入排查存在的安全隐患。

通过近一阶段的细心检查,查找出了几项安全隐患。

为杜绝安全隐患的存在,我公司按照市旅游局和县旅游局的要求和部署,将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汇总并下大力度进行了安全整改。

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一、存在的问题1、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档案。

2、未及时足额的缴纳各种保险。

3、租用的车辆未按要求及时进行检测。

4、带队导游对游客的安全提醒不够或不及时。

5、旅行社办公地点安全防火设施不齐全。

二、整改措施为使各项安全工作落实到位,具体做到以下几个点: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档案方面。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档案,制定实施安全培训制度,开展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提倡以人为本的安全工作理念,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法制观念,从根本上杜绝不安全行为。

2、保险方面。

本公司要按照要求足额投保旅游责任险,并且加大对游客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提示,为每个外出团购买旅游意外保险,同时也注意购买员工工伤保险。

3、交通方面。

本公司只租用固定的车辆公司的车辆,租用车辆应符合旅游客车营运行业标准,并取得营运资格证书,定期检测,保证运转正常。

每次租用车辆都签订规范的租车合同。

导游人员监督,驾驶人员是否依法取得资格证书,是否酒后驾驶或带故障驾驶等。

4、住宿和餐饮方面。

在为游客预订住宿时,选择安全设施设备齐全,有安全保障的宾馆、酒店。

在为游客预定餐厅时,也注意餐厅的卫生环境、卫生条件,严防食物中毒,确保游客身体健康安全。

5、导游方面。

导游组团有序,对于危险地带制止游客游览,并随时提醒各位游客注意自己财产安全。

同时导游人员熟悉各种逃生技能,可以熟练进行各种急救措施。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区镇街文化和旅游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区镇街文化和旅游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区镇街文化和旅游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17•【字号】密政发〔2020〕47号•【施行日期】2020.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区镇街文化和旅游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密政发〔2020〕4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密云区镇街文化和旅游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已经区政府第96次常务会审议,并经第二届区委常委会第19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2020年11月17日密云区镇街文化和旅游工作绩效考核办法为全面贯彻乡村振兴战略和区委二届十次、十一次、十二次全会精神以及区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发展任务,加快推进我区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充分激发镇街工作潜能,形成干事创业、全面发展的良好局面,结合各镇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原则(一)注重发展,突出重点将发展作为考核的核心内容,把促进镇域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作为重要依据。

落实区委、区政府部署和高质量发展要求,提升文化和旅游工作成效。

(二)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坚持客观公正,明确考核内容、标准、过程和结果,突出对镇街文旅工作的引领统筹,便于镇街参考和落实。

(三)量化考核,便于操作按照考核内容制定考核标准,明确具体分值,确保考核标准的可控性、可操作性。

实行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确保考核能够准确反映各镇街(地区)文化和旅游工作成效。

二、考核内容考核分为四个方面,总分100分。

其中:产业指标完成情况30分,文旅项目及重点工程推进情况30分,文化事业发展情况30分,组织管理情况10分。

(一)产业指标完成情况为客观、公正、准确反映各镇街(地区)文化和旅游工作成效,推进旅游产业健康快速发展,考核各镇乡村旅游接待人次和综合收入、旅游景区接待人次和综合收入四项指标,确保完成区委、区政府下达的年度任务。

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沁阳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沁政办〔2017〕95号

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沁阳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沁政办〔2017〕95号

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沁阳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沁阳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沁政办〔2017〕9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沁阳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27日沁阳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办〔2016〕60号)、《河南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和科学评价全市政务公开工作,促进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完成政务公开各项目标任务,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对本级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职能部门或业务部门领导对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考核的组织领导第五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在市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各乡(镇)办事处和市直单位(具体单位名单见附件1)进行考核。

旅行社绩效考核制度

旅行社绩效考核制度旅行社绩效考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规范旅游市场监管,提升旅行社服务质量,鼓励旅行社做大做强,做大地接量,走品牌化、集团化发展的路子,加快诚信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甘肃省行政区域内获得经营旅行社业务资格,从事旅游经营服务的旅行社,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年度内出现一次安全责任事故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质监执法机构处罚旅行社,给予一票否决,不得参与考核评比, 并视情节依法给予关停整顿等处罚;每年投诉数量超过2 起以上(含2 起)的旅行社,经查实确属旅行社违规责任的,其考核成绩为不合格。

第四条考核总分为120 分,90 分以上(含90 分)为合格。

对检查不合格的旅行社,将给予警告,不得参与旅游系统年度内的各类评优和奖励活动。

第五条每年12 月份,对旅行社进行考核。

12 月10 日前,由旅行社对照考核评分表自我打分,填报到当地县(区)旅游管理部门,市(州)旅游局联合县(区)旅游局于12 月20 日前,采取现场检查评分、聘请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暗访、游客意见调查与游客投诉情况相结合的方式做出初评打分后,报省旅游局,由省旅游局对合格的(90 分以上) 旅行社在年终以全面或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考核并排名。

第二章考核内容及分值第六条严格遵守《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证照齐全,办公设施设备齐全,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网条件,无虚假广告,经营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有完备的旅游团队档案,按时、准确上报各种资料、报表,积极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旅游促销活动(30 分)。

第七条对旅行团(者)所出售的产品线路明码标价,公开各种细项收费,无零、负团费现象,无价格欺诈行为,与关联企业无恶意拖欠款行为,按时足额交纳税款(10 分)。

第八条与旅游团(者)签订标准组团合同,格式规范,内容齐全;与旅游业务协作单位签订协议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履行合同内容中的旅游价格、违约责任和其他约定事宜;与职工签订符合规定的劳动合同,按规定投保社会保险(10 分)。

旅行社星级评定标准

ICSDB41备案号:2009-××-××发布2009-××-××实施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41/T505—2009前言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旅行社条例》,进一步规范河南省旅行社经营行为,指导旅行社的建设和管理,以全面加强旅行社诚信经营、旅游服务质量监管为中心,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和提高旅行社服务质量为目的,通过对旅行社行业实行“双百分制”量化考核和星级评定,进一步提高河南省旅行社行业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力争在全省旅行社行业形成服务质量引领下的品牌竞争格局,推动旅行社行业和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代替DB41/T505-2007。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河南省旅游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南省旅游局行业管理处、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亚白、千利民、张毅兵、孙银辉、王宝华、刘万轩、薛乃芝、李强、张洋、郭敬东。

旅行社星级评定与管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旅行社星级评定的术语和定义、符号及标志、划分与评定方式、基本要求、旅行社星级的评定与管理、评审组和评审员。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行政辖区内所有旅行社的星级评定和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5971-1995导游服务质量GB/T16766-1997旅游服务基础术语GB/T1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要求LB/T004-1997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LB/T005-2002旅行社出境旅游服务质量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旅行社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旅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旅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4.28•【字号】青财行字〔2017〕539号•【施行日期】2017.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旅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州)、县财政局、旅游局:为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省级旅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财政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机制的指导意见》(青政﹝2011﹞43号)、《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绩字﹝2012﹞1975号)和《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旅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行字﹝2014﹞1705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青海省省级旅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省级旅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省级旅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在支持和促进旅游业发展中的引导、撬动作用,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财政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机制的指导意见》(青政﹝2011﹞43号)和《青海省省级旅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青财行字﹝2014﹞1705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旅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含中央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专项),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财政厅、省旅发委共同管理,专项用于引导旅游产业和促进旅游行业发展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引导资金绩效评价是指省财政厅或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运用科学的方法、量化的指标及统一的标准,在省旅发委统一组织开展自评的基础上,对引导资金的管理和组织实施进行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

“上海旅游”品牌建设稳步推进_《“上海旅游”品牌发展指数研究报告(2023)》发布

一、综合评价经综合计算,2023年“上海旅游”品牌发展指数分值为82.03分(满分100分),在百分制等级划分中处于“好”(80-100分)的发展等级。

“上海旅游”品牌这一发展结果来之不易,深刻表明即便经历多年的市场挑战,“上海旅游”品牌的建设步骤没有停顿,建设力度没有减弱,建设标准没有降低。

二、分类评价第一,品牌形象。

主要反映“上海旅游”品牌的形象要素集合体、城市发展适配度和游客心理图式,由品牌要素、城市形象和旅游形象3个二级指标组成,共计9个三级指标。

评价值为80.00分。

第二,品牌质量。

主要反映“上海旅游”品牌的实际质量、体验质量和无形质量,由旅游要素质量、基础设施质量和旅游服务质量3个二级指标组成,共计8个三级指标。

评价值为82.35分。

第三,品牌竞争力。

主要反映“上海旅游”品牌的核心竞争力、辐射竞争力、潜在竞争力的现实状态,由品牌活力、品牌吸引力和品牌潜力3个二级指标,共计16个三级指标。

评价值为81.69分。

第四,品牌传播。

主要反映“上海旅游”品牌的媒体传播反响度、社会公众认知度和品牌口碑塑造度三方面内容,由媒体传播度、关注度和品牌口碑3个二级指标组成,共计10个三级指标。

评价值为84.94分。

第五,品牌忠诚。

主要反映“上海旅游”品牌的游客满意度、情感依赖性和价值诉求等有关游客消费的价值诉求态势,由满意度和忠诚度2个二级指标组成,共计5个三级指标。

评价值为80.68分。

三、上海与北京、广州和深圳比较1.综合评价指数依据城市规模、城市等级、城市旅游发展水平等相关条件,本报告选取了北京、广州、深圳三座城市作为“上海旅游”品牌发展水平的国内对标城市。

沿袭相同的指标体系、计算公式和评价方法,综合测得“北京旅游”品牌指数为82.08,“深圳旅游”为79.93,“广州旅游”为79.21。

显而易见,北京和上海的旅游品牌建设都已经迈入“好”的发展水平。

2.分类评价指数第一,从主观指标与客观指标评指数值构成看,北京(82.41,81.84)、上海(80.94,83.06)、广州(81.61,77.05)、深圳(83.41,7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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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旅游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实行旅游统计“百分制”
评比工作的通知》的决定
【法规类别】行业统计
【发文字号】深旅办[2002]48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旅游局
【发布日期】2002.08.20
【实施日期】2002.08.20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XP10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旅游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旅游景区精神文明建设杜绝封建迷信活动的通知>等4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5日)重新发布
深圳市旅游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
旅行社营业部管理的通知》等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8月20日深旅办[2002]4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旅游管理局和深圳市贸易发展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旅游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加强旅行社营业部管理的通
知》(深旅字〔1997〕31号)等8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原深圳市旅游管理局和贸易发展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旅游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旅游局(注)关于实行旅游统计“百分制”评比工作的通知
(注:深圳市旅游管理局在2001年市机构改革中已被单独设置为深圳市旅游局。

) (2000年12月6日深旅字[2000]102号)
各区旅游局、各旅游企业及有关单位:
为了有效地促进旅游统计工作的开展,提高统计数字质量,为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根据全国、全省年报会议精神,我局决定对旅游统计工作实行“百分制”评比制度,从2001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深圳市旅游统计“百分制”评比制度》,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深圳市旅游统计“百分制”评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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