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著作权的扩张与限制
法学专业论文选题指南(新)

法学专业论文选题指南一、选题说明选题范围必须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应符合专业范畴。
选题要有一定的难度和水平,要具有可行性,具有一定研究价值。
选题具体要求:1.毕业论文的选题要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鼓励学生结合学生的自己工作实际和生活实际进行选题。
2.毕业论文的选题的难度和强度要适合学生的知识、能力和相应的研究条件,使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经努力能够完成写作任务。
3. 毕业论文的选题应在本法学专业范围内。
二、选题清单(一)民商经济法类1.跨国网购中消费者权益保障的法律机制研究2.我国产品安全法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研究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网约车)平台法律监管体系研究4.城市房屋拆迁中权益人法律保护策略分析5.商品房预售合同买受人权益的法律保障研究6.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法律地位与保护研究7.买卖合同中瑕疵担保责任的司法实践与法律完善8.事实婚姻的法律认定与权益保护研究9.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法律完善探讨10.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法律制度建设思考11.夫妻债务法律界定及责任分配问题研究12.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平衡机制研究13.生育权的法律界定与保障研究14.离婚自由权的法律边界与限制探讨15.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标准与司法实践研究16.再婚家庭法律问题的实证研究17.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相邻权关系研究18.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适用研究19.格式合同条款的法律规制与消费者权益保护20.我国除斥期间制度完善研究21.网络课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机制探索22.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合同订立中的适用研究23.网络游戏直播的著作权法律问题研究24.离婚后子女探视权保护的法律策略25.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法律适用与问题研究26.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法律规制研究27.《民法典》下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司法认定28.所有权行使限制的法律制度研究29.快递服务合同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对策30.快递丢失与毁损的赔偿责任及法律救济研究31.快递服务合同保价条款的法律效力探讨32.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适用与保护33.“恶意差评”行为的法律定性及责任承担研究34.小区道路公共化的民事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35.《民法典》离婚冷静期制度实施中的法律问题与改进建议36.非法人组织法律制度的完善研究37.民事时效制度的完善与司法实践研究论情势变更原则38.论代理行为的效力39.大数据背景下的隐私权保护问题研究40.浅议我国债权人代位制度及完善41.网约车违约的法律问题研究42.论“恶意差评”行为的法律定位与责任43.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44.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45.第三方电子支付法律问题研究46.个人信息权保护路径探索-以《民法典》为视角47.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认定及其保护48.在线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49.论网络时代个人位置信息的法律保护50.论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51.论小区业主共有权的法律保护52.微博名誉侵权之归责原则研究53.论劳动者单方解除权54.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55.浅析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以XX地为例56.试论劳动合同中的服务期违约金制度57.竞业限制若干问题研究58.论我国的集体合同制度59.劳务派遣若干问题探讨60.对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思考61.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保护62.劳动人事仲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63.试论劳动人事争议“一调一裁二审”机制的不足与完善64.论《劳动合同法》中的预告解除权65.浅析反就业歧视的立法完善66.劳动关系中“农民工”的主体特征与权益保护研究67.社会保险争议若干问题辨析—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为视角68.农民工工伤维权难的法律问题研究69.论我国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70.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研究71.我国《社会保险法》中的弱势群体保护问题探讨72.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思考73.我国劳务派遣工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研究74.社会保险争议解决途径研究75.老年化趋势下我国城镇老年人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研究76.社会保险代位追偿制度研究——以工伤保险制度为例77.代驾法律问题研究——以民法为中心78.企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制度的作用及完善79.试论行政调解在劳动人事争议解决中的作用80.浅析员工股权激励法律风险81.论“劳动关系”判定标准的反思与重构82.解聘公司高管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83.劳动合同法试用期制度研究84.人工智能时代劳动法的适用困境与出路85.《民法典》视域下老年人权益保障机制研究86.疫情防控下电子劳动合同的发展与法律应对87.电子劳动合同若干问题探讨88.论工伤认定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89.论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损害赔偿之竞合90.民法典时代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法律规制91.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92.劳动合同法双倍工资制度研究93.粤港澳大湾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制比较研究94.实习生劳动者身份研究95.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中的案外第三人权益救济96.论雇主责任对工伤保险的作用与影响97.我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问题研究98.工伤认定中事实劳动关系确认问题研究99.简析因工外出情形的工伤认定问题100.中外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体制比较研究101.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研究102.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103.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规制104.网络购物中刷单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105.电子商务虚假宣传法律规制研究106.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及其法律规制107.老年人权益法律保护的问题与对策研究108.我国老年人法律体系问题浅探109.终身学习立法问题研究——以老年教育为例110.老年人再就业法律问题研究111.老年人监护制度浅探112.论我国继承法律制度的问题与完善113.养老法律问题研究(探讨居家养老、社会机构养老等方面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与对策等,而非探讨养老保险制度)114.“以房养老”法律问题研究115.房屋抵押实务问题研究116.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研究117.论房屋买卖合同的问题与对策118.试论商品房转让中的法律问题119.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问题与对策120.论城市房屋预售制度的法律问题121.论我国物业管理制度的法律问题122.物业服务合同的问题与对策123.小区“业主公约”法律问题探讨124.“房产税”相关法律问题研究125.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126.虚假房屋买卖合同问题研究127.无产权房屋买卖问题与对策128.论居住权行使中的问题与对策129.三胎政策下的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研究130.共享经济背景下劳动者权益保护研究131.论平台经济中的劳动关系认定132.“直播带货”法律问题浅探13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问题研究134.论新智能技术背景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问题(如自动驾驶、无人驾驶)135.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研究(二)刑法类136. 1.试论死刑适用应设年龄上限的合理性137.关于社区矫正若干问题的思考138.论数罪并罚的根据:兼论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139.醉酒人的刑事责任140.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研究141.试论刑法解释的限度142.试论偶然防卫143.“见死不救”行为定性的法律分析144.针对网络犯罪之认定探讨——兼评刑罚相应立法的完善145.试论我国刑法中的身份犯146.试论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147.共同犯罪停止形态探析148.片面共犯若干问题思考149.试论间接正犯150.单位犯罪自首制度初探151.试论不作为犯罪的先行行为152.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思考153.试论我国刑法中的罚金刑154.资格刑的反思与重构155.限制死刑的价值考量156.试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157.“扒窃”认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探析158.试论危险驾驶罪159.大数据技术背景下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研究160.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认定及其保护161.试论转化型抢劫罪162.诉讼诈骗行为的性质辨析163.试论寻衅滋事罪164.恶意透支行为的司法认定165.试论受贿罪的主体166.考试作弊犯罪若干问题的思考167.大数据背景下隐私权的刑法保护168.论财产罪的非法占有目的169.侵占罪疑难问题研究170.刑法规制家庭暴力犯罪困局探析171.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问题的研究172.老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研究173.论无限防卫权174.高空抛物罪的法律适用研究175.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限制适用176.论非法经营罪的扩张适用及其解决路径177.刑法中的职业禁止研究178.试论我国污染环境罪的立法完善179.交通肇事罪共同犯罪研究180.涉人工智能犯罪刑法规制问题研究181.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的认定及司法完善182.论网络空间中的侮辱罪183.论终身监禁制度适用的完善184.轻微暴力致死案件的刑法研究185.刑法中先行行为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186.窃取网游虚拟财产行为的刑法认定187.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问题研究188.袭警罪的法律适用研究189.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190.刑事强制医疗的适用和反思191.论教唆、帮助自杀行为的犯罪性192.共犯脱离问题研究193.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疑难问题的司法认定194.人工智能的犯罪主体及其刑法规制195.论“网络暴力”致人自杀死亡的刑事责任成立的正当性196.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处罚边界探究197.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研究198.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以被害人参与为视角199.社会医疗保险诈骗行为的刑法规制200.老年人刑事司法保护机制研究201.挪用资金罪司法认定中若干问题研究202.正当防卫时间要件研究203.单位犯罪的刑事归责研究204.自媒体虚假信息的法律规制205.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问题研究206.网络著作权犯罪的刑法规制207.论药品犯罪的刑法规制208.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研究209.生物安全风险的刑法规制210.论法人信息的刑法保护211.货币数字化场景下洗钱犯罪形态和刑法重构212.安全生产的刑法保障——对《刑法修正案(十一)》相关规定的解读213.基因编辑之刑法规制及其限度214.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客观要件的分析215.民间融资的刑事法律风险界限216.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实证研究217.一般累犯的司法疑难问题研究218.论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219.论逃税罪免责条款的完善220.虐待儿童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221.论刑法中的法令行为222.故意杀人案件中被害人过错量刑影响研究223.假想防卫的错误类型与罪过认定224.论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分225.网络洗钱犯罪的惩治研究226.虚假广告代言行为入刑问题研究227.反抗家庭暴力行为的刑法评价228.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229.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法益侵害与量刑匹配性研究230.减刑制度研究231.拐卖儿童罪的司法适用研究232.故意犯罪中明知的证明困境与出路233.论牵连犯的处罚原则234.论胎儿权益的刑法保护235.论我国刑法中的特别没收制度236.论医疗事故罪中的“过失”237.论财产犯罪的事后处置赃物行为238.多次盗窃的司法认定239.冒名顶替罪的司法适用问题浅探240.论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司法认定241.论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242.共同犯罪的追诉时效探析243.高空抛物罪的立法评析与适用难题研究244.妨碍传染病防治罪的刑法适用研究245.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反思与完善246.大数据背景下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措施分析247.《刑法修正案(十一)》洗钱罪扩张适用的司法认定248.商业代孕犯罪化理论探究249.交通肇事逃逸的理解与适用250.商业贿赂中的单位行贿罪251.论警察防卫的刑法定性252.精神控制致人自杀死亡的刑事规制——以PUA“教唆自杀”为例253.人工智能技术的刑法规制254.防卫过当罪过判断的理念与方法255.再论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调整问题——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为背景256.洗钱罪适用研究——以《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实施为背景257.从“反杀型”案件看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判断标准258.关于正当防卫的性质、条件和实践——解读《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259.自动驾驶刑事责任主体地位及其责任分配260.暴力伤医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261.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司法疑难问题解析262.公序良俗原则在刑法出入罪中的作用分析263.故意杀人案中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264.论我国网络犯罪有关立法的变迁265.我国缓刑犯社区矫正性质探讨266.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规则研究267.过失领域被害人风险同意的刑法意义268.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理解与适用269.《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猥亵儿童罪加重情节的理解与适用270.重婚的认定与处理(三)行政法类271.生态法治视野下的林业行政补偿272.试析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273.可撤销行政行为与无效行政行为分析274.行政给付与行政救助的比较研究275.行政诉讼被告制度的反思与重构276.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分析277.行政补偿制度研究278.行政主体基本问题研究279.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研究280.行政法原则对诚信政府建设意义281.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分析282.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283.论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关系284.试论行政行为分类与意义285.论行政行为的效力286.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界定287.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288.论行政强制措施289.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290.论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291.论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292.论行政复议范围的确定标准293.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294.论行政诉讼与司法审查的关系295.论行政诉讼的功能296.论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原则297.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98.论行政诉讼地域管辖299.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300.论行政诉讼被告的举证责任301.论行政诉讼原告的举证责任302.论行政诉讼证据的采信原则303.论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304.论行政机关在诉讼中的改变权305.比例原则在行政执法中的的应用意义306.公务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法律地位307.浅论越权无效原则308.论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程序正义309.行政诉讼中的受案范围研究310.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研究311.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制度研究312.听证制度在我国发展的前景和瞻望313.行政立法权的分配及其存在的问题314.行政指导行为的司法救济315.论辅警的法律地位316.行政执法权利保障探析317.试论行政处罚制度的问题与对策318.论行政法治原则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319.行政合理性原则研究——以行政处罚为视角320.我国行政复议的现实问题与对策321.行政执法程序的困境与对策322.论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的行政立法问题323.论行政调解的问题与对策324.论我国行政裁决制度的问题与完善325.《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自由裁量权问题研究326.治安管理处罚中认错认罚制度的构建327.社区治理的法律保障机制研究328.论社区治理中的“公序良俗”原则329.社会治理中的法治困境与对策330.论社区治理中“德法共治”的实践路径331.论我国基层民主自治法律问题与对策332.社会治理与地方立法研究333.社区疫情防控中的法律问题探析334.社区(乡村)治理的法治化研究335.网络时代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336.论改善营商环境的法律策略与途径337.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问题与对策(四)诉讼法类338.关于民事执行难问题的探讨339.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证人制度研究340.关于我国证据交换制度的思考341.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342.论我国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343.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探究344.论二审全面审理原则345.我国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研究346.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的民事规制347.论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348.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探究349.举证妨碍问题探讨350.民事诉讼自认制度探究351.论法官释明权352.既判力的作用及其正当化根据353.试论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倒置354.论当事人处分权的程序保障355.连带债务诉讼研究356.民事诉讼中预决事实研究357.执行参与分配制度之探析358.论被执行人的变更和追加359.审判中心视角下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研究360.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保障361.浅析当前我国法律援助面临的困境与对策362.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363.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问题研究364.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有效辩护365.我国电子数据证据制度的若干反思366.刑事缺席审判与境外追逃措施的协调适用367.论刑事电子取证中的载体扣押368.追诉时效争议问题研究——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协调为视角369.刑事缺席审判被告人权利保障问题研究370.刑事强制医疗程序问题研究37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从宽”的依据及其适用372.监察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以《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为视角373.论检察机关集中管辖制度374.监察调查与刑事司法的证据衔接及其完善375.监察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衔接机制研究376.论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问题377.论重罪检察中的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程序的完善378.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程序困境及优化路径379.我国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的异议权380.我国构建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分析381.非法证据排除的裁判方法382.交通肇事刑民责任竞合下的精神损害赔偿研究383.刑事速裁案件二审程序研究。
中级 著作权知识

第七章:著作权知识著作权与著作权法概述一、著作权:亦称版权,指文献、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所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一)著作权权利范围:包括人身权(与作者人身不可分割)和财产权(带来经济利益)。
邻接权是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指作品传播者就其传播作品的过程中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和投资二享有的权利。
离开作品无法存在。
(二)著作权特征:1.无形,2.专有性,3.时间性,4.地域性,5.可复制性。
二、著作权法(一)立法依据和立法原则1.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立法原则: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总则”第一条,保护作者和传播者的利益、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是两项根本原则;2)另一项原则,是尊重国际著作权保护惯例,积极参与国际性的著作权保护。
如《伯尔尼公约》。
(二)我国有关著作权法的主要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9.7颁布,1991.6.1起实施;2001.10.27修订,当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8.2颁布,2002.9.15起施行;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6.4颁布,1991.10.1起施行;2001.12.20修订,2002.1.1起施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04.12.28颁布,2005.3.1起施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5.18颁布,2006.7.1起施行。
此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住宅区民事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一些司法解释等。
(三)国际著作权条约1.《伯尔尼公约》,产生于1886年,曾经过5次修订,最近一次1971巴黎文本。
我国于1992加入。
基本原则4条:1)国民待遇原则,2)自动保护原则,3)独立保护原则,4)最低保护原则。
2.《世界版权公约》,产生于1952年,曾于1971年修订过一次,我国于1992加入,但加入时未签署“附加声明”和两项议定书。
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加25年。
俄罗斯文献资源知识库的构建与服务

俄罗斯文献资源知识库的构建与服务李秀娟【摘要】The knowledge base is a kind of intellectual collections based on the system and service of a certain organization. In modem information construction, the construction and service of the knowledge base is the most distinctive project for Heihe University. Constructing the knowledge base of Russian document resources, the following factors need to be considered, such as the construction foundation and condition, the construction feasibility and advantage, the construction difficulties and technological analysis, the construction value and meaning and how to make full ad- vantage of computer resources to provide good service for readers. Thanks to its geographical situation and conve- nient communications with Russian universities, Heihe University has accumulated a mass of information resources, has met many favorable conditions and is able to solve the difficulties and essential conditions of constructing the knowledge base of Russian document resources, which is practical and meaningful for strengthening the under- standing between China and Russia.%知识库是一种基于某一机构的系统和服务的知识集群。
浅议人肉搜索的法律界限

浅议人肉搜索的法律界限人肉搜索,俗称“肉搜”,指的是通过网络、信息检索和社交媒体等渠道,利用大量个人信息追踪、侵入他人隐私,甚至实施人身攻击的行为。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人肉搜索行为逐渐成为网络空间中的问题之一,对于涉及个人隐私和人身攻击的行为需严格遵守法律界限,保护个人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浅议人肉搜索的法律界限。
人肉搜索行为应当尊重他人隐私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篇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个人的姓名、肖像、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他人的隐私权,特别是通过人肉搜索的方式获取、传播他人的隐私信息。
在进行人肉搜索时,应当尊重他人的隐私权,不得搜集、传播他人的个人隐私信息。
违反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人肉搜索行为应当遵守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在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人肉搜索行为中,可能涉及到转载、传播他人原创作品的情况,如果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就擅自传播他人作品,将构成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进行人肉搜索时,应当尊重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得未经许可传播他人的作品。
人肉搜索行为应当遵守网络安全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个人信息保护,防范信息泄露、滥用和非法获取等行为。
而人肉搜索行为往往需要借助网络平台和社交媒体进行信息搜集和传播,如果未经授权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将违反网络安全法规,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在进行人肉搜索时,需严格遵守网络安全法规,不得非法获取、传播他人的个人信息。
人肉搜索行为中的人身攻击应当受到法律的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侮辱他人、诽谤他人等行为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而在人肉搜索中,如果借助搜集他人的个人信息,进行人身攻击、诽谤他人等行为,将受到刑法的限制,可能构成侵权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浅议在反不正当竞争纠纷中适用诉前禁令制度

产 权作为一种所 有权 , 属于一种绝对权 、 配权 , 作 为其 主要职责 ,但同时也规定了经 营者 享有 的 支 其存在与物权请 求权类似 的知识 产权请 求权 , 正 大量民事权 利,是经营者依法保护其民事 权利的
是 基 于该 请 求权 ,知 识 产 权 人 在 其 相 关 权 利 受 到 有力依据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 , 一共对 1 1种不
之 间 存在 着 竞 争 关 系 , 果 对 该 措 施 的 适 用把 握 不 当 , 易 证。如果造成 的损害是能够用金钱赔偿来弥补的 , 如 容 而被 申请
造成 申请 人恶 意利 用该 措施打 击竞争对手 的情 况出现 。另 未经实体 审理 之前 ,单凭表面证据很难 判断申请人是 否享
人又 有 足 够 的 支 付 能 力 时 , 般 就 不 倾 向于 适 用 该 措施 。 、 一 5
妨害时享有 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 的权利 。 r s Ti 协 正 当 竞 争 行 为作 了 明确 的规 定 。但 反 不 正 当竞 争 p
议第五十条 的临时措施 中规定 了诉前 禁令 制度 , 法在第二条即对 不正 当竞 争行 为作 出了概括性的
为适应人世对 我国知识产权 保护的特殊 要求 , 我 规 定 :“ 法 所 称 的 不正 当竞 争 , 本 是指 经 营 者 违 反
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 扰乱社会 国在新修订 各个知识产权法时都增加规定 了诉前 本法规定 , 在审判实践中, 对不正 当竞争 禁令制度。我 国 《 专利法 》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 经济秩 序的行为。”
《 商标 法 》 第五十七 条第一款 、 著 作权法 》 四 行为的认定亦早 已突破 了上述种类 的限制。在市 《 第
十九条第一款均 是有关这-N度 的规定。从各个 场 上 出 现 的 各种 不正 当竞 争 行 为 , 但 形 式 各 异 、 不
浅议数据库的著作权法保护

集 , 由于对 材料的选择和 编排 而构成智力 创作 的 , 到 凡 应得 相应的 , 但不损害汇编 内每一件作品的版权 保护。” 19 年形成的世界 贸易组织的 与贸易有 关的知 识产 94
权 问题协议》(r p T i s协议)对数据库 问题 进行 了专门规定 。 该协议第 1 O条第 2款规 定 :数据或其他材料的汇编 ,不论 “ 以机器可读形式或其他 形式表现 出来 , 只要其 内容 的选择 或
曩黼库著权保 的作法护
Di S U S O n P o e t O o a a a e t o y i h a C S i n O r t c i n f D t b s s wi h C p r 9 t L w
张 曦 邓扬麒
Z an Xi D ng Ya qi h g e ng
版权 公约) 的第 5条规定 :数 据库或其他 资料 的汇 编 , 论 “ 无
将数据库纳入著作权法保护 的范畴 , 已经成为各国较为 普遍的认识 。据世界知识产权 组织统计 , 大约有 10 3 多个 国
家 的版权法 以某种方式规 定了对数据库的版权保护。 对于数
采取何种形式 ,只要其内容 的选择 或编排构成智力创作 , 其 本身 即受到保护。这种保护不延及数 据或者资料本身, 不 也
摘 要: 随着 网络技术的不 断发展 , 数据库存形式变化多样 , 与其有关的侵权 问题也逐渐增 多。本文简要介绍各 国和地 区 有关著作权法保 护数据库 的规定 , 分析并 总结著作权法保 护的标准 、 特征 以及存在 的不足。
关键词 : 数据库: 独创性: 著作权法 中图分类号 :2 0 G 5 文献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 6 1 4 9一 20 ) 1 0 7- 3 1 7 — 72 (08 1 - 0 9 0
浅议我国著作权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归责 原则 决 定 着 民事责 任 的构 成要 件 、 害 赔 损 偿 的范 围平 举证 责任 的 内容 。 直接 影 响 到 当事 人 ¨ 它
的利 益 , J 权 行 为 法 中 占有 很 重要 的地 位 。无 论 在r 曼
归 责 的结 果 。 任 的成 立 与 否 。 决 于行 为人 的行 责 取
一
归贵 原 则 的 内涵
赔偿 责 任 的准则 或依 据 。
存在争议 。侵犯 著作权 的民事责任 , 是一个涵盖多
种 救 济手 段 的法 律 制 度 体 系 ,它 以损 害赔 偿 为 主 , 同时包 括翼: 任 形式 。这些 责 任形 式具有 内在 的 他责 逻 辑联 系 利 不 同 的 救 济 功 能 , 保 护 著 作 权 、 裁 对 制 不法行 为人 起着 重 要 的作 用 。著 作权侵 权 归责 原则 是确 定侵 权 赔偿 责任 时 的归 责原 则 , 文 分别 对 侵 本 权行 为法 上 的归 责 原 则 的 内涵 以及 著 作 权 侵 权 行 为 的归责原 则体 系 进行 探 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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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 n U i rt Hm zo 105 C i ) S r n e i, tghu 3 0 1 ,hn he v sy a
Ab t a tB s d n h d f i o o te ib ly r cpe n a lsi e a ay i f h sr c : a e o te e nt n f h l i t p n il a d casf d n ls o te i i a i i i s ifig me t c p rg t te p p r ons o t ta te d cr e o d a l bl y c tro w t nrn e n o y h, h a e p it u h t h o t n f u l i i t r e n i i i a i i i h c p r ̄ t s ny eae wi te ibl y t p y o e st n . i n c s ay o d p te o y ih i o l r ltd ; t h l i t o a c mp n ai h a i o I s e e sr t a o t h t d cr e o u ll bl y c tr n ..futl bl y a d p e u d fut l b ly n c n e u n e t o t n f d a i i t r e o ,i i a i i i e a l i i t n r s me a l i i t.I o s q e c ,i a i a i i o d pe o a o tte No - eie c ib ly s n t a a td t d p h n n l n e l i t. g a i Ke wo d : a i t rn il ;nr g me t c p rg tc mp n ain y r sl l y p cpe if n e n o y h ;o e s t i i b i i i o
论微博的版权问题及其解决思路
2 0 1 0年以来 微博作 为一种新兴互联网应用逐渐进入人们 的视野 ,并 且 以狂飙突进 的猛增态势成为广大网民生活 中不可或缺 的部分 。但 也由 于其 发展速度过快 ,导致了许 多问题 的出现 ,尤其是在微博著作权 保护 方 面。众所周知 ,微博是一个 自我表达的舞 台 ,同时它也 是一个互 动、 分享 的平 台。由于用户 群体 的庞大 ,每 秒钟都 会有 海量 的信 息在此产 生 ,经由复制 、转发传播给更 多的人 ,而这些复制 、转发大多是未 经原 作者许可 的。甚至很多纸媒和电视媒体也在未经作者许可 的前提下 便直 接 引用其微博原文 。很多人认 为 ,由于微博传播方式的独特性决定 了这 些 原创微博本身 就是可 以分享 和公用 的 ,这种 行为并 不构 成侵权 。但 是 ,1 1 年 6月知名作家六六 ,却 因 《 读 者》 杂志在 既未告知 也没 付稿 酬 的前提下引用其微博原话 ,而将其告上 了法庭。此后 ,李 开复、郑渊 洁等微博认证用户 ,也遭受了类似的侵权行为 ,并对抄袭行为提 出了质 疑和声讨 。继而引发公众和学界对于微博著作权保护 的思考 :在 肯定微 博公 共信 息平 台的价值和分享精神 同时,为 “ 1 4 0 ” 字声讨版权 ,是权 利诉 求还是过于矫情?如何平衡信息共享所带来 的公共福利 与著 作权个 人财产属性 的冲突?如何协调著作权人知识垄 断与公众信息 流通 之间的 冲突等。本文试 图在对上述问题作简单分析 ,浅议微博传播 的著作 权保 护 ,从 理 论 上 进 行 梳 理 。 微 博 是 否 享 有 著 作 权 短短 1 4 0字 ,且发 布在 开放 的平 台上 ,微博 就没 有版 权 了吗?对 此, 答案是 否定 的,微博是受到著作权保护 的。根据 《 著作权法 》 的规 定 ,只要具有作者 的独创性思维表达 ,而且这种表达是 “ 有形并 可复制 的”智力成果 ,那么就应该享有 版权 。 而版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 ,首先要 求作 品是 由个人独立 创作 ,源于 本 人 ;其次 ,要求作品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 ,能体现作者 的个性。很多 微博内容是对 E l 常生活和个人心情做的流水账似 的记 录,这 种记 录文字 的创造性 过于微不 足道 ,自然不能受到版权保 护。然 而,创 造性 也并不 完全受制于字数 的限制 ,有些诗歌 、短散文、小小说 以微博 为载体表达 出来 ,同样具备 文学价值 和审美意蕴 ;1 4 0字 以内的观点 、评论 也常常 能体现出令人 叹服 的智慧和思想。可见 ,法律并没有对版权保 护作品的 文字数量做 出限制性规定 。所以 ,微博虽小 ,确有版 权。当然 ,根据事 实无版权 的原则 ,时事新 闻作为单纯 的事实消息 并不享有版 权。可见 , 微博是否享有版权 ,并不能简单地回答是与否 ,而应 当看发 表的具体 内 容。因此 ,只要符合独创性 的要求 ,就应该 受到 《 著作权法》 的保护 。 二 、微 博侵 权 行为 中 的各 类 角 色 ( 一 ) 版 权 享 有 者 微博 著作权人 应当是微 博作 品的原创 作者 。根据 《 著作权法 》 第 1 1 条规定 :“ 创作作 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 ,代表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意志创 作 ,并 由法人 或者其他组 织承担责任 的作 品,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 ,在作 品上署 名的公 民、法 人或者其 他组织 为作者 。 ”虽然 ,出于技术层 面上的不足 ,经过 上万次 甚至更多的转载之后 ,对 于原创作者的认定 尚显困难 。但是 如果 有足够 的证据支持,便可称之为著作权人。 大多数博 客主并不 以真实姓名注册帐户 ,或者一个用 户同时使用好 几个用户名 ,也就是俗称 的 “ 马甲” 。此 时著作权人 的判定 为属 于真实 的 自然人或者法人 。这种情况显得更为复杂 ,为司法判定 带来一定 的难 度 ,因此推广网络实名制势在必行 ,这样对于寻找侵权 的实体人 以证 明 作者真实身份 ,切实保护微博著作权具有重要 意义。 网络运营商 以及微博平 台并非著作权享有 者,作 品的原 创作者才是 作品创作 的智力源 泉,才是独创性作品的完 成者。博 主与平 台之间 的关
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浅议
( 黑小兵)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浅议 ■
理性 、注重 竞 业 禁止条 款 的 适用 性 、维 护所 保 护 的利 益与 雇 主 的关联 性 ,等 等 。二 是要 明确雇 员 的基 本 权利 ,其 中
( )商业秘密的法律属性模糊 一
我 国将 商业 秘 密纳 入反 不 正 当竞 争法 体 系予 以保 护 ,
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 ,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显得 平 ,最 终 会抑 制全 社会创 新 能力 的提 高 。随着 人们 对这 些 更为 重要 、难度 也 越大 。为 此 ,笔者 建议在 新 一轮 修订 知 问题认 识 的深入 ,国 内外法学 理 论界 尤其 是美 国 等发达 国
识 产权 法 的热潮 中,应 当对商 业秘 密保 护 制度进 行 适当调
在知识经济时代,商业秘密与其他知识产权一起,共同构 现实和紧迫的问题 ,即如何平衡雇主、雇员和社会公共利 成企业、行业赖 以生存和发展 的无形资产 ,为企业带来 巨 益三者之间的关系。一方面 ,如果对商业秘密不予保护或
大 的经济潜 能 和利 益 。而商 业秘 密 ,是连 接雇 主 、雇员 和 者 保护 力度 很 弱 ,将直 接 影响企 业 的生存 和 发展 ,挫伤 企 社会 公共 利益 的纽 带 ,对维 护劳 资 关系 、增加 就业 、改 善 业 对创 新 投人 的积 极性 ,进 而 影响整 个社 会 的科 技进 步 ; 工作条 件和 环境 、促 进社 会 稳定 和谐具 有 重要 作用 。相对 另一方面,如果过度保护商业秘密 ,会损害劳动者生存就 于其 他类型 知识 产权 ,商 业秘 密 的无 形性 和秘 密性 更强 , 业 等 基 本 权 利 ,限 制 人 才 流动 ,导 致 社 会 资 源 配 置 不 公
整。
著作权法和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法和著作权保护(新闻记者上岗培训讲座)四川省版权局徐登明2008-09-17 四川成都讲座提纲一、著作权的概念、性质和内容二、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三、著作权的实施和限制四、著作权的邻接权五、著作权和邻接权的管理六、著作权侵权行为及保护途径一、著作权的概念、性质和内容(一)著作权的概念:亦称版权。
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创作作品而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
广义概念包含著作权与邻接权。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构成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
(二)著作权的法律性质TRIPS协议认定知识产权是私权。
著作权属于民事权利。
著作权与物权、债权等一般民事权利相比,又有特殊性:著作权客体具有无形性、可复制性等。
著作权与物权、专利权、商标权的区别(三)著作权的内容指著作权具有的具体权利。
有两类具体权利: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和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益)。
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四项权利。
著作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12项。
被视为著作权内容的权利还有:注释权、整理权、编辑权、追续权等。
应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四)取得与期限著作权的取得:注册取得与自动取得作品登记与计算机软件登记:《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计算机软件登记管理办法》作品登记的目的与作用著作权的期限:人身权与财产权保护期的区别(五)著作权使用费:版税、一次性支付、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二、著作权主体和客体(一)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主体的概念: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和国家著作权主体的分类: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内国主体与外国主体、完整主体和部分主体、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演绎作品的主体、合作作品的主体、编辑作品的主体、影视作品的主体、职务作品的主体、委托作品的主体、美术作品的主体、匿名作品的主体(二)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客体的概念(作品的含义和构成要素)、构成著作权作品的条件(独创、可复制)著作权作品的分类:按主体和归属分类、按作品从属关系分类、按表现形式分类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和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作品三、著作权的实施和限制(一)著作权的实施著作权的许可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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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著作权的扩张与限制作者:范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08期摘要著作权自产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一直呈现一种扩张的趋势,发展到现在著作权已经形成了一个丰富而复杂的系统,我国的著作权制度的发展尤为迅速。
但著作权制度应着眼于维系权利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所以权利扩张的同时,我们应该以利益平衡为基础,转换思维角度,同时考虑著作权的限制问题。
关键词著作权利益平衡权利扩张权利限制作者简介:范星,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硕士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3.2842016年,我国台湾地区经济部智能财产局提出“著作权法修正案”,对原“著作权法”中第55条规定的“以非营利为目的”的使用进行区分,指出“经常性非营利”的使用亦不能主张为合理使用。
这一新闻的发布,引来民众的大讨论。
有学者说这一修改是将著作权不合理的扩张,是历史的倒退,也有学者称这是对著作权的有效保护。
其实这一问题在学界一直存在争议,从2003年开始,我国学术界就出现学者主张废除侵犯著作权罪中“以营利为目的”这一构成要件,而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意见均肯定了“以营利为目的”这一要件,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也肯定了以非营利为目的的使用可主张合理使用。
这一问题的根本即在于著作权这一民事权利是否有充足的理由支撑其可扩张到非营利使用即违法的地步,更进一步则是著作权权利是否可以不断扩张,其扩张又是否该受限制。
一、著作权发展趋势在印刷术尚未发明时期甚至于远古时代,智力作品所有权这一概念就已经得到了不同方式的承认。
①在十五世纪中叶,威尼斯与英国就率先授予出版商特许权。
及至1709年,英国出台了世界上第一部保护著作权的法律《安娜女王法令》,标志着著作权制度由保护出版商的利益转为保护作者的财产利益,该法令规定了的著作权客体是图书,保护的权利主要是复制权。
十八世纪末到十九世纪初,著作权保护的不仅仅是财产权利,还开始保护人身权利。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也不再局限于图书,逐渐增加对作品的演出、改编、美术等客体的保护。
相应的著作权的内容也由单一的复制权不断扩充,直至形成现今的著作权制度。
我国近现代意义上的著作权属舶来品,是随着清朝的“闭关锁国”被打破而涌入的。
清朝末期,自负而不知危险即临,最终不得不在战争中寻求改革。
由于国内的混乱及先天不足等种种原因,清朝在1910年出台的《大清著作权律》在有关著作权的主体、客体、内容等各方面都有所欠缺,并且随着清政府被推翻,这一法律也未能实行。
之后的北洋政府及国民政府统治时期的著作权法也深受《大清著作权律》的影响,并未有大的改革和引进。
新中国成立后及至1990年,我国并未制定专门的著作权法,有关著作权的保护的规定均散见于其他各种法律、法规中。
1990年,我国出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比较全面的保护著作权的著作权法。
2001年,为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对著作权法做了修改,完善了有关著作权主体的规定,扩大了著作权客体的范围,增加了其权利内容,且对著作权的救济与限制也做了相关规定。
在2010年著作权法第二次修改中,又增加了著作权质押条款。
在著作权法颁布之后,我国又陆续出台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规。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世界范围还是在我国这一特定范围,著作权的权利都在不断扩张。
这一权利扩张的原因既可能是因为人类对于私权保护的不断发现和重视,亦可能是科学技术的发展等外力的推动。
然而世上不存在无边界之权利,我们对于某一权利的扩张亦应控制在一定合理范围内,就如同细胞质的流动也受细胞壁的制约,否则将会导致权利系统的崩溃。
二、我国著作权扩张中出现的问题由于我国引入著作权制度较晚,故著作权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多需参考国外发展状况。
我国在比较短的时间内将著作权制度完成了由无到有,由简单到系统的扩张,著作权人的权益也逐渐得到了有效地保护。
但之前由于著作权制度的缺失,我国不断重视扩张著作权权利体系,完善著作权的保护,以期建立臻于完美的著作权制度,却忽略了对著作权扩张的限制。
之前我国学界就对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时是否应增加录音制作者的广播权和表演权进行过激烈讨论,现在我国台湾又陷入了“经常性非营利使用”是否该付费的讨论,这些都反映了著作权在扩张过程中的问题。
著作权制度初衷在于维系社会公众利益与权利人的利益之间的平衡,著作权不合理的扩张,必将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例如我国一直在讨论的餐厅等经营场所播放歌曲是否该付费问题。
歌曲的词作者或曲作者将版权出售给音乐平台,已进行了一次收费,那么咖啡厅或者餐馆等经营场所从音乐平台下载歌曲播放,现在一般均要浏览广告或者充值会员,但若再要求付费给词曲作者,这对于餐厅来说属于二次付费,这无疑削弱了公众权利的比重。
再者,目前我国多数词曲作者或演唱者将版权交由音著协集体管理,协商收费等多由音著协来执行,那么最终造成音著协把音乐版权出售给音乐平台,经营者从音乐平台下载,却要再次付费给音著协,音著协所收取的最终费用流向何方,是否到达著作权人手中也缺乏保障。
且不论我国人口众多,店铺更是繁多,仅仅是收费难这一问题解决起来就困难重重。
而且最终经营者所付给音著协的版权费用最后必将从消费者身上赚取,也就是说在这场利益平衡中,消费者始终是站在食物链的最底端,毫无话语权可言。
其次,随着著作权权利的扩张由于缺乏对权利的限制,不仅是社会公众利益逐渐被压缩,就连著作权人本身的利益有时也受到威胁。
2013年歌手郑钧在十月天公司举办的“郑钧2010北京演唱会”中演唱了音著协受托管理的音乐作品,遭到音著协起诉侵权。
音著协引用《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权利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后,不得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自己行使或者许可他人行使合同约定的由音著协行使的权利,认为十月天公司侵权。
然而,涉嫌侵权作品《天下没有不散之筵席》系歌手郑钧作词作曲,且歌手郑钧与音著协签署的合同早于《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管理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郑钧不得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自己行使或者许可他人行使合同约定的由音著协行使的权利。
法院在考虑了音著协的性质、成立初衷及核心职能,对著作权人行使自己权利之权利进行了明确,最终判决音著协败诉。
且不论《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是否是霸王条款,也不论这一案件以音著协的败诉为终结,仅仅是这一案件的出现就表明了如今著作权法赋予音著协的权利已经开始威胁到著作权人本身的利益。
最后,一味地对著作权进行扩张并不符合我国的国情。
马克思主义理论认为劳动创造价值,对脑力劳动也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这些劳动也是创造价值的劳动,而且随着如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脑力劳动创造的价值往往高于简单的劳动。
②但即便如此,我们也不必将脑力劳动推向神坛。
我们扩张著作权的权利,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保护,是对创新的激励,但仰望星空的同时,我们也需要脚踏实地,设计图纸固然重要,但若没有工人,高楼也无法建成。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追求的并非是资本的集中,而是大众的幸福与和谐,所以我认为像欧美等国家一个人可利用一首歌来聚拢财富,达到财富的顶点的制度是与我国国情不符的。
三、我国未来著作权扩张需慎重著作权在几百年的发展中不断扩张,其保护客体不断增加,保护的水平也越来越高。
然我们也应明白过犹不及,未来应慎重考虑著作权的扩张,并在权利扩张时考虑权利限制因素。
(一)始终坚持著作权制度的初衷:平衡社会公众利益与权利人利益,拒绝为了扩张而扩张由于开始的著作权制度的缺失,使我们后来一直急切地追求完善的著作权的保护,想方设法全方位保护著作权,渐渐忽略了著作权制度的初衷。
横向来看,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各种新技术的兴起,我们不断增加著作权人的权利,试图以法律形式保护各类著作权权利;而从纵向来看,对于某一具体的著作权权利,我们又不断扩大这一权利的内容。
每次增加著作权内容,我们一直站在著作权权利人的角度去思考,这本身就是一种偏向。
在这些扩张中,著作权权利的范围逐渐增加,相对于公众利益的圈子不断缩小。
假若著作权范围不断扩张,发展到以后,公众将随可能触犯权利人的权利,这明显是不合理的。
所以未来要扩张某一项权利时,应事先征求公众意见,全面考虑各项因素,逐步推进,避免出现我国台湾地区此次著作权草案争议的状况。
(二)当且仅当目前的权利不足以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时,才可考虑扩张权利任何一项权利体系并非因为繁多而精彩,我们需要的是精简而有力的权利。
我国目前对于著作权的保护的确有一些地方力不从心,但我们不能把所有的保护不周都归结于权利太少。
例如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赋予录音制作者复制、发行、出租权以及网络传播权,然而由于对这些权利保护的缺乏,录音制作者又开始寻求希望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增加其广播权和表演权。
③假如第三次修订案增加了广播权与表演权,依然无法遏制侵权的发生,我们难道要再次创建新权利吗?这显然是一个恶性循环。
所以当面对问题时,我们首先应当对现有权利进行梳理解释与有效的利用,尽量先完善现有权利的使用方式与规则,其次再去追寻扩张权利。
最终使著作权这棵大树上全是成熟的果实,而非繁多的青涩果子。
(三)权利扩张与限制并行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限制著作权扩张的同时,我们亦应重视对权利本身的进行限制。
再者,著作权的创设和不断扩张大多是趋于功利的角度,那么就不能寄希望于此项权利受到自然的限制。
我们应内外合力对权利本身进行合理限制以防止其滥用,当然,我认为外部因素的限制多起监督的作用,真正为权利行使划定确定范围的应该是内部制度的限制。
权利扩张过程中,每当新增加一项著作权的权利,就应当考虑此项权利的限制问题。
此处提到的对著作权权利的限制并非是对权利行使的阻碍,而是为了使权利能够更加正确合理的行使,权利只有在正确的轨道内行使才能走得更久更远。
著作权的保护水平的提升一定程度上依赖于权利的不断扩张,然而月盈则亏,当著作权扩张到一定的地步后,就该严格把握权利扩张的条件,将扩张速度降下来,以对现有的权利内容进行充分消化。
权利扩张进行中,当有新的权利出现时,我们也应对新权利的行使制定其相对应的限制制度,对权利滥用进行事先预防。
最重要的是要重视权利的平衡,著作权权利的保护与社会公众利益就像是天平的两端,比重要均衡,否则就会导致两败俱伤的场面。
注释①梅术文.著作权法:原理、规范和实例.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1-3.②张青松.脑力劳动及其价值的哲学定位. 理论探讨.2001(4).39-42.③张伟君.维权还是扩权:这是个问题——再论录音制作者的广播权和表演权. 电子知识产权.2008(1).5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