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实务中的会计核算难点问题探讨(一)【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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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信托业务核算特点、问题及对策分析

信托公司信托业务核算特点、问题及对策分析

信托公司信托业务核算特点、问题及对策分析作者:暂无来源:《经营者》 2019年第8期陈林摘要我国信托业发展时间不长,信托公司及信托业务的各项财务制度还处于积极探索和完善之中。

财政部出台的《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就是一次重大变革,新的规定要求信托业务分离出资产负债表独立核算列示。

由于信托公司信托业务核算有别于一般企业,本文从信托公司信托业务会计核算特点出发,分析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给出了相应解决对策和建议,旨在对信托公司信托业务核算提供一定借鉴。

关键词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对策《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颁布后,信托业务的会计核算行为得到了进一步规范,按照新准则要求对核算方法进行了进一步改进,这也是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发展的必然要求。

与过去信托公司信托业务核算相比,现行规定下以信托业务作为独立核算主体,独立于资产负债表之外。

研究具有鲜明特点的信托公司信托业务核算,是对新规下会计法规与会计实务有机结合的科学探索,对信托公司财务健全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信托公司信托业务核算特点(一)明确了会计核算主体与过去信托业务适用的会计政策法规相比,新时期信托公司信托业务核算进一步明确了会计核算主体。

信托是以信用为基础,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面的法律行为。

其中,委托人投入信用,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受信于人,按委托人的意愿管理财产权;受益人从受托人自身名义下的财产管理中受益。

从信托三方面关系来看,信托公司只是拥有信托财产管理处置权,不拥有所有权。

根据新的会计法规规定,受托人在财产管理中,需要为信托财产和自有财产设立独立账本,针对不同受托人的信托财产也要分开管理。

明确信托项目为独立会计核算主体,是信托财产得以独立的重要体现,进一步完善了信托制度,将信托财产与受托人财产、委托人信托财产与其未设立信托资产真正分离开来,科学进行会计核算。

(二)信托业务独立核算在信托公司信托业务核算中,固有业务与信托业务分开独立核算。

方案-制定《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方案-制定《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制定《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应关注的几个问题'对于信托业这一特殊行业,在制定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时,我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既考虑信托业务的特殊性,又兼顾会计核算的统一性,真正发挥《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对全国信托业务会计核算的规范指导作用。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具有以下特性:(一)信托公司接受信托,并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理,是名义上的财产所有人;(二)信托财产不是信托公司的资产,接受信托也不是信托公司的负债;信托财产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必须分账核算;根据信托的特点,笔者认为制定《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应关注以下问题:由于信托财产不是信托公司的财产,所以不能以信托公司为会计主体来核算信托业务。

而应根据信托中约定的当事人将委托人作为会计核算主体,在这里我们应注意两个问题:(一)他益信托,当该信托的受益人与原委托人不一致时,会计核算应通过合同管理对受益人进行明细核算;(二)集合信托,当信托公司将多个委托人的资金集合起来(即通过发行资金信托募集资金),并按照资金信托计划的约定统一使用资金时,应根据该项目对其收入、费用进行归集。

根据信托原理,已经信托出去的财产,有一个破产隔离的作用,对信托公司而言,信托财产不是公司固有财产,当信托公司因各种原因进入破产程序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之规定,信托财产不得计入清算财产,这就保护了受益人的利益。

对委托人而言,其破产时也不得追索已经信托出去的财产。

很多发达国家均存在利用信托这一金融工具规避法律的现象,例如在英国,委托人将自己的房产信托出去,指定受益人是其子孙,目的就是为了逃避遗产税。

所以,在美国的金融资产中有70%是通过信托这一金融工具形成的。

信托实务中的会计核算难点问题探讨(一)【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信托实务中的会计核算难点问题探讨(一)【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分散程度、潜在表决权、其他合同安排产生的权利及被投资方以往的表
决权行使情况等。因此,若未有其他一方持有比例超过信托公司持有份 额,该信托项目需考虑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若信托公司直接持有信托项目,且持有比例小于 20%,我们需进一步分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析可变回报比例的影响。在考虑信托公司对被投资信托项目享有的可变 动报酬风险敞口时,我们考虑了信托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向信托项目收 取的佣金(薪酬)以及其持有的直接权益的综合影响。大部分集合资金信 托项目均约定了固定佣金报酬和业绩佣金报酬:固定报酬是基于实收信 托余额的一定比率按年收取;业绩佣金报酬即浮动报酬主要是信托公司 管理信托项目的超额收入部分,由于该部分金额很小,且只有当信托项 目清算结束时可以确定,故在评估时基本可以忽略不计。 故一般信托公司面临的可变报酬风险敞口是:(其享有的投资收益部分 +固定佣金报酬)/(信托项目整体投资收益+固定佣金报酬)。对于信托公 司持有直接权益连同享有的固定佣金合计达到可变动报酬总额的 20%及以 上时,信托公司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面临较大的可变动报酬的风险, 并且存在通过其权力影响被投资方可变动报酬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能力;因此,对于该类 投资,信托公司控制被投资方。对于信托公司持有直接权益连同享有的 固定薪酬未达到可变动报酬 20%的信托项目投资,信托公司的现时权力非 常有限,面临中等的可变动报酬影响,且没有迹象表明其能够通过拥有 的权力影响可变动报酬的动机及能力;因此,对于该类投资,可以得出 信托公司不控制被投资方,无需编制合并报表的结论。 委托人对所持有信托受益权相关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相关定义 信托受益权是指信托合同中规定的关系人享受信托财产经过管理或处

信托公司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信托公司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 陈红
作者机构: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系,福建福州350108
出版物刊名: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66-67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1期
主题词: 信托公司 信托业务 会计核算
摘要:财政部出台《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将信托业务在信托公司资产负债表之外单独核算列示。

虽然能够将信托业务与信托公司自有业务区分开来,但是存在信托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未能体现出信托公司主要的业务经营情况,甚至出现较大的偏差等弊端,因此建议将信托业务纳入信托公司资产负债表核算体系,并根据信托公司的业务特点,将信托业务作为信托公司的主要业务在资产负债表上重点列示。

关于信托公司会计核算几点问题的思考

关于信托公司会计核算几点问题的思考

关于信托公司会计核算几点问题的思考作者:谢均来源:《中国民商》2021年第11期摘要:我国开展现代信托业务的时间是比较晚的,相比欧美发达国家,信托业务在国内还处于一个尚未完善的状态,信托财务制度体系也处于一个不断的进行完善的过程当中,信托业务核算是把单个信托项目当作一个独立的会计核算主体进行单独的记账和会计核算工作的。

信托公司因为经营的业务内容比较特殊,所以对其的监督管理要求也是比较独特的,对其进行会计核算的方法与一般的企业有所区别,在会计核算工作中存在一定的难点。

笔者在本篇文章中着重研究讨论了现如今市场经济环境下,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并且提出几条对应的解决措施以供参考。

关键词:信托业务;会计核算;难点;思考我国的信托业务起步是比较晚的,有关其具体内容的编写制定以及应用正处于一个积极探索的过程中,2001年我国颁布了《信托法》,随后又陆续颁布并应用了多种有关信托公司的政策制度等,在2007年对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更加完善的编写制定之后,突出回归信托本源。

信托项目是一种依照着信托合同的约定,受托人对委托人指定的信托财产进行管理的一项活动。

信托项目作为独立的会计核算主体应当把持续经营作为前提,进而进行财产的独立核算和管理应用。

现如今国内的信托业务的会计核算工作还有一些问题和不足亟待解决。

一、信托业务进行会计核算的难点(一)存在主体漏洞问题信托公司把单个信托项目作为一个单独的信托业务核算主体,对每个信托项目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

站在信托公司的角度,相当于对信托公司的主要经营业务进行表外核算,把主要经营业务从信托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以及经营收益损益表当中剥离。

信托公司主营业务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能够在资产负债表以及损益表中进行展现,有关的会计信息数据也不能直接从中获得,这个时候就很容易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

把主营业务的核算从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当中进行剥离,一方面来说,将不同信托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进行对比时,并不具有可比性,从而进行横向的对比时不能够得到真实的每一家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比较准确具体的资产规模情况;另一方面来说,对于信托公司而言,资产负债表显示的只是信托公司固有资产规模部分,对于信托公司整体业务来讲,不能够将其进行全面的展现。

信托业务收入核算方式的风险管控及思考

信托业务收入核算方式的风险管控及思考

信托业务收入核算方式的风险管控及思考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或者信托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以收取信托业务报酬为目的,接受委托人委托,对委托人的财产进行信托管理、信托投资、信托财产保护等经营活动的一种金融服务业务。

信托业务具有规模大、风险高、利润丰厚的特点,信托业务收入核算方式的风险管控显得尤为重要。

1、核算方式合规性风险信托业务收入核算方式的合规性风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核算方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二是核算过程中是否存在内部控制不足的问题。

在面临合规性风险时,信托公司需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核算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避免因核算方式不合规而引发的各类风险。

信托业务收入核算涉及到大量的数据和资金流动,一旦核算方式存在准确性问题,将直接影响到信托公司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

信托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数据管理和核算机制,确保核算方式的准确性,及时发现并纠正核算错误,避免因核算不准确而引发的各类风险。

信托业务收入核算方式的监控风险主要包括对核算过程的监控不足、监控手段不完善等问题。

在面临监控风险时,信托公司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监控体系,加强对核算过程的监控,及时发现并解决监控不足的问题,避免因监控不足而引发的各类风险。

1、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信托公司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规模情况,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项业务流程和相关岗位职责,强化内部控制意识,确保核算方式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2、加强数据管理和核算机制信托公司应建立统一的数据管理平台,规范数据采集、存储和处理流程,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建立完善的核算机制,确保核算方式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加强风险监控体系建设信托公司应加强风险监控体系的建设,建立完善的风险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并解决核算过程中存在的监控不足和风险隐患,确保核算方式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4、加强人员培训和意识教育信托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意识教育,提高员工对核算方式风险的认识和防范意识,使他们能够及时发现并解决核算方式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doc】浅议信托业务会计核算的特点、难点

浅议信托业务会计核算的特点、难点随着信托制度的引入和确立,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已成为金融企业会计核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信托制度的独特设计,信托业务的创新属性,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又具有自身的特点和难点.本文拟就此谈点浅见,以期对规范信托业务会计核算能有所裨益.一,信托业务会计核算的特点l,信托资产具有独立性.《信托法》规定,信托资产是指信托投资公司因接受信托而取得的财产,以及因进行信托资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自有财产和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受委托人财务状况的恶化,甚至破产的影响;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遗产或清算财产.2,信托资产与信托投资公司自有资产应分开管理和分别核算.《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的自有资产与信托资产应分开管理,分别核算.信托投资公司管理不同类型的信托业务,应分别按项目设置信托业务明细账进行核算管理. 3,信托资产运用和来源应进行明细核算.《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对不同信托资产来源和运用,应设置相应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反映,来源类科目应按类别,委托人等设置明细账;运用类科目应按其类别,使用人和委托人等设置明细账.信托投资公司对信托货币资金应设置专用银行账户予以反映.4,信托业务核算的会计主体具有多样性.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条件之一就是”会计主体”假设.因信托业务的灵活多样性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信托业务的会计主体往往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法律主体,而是不同的信托产品或信托计划,抑或是单个或多个委托人或受益人.比如,《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具有相同运用范围并被集合管理,运用,处分的信托资金,为一个集合信托计划.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依信托资金运用范围的不同,为被集合管理,运用,处分的信托资金分别设立集合信托计划.”这种分别设立的集合信托计划就是该信托业务的会计主体.与其相关的信托资金,收入,费用等都应归集于不同集合信托计划名下反映,核算.5,信托业务既是信托投资公司的主营业务,又是信托投资公司的表外业务,即具有主营业务表外核算的特点.随着信托与证券分业的结束以及原有银行负债业务的清理完毕,信托已经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老本行.信托业务是信托投资公司的本业,也是其主营业务,但信托业务却须在表外核算.每一项信托业务及相对应的信托财产,需视同为一个独立的与信托投资公司无关的”虚拟企业”——会计主体,进行独立的管理和核算.信托投资公司开展信托业务只通过收取佣金或手续费以及承担管理不善责任而与信托资产发生间接关系..寸于那些有条件,有能力,能够到境外上务的公司,应提倡采用资产负债表负债于资产负债表负债法较为科学,适应性采用资产负债表负债法,国际间经济贸经营日趋普遍,客观上要求不同国家和强的可比性,为顺应国际潮流,我国应提陵法.第二,资产负债表负债法的分析过j会计人员素质相对较低的现实,在短时目此,应给一段时间,让会计人员掌握资滥用会计方法,形成新的造假现象.第}去和资产负债表负债法只是在分析方法睛况下,这两种方法计算的结果是一致差异(非时间性差异)的会计处理上,损益表负债法往往要求对其他暂时性差异采用与时间性差异相同的方法来处理.另外,资产负债表负债法本身也存在着某些尚未解决的问题.例如,递延所得税负债代表的是未来年份应付的所得税款,从负债的计量属性来看,至少应将长期性负债部分折算成现值列入资产负债表,但资产负债表负债法并不要求折现,这必然会高估负债.但若折现,又将会遇到复杂的实际问题,如暂时性差异的逆转期难以预计,折现率难以正确确认等,实际操作起来也将比较困难.因此,应允许企业根据其实际情况,在损益表负债法和资产负债表负债法两种分析方法之间作出适当的选择.(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徐州市检察院云龙区反贫局)责任编辑季建辉财亏计/2∞5舶■二,信托业务会计核算的难点l,选用具体会计政策难.中国人民银行核定,信托投资公司可以从事财产管理,投资基金,公益信托,投资银行和中介业务,不但涉及领域多,而且业务范围广,由于其业务创新的多样性和灵活性,使得在进行具体会计核算时选用会计政策难.如信托投资公司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资金运用到房地产开发项目,该项信托业务按资金用途应执行房地产业相关财税政策,而其实际经营主体即信托投资公司却又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再如,信托财产因受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运用和处分如同信托投资公司固有资产一样有减值的风险,是否对不同信托业务会计主体的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如何计提,是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还是按《企业会计制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难以确定.2,信托收入确认难.《信托法》规定,”受托人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时,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目前,全国各地信托投资公司在为企业充当融资角色而开展信托业务时,有的就是按信托文件的约定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信托财产的.如信托投资公司接受众多委托人的委托将集合资金贷款给某房地产企业,并委托该企业管理,运用该笔信托资金.这时,信托收入是按权责发生制计提该项信托业务应收利息还是待实际收到代理人的支付后再作收入,难以确认.再如,发行规模集合信托计划时,以信托投资公司名义开设的临时信托专户的存款利息,是归入信托投资公司所有还是计入信托资产收益,目前没有明文规定.3,信托费用界定,分摊难《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因办理某项信托业务而发生的费用,可直接归集于该项信托资产的,由该项信托资产承担;不能直接归集于该项信托资产的,由信托投资公司承担.”而实务中,信托投资公司管理信托事务,除发生法规,文件明确规定的税费外,发生的一般管理费用和其他间接费用,由于涉及不同的利益主体即信托投资公司和委托人(包括受益人),是最大可能保证委托人或受益人的利益还是维护信托投资公司的本身利益,让会计人员很难确定.例如,信托投资公司办理某项信托业务发生的直接人工工资,差旅费等按上述规定就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但实际业务中则由信托公司承担.因为若真正允许上述直接费用可由信托财产承担,那么受托人就很容易采取变通的办法来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而这正是《信托法》所禁止的.再如,《信托法》规定,”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所受到的损失,以其固有财产承担.”这说明,信托投资公司办理某项信托业务所发生的费用,有的虽可直接归集于该项信托资产,但因违反有关规定,也不能由信托财产承担.4,信托业务核算的会计等式运用难.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是公认的会计恒等式.目前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却使用”信托资产运用”:”信托资产来源”这一等式.如《金融企业会计制务与会|200503度释疑》在设计”信托资产来源,运用表”时,仅仅体现了信托资产运用=信托资产来源的要求,没有考虑”所有者权益”这一会计要素,而把信托收益连同负债简单地列在”信托资产来源,运用表”的信托资产来源项下,显然不合理,这既没有考虑信托所涉及到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等多边经济关系人对信托财产的不同权利,也没有对信托受益人的权益列示方法如未分配信托收益予以考虑,若假定在他益信托项目中,当受益人放弃信托收益时或受益人死亡情形下,未分配信托收益是否仍然列示为信托来源?5,信托业务的税收制度适用难.截止目前,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产生的信托收入是否计征营业税,如何计税,税收制度尚无具体规定;信托项目受益人获得的信托收益是否计缴个人所得税,没有文件规定.6,信托投资公司的收费控制难.信托投资公司作为信托当事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如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基金一样,有权取得相应的信托报酬.《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对基金费用的确认和计量有明确规定,但对信托投资公司管理信托财产的应计报酬未作规定.这种情况,使得一些业务人员在洽谈业务收费问题上进行私下变通而没有约束,很容易导致收入的流失.三,几点建议l,信托业作为新兴行业,其业务流程有别于银行,保险和证券业务.信托投资公司不单具有金融企业的特性,而且还有其特殊性.因此,正确并规范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已经成为信托业乃至会计界面临的一大课题,加上我国目前现有的企业会计准则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因只涉及揭示和规范一般信托业务的会计核算而满足不了现实中信托实务的操作需要,因此,财政部针对信托业务特点的《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应尽快出台,以求规范,指导信托业务的会计核算.2,为方便实务操作,国家应当允许按照信托资金用途的不同选用具体,适当的会计政策.如当信托资金用于金融业同业拆借时,应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而当信托资金用于实业投资时,则执行一般企业会计制度.3,制定具体的信托管理收费标准,明确信托收入的确认条件,情形和时间,防止无序竞争和收入流失.4,进一步细化信托费用核算制度,明示信托费用子目,界定信托费用承担的明确界限,以保证信托收益的可靠计量,保护委托人,受益人的利益.5,制定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扶持我国信托业的快速发展.证券投资基金(信托的特殊产品)设立时,国家及时出台了暂免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建议这一政策也适用于其他信托产品.(作者单位:江西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西四分理处,责任编辑张智广。

信托资产运用的核算【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信托资产运用的核算【会计实务经验之谈】(一)信托资产运用的内容《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信托资产运用分为短期信托资产运用、长期信托资产运用。

短期信托资产运用是指不超过一年的信托资产运用,包括信托货币资金、拆出信托资金、短期信托贷款、短期信托投资、信托财产等。

长期信托资产运用是指一年期以上的资金运用,包括长期信托贷款、长期信托投资、信托租凭财产等。

(二)信托资金运用的会计核算1.信托贷款信托贷款包括长期信托贷款和短期信托贷款。

短期信托贷款是指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信托贷款;长期信托贷款是指一年期以上的信托贷款。

发放信托贷款时,首先要由借款人提出申请,信托投资公司对借款理由、项目及还款能力等进行审查,对符合贷款原则、条件的,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并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单据提交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信托投资公司将发放的贷款通过开户银行转入借款人存款账户,其会计分录为,借记“长期信托贷款”、“短期信托贷款”科目,贷记“信托货币资金”科目。

收到借款人支付的利息时,借记“信托货币资金”等科目,贷记“信托贷款利息收入”科目。

贷款到期时,信托投资公司收回贷款,借记“信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长期信托贷款”、“短期信托贷款”科目。

信托贷款应按借款人进行明细核算。

2.信托投资信托投资包括短期信托投资和长期信托投资。

短期信托投资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的信托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

长期信托投资是指短期信托投资外的信托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

信托投资公司发生信托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款项和相关费用金额,借记“长期信托投资”、“短期信托投资”等有关资产科目,贷记“信托货币资金”科目。

信托投资公司收到股息、债券利息时,借记“信托货币资金”等科目,贷记“信托投资债券利息收入”、“信托投资股利收入”等科目。

信托投资公司出售信托投资时,按所收回的资金借记“信托货币资金”科目,按信托投资账面价值,贷记“长期信托投资”、“短期信托投资”等科目,其差额记“信托投资股票差价收入”、“信托投资债券差价收入”账户,获得信托投资收益记入贷方,发生信托投资损失记入借方。

信托实务课程心得体会(2篇)

第1篇自从接触到信托实务这门课程以来,我深感其重要性和实用性。

通过这门课程的学习,我对信托这一金融工具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也对信托实务的操作流程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

以下是我对信托实务课程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信托的本质与功能在课程开始之初,老师就向我们阐述了信托的本质和功能。

信托是一种法律行为,是指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其他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具有以下功能:1. 分散风险:信托可以分散投资者面临的风险,使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更加稳健。

2. 遵循意愿:信托可以确保委托人的意愿得到充分尊重和实现。

3. 保障财产安全:信托可以保障财产的安全,防止财产的流失和滥用。

4. 节税:信托可以降低税收负担,提高投资者的收益。

二、信托实务操作流程通过学习信托实务课程,我对信托的操作流程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以下是信托实务操作流程的简要概述:1. 委托人设立信托:委托人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信托公司或信托机构,设立信托。

2. 签订信托合同: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明确信托目的、信托财产、受益人等内容。

3. 转移信托财产:委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接受信托财产。

4.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5. 信托收益分配: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将信托收益分配给受益人。

6. 信托终止:在信托期限届满或出现特定情形时,信托终止。

三、信托实务案例分析在课程中,老师通过实际案例分析,让我们更加深入地理解了信托实务操作。

以下是一些案例分享:1. 案例一:某企业为避免税务风险,设立信托将部分资产转移给信托公司,实现了节税目的。

2. 案例二:某富豪为子女设立教育信托,确保子女的教育资金安全,并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分配。

3. 案例三:某投资者为分散投资风险,设立信托投资于不同领域的项目,实现了风险分散。

四、心得体会1. 信托实务操作需要严谨的法律知识:信托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其操作流程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

信托业务收入核算方式的风险管控及思考

信托业务收入核算方式的风险管控及思考【摘要】信托业务收入核算方式的风险是信托公司在运营过程中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不合理的核算方式可能导致收入被低估或高估,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声誉。

为了有效管理这一风险,信托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如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管、建立相应的核算准则和流程等。

在思考这一问题时,我们需要思考如何更好地优化信托业务的收入核算方式,以降低风险并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

最终,通过建设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信托公司可以有效地应对各种潜在风险,确保业务的稳健发展。

【关键词】信托业务收入核算方式的风险、风险管控、风险管控措施、思考、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结论1. 引言1.1 引言信托业务作为金融行业中的一个重要领域,其收入核算方式的风险管控始终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

信托公司作为承担信托业务的主体,其收入核算方式对于公司的经营表现和风险承受能力具有直接影响。

建立科学、合理的信托业务收入核算方式的风险管控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信托业务收入核算方式的风险主要表现在收入计提不当、风险准备金计提不足、业务成本计算错误等方面。

如果信托公司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这些问题,将会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造成重大影响。

针对信托业务收入核算方式的风险,信托公司需采取一系列的风险管控措施,包括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独立审计监督、强化岗位职责分工等措施,以确保信托业务收入核算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在思考信托业务收入核算方式的风险管控问题时,信托公司还应该思考如何进一步完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风险识别和应对能力,以应对日益复杂的市场环境和监管要求。

信托业务收入核算方式的风险管控是信托公司发展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通过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信托公司可以更好地把握业务风险,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2. 正文2.1 信托业务收入核算方式的风险信托业务收入核算方式的风险主要体现在收入确认和计量过程中存在的不确定性和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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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实务中的会计核算难点问题探讨(一)【会计实务经验之谈】委托人对投资信托项目合并范围的考虑相关定义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11年5月12日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IFRS10”),该准则整合了《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和《解释公告第12号—合并:特殊目的实体》 (SIC12),主要对“控制”概念进行重新定义,强调了“实质控制”、“实质权利”等考虑因素。

该准则于2013年1月1日开始生效。

为了进一步完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提高企业合并财务报表质量,2014年2月17日我国财政部会计司借鉴修订后的IFRS10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修订)》。

上述修订主要对“控制”概念进行重新定义,并提供了更多关于确定控制的指引,控制仍是判断合并与否的标准,但合并的程序则未发生变化。

修订后的准则从根本上掐断了仅考虑被投资公司50%以上表决权或50%以上损益等局部片面倾向和单纯量化倾向。

该修订后的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并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本准则所称相关活动,是指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

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通常包括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资产的管理、资产的购买和处臵、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融资活动等。

故在判断信托产品是否需纳入委托人合并范围时需就权力、可变回报敞口及权利和回报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利用职业判断确定需纳入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

实务中的处理及考虑因素经访谈多家委托人了解,除部分委托人因母公司为在H股上市并适用国际会计准则而需要将自有资金投资信托项目达到控制的项目报表报送母公司外,其他委托人均尚未就该新准则对合并报表的影响进行考虑。

会计处理分析在考虑信托项目是否需纳入合并范围,需对以下事项进行考虑:委托人的权利:从信托项目的目的及设计来看,无论是融资方还是委托方发起的信托,均是通过信托公司这个渠道实现融资方向委托方融资的目的。

信托项目的成立是委托方、融资方、受托人就信托结构设计等,达成一致的结果。

尽管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也会参与到信托结构设计中,但最终的结果是所有参与方共同认可的情况下确定的。

信托项目只有在募集期内募集足够资金后信托项目方能成立。

在信托成立之时,信托公司与委托方之间签订信托项目资金信托合同,同时与融资方之间签订信托贷款、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等合同。

通常在信托项目资金信托合同中,会明确约定资金的投向和用途。

对于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等重大事情的决策,需要受益人大会来进行表决,受益人持有的每一份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当信托公司仅作为受托人,不持有信托份额时,无法进行表决。

故信托公司仅作为受托人无法主导信托项目的相关活动,对于该类投资信托公司主要是代表其它投资者作为代理人行使其权力,不控制被投资方,而真正拥有控制权利的是委托人。

如果信托公司直接持有信托项目份额,同时作为委托人:《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修订稿)未对持有比例低于50%的控制权进行严格规定,实际控制的投资比例下限主要基于信托公司对信托项目实际控制权的职业判断进行确定。

这里我们仅借鉴了IFRS10中对于投资比例要求的相关说明进行分析。

若信托公司直接持有信托项目的受益权,且持有比例高于50%。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十三条: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能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下列情况,表明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以上的表决权的;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通过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之间的协议能够控制半数以上表决权的。

信托公司需将该类信托项目合并。

若信托公司直接持有信托项目,且持有比例大于等于20%小于等于50%。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十四条,当投资者未持有被投资方过半数表决权时,应综合五项因素进行判断: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相对于其他方持有表决权份额的大小、其他方表决权的分散程度、潜在表决权、其他合同安排产生的权利及被投资方以往的表决权行使情况等。

因此,若未有其他一方持有比例超过信托公司持有份额,该信托项目需考虑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若信托公司直接持有信托项目,且持有比例小于20%,我们需进一步分析可变回报比例的影响。

在考虑信托公司对被投资信托项目享有的可变动报酬风险敞口时,我们考虑了信托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向信托项目收取的佣金(薪酬)以及其持有的直接权益的综合影响。

大部分集合资金信托项目均约定了固定佣金报酬和业绩佣金报酬:固定报酬是基于实收信托余额的一定比率按年收取;业绩佣金报酬即浮动报酬主要是信托公司管理信托项目的超额收入部分,由于该部分金额很小,且只有当信托项目清算结束时可以确定,故在评估时基本可以忽略不计。

故一般信托公司面临的可变报酬风险敞口是:(其享有的投资收益部分+固定佣金报酬)/(信托项目整体投资收益+固定佣金报酬)。

对于信托公司持有直接权益连同享有的固定佣金合计达到可变动报酬总额的20%及以上时,信托公司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面临较大的可变动报酬的风险,并且存在通过其权力影响被投资方可变动报酬的能力;因此,对于该类投资,信托公司控制被投资方。

对于信托公司持有直接权益连同享有的固定薪酬未达到可变动报酬20%的信托项目投资,信托公司的现时权力非常有限,面临中等的可变动报酬影响,且没有迹象表明其能够通过拥有的权力影响可变动报酬的动机及能力;因此,对于该类投资,可以得出信托公司不控制被投资方,无需编制合并报表的结论。

委托人对所持有信托受益权相关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相关定义信托受益权是指信托合同中规定的关系人享受信托财产经过管理或处理后的收益权利,也包括信托合同结束时,合同中规定的关系人可享受信托财产本身利益的权利。

由于信托资金投向不同,信托可分为贷款类信托、股权类信托和组合投资类信托等。

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信托受益权属于金融资产,会计准则中规定,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分为以下几类:(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持有至到期投资;(3)应收款项类投资;(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上述分类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其中: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回购或赎回;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应收款项类投资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主要是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和其他债权;对于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金融资产,企业可以将其直接指定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如企业没有将其划分为其他三类金融资产,则应将其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理,相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而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不明确。

实务中的处理及考虑因素对于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由于各信托公司持有期间以及持有目的不同,其会计处理不尽相同。

经查看68家信托公司2013年财务报表及对部分信托公司的访谈了解,多数信托公司将信托受益权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也存在部分信托公司将相关投资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收款项类投资或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会计处理分析不同信托受益权由于其性质和特点不同,在考虑其会计分类时也有所不同。

以下针对几种常见信托受益权,对其性质以及相关会计分类进行分析:贷款类信托:贷款类信托是以向融资企业发放贷款的方式来完成的。

贷款信托业务包括委托人确定用途的流动金贷款信托和由受托人确定管理方式的贷款信托。

委托人确定用途的流动资金贷款信托是指受托人将多个委托人的信托资金聚集起来,形成一定规模和实力的资金组合,以流动资金贷款的形式将资金提供给既定的资金使用人,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以获取信托收益。

由受托人(信托公司)确定管理方式的贷款信托是指委托人(可包括信托公司自身)将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代为确定管理方式并以受托人名义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回收本金及利息并交付给委托人的资金信托业务。

从实务上看,贷款类信托的委托人在信托计划设立时对信托贷款的融资方、期限、利率、费用等关键合同条款在信托项目设立时就已确定,委托方在投资时已能够准确计算现金流的金额和回收的时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贷款和应收款项的定义,“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该类信托主要将信托资金集合起来用于对既定融资方的贷款,具有类似贷款的性质,且有相对固定的收益与期限,没有活跃交易市场报价。

我们认为委托人可以考虑将持有的该类信托收益权分类为应收款项类投资。

当然实务中多数信托公司将其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也有一定道理,但如果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则公允价值的获取也系一大难题。

股权投资类信托:股权投资类信托是指受托人将募集的信托资金,以受让股权、增加资本金等股权投资方式运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等项目或具有良好成长前景的企业。

委托人购买股权类信托一般核心目标是投资回报,而不是对目标公司进行控制。

该类投资以持有股权获得的收益(包括通过股权转让和分红等方式获得的)作为信托收益来源。

股权投资的对象一般是非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该类信托受益权的回报金额无法准确确定,因此不符合应收款项类投资和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定义,应将其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由于信托产品不存在公开交易的活跃二级市场,无法直接获取公允价值信息,故只能用估值技术确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期末公允价值。

实务中,也有部分股权合同明确指定合格投资人在信托合同到期时以固定价格进行回购的退出机制,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该类投资获取固定回报,符合应收款项类投资的定义。

组合投资类信托:组合投资类信托是根据委托人风险/收益的偏好,将债券、股票、基金、贷款、实业投资等金融工具,通过个性化的组合配比运作,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使其有效增值。

这种信托不仅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和可选择性,在收益分配上也具有多种形式。

对于组合类信托而言,由于其投资对象包括股票、基金等收益率及投资期限不固定的资产,可将其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由于信托产品不存在公开交易的活跃二级市场,无法直接获取公允价值信息,故只能用估值技术确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期末公允价值。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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