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维及其对法治的意义_陈金钊

法律思维及其对法治的意义_陈金钊
法律思维及其对法治的意义_陈金钊

法商研究2003年第6期(总第98期)法学论坛

法律思维及其对法治的意义

陈金钊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教授、博士生导师山东威海264209)

摘要:法律思维即法律思维方式,主要包括思维定势(法律观念、价值等)和思维方法(法律推理、解释、论证以及思维程序)等要素。作为一种专业思维,法律思维是法治社会法律最基本的思维形式。运用法律处理问题首先应实现由日常思维向法律思维的转变,加强对法律思维方式的研究有助于法治的实现。

关键词:法律思维方式法律方法法治

尽管人类对自然界的认识已经达到很高的境界,但对自身的认识还存在着许多盲区。其中,对于人为什么能够进行思维至今还没有科学的结论。因此,从科学的角度看,关于思维实质的研究尚待进一步的揭示。可以说,几乎所有关于思维的探讨都仅仅是对思维形式现象的研究。法律思维亦属于对思维形式的研究。近些年来,我国法学界开始关注法律方法论,因而也带动了对法律思维的研究。许多学者意识到,法治问题不仅是由制度及规范所生成的,还包括与制度规范并存的法律思维。郑成良教授就直言:/法治实质上是一种思维方式。01他还进一步阐述道:/法治固然取决于一系列复杂的条件,然而就其最直接的条件而言,必须存在一种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思想方式,即只有当人们能够自觉地而不是被动地、经常地而不是偶然地按照法治的理念来思考问题时,才会有与法治理念相一致的普遍行为方式。0o循着对法治实现途径的探究,学者们还认识到法学教育的直接目的就是提高法科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比如在英美的判例法教学中,训练学生像律师一样思考就是其教学目的。?大陆法系的传统法学教育非常重视对概念与原理的教授,但现在也非常重视对法律思维方法的训练。虽然学者们已意识到法律思维的重要意义,但关于什么是法律思维、法律思维有哪些特征以及如何研究法律思维等问题,学者间存在很大争议。

一、对法律思维研究的检索与分析

关于法律思维,学者们有不同的认识,现摘取部分进行分析。

1.谌洪果先生从思维方式和思维方法相结合的角度揭示了什么是法律思维。他说:/法律思维,系指生活于法律制度架构之下的人们对于法律的认识态度,以及从法律的立场出发,人们思考和认识社会的方式,还包括在这一过程中,人们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0?对这一定义,我们循着谌洪果的思路作一下梳理。他认为:/法律思维要解决的问题反映在法学的学理问题上,就是要使得其问题意识、研究策略都要符合法律的特性和传统,使其在研究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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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显现出解释和解决实践问题所应有的理论力度。0?在此理念指导下,谌洪果区分了思维方式与思维方法。他把思维习惯、思维定式、思维形态、思维模式、思维传统等统称为思维方式,而把思维逻辑等方法的应用称为思维方法。思维方式是一种不假思索的甚至是本能的不加选择的应对方式;而思维方法虽然与此有关系却是有深度有选择的应对方式。思维方式比较注重集体记忆、表述;而思维方法则有较强的个体性倾向。所以,在他对法律思维的研究中,应用了法律思维方法和法律思维方式的二元进路,但更侧重于从思维方式的角度来定义法律思维。谌洪果认为:/当法律思维作为思维方式,它的一端便连接着法律的形而上层面,联系着法律和法律人的文化内蕴、品格和精神需求;当法律思维作为思维方法时,它的另一端连接着法律的形而下层面,它在对解释、推理、论证等法律方法的探索中使法律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更为理性的安排,,法律思维成了沟通两个法律世界的桥梁0。?他认为,研究法律思维的最重要意义在于如何使人们的非法律思维方式转变为法律思维方式,而法律思维方式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共享法律知识的结果,所以,我国的许多学者在研究法律思维时,/总是直接地谈论法律思维有什么特点0,而对这些特点一般不加详细论证,基本上都是直叙/我们认为应当具有什么样的特征0。?

谌洪果的这个指责是有一定道理的,因为我国关于法律思维的研究刚刚起步,论证不充分思考不成熟的情况确实存在,但这能否成为/阻挠中国法学研究走向成熟的真正障碍0,却是值得商讨的。笔者注意到谌洪果在论文中不止一次提到/真正的法律思维0的概念。那么,什么是真正的法律思维?谌文关于法律思维的界定是不是真正的法律思维?如果是真正的法律思维的话,它又是怎么表述出来的?是否运用了关于概括法律思维特征表述的方法?笔者认为, /真正的法律思维0问题似乎是个哲学问题,我们现在的任务恰恰在于从不同的角度研究揭示什么是法律思维(包括其特征问题),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接近/真正的法律思维0。另外,林振义博士关于思维结构的一段话,似乎也能回应谌洪果的指责。他说:/在思维方式结构中,观念知识和方法评价这两种成分在内容方面的差异及其不同的组合,使思维主体在解题过程中表现出一定的思维特征,这是我们区分思维方式的基础。思维方式是用来描述思维活动特征的0。à这说明关于法律思维的一种研究并不排除其他研究者对法律思维特征的概括。

从谌洪果关于法律思维的定义看,他结合了法律思维方式和思维方法两个向度,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关于法律思维研究的视野,但是这两个向度其实都充满着矛盾。作为法律思维方式的各种思维、习惯、定势、价值趋向等存在着众多的差异或对立,而作为法律思维方法的推理、解释、论证也有一些矛盾与冲突。所以,在综合二者的基础上下定义已经十分困难,而找出其共性与特征可能就更加困难。因此,笔者很赞成该文的结语:/法学界关于法律思维的探讨和研究,最好从一开始就呈现出多样的局面。0á

2.郑成良教授在法治理念背景下揭示了什么是法律思维。他认为:/所谓法律思维方式,也就是按照法律的逻辑(包括法律的规范、原则和精神)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0。?对法律思维的这种界定是以法治理念为核心展开的。郑教授认为法治的实现离不开法律思维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思维。而法律思维方式的重心在于对合法性的分析,/即围绕着合法与非法来思考和判断一切有争议的行为、主张、利益和关系0。 l v法律思维方式与道德思维方式相比较有6个特征:(1)以权利义务为线索。/一切法律问题,说到底都是权利义务问题0,因而,/法律思维的实质就是从权利与义务这个特定的角度来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0。 l w(2)普遍性优于特殊性。法律思维是一种普遍性思考,而不是特殊性思考。/如果允许执行法律的人不把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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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性的关注当作首要的或惟一的目的,法治就会走向死亡。0 l x(3)合法性优于客观性。这当然不意味着法律活动不尊重事实的客观性,而仅仅意味着:面对不能查明的事实也必须得出法律结论,即使是已查明的事实,但由于被证据规则所排斥,也应遵循证据规则,对这些事实不予采信。

(4)程序问题优于实体问题。/程序正义是制度正义最关键的因素,也是保障个案实体正义最有力的制度性条件。0 l y(5)理由优于结论。/法律思维的任务不仅是获得处理法律问题的结论,而且更重要的是提供一个能够支持所获结论的理由。0 l z这些理由能更进一步证明法律思维的说服力。

(6)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对此郑教授没有详细论述。

郑成良教授关于法律思维方式的论述是在坚守法治理念的前提下,根据法治的要求和特征,把法律思维与道德思维进行比较,从而得出了关于法律思维方式的6个特征。这6个方面的特征大致上是法治对法律人的一种要求,为人们思考法律问题时提供了选择方向,但这种思维倾向不属于法律方法论意义上的法律思维。它基本上和美国法学家诺内特所讲的自治型法有一些重合,表现在关注推行法律价值方面。他努力用价值选择代替具体方法,用价值解释法律术语的模糊。实际上,当人们极力推荐某种价值的时候,往往都会忽略具体方法的应用。这种法律理论/掩盖了一般与特殊、抽象和具体之间的紧张关系0。 l{虽然,郑教授提出了6种思维的选择倾向性方法,但这都不属于具体的法律方法。也就是说这种研究还没有聚焦到具体法律思维的研究,而只是对法律思维结构中的观念与价值趋向作了较为系统的描述。另外,关于法律思维的6个选择方向,也并非都无懈可击。比如,郑教授说:/一项行为方案,即使它被认为在政治上是有利的,在经济上是有收益的,在道德上是善的,只要它不具备合法性基础,就必须将其排除在选择范围之外。0 l|虽然法律人在法治原则下应坚持合法性优先,但这里的合法性指的是什么?是指形式意义上的合法性还是指实质意义上的合法性?从郑教授的上下文来判断,显然指的是形式意义上的合法性。这从法治原则的一般意义上讲是对的,是符合法治理念的。但是否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坚持合法性优先?或者说,法律思维方式能否在任何情况下都一概排斥价值衡量(实质合法性)的思维方法?显然,从世界范围内法治发展的趋势来看,在司法过程中并不能完全排斥公平正义等/自然法0甚至/民间法0对一般法律的修正作用。这也许是克服法律僵化的有效方法。当然这只是特殊情况下才运用的法律方法。如果把合法性优先的方法当成法治的普遍方法,不允许有任何松动,那么一般调整代替个别调整的优越性将消失殆尽,法治的权威性也会随之动摇。还有郑教授强调一般性优于特殊性的选择方案,也同样会遇到上述提问。特殊性是否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次要选择?如果我们把普遍性当成第一位的选择,这是否一种立法中心主义立场?如果我们在任何情况下都坚持立法中心主义立场,那么法官将怎样解决其要处理的各种纠纷?在下文的论述中,我们将会看到,英美法系/解决问题0的法律思维方法,恰恰需要衡平普遍与特殊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正是特殊性改变着普遍性。

3.周晓春先生从法律职业的角度对法律思维进行了界定。他认为:/所谓职业法律思维,是指运用法律基础理论、专业术语、专业逻辑分析、判断问题的认识过程。与行政思维相比较,法官的职业思维具有中立性、被动性、独立性、形式性和单一性的特性0。 l}职业法律思维应遵循下列准则:(1)既定法律高于一切,不承认法律与政策、正义的冲突,/恶法亦法0;(2)无罪(无责任)推定;(3)认定案件事实的标准是相对的,即用证据证明的事实;(4)程序的合理性重于实体合理性;(5)独立判断;(6)遵从普遍性。 l~无独有偶,贺卫方教授也是把法律思维与法律职业联系起来考察,但他把法律思维与法学家的思维联系起来进行考察,认为法律思维方式有4个特征:第一,以追求正义为自己的最高使命,但追求总是通过法律途径,运用法律的方式去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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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第二,注重程序的意义;第三,注重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第四,时刻注意司法标准的统一。 m u关于从法律职业的角度简洁地表述法律思维方式,我们还可以从国外的一些资料中获得,如美国许多学者认为,法律思维就是像律师或者法官那样思考问题。 m v律师与法官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主力军,他们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是该职业区别于其他职业的标志之一。但这里的问题是,像律师那样思考或像法官那样思考,只是一种形象的比喻,律师和法官又是怎样进行思考呢?虽然我们可以从众多的司法案件和审判过程体悟法律思维,但这毕竟是人言人殊的体验,还不是明确的答案。当然,按照模糊性思维,要求理解者侧重于/内省0式的直觉体验也是有道理的,但是,/语言既是思维的基本工具,也是思维成果的载体,语言的基本结构能大致表现思维的定势0。 m w况且,我们关于法律思维的研究成果也必须运用语言表述出来,尔后才能有传播与交流。所以,我们还是应该进一步把法律思维描述出来,这样才能更有利于人们对法律思维的理解或体悟。所以有学者就进一步指出,所谓法律思维就是根据法律进行思维。这里的法律主要是指规范性法律,所以法律思维是一种规范性思维。 m x当然,也有学者认为,这里的法律不仅包括普适性的法律规范,而且还包括法律的价值与精神以及各种法律方法等。在本文第二个部分中,笔者将论证:法律思维必须考虑法律职业共同体,但我们不是以职业主体作为思考对象,而仅仅是站在法律职业主体的角度,研究执业者的法律思维是如何具体开展的,侧重的是法律方法论对职业思维的影响,而不是仅仅讲清法律职业思维的价值倾向。

二、法律思维方式及其构成要素

思维是一种主观的精神活动,包括按照逻辑程序来进行的理性思维,也包括随情感而去的非理性思维活动。法律思维是思维的一种形式,虽然法律思维过程难免有非理性因素,但从其总体要求和规定性来看属于理性思维。由于法律的主要内容是规范,因而我们所说的法律思维与法律思维方式同义。思维方式属于实践的认识论范畴,是指/人的认识定势和认识运行模式的总和0。 m y本文着重从认识论的角度谈论法律思维。从词语上看,思维方式/表达了主体思维活动展开的路径(包括思维视角)、思维的规模,即思维空间(范围)、思维的方向、思维所采取、应用的方法与手段和思维的习惯、定势等多项或多重涵义0。 m z思维方式有动态与静态两个方面:静态是指思维活动展开的情形,表现为思维的功能结构、认知图式、认识的心理状态,等等,可统称为思维定势;动态则表现为认识运行模式中的/逻辑0、方法、程序、路径公式等所构成的解决问题的稳定模式。这就是说,思维方式可以分解为静态的思维空间、思维结构和动态的思维程序、思维路径和思维方法。根据这种界定,笔者认为法律思维方式应包括以下内容:

1.法律思维结构。要进行法律思维必须具有一定量的据以进行法律思维的/前见0。这些/前见0决定着法律思维的质量,可以说有什么样的/前见0,就会有什么样的思维广度和深度。这些/前见0可分为三个基本层次:法律心理层次,主要包括思维者对法律态度、情态等非理性因素;法律理论层次,主要包括对法律概念、原理、规范的掌握程度,其中法律概念最为重要,它是法律思维过程中推理、分析与判断的基础,所谓法律思维主要就是运用法律概念、术语来进行思维;经验层次,主要包括思维者对法律生活的体验,如阅读过多少案例,旁听过多少审判,参加过多少诊所式法学教育,以什么身分参加法律实践等都会影响法律思维。 m{法律思维的结构主要表现为主体借助法律知识和观念建构起来的概念框架。现在大学法学院所进行的教育多以法律概念、原理等知识为主,有时为加深对知识的理解,也会参考一些判例等,目的在于为学生毕业后进行法律思维进行知识储备。但我们常常听到对大学法学教育的种种指责,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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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里所学的法律与司法实践中的法律不是一回事。有人干脆就直说,大学里所学的东西都是没用的东西。这种指责可能有多方面的原因,但其中有一种原因肯定是存在的,这就是大学教师的法律思维结构大多是脱离了具体法律案件的概念、原理,因而其思维带有抽象性或间接性,讲解的是间接或一般的法律知识,而司法实践者的思维结构则介入了更多的现实生活中的案件以及需要解决的众多具体问题,因而其思维带有更多的直观性和具体性。/一般说来,如果感知模式的数量大于思维模式,主体思维结构就偏向于经验型,如果思维模式的数量大于感知模式,思维结构就偏向于理论型。0 m|司法实践的思维结构是感知模式,而大学法学教师的思维模式是理论型的。 m}

2.法律思维方法。法律思维方法是认识法律及事实的法律意义所必不可少的手段和工具,亦是法律思维方式中最基本的组成部分。没有法律思维方法,法律人不可能对待处理案件进行归类、分析,也不可能认清事实的法律意义,更无法建构针对个案的裁判规范。从不同的角度,我们可以对法律思维方法进行不同的分类。从理论与实践关系的角度,可以把法律思维方法分为两个层面:一是作为思维过程的操作方法,如刑法中的定罪、量刑等方法,民法中的明晰法律关系及其归责方法等;二是作为理论工具的方法,如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价值衡量等方法。就我国目前法学教育与研究的状况看,我们比较重视对作为思维过程的操作方法分析,而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作为理论工具方法的研究,甚至连法律思维这样的重大课题也是刚刚被人们所重视。而从哲学认识论的角度,我们可以把法律思维方法分为:理性意义的一般的法律方法和经验意义上的法律应用技巧。理性意义上的一般法律方法,实际上是法律人思考法律问题的工具。从这一角度看,笔者认为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方法是一回事。

根据思考法律问题时所站的角度和所要达到的目的不同,我们可以把法律方法分为两类:一类是站在立法者立场上,预测人们未来行为的思维方法。这种思维方法把立法者以及由立法者所创设的法律文本置于核心地位,强调由文本所确立的法律规范是我们思考问题的出发点和归宿。在这里,作为法律思维的出发点是根据法律进行思维。这一点不同于我们平时思考问题所强调的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那属于辩证思维。法律思维是一种独具特色的思维形式,它与日常思维有许多区别,它的出发点和归宿是要为案件判决找出合乎法律的行动方案。这种思维方法在诺内特关于法律类型划分中属于自治型法,也可称为依法办事的思维方法。这一思维方法在法律中的典型要求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0。在这一原则下,规则被视为法律的中心,它要求法官忠于法律,接受程序的制约,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认真对待法律的文义解释方法。根据这一要求,形式逻辑中的三段论推理被当成最重要的法律方法。这种法律思维方法在严格法治时代被推向顶峰,当时很多人相信由立法者所创设的法律包罗了解决所有社会问题的方案;法官等法律人的任务就是把一般的法律和相关的事实对号入座。但实际上,由于立法工作所努力的方向是制定普适性的法律,因而法律被表述出来后,净是一些关于事物的共性规定。立法者不可能考虑具体案件的个性,因为如果那样的话,就不可能制定出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但法律人要解决的案件,都是充满个性或特性的案件。这样,法官等法律人的责任就是要在共性的法律与个性的案件之间进行创造性工作,以协调共性与个性的紧张关系。法官们发现,立法者不可能为每个案件准备好现成的答案。由于此种原因,许多学者对根据法律进行思考的三段论推理的原则提出了质疑,认为三段论没有那么大的神奇效用,它不能解决现实生活中复杂多变的各种案件。这样就出现了另一类以司法为中心,站在司法者立场上,针对个案生成法律的思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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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立法中心论的法律思维方法强调了法律的权威性、明确性和规范性的话,那么司法中心论的法律思维方法则有限地动摇了立法者的权威,认识到法律的不确定性以及法律规范的原则性。戈尔丁说:/法官解释和应用法律,同时也是制定法律(为个案立法)))引者注)。凡是读过一篇司法判决意见书(它旨在论证对一个案件的判决)的人,就会立即看出该意见书体现了一种总有些煞费苦心的推理过程。0 m~司法者在司法过程中必须尊重立法者的权威,因为这一原则体现了分权原则的法治精神,但尊重立法者的权威并不是法官把自己置于立法者的地位,完全替立法者着想,而是要在法治框架内完成自己的任务:即根据法律的精神和目的处理案件。在立法者眼中明确的法律规范面对丰富多彩的个案就会显现很多的不确定性。对这些不确定的规范,法官等人就应当设法弥合,而在弥合过程中,作为办案(或行为)依据的法律就成了仅具有权威性的法律资料,成了法官判案生成裁判规范过程中首先选择的法源之一。如果说制定法的明确性是一种静态的话,那么司法者的不确定性就是一种动态。司法者眼中的法律按照德沃金的说法是一种解释性法律,而按考夫曼的说法是一种基于类型思维而建构的法律。在这种法律建构过程中,传统的依法办事的三段论式推理受到批评。确实,制定法中没有解决具体问题的现成方案,它只是规定了法律人思考问题的原则和出发点。所有的法律思维都是类型思维, n u即法律中规定各种行为模式的类型,而个案中也含有与类型相对应的共性,法律思维者就是根据法律概括总结个案事实中的共性以便与法律类型相对应。在进行类型对比中找出这些法律方法作为思维工具。而这些思维工具在法律与事实间起着转换作用,是法律思维不可缺少的工具,直接影响着法律思维的深度与广度。像其他思维方式一样,法律思维方法都是带着/有色眼镜0(法律视角)去观察分析问题。在这些思维框框中,法律方法论起着理论上的指导作用。由于法律方法地位的提高,解决纠纷的法律目的被突出强调,因而规则的权威被削弱,而法官等对法律的重构作用得以彰显。实际上,一个人的/经验0范围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法律思维水平。如果一个人与另一个人所掌握的法律方法大体相同,但有时对法律问题的理解水平不一样,在很大程度上可能就是由经验的多少所决定的。在各种法律经验中,有一种东西与法律方法比较接近,这就是法律技巧。所谓法律技巧就是利用法律或事实中的某一因素,灵活地而不失原则地处理案件。这种技巧不具有一般性,只能适用于具体案件,因而它不属于法律方法,只属于经验范围内的思维技巧。美国人所说的像法官那样思考、像律师那样思考或法官审判艺术、律师的办案技能等都包含着法律技巧。这些技巧在个案中虽然都带有一定程度的偶然性或经验性,但也含有理性成分及逻辑方法的应用,不属于纯粹的经验。一个人的这类经验越多,他的法律思维水平就可能越高。

3.法律思维程序。法律思维活动一旦开始,就应当按照一定程序展开,由一个环节向另一个环节过渡,形成有序的流向,这就是法律思维的程序。法律思维的基本程序是:从法律出发(而不是从实际出发,这是法律思维的一个突出特点),根据法律进行思维,最终达到维护法治的目的。比如,在作为思维方法工具的方法论体系中,法律发现是法律思维第一个必须应用的方法,法律推理则是司法过程最后必须应用的方法,而法律解释、法律论证、价值衡量等则是交叉运用的方法。 n v还有在各种法律解释方法中,文义解释是首先应用的方法,而目的解释、历史解释、社会学解释则是有条件应用的方法等。这种程序的确立奠基于法治理念,因为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依法办事,而依法办事在方法论上就必然要求使用法律推理方法,没有法律推理方法,法治在理论上就不能被证立。由此,法律推理外的各种法律方法都是为法律推理做准备的方法。文义解释被当成首位的解释方法亦是源自法治理论。法治理论要求尊重法律文本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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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只有这样才能使权力和权利主体受到法律的制约。而制约在理念上就是要求解释者必须尊重法律文本意义的客观性,文义解释正是保障法律解释客观性的最基本方法。

法律思维方式的上述内容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一个包括情感等因素在内的功能结构体,这一结构体主要包括如下要素:(1)以法律信仰为中心的法律观念(包括情感等因素)是法律思维方式的深层要素,它主要起引导调节法律思维方向的作用。如果没有对法律的信仰,所谓/法律思维方式0很可能会成为规避法律的思维,其思维结果不是维护法治,而是破坏法治。

(2)法律概念、原理等知识系统是法律思维方式得以生成的基础性要素,这也是理解法律之所以可能的前见性因素。可以说,没有法律知识,法律思维方式根本不可能形成。/一般说来,知识越丰富,主体所具备的概念体系越复杂和完善,相应地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思维方式也就越复杂和完整,任何思维方式都必须以一定的知识作为其出发点和基本要素。0 n w其中,法律概念是法律思维中不可缺少的最基本细胞。以法律概念为代表的法言法语对法律思维方式影响最大,是法律思维方式的必备因素。(3)法律思维方法是法律思维活动的工具性要素,是达到法律思维活动目的不可缺少的手段与措施。法律思维方法与其他思维方法不同,它不在于探求新的知识,而是在人类/经验0(法律是经验的总结)范围内找出解决当下案件的方法。虽然法律思维方法中也包括对行为的可预测性,但这里的预测也不是/创新0,仍然是/经验0范围内用法律预测可能的结果(其实这种结果已假定在法律中存在)。正是法律观念(主要是法律信仰)、法律知识(主要是法律概念与原理)和法律思维方法之间的互动关系,才得以形成具有一定结构的法律思维方式。所以,法律思维方式有三个层面:(1)法律思维定势,表现为一定的心理定势和价值趋向。前述郑成良教授讲的法律思维方式的6个方面,基本上都属于这个层面上的法律思维。(2)法律思维的知识结构。传统的概念法学、当代我国法学院向学生传授的刑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等,基本上都属于此类为法律思维的/前见0进行准备的知识。(3)法律思维方法和法律思维程序,这是法律思维方式的显著特点。

三、法律思维方式对法治的意义

任何一种思维方式的产生总与一定的历史条件相联系,法律思维方式也不例外。近年来,人们对法律思维方式问题的关注缘于法治观念的兴起。正是法治建设呼唤法律思维方式。我国目前正逐步走入法治社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是时代的强音。许多人尤其是法律人对法治投入了大量的情感,尽管人们对法治的理解还不完全一样,但关于法律的大量信息标志着人们越来越重视法律。法律思维对法治发展的意义是多方面的。从辩证法的角度看,这种意义可归纳为两种:一是技术性的,即法律思维以观念和方法形态为法治开辟道路,指明发展方向;另一是教育性的,通过人们学习了解法律思维方式,由其直接作用于人的理智和心灵,从而对法律生活发生影响。具体来说,这两个方面的意义主要是通过下述三个渠道发生:(1)关于法律思维方式的研究为社会提供了法律知识和法律价值观念。而这些知识和价值观在一定程度上可提升人们的理性思维,增强人们抵御野蛮和专制的能力,推进人们行为的理性化。野蛮行为和专制思想是随着法学知识的增长而节节败退的。这可以说是法学家对法治的最大贡献。(2)当法律思维成为习惯性思维后,会引发人们对行为合法性的日常考究。法律规范作为法律思维方式的规定性预设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标准。当法律思维成为思维定式,人们就会在日常生活中时时以法律规范来衡量自己的行为。如此,法治精神的实现也就为期不远了。(3)法律思维方式蕴含着法律知识、价值和方法等,因而它对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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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发生很大影响。在传统观念中,法律仅仅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这从政治学的角度来看是有道理的,但从法学的角度来看则是有问题的。如果法律人也把法律当成工具,就不可能形成对法律的信仰,也就不会把自己的人生价值投入到法律职业(包括法学研究)之中。正是由于法律人把拓展法律知识、研究法律方法当成自己的人生追求,并以自己的行为来影响社会中的其他人,才使得法律的生命有了载体,有了其发展的原动力,也才有了所谓的法律人生。

我们期待着法律思维对社会的进步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但从我国目前多数人的思维方式来看,还存在着诸多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法律观念的更新尚未完成,与法治相适应的法律价值还没有完全确立,对法治冲击和消解的现象仍然存在。马克思说:/要思维就得有思维的规定性。0 n x法律思维的规定性既包括法律规定,也包括法律观念和价值的约束性。就观念层面来说,与法治要求相适应的法律至上的观念还没有被广泛接受;公平还处于被兼顾的位置;程序法还被排列在次要地位;宪法还处于/闲置0状态;整个法律在政治意识形态中还处于某种附属状态。这说明人们的法律观念还没有转换,与法治相适应的法律至上、司法公正、程序优先等法律原则和价值还没有转换成人们思维方式的组成部分。这些理念还仅仅停留在法学家对法治的呼唤中。这种局面如果长期保持下去,法治理想断难实现。当然,法学家的法律观念转变成普通人的法律思维方式是需要一些条件的。正如沈敏荣先生所说:/法律形式可以在短期内进行移植,而法律思想却很难移植,它是在反思中发展变化的0。 n y法治建设本身搞不上去,想单方面地提升法律思维方式就很困难,但人的思维既可落后于现实也可超越现实,我们不能等法治建设搞好了再去研究如何提高人们的法律思维。

第二,对法律思维方法的研究还很落后,法律方法问题还没有受到法学界的普遍重视。法律思维方法是法治能够得以实现的基本条件。思维方法凝固我们的思维方向和路线,从而使法律思维的规定性充分展现。如果没有思维方法作保障,任意和曲解便可能横行于对法律的解释,就会使法治的制约精神成为泡影。/我国法学向来缺乏对方法论的重视,,致使法学之发达遭受限制。0 n z在美国,/即使是在最普通的用语中,大家也都知道-像律师一样思考.指的就是对法律条文与证据的逻辑运用,加上再参考一些过去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0。 n{然而,在我国还没有树立起法条的威严,对成文法向判决的转换过程还缺乏研究。当然,近十年来,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法律思维的地位及其对社会进步的影响也在发生变化。从内容上看,法律思维的变化有两个方面的含义:(1)随着法学研究的深入,人们的法律视域会不断地丰富,这会提高人们理解法律的能力,也会改变人们对社会的理解,并最终实现向法治的转变;(2)法学研究会带来思维工具的更新或革命,如传统的法律解释方法受到解释哲学的冲击,由此衍生出了法律论证方法。

第三,不能正确认识法律思维自身所具有的内在矛盾,往往偏执于矛盾的一端。按法律思维的要求,主体应该受法律价值、法律规范和法律方法的支配,只有这样才能显示其思维为法律思维。法律思维与其他思维一样,也是由主体来进行的思维,因此,尽管有了法律思维的规定性,但思维过程中仍少不了主体自己作出选择和判断的自主思维成分(自由裁量权也就成了法律思维的一部分)。/这两个部分在法律思维过程中同时发挥作用,从而产生相互背离的张力。0 n|面对这种情况,法治论者主张法官等应依法办事,只能解释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但法官针对个案造法是个不争的事实。/法律思维似乎是一个充满矛盾的活动:既要受规则指导和束缚,同时不断地摆脱规则的制约,力图发挥自主性作用。0 n}这种矛盾性思维使法治一直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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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之中。如果严格按法律思维结构进行思维确实能使社会出现法律秩序,但为此付出的代价是个别正义在很大程度上被忽视,还可能出现法治的结构性缺陷;如果不顾法律价值、规范和方法的约束,把自主性思维任意放大,就可能失去法治,专断就可能横行。所以现实法治并不是纯粹的法的治理,它是在法律的规范性(或结构性)思维和自主性思维的矛盾运用中实现的。法律思维者每每要受到两个方面的要求:/法律制度的结构性要求以及法律实践的自主性要求0。 n~法律思维者只有保持二者之间的有机平衡,才能对法治作出贡献。一般来说,法律思维的结构性部分是较为确定的,而其自主性部分则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主体思维偏重于结构性,就可能形成机械性思维;而如果主体思维忽视结构性,就可能使自主性变为任意性。/大多数法律思维与其他思维一样,往往在结构的引导和自由的发挥之间来回摇摆。0 o u二者只有结合起来才能发挥各自的优势。

注释:

1o l v l w l x l y l z l|郑成良:5法治理念与法律思维6,5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62000年第4期。

?参见周建勋:5论美国的判例教学法及其启示6,5首都师范大学学报62001年第6期。

????àá?谌洪果:5法律思维:一种思维方式上的检讨6,5法律科学62003年第2期。

l{[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5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6,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7页。

l} l~参见周晓春:5法官职业法律思维:经验型法官向知识型法官过渡的桥梁6,5中国律师62000年第12期。

m u参见贺卫方:5运送正义的方式6,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212-215页。

m v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来自法学院的培养。/法学院为他们提供了运用法律规则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使他们对自己有一种全新的作为法律专业人士的概念,忠于法律职业的价值观,取得一种费解而神秘的被称为-法律人思维方式.的推理方法0。[美]博西格诺等:5法律之门6,邓子滨译,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416页。

m w郝铁川:5禅宗思维与中国法律思维6,载葛洪义主编:5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6,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11页。

m x参见李建军等主编:5法学概论6,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3页。

m y m z m| n w陈中立等:5思维方式与社会发展6,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172页,第24页,第267页,第135页。

m{解兴权认为法律思维结构由三部分构成:(1)位置性结构,指社会制度对社会主体进行的身分、角色和地位的确定。人们一旦取消法律制度的某一职位后,他们会表现出一些属于职业特有思维角度。如律师、法官、检察官等不同角色的思维。(2)规范性结构,指法律体系中的规范、原则和方法等对人们的思维进行有效的约束。(3)程序性结构,指我们在阐述法律和处理问题的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一些语言学和逻辑学的支配性操作规定。参见解兴权:5通向正义之路)))法律推理的方法论研究6,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47-250页。

m}但也有人对这种教育模式提出另一方面的指责。珍妮特#莉芙金说:/传统的法律教学法是彻底的等级制,它训练学生拒斥对作为主观体验的社会现实的分析,而是要求他们将一系列抽象的规则内在化。传统的法学教育深深地墨守法律的古老观念。这种墨守成规的特征是等级制、对抗性、直体性和理性,在这一范式里,理性的同义词是规则,而理性人的理想是做出判决的基本参照系。0[美]博西格诺等:5法律之门6,邓子滨译,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673页。

m~[美]戈尔丁:5法律哲学6,齐海滨译,北京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6页。

n u参见[德]考夫曼:5类推与/事物的本质06,吴丛周译,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119页。

n v参见陈金钊:5司法过程中的法律方法6,5法制与社会发展62002年第4期。

n x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6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08页。

n y沈敏荣:5我国法律解释中的五大悖论6,5政法论坛62000年第4期。

n z葛洪义主编:5法学理论专题研究6,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06页。

n{[美]唐#布莱克:5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6,郭星华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07页。

n| n} n~ o u解兴权:5通向正义之路)))法律推理的方法论研究6,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45页,第246页,第246页,第251页。

责任编辑汪再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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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思维的五大特点

法治思维的五大特点 规则具有确定性、可预期、可执行等特点,是人们对事物理性期待的体现。 规则思维的逻辑起点是:既定的规则告诉人们哪些可为(权利)、哪些不可为(义务),以及如何行为(程序);人们的行为后果是可预期的。 对政法机关来说,维护社会稳定,首先要严守规则,维护规则的稳定,否则就会破坏人们的预期,理性就变成感性、心安就变成恐惧、有序就变成无序。 法治思维的五大特点2法治思维是权利义务思维。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关键要素,是判断是非对错的标准。 法治思维的实质就是从权利和义务角度观察、分析、处理问题,通过权利和义务的运行,实现法的指引、评价、预测、教育、惩罚功能。 法治思维的五大特点3法治思维是程序性思维。 程序的基本含义:一是任何人不能做自己的法官;二是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同等关注;三是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监督中行使;四是执法司法者不能从当事人那里牟利,否则会出现偏私。 程序的本质是一种形式合理性、可实践的理性。 借助程序这个“形式性操作杠杆,就把利益的博弈和价值衡量转化为在法治规程上表达的诉求,人情、关系、偏见、恣意才会被消除,

相应纠纷和问题最后都会在法治轨道上得以解决。 法治思维的五大特点4法治思维是权衡思维。 法治作为定纷止争的实践理性,突出特征在于对各种价值和正当利益的合理平衡,因而法治思维必然体现着权衡利弊、瞻前顾后、兼顾各方的思维特征。 它所要求的是,看问题、作决策,要依法处理好当前和长远、局部和全局、个别和一般的关系,尽可能把事情考虑得更周全,把方案设计得更缜密,把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法治思维的五大特点5法治思维是建设性思维。 建设性思维以建设社会、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为目的。 从人类社会发展史看,法治作为治国理政方式,从来都是建设性而不是破坏性的。 法治思维以建设性思路确定制度,修复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 法治思维相关文章:1.大学生的法治思维 2.四个全面学习体会: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抓住“关键少数3.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心得体会3篇4.从“四个全面看习总书记治国的七种思维5.四个全面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学习心得体会3篇

大学生怎样培养法治思维

大学生怎样培养法治思维摘要:培养大学生社会主义法治思维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制教育的重要任务。当务之急是要在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法治思维的基本内涵,深刻理解培养大学生法治思维的重要意义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培养大学生法治思维的主要途径。培养大学生社会主义法治思维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仅就学校教育而言,也不仅仅是一个课堂教学问题,需要在环境营造、观念转变和程序保障等方面形成合力。 关键词:大学生;法治思维;法制教育;意义;方法 何为法治思维?有学者认为,法治思维是指治国理政者在尊崇法治理念的基础上,依据法律规范来分析、判断和处理所遇到的问题并形成结论或作出决定的思维模式。法治思维是指政治行为主体以法律规范作为认识、分析和解决各类问题的行动指南之思维方式。法治思维说到底是指政治行为主体将法律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准绳的思维、是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和推进工作的思维。法治思维不仅是不同于人治思维和德治思维等的概念,也是不同于法律思维的概念。法治思维与法律思维两个概念仅有一字之差,看似是一回事,实则却不同。虽然二者都是根据法律来思考,以法律规范为基准来观察、分析及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但是二者也有明显的区别。所谓法律思维就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按照法律本身的内容规定和精神原则来观察、分析及解决问题的职业性思维。这种思维突出的是规则性、程序性和平衡性。法治思维与法律思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其一,在是否必然蕴含着价值判断上有所不同。法治思维一定蕴含着对公平正义、自由平等、安全秩序、权利优先、人权保障等方面的价值判断,有着明确的价值判断标准,而法律思维并不是在所有场合都蕴含着这样的价值判断及其标准。其二,在适用主体和范围上有所不同。

新时期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重大意义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b72461332.html, 新时期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重大意义 作者:梁成义 来源:《管理观察》2013年第32期 前言: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十八大报告都提出了提高领导 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为什么当前特别强调领导干部要提高这方面的能力呢?本文从这是我国法治发展的内在要求、我国社会发展的大势所趋、破除人治思维的不二选择、解决我国现实问题的迫切需要这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国家建设进程加快,“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日益成为对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2010年10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意见》首次提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十八大报告中强调“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领导干部要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是党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对各级领导干部基本素质提出的新要求。提高领导干部自身的法治思维能力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重大意义。 一、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是我国法治发展的内在要求 我国改革开放30余年,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法治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有三个标志性事件: 一是将依法治国上升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 明确提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载入宪法,从而使“依法治国”从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从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民主的高度指出“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将深入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列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将依法治国方略提到了一个更新的高度。 二是确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确立,是2005年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现实和全局出发,借鉴世界法治经验,对近现代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和法治发展的历史经验的总结。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在这五个方面内

法治思维的定义和内涵

法治思维的定义和内涵 法治思维,是一种运用法治价值来认识世界的思维方法,是法治价值在人们头脑的思维形态中形成思维定势,并由此产生指导人们行为的思想、观念和理论。与“法治思维”相对应的思维方法通常可界定为“非法治思维”。 法治思维是一种新理念。我国从传统人治向现代法治转变需要经历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理念的改变必然是一场思想的革命。法治思维改变了一些领导干部思想中存在的重权力轻权利、重治民轻治官、重管理轻服务等思维误区;改变了一些领导干部思想中超越法律的特权思想,铲除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违法行政等悖离法治精神现象的温床;要求领导干部学法、尊法、守法、用法,自觉在法律授权范围内活动,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保障人民享有更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法治思维是一种方法论。法治思维要求行政管理主体运用法律精神、法律原则、法律规范等对各种社会问题进行分析、思考、判断。行政管理主体为了认识和解决各种社会问题,首先要根据问题的类型确定适用法律依据的类型,然后按照法律的思维规则、逻辑推理和证成方式来分析、思考和理解问题,形成认识和解决相应问题的决策、结论。法治思维把个案与法律结合起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而杜绝机械使用法律及其方法的陈旧模式;克服了法律和一般法律方法的机械性,抛弃了法律虚无主义和法律万能论对法律的套用。 法治思维是一种价值观。治国理政面临诸多问题,思考、分析和解决各种问题对应的有政治、道德、经济和法治等多种思维方式。政治思维方式的核心是利与弊的权衡,道德思维方式的核心是善与恶的评价,经济思维方式的核心是成本和效益的对比,法治思维方式的核心则是合法与非法的预判,即把合法性作为处理问题的前提;围绕合法与非法对有争议的行为、主张、利益和关系进行思

初中生法治思维培养的意义

初中生法治思维培养的意义 发表时间:2019-07-18T13:09:00.510Z 来源:《素质教育》2019年9月总第319期作者:廖珊[导读] 充分利用社会实践、优化中学校园法治文化环境三个层面培养学生法治思维的具体路径。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岑溪市诚谏中学543211 摘要:法治思维的培养,有利于初中生综合素质的提升。初中生法治思维以合法性为出发点,以公平正义为目标,以权利义务为核心,以程序正当为保障。笔者通过分析初中生法治思维培养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通过开展思想政治课、充分利用社会实践、优化中学校园法治文化环境三个层面培养学生法治思维的具体路径。 关键词:初中生法治思维路径 一、当代初中生法治思维的内容 1.出发点是合法性。法治思维的合法性指的是初中生分析和解决问题时要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正确行使个人权利,切实履行其法律义务;另一方面是指初中生需要具备规则意识,在生活中依据规则处理事情。形成法律至上与合法性的思维方式,有利于初中生遵纪守法,切实维护法律权威。 2.目标是公平正义。法治思维的最高目标是公平正义,正义是各种社会制度最重要的价值标准。我国要建设法治国家就要在社会成员间对经济、政治、社会及其他各种利益进行公平分配,作为未来国家发展主力军的初中生要积极承担起自身的社会责任,自觉通过法治思维解决问题,善于运用法律规范推动社会的安定有序,以实际行动实现公平正义的目标。 3.核心是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的核心是权利义务,而法治思维是通过界定和履行权利义务而体现出的法律的预测、教育、强制等功能。初中生需要将履行义务和享受权利结合起来,一方面要懂得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要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对个人和他人权利的保障和维护应基于切实履行义务的基础上。与此同时,初中生要能合理界定权利义务范畴,履行义务和享受权利需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 4.保障是程序公正。唯有程序公正,法律惩治结果才有效;唯有程序公正,社会才会安定和谐。法律程序的意义包含内在和外在两个方面,内在意义指的是法律程序自身的公平、合理性,外在意义指的是程序正当条件下的法律结果公正合理。维护程序正当有利于初中生自我管理水平的提升,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当代初中生法治思维培养中存在的问题 1.忽视法治教育其素质教育的本质。 2.法治思维培养缺乏长期性。 3.法治思维培养方式单一。 三、初中生法治思维培养的策略 1.通过思想政治课丰富初中生法律知识。通常而言,知识越丰富,主体所具备的概念体系越复杂和完善,相应地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思维方式也就越复杂和完整。所以,初中生法治思维形成的基础是法律知识,而初中生的法律知识储备水平制约着其法治思维的水平,要提升初中生通过法治思维解决现实中遇到的问题,首先就要加强初中生的法律知识储备。而作为初中生法治教育主途径的思想政治课就要发挥其法治教育的作用,通过课程开展,对初中生进行法律理论知识的教育,丰富初中生的法律知识,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形成良好的法治思维。 2.充分发挥社会实践的作用。法治的真正力量不在于立法和执法,而在于公民普遍的法律信仰,使法治思维成为一种习惯。初中生法治思维的培养是无法通过简单的说教完成的,必须通过参与社会实践,切身体会法律的公平正义,树立对法律的信任感,坚定法治信念才可以形成。学校应开展形式新颖的法治实践活动,提高法治教育的有效性,让初中生在社会实践中提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法治理念;使初中生在实践中体会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性,进而自觉培养自身的法治思维。 3.完善学校法治文化环境建设。初中生法治思维的培养还有赖于学校法治文化环境的建设。优化校园法治文化环境建设: (1)要提高学校领导的法律知识储备,通过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管理学校,维护中学学校的安定和谐,主动接受师生的监督和制约,为师生做好表率。 (2)要坚持依法治校,依法处理学校的各项事务;实行民主管理,发挥学生的主人翁地位,鼓励其积极进行学校管理;学校在处理问题时要做到程序公正。 (3)努力营建和谐、法治的校园环境。学校在法治教育的实践中,要充分利用校报、广播等方式公布有关社会热点问题,有效推动中学学校法治文化环境的塑造,促进初中生法治理念的深入,无形中促进了初中生法治思维的形成。 四、结束语 当前,初中生法治理念的形成还处于初级阶段,未来还任重而道远,需要社会、学校多方力量的共同作用,要努力营建良好的法治文化大环境,唯有如此,才可以提升初中生的法治思维,也才有利于法治国家的成功建设。 参考文献 [1]张祖涛《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下册教材解读与教学建议[J].中学政治教学参考,2017,(35):9-13。 [2]吕向红加强中学生法治教育的途径及方法研究[D].河南初中,2017。 [3]王筱中学生法治教育研究[D].海南师范初中,2016。 [4]王剑王霞初中道德与法治学科课堂教学艺术初探[J].才智,2018,(06):27。

法治思维的五大特点含义和基本内容

法治思维的五大特点含义和基本内容 法治思维的特点3法治思维是程序性思维。程序的基本含义:一是任何人不能做自己的法官;二是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同等关注;三 是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监督中行使;四是执法司法者不能从当事人 那里牟利,否则会出现偏私。程序的本质是一种形式合理性、可实 践的理性。借助程序这个“形式性操作杠杆”,就把利益的博弈和 价值衡量转化为在法治规程上表达的诉求,人情、关系、偏见、恣 意才会被消除,相应纠纷和问题最后都会在法治轨道上得以解决。 法治思维的特点4法治思维是权衡思维。法治作为定纷止争的实践理性,突出特征在于对各种价值和正当利益的合理平衡,因而法 治思维必然体现着权衡利弊、瞻前顾后、兼顾各方的思维特征。它 所要求的是,看问题、作决策,要依法处理好当前和长远、局部和 全局、个别和一般的关系,尽可能把事情考虑得更周全,把方案设 计得更缜密,把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法治思维的特点5法治思维是建设性思维。建设性思维以建设社会、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为目的。从人类社会发展史看,法治作 为治国理政方式,从来都是建设性而不是破坏性的。法治思维以建 设性思路确定制度,修复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 (1)权利义务相统一权利义务相统一的思维方式是公民就具有的 基本法律修养,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相互贯通,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要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必须要培养 权利义务相统一的法律思维方式。 (2)重证据证据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 实情况的一切客观事实。在诉讼程序中是凭借证据来认定相应事实的,并以此作为适用法律的根据,这就是重证据的根本原因。因此,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培养证据意识,注意保存和搜集证据。

简述法治思维方式的基本含义和特征

简述法治思维方式的基本含义和特征 你知道如何简述法治思维方式的基本含义和特征吗?下面是整理的法治思维方式的基本含义和特征相关资料,一起来看看吧!法治思维方式的基本含义一、法律至上。 指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显然这规矩就是规则,按规则来规范国家的行为,规范公民的行为。 规则治理与民主治理相辅相成。 法治本身也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出来,反映民众期望,符合民众利益,体现了共同信念,共同理想,故法治应当受到尊重遵从。 国家行为和公民行为都应在法治框架下进行,法不阿贵,法不阿权,法律是平衡器。 无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还是社团组织、中介机构和公民个人在做决策、解决问题时,都要遵从法律、依法办事,如违反法律,就要受到法律制裁。 二、科学立法。 指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换言之,立法机关在符合自然规律的前提下,对必须由法律进行调整的社会关系进行合理的利益分配并形成法律规范的活动。 通过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构建民主法治、

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睦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科学立法,体现良法之治。 只有良法之治才有强大的生命力和效力。 三、严格执法。 它包含权由法定,权责相等,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说细一点,无权不执法,标准要一样,不能放松,不能走样,要严厉,要公平,要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凭好恶执法,不凭关系执法,不凭人情执法,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如随意执法,则会秩序混乱,就等于人治。 四、公正司法,或称司法公正。 “徒法不足以自行。 法律不付诸于实践,即使写在纸上,也形同虚设。 公正司法指弘扬法治,惩恶扬善,匡正压邪,要公开,要公平,要公正,无罪推定,罪由法定,罪行相当,公正裁判,禁止刑讯逼供这些现代法治原则,也是公正司法的重要标志。 当然公正司法,还靠独立司法做支撑。 司法不公永远是司法腐败之源。 五、保障人权。 以人为本,保护人权,实则是保障公民个人人权,规范公权,有效防止政府的侵害。

法治观念、法治思维与法律权威

法治观念、法治思维与法律权威 【复习提示】 此模块需要重点掌握的考点是:法治观念的含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三要义、法治思维的含义和特征、法治思维的基本内容、尊重法律权威的重要意义和基本要求。 一、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理解;易考选择题) 1.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它包括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三个方面的核心要义。【考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三要义】 (1)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的最根本保证】世界上任何国家的法治都是与特定的政党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考点: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道路问题关系全局、决定成败。全面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正确与否、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考点:全面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没有科学的法治理论就不可能取得法治中国建设的成功。 2.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相统一【考点: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1)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 (2)人民当家作主是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本质要求。“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中国共产党的宗旨。 (3)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治国方略。“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法治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当今世界公认的价值追求。全面依法治国是全国人民的共同期盼,也是时代的呼唤。 3.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考点:正确认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 (1)正确认识法治和德治的地位。对国家和社会治理而言,法治和德治都非常重要且不可或缺。 (2)正确认识法治和德治的作用。法治和德治对社会成员都具有约束作用,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也都具有必须遵守的性质,但约束作用的内在要求和表现形式不同,行为人违反两种规范以后承担的后果也不相同。 (3)正确认识法治和德治的实现途径。法治和德治的实现方式和实施载体不同。 4.加强宪法实施,落实依宪治国

2016考研政治考点:法治思维的含义和特征

2016考研政治考点:法治思维的含义和特征 2016考研政治大纲《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关于法治思维的内容有新增考点。文都考研政治老师将就这一知识点的命题角度和注意事项方面给各位考生作以分析。 1.法治思维的含义 可以出选择题。各位考生需要记住四个方面的含义,当然要侧重理解。考试中会考对其中四个方面某一方面内容的理解。 第一,法治思维以法治价值精神为指导,蕴含着公平、正义、自由、民主、人权等人类社会的美好价值,是一种正当性思维;第二,法治思维以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为依据来指导人们的社会行为,是一种规范性地位;第三,法治思维以法律手段与法律方法为依托分析问题、处理问题,解决纠纷,是一种最可靠的逻辑思维;第四,法治思维是一种符合规律、尊重事实的科学思维。 2.特征(与人治思维的区别) 在特征问题上,备考选择题,理解四个方面的区别。其实,本知识点有助于大家理解法律基础部分的其他内容。因为我们在讲现代的法律的时候,就是在讲与人治相对立的法治。把握了法治,才能很好地理解整个法律基础的内容,才能从保障人权,而不是限制自由的角度去理解依法治国。二者的区别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在依据上,法治思维认为国家的法律是治国理政的基本依据,也是行为的根本指南;人治思维强调的是依靠个人的能力和德行治国理政。 二是在方式上,法治思维以一般性、普遍性的平等对待方式调节社会关系,解决矛盾纠纷,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反对因人而异和亲疏远近,具有稳定性和一贯性;人治思维按照个人意志和感情进行治理,具有任意性和非理性。 三是在价值上,法治思维强调集中社会大众的意志来进行决策和判断,是一种“多数人之治”的民主思维;人治思维是少数人说了算的专断思维。 四是在标准上,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的分水岭不在于有没有法律或者法律的多寡与好坏,而在于最高的权威究竟是法律还是个人。 总之,虽然法治思维的含义和特征这一知识点是2016考研政治大纲的新增考点,但从命题的重要程度来讲,属于次重点。各位考生注意理解即可。祝各位考生取得好成绩。 【2016考研政治精华考点班】没复习好?找萌神任燕翔带你10小时攻克马原、史纲,重点内容深入精讲,知识体系与做题技巧穿插讲授。全程直播,随时互动;快速掌握要点,就在11月2、3、4、5四天10小时一步到位;考研小白的福音,零起点全程无障碍!

法治思维资料

从本质上讲,法治是现在民主人权时代有关政治和法制建设的一种综合性的价值目标,以及由此产生的一系列基本的行动原则和其实现过程和结果。在现代社会,法治是与人治针锋相对的,她意味着在国家中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以规制公共统治为重心,以保障和促进全体国民的民主权利和个人尊严为归宿。法治思维是指执政者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需处理我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和形成结论的思想认识的活动和过程。 含义:法治思维就是将法治的诸种要求运用于认识、分析、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是一种以法律规范为基准的逻辑化的理性思考方式。 特征:法律至上;权力制约;人权保障;正当程序。 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主要包括权利义务相统一、重证据、讲程序。 (1)权利义务相统一 权利义务相统一的思维方式是公民就具有的基本法律修养,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相互贯通,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要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必须要培养权利义务相统一的法律思维方式。 (2)重证据 证据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客观事实。在诉讼程序中是凭借证据来认定相应事实的,并以此作为适用法律的根据,这就是重证据的根本原因。因此,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培养证据意识,注意保存和搜集证据。 (3)讲程序 法律程序是人们进行法律行为必须遵循或履行的法定的时间或空间上的步骤和形式。是实现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条件。因此,讲程序是法律思维的一个重要特征。 法治思维的主要内涵 十八大报告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强调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但何谓法治?法治有哪些主要内涵? 相对人治而言的法治,《现代汉语词典》释为“指先秦时期法家的政治思想,主张以法为准则,统治人民,处理国事;指根据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十八大报告所说的法治,当然是指后者,用法律手段治理国家,管理“五位一体”。人民是法治的主体,“五位一体”是治理的客体。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把握这些基本内涵: 法律至上。指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显然这规矩就是规则,按规则来规范国家的行为,规范公民的行为。规则治理与民主治理相辅相成。法治本身也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出来,反映民众期望,符合民众利益,体现了共同信念,共同理想,故法治应当受到尊重遵从。国家行为和公民行为都应在法治框架下进行,法不阿贵,法不阿权,法律是平衡器。无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还是社团组织、中介机构和公民个人在做决策、解决问题时,都要遵从法律、依法办事,如违反法律,就要受到法律制裁。 科学立法。指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

法治思维与生活

法治思维在生活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是党第一次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作为领导干部的行动指南加以提出,对于巩固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繁荣稳定具有重大的意义。因此研究法治思维对社会有很大的意义,然而,法治思维在不同的时段不同的领域具有不同的含义,而且法治思维博大精深,目前为止也无法得出它标准的含义;因此,这篇文章将从党、国家(以法治监督体系为例)、社会生活(以新闻媒体为例)三个方面论述和研究法律思维应当如何运用,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生活,从微观的角度研究法律思维似乎更具有亲和力。 一、法治思维在党里的运用 自从党的十八大提出法治思想,法治思维不应当只是口号,法治思维应当渗透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中国,首先要提的是执政党——中国共产党。 第一,准确理解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核心内涵。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不同于人治思维、人治方式。人治思维迷恋权力至尊,并不重视法律,人治思维情景中权大于法,权力支配一切;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不同于道德。道德即要求合法性、又要求合理性。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更注重“恶法非法”和法的权威性1。党应当正确认识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在领导方式上的意义,尊重法律,尊重法的权威性,只有将法作为行为的准则,才可以扬善去恶,更好领导中国,走正确的法治道路。 第二,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党的建设。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阶层的日益分化、人员结构的复杂化、党员人口流动的增加,出现了一系列新问题新情况,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党的事业发展需要,应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党的组织建设。 1.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建设党的基层组织。基层党组织是具体实施各项工作任务的人,党组织组建是否符合程序,是否合法,对于基层党组织的公信力具有很大的影响,合法合理的党基层组织有利于各项任务的进行;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选举出高素质的党员对于领导整个团体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2.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党的纯洁性建设。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的思维方式也发生了变化,面对社会种种的诱惑,某些党员会出现贪污腐败的现象,其根本原因就是党员没有正确的坚定的价值观,然而,法治的信仰可以保障党的纯洁性。一方面,以法约束自己的行为,一方面弘扬法的精神,将党的利益、人民的利益和社会利益有机结合在一起,进而体现了党的先进性和法的权威性。 3.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的执政水平和执政能力影响着中国的道路走向,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要求党必须依法执政,民主执政,科学执政;要求党员干部知法、懂法、守法;要求党领导具有先进性,具有科学带头作用。 1赵媛善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进党的建设[期刊论文]- 大陆桥视野2014(20)

如何法律思维

如何法律思维? ——德沃金与波斯纳之争 吴越 大凡国内的法律人已经知道了德沃金与波斯纳的PK; 两个NR你来我往无数回合,最终谁也没有说服谁,谁也没有打倒谁。不仅如此,尽管在二人在PK 的过程中都有受伤,并且在PK过程中都暗自承认了对方观点的一些合理性,换言之,二人在PK的过程中越来越强壮,这符合苏格拉底式教学法的规律:不但真理愈辩愈明,辩论人也实现了教学相长。 在德沃金与波斯纳的较量中,鄙人认为最具有代表性的一次PK发生在1997年。这次争论在现在看来不但丝毫没有过时,而且现实似乎仍然在朝着中了二人之各自预言的方向发展。 本来,法学名流观点相左也不是什么新鲜事,背地里甚至贬低一下对方,骂一下人也不会有什么后果,但是德沃金非常NB,他终于忍不住公开骂人了(当然,波斯纳也不是好惹的,他损起人来,比德沃金还厉害)。1997年,应美国"法学名流讲堂"(Order of the Coif Lecture)的邀请,德沃金作了题为"In Praise of Theory"(赞美理论)的讲座,其讲座记录刊载于1997年夏季号《亚里桑那州法律杂志》(29 Ariz. St. L.J. 353)。由于德沃金在这次讲座中对芝加哥学派的两名重量级人物波斯纳和桑斯坦的观点进行了猛烈的攻击,因此法学名流讲堂也邀请波斯纳作了一次题为"Resonse: Conceptions of Legal "Theory": A Response to Ronald Dworkin"(回应:法律"理论"的概念:对罗纳德·德沃金的回应)讲座,此次讲座的内容也刊载于29 Ariz. St. L.J. 377。 因此,本文主要介绍一下二人讲座的主要内容,其依据也是上述两篇论文。 一、德沃金对波斯纳和桑斯坦的批判 首先来看德沃金的观点。按德沃金的说法,是波斯纳先招惹德沃金。众所周知,德沃金十分看重"原则"和"理论",以及法律的整体性(integrity)。不仅如此,德沃金还非常看重"政治伦理"(political morality)。他在讲座中反复强调"法律思维的理论根基观"(theory-embedded view of legal reasoning)的重要性。他有时也简称为"根基观"(embedded view)。为此,他首先用几个例子来说明其"理论根基观"的重要性: 第一个例子:避孕药的副作用。某美国妇女长期服用(各种)避孕药,后来身体受到伤害。但是她不知道或者不能证明究竟是哪个厂家生产的避孕药导致了她的伤害。争论的焦点是:美国的众多避孕药生产商是否应当对此伤害承担连带的损害赔偿责任?对此有两种对立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由于本案中因果关系不明确,因此生产商将不可能承担任何责任,例如一些法院和美国最高法院均持这种观点。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尽管不能证明是哪家厂商的避孕药导致该妇女受到伤害,但是倘若她得不到赔偿,这将是一个宪法问题。

考研政治法治思维其内涵知识点梳理

1.法治思维的含义与特征 法治思维是指以法治价值和法治精神为导向,运用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方法思考和处理问题的思维模式。 (1)法治思维包含以下几层含义:第一,法治思维以法治价值精神为指导,蕴含着公正、平等、民主、人权等法治理念,是一种正当性思维;第二,法治思维以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为依据来指导人们的社会行为,是一种规范性思维;第三,法治思维以法律手段与法律方法为依托分析问题、处理问题、解决纠纷,是一种可靠的逻辑思维;第四,法治思维是一种符合规律、尊重事实的科学思维。 (2)培养法治思维,必须抛弃人治思维。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的区别集中体现在四个方面: ①在依据上,法治思维处理法律问题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人治思维的本质是人高于法或权大于法。 ②在方式上,法治思维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具有稳定性和一贯性;而人治思维漠视规则的普遍适用性,按照个人意志和感情进行治理,具有极大的任意性和非理性。 ③在价值上,法治思维强调集中社会大众的意志来进行决策和判断,是一种“多数人之治”的思维;而人治思维是个人说了算的专断思维,主要表现为少数个人的集权专断。 ④在标准上,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的分水岭不在于有没有法律或者法律的多寡与好坏,而在于最高的权威究竟是法律还是个人。 2.法律思维的基本内容 法治思维主要表现为价值取向和规则意识两个方面。价值取向是指个人如何看待和对待法律,规则意识是指个人如何用法律看待和对待自己。 (1)法律至上 国家或社会的所有规范中,法律是地位最高、效力最广、强制力最大的规范。法律至上尤其指宪法至上。

法律至上具体表现为法律的普遍适用性、优先适用性和不可违抗性。 ①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是指法律在本国主权范围内对所有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②法律的优先适用性,是指当同一项社会关系同时受到多种社会规范的调整而多种社会规范又相互矛盾时,要优先考虑法律规范的适用。 ③法律的不可为违抗性,是指法律必须遵守,违反法律要受到惩罚。 (2)权力制约 权力制约分为权力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四项要求。 (3)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指社会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它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平等分配和占有。一般来讲,公平正义主要包括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救济公平。 权利公平包括三重含义:一是权利主体平等,国家对每个权利主体“不偏袒”、“非歧视”;二是想享有的权利特别是基本权利平等;三是权利保护和权利救济平等。 机会公平包括:①起点平等,即国家和社会要积极为社会成员的发展创造条件,并努力创造平等的起点;②发展平等,即社会成员的发展进步权要受到同等尊重,不断拓展社会成员的发展领域;③代际平等,即不仅要关注当代人的平等机会,还要考虑后代人的机会平等。 规则公平是指对所有人适用同一的规则和标准,不得因人而异,包括:①法律规则面前人人平等;②法律内容面前人人平等;③法律保护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任何人也不会被法律排除在保护之外。 救济公平是指为权利受到侵害或处于弱势地位的公民提供的救济公平。救济公平包括:①司法救济公平,即司法要公正对待每个当事人,致力于实现司法公正;②行政救济公平,即政府对需要救济的社会成员提供的救济服务要一律平等,不得区别对待;③社会救济公平,即社会对需要救济的社会成员提供的社会救济服务要一律平等,不得厚此薄彼。

法律思维及其对法治的意义_陈金钊

法商研究2003年第6期(总第98期)法学论坛 法律思维及其对法治的意义 陈金钊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教授、博士生导师山东威海264209) 摘要:法律思维即法律思维方式,主要包括思维定势(法律观念、价值等)和思维方法(法律推理、解释、论证以及思维程序)等要素。作为一种专业思维,法律思维是法治社会法律最基本的思维形式。运用法律处理问题首先应实现由日常思维向法律思维的转变,加强对法律思维方式的研究有助于法治的实现。 关键词:法律思维方式法律方法法治 尽管人类对自然界的认识已经达到很高的境界,但对自身的认识还存在着许多盲区。其中,对于人为什么能够进行思维至今还没有科学的结论。因此,从科学的角度看,关于思维实质的研究尚待进一步的揭示。可以说,几乎所有关于思维的探讨都仅仅是对思维形式现象的研究。法律思维亦属于对思维形式的研究。近些年来,我国法学界开始关注法律方法论,因而也带动了对法律思维的研究。许多学者意识到,法治问题不仅是由制度及规范所生成的,还包括与制度规范并存的法律思维。郑成良教授就直言:/法治实质上是一种思维方式。01他还进一步阐述道:/法治固然取决于一系列复杂的条件,然而就其最直接的条件而言,必须存在一种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思想方式,即只有当人们能够自觉地而不是被动地、经常地而不是偶然地按照法治的理念来思考问题时,才会有与法治理念相一致的普遍行为方式。0o循着对法治实现途径的探究,学者们还认识到法学教育的直接目的就是提高法科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比如在英美的判例法教学中,训练学生像律师一样思考就是其教学目的。?大陆法系的传统法学教育非常重视对概念与原理的教授,但现在也非常重视对法律思维方法的训练。虽然学者们已意识到法律思维的重要意义,但关于什么是法律思维、法律思维有哪些特征以及如何研究法律思维等问题,学者间存在很大争议。 一、对法律思维研究的检索与分析 关于法律思维,学者们有不同的认识,现摘取部分进行分析。 1.谌洪果先生从思维方式和思维方法相结合的角度揭示了什么是法律思维。他说:/法律思维,系指生活于法律制度架构之下的人们对于法律的认识态度,以及从法律的立场出发,人们思考和认识社会的方式,还包括在这一过程中,人们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0?对这一定义,我们循着谌洪果的思路作一下梳理。他认为:/法律思维要解决的问题反映在法学的学理问题上,就是要使得其问题意识、研究策略都要符合法律的特性和传统,使其在研究思路# # 62

法律思维及其对法治的意义

法律思维及其对法治的意义 【摘要】跟以往的文明形态相比,现代文明具有很重要的一个标志就是获得了社会的普遍认同,还能成为一条不需要证明的文化公理。法治社会意味着在处理社会争议时需要按照法律的逻辑和思维进行思考并作出判断。法律思维能否深入人心将关系到中国能否步入法治社会,否则即使国家有相关的法律制度,人们知道法律知识,但也只是按照他们固有的思维进行法律的理解,无法形成法制社会,这也将成为我国可望而不可及的理想。 【关键词】法律思维;法治 在建设法治国家时,需要有更多的民众进行广泛的参与,才能对法律起到更加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从思维的角度看待这种推动,是需要运用法律思维的,尽管也涉及到政治、科学以及道德思维等。但是法律思维具有其特有的法律特性和属性,需要予以充分的重视。无论是对法律思维的研究,还是对法律方法的研究,都需要运用法律的逻辑进行判断,并讨论法律思维和法律建设两者之间的内在联系。本文主要对法律思维的概念及其特征进行讲述,并主要论述法律思维对法制的意义。 一、法律思维的概念及其特征 社会问题都是由不同的问题构成的,是一个复合性问题,往往包含着不同的内容,例如政治、经济、道德以及法律相关的多种因素都会有所涉及。一旦发生社会争议时,人们会用不同的思维方式来分析它,十分有可能得到相反的结论。所谓的法律思维,就是能够运用法律的逻辑,例如规范、相关的法律原则等对社会问题进行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1]。不同思维方式思考社会问题会有利与弊的权衡,但是重心主要维持在成本与收益的比较上,需要进行法律思维的评价。 法律思维的重心主要维持在对于合法性的判断和分析上,也就是围绕合法或是非法对某种有争议的行为作出思考和判断。只有形成独立的规范体系,才能保证用正常的思维对法律规范进行看待和理解。法律规范往往不会独立存在,它是一种想要达到其他目的的一种工具。按照法律思维进行思考,能够从法律的角度解决和观察问题,保证运用合适的推理技术或是方法进行观察和理解问题。一旦离开了原则,那么法律思维也就变成了空洞无物的东西。法律具有很强的专业知识,法律术语是其最为基本的要素。无论是来自民间还是官方的社会问题都需要运用法律的语言将其化为法律问题,并进行分析和判断。最为简单的问题可以利用纯粹的法律思维予以解决,政治经济问题也是如此。 二、法律思维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意义 (一)“法治”不仅仅只是“治国方略”这一层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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