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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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成本、费用的会计核算(一)

主讲老师王越

第一节房地产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

一、经营模式

(一)销售物业模式:通过土地购买、规划设计、组织施工、竣工验收、产品销售等五个阶段,将开发完成的房地产移交给购买者,并一次性取得销售收入。

(二)自持物业模式:将开发完成的房地产留作自用,通过出租、联营、自营等方式分期取得经营收入。

二、房地产企业经营活动的主要业务

(一)土地的开发与经营:企业将有偿获得的土地开发完成后,既可有偿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也可自行组织建造房屋和其他设施,然后作为商品作价出售,还可以开展土地出租业务。

(二)房屋的开发与经营:房屋的开发指房屋的建造,房屋的经营指房屋的销售与出租。企业可以在开发完成的土地上继续开发房屋,开发完成后,可作为商品作价出售或出租。企业开发的房屋,按用途可分为商品房、出租房、安置房和代建房等。

(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的开发:房地产企业可以开发能有偿转让的大配套设施,也可以开发建设不能有偿转让的、为开发产品服务的公共配套设施。

(四)代建工程的开发:代建工程的开发是企业接受政府和其他单位委托,代为开发的工程。

三、房地产项目的运作流程

(一)前期准备阶段

前期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房地产项目的立项规划审批、设计施工、市场规划、土地出让或转让等。同时,房地产企业要根据具体情况对投资来源、建设方式、经营模式等方面进行详细的规划和战略决策。前期准备阶段是项目运作的首要环节,也是决定项目成败的关键因素。

(二)建设施工阶段

在该阶段,房地产企业要根据已经确定的规划和设计方案,通过自建、委托代建、发包等方式完成开发产品的建设过程,并使其达到验收标准。该阶段是房地产项目运作的中心环节。

(三)销售或自持阶段

对于销售物业模式,房地产企业通过出售房地产,回笼资金、实现利润;而对于自持物业模式,房地产企业通过招商、招租、开办企业等方式,取得租金或经营收入。

四、房地产企业的经营特点

(一)房地产企业的开发产品在建设前须经政府审批。一般企业在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之前无须报政府审批,具有充分的自主权。

(二)开发过程中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控制。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环保、卫生、城管、建委、土地管理等行政部门的监控。

(三)建设周期长,投资大。房地产项目的建设周期一般都很长,整个过程往往几年才能全部完成。

(四)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商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五)产品交付应以开发产品通过政府审批,即取得政府的竣工验收后才得以实现。另外,开发商还要落实物业管理公司及物业管理方案。

五、房地产企业的财务特点

(一)房地产项目投资巨大,仅仅依靠房地产企业的自有资金远远不能满足项目的投资需求,一般都要进行融资。

(二)由于开发产品的投资巨大,因此,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讲,现金流断流是企业面临的最重要的财务风险。

(三)不动产的可变现能力较差,如果企业开发的产品不被市场认可,开发产品无法更改,造成产品积压,变现困难。

第二节房地产企业成本核算对象及分类

一、成本项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将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给土地使用者。

(二)土地征用及拆迁安置补偿费

1.土地征用费

国家建设征用农村土地发生的费用主要有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水利设施维修分摊、青苗补偿费、耕地占用税、耕地垦复基金、征地管理费等。

2.市政配套费

指向政府部门缴纳的大市政配套费,征用生地向当地市政公司缴纳的红线外道路、水、电、气、热、通信等的建造费、管线铺设费等。

3.征收土地闲置费

国发〔2008〕3号文件第二条第六项规定,土地闲置2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理、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按出让或划拔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土地闲置费计入“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自建用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直接计入“无形资产”账户,且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为建造办公楼等自用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所缴纳的契税,计入“无形资产”账户。

(三)前期工程费

前期工程费为项目的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所需费用。地上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费用、场地平整费用和通水、通电、通路的费用等。

1.项目整体性批报建费:项目报建时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缴纳的报批费。如:人防工程建设费、规划管理费、新材料基金(或墙改专项基金)、教师住宅基金(或中小学教师住宅补贴费)、拆迁管理费、招投标管理费等。

2.规划设计费:项目立项后的总体规划设计、单体设计费、管线设计费、改造设计费、可行性研究费(含支付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市场调研费),制图、晒图费,规划设计模型制作费,方案评审费。

3.勘测丈量费:水文、地质、文物和地基勘察费,沉降观测费,日照测试费、拨地钉桩验线费、复线费、定线费、放线费、建筑面积丈量费等。

4.“三通一平”费:接通红线外施工用临时给排水(含地下排水管、沟开挖铺设费用)、供电、道路(含按规定应交的占道费、道路挖掘费)等设施的设计、建造、装饰和进行场地平整发生的费用(包括开工前垃圾清运费)等。

5.临时设施费:工地甲方临时办公室,临时场地占用费,临时借用空地租费,以及沿红线周围设置的临时围墙、围栏等设施的设计、建造、装饰等费用。临时设施内的资产,如空调、电视机,家具等不属于临时设施费。

6.预算编审费:支付给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受聘为项目编制或审查预算而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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