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公证与实务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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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公证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 20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20 分 )

1. 公证文书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地位是 ( B )

A. 绝对不得推翻

B. 当事人可举出足够可信的证据推翻

C.

属于鉴定结论 D.公证机构必须派员出庭作证 2. 居住在 A 市的甲出差到 B 市,回来途中经过 C 市时突遇洪水侵袭,将所携带的单位的材料丢失。为此,甲欲申 请对此事故公证。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是 ( C )

A.

A 市公证处 B.

B 市公证处 C.

C 市公证处 D.甲的经常居住地的公证处

3. 甲住所地是广州市 A 区,经常居住地在上海浦东区。甲父乙现居南京市 B 区,乙在南京市 D 区有一房屋。如果 乙生前想将此房屋过户给甲,受理申请的公证处是 ( C )

A. 南京市 B 区公证处

B. 广州市 A 区公证处

C. 南京市 D 区公证处

D. 上海浦东区公证处

4.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除不可抗力外,从受理到出证的最长期限为

( B ) A.

15 个工作日 B.30 个工作日 C.10 个工作日 D.6 个月

5. 根据我国公证法的规定,公证书的生效时间是 ( A )

A.

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之日起 B.申请人申请之日起 C.申请人约定的日期 D.公证书出证后的第二天

6.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 43 条的规定,抵押物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位于农村的个人私有房产 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 ( B )

A.

抵押物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B.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C.第三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D.抵押权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7.

在提存公证时,依照法律规定,公证处办理提存申请受理与否的法定期限是

( A ) A.

3 日内 B.7 日内 B. 10 日内 D.15 日内

8. 下列事项中,不.属于公证机构办理公证的受案范围的是

( D ) A.

死亡公证 B.抽奖公证 C. 婚前财产公证 D. 申请人的名誉、信誉公证

9. 下列事项中,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必须进行公证的是 ( A )

A. 出国留学时的国内学历证明

C. 未婚证明

10. 中国公证员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

A.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C. 常务理事会

B .担保贷款合同 D. 运输合同 ( A ) B. 全国会员大会理事会

D. 司法部

11. 根据《律师法》规定,我国律师的性质是 ( D )

公证与律师制度名词解释

法律行为公证:国家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当事人有关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的事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律师见证: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其亲眼所见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业务活动。法律援助:国家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予以减免费用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

律师的义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依法应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和限度。 公证员协会:是指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公证行业自律性的群众组织。 专利文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对专利所有人或者申请人的专利,专利权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以及向国外申请专利或者进行专利权诉讼所用的有关具有法律意义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 辩护权:是指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而进行申辩活动的权利。 代书:是指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以委托人的名义,依据法律代替委托人书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法律事务文书的一项业务活动。 公证书复查程序:是指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公证机构据此进行审查所适用的程序。

其他人员出具的证明文书,送回内地使用的,内地不予承认的制度。 律师法律咨询:是指律师就当事人提出的法律问题给予解答,作出说明,提出建议以及提供解决问题方案的一种业务活动。 律师法律责任:是指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违反法定义务,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总称。 拒绝公证:是指公证申请受理以后,在办证过程中,发现证明对象不真实,不合法或者其他违反法律的事由,而拒绝办理公证的行为。. 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我国公民或者曾经在我国居住过的外国人的申请,对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期间,是否受过我国司法机关刑事制裁这一事实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民事诉讼中的特别代理:是指通过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律师有权对案件实体问题的重大诉讼行为,直接作出决定性的明确表态的诉讼代理。

实习律师考核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完整版)

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一 案件(项目)名称:参与庭审 工作文书名称:代理词一份 操作记录简述: 2013年参与指导老师办理的案件,参与了庭审,并按老师的要求完成任务。 一、先写首部,明确标题,开头称呼,一般是:审判长、审判员; 二、序言,正文重点写代理意见,并找到相关法律依据; 三、尾部,代理律师署名,日期。 训练心得: 1、通过实践,我们增强了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思想上提高了创新意识。 2、庭审记录要完整,要分清那些是重点要记录的内容。 3、开庭好坏,一是看庭前是否准备的足够充分,证据材料是否充足。 4、针对焦点,从事实、法律和程序三方面进行论证。在论证过程中,当事实对我们有利时,针对事实展开叙述;当法律对我们有利时,着重从法律上找到根据;当事实和法律对我们都不利时,争取从程序上找到突破。 指导律师点评意见: 该同志法律功底深厚,工作配合度也好,有积极向上的工作心态。但是在办理该案过程中不能主动与法官沟通,造成案件进展缓慢。从整体上来说,该同志表现是合格的。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泽仁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刘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被告从原告处借款的事实十分清楚。 庭审中,被告承认向原告借款4次,总计450000元,并约定为借款支付20000元的利息。各份证据之间形成有效链条,均证实这样的事实:在2011年2月10日上午、同年2月10日下午、同年5月2日、同年6月5日分四次向原告借款20000元、150000元、200000元、80000元,一共450000元。此外,根据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于2011年12月28日答应原告为上述借款支付20000元的利息。共计470000元至今未还。 二、本案当事人之间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 庭审中,虽然被告一再强调从原告处借款项后自己未用,而是用来还赌债与放高利贷,但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庭审的调查情况来看,作为原告的刘宝良对款项借出后的去向并不明了,因此该款项的去向与原告无关。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作为出借人没有询问和得知款项去向及款项借出后如何使用的义务,原告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被告与王大毛、被告与王二之间合法或者非法关系与原告无关,其行为性质不影响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的合法借贷关系。被告妄图将自己的责任转嫁给原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本案不超过诉讼时效,原告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 款项借出后,原告一直未间断向被告催要,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一直处于不断中断之中,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退一万步讲,即使款项借出后,原告一直未催要。因为从原告处借款时,双方并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期限,因此该借贷合同属于未约定债务履行期限的法律行为,根据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法律行为,从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本案中,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一直未还钱,遂原告于2012年4月5日向被告主张权利。从2011年2月10日开始起算,到原告起诉时止,未超过法定的2年诉讼时效。 因此,本案借款事实十分清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且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因此被告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辜XX 二○一三年六月十日

实习律师实务训练心得

实习律师实务训练心得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想成为一名成功的律师,必须保有坚强的信念和意志。你知道实习律师实务训练心得是什么吗?接下来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实习律师实务训练心得,供大家阅读! 实习律师实务训练心得篇【1】经过一年的实习,我成长了很多。在此,特别感谢我的指导律师对我的帮助和教导,使自己的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逐步提高,为我从一名实习律师到有能力独立执业给予了极大的帮助。 非常感谢所里能给我机会,给我一个良好的发展平台,让我开始自己理想的第一步;非常感谢同事们的帮助,使自己的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正逐步提高。一年的实习生涯已经结束,在即将拿到律师执业证、能成为一名真正的执业律师、开始自己的执业生涯之际,我感慨万分。 回顾一年多的实习生活,我强烈的感受到律师生活就象百味瓶,甜酸苦辣,在追求目标的过程中,虽然常常能够体味到喜悦,但同时总会伴有淡淡的苦涩味。虽然是实习,但已渐渐体会到要想成为一名成功的律师,必须保有坚强的信念和意志。 进入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后一直担任指导律师的助理,他是一名敬业、专业、优秀的律师。他做事非常认真、细致,精深的专业水平受到我所律师及客户的一致肯定。跟着他学习的时间里,在他的悉心指点和正确引导下,我很快适应了律师工作,对律师工作也有了更深

刻的理解。在跟着指导律师做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我常常感觉到理论与实践的巨大差异:一条看似明确的法律规定,运用到现实中,问题却是层出不穷,一个看似简单的实际问题,反馈到法律上,往往却是模棱两可,而在自己进入律师行业以前对这种现象可能是既看不见,也想不到,而这正是律师赖以生存的空间。实习一年多,自认为在业务上最大的收获不是理解了多少法条,学得了多少技巧,而是明白了终身学习能力对于一个律师业务发展和业务能力的重要性。以前的学习只是给从事律师职业打了一些基础,或者说是仅仅为了迈过律师职业的门槛。社会飞速发展,新的情势不断出现,法律持续更新,现在是一个学习型的社会,根本不存在一劳永逸的学习,律师行业更是如此,没有自我更新能力的律师注定是要被淘汰的。终身学习能力对一个律师的生存至关重要。 执业能力方面,在过去一年的实习期间,我学会了在受理案件后的实际操作程序并且协助他们填写卷宗、对卷宗进行编码以及整理卷宗;拟订各种法律文书,然后请指导老师审查并给予指导;我还跟着指导律师或者其他律师到法律援助中心、工商局、派出所等部门调查取证,跟着指导律师参与了诉讼案件的调查、开庭以及和当事人谈判等。空闲时间也经常向律师拿一些案例学习,以吸取经验。通过上述具体工作,使我对律师工作有了深切的了解。扶轮所也很注重培养我们实习律师的素质和能力,每一周我们所都会安排讲座或者培训,也对我们实习律师的业务能力进行了专门的培训,这些学习与培训都是许多经验丰富、专业水平能力强的律师的经验之谈,不仅扩大了我们的视

公证与律师制度重点笔记

、 公证与律师制度重点笔记 第一章公证制度概述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活动。 ★公证制度:是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办理公证事项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公证的法律关系:是国家公证机构依据国家赋予的职权,在公证活动中由公证法所确认和调整的与当事人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公证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国家公证机构和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是由具有独立参加公证活动的资格者所构成的 ★公证法律关系的客体:公证机构依法证明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即公证机构证明的实体权利和事实,也就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的对象 ★公证法律关系的内容,指公证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公证的内容 ★公证的特征:是由公证的本质和固有属性所决定的,是公证活动区别于其他有关活动的标志。包括: 1、公证的根本特征是证明活动 2、公证是特殊性证明活动 3、公证是非营利性的证明机构 ★认证:是指外交,领事机关在公证文书上证明公证机构的签名和印鉴属实,或证明前一认证机构认证的签名和印鉴属实的行为 ★公证与认证的关系:没有公证,便没有认证;没有认证,公证则无法在外国发生法律效力。公证是认证的前提和基础,认证是对公证的证实和鉴别。 ★鉴证: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了维护签订经济合同的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对已经签订的经济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进行全面地审查、鉴别和核实,予以证明,借以促进经济合同履行的一种活动。 ★公证与鉴证的区别 1、行为的主体不同,公证行为的主体是国家公证机构;鉴证行为的主体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2、两者的作用不同。公证仅能证明经济合同的确实性与合法性,鉴证还有促进经济合同履行的作用。 3、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鉴证的对象只有经济合同;公证的对象是指一切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4、依据的法律不同,产生不同的法律效力。 ★签证是指一国国内或者国外的主管机关,在本国人或者外国人出入国境(包括国境)时,在其所持的证件上(护照、过境通知书、边境公务通知证等)办理签注、盖印等手续,表示准其出入境或者过境的一种活动。 ★公证与签证作为两种不同范畴的业务活动,二者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本国人或者外国人办理出入境手续时,需要通过公证文书证明其身份时,则应由公证机构作出证明文书,在这方面二者是有联系的。

公证与律师制度真题及答案

2017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法律文书写作试卷 (课程代码00262) 本试卷共5页,满分l00分,考试时间l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 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 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 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共30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l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由沈家本主持编撰的对刑事、民事判决书规定统一格式和写作内容的

着述是 A.《名公书判清明集》 B.《办案要领》 C.《考试法官必要》 D.《诉讼用纸格式》 2.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应当报请县级以上 A.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审批 B.看守所负责人审批 C.人民法院院长审批 D.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3.监狱制作的提请减刑建议书正文部分除应当写明事实依据和减刑理由外,还应写明 A.法律依据、建议事项 B.减刑结论、减刑理由 C.事实结论、事实理由 D.事实结论、减刑依据 4.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定罪判刑的,判决结果应当表述为 A.判处XXX(姓名)犯XX(罪名)罪 B.被告人XXX(姓名)犯XX(罪名)罪,判处…… C.XXX(姓名)犯XX(罪名)罪,判处…… D.判决XXX(姓名)犯XX(罪名)罪 5.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我国仲裁法规定的程序,对当事人

实习律师考核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完整版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泽仁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刘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被告从原告处借款的事实十分清楚。 庭审中,被告承认向原告借款4次,总计450000元,并约定为借款支付20000元的利息。各份证据之间形成有效链条,均证实这样的事实:在2011年2月10日上午、同年2月10日下午、同年5月2日、同年6月5日分四次向原告借款20000元、150000元、200000元、80000元,一共450000元。此外,根据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于2011年12月28日答应原告为上述借款支付20000元的利息。共计470000元至今未还。 二、本案当事人之间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 庭审中,虽然被告一再强调从原告处借款项后自己未用,而就是用来还赌债与放高利贷,但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庭审的调查情况来瞧,作为原告的刘宝良对款项借出后的去向并不明了,因此该款项的去向与原告无关。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作为出借人没有询问与得知款项去向及款项借出后如何使用的义务,原告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被告与王大毛、被告与王二之间合法或者非法关系与原告无关,其行为性质不影响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的合法借贷关系。被告妄图将自己的责任转嫁给原告,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本案不超过诉讼时效,原告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 款项借出后,原告一直未间断向被告催要,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一直处于不断中断之中,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退一万步讲,即使款项借出后,原告一直未催要。因为从原告处借款时,双方并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期限,因此该借贷合同属于未约定债务履行期限的法律行为,根据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法律行为,从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本案中,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一直未还钱,遂原告于2012年4月5日向被告主张权利。从2011年2月10日开始起算,到原告起诉时止,未超过法定的2年诉讼时效。 因此,本案借款事实十分清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且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因此被告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辜XX 二○一三年六月十日

律师见证书后还可以公证吗

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一种非诉讼活动。通过公证行为形成的公证文书成为特殊的书证,具有法律上的证据效力,甚至在债权明确的特定情况下,还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证明。律师见证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申请,指派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并有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 以律师事务所和见证律师的名义,就有关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谨慎审查证明的一种律师非诉讼业务活动。 从法律属性上看,在我国律师见证仍属于“私证”,在诉讼中须依法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不同于公证的证明力,公证书一般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从制度上看,我国公证业务有着18年的立法实践,而律师见证在我国只有个别几个地区有地方性部门规章加以规范,最近新修订的《律师法》中,对于律师见证业务更是只字不提。从具体范围上看,我国对于相关重要经济生活比较紧密的一些事项必须进行公证,但是公证业务和见证业务还是有重合区域,就是在这个重合区域,做出选择,是公证好还是律师见证好? 相比公证,我国的律师见证业务存在着制度上的缺憾,而就是这个缺憾,却成了律师见证业务的一个优势,律师见证无法可依,从而就不受法定程序束缚,律师见证采取什么样的程序进行, 见证什么内容,这个自由度是相当大的。就拿合同见证来说, 有的就仅见证双方是当着律师的面签订合同的,仅是双方签字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见证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如此,律师见证对于合同的法律效力就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当事人只要进行了签章,要想否认真实意思表示的举证难度也很大,也极易导致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甚至个别律师未尽勤勉尽责,谨慎审查义务,甚至利用法律专业优势规避应尽执业责任和义务;也有个别的执业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者与当事人一方恶意串通,以欺诈手段谋取见证不当利益,甚至诈骗另一方的见证费和定金等财物,这种现象往往被指称是以法律的名义行骗,也使得律师队伍的整体形象蒙羞。篇二:公证与律师见证区别 公证与律师见证的区别 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的遗嘱形式有五种,分别是: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其中最常见的是公证遗嘱和律师见证遗嘱,律师见证遗嘱属于代书遗嘱的一种。 第一,就效力来讲,如果遗嘱人既立有公证遗嘱,也立有律师见证遗嘱并且两者内容相互矛盾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但是如果没有立过公证遗嘱,则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第二、就服务质量来讲,律师见证遗嘱的服务一般优于公证遗嘱服务公证需要拿着起草好的遗嘱去公证处,公证处没有起草遗嘱的业务和功能。律师见证则无需事先写好遗嘱,律师可以凭其专业和经验帮当事人起草遗嘱,能有效避免歧义和以后可能发生的纠纷。并提供遗嘱、继承等方面法律咨询,帮助当事人充分了解继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 第三,就费用来讲,律师见证遗嘱的收费一般高于公证遗嘱的收费,这主要是由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质量,法律专业化服务高于公证服务质量决定的。第四,就延伸服务来讲,公证遗嘱的服务比较单一,律师见证遗嘱的延伸服务较多,且具有人性化的特点,比如遗产的筹划、遗嘱的执行等。 第五,就遗嘱的撤销或者修改来讲,公证遗嘱只能采取单一公证的形式撤销,而律师见证遗嘱可以采取任何一种遗嘱形式。也就是说,律师见证遗嘱更方便遗嘱人的反悔。客户可根据自己的意愿有随时进行修改和终止保存、索回资料权利。 第六、后续义务:律师见证后,律师可以作为遗嘱执行人,在继承发生的时候公开遗嘱,按遗嘱所指定的分配方案以及份额或数额,将遗产交付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公证遗嘱则无此服务。

律师公证与实务复习资料

律师公证与实务A卷 一、单选 1、下列哪一法律职业人员的行为不违背相应职业纪律的要求(D)DCBC 、DAADA 二、多选 1.AD 2.ACD 3.ABD 4.BCD 5.BCD 三、名词解释 1、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是指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国家需要设立,并以其全部资产 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 2、法律顾问: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为依法行政或经营、防 范法律风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聘请的为其法律服务的人员。 3、诉讼外业务:是不包含纠纷无需进行诉讼程序的业务,或者虽然已经出现纠纷,但不通 过法院进行诉讼,而在当事人之间通过调解或者仲裁解决的事务。 4、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 行为或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5、外交认证: 四、简答 1、我国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答:新《律师法》第14条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②有符合律师法规定的律师;③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④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2. 简述审查诉讼阶段辩护律师的主要工作 答:(1)接受委托。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开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连同授权委托书一并提交人民检察院 (2)会见和通信。舍差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检查机关批准,会见时检察机关也不应派员在场 (3) 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律师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及律师执业证,有权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 (4)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每一个刑事案件的认定都离不开证据 (5)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9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辩护、代理意见 3. 终止公证的法律情形有哪些? 答:(1)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该公证事项在6个月内不能办结的 (2)公证书出具前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的 (3)因申请公证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公证或继续办理公证已无意义的 (4)当事人阻挠、妨碍公证机构及承办公证员按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公证的 (5)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美国人委托中国律师公证认证怎么办

美国人委托中国律师公证认证怎么办 美国人委托中国律师公证认证怎么办? 必须经过公证。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四十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

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规定,内地律师可以作为香港公司代理人参加在大陆的民事诉讼,其委托手续的办理如下: (一)外国自然人及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在中国大陆时的委托手续的办理 依照《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委托公证文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核,对符合出证程序以及文书格式要求的加章转递,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转递。” 《中国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规则(试行)》(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十一、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公证文书必须按照本规则附件二规定的程序送中国法

第一讲 律师实务及其学习方法

Ⅰ、教学目的和要求 (1)掌握律师实务的概念和特征; (2)了解律师实务的内容体系和构成; (3)了解常见法规和典型教材。 Ⅱ、教学内容 一、律师实务的概念和特征 二、律师实务课程的研究对象和内容体系 三、律师实务课程的阅读法规 四、律师实务课程的阅读书目 Ⅲ、教学重点和难点 (1)律师实务的概念和特征; (2)律师实务的阅读法规。 Ⅳ、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律师实务?它有哪些特征? 2、律师实务作为法学学科的研究对象是什么?由哪些内容构成? 3、有关律师实务的法律法规是怎样构成的?

教学内容: 一、律师实务的概念和特征 1、律师学或律师法学的概念和构成。 (1)律师学或律师法学的历史。 在中国的法学院系,很少有专门的《律师实务》课程,一些开设相关课程的院系,其名称是《律师学》或者《律师法学》。原扬州大学师范学院政法系于1994年由本人首开专门的《律师实务》课程,作为法律专业的专业必修课,开全国之先河。近一、二年来,在法律硕士的教学内容中,出现了专门的《律师实务教程》这样的科目(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 首倡《律师学》或《律师法学》的学者是西南政法大学的徐静村教授,1988年10月,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了他的专著《律师学》;1995年该社又出版了他主编的《律师学》,作为高等学校法学教材。此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于1996年3月出版了肖胜喜主编的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律师与公证制度教程》;法律出版社于1997年6月出版了谭世贵主编的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律师法学》;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于1997年8月出版了胡锡庆主编的华东政法学院系列教材《中国律师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于1998年5月出版了程荣斌主编的《中国律师制度原理》;南京大学出版社于1999年7月出版了杨春福编著的《律师与公证实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于2000年12月出版了陈卫东主编的“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中国律师学》;2004年7月浙江大学出版社出版了王建东、罗思荣主编的《律师学:制度与实务》。 ——由上述可见:第一,律师学与律师法学混用,甚至还有其他名称;第二,主编或作者都是从事诉讼法、尤其是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学者;第三,律师制度与律师实务是构成律师学或律师法学的两大部分。 (2)律师学或律师法学的概念。 何谓律师学?从我国当前有关律师学研究的现状来看,有如下观点[1]: 第一,律师学是指以律师法和律师实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认为,先有律师法的出台,才有律师实务的存在,再产生了围绕律师法及其实务而展开研究的律师学。 第二,律师学是指对律师的性质、管理、业务活动规律以及律师法立法技术进行专门研究的科学。换言之,律师学是指对律师这一特定社会现象进行专门研究的科学。 第三,律师学是指研究律师制度与律师实务的科学。主张律师学是随着律师制度与律师实务的不断发展而逐步建立起来的一个独立部门法学,具有很强的法律性与独立性。

律师与公证制度复习资料

《公证与律师制度》复习思考题 这是根据PPT整理出来的,大家看的时候自己酌情增删。 名词解释 1律师资格 是指法律规定的公民从事律师职业所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2兼职律师、 兼职律师是专职律师的对称,是指已经取得律师职业证书,在不脱离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的人员。兼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统称律师,与专职律师有着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3公职律师、 公职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依法取得政府律师执业证,享有国家公务员待遇,为所在政府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 4公司律师、 公司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执业资格,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为企业内部提供法律服务并取得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的职业人员。 5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国资所),是指国家的司法行政机关依其职权,由国家下达编制、拨给经费而设立或批准的,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其性质是国家事业单位,依靠国家的财政拨款。 6个人律师事务所 个人律师事务所,是指律师个人出资设立且以个人全部资产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 7律师权利、 律师的执业权利,是指律师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依法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它还包括律师依法可以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以及律师权益受到侵犯时请求有关机关保护的可能性。 8律师法庭言论责任豁免权、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9比例收费、 比例收费即按争议标的的总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律师费。它一般有一个浮动幅度,收费比例随着标的金额的增加而分级递减。 10风险收费 所谓风险收费,又称胜诉收费,主要适用于诉讼领域,它是指律师收取报酬以胜诉为条

律师培训心得体会

律师培训心得体会 光阴似箭,日月如梭,为期一个月的实习培训眨眼间就临近结束了。记得报到的第一天,带着兴奋和期待的心情来到广东司法警官学院。走在静谧的校道里,心情很平静也很放松,自从离开校园参加工作之后,许久没有如此安逸的享受这明媚的阳光和甜美的花香了,让我情不自禁的想起以前大学时期的生活了。心里想着:希望时间可以过得慢些,让我们在这一个月里可以好好享受这难得的时光和可以学到更好的知识。在我参加培训之前,我在律所实习接近10个月了,每天都是跟着指导律师或是律所里的其他资深律师案件、出庭或是处理非诉案件的工作。但是作为一名实习律师,相比于他们考虑问题的层次、深度、思维方式、知识水平,都是有很大的差距。所谓独学而无友,则独陋而寡闻,这次很难得有这样的机会可以接触到同一阶段的优秀同行,接触到律所以外的不一样文化和实务经验,接触到思想、新知识、新观念,结识到很多有志之士,共同探讨、共同学习、共同进步。 期间认真听取了各位资深律师的讲课同时也认真记录了各位老师 所讲的内容,体会和收获颇多,现总结以下几点:第一,律师必 须要专业。作为一名律师,专业必须放在第一位。专业是对一名律师的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律师安身立命的最紧要的杀手锏。所以我们要不断学习,提高自身的素质修养。从各位成功的资深律师的讲课中,可以看出真正走向成功的律师必然是有着很好为人修养和专业素养 的律师。而那些靠着走歪门邪道去执业赚钱的律师必然都会断送自身。

从各位成功的律师身上,我们可以看到,虽然他们有的已腰缠万贯,在业内享有崇高威望和声誉,在自己的专业领域十分擅长,但他们都依然保持着谦逊的态度和不断学习的精神。我想这就是对自身为人和专业知识上的严格要求。从为人上说,律师这个职业是个需要广泛的人际脉络的行业,而良好人际关系的建立必然需要良好的修养和为人。有的人靠请客送礼,拉帮结派等手段去建立自己所谓的关系网络必然会走向邪道,最终毁了自己,也破坏了律师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这是我们年轻律师需要引起注意和引以为戒的。而对于专业素养而言,只有具有良好的专业素养,锻炼出高超的执业技巧和积累丰富的执业经验,才能不断的为当事人提供优良的法律服务,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要想有良好的专业素养,就需要我们不断的去学习,特别是对于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中国而言更是如此,法律的不断膨胀与更新,使我们时刻不能忽略学习。所以说,从培训中给我们年轻律师的一个主要启发就是要不断的学习,从为人和专业知识上严格要求自己,加强素质修养。第二、律师必须要明确的专业方向。我们的执 业必须向专业化方向发展,进行分工合作。毕竟每个人的精力和能力都是有限,我们不能每个领域都能面面俱到,如果你每方面都做,那么注定你就不会每方面都专注。以前总以为律师是什么案子都要做的、什么案子都能做的。但听了各位资深律师的讲课,才发现自己的这种想法和观点是十分错误的。随着律师的增多,律师业竞争的激烈,“万斤油”式的律师肯定是要被淘汰的,而只有在某一专业领域有专长,能够做出自己特色和名声,才有发展前途。这就要求我们年轻律师要

香港律师做的公证到内陆可以直接适用吗

香港律师做的公证到内陆可以直接适用吗 答案是否定的,不能直接使用,必须经过司法部驻港办公室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 香港律师对在内地使用的法律文书的公证,是指由取得中国委托公証人的香港律师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通过公证的方式来证明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文书或法律行为或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取得中国司法部委讬公证人资格的律师将委托公証人依照法律规定以个人名义办理公证证明文书根据中国司法部发布的《中国委托公証人(香港)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中国委托公証人资格的香港律师必须具有香港认可的注册律师资格,并且必须是至少执业十年以上的资深律师。司法部经过考核合格后加以委任。 根据以上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过香港律师公证人公证后的法律文书,还必须经过中国法律(香港)有限公司的加章转递,才能生效。办理法律文书的公证的律师公证人会负责加章转递的程序,一般不需客户另外操心。 香港法律文书律师公证的办理过程 办理律师公证时,所有的法律文书都必须由具有中国委讬公证人资格的律师亲自办理,律师必须亲自审查当事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核实当事人的身份、见证当事人在相关文件上签名、并亲自在公证文书上签名。 通常,香港律师办理的公证文书包括当事人的声明书、见证当事人签署某法律文件、证明某法律事实存在、证明某法律文件的原件真实及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等。比较常见的如香港身份证明律师公证、香港出生证明律师公证、香港结婚证律师公证、合同签署律师公证、香港公司注册证书律师公证、香港商业登记律师公证、香港公司董事会决议律师公证等。 需要办理香港法律文书公证的当事人应该先联系具有中国委讬公证人资格的香港律师事务所,就其所要公证的事项进行咨讯。了解清楚后,应带齐备公证所需要的资料,交给办理法律文书公证的香港律师事务所。如果需要,应根据办理公证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的要求,亲自到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事务。受理法律文书公证的香港律师事务所办理完毕后,会将该公证书转递到中国法律事务(香港)有限公司,并由该公司签章后,将公证书寄给当事人,其中一份公证书会直接寄送到需要使用的内地相关部门。

律师制度与实务复习思考题

律师制度与实务复习思考题

C.委托人隐瞒事实D.委托人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 10.赵律师因酒后驾车撞死一名妇女,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这种情况下B。 A.赵的律师执业证书因此吊销B.赵的律师执业证书不能因此吊销 C.赵的律师执业证书如被吊销,以后也不能再申请颁发 D.赵的律师执业证书如被吊销,五年后可以再申请颁发 11.根据我国《律师法》相关规定,律师协会履行的职责包括ABC。 A.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B.组织律师培训 C.调解执业活动中的纠纷D.制定律师法律、法规 二、名词解释: 法律援助(P39) 三、判断或填空: 1.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对)(P44)

2.在我国,律师协会是自愿性组织,可以申请加入也可以不加入。(错)(P45) 3.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只要取得律师资格,可经兼任执业律师。(错) 4.律师执业不受_____地域_____限制。 5.合伙制律师事务所,__合伙人__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___无限责任___和___连带责任__。 6.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由__公安机关_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__五千_元以下罚款、___十五__日以下拘留。 第二编 第一章 名词:律师职业道德(P50-51) 简答:律师职业道德的特征。(P51,4点) 第二章 一、简答: 1.简述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P54-55,6点) 二、判断题: 1.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

收取费用。(对) 2.律师可以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错) 3.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对) 4.律师对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保密信息,委托代理关系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对) 5.律师可以在名片上印有各种学术、学历、非律师业职称、社会职务以及所获荣誉等。(错) 6.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 三、案例分析题: (一)陈某是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一天,某公司经理高某找到陈某,说明本公司因为货物卖买纠纷想起诉另一家公司,但对于能否胜诉没有把握,因此对是否向法院起诉很犹豫。陈律师让其简单介绍了一下该纠纷的情况,听完介绍后,对高某说,胜诉的把握很大。见高某还是犹豫,陈律师就说,如果起诉,审理该案的法院院长是他的一个老战友,关系很好。同时许诺愿将

律师在办理仲裁案件时应当注意的若干问题

律师在办理仲裁案件时应当注意的若干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和仲裁观念的日渐普及,仲裁已经成为律师的一项重要业务。[1]2004年,我国仲裁机构共受理案件37,000多件,总标的金额达515亿元[2],这些案件的审理很多都有律师的参与。有别于法院诉讼,仲裁只限于民商事争议,程序方便、友好,仲裁裁决重视辨法析理,所以套用“优质客户”的表述方式,仲裁可以称得上是律师的一项“优质业务”。但是,笔者在办案实践中发现,部分律师对于仲裁程序和仲裁理念的特殊性尚缺乏了解,习惯于在办理仲裁案件时照搬法院诉讼的做法,造成仲裁制度的一些优势无以发挥,仲裁程序迟滞、周折,甚至损害仲裁当事人的利益。本文中,笔者将对律师在办理仲裁案件时较常面对的若干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尝试提出一些建议。 一、拟订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仲裁案件管辖权的依据,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是启动仲裁案件的前提和裁决效力的保障。但是对于一个完善的仲裁协议,除了避免管辖权的纠葛,还应当有更高的要求。就以中国法律为仲裁协议准据法的仲裁协议而言,律师可以按照这样四个步骤制定和完善仲裁协议:(1)确定以仲裁为争议解决方式;(2)选定一家仲裁机构;(3)参照该机构的示范仲裁条款;(4)根据需要添加法律和仲裁规则允许当事人自由添加的约定。分述如下: 首先,仲裁协议应当明确以仲裁为争议解决方式,即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根据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多数国家仲裁法确定的一裁终局原则,仲裁协议不得约定当事人可以在裁决作出后再向法院起诉。另外,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四他字第33号《复函》以及各地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些判例,在仲裁协议中约定或裁或审也可能导致法院裁定仲裁协议无效。 第二,选定一家当事人共同信赖的仲裁机构,即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应当注意,虽然合理性尚存争议,但是如果仲裁协议中同时约定两家或多家仲裁机构可能导致法院裁定仲裁协议无效。对于两方国内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仲裁,虽然目前我国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案件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3]认为“国内当事人将无涉外因素的争议约定外国仲裁的”仲裁协议应被认定为无效,预示这种仲裁协议将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第三,为保证仲裁协议的合法有效,律师应当熟悉仲裁法和仲裁规则对仲裁协议要件的要求。一个简便且可靠的方法是参考仲裁机构的示范仲裁条款。律师应当注意很多仲裁机构都针对不同的争议类型提供了多种仲裁规则,仲裁协议有必要对适用的规则作出约定。例如,如果当事人欲将一项金融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根据该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协议中须对《金融争议仲裁规则》作出明确约定,否则案件将适用贸仲的普通规则进行仲裁。 第四,作为仲裁意思自治原则的重要体现,很多仲裁机构都允许仲裁当事人在很大程度内对仲裁相关事项作出特殊约定。[4]这是很多律师未予重视但却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在熟悉仲裁规则的基础上,律师可以在仲裁协议中为有特殊需要的当事人确保更多的权利和利益。根据贸仲仲裁规则,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仲裁适用的法律(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

公证与律师制度区别与联系篇

公证与律师制度 区别与联系篇: 1、公证与民事诉讼的区别:(1)发生的时间不同,公证是纠纷前,诉讼在纠纷后;(2)目的不同,前者预防纠纷,后者解决纠纷;(3)法律依据不同:公证程序与诉讼程序;(4)法律后果不同:公证是赋予法律上的证明力,诉讼是定纷止争的作用;(5)当事人不同:公证不存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人之间没有明确对立或利益冲突。 2、公证法与民商法的关系:(1)民商法是公证制度的基础;(2)公证法是正确实施民商法的保证;(3)公证法和民商事法律是不同的法律规范。 3、公证法和民商事法是不同的法律规范:(1)公证制度属于程序法范畴,民商法属于实体法范畴;(2)公证法属于公法范畴,民商法属于私法范畴。 4、公证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联系:(1)公证法与民事诉讼都是程序法,在许多法律制度上有相似之外,两者可以相互借鉴;(2)公证法的实施有利于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起到预防纠纷和减少诉讼的目的;(3)经过证明的法律文书、事实和行为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4)经过公证赋予的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可以依据民事执行程序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区别:(1)性质不同;(2)法律后果不同;(3)不服法院裁判与不服公证解决的方式不同。 5、公证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联系:公证机构行使的证明权是国家公共职权;而行政法中的行政主体行使的行政职权也是公共职权;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公证法调整公证活动中的法律关系,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2)主体性质不同,公证机构不是行政机关;(3)主体是否可采取强制性措施不同;(4)主体是否具有主动性不同。 6、公证法与宪法的关系:联系:公证法的完善有利于保障宪法的正确实施;区别:法律地位不同。 7、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公证与法律行为公证、具有法律意义事实公证的区别与联系:(1)公证机构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公证,是从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上来审查当事人实施的行为是否真实、合法,而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公证,则公证机构只就书面文件本身是否真实、合法予以公证证明。(2)对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公证,是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原因方面来确认其是否真实,而法律意义文书的公证,只需审查具有法律意义文书对公证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1、律师法与宪法的关系:(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律师法制定的依据和前提。(2)律师法是具体实施宪法的法律。 2、律师法与诉讼法关系:律师法与诉讼法都有规范、调整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的内容,是人民法院、检察院、侦查机关和律师等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程序规范。 3、律师法与实体法关系:实休法支持了律师法内容,是律师法得以运行的基础,同时律师法使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更好地遵守实体法以及维护实体法的正确实施。 4、律师法与司法组织法的关系:律师法是司法组织法的一部分,只是调整对象不同,但有共同原则。 5、律师法与法律职业道德的关系:律师法有关律师职业道德的规定是法律职业首先的一部分,法律职业道德是以律师法为前提和基础的。 6、律师法律制度与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1)律师法律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2)律师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必不可少的重要保障(3)律师法律制度是现代文明与法治的催化剂。 7、自诉案件中律师代理与刑事案件辩护律师不同:(1)诉讼地位不同。辩护律师具有特殊、

律师制度与实务选择题范围

律师、律师制度及其起源、古罗马律师制度的特点、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制度是一国民主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通过立法及制定行政管理法规、规章、办法,确立有关律师的性质、资格、执业、管理及法律援助、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的一项法律制度。 1.律师的盟芽:公元前5世纪,古希腊雅典出现“雄辩家”,是雅典律师的雏形 2.律师制度的起源:罗马法。古罗马的保护人制度被认为是世界各国律师制度的起源。 古罗马律师制度的特点: (1)二元制:律师分为从业律师和候补律师 (2)取得律师资格条件严格: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男性;具备相当的法律知识 (3)律师业务范围广泛 (4)社会地位较高 律师资格与条件、律师执业条件、律师执业限制、律师业务范围、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理解有关要求并会应用)、律师的权利义务(理解有关要求并会应用) 一、律师资格 律师资格是指法律规定公民充任律师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1、“执业资格准入制度”

2、取得条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1)国籍条件:具有中国国籍 (2)政治条件:拥护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能力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业务条件:符合法定的学历、专业条件 本科以上;放宽地区为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5)道德条件:品行良好 2、律师执业条件 A.一般条件 ①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②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或者在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律师资格证书; ③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实习人员辅助律师办理业务,不得单独执业。 ④品行良好。 ⑤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律师执业限制 (1)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2)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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