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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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知识考点总结

刑法分则知识考点总结

一、盗窃罪法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窃罪的概念*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二)盗窃罪的构成特征1.侵犯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自然人,凡年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盗窃罪。

* 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如果误把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当做自己的财物拿走的,或者将债务人的财物拿做抵押的,由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不能以盗窃罪论处。

* 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

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 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

例如,他人住宅内、车内的财物,即使他人完全忘记其存在,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如,游人向公园水池内投掷的硬币,属于公园管理者占有的财物* 其次虽然处于他人支配领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时,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例如,他人门前停放的自行车,即使没有上锁,也应认为由他人占有。

再如,挂在他人门上、窗户上的任何财物,都由他人占有。

* 再次,主人饲养的、具有回到原处能力或习性的宠物,不管宠物处于何处,都应认定为饲主占有。

* 最后,即使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当该财物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时,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

司考 刑法(分则)总结与整理

司考 刑法(分则)总结与整理

适用禁止令的情况判处管制和拘役的犯罪分子的薪金问题管制拘役指定住所监视居住有期徒刑刑期折抵死刑的两种方式死刑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吗死缓可以由谁判决 谁核准不得适用死刑的人 ()不满18周岁 ()怀孕的妇女 ()75周岁有没有例外死缓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死缓结束的后果?有重大立功的?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限制减刑的条件?时间?罚金数额比当前拥有财产少的?减免罚金属于减刑制度吗没收财产的限定 什么人 什么钱没收财产必须全部没收吗同时罚金和没收财产只限于什么情况 怎么罚什么时候 ()债务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非法财产违禁品犯罪工具怎么处理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附加拘役有期徒刑适用的 从什么时候起算有缓刑的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情况对犯罪分子给予刑事处罚同时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的 必须当事人申请吗是否可民事赔偿 罚金 谁优先非刑罚处罚措施的条件具体内容?赔偿损失需要当事人申请码职业禁止的犯罪内容要求职业禁止起算点违反人民法院决定情节严重的?从重从轻 包含本数吗 减轻 包含本数吗没有法定情节就不能减轻对吗累犯的法律效果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 罪行 刑罚 年龄 时间特别累犯的成立条件如何理解执行完毕 只判处附加刑?缓刑的?假释的?一般自首 投案对象一定是司法机关对吗投案后又逃跑的?又回来的形迹可疑被盘问而交代是自首吗被纪委调查 在身边发现犯罪工具的 而交代行为的是自首吗交代别人的犯罪事实算自首吗翻供但在什么时候前又供述的算自首特殊自首 准自首和一般自首的区别供述的罪行有什么要求如果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不成立犯罪的呢坦白和自首的关系立功必须是本人行为吗揭发同案犯怎样才立功死亡的可以吗 正当防卫的可以吗 告诉才处理的可以吗线索来源要求要求其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处罚对吗数罪并罚最高刑期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判处有期徒刑与管制的判处拘役和管制的漏罪新罪数罪并罚?不得缓刑的对象可以缓刑的条件附加刑可以免除吗应当缓刑的条件缓刑考验期起算时间考验期间新罪漏罪都不得再次宣告缓刑对吗减刑适用被判处。

刑法常见问题归纳1

刑法常见问题归纳1

刑法常见问题归纳(1)我国刑法规定了三个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指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我国刑法属地原则中法律有特别规定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2、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刑法的处理;3、香港、澳门的特殊规定。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之间的关系二者的联系1、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存在的前提和条件,是犯罪客体的物质载体或主体承担者;2、犯罪对象在不同场合表现为不同的犯罪客体。

二者的区别1、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所必需的必要要件,而犯罪对象不是;2、任何犯罪都使犯罪客体受到侵害,而犯罪对象则未必;3、任何犯罪都存在犯罪客体,而犯罪对象则未必;4、犯罪客体是分则划分各类罪的标准,而犯罪对象不是。

区分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要点1、意识方面--------间接故意对确实可能防止危害结来发生的事实和条件没有认识或者漠不关心,“放任”犯罪结果出现。

过于自信的过失基于防止危害结未发生的技能等条件的一定程度的认识之上,过于自信的过失下危害结束的发生绝对是出乎意料之外。

2、意志方面--------间接故意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发不发生无所谓”的态度,即放任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是根本不希望它发生的。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1、意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会导致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间接故意)2、意志因素——希望该危害结果的发生(直接故意);放任该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

犯罪目的与动机的关系1、产生顺序不同,犯罪动机是产生犯罪的内心冲动和起因,产生在前;而犯罪目的是对犯罪行为定向,产生在后。

刑法分则考试要点

刑法分则考试要点

刑法分则考试要点一、名词解释1.罪状:是指刑法分则罪刑规范对犯罪具体状况的描述,指明适用该罪刑规范的条件,行为只有符合某罪刑规范的罪状,才能适用该规范。

2.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包括单行刑法)条文对各种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刑种与刑度(刑罚的幅度),条文规定了5种主刑和4种附加刑。

3.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或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4.武装叛乱、暴乱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武装暴乱的行为。

5.放火罪:是指故意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6.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7.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8.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9.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10.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诈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11.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使自己或者第三者获取保险金为目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12.侵犯著作权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3.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14.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行为人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行为。

15.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16.强奸罪:是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17.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者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刑法分则知识点整理

刑法分则知识点整理

刑法分则知识点整理刑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并对犯罪行为进行规范和制裁。

刑法分则是刑法的一部分,主要包括犯罪类别的规定和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

下面是对刑法分则的知识点进行整理:一、刑法分则的基本原则1.犯罪责任原则:人人生而平等,凡自由之受限制必经合法程序,不必罪则应免此原则加强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确保了犯罪行为的公正定罪。

2.法无禁止即可为:意思是在法律规定以外的范围内,公民行为不受刑法的制裁。

3.犯罪事实精确认定原则:对于犯罪行为,必须进行明确具体的事实认定,不能凭主观臆断,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二、犯罪的种类1.犯罪行为的分类:刑法将犯罪行为划分为普通犯罪和特殊犯罪两类,普通犯罪包括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处罚规定等,特殊犯罪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公职人员等特殊身份从事的犯罪行为。

2.犯罪的严重程度:犯罪根据严重程度可分为三类,即犯罪、重大犯罪和特别重大犯罪,严重程度不同,刑罚幅度也不同。

三、犯罪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要件:即进行犯罪行为的人。

犯罪主体要件包括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四周岁以上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特殊限制、辅助人的特殊规定等。

2.犯罪客体要件:即犯罪行为的客体,主要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

3.犯罪行为要件:即犯罪行为的行为方式和情态,包括故意、过失和未必的区别等。

四、犯罪与刑罚的关系1.刑事责任与刑罚:在刑法中,犯罪和刑罚是密切关联的。

刑罚的种类、刑罚的幅度以及与刑罚相关的附加刑和自由刑等都是在刑事责任基础上确定的。

2.刑事责任的限制: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和依法撤销刑事责任能力人等不具备刑事责任的人,刑法规定了相应的限制和处理措施。

五、刑罚的种类和适用1.刑罚的基本种类:刑罚根据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分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等。

2.刑罚的适用原则:刑罚适用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刑罚适用原则,主要包括罪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定刑原则等。

刑法总论中的常见问题

刑法总论中的常见问题

刑法总论中的常见问题嘿,小伙伴们!今天咱们来唠唠刑法总论里的常见问题呀。

刑法总论呢,就像是刑法这个大厦的地基,超级重要呢。

在刑法总论里呀,犯罪构成是个很关键的点。

什么是犯罪构成呢?简单来说,就像是一个拼图,得好几块拼在一起才算是一个完整的犯罪。

这里面有犯罪主体,比如说谁去犯罪啦,是成年人呢还是未成年人,这差别可大了。

成年人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在量刑啊,处理方式上都不一样。

就像咱们平时看到的那些新闻,未成年人犯罪可能会有特殊的保护和教育措施,因为他们还小,还有改造的可能。

还有犯罪的主观方面,这就是说犯罪的人当时心里是咋想的。

是故意的呢,还是过失的。

故意又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就像是那种我就想把你弄伤,我就是冲着这个去的。

间接故意呢,可能就是我知道我的行为可能会伤害到你,但是我还是这么做了,我也不管你会不会受伤。

而过失就不一样啦,可能是不小心的,比如开车的时候不小心撞到人了,这和故意犯罪的性质就不太一样。

刑法总论里的刑事责任能力也很有趣。

有些人可能因为精神上的问题,就没有刑事责任能力。

就像那些精神病人在发病的时候做了坏事,可能就不能像正常人一样去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呢,这里面又有很多复杂的情况,得看是完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还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另外呀,刑法的基本原则也不能忘。

罪刑法定原则,就是说法律规定了什么是犯罪,那才能按照这个来判,不能随便给人定罪。

就好比咱们玩游戏得按照游戏规则来,不能自己乱定规则对吧。

还有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不管你是有钱人还是穷人,当官的还是老百姓,只要犯了罪就得按照法律来处理,这才公平。

还有正当防卫这个事儿。

啥是正当防卫呢?就是别人欺负你,你为了保护自己可以反击。

但是这个反击也得有个度,不能人家就轻轻打了你一下,你就把人家给打死了,那就不是正当防卫了,可能就变成防卫过当啦。

这就像是咱们平时吵架,你不能因为别人骂了你一句,你就把人家揍得住院,这肯定不行呀。

刑法总论里的这些常见问题呀,就像一个个小秘密一样,我们要好好去探索,这样才能更好地理解刑法这个大体系呢。

刑法分则考点完美总结

刑法分则考点完美总结

司考刑法分则考点完美总结一、贪污贿赂罪贪污犯罪1、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注意:①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协助政府从事公务的――贪污罪;村民小组组长非法占有集体财产的――职务侵占罪。

②非国家人员身份、非公共财物也有可能构成“贪污罪”:前者如非国家人员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或者非国家人员为共犯的情形;后者如国家人员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时占有非国有单位的财产的。

③应当交公的礼物也可能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

④刑罚:数额基本刑情节特别严重的5000~5万元1年~7年7年~10年5万元~10万元5年~(10年)+ 没收财产无期徒刑+ 没收财产10万元以上10年以上有期、无期+ 没收财产死刑+ 没收财产5000~1万元,悔改表现、积极退赃: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2、挪用公款罪:行为方式:①挪用进行非法活动(5000元起点);②挪用数额较大(1~3万元起点)进行营利活动;③挪用数额较大(1~3万元起点)3个月未还。

“归个人使用”包括:①供本人、亲友、其他自然人使用;②以个人名义供其他(非国有)单位使用;③以单位名义供其他(非国有)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

所以,挪用公款给其他国有单位使用的,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注意:①第三种行为方式,虽超过3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如果不超过10万元――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超过10万元――归还亦要定[挪用公款罪]。

②挪用承包、租赁专项资金致承包、租赁合同不能兑现的――挪用公款罪。

③挪用救灾款物以5000元作定罪起点――挪用特定款物罪。

④挪用公款后潜逃、挥霍等致使公款不能退还的――转化为『贪污罪』。

⑤共犯的情形必须是“共谋、指使、参与策划”,如果仅仅是知道并使用挪用来的公款的,不构成共犯。

⑥数罪并罚的情形:挪用公款并索取或收受贿赂(主要是挪用并借给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数罪并罚。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又构成犯罪――『挪用公款罪』+[构成的其他犯罪]。

刑法学复试面试题目(3篇)

刑法学复试面试题目(3篇)

第1篇一、引言刑法学作为法学的重要分支,不仅关系到法律的实施,更涉及到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

为进一步考察考生对刑法学基础理论、专业知识以及综合素养的掌握程度,以下列出一份刑法学复试面试题目,旨在全面评估考生的学术水平与综合素质。

二、刑法学复试面试题目1. 刑法学的基本概念与范畴(1)请简述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和任务。

(2)刑法学与刑法的关系是什么?(3)刑法学的体系结构包括哪些部分?2. 刑法的基本原则(1)请阐述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及其在刑法中的体现。

(2)如何理解罪刑相适应原则?(3)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刑法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有哪些体现?3. 犯罪论(1)请简述犯罪的构成要件。

(2)犯罪主观方面有哪些要素?(3)犯罪客观方面有哪些要素?4. 犯罪形态(1)请分别阐述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既遂犯罪与未遂犯罪等犯罪形态。

(2)如何区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3)共同犯罪中的责任承担问题有哪些?5. 刑罚论(1)请简述刑罚的种类。

(2)刑罚的适用原则有哪些?(3)罚金刑的适用条件是什么?6. 刑法分则(1)请列举刑法分则中的常见罪名,并简要说明其构成要件。

(2)如何理解刑法分则中的“情节严重”、“数额巨大”等规定?(3)刑法分则中关于自首、立功、累犯等规定有哪些?7. 刑法适用(1)请简述刑法适用的一般原则。

(2)如何理解刑法的时间效力?(3)刑法空间效力有哪些?8. 刑法解释(1)请简述刑法解释的种类。

(2)刑法解释的方法有哪些?(3)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解释?9. 刑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1)请简述刑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关系。

(2)刑法与宪法的关系有哪些?(3)刑法与诉讼法的关系有哪些?10. 刑法学研究方法(1)请简述刑法学研究方法的基本原则。

(2)刑法学研究方法有哪些?(3)如何提高刑法学研究的创新性?11. 刑法学发展趋势(1)请简述刑法学的发展趋势。

(2)刑法学在现代社会面临哪些挑战?(3)如何应对刑法学发展中的挑战?12. 刑法学热点问题(1)请列举当前刑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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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常见问题
1.逃逸致人死亡。

逃逸致人死亡,前面的交通肇事行为不需要构成犯罪,只要客观是逃逸导致死亡,主观上对死亡是过失,就属于逃逸致人死亡。

但是成立交通肇事后逃逸,则前行为必须构成交通肇事罪。

2.携带凶器抢夺后抗拒抓捕
不适用269条,适用267条。

《双抢意见》指出: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适用“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3. 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这是标准型抢劫,而非转化型抢劫。

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4. 特殊的盗窃、诈骗、抢夺罪不能转化。

如盗伐林木罪、盗窃枪支罪、196条不能转化为抢劫罪或抢劫枪支罪。

5.盗窃信用卡,骗他人是捡的,让他人取钱。

盗窃者定盗窃罪(间接正犯),取钱人定信用卡诈骗罪。

6.想走私普通货物,实际走私特殊货物,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7.混合走私虽然是想象竞合,但应该数罪并罚。

8.有毒有害食品和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不能吃的,而后者是可以吃的,只是不干净而已。

9.入户盗窃不是从重情节,是一种特殊的盗窃罪
10.购买枪支坐公车去杀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故意杀人罪、携带枪支进入公共场所罪(130条),数罪并罚
11.使用非法拘禁方式强迫劳动的,属于非法拘禁罪和强迫劳动罪的想象竞合。

12.诬告陷害罪是行为犯,向司法机关做虚假告发即成立既遂
13.使用假币行贿,构成使用假币罪和行贿罪的想象竞合。

14.诈骗和侵犯著作权罪的区别在于前者没有侵犯著作权。

如果侵犯了他人的署名权,假冒他人署名出售美术作品,定侵犯著作权罪。

15. 甲欲强奸妇女遭到激烈反抗,一怒之下卡住该女喉咙,致其死亡后实施强奸行为。

应定强奸罪的未遂,故意杀人罪以及侮辱尸体罪
16.结果加重犯若对加重结果是未遂,这只成立基本犯的既遂。

如抢劫致人重伤,若没有重伤,属于普通型抢劫;但情节加重犯存在加重情节的未遂,如入户抢劫的未遂。

17. 张三去李四家盗窃,李四醒了没出声,张三偷完走了。

主观统一客观,而非客观统一主观,故此案属于盗窃罪,与抢劫没有任何关系
18. 张三基于杀人的目的进李四家,看到李四家很有钱,就抢劫,属于入户抢劫。

19.没有实际交易,以经济合同为幌子进行诈骗,不成立合同诈骗罪,成立普通的诈骗罪。

如甲得知自己的朋友乙(一般公民)有大量存款,便产生占有意图,声称自己有一笔生意投资50万后三个月可以赚100万,希望乙投资30万,3个月后双倍返还。

双方签订合同交付款项后,甲得款逃匿。

刑法争议问题汇总
一、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案例:甲将乙杀死,后抛入河中毁尸灭迹,但后查明,乙系溺毙。

刑法理论上对这种情况有多种处理意见:
1.行为人的第一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第二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2.如果在实施第二行为之际,对于死亡持未必的故意(或间接故意),则整体上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如果在实施第二行为之际,相信死亡结果已经发生,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3.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支配行为的故意视为概括的故意,只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

4.将前后两个行为视为一体,视为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处理,只要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是在相当的因果关系之内,就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

第四种观点是通说观点。

二、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
在对象错误上,两种学说没有分歧;在打击错误上,两种学说的区别则十分明显。

具体而言,有以下三种情况:(1)甲射杀乙,但却误伤丙,致丙死亡。

按照法定符合说,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按照具体符合说,对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对于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2)甲射杀乙,致乙负伤,误中丙,致其死亡。

按照法定符合说,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按照具体符合说,对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于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3)甲射杀乙,导致乙丙二人死亡。

按照法定符合说,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按照具体符合说,对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于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通说采法定符合说
三、不能犯
案例:张三误白糖为砒霜,毒杀李四。

刑法理论有两种主要的理论:抽象危险说和具体危险说
前者强调行为人对法秩序抽象的敌对感,认为侵犯了法益,故不能犯皆成立故意杀人罪之未遂。

(但迷信犯不处罚)
后者强调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能否威胁法益,故将不能犯按照一般人能否感受到法益面临了具体危险区分为绝对不能犯与相对不能犯。

绝对不能犯包括迷信犯,不成立犯罪,而相对不能犯成立犯罪未遂。

上述案例属于绝对不能,因为只有行为人自己知道自己在犯罪,其他人无从知道。

通说采抽象危险说。

(在考试中,只要能够区分不能犯和迷信犯即可,
司法中的不能犯一般都是未遂)
四、正当防卫
案例:乙基于强奸故意正在对妇女实施暴力,甲出于义愤对乙进行攻击,客观上阻止了乙的强奸行为。

刑法理论有四种观点:
1.正当防卫不需要有防卫认识,故只要在客观上针对不法侵犯进行防卫,即可成立正当防卫,偶然防卫按此观点也是正当防卫,故乙成立正当防卫。

2.正当防卫只需要防卫认识,即只要求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正当防卫除了在客观上要针对不法侵犯,主观上也要认识到不法侵犯正当发生,即主观上知道坏人坏事在发生,故乙成立正当防卫。

3.正当防卫只需要防卫意志,即只要求防卫人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意图。

防卫人必须有做一个好人的意志,故本案不成立正当防卫,因其实出于义愤。

4.正当防卫既需要有防卫认识,也需要有防卫意志。

这是通说的观点,乙没有想做好人的防卫意志,故不成立正当防卫。

五、片面共犯
案例:甲明知乙正在追杀丙,由于其与丙有仇,便暗中设置障碍物将丙绊倒,从而使乙顺利地杀害丙。

这涉及片面共犯问题,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

片面共犯可能存在三种情况:一是片面的共同实行,即实行的
一方没有认识到另一方的实行行为。

例如,乙正欲对丙实施强奸行为时,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暴力将丙打伤,乙得以顺利实施奸淫行为。

二是片面的教唆,即被教唆者没有意识到自己被教唆的情况。

例如,甲将乙的妻子丙与他人通奸的照片和一支枪放在乙的桌子上,乙发现后立即产生杀人故意,将丙杀死。

三是片面的帮助,即实行的一方没有认识到另一方的帮助行为。

如本案,甲明知乙正在追杀丙,由于其与丙有仇,便暗中设置障碍物将丙绊倒,从而使乙顺利地杀害丙。

对此如何处理,中外刑法理论上都存在较大争议。

有人否认片面共犯的概念,认为片面共犯不成立共同犯罪;有人肯定片面共犯的概念,认为所有片面共犯都成立共同犯罪;有人只承认片面教唆犯与片面帮助犯;有人仅承认片面帮助犯。

我国刑法理论大多肯定片面帮助犯。

从原理上说,既然能够肯定片面帮助犯,也便能够肯定片面的实行犯与片面的教唆犯。

六、教唆未遂(今年非常重要)
案例:张三教唆李四杀人,但李四在预备阶段中止犯罪。

刑法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教唆未遂。

刑法理论有两种观点:
1.共犯从属说。

非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必须从属于实行犯,
只要当实行犯进入实行阶段(着手后),对于非实行犯才可
以进行处罚,故张三不构成犯罪。

2.共犯独立说。

教唆犯是共犯从属说的例外,具有独立性,只要
行为人实施教唆行为,被教唆者未达到所教唆罪的既遂,一
律认定为教唆未遂,也即教唆本身没有成功。

通说采共犯独立说。

这两种观点都认为:1.甲教唆乙杀人,乙着手实行犯罪,但最终未达既遂,可以适用教唆未遂的从宽条款;2.甲教唆乙实施A罪,但乙实施了B罪,如果AB有重合部分,甲可以在重合部分成立教唆既遂。

由于上述情况是两种理论共同接受的地方,故在考试中经常出现。

七、非法拘禁罪
案例:将已入睡的人反锁在房间,待其醒来前又将锁打开的,是否成立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的客体是人的身体活动的自由。

问题是,刑法规定本罪是仅保护现实的自由(限定说),还是既保护现实的自由也保护可能的自由(无限定说)?主流观点采限定说,即只有当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现实自由时,才宜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八、死者的占有
人死亡后,是否还存在对财物的占有权?司法解释指出: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与盗窃罪实施数罪并罚。

然而,司法解释并未规定如果死者死亡时间较长,死者是否存在占有,一般认为可否定死者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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