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制药装备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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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中国制药装备行业自律公约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国制药装备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中国制药装备行业自律公约的成员单位。

第三条公约成员单位有义务配合和接受中国制药装备行业协会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委员会”)对其实施公约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及对其违反公约的行为所做出的处理决定。

第二章实施公约内容

第四条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护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遵守国家或行业认证规则,不伪造或冒用各类名优或质量认证标志,不使用过期的认证证书;

第六条不申请、不接受不具备认证资质的机构的认证,不使用不具备认证资质的机构颁发的证书;

第七条精心设计、精心制造,保证合格产品的出厂验收达到或超过国家或行业各类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八条不得制作、使用虚假宣传资料;

第九条不得套用他人的图片、文件和资料;

第十条要充分体现契约精神,维护客户利益,必须要实现在合同中对产品产能、质量要求和服务的各项承诺。严格执行“包修、包换、包退”的三包政策。严禁放弃合同的履行责任;

第十一条不得低于成本价格销售产品,不得采用先使用、后付款的销售手段。继续执行3:6:1付款方式,即定金不得低于合同全款的30%,提货前再付合同全款的60%以上,保质金不超过合同全款的10%,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不采取帐外回扣的暗箱操作进行促销;

第十三条不与招标方合谋或与其他投标方串通投标;

第十四条不散布损害竞争者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的言论;

第十五条不以窃取或利诱获取等非法手段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不生产国家或行业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十七条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配件和设备等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依照国家或行业标准客观公正地检测,提供实事求是的检验报告;

第十九条会员按时上报统计报表,不得虚报数据。

第二十条对待用户诚信守约、平等互利。不向用户进行虚假、夸大的产品广告宣传;保守用户商业秘密;不利用技术或其他优势侵犯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违约处理

第二十一条公约成员单位在经营中违反本实施细则的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任何一条的,给予取消其参加协会主办的展览会的资格、取消其公约成员单位资格的处理,若是协会会员,同时取消会员资格。

第二十二条公约成员单位在经营中违反本实施细则的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任何一条的,给予全行业公开通报、限期改正的处理,到期不改者,取消其一次参加协会主办的展览会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公约成员单位在经营中违反本实施细则的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任何一条的,给予全行业公开通报、取消其两次参加协会主办的展览会的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公约成员单位在经营中违反本实施细则的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任何一条的,给予全行业公开通

报、限期改正的处理,到期不改者,取消其公约成员单位资格,若是协会会员,同时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违约处理程序

第二十五条公约成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或公约成员单位举报其他公约成员单位存在违反公约的行为,自律委员会秘书处予以受理。自律委员会也可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处理意见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

第二十六条自律委员会秘书处受理后,由主任委员与副主任委员决定是否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七条调查组将调查结果以书面的形式提交主任委员,由委员会决定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在自律调查过程中,对不主动配合、或不提供真实资料、或隐瞒事实真相、或弄虚作假的公约成员单位,自律委员会可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对其进行提醒或质询,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直接做出相关的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对取消公约成员单位的参展资格、公约成员单位资格和协会会员资格的处理决定须经中国制药装备行业协会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条公约成员单位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的30日内向中国制药装备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复议申请。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经中国制药装备行业协会理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经自律委员会提议,并经中国制药装备行业协会理事会同意,可以对本实施细则进行修改。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中国制药装备行业协会自律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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