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几起典型案件看刑事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及防范策略
法律误判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1994年6月12日,美国著名橄榄球运动员奥兰多·琼·辛普森的前妻妮可·布朗·辛普森和她的朋友罗纳德·戈德曼在洛杉矶贝弗利山的一家公寓内被人杀害。
经过警方的调查,辛普森被列为嫌疑人。
然而,在随后的审判过程中,陪审团最终宣判辛普森无罪。
这一判决震惊了美国乃至世界,成为了法律误判的经典案例。
二、案件审理过程1. 初步调查案件发生后,洛杉矶警方迅速展开调查。
经过调查,警方发现辛普森的车上有血迹,而且案发现场附近有目击者称看到辛普森逃离现场。
据此,警方将辛普森列为嫌疑人。
2. 审判过程1995年,辛普森被正式起诉,指控他犯有谋杀罪。
在审判过程中,检方提出了大量的证据,包括DNA证据、目击者证词等。
然而,辛普森的辩护律师团队却成功地利用了证据不足、证词矛盾等问题,使得陪审团对辛普森的罪行产生了怀疑。
3. 陪审团宣判经过长达一年的审理,1995年10月3日,陪审团最终宣判辛普森无罪。
这一判决引发了美国乃至世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三、法律误判原因分析1. DNA证据的争议在辛普森案件中,DNA证据是检方最为关键的证据之一。
然而,辩护律师团队却通过质疑DNA证据的可靠性,使得陪审团对检方的证据产生了怀疑。
具体来说,辩护律师团队指出,DNA实验室存在污染的可能性,以及检方在提取和处理DNA证据时存在不规范的操作。
2. 目击者证词的矛盾在辛普森案件中,检方提出了多名目击者的证词。
然而,这些证词之间存在矛盾,使得陪审团对目击者的可信度产生了怀疑。
部分目击者甚至表示,他们在接受审讯时受到了压力,不得不改变证词。
3. 辩护律师团队的策略辛普森的辩护律师团队在审判过程中采取了多种策略,成功地影响了陪审团的判断。
例如,他们利用了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中的“合理怀疑”原则,使得陪审团对辛普森的罪行产生了怀疑。
四、案例启示1. DNA证据的重要性辛普森案件提醒我们,DNA证据在刑事案件中具有极高的证明力。
我国刑事冤假错案成因及预防机制研究

我国刑事冤假错案成因及预防机制研究引言:刑事冤假错案是指由于司法机关的失误、不当行为或犯罪证据不足等原因,导致无辜的人被错误判决或无辜被冤枉。
这些冤假错案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公正和法治;因此,研究冤假错案的成因及预防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一、成因分析:1.司法考验不足:一些司法机关成员缺乏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观念,无法正确鉴别证据材料的真伪和客观性。
2.侦查工作不规范:侦查人员不严谨地收集证据,甚至出现拷问、威逼等行为,以获取虚假证词。
3.证据保全不完善:一些司法机关在保全证据时存在过失,导致证据被篡改、破坏或丢失。
4.证据审查不慎: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未认真审查,导致证据未能得到充分呈现,产生错案。
5.律师辩护不力:一些律师在审判过程中缺乏正确的辩护策略,无法保护被告方的权益。
二、预防机制探究:1.提高司法机关职业素质:建立健全司法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加强人员选拔和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法律知识水平。
2.优化侦查工作流程:提升侦查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侦查工作的标准化程度,确保证据获取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3.加强证据保全措施:加大对证据保全工作的监督力度,建立完善的证据系统,确保证据得到安全保管。
4.完善审判制度:建立科学公正的审判制度,加强审判人员的法律综合素质培养,提高对证据的审查能力。
5.强化律师辩护权益保护:督促律师履行辩护职责,提高辩护质量,为被告方提供充分的辩护。
三、案例分析:1.清白典型案例:XXX案是中国历史上的一起冤案,被告人在初审时被判无期徒刑,经过多年的申诉,最终证明其清白。
2.案件重审案例:XXX案件在被告人多次上诉无果后,因新证据浮现,经过重新审判,被告人终获得了无罪判决。
结论:为预防我国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需要政府、司法机关和各界人士共同努力。
政府应加强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确保司法工作的公正与透明。
司法机关要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观念,规范办案流程,确保证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法律误判经典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误判是指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导致法院对案件事实认定错误或者适用法律不当,导致判决结果与事实真相不符的现象。
法律误判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
本文将分享几个经典的法律误判案例,以期引起人们对法律误判问题的关注。
二、案例一:陈同庆案陈同庆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个法律误判案例。
陈同庆,男,1978年出生,湖南省人。
2006年,陈同庆因涉嫌诈骗罪被警方逮捕。
在侦查阶段,陈同庆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提供了同案犯李某的联系方式。
随后,李某被警方抓获。
在李某的供述中,陈同庆成为了同案犯。
然而,在审判过程中,陈同庆却坚称自己并未参与诈骗犯罪,且与李某素不相识。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仅凭陈同庆的供述和李某的供述,认定陈同庆犯有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陈同庆不服,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李某的供述存在矛盾,且没有其他证据支持其供述。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陈同庆无罪,并撤销了一审判决。
三、案例二:张志军案张志军案是我国司法实践中一个典型的法律误判案例。
张志军,男,1975年出生,山东省人。
2007年,张志军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警方逮捕。
在侦查阶段,警方提取了张志军的DNA样本,并与犯罪现场遗留的DNA进行了比对。
比对结果显示,张志军的DNA与犯罪现场遗留的DNA高度相似。
然而,在审判过程中,辩护律师提出了质疑,认为DNA鉴定存在瑕疵。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能充分审查DNA鉴定的程序和结果,仅凭比对结果认定张志军犯有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
张志军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DNA鉴定存在严重瑕疵,并认定张志军无罪。
四、案例三:杨佳案杨佳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个法律误判案例。
杨佳,女,1985年出生,浙江省人。
2010年,杨佳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逮捕。
在侦查阶段,警方提取了杨佳的血液样本,并与犯罪现场遗留的血液进行了比对。
冤假错案的成因及其对策简析终极版doc

浅谈冤假错案的成因及其对策简析文章摘要:不断见诸于媒体的冤假错案,其血腥和荒谬无不强烈地震撼人民的心灵,其给冤者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也严重地影响了公安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动摇了国人对刑事司法权威的认同感,已经成为公安司法机关的死穴。
面对这些冤假错案的暴露与纠正,我们不得不反思我国刑事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并且必须改革和完善刑事司法体制。
关键字:冤假错案、成因、对策、制度、理念、监督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沈副院长所言,“相继出现的刑事冤假错案给人民法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不妥为应对,将严重制约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已经到了必须下决心的时候”,“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是我们守护司法公平正义的末端,我们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将冤假错案堵在司法审判的大门之外,给党、给人民、给宪法和法律一个交代”。
一、冤假错案的含义冤假错案是我国法治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
目前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冤假错案给予准确界定,通常认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权及办理案件过程中,由于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存在错误,给当事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公私财产造成一定损害结果的案件被称为冤假错案。
所谓冤案一般是指对当事人的人身权利造成一定程度损失的案件,无论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认定事实不清,还是适用实体法或程序法错误,都有可能造成冤案的发生;所谓假案一般是指故意捏造法律事实造成的案件;从这个意义上讲,冤案和假案应当都属于错案。
冤假错案并不是当今中国单独所有,古今中外都有发生。
在中国二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社会里不知发生了多少冤假错案,而且绝大部分最终是冤沉海底,得不到平反昭雪。
这些有据可查的案件散见于《后汉书》、《三国志》、《北史》等正史中。
司法制度比较健全的西方社会同样充斥冤假错案,连美国政府自己也承认自1973年至2003年这三十年间认定200多名囚犯有冤屈,比较突出的案例如在上一世纪60年代,美国人罗伯特在警方的刑讯逼供下被迫承认犯有抢劫罪,由此无辜蒙冤坐牢整整42年,直到2004年才被无罪释放。
法律讲堂冤枉案件(3篇)

第1篇导语:近年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果,但冤枉案件仍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本文将探讨冤枉案件的形成原因、影响及防范措施,以期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促进司法公正。
一、冤枉案件的形成原因1. 侦查取证不充分在冤枉案件的形成过程中,侦查取证不充分是一个重要原因。
一些案件在侦查阶段,由于证据收集不全、证人证言不稳定等因素,导致案件事实认定出现偏差。
2. 证据链不完整在冤枉案件中,证据链不完整也是一个常见问题。
部分案件在证据审查过程中,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导致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从而出现冤枉。
3. 司法人员主观因素部分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如个人情感、利益关系等,导致案件处理不公。
4. 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法律法规在部分领域尚存在不完善之处,为冤枉案件的发生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冤枉案件的影响1. 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冤枉案件导致当事人被错误定罪、判刑,甚至丧失生命,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2. 影响司法公信力冤枉案件的发生,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3. 社会稳定受影响冤枉案件可能导致当事人及其家属产生极端情绪,影响社会稳定。
三、防范冤枉案件的措施1. 加强侦查取证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严格依法取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防止冤枉案件的发生。
2. 完善证据审查机制司法机关在审查证据时,应全面审查,确保证据链完整,排除合理怀疑。
3. 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确保案件公正处理。
4.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法律法规不完善的问题,及时修订和完善,为司法公正提供有力保障。
5. 建立冤假错案纠正常态化机制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纠正机制,对冤假错案及时进行纠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案例分析以下是一起冤枉案件的案例分析:案情简介:被告人王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证据不足,法院判定王某无罪,并宣告其释放。
冤假错案的来历和典故

冤假错案的来历和典故【原创实用版】目录一、引言:简述冤假错案的定义及社会影响二、冤假错案的来历:古代司法制度与社会背景1.古代司法制度的特点2.社会背景对冤假错案的影响三、冤假错案的典故:历史著名冤假错案案例1.案例一:赵氏孤儿2.案例二:苏轼乌台诗案3.案例三:杨乃武与小白菜四、现代司法制度下的冤假错案:原因与防范1.原因:司法不公、刑讯逼供等2.防范措施:完善司法制度、提高司法透明度等五、结论:冤假错案的启示与对司法公正的追求正文一、引言冤假错案,指的是在司法过程中,因司法人员的失误、故意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无辜者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判决的结果。
冤假错案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也严重破坏了社会公正和司法公信力。
本文将从冤假错案的来历和典故入手,探讨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和现代司法制度下的防范措施。
二、冤假错案的来历:古代司法制度与社会背景1.古代司法制度的特点古代中国的司法制度以皇帝为中心,实行的是一种行政司法合一的模式。
这种模式下,司法审判往往受到行政权力的干扰,司法不公和冤假错案时有发生。
2.社会背景对冤假错案的影响古代社会的宗法观念、封建等级制度以及道德观念等因素,也影响了司法审判的公正性。
这些社会背景因素往往使得司法审判的结果偏向于有权有势的一方,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
三、冤假错案的典故:历史著名冤假错案案例1.案例一:赵氏孤儿赵氏孤儿是战国时期赵国的一位贵族子弟,因被陷害而流落民间。
后来,经过一系列的曲折,赵氏孤儿得以昭雪,恢复了名誉。
2.案例二:苏轼乌台诗案北宋著名文学家苏轼因一首诗被指控为讽刺朝廷,被捕入狱。
经过长时间的审讯和辩护,苏轼最终得以获救,但这一事件使得许多无辜者受到牵连。
3.案例三:杨乃武与小白菜清朝末年,杨乃武被冤枉杀害了自己的妻子,而小白菜则被认定为同谋。
经过多次审讯和上诉,最终在社会各界的呼吁下,杨乃武和小白菜得以昭雪。
四、现代司法制度下的冤假错案:原因与防范1.原因:司法不公、刑讯逼供等现代司法制度下,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主要有司法不公、刑讯逼供、证据造假等。
论刑事冤假错案的防范
论刑事冤假错案的防范【摘要】1995年石东玉案2000年杜培武案,2003年张氏叔侄案,2005年佘祥林案,2010年赵作海案,2010年李怀亮案等若干个刑事冤假错案不仅使被冤屈者丧失自由甚至生命、家庭破裂,也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和法治权威,而且激化了社会矛盾。
故此如何防止与纠正冤假错案问题在树立司法公信力的大背景下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
本文针对刑事错案的原因提出几点防范的建议。
【关键词】冤假错案;证据底线;提高素质;案件质量把关当前出现的刑事错案中,除了由于认识能力局限等客观无法抗拒的原因造成的刑事错案以外,在刑事错案的致错因素中,可人为控制的因素很多,既有理念上的也有素质上的,既有社会环境方面的,也有个人方面的,既有证据方面的,也有法律方面的,本文着重从落实证据实施、规范证据运用,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完善程序把关机制三方面阐述如何防范错案。
一、落实证据实施规范证据运用证据是公正裁判的核心所在。
实际上,很多错案是因为认定事实有误,在证据调查工作上出了问题;如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与关键作案细节不吻合、被害人指甲末端检出的混合DNA可以排除张氏叔侄等证据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导致冤案发生。
故要落实证据法实施、规范证据的运用。
首先,要严格证明标准。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认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区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三个条件;其次,要正确对待口供,重视实物证据。
避免口供成为冤假错案的“导火线”,认识到口供的价值,更要警惕虚假的危害;取得口供要合法,坚决依法排除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要加强对口供的审查,防范犯罪嫌疑人出于趋利避害而隐瞒事实真相或编造谎言,更要防范因刑讯逼供而屈打成招。
在处理刑事案件特别是命案时,在未提取到实物证据时,应当特别慎重;另外还要加强对实物证据的审查,尤其对其与案件的关联性进行慎重的判断,在审判中,认真贯彻刑诉法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的规定,切实加强对实物证据的审查与运用。
刑事冤案的成因及对策分析
2016年7⽉8⽇中国近年来刑事冤案的成因分析及对策研究⼀.讨论背景•佘祥林案:1994年1⽉2⽇,佘妻张在⽟失踪,张的家⼈怀疑张在⽟被丈夫杀害。
佘祥林因涉嫌杀⼈被批捕,最终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
2005年,佘妻张在⽟突然从⼭东回到京⼭。
京⼭县⼈民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罪。
•赵作海案:2010年5⽉9⽇,“杀害”同村⼈在监狱已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村民赵作海,因“被害⼈”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罪释放。
•浙江叔侄冤案:张辉、张⾼平系叔侄关系,因涉及2003年发⽣在杭州的⼀起强奸致死案,分别被判死刑、缓期⼆年执⾏和有期徒刑⼗五年。
2013年,浙江省⾼级⼈民法院依法再审此案,宣告张辉、张⾼平⽆罪。
•内蒙古呼格案:1996年4⽉9⽇,内蒙古⾃治区呼和浩特市⽑纺⼚年仅18周岁的职⼯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起奸杀案凶⼿。
案发仅仅62天后,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即执⾏。
2005年,真正凶⼿落⽹并交待犯罪事实。
2014年,内蒙古⾃治区⾼级⼈民法院对再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呼格吉勒图⽆罪。
因为刑事冤案,很多⽆辜的⼈的⽣活受到了沉重的打击,甚⾄失去了⽣命。
刑事冤案不仅对公民的⽣命、⾃由和财产造成了威胁,还损害了法律的威严和公正性。
在这⼀桩桩惨剧之后,我们更应该反思这些悲剧发⽣的原因,并且避免类似案件的再次发⽣。
⼆.刑事冤案的成因不难发现,在这些刑事冤案中都存在刑讯逼供现象。
刑讯逼供是造成刑事冤案的直接原因。
在赵作海案中,审讯⼈员为了尽快破案,采⽤不让赵作海吃饭休息、⽤⽊棒和⼿枪猛敲颅⾻等刑讯逼供的⽅式对赵作海进⾏了轮番不停歇地审讯。
就在两天之后,赵作海第⼀次做了杀害赵振晌的有罪供述。
虽然我国法律已明⽂规定禁⽌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然存在。
为何刑讯逼供屡禁不⽌,审讯⼈员知法犯法,刑事冤案不绝?主要有以下⼏点原因。
1.制度⽅⾯①有罪推定我国现⾏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未经⼈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都不得确定有罪。
冤假错案之赵作海一案发生的原因分析
冤假错案之赵作海一案发生的原因分析摘要:法律在人们心目中是公平的象征,然而,近些年来冤假错案的频频发生,就不得不让人对我国的司法体制产生质疑。
只要各部门恪尽职守,就很难有冤假错案的产生,可见,这一体制还是存在问题的,直接影响了司法公正,促成冤假错案。
下面我将对赵作海一案进行简略分析。
关键词:赵作海,冤假错案,原因分析一、案情简介1998年2月15日,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叔父赵振晌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赵作海杀害。
公安机关当年进行了相关调查。
1999年5月8日,赵楼村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名尸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
随后,赵作海作了9次有罪供述。
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同年12月5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核准商丘中院判决。
2010年4月30日,赵振晌回到老王集乡赵楼村。
经调查,1997年10月30日夜里,赵振晌携自家菜刀在杜金惠家中向赵作海头上砍了一刀,之后收拾东西于次日凌晨外出,以捡废品为生。
由于患上偏瘫,无钱医治,赵振晌方才回村。
2010年5月8日,商丘中院递交了对赵振晌身份确认的证据材料。
次日下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主持召开审判委员会,决定宣告赵作海无罪。
省高院连夜制作法律文书,派员立即送达判决书,并和监狱管理机关联系放人,安排好赵作海出狱后的生活,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二、发生冤假错案的原因(一)立案侦查不认真,刑讯逼供,屈打成招当初侦办此案的商丘市公安局柘城县分局面对这起疑点重重的案件,采取的措施是一种高压状态,抑或有比拿“精神病人”顶罪还严重的心态。
公安局在刑事侦查阶段,多次采用酷刑,在反复的三十多天持续不断的拷打以后,赵作海坚持不住了,只好违背良心地招了。
(二)尸源不定,公安机关草率起诉在对尸体身份进行确认时,虽对尸体进行了DNA检测,甚至挖开赵振晌母亲的坟墓采取了骨骼样本,但苦于当时的技术限制,一直没有得出结论。
冤假错案典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男,25岁,农民,居住在河南省某县。
2010年,张三因涉嫌抢劫被当地公安机关逮捕。
经过审理,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张三有期徒刑10年。
然而,在服刑期间,张三坚称自己无罪。
2015年,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张三的家人向当地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审理此案。
二、案件经过1. 申诉阶段2015年,张三的家人向当地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审理此案。
检察院受理后,对案件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检察院认为张三的申诉理由成立,决定对该案进行复查。
2. 复查阶段检察院在复查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1)案发现场证据不足。
据调查,案发现场只有一名目击证人,且其证言存在矛盾之处。
此外,抢劫现场未发现张三的指纹、脚印等痕迹。
(2)被害人陈述存在疑点。
被害人陈述称,在案发当晚,自己被张三用刀逼着交出钱财。
然而,被害人未提供任何关于张三的描述,且在侦查过程中,被害人对张三的描述前后矛盾。
(3)侦查人员存在刑讯逼供嫌疑。
据调查,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对张三进行了长时间的有罪供述,存在刑讯逼供嫌疑。
3. 重新审理检察院在复查的基础上,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的建议。
法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重新审理。
4. 无罪释放经过重新审理,法院认为:(1)案发现场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张三实施了抢劫行为。
(2)被害人陈述存在疑点,无法作为定罪依据。
(3)侦查人员存在刑讯逼供嫌疑,导致张三的有罪供述不可信。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张三无罪,当庭宣判张三无罪,并当庭释放。
三、案例分析1. 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1)侦查人员存在执法不严、违法办案现象。
本案中,侦查人员存在刑讯逼供嫌疑,导致张三的有罪供述不可信。
(2)审判人员存在审判不公现象。
在原审中,审判人员未充分审查证据,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3)证人证言存在矛盾。
本案中,目击证人证言存在矛盾,导致案件真相难以查明。
2. 预防冤假错案的措施(1)加强侦查队伍建设,提高侦查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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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几起典型案件看刑事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及防范策略蔡佩玉 内容摘要:刑事冤假错案对基本人权造成严重伤害,也严重损害了执法机关的刑事执法形象。
侦查阶段的刑事冤假错案产生的主要原因包括有罪推定的办案理念和“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执法观等。
公安机关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必须更新办案理念和执法观念,转变侦查模式,拓宽侦查手段,依托科技强侦,坚持新的证据规则,坚决杜绝非法取证,进一步完善侦查监督机制。
关 键 词: 公安机关 刑事冤假错案 原因 防范措施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年第1期 NO.1,2014 Journal of Guangzhou Police College 总第91期 Sum91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的基本任务,刑事冤假错案对基本人权造成严重的伤害。
近年来,发生在全国各地的一系列冤假错案陆续得到了纠正,这些冤假错案严重地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刑事执法形象,暴露了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在人权保障方面存在的各种问题,对于公安机关,具有极大的警示意义。
特别是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正式实施,该法明确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刑事诉讼的基本任务将得到更进一步的贯彻和落实,相关的法律要求也更加严格,有鉴于此,笔者试图从近年纠正的几起典型案件出发,分析刑事冤假错案发生的原因,探究公安机关刑事冤假错案的防控策略措施。
一、几起典型冤假错案(一)河南赵作海“故意杀人”案1998年2月15日,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赵振晌的侄子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叔赵振晌失踪,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
1999年5月8日,赵楼村发现一具高度腐败的无头尸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列为故意杀人的重大嫌疑人进行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该案虽经检察机关两次退查,但最后仍被认为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赵作海被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0年4月30日,已被赵作海“杀死”的赵振晌出现在赵楼村。
5月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判决,宣告被告人赵作海无罪(见2010年5月10日《大河报》)。
(二)浙江萧山5人“劫杀”案1995年3月20日、8月12日,浙江杭州萧山相继发生两起抢劫杀人案,出租车司机徐彩华、陈金江分别被人杀害、抛尸路边,财物被劫。
公安机关认定这两起命案系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朱又平、田孝平5人所为。
1997年7月11日,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死刑,朱又平死刑缓期执行,田孝平无期徒刑。
二审改判前三人死刑为死刑缓期执行。
17年后,由于“3·20”劫杀案真凶项生源现身,有关部门启动案件复查程序。
2013年7月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后判决5人无罪(见2013年05月22日 《新京报》)。
(三)浙江张氏叔侄“奸杀”案2003年5月18日夜,张辉、张高平叔侄驾驶货车从老家安徽歙县送货前往上海,中途受人之托,搭载了一名去浙江杭州的同乡女青年王冬。
第二天,留驷路水沟里发现王冬尸体,张辉、张高平叔侄便成了犯罪嫌疑人。
2004年4月21日,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
二审改判张辉死刑缓期执行、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
由于张高平的不断申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复查程序,2011年底,经两次鉴定,从死者指甲中提取的DNA与另一已被执行死刑的案犯勾海峰的DNA相吻合。
2013年3月26日,再审判决张辉、张高平无罪(见2013年03月29日《中国新闻网》)。
二、侦查阶段刑事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一)有罪推定的办案理念和“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执法观侦查人员先入为主、主观臆断,不尊重法定程序,在办案过程中实行有罪推定、“重实体、轻程序”是导致冤假错案的根本原因。
不管是赵作海案,萧山5人“劫杀”案,还是张氏叔侄“奸杀”案,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获得一些案件线索,侦查指挥员不是从客观实际出发,深入研究现场,组织开展全面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而是先入为主,主观臆断,凭经验认定嫌疑人,并且只围绕嫌疑人组织收集有罪证据,以致错上加错,使侦查工作误入歧途。
如赵作海案,赵振晌的侄子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叔赵振晌失踪,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
当地公安机关在发现无名男尸并错误地认定为赵振晌后,就先入为主地认为赵作海杀害了赵振晌,并一直顺着这个思路组织开展侦查工作,当时主管刑警的副局长丁中秋就曾对负责侦办此案的民警说,“要树立信心”,“案件不会错,嫌疑人就是赵作海”[1]。
在侦查过程中,办案民警为了尽快破案,置刑事诉讼法规定于不顾,不惜牺牲程序正义,采取各种非法手段侦查破案。
如浙江杭州张氏叔侄“奸杀”案,该案的经办民警聂海芬在公安机关没有掌握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通过“突审”,让“惊魂未定”的张氏叔侄交代“犯罪事实”[2],这些都是典型的有罪推定的思维模式和“重实体、轻程序”错误执法观的具体体现。
(二)传统落后的侦查模式传统落后的侦查模式是导致冤假错案的基本原因。
刑事案件发生后,侦查机关先排查并锁定犯罪嫌疑人,接着马上讯问犯罪嫌疑人并以此作为案件的“突破”口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取证,这是我国公安机关传统的侦查破案模式。
这种“由人到案”、“由供到证”侦查破案模式的特点,是侦查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对证据材料的获取,都围绕口供进行。
在侦查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出于保护自己的本能,通常不可能自己主动做有罪供述,所以,刑讯逼供或者其他形式的诱供、骗供便不可避免。
上述冤案无一例外地存在刑讯逼供的行为。
在赵作海案中,办案人员分班轮流审讯和看守赵作海,持续长达33天[3];萧山5人劫杀案,犯罪嫌疑人田伟冬因受不了刑讯逼供而用牙齿咬掉舌尖[4] ;在杭州张氏叔侄“奸杀”案中,含冤的张氏叔侄在2013年4月7日接受央视采访时称曾遭到当地警方连续刑讯逼供7天7夜,因为要挨饿、罚站、蹲马步等等,不得已才承认罪行。
这种侦查模式使犯罪嫌疑人极度痛苦,在生不如死的折磨下,往往会按照侦查人员的意愿违心地作有罪的陈述。
而办案民警在获得了嫌疑人的口供后,往往只关心并进一步收集与口供相吻合的有关证据材料,对某些与口供不相吻合的证据材料,如对犯罪现场的一些关键性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等却缺乏应有的敏感,未做到及时取证并加以固定,而等到案件因证据不足被退查,需要补充证据时,即因为事过境迁难以收集,从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三)淡薄的证据意识和简单化的证明标准淡薄的证据意识和简单化的证明标准是导致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
上述的冤假错案,无一起不暴露出侦查人员证据意识淡薄和证明标准简单化的问题。
在赵作海案中,警方居然连案件的关键证据――死者DNA鉴定都没有做,从而导致错误认定尸源;在萧山5人“劫杀”案中,警方未找到有价值的直接证据,甚至连案件的举报人和关键证人的来历和去向也“无从查证”;在张氏叔侄“奸杀”案中,警方未找到任何直接或间接可以证明张氏叔侄作案的物证,死者阴道内未发现精斑,死者指甲提取的DNA也与张氏叔侄的DNA不吻合。
至于案件的证明标准,办案民警片面强调口供的价值,对于明显存在矛盾的证据没有进行合理的排查,甚至对与定罪存在矛盾的证据也置若罔闻。
如在赵作海案中,当时警方先后做了四次DNA都未确定死者身份便主观将其确定为赵振晌,并且,当时警方根据残尸,确定死者身高为1. 70米,但实际上,失踪的赵振晌身高只有1. 65米左右,证据之间明显存在矛盾;在萧山5人“劫杀”案中,警方曾在犯罪现场提取了18枚指纹证据,其中,15枚具备比对条件,但其中并无一枚与陈建阳等5名嫌疑人指纹相一致;在杭州张氏叔侄“奸杀”案中,死者指甲擦拭物经DNA鉴定系“二张”以外的他人所留,这一鉴定意见直接排除了张氏叔侄作案的可能,但侦查人员仍然依据口供定案,认为“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确凿”。
如此淡薄的证据意识和简单化的证明标准,直接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四)不完善的侦查监督机制不完善的侦查监督机制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
由于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侦查不公开规则,侦查阶段刑事案情被视为侦查秘密,除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外,一般的国家机关和个人均无法了解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的基本情况,甚至连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在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之前,也不能向侦查机关了解情况案件,而且也无法单独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也无法对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是否实施了侵犯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所以对公安机关侦查办案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的监督,只能由公安机关内部进行监督,或者由人民检察院进行专门的法律监督。
然而,由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共同承担着揭露犯罪的任务,两者形成的“利益共同体”容易使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强调互相配合而忽略了互相制约。
并且,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主要是一种事后的监督,即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出现了违法情况后,才予以口头或书面的监督,很少也很难针对侦查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全方位的动态的监督,而且监督的渠道主要是从侦查机关报送的案件材料中发现线索,但侦查中的违法情况一般很少反映在案件材料中,即使有所反映,待检察机关审查发现时,也往往是时过境迁,监督难以达到实效。
(五)不科学的考核奖惩机制不科学的考核奖惩机制,往往会使某些公安机关和办案民警急功近利,也是导致冤假错案的原因之一。
当前,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考核奖惩的主要标准是看能否如期完成上级机关的办案任务和办案指标进行来考评的。
公安机关从维护社会安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出发,一度提出“命案必破”的要求,对某些特定案件要求“限期破案”,并将其作为一个重要的考核指标,与此同时还给下级公安机关下达刑事拘留数、发案数、破案率、退查率等办案指标,并对下级公安机关的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退查率进行各项排名通报。
这种办案任务和指标使下级公安机关背负着沉重的压力,而这种压力又进而转嫁到具体的办案民警身上。
公安机关对具体办案民警进行考评的主要依据是民警的办案数量和效率。
这种考评机制忽视了刑事诉讼的客观规律,重形式不重内容,重结果不重过程,重数量不重质量,难以真实全面地反映办案的质量与水平,难以有效地预防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表现在一向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但办案数量和效率不突出的人难以得到表彰奖励,而能够如期破案的,或者办案数量较突出的,即使违反法定程序办案,也不会受到追究,甚至还会受到表彰。
在这种考评机制和奖惩机制的引导下,办案部门及办案民警在实践中往往会急功近利,采取刑讯逼供等违法、简单、快捷、直接的方式破案,从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三、侦查阶段刑事冤假错案的防控措施(一)更新办案理念和执法观念新刑事诉讼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